KR2m0055 大清律例-清-三泰 (master)


[066-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例卷二十五
 刑律
  賊盜下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𣢾財物者期親減
   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
   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
[066-1b]
   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强盜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强
   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
   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强二項各以殺傷尊
   長卑幼本律從其/者/論○若同居卑幼將引
   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
   加/他人盜已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
   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
[066-2a]
   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
   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
   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其/者/論○其同居
   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
   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
   容隠/之例
 條例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强劫已家財物依各居親
[066-2b]
   屬行强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
定奪
  一凡奴僕偷盜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贓治罪
   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
   僕計贓遞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
   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
   盜律分别定擬雇工人盜家長財物亦照竊盜
   計贓治罪
[066-3a]
  一凡親屬相盜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無服之親
   定擬外其外姻尊長親屬相盜惟律圖内載明
   者方准照律減等此外不得濫引
  一凡奴僕雇工人强劫家長財物及勾引外人同
   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强盜律定擬其有殺
   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論
[066-4a]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
   贓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
   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竊/盜加一等
   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
   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條例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
[066-4b]
   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拿拷打嚇
   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檢搶奪財物淫
   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
   逺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强姦論
  一凡凶惡光棍好鬭之徒生事行凶無故擾害良
   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
   官員有犯該部奏
[066-5a]
 聞發遣
  一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掲帖或揑告各
   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鬭毆糾衆繫
   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
   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
   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
   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
   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066-5b]
  一凡旂民結夥指稱隠慝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
   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者俱絞候
  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一凡苖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
   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箇月臂膊
   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
   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立斬決
   附和者各枷號兩箇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
[066-6a]
   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
   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
   職枷號三箇月俱不准折贖
  一凡附近番苖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苖境藉差欺
   凌或强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訛詐不遂聚
   衆凶毆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照定例如原
   係斬決絞決之犯審實具題俟
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絞
[066-6b]
   候者審係藉差欺凌等項實在情重應將監候
   改為立決亦於題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
   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苖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
   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決之犯亦於
   原犯苖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
   張掛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
   動畨蠻者仍援照引惹邊釁例治罪若止於失
   察交部議處
[066-7a]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
   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枷號一
   箇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贓並
   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
   贓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066-8a]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訃詐偽/瞞/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
   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論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
   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
   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
   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
   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
   刺
[066-8b]
 條例
  一凡誆騙聼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
   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誆騙已成
   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烟瘴
   地面充軍其央凂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
   亦照前發遣若誆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
   者加枷號兩箇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枷
   號一箇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律例治罪免
[066-9a]
   其枷號
  一凡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㸃使
   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
   分首從發近邊充軍情重者仍枷號兩個月發
   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一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審實
   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雇倩鎗手之
   人及包攬之人並與鎗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
[066-9b]
   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
   罪倘有别情從重科斷有贓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
  一漕糧起運頭幫軍伍將已裁陋規復行派歛私
   自婪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幫軍
   丁於經管衙門呈控將勒索之頭伍計贓分别
   首從定擬犯該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稱衙門打
   㸃使用名色誆騙財物例不分首從發近邊充
[066-10a]
   軍情重者加枷號兩個月其官弁兵役受賄責
   令該管上司㕘革究審計贓以枉法論軍丁挾
   嫌揑控照誣告律治罪
  一生童考試如有積慣棍徒揑稱給與字眼記認
   誆騙財物者不論有無立約封銀及口許虛贓
   俱照撞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
   軍被騙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僅用虛詞誆騙
   事屬未成罪止杖責者仍照定例加枷號一個
[066-10b]
   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號
  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為斷如塲外經提調訪
   拿或被生童稟首者為未成如已頂名入塲無
   論當時被獲事後發覺俱為己成未成者除審
   係積慣隨棚仍照定例問擬外若僅立有文約
   而贓未入手鎗手與本童均照誆騙未成財未
   接受罪應滿徒者加枷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
   止杖責者加枷號一個月分别發落之例治罪
[066-11a]
   其已成者不分有無立約及口許虛贓俱照誆
   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雇倩
   之生童與同罪若生童實係被人撞騙贓止口
   許情罪稍輕者照誆騙未成財未接受例杖一
   百徒三年
[066-12a]
 畧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
   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
   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
   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
   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
   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
   誘取在/己兩/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
[066-12b]
   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
   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己/賣一等十嵗以
   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若略賣和誘他
   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
   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已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
   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己/賣
[066-13a]
   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聼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
   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
   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
   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
   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
  一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
   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曽殺傷
[066-13b]
   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
   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
   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
   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
   例改遣之例問發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
   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
[066-14a]
   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
   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
   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
   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凡夥衆開窰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
   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窰情實為首
   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
   甲人為奴
[066-14b]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絞人犯若奉
㫖免死減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
   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一
 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
   若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係另户連妻子發往
   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
   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066-15a]
  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
   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
   外省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
   憑官媒詢明來歴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
   女年庚送官鈐印該地方官豫給循環印簿將
   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查倘契中無
   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倘
   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
[066-15b]
   治罪至來歴分明而官媒掯索許即告官懲治
   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苖民男婦用印賣與川
   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苖口以後給與路照填
   註姓名年貌闗汛員弁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
   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俱照律治罪該管員弁
   分别議處
  一凡窩隠川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確據者
   審實照開窰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
[066-16a]
   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
   隠䕶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俱發近邊
   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
   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
   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畨
   捕不行查拿經他處緝獲將畨捕照緝盜逾限
   律責處知而不拿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
[066-16b]
   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官按窩留誘
   拐人數分别議處其直𨽻各省之地方保甲人
   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
   跡可疑者盤詰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疎縱經别
   處拿獲供出容留地方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
   留拐帶例懲治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借稽查名色訛詐
   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066-17a]
  一略賣海外畨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
   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文武官稽
   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
   分别議處得贓者以枉法治罪
  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
   省售賣審無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誘拐婦
   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擬如綑綁本地子女在本
   地售賣為首擬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066-17b]
  一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
   村居住民苖人户殺害人命擄其婦人子女許
   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曽否出境俱照强盜
   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梟示其有迫脅同行並
   在塲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於疏内聲明減為
   擬斬監候請
㫖定奪至殺一家三人以上者仍從重定擬其用威力
   强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
[066-18a]
   未賣曽否出境為首者擬斬立决為從者擬絞
   監候其有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者除為首斬
   决外為從者擬斬監候若審無威力捆縳及設
   計强賣實係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賣
   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仍照例擬徒其窩隠川販
   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捆擄及勾通略誘和誘子
   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同其無指引
[066-18b]
   勾串等情但窩隠䕶送分贓與僅知情窩留而
   未分贓者仍照舊例分别定擬雲南四川所屬
   地方如有拐販捆擄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
   一年限内拿獲興販棍徒并不能拿獲之文武
   員弁均按人數分别議叙議處
  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苖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
   知情故買者照違
制律杖一百仍將苖人給親收領
[066-19a]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
   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轉賣與他
   人為妻妾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
   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
   部議處
  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
   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其因略賣而又
   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決凌遲
[066-19b]
   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仍照
   例擬絞和者發遣
[066-20a]
 發塜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
   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
   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年/逺塚先穿陷及未殯埋
   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
   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
   准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
   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
[066-20b]
   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
   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
   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
   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
   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
   者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
   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殘
   毁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毁棄緦麻以上
[066-21a]
   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毁/而
   但/髠髪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毁/棄
   緦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棄依/服制遞減一等
   毁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毁棄祖父母
   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不論殘/失與否
   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毁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奏請○若穿地得
   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
   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
[066-21b]
   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
   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
   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
   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燒屍者絞監/候○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
   槨/杖一百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内盜葬者杖八十
   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作棄屍賣墳地
[066-22a]
   斷計贓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若地
   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
   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首/杖一
   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
   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
   隣里自行殘/毁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條例
[066-22b]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
   為首改發近邊充軍如有糾衆發塚起棺索財
   取贖者比依强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
   者為首斬立决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
   立決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
   從發邊逺充軍如有發掘歴代帝王陵寢先王
   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
[066-23a]
   金銀交與該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
   珠寳等物仍置塚内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
   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
   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
   立決為從斬監候毁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斷
  一凡貪人吉壤將逺年之墳盜發者子孫告發審
[066-23b]
   有確據將盜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
   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塚但因
   有土墩見人埋葬輒稱伊逺祖墳墓勾引匪類
   夥告夥証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
   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
   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逺祖之墳被人發掘盜
   葬因將所盜葬之棺發掘抛棄者照祖父母父
   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凶人律杖六
[066-24a]
   十若盜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盜
   葬而本家輒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
   告官司而輒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毁棄屍骸照
   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毁棄律科斷盜葬之人
   仍照本律杖八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
   田地塲園内盜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
   屍仍照律擬絞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
   減一等科斷其盜葬之人應照本律減二等杖
[066-24b]
   六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
   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律
   内服制科斷
  一凡偷刨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
   外者審有贓誣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照三
   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
   者改發近邊充軍
  一民人除無故穵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
[066-25a]
   其因争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占𦵏者亦照開
   棺見屍殘毁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
   豫立封堆偽說䕃基審係恃强占𦵏者照强占
   官民山塲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
   墳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
   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地師教誘將教
   誘之地師均照詐教誘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
   地方官隠諱寛縱不實力查究照例㕘處
[066-25b]
  一盜未殯未埋屍柩及發年久穿陷之塚未開棺
   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次者為首
   發邊逺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
   絞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
   者發邊逺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
   以上者亦絞
  一凡愚民惑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將已葬
   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長骸骨發掘檢視占驗吉
[066-26a]
   凶者均照服制以毁棄坐罪幫同洗檢之人俱
   以為從論地保扶同隠匿照知人謀害他人不
   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律
   勿論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盜墳塚上磚石器
   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塚見棺
   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塚字其發塚見棺為從
   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初犯刺臂再犯刺
[066-26b]
   面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刺盜棺字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鬭致斃屍墮水
   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禦暴屍沉澗溪
   本無毁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
   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夤夜格捕致死姦盜之
   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盜賊罪本不應擬
   抵將屍毁棄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
   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
[066-27a]
   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屍律杖一
   百如有格殺之後懐挾讐恨逞凶殘毁投棄水
   大割剥損傷者仍照毁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
   同協捕共毆之餘人有犯棄毁移埋等項俱照
   此例分别辦理
[066-28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
   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鬭殺傷罪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
  一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
   主毆打至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
   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
[066-28b]
   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果等類俱不
   得濫引此律
[066-29a]
 盜賊窩主
  凡强盜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
   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
   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
   其窩主不曽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
   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
   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
[066-29b]
   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
   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
   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强/竊其强盜/固不分
   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
   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竊
   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
   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
[066-30a]
   寄者俱不坐
 條例
  一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
   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
   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
   發遣毋得附㑹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一各處大户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
   放火許大户即送官追問若大户知情故縱除
[066-30b]
   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一凡
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戸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
   來歴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
   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近邊充軍若有造意
   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
皇親功臣者㕘究治罪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讐探報消
[066-31a]
   息致賊逃竄者照奸細律處斬梟首示衆
  一知强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驘等畜至二頭
   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
   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
   多寡與知强盜後而分贓至滿數者俱免枷號
   發近邊充軍接買盜贓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贓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贓
   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一凡强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066-31b]
  一强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
   例免罪本犯減等發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贓各
   照强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
   子弟窩盜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一强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
   遣之例問發
[066-32a]
  一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强盜律定擬外
   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聼事主消息通
   線引路者應照强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
   一百流三千里
  一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歴不明之人例發
   近邊充軍
  一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
   㸃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
[066-32b]
   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
   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
   之人瞻徇隠匿者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别賊情
   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
   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
   牌頭免坐其一切戸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
   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
   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
[066-33a]
   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
   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主報倘徇情容隠照
   保甲一體治罪
  一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
   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一凡來歴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
   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
   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
[066-33b]
   主詢明保人來歴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
   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
   治罪遞回原藉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
   主一并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
   户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
   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
   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一老𤓰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近邊
[066-34a]
   充軍若非知情容留止係失於稽查各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
   𤓰賊行跡赴地方官宻稟該地方官即行嚴拏
   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拏獲𤓰賊審實將首人
   給賞如𤓰賊將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
   係首犯賞銀五十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
   獲多者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
   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066-34b]
  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買即
   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但經
   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
   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戌者亦
   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一强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
   軍
[066-35a]
 共謀為盜此條専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盜
   此共謀而不/行曽/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首
   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
   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
   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
   而行者為强盜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贓
   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贓
[066-35b]
   及係/餘人而/曽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
   共為强盜者不分首從論
[066-36a]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為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盜搶奪竊取
   謂潛行隠而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
   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寳貨之類據入手
   隠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
   力所勝雖移本處未䭾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
   馬牛駝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専制在
   已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别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
[066-36b]
   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
   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
   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066-37a]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曽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
   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
   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
   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
   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條例
  一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毁面膊上所刺之
[066-37b]
   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毁之人枷號
   兩個月杖一百
  一凡强盜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並律應斬决
   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
   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
   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强盜面上刺强盜
   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凶犯二字仍將已
   經刺字之處於本内聲明其戲殺誤殺鬭毆殺
[066-38a]
   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盜凶犯等字樣
   者即擒拿送官
  一偷刨人㕘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
   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一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
   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
   地方官編入保甲聼其各謀生理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
[066-38b]
   仍照例刺發外其凶徒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
   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
   等處者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
   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
   相同者毋庸重複叠刺倘現犯事由各别仍於
   左面上另行刺字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
[066-39a]
   事由者并刺事由
 
 
 
 
 
 
 
[066-39b]
 
 
 
 
 
 
 
大清律例卷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