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九
兵律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
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
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逹朝廷奏聞給
[054-1b]
降聖㫖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輙於所屬擅調軍馬及
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
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
之處或有内賊/作反作/叛或賊有内應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
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
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撥䇿應其將領官/並䇿應官
[054-2a]
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逹朝廷知㑹若不即調
遣㑹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官軍已奉/調遣不
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近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
百發邊/遠充軍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
撥軍馬者文書/内非奉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守/禦
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别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内無
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054-3a]
申報軍務
凡將領叅隨統兵官征進如統兵官分調攻取城
寨克平之後將/領隨將㨗音差人飛報知㑹/本管統兵
官轉行兵部統兵官又須將克/㨗事情另具奏本實封
御前無少/停留○若賊人數多出没不常如所領軍
人不敷須要速申統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
不速飛申者聽/從統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
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領/官即便送赴統
[054-3b]
兵官轉逹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
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
嚇騙/律科
[054-4a]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及/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
撫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將軍提鎮其守
禦官差人各申督撫仍行本管將軍提鎮督撫
將軍提鎮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直/奏
御前若互相知㑹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
職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054-5a]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統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
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
○若邉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
傳説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
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
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若近侍官員漏泄
[054-5b]
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
事杖一百罷職不叙
條例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
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
情者俱發近邊充軍通事並伴送人係官革職
一内外衙門辦理𦂳要事件俱密封投遞本官親
拆收貯不得令吏胥經手倘有密封章奏未經
[054-6a]
上逹先已傳播及緝拏之犯聞風遠颺等事查究根由
分别議處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及收受承
辦衙門不行謹慎以致漏泄者將封發收受承
辦官查叅交部分别議處如封貯之處及投遞
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
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為首杖一百徒三
年為從減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時稽查如不
行查叅别經發覺者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
[054-6b]
處
一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但未經
御覽批發之本章刋刻傳播槩行嚴禁如提塘與各衙
門書辦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抄寫刋刻圖利
者將買抄之報房賣抄之書辦亦俱照漏泄密
封事件例治罪其揑造訛言刋刻者杖一百流
二千里若有招搖詐騙情弊犯該徒罪以上不
分首從俱發近邊充軍該管官失於覺察該科
[054-7a]
道不行查叅者均交部亦照例議處
[054-8a]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領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
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撫將軍提鎮再差人轉
行合于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
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
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
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叙因不申奏/以致臨
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054-9a]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
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
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
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䇿應
若軍/中承差告報㑹/軍日/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
機者並斬監/候
[054-10a]
從征違期
凡官軍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
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
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
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仍選本户壯丁
充補令/其出征○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杖
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統兵官/竟行軍法若能
立功贖罪者從統兵官區處
[054-10b]
條例
一凡官兵從征無故起程違期者官革職兵杖一
百仍發出征在外違期者官革職拏問兵杖一
百將所俘獲人口入官出征處所兵丁藐視該
管官干犯號令違法亂行者將為首之人正法
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管官仍交該
部議處
[054-11a]
軍人替役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杖
八十正身杖一百依舊著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
人雇人冐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
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
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
與免軍身○若醫工承差闗領官藥隨軍征進
轉雇庸醫冐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
[054-11b]
雇工錢入官
條例
一凡兵丁不親出征以奴僕代替及行間放撥瞭
哨等處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七十奴僕入官如
打圍放馬及看守京城週圍處所以奴僕代替
者兵杖一百奴僕免入官
[054-12a]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
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
城寨者斬監/候若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
失於飛報以致䧟城損軍者亦斬監/候若主將懈/於守備
及哨望失于飛報/不曽䧟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者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
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054-12b]
條例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擬議監候奏請外若
是賊擁大衆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擄數
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衆或賊衆入境擄殺軍
民數十人以上不曽擄去大衆或被賊白晝夤
夜突入境内擄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
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
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
[054-13a]
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
項内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
有被賊入境將偵探軍役及飛報聲息等項公
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
不應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賊殺擄偵探軍役非
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武職官同住一
城者若遇邊警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
[054-13b]
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䧟城池劫殺焚燒
者除武職官比照守邊將帥失䧟城寨者律擬
斬監候外其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俱比照守
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者律發邊遠
充軍其守巡道官交部分别議處提問若有兩
縣同住一城專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
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
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䧟者
[054-14a]
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一凡統兵將帥玩視軍務苟圖安逸故意遷延不
將實在情形具奏貽悞國事者又凡將帥因私
忿媢嫉推諉牽制以致糜餉老師貽悞軍機者
又凡身為主帥不能克敵轉布流言搖惑衆心
借以傾陷他人致悞軍機者均屬有心貽悞應
擬斬立决
[054-15a]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
財物者將/領杖一百罷職發附近充軍所部聽使
武官及管隊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軍人
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
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傷外/境
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
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
[054-15b]
留任○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没乘機領兵攻取
者不在此限○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
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
其將/領知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
同罪至死減/一等
條例
一凡領兵王貝勒將軍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
舎搶掠子女財物者領兵將軍叅賛大臣及營
[054-16a]
總等俱交部議處係王貝勒交宗人府從重治
罪叅領以下官免議若分兵征進有犯前項罪
名者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旂分官
俱交部議處至於官員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
者係官交部議處係䕶軍領催兵丁鞭一百係
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係官交
部分别議處所管叅領以下官員及營總均交
部議處其搶掠携帶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完
[054-16b]
聚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叅别經發覺者該督
撫一併議處
一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
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
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别議
處
[054-17a]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裏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
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
一百○若守/禦官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
軍人反叛者該管官各杖一百追奪誥/敇發邊遠
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
一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054-17b]
在守哨處枷號一個月發落
[054-18a]
激變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
變良民因而聚衆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
未䧟者依守禦官撫緩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條例
一直省刁惡頑梗之輩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逼
勒平民約㑹抗糧聚衆聯謀斂錢搆訟抗官塞
署或有寃抑不於上司控告擅自聚衆至四五
[054-18b]
十人者地方官與同城武職無論是非曲直拿
解審究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决為從擬絞
監候其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承審官若不
將實在為首之人擬罪混行指人為首者革職
從重治罪其同城專汛武職不行擒拿及該地
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俱革職其該管之文
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該督撫提鎮如不行
題叅者俱交該部照例議處
[054-19a]
一福建地方如有借事聚衆罷市罷考打官等事
均照山陜題定光棍之例分别治罪其不行查
拿之文武官弁亦俱照例議處
一凡刁惡之徒聚衆抗官地方文武員弁即帶領
兵壯迅往撲捉如稍有遲延者即照定例嚴議
其撲捉之時該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應分
别末減如該犯等持仗抗拒許文武官帶同兵
壯持械擒拿若聚衆之犯並未執有器械文武
[054-19b]
官縱令兵壯殺傷者嚴加議處
一凡直省刁民因事閧堂塞署逞兇毆官聚衆至
四五十人者為首依例斬决仍照強盜殺人例
梟示其同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雖屬
為從其同惡相濟審與首犯無異亦應照光棍
例擬斬立决其餘從犯照例擬絞監候被脅同
行者照例各杖一百如遇此等案件該督撫先
將實在情形奏
[054-20a]
聞嚴飭所屬立拿正犯速訊明確分别究擬如實係首
惡通案渠魁該督撫一面具題一面將首犯於
該地方即行斬梟并將犯事緣由及正法人犯
姓名刻示遍貼城鄉俾愚民咸知儆惕如承審
官不將首犯究出混指他人為首因而坐罪及
差役誣拿平人株連無干濫行問擬者嚴叅治
罪該督撫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054-21a]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
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私/賣者罪同罷職買
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
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條例
一凡披甲隨圍將肥官馬偷賣到家交瘦馬者照
竊盜例治罪
[054-22a]
私賣軍器
凡軍人將自/己闗給衣甲刀鎗旗幟一應軍器私下
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軍官私/賣者
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
不宜私/有而買者以私有論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並入官官軍買者勿
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條例
[054-22b]
一軍人軍官私當闗給衣甲旗幟應禁軍器照私
賣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當之人照私
有軍器律減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軍器當本照例入官其非應禁
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將領各官交部議處
[054-23a]
毁棄軍器
凡將領闗撥一應軍器出/征守禦/事訖停留不收/
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將領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毁者
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
遺失及誤毁者各減三等軍人棄毁/遺誤各又減一
等並驗毁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
者不坐不賠
[054-23b]
條例
一凡看守城池倉庫街道等處兵丁遺失本身器
械者杖七十
一箭上不書姓名及書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054-24a]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礮旗纛號帶之
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
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非全成不堪/用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
弩及魚乂禾乂不在禁限
條例
一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
[054-24b]
及鑄礮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産入官鑄礮處
所隣佑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專管文武官
革職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提鎮俱交該部議
處
一各處鄉村及商民防禦盜賊猛獸應用鳥鎗俱
照營兵鳥鎗尺寸製造上刻姓名具呈該地方
官編號登冊以備稽查如有不報官私造者杖
一百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如兵丁有借
[054-25a]
查鳥鎗名色擾民者該管官一併議罪倘有因
爭鬭擅將鳥鎗私放傷人者旗人發往寜古塔
民人酌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該地方
官嚴加管束殺人者以故殺論如有私造竹銃
及用竹銃殺傷人者俱照鳥鎗例治罪私藏者
亦照私藏軍器律治罪地方官失於覺察亦照
鳥鎗例議處
一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違者照例治罪
[054-25b]
一内地私販硫黄五十斤熖硝一百斤以上者杖
一百徒三年窩藏囤販及知情賣與私販者俱
照私販例治罪囤積未曾興販者減私販罪一
等硝黄俱入官隣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
者杖八十挑夫船户知情不首減本犯罪二等
知情分贓者與犯人同罪贓重以枉法從重論
首報者除免罪外仍向本犯名下照所獲硝黄
入官價値另追給賞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054-26a]
發近邊充軍其出産硝黄本省銀匠藥舗需用
硝黄每次不許過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
買完繳銷違者以私囤論罪
一苗猓蠻户俱不許帶刀出入及私藏違禁等物
違者照民間私有應禁軍器律治罪該管頭目
人等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
照例議處
一官員出差赴任囘籍及商民出外貿易等事如
[054-26b]
有擕帶軍器途中防䕶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
在外取具該差遣衙門及該地方官印票註明
所帶件數以備出城沿途照驗仍知㑹所到地
方限一月繳銷如隱匿原票不繳者照違令律
治罪
[054-27a]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千總把總及管隊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
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
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若受財賣放者以枉
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
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營專管官吏知
[054-27b]
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虚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
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管隊把總千總縱放
軍人其本營專管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
舉問及本營專管官故縱軍人其千總把總管
隊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
歇/役及原無知情/容隱止失覺舉者管隊名下一名把總
名下五名千總名下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五
[054-28a]
十名各笞四十管隊名下二名把總名下十名
千總名下二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各
笞五十並留任不及數者不坐○若武職官私
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妨廢/操備者一名笞四
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
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
勿論
條例
[054-28b]
一凡軍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擅撥與人做工
等項役使照私役軍人本律發落
[054-29a]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㫖不得私自呼唤官軍前去役使
違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其官軍聽
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官
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
此律/奏請
[054-30a]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官軍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
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
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
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官軍不/同振旅而先歸者
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軍人逃
者初犯杖九十各處守禦城池軍人逃者初犯
杖八十俱發充伍再犯不問/京外並杖一百俱發邊
[054-30b]
逺充軍三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
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軍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
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從杖罪減科罪止杖八/十其從征軍與守禦軍本
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
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
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
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
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若各營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别
[054-31a]
營當軍者同逃軍論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斷
條例
一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囘者擬斬立決其跟隨之
奴僕雇工有偷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
者亦擬斬立決並令歩軍統領及沿途各督撫
嚴行緝拿獲日即於本地方正法其不曽偷盜
馬匹器械之奴僕逃囘者拿送墩門俟大兵凱
旋之日訊問伊主情願領囘者鞭一百刺字取
[054-31b]
具保結給領不願領囘者發黑龍江等處給披
甲之人為奴不曾偷盜馬匹器械之雇工逃囘
者如所雇係旗下家奴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刺
字交還本主如所雇係民人刺字解囘原籍杖
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
原雇價値給還原主
一廣東省盜賊投撫分發入伍壯丁初犯脱逃如
原犯之罪在軍流以上俱面刺逃丁字様僉妻
[054-32a]
酌發雲貴川廣極邊地方足四千里交地方官
嚴行管束若在徒杖以下者照流犯在配脱逃
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三年其隣族保
甲知情容隱者照犯人原犯罪減一等治罪
一各處守禦兵丁有拐帶餉米馬匹脱逃者計贓
照常人盜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帶同營餉
銀計贓照竊盜加一等治罪所拐帶餉米等項
仍向該犯家屬名下照數追賠知情容留之人
[054-32b]
同罪
一旗丁不拘重運囘空如有無故潛逃棄船中途
不顧者照守禦官軍在逃律治罪仍於面上刺
逃丁二字
一凡駐防兵丁逃走除照例報部外該駐防處開
明逃人年貌知照該犯本旗及沿途有滿洲兵
丁處所并附近省分一體嚴拿其窩家人等及
失察各官均照例究治
[054-33a]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俱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示
衆永逺不准入伍
一派往伊犁等處換防種地之滿漢各項兵丁初
次犯逃自行投囘者枷號三個月滿日鞭責交
該管官嚴行管束如被拿獲用重枷枷號五個
月痛加責懲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
處所曽經犯逃移駐伊犂之後復行逃走者自
行投囘應俱用重枷枷號五個月痛加責懲折
[054-33b]
磨差使如被拿獲者即行正法
[054-34a]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脚力經/過有司
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毎三日
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
一凡八旗陣亡人等妻室内查有無子嗣或子嗣
穉幼又無家人食糧者伊夫原係職官給原官
一半俸禄米石如係兵丁給食一半錢糧米石
[054-34b]
若陣亡之人並無妻室其父母别無子嗣又無
錢糧可依頼為生者亦照此例行
[054-35a]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㸃鐘聲已静之/後五更三㸃鐘
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
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
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産死䘮不在禁限○其暮鐘未
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
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
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
[054-35b]
犯夜人打奪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誣執犯/夜因而拒捕互毆至死者以凡鬬毆論
條例
一凡八旂兵丁無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大清律例卷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