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5 大清律例-清-三泰 (master)


[064-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四
 刑律
  賊盜中
 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
   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減囚/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
[064-1b]
   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與未得囚為從各減
   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徴錢糧勾攝
   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中途打奪者首/杖一百
   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
   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衆科㫁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
   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
   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於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
[064-2a]
   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
   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
 條例
  一凡官司差人追徴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
   但聚衆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
   屬並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
   及槌師打手俱發近邊充軍
  一凡行劫罪囚不論曾否得囚有無傷人將為首
[064-2b]
   之人擬斬立决有傷人者將傷人之夥犯亦擬
   斬决有殺人者將為首之人及夥犯俱擬梟示
   其餘為從未經殺人傷人者仍依律擬斬監候
   其在中途打奪罪囚因而殺人者為首擬斬决
   下手致命者擬絞决餘仍照律分别坐罪
  一官司差人捕獲罪人有聚衆中途打奪毆差致
   死者為首斬决為從下手致命者絞决其傷差
   未至死者首犯仍照律擬絞監候但經聚衆奪
[064-3a]
   犯雖未傷人首犯亦照因而傷人律從重擬絞
   餘仍照律分别坐罪若數年後此風稍息請
㫖仍復舊例遵行其非聚衆及不於中途打奪/者各照本律註分别辦理
[064-4a]
 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兇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强刦也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不計/贓杖一百徒三年計贓
   併贓/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
   首/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
   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
   時搶奪人財物及折毁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
   科/罪○其本與人鬬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
   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
[064-4b]
   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
   故鬭論其人不敢與争而殺之/曰故與争而殺之曰鬭
 條例
  一凡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廵捕勾攝為由毆
   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外犯該徒罪
   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衞者發
   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
   節次搶奪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
[064-5a]
   一個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隣佑知而不舉所在
   官司縱容不問者各治以罪里老隣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
   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㫁
  一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
   决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盗在途截搶者
   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
   財及所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强割田
   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盗人財而於中途搶去
[064-5b]
   准竊盗論係强盗贓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
   盗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㫁
  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
   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决為
   從者皆絞監候如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
   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察拿者交
   該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
[064-6a]
  一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决如搶奪竊盗各
   不及三次免其併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一凡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讐忿聚衆搶奪者
   照搶奪律治罪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
   枷號兩個月為從者一個月殺人者斬監候下
   手者枷號三個月為從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
   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為從者枷號五
   十日殺人者斬决下手之人絞監候為從者各
[064-6b]
   枷號兩個月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
   决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殺人者斬决梟示下
   手之人俱斬監候為從者各枷號三個月所搶
   人畜財物追還給主
  一凡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俱交部議
   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戸寨長罷職役
   滿杖知情故縱者革職枷號一個月俱不准折
   贖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064-7a]
  一凡糧船水手夥衆十人以上執持器械搶奪為
   首照强盗律治罪為從減一等如十人以下又
   無器械者照搶奪律治罪出結之旗丁頭舵拿
   送者免罪如容隠不首及徇庇不拿者照强盗
   窩主律分别治罪
  一凡搶奪竊盗殺傷之案以下手傷人者為首在
   塲助力者為從其不曾助力者仍照搶奪竊盗
   本律首從論傷有多處者以致命傷重者為首
[064-7b]
   致命傷多者以後下手者為首其致命重傷不
   知孰為先後者以初動手者為首
  一凡白晝搶奪殺人者擬斬立决下手為從之犯
   應發吉林烏喇等處者依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其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為首之犯仍照本律
   擬斬監候下手為從及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
   之首犯均改發邊逺充軍面上各刺兇犯二字
   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064-8a]
  一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照
   竊盗滿貫律擬絞監候
  一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風尚未覆溺及
   著淺不致覆溺不為救䕶反搶取財物拆毁船
   隻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從梟示如遭風覆
   溺人尚未死不速救䕶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
   民淹斃者將為首之兵丁照搶奪殺人例擬斬
   立决為從照傷人律擬斬監候所搶財物照追
[064-8b]
   給主如不足數將犯人家産變賠在船將備如
   同謀搶奪雖兵丁為首該弁亦照為首兵丁例
   治罪雖不同謀而分贓者以為從論若實係不
   能約束並無通同分肥情弊照例議處如見船
   覆溺雖搶取貨物傷人未致斃命者不計贓為
   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若商船失風
   被溺商民俱已救援得生因而撈搶財物者兵
   丁照搶奪本律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從重
[064-9a]
   定擬該管弁員照鈐束不嚴例議處如淹死人
   命在先弁兵見有漂失無主船貨撈搶入己不
   報者照得遺失官物坐贓論罪如見船覆溺阻
   撓不救以致淹斃人命者為首阻救之人照故
   殺律擬斬監候為從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救
   䕶律杖一百官弁題叅革職兵丁革除名糧如
   有兇惡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無人處所
   故將商人全殺滅口圖絶告發者無論官兵但
[064-9b]
   係在船同謀均照强盗殺人律不分首從擬斬
   梟示以上弁兵除應斬决不准自首外其餘事
   未發覺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流罪以下概准
   寛免仍追贓給主如有誤坐同船並未分贓之
   人能據實首報除免罪外仍酌量賞給其哨船
   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搶物為匪連名
   甘結令在船將弁加結申送該管上司存案巡
   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結轉送該管上司其
[064-10a]
   上司如不係同船失於覺察或通同庇匿及地
   方州縣若據難民呈報不即查明轉詳反行抑
   諱及道府不行察報督撫提鎮不行查叅者均
   照例議處再營汛弁兵如能竭力救䕶失風人
   船不私取絲毫貨物者該管官據實申報督撫
   提鎮按次記功照例議敘倘弁兵因救援商人
   或致受傷被溺詳報督撫查明優䘏其邊海居
   民以及採捕各船户如有乘危搶奪者均照搶
[064-10b]
   奪本律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財物者該督
   撫亦酌量給賞
  一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衆爭地除不持器
   械爭奪及聚衆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
   田宅律科㫁如係執持器械及聚衆四五十人
   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决為
   從者擬絞監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一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夥衆搶奪擾害
[064-11a]
   善良挾制官長或因賑貸稍遲搶奪村市喧閙
   公堂及懐挾私憤糾衆罷市辱官者俱照光棍
   例治罪若該地方官營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
   兵不實力緝拿一併嚴叅議處
  一苗人聚衆至百人以上燒村刦殺搶擄婦女拿
   獲訊明將造意首惡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斬决
   梟示其為從内如係下手殺人放火搶擄婦女
   者俱擬斬立决若止附和隨行在塲助勢照紅
[064-11b]
   苗聚衆例枷號三個月臨時脅從者枷號一個
   月至尋常盜刦搶奪仍照内地搶奪例完結其
   有擄掠婦女勒贖尚未姦汚者仍照苗人伏草
   捉人勒贖例定擬
  一苗人聚衆燒刦搶擄之案其例應正法人犯之
   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並案内軍流等罪照例折
   枷責之犯及該犯之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查
   明發往六百里外營縣安揷脅從之人免其遷
[064-12a]
   徙
  一凡臺灣盜刦之案罪應斬决者照江洋大盜例
   斬决梟示他如聚衆散劄竪旌妄布邪言書寫
   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
   婦女强姦致死刦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讐忿聚
   衆搶奪殺人等案内造意為首罪應立决者均
   照黔楚兩省例斬决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
   地方示衆其附和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
[064-12b]
   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一川省嘓匪糾夥五人以上在於塲市人烟凑集
   之所横行搶刦者不論曾否得財為首照光棍
   例擬斬立决為從同搶者俱擬絞監候若拒捕
   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塲衆者審明首犯即行
   正法梟示在塲加功及助勢者俱擬絞立决同
   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塲者仍照光
   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
[064-13a]
   者分别首從犯該徒罪以上俱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地方嚴行管束
  一被災地方饑民爬搶若並無器械人數無多實
   係是搶非强者仍照搶奪例問擬如有糾夥持
   械按捺事主搜刦多贓者照强盜例科㫁其實
   因災荒饑餓見有糧食夥衆爬搶希冀茍延旦
   夕並無攫取别贓者該督撫酌量情形請
㫖定奪
[064-13b]
  一大江洋海遇有商船遭風著淺乘機搶奪者除
   有殺傷仍照定例問擬外其但經得財並未傷
   人罪應杖徒者將首從人犯各照本律加一等
   治罪
  一凡搶奪財物除搶掠田野穀麥蔬果與饑民爬
   搶及十人以下又無兇器者仍依搶奪本律科
   㫁外如有聚至十人以上及雖不滿十人但經
   執持器械倚强肆掠果有兇暴衆著情事者均
[064-14a]
   照糧船水手之例分别首從定擬
  一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
   强盜等事該辦事大臣審實一面奏
聞一面即行正法
[064-15a]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
   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
   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一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
   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十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 人各得四
   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
   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
   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
[064-15b]
   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064-16a]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贓數絞
   監/候
[064-16b]
 條例
  一凡竊盜臨時拒捕為首殺人者照强盜律擬
   斬立決為從者應發遣吉林烏喇白都諾寧
   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照名例改遣之例
   問發其傷人未死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
   近邊充軍若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又傷輕
   平復之首犯改發邊逺充軍拒捕不傷人之
   首犯發近邊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
[064-17a]
   三年
  一竊盜三犯除贓至五十兩以上照律擬絞外其
   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應發遣黒龍江當差者
   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
   上者改發邊逺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
   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旗人另戸正身竊盜三犯除計贓在五十
   兩以上仍照律擬絞外如在五十兩以下者
[064-17b]
   分别贓數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按月
   彚奏
  一凡另户兵丁當差人及奴僕為竊盜或搶
   奪並奴僕盜家長者俱刺字另户人刺臂
   膊奴僕刺面其餘平民應明刺面上如初犯
   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者
   左面刺字
  一凡直𨽻各省竊盜初犯者俱照例刺字不得以
[064-18a]
   贓少罪輕免刺其應遣者俱照例問發其問擬
   徒流外其餘刺責發落者交與保甲收管該地
   方官仍不時查㸃毋許出境
  一凡竊盜搶奪掏摸等犯遇
赦俱免刺字
  一凡捕役行竊除計贓分首從照常人擬罪外各
   加枷號兩個月
  一凡捕役勾通竊賊坐地分贓豢竊一二名至
[064-18b]
   五名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充軍
   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倘地方官平時不行
   稽察或知風查挐不加嚴究止以借端責革照
   不實力奉行稽查盜賊例交部議處
  一凡兵丁為竊移囬本營令該管官捆打插箭逰
   營仍送有司收管照捕役行竊例按罪發落
   該管武弁及承審文官有意開脱者各照例
   議處
[064-19a]
  一凡店家船戸有行竊商民及糾合匪類竊贓朋
   分者除分别首從計贓照常人科㫁外仍照捕
   役行竊例各加枷號兩個月
  一五城兩縣及三營内務府捕役挐獲竊賊
   者俱限即日稟報本管官如晚間挐獲限
   次早稟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
   年貎姓名住址及所失贓物詳記檔案即令
   事主寧家不必一同解送該管上司衙門
[064-19b]
   如贓物現獲即出示令事主認領倘不法捕
   役違限不行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
   赴都察院呈告將捕役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
   該管官有失於覺察及任意縱容者交部
   分别議處
  一凡竊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分贓者
   照本犯之罪減二等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
   情者減三等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竊盜者
[064-20a]
   笞四十
  一積匪猾賊為害地方審實不論曾否刺字改發
   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充軍其餘竊盜仍照
   律以曾經刺字為坐分别次數治罪
  一竊盜三犯應按其第三犯竊贓多寡照定例
   分别軍流遣絞毋得將從前初犯再犯業已
   治罪之贓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一竊盜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如有逞兇執持金
[064-20b]
   刃戳傷事主者照罪人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
   律擬絞監候
  一隨
駕官員之跟役無論奴僕雇工如有偷盜馬匹器械逃
   囬者擬絞監候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逃回之
   奴僕雇工照隨征跟隨之奴僕雇工不曾偷盜
   馬匹器械逃回例分别問擬在逃跟役令各該
   闗津嚴行查挐如失察過闗將該汛官兵照
[064-21a]
   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一凡
 行在挐獲竊盜罪應杖笞者不分旗民俱枷號一個
   月滿日民人杖一百旗人鞭一百徒罪以上者
   係民仍照律例定擬若旗人應折枷號者徒一
   年折枷三十日每等各依應徒年限遞加五日
   流罪二千里者折枷六十日亦毎等遞加五日
   滿貫仍擬絞候旗下家奴犯徒罪者照旗人
[064-21b]
   定擬流罪以上照例科㫁
  一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偷竊犯罪至發遣以
   上者將失察旗人為竊之該管官及失察家奴
   為竊之家主俱照旗人為盜例交部分别議
   處若能於事未發覺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
   罪者免議
  一直省州縣拏獲竊盜到案取具確供計贓在
   五十兩以上者即同捕官帶同捕役搜驗原贓
[064-22a]
   給主收領如贓在四十兩以下捕官帶同捕役
   前往搜驗如州縣捕官聽捕役私自搜贓以致
   中飽者除捕役與竊盜同科外將該州縣捕
   官照失察捕役為盜例議處
  一凡外國進
 貢使臣到京之時即令該地方官兵在各館門首嚴
   加巡查如遇有偷竊外使人犯一經挐獲除贓
   重者仍照律辦理外其罪應杖刺者加枷號一
[064-22b]
   個月枷滿之日照例發落如外使報竊而賊犯
   無獲將巡查之兵役杖一百該地方官交部
   議處
  一奸匪夥衆丢包誆取財物照白晝搶奪人財物
   律治罪刺字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監候
   如有拒捕殺傷人者亦照賊犯搶竊之例將地
   方官扣限查叅
  一賊犯交保管束之後不加禁約致該犯復出
[064-23a]
   為匪或在本地行竊者除原保係父兄子弟人
   等仍照强竊案内分别是否知情分贓究擬
   外其餘俱按賊人所犯輕重如罪止杖笞者將
   原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徒罪以上者照不
   應重律杖八十知情故縱者比照窩主不行又
   不分贓為從論律科罪免刺受財者以枉法從
   重論
  一竊盜再犯計贓罪應杖刺者如該犯杖六十
[064-23b]
   加枷號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號二十五日杖
   八十者加枷號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號三十
   五日杖一百者加枷號四十日其旗人再犯罪
   應擬徒折枷者統於應加枷號四十日之外再
   加一等
  一各省營鎮責成將備督率兵弁偵緝賊匪其
   緝獲之賊送縣審究如賊犯到縣狡供翻
   異許㑹同原獲營員質審如係良民被誣
[064-24a]
   並無贓証兵丁營員照例分别議處治罪若
   地方官果能將捕役豢縱之處審查究擬免
   其失察處分仍將獲賊之弁兵計贓案多寡
   分别奬勵
  一旗下正身審係積匪猾賊銷去旗檔均照民
   人例於面上刺字發烏魯木齊等處給與
   兵丁為奴在京由刑部開具所犯事由按月
   彚奏在外令該省定擬報部刑部核實亦
[064-24b]
   按月彚奏
  一回民行竊除贓數滿貫罪無可加及無夥衆持
   械情狀者均照律辦理外其結夥三人以上及
   執持繩鞭器械者均不分首從不計贓數次數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一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改發附近充軍
  一賊匪偷竊衙署服物除罪應擬絞依律定擬外
   其餘不論初犯再犯及贓數多寡俱改發雲貴
[064-25a]
   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充軍
[064-26a]
 盜馬牛畜産
  凡盜民間馬牛驢驘猪羊雞犬鵞鴨者並計所值/之
   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産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
   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
   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
  一凡盜
[064-26b]
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若將自己及他
   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
   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
   地方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逺充軍若養馬
   人户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
   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
   首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
[064-27a]
   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一凡偷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竊盜論三匹以上
   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不分首從皆絞監
   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
   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四隻
   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
   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
[064-27b]
   百徒三年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盜殺者
   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
   窩家知情分贓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贓者杖
   一百
  一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盜蒙古馬匹者
   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䝉古偷盜官兵馬匹或
   官兵等自相偷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一偷竊馬匹案件除外藩䝉古仍照理藩院蒙古
[064-28a]
   律擬罪外其查哈兒䝉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
   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贓以竊盜論
   如係盜
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一凡民人在䝉古地方偷竊四項牲畜者俱照蒙
   古例為首者擬絞監候抄沒家産遇秋審減等
   一體折枷為從鞭一百罰三九牲畜俱免其刺
   字
[064-28b]
  一凡呼倫貝爾旗分另戸在札薩克䝉古逰牧居住
   者偷竊四項牲畜俱照䝉古例分别首從定擬
  一凡打牲索倫在蒙古地方偷竊四項牲畜者照
   䝉古例分别首從定擬
  一䝉古人等除搶奪四項生畜殺人及傷人者仍
   照舊例辦理外如偷竊四項牲畜滿十匹以上
   者首犯擬絞監候六匹至九匹者發雲貴兩廣
   烟瘴地方三匹至五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
[064-29a]
   江江南等處一二匹者發山東河南等處俱交
   驛地當苦差其民人在䝉古地方偷竊九匹以
   下者俱照此例一體分别充軍為從人犯仍照
   定例遵行至
 行圍巡幸地方如有偷竊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
   匹以上擬絞立决三匹至四匹者即發雲貴兩
   廣烟瘴地方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
   江南等處充軍俱交驛地當苦差為從及知情
[064-29b]
   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一等係䝉古仍照䝉古
   例辦理
  一右衛地方八旗官兵所養官馬駝隻被竊拏獲
   除賊犯照偷盜蒙古四項牲畜新例辦理外其
   竊盜之家主無論閑散兵丁如有知情縱容及
   分贓情事依律治罪係官員咨部查議
  一奉天遇有偷竊馬匹案件民人俱照盜牛及宰
   殺例分别治罪旗人盜竊牛馬不及十匹者按
[064-30a]
   例科罪仍折枷完結至十匹以上及盜殺者照
   定例枷號其應得軍流等罪俱擬實遣不准折
   枷咨送兵部酌發駐防省城分别當差為奴
  一䝉古偷竊四項牲畜為從之犯俱就近交與地
   方官監禁所罰三九牲畜勒限一年照追給主
   如依限完交者免其鞭責完交一半以上者鞭
   一百完結若全數無完者停其罰取照例發往
   山東河南等處交與驛站當苦差原竊牲畜無
[064-30b]
   存不能賠償者著落該管台吉及該管官員照
   數賠還
[064-31a]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
   守之/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
   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
   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䭾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
   人拒/捕
 條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
[064-31b]
   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
   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
   若在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
   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逺充軍若殺傷人為首
   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至
   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
   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
   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
[064-32a]
   犯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近邊
   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
   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
   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叅究治罪
  一産礦山塲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穵者照
   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勾引接濟夥同
   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
   者計贓准竊盜從重論如因官兵往拏漏信使
[064-32b]
   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
   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隣
   知情容隠不報者均照强盜窩主之隣佑知而
   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一山海等闗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巡查
   人等戸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
   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闗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
   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
[064-33a]
   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受
   賄賣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
   邊闗刨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
   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
   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别議
   處如有自行拏獲者免議
  一刨參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參照私販人參例
   分别治罪
[064-33b]
  一凡領票刨參人夫例給鳥鎗應查明人數多寡
   批給鳥鎗填明票上出口驗放囬山查核違例
   私帶者照商民應用鳥鎗不報官私造例杖一
   百其將鳥鎗轉給售賣刨參之人者比照軍人
   將軍器私賣與人發邊遠充軍律減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一凡三姓渾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寧古塔船
   厰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開明數目有
[064-34a]
   違禁携帶米石什物賣與刨參之人易換人參
   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值銀不及
   五十兩者俱照無引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
   逾前數者俱照越境興販鹽斤至三千斤以上
   例發附近充軍旗人及官兵有犯加民人一等
   治罪其巡綽官兵知情故縱與本犯同得贓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者官交部議處兵丁
   照山海闗搜查參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姦
[064-34b]
   匪而容隠在家不即舉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
   在家不告捕者減罪人一等律治罪
  一凡索倫逹呼里越界至松阿里烏拉地方打牲
   滋事者令該將軍查拏分别治罪其有私帶米
   糧等物賣給刨參之人者照無引私鹽律計米
   數多寡分别定擬船厰地方有越界私帶米糧
   情事飭令船厰將軍一體查拏照例定擬
  一旗民人等偷刨人參人至百名以上參至五百
[064-35a]
   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併容留
   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
   烟瘴地方係旗人銷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
   係旗下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靣上刺字
   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拏獲之人充賞參入官擬
   絞人犯遇
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減一等販
   參人犯拏獲時查明參數照財主頭目偷刨人
[064-35b]
   參例減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參人犯内有
   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
   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參人
   犯被獲治罪遞囬旗籍後復逃徃禁山者各於
   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即發
   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將疎縱之該管
   官交部議處
  一凡拏獲刨參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雇
[064-36a]
   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者不論參
   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管束若並無
   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偷採或
   隻身潛往得參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參
   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旗
   人有犯同民人一體辦理犯應軍流者銷去旗
   檔係旗下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
  一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拏獲不論珠
[064-36b]
   數多寡分兩輕重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銷
   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總領打珠之驍騎校
   並總管翼長均交部分别議處
  一領票工人内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者照刨
   參已得例不論參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於面上刺竊盜字追贓給主
  一凡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從俱杖
   一百徒三年
[064-37a]
  一挐獲圍塲内賊犯如係偷採菜疏及割草之人
   初犯枷號一個月再犯枷號兩個月三犯枷號
   三個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審係初次
   二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即
   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打牲砍木未
   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再犯即未得畜木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若止
   偷竊野鷄並無鳥鎗器械者即在挐獲地方責
[064-37b]
   懲完結
  一
 盛京各處山塲商人領票砍伐木植如有夾帶偷砍
   果松者按照株數多寡定罪砍至數十根者笞
   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毎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所砍木植變價入官
 
大清律例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