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四
戸律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
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
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
[044-1b]
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
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
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兩無禄人四十兩並杖九
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
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
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
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
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
[044-2a]
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
官司以私債强奪去人孳畜産業者杖八十無/多
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
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
主/○若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强
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奪而姦占婦女者絞
監侯所凖/折强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
[044-2b]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
綁打陵辱强將官糧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
糧行月/二糧也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近邊充
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交通綁打凖糧三項/有一末合仍各照律
發/落該管運糧官叅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
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借者革職債主及保
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044-3a]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門在外
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
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若本
京别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叅究私債不追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
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
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近邊
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
[044-3b]
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
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
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叅領交部議
處至佐領驍騎校叅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
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
别議處
一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
取錢糧及旗人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並非
[044-4a]
在本佐領下放債者或經告發或被兵丁首出
除所欠債目不准給還外將放債之人照訛詐
例從重治罪欠債之人毋庸治罪失察之該管
文武官俱交部議處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
重利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按季加
結呈報都統查核
一八旗領催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照夥
同放債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例發落其指米
[044-4b]
借債之人照違
制律鞭一百仍將失察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放債之徒用短票扣折違例巧取重利者嚴拏
治罪其銀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許其自首免罪
並免追息
一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即
非禁外多取餘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將自己
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計贓准不枉法論强
[044-5a]
者准枉法論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減一
等問所得利銀照追入官至違禁取利以所得
月息全數科算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並
將所得利銀追出餘利給主其餘入官
[044-6a]
費用受寄財産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産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
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
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
賊費失及畜産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
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産業轉寄他人户/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盗賣本條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
[044-6b]
相容隱之親屬追物給主不坐罪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俱追物還主
[044-7a]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
召人識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
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内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
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
減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
若於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
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
[044-7b]
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大清律例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