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5 大清律例-清-三泰 (master)


[028-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六
 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
   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
   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
[028-1b]
   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
   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
   次襲/廕○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
   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
   八嵗方預朝叅公役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准
   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
   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
   子杖一百發邉逺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
[028-2a]
   住罷他人敎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若當
   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聴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
予䘏並給世職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邉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
   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
[028-2b]
   本犯子孫不許
  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强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
   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脱逃自盡本犯子孫
   俱不准承襲
  一世職官亡故戸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
   俸終身
  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册註銷者如無
   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
[028-3a]
   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
   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
   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
   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勲績之
   處與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眀請
㫖定奪
  一凡世職年老戸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
[028-3b]
   員未及年嵗者支給半俸
  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踈逺之人用
   財買囑冐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
   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勘之
   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
   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
   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碍子孫
   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
[028-4a]
   養子冒襲律發邉逺充軍
  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
   近邊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
   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䓁有撥
   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刼奪讐殺者
   俱發極邉烟瘴地面充軍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
[028-4b]
   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
   應襲之人未滿十五嵗者許令本族土舍䕶理
   印務俟嵗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
   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
   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一凡土舍嫡妻䕶印止令地方官查眀出具合例
   印結咨部准其䕶印
[028-5a]
  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眀應襲
   之人取具宗圖册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
   六箇月内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
   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
   勒掯沉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
   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
   報督撫具題請
㫖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
[028-5b]
   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
   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武
   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簽
   事銜係指揮簽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户銜照
   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
勅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
   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
   詳報督撫具題請
[028-6a]
㫖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䓁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一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
   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
   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
   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
制論
[028-7a]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兼文武/應選者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
   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
   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
   坐/○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
   問逺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
  一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
[028-7b]
   希求進用夤縁奔競阻壞選法者俱問罪黜革
   為民
[028-8a]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
   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
   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
   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賜褒贈曰諡
[028-9a]
 濫設官吏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
   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若受贓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及
   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
   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
   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
   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
[028-9b]
   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並
   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戸口
   籍册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
   頂頭錢者事發計贓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騙詐欺
[028-10a]
   恐嚇取財未得入已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
   原籍為民
  一坐糧㕔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
   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旂人及民人
   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塲侍郎廵倉御史察
   出題叅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
   十徒二年
  一各直省大小衙門經制書吏即在現充書識内
[028-10b]
   擇勤慎辦事之人核實取結承充倘有懸掛空
   名並不親身着役將本人照吏典人等額外濫
   充律治罪該本管官照例議處
[028-11a]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逺近定立限
   程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邊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
   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親/下所屬坐/催/
   併者杖一百所屬指州/縣鄉村言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
   遞舖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條例
[028-11b]
  一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
   𦂳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
   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叅徇
   情不叅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
   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銷如遇
   封印而案未完結於封印時將票暫行繳銷俟
   開印差拘另行差票違者將州縣官分别議處
[028-12a]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
   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
   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
   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028-12b]
  一鄉㑹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
   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一嵗貢生員册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
   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眀准令次考補貢若丁
   憂及患病勘眀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
   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
   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枷號一箇月滿日
[028-13a]
   杖一百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
   帶傳遞及不舉察捉拏者發邉外為民官縱容
   者交部議處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塲有犯懷挾
   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
   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
   鬻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
   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揺撞騙
[028-13b]
   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拏究治者亦
   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亷杜絶情弊而提調
   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
   行指叅審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逞忿
   混行攪閙者發附近充軍
  一官生錄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錄送如官卷
   内有文理荒謬倖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
[028-14a]
   官一併嚴加議處
  一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題究若
   監試御史隠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
   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
   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
   照者限四箇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
   嚴行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
   人徇隠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
[028-14b]
   其先經考職未經㨂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
見者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
   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治罪
[028-15a]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曽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
   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
   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而罷閒者有司保勘眀白
   亦得/舉用
 條例
  一文職官員舉貢監生并吏員承差人等曽經考
   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
[028-15b]
   官吏改洗文卷隠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
   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已除授者發近邊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其
   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
   附近充軍贓重者從重論若原不知情止是失
   於覺察者照常處分發落
  一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贓等罪遇
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别衙門應役者杖一百徒三
[028-16a]
   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紏叅者俱交
   該部議處
  一凡部院衙門書辦或因有疾或因不諳文移退
   役之後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一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
   並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
   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
   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028-16b]
  一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具同
   鄉書吏保結該衙門于十日内照保結所開籍
   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轉行各省取具印
   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
   天限三箇月江蘇安徽陜甘湖南湖北浙江江
   西限四箇月雲貴川廣福建限六箇月咨送到
   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
   别處分治罪本非大宛兩縣籍貫揑稱土著之
[028-17a]
   民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承行吏典嚴加治
   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凡各部院衙門滿役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
   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册申送都察院令該
   城御史按册確查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
   逐回倘潛留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
   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其混行造册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
[028-17b]
   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
   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
   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曽經犯罪亦令京
   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
   地方官嚴行管束
  一各部院衙門經承書吏所雇貼寫該管司官開
   眀伊等姓名年貌籍貫取具該經承保結移付
   司務㕔註册倘遇驅逐辭去即移付司務㕔除
[028-18a]
   名如有揑報詭名經承扶同保結察出照重役
   例治罪其有負罪潛逃者著落保結之經承立
   限捕獲亦照律治罪
  一部院各衙門書吏從前未經犯案例應回籍者
   潛匿京師拏獲之日即遞回原籍其從前犯事
   遞回原籍今又私自來京雖未經犯案即應查
   拏枷號一箇月責四十板其有再來犯案罪止
   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
[028-18b]
   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
   方官嚴行管束其疎縱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斥革監生有易名復捐者除將復捐監生革退
   追繳執照外仍照違
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繳銷一面即行審
   擬
[028-19a]
 擅離職役
  凡官内外/文武典/吏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
   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
   官随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
   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廵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
   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
   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028-19b]
   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
   有本律/科罪
 條例
  一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
   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别
   有職役一體問革
  一外任旂員子弟歸旂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
   者該旂酌量給假仍分别省分逺近定限給以
[028-20a]
   執照令其依限回旂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
   令歸旂如有借端逗遛照違
制律治罪
[028-21a]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
   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
   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並留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
   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
   册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
   限論減二等亦留/任○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
[028-21b]
   事不能前進者聴於所在官司告/明印信/結狀以
   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
   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勅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叅提依違
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028-22a]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
   革職歸旂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該督撫提
   鎮照依各省逺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
   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
   該部該旂其中途阻風被盜喪事不能前進仍
   照律聴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
   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處
   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督
[028-22b]
   撫提鎮題叅交部均照違
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叅交部
   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
   不行咨眀該部該旂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
   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别無未清事件亦
   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旂免其沿途押解
  一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
   箇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
[028-23a]
   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
   十日之内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
   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
   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寃抑欲赴都察院具呈
   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
   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
   交部議處
  一京官革職曽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
[028-23b]
   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籍地方
   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
   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028-24a]
 無故不朝叅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叅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叅也併論
   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
   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
   八十並留職役
[028-25a]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㑹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
   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
   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唤吏典聴事及差占司獄
   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
   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聴事者
   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
   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随即發落無故稽留
[028-25b]
   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
   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028-26a]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之人進讒言左使殺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
   主殺其人/以快已意者斬監/候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
   小官巧言諌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
   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
   門官吏不執法律聴從上司指姦/臣主使出入已/決
   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
[028-26b]
   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
   已聴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
   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
   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
[028-27a]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
   漏泄機/宻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啟
   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
   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徃來無夤縁等弊不
   用此/律
 條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
[028-27b]
   門盤詰拏送法司問實發烟瘴地面充軍
[028-28a]
 上言大臣徳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執/政
   臣美政才徳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
   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歴眀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
   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追及妻/子財產
 條例
[028-28b]
  一督撫等官或陞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地
   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來告之人
   交與該部治罪若下屬交結上官派歛資斧驅
   民獻媚或本官留戀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
   事發得實亦交該部從重治罪
 
 
大清律例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