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s0002 法苑珠林-唐-道世 (master)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


西明寺沙門釋道世撰


十惡篇第八十四之二



偷盜部第五此別七部




* 述意部
* 佛物部
* 法物部
* 僧物部
* 互用部
* 凡物部
* 遺物部


述意部第一



夫稟形六趣。莫不貪欲為原。受質二儀。並皆
戀財為本。雖復人畜兩殊。然慳惜無二。故臨
財苟得。非謂哲人。見利忘義。匪成君子。且
[074-0843a]
錢財玉帛是外所依。幡華僧物是內供養。理
應省己貧窘隨喜他富。豈以自貧貪奪他財。
所以調達取華遂便退落。憍梵損粟反受牛
身。迦葉乞餅被俗=女【三】【宮】俗=女【宋】【元】【明】【宮】俗俗譏訶。比丘嗅香池神訝
責。是知偷盜之愆。寧非大罪。所以朝䬸無寄。
夜寢無衣。鳥栖鹿宿。赤露𤷄𤼣。傍路安眠。
循廛求食。遂使母逐鷓鴣而南去。子隨胡馬
而北歸。夫類日影而西奔。婦似川流而東逝。
莫不望故鄉而腸斷。念生處而號啼。淚交駛
而散血。心欝怏而聚眉。如斯之苦。皆由前身
不施劫盜中來。故經曰。欲知過去因。當看
現在果。欲知未來果。但觀現在因。是故勸
諸行者。常須誡勗勿起盜心。乃至遺落不
貪。何況故偷他物也。


佛物部第二



如涅槃經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問
輒取。若知不知皆得方便盜罪。又毘奈耶
論云。若盜佛塔聲聞塔中幡華。皆望施主結
重罪。為斷彼福故。又十誦律云。若盜佛
圖物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主。計主犯重
罪。如十誦。偷佛舍利。薩婆多論盜佛像。並為
淨心供養。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
之人。雖不語取。供養皆不犯罪此謂施主情通者不犯局者犯
重也若依摩德勒伽論云。為轉賣活命故盜

佛像舍利者。犯大重罪。


法物部第三



如四分律云。時有人盜他經卷。佛言。佛語無
價。計紙墨犯重罪。十誦律云。借他經拒逆不
還。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由心未決若絕者犯重正法念
[074-0843b]
經云。若盜他祕方者犯重罪。唯識並決論云。
闇取他經論讀乃至一句。皆犯盜竊文句罪
此應是主心祕悋者犯。汎爾餘經情通不惜者。取讀無過也五百問事口決云。不
得口吹經塵。以口氣惡故像塵亦爾。若燒故經得重
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數有惡人偷佛銅像。燒鑄聖
容。將供身命。逆中之極無過於此。或盜旛華用充衣服。或將賣活命。如是等罪。未來受殃。無有出期


僧物部第四



如五分律云。貸僧物不還。計直犯重。又觀佛
三昧經云。盜僧鬘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
等罪。又寶梁經云。寧噉身肉終不得用三寶
物。又依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又大集經濟龍
品云。時有諸龍得宿命心。自念過業洟泣
雨淚。來至佛前各如是言。我憶往昔。於佛
法中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復聽法因緣。所
有信心捨施種種華果飲食。共諸比丘依次
而食。或有說言。我曾喫噉四方眾僧華果
飲食。或有說言。我往寺舍布施眾僧。或復
禮拜如是喫噉。乃至七佛已來。曾作俗人
有信心人。為供養故施諸華果種種飲食。
比丘得已迴施於我。我得便食。由彼業緣。於
地獄中。經無量劫。大猛火中。或燒或煮。或飲
洋銅。或吞鐵丸。從地獄出墮畜生中。捨畜生
身生餓鬼中。如是種種備受辛苦。佛告諸龍。
此之惡業與盜佛物。等無差別。比丘五逆
業其罪如半。然此罪報難可得脫。於賢劫中
值最後佛。名曰樓至。於彼佛世罪得除滅。


述曰。何故盜用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隨盜
一物。即望十方凡聖。上至諸佛。下及凡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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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境無邊。還結無邊等罪。微塵尚可知數。此
人罪報不可測量。所以者何。為其施主本捨
一毫一粒擬供十方出家凡聖令其食用日夜
修道不欲供俗。是以鳴鍾一響遐邇同飡。凡
聖並資俱成道業。冥資施主得益無邊。惟斯
福利功齊法界。招善既多獲罪寧少。今見愚
迷眾生。不簡貴賤不信三寶。苟貪福物將用
資身。或食噉僧食受用華果。或騎僧雜畜將
僧奴隨逐。或借貸僧物經久不還。見僧屢
索反加凌毀。或倚官形勢伺求僧過。如是
等損具列難盡。靜思此咎豈不痛心。今惜不
與者。非是慳惜不惠。為慈愍白衣慮受來苦。
若當與者非直損俗。亦罪及知事。未來生處
同受其殃。故佛本行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
不善門。一惡能燒人善根。二從惡更生惡。三
為聖人所呵。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既
知不易誠為大誡。後時取受省己用之。


互用部第五



如寶梁寶印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
與佛法物作主。復無可諮白。不同僧物。常
住招提。互有所諮。若用僧物修治佛塔者。
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人修治。
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已上。以施主重心故
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
至風吹爛壞。不得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
人作價也。又十誦律云。佛聽僧坊佛圖。畜使
人及象馬牛羊等。各有所屬不得互用。又僧
祇律云。供養佛物。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
故多者轉賣無盡財中。又五百問事口決云。
[074-0844a]
佛幡多者。欲作餘佛事用者得。若施主不許
者不得。又四分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
食。又善見論云。佛前獻佛飯食。侍佛比丘得
食。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又罪福決疑
經云。初獻佛時。上中下座。必教白衣奉佛及
僧。獻佛竟行與僧食不犯。若不爾者。食佛物
故。千億歲墮阿鼻地獄。檀越不受師教。亦招
前報。若生人間。九百萬歲墮下賤處。何以
故。佛物無人能評價故若汎爾齋家及在僧寺二時常食。獻佛聖僧食不局。
入佛僧者不須收贖。唱餘食後一切得食。若情標施食。定入佛僧。不通白衣者。應贖己。取食也


或施主本擬作釋迦。改作彌陀。本作大品。改
充涅槃。本作僧房。改供僧食。本施二眾。改入
一眾。本擬十方迴。入現前本。擬大眾。迴入別
人。本擬眾僧。迴入白衣。皆違反施主。計錢多
少滿五成重。減五得蘭。故四分律云。許此處
乃與彼處。皆犯罪也輕重之罪量前施主准此之文。檢
校佛像。有餘綵色不得作菩薩聖僧等形。以
師徒位別故。不得互用。乃可作餘莊嚴具。還
將供養佛不犯。若施主情通一鋪佛像任意
莊嚴。種種道俗凡聖形像。諸雜供養。名華草
木。山池鳥獸。不局佛像者。通作無罪。故五百
問事云。用佛綵色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
為供養。故不犯數聞邊方道俗。不閑戒律。雖有好心經營三寶。任己凡情互用三寶物。
乃至齊上聖僧錢。或將自入。或入常住。或作佛像。或畫壁上迦葉阿難等形。並不合用得罪。具如上受請篇說。問
曰。今時齋上有佛錢。未審此錢入何等用。答曰。若施主本心定入造像。還如前互用文斷。只得造佛不得別用。
若如今時齋家。凡僧食後通出佛僧錢。知施主不別標局者。任將買香沽油造幡營造佛堂種種供佛。受用並得。但
不得入經僧別人用。上來略述。並依經律文斷。不是人情。若不依法反結無知不學之罪。自外不盡者。具如僧尼
十卷律鈔廣說。故檢校三寶。事重不輕。自非明解戒律。深信因果。謹慎用心。怖怕業道。常勤作意。不護人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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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人。始堪作綱維知事。自外不合作


又寶梁經云。佛告迦葉。我聽二種比丘得營
眾事。何等為二。一能淨持戒。二畏於後世。喻
如金剛。復有二種。何等為二。一識知業報。
二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復有二種。何等為二。
一阿羅漢。二能修八背捨者。如是二種比丘。
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能護他人意。以此事難
故語迦葉。於佛法中種種出家。種種姓。種
種心。種種解脫。種種斷結。或有阿蘭若。或有
乞食。或有樂住山林。或有樂近聚落清淨持
戒。或有能離四軛。或有勤修多聞。或有辯
說諸法。或有善持戒律。或有善持毘尼儀式。
或有游諸城邑聚落為人說法。有如是等諸
比丘僧營事比丘。善取如是諸人心相。故經
云。彼營事比丘應當分別。常住僧物不得與
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得與常住僧此二種物不得互用
住僧物。招提僧物。不應與佛物共雜佛物亦不得與二共
若常住僧物多而招提僧有所須者。營事

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僧和合者。應以常住
僧物分與招提僧。若如來塔。或有所須。若欲
敗壞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者。營
事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
壞。今有所須。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若僧不惜所得施物。
若常住僧物。招提僧物。我今持用修治佛
塔。若僧不和合。營事比丘應勸化在家人求
索財物修治佛塔。若佛物多者。不得分與常
住招提僧。何以故。於此物中應生世尊想。佛
所有物乃至一線。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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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天世人。於此物中生佛塔想。而況寶物。若
於佛塔中寧令風吹雨爛破盡。不應以此衣
貿易寶物。何以故。如來塔物無人能與作價
者。又佛無所須故。如是營事人者。三寶之物
不應令雜。以自雜用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
過一劫。以侵三寶物故。又寶梁經云。佛言。營
事比丘若生瞋心。於持戒大德人所。以自在
故驅令役使。故墮地獄。若得為人作奴僕。為
主苦役。人所鞭打。又營事比丘。以自在故更
作重制。過僧常限。謫罰比丘。非時令作。以此
不善根故墮於多釘小地獄中。生此中已以
百千釘釘挓其身。其身熾然如大火聚。又營
事比丘於持戒有大德所。以重事悑之。以瞋
心語故生地獄中。其所得舌長五百由旬。以
百千釘。而釘其舌。一一釘中出大火焰。又營
事比丘數得僧物慳惜藏弆。或非時與僧。或
復難與。或因苦與。或少與。或不與。或有與
者。或不與者。以此不善根故。有穢惡餓鬼常
食糞丸。此人命終當生其中。於百千歲常不
得食。或時食變為糞屎。或作膿血。是故迦
葉。營事比丘。寧自噉身肉。終不雜用三寶之
物作衣鉢飲食。


凡物部第六



如善見論云。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逼迫取。非守物人能禁限者。但望本主
結罪。皆不合徵。若主掌懈慢不勤守護。為
賊所偷者。掌物人償之。以望守護主結罪。故
十誦律云。遠處受他寄物。在道損破者。好
[074-0845a]
心捉破者。不應償。惡心捉破者。須償。若借他
物。不問好心惡心。若破一切須償。又十誦律
云。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悑故
施得取。以成物主故。但莫從賊乞。自與者得
取。取已染壞色著。有主識認者應還。又摩德
勒伽論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
眷者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者不得取。
又十誦律云。若取他虎殘肉者犯小罪。由不
斷望故。若取師子殘者不犯。由斷望故。又薩
婆多論云。盜一切鳥獸殘者得小罪今時儉世多有俗人
毀壞他鼠窟取其貯粟胡桃雜果子等准此犯罪四分律云。若與想取己有

想取。糞掃想取。暫想取。親友意想取等。皆
不犯。其親友者。依律要具七法。始名親友。一
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
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親善友。取而不犯
也。


又增一阿含經云。佛告比丘。若人作賊偷盜
他物。為主所執。縛送付王。治其盜罪。王即遣
人閉著牢獄。或截手足。或刖耳鼻。或剝其皮。
或抽其筋。或取倒懸。或時鋸解。或以火炙。或
時湯煮。或以生革縛絡其頭。或復洋銅而灌
其身。或以長橛而刺其臗。或使惡象而以
蹈殺。或開其腹抽腸紵草。或時反縛打惡聲
鼓。將詣市所標下斬首。或復節節支解其形。
或以刀破。或時箭射。如是種種苦切殺之。以
此偷盜惡業因緣。命終之後生地獄中。猛火
燒身融銅灌口。鑊湯鑪炭刀山劍樹。煻灰糞
屎磨磨碓擣。受如是等種種諸苦。酸楚毒痛
[074-0845b]
不可稱計。百千萬歲脫出無期。地獄罪畢生
畜生中。象馬牛羊駝驢犬等。經百千歲以償
他力。畜生罪畢生餓鬼中。飢渴苦惱不可具
言。初不聞有漿水之名。經百千歲受如是苦。
惡道罪畢出生人中。若生人中得二種報。一
者貧窮。衣不蓋形。食不充口。二者常為王賊
火水及以惡賊劫。又正法念經云。何名盜。
若人思惟。欲令種種穀麥我獨成就令世間
人五穀不登。常作如是不善思惟。復於異時。
眾生薄福。田苗不收。如是惡人。見世飢饉。心
生歡喜。如我所念。於市糶賣。曲心巧偽。量
諸穀麥。誑惑於人。究竟成業。若心思惟。名為
思業。若作誑時。名為誑業。作誑業已。名究竟
業。


遺物部第七



如正法念經云。若見道邊遺落之物。若金若
銀及餘財寶。取已唱令。此是誰物。若有人言。
此是我物。當問其相。實者當還。若無人認。七
日持行。日日唱之。若無主認。以此寶物付王
大臣州郡令長。若王大臣州郡令長。見福德
人不取此物。後當護持佛法眾僧。是名不
盜。


又僧祇律云。若見遺衣物者。當唱令之。無主
者懸著高顯處令人見。若言是我物。應問
言。汝物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識者。應停
至三月已。若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園中
得者。四方僧用。若貴價物者。謂金銀瓔珞不
得露現。唱令得寶。人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
然後舉之。人來認時相應者與。對眾多人與。
[074-0845c]
不得屏處還教受三歸。語言。佛不制戒者。汝
眼看不得。若無人來認者。停至三年。如前處
當界用之。若治塔得寶藏者。即作塔用。僧地
亦然。故成實論云。伏藏取用無罪。佛在世時。
給孤長者是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又僧祇律云。人聚落中有
遺落物。不得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聚落
中風吹衣不得。作糞掃想取。若曠路無人處
得取。又五分律云。若舉衣經十二年不還者。
集僧評價作四方僧用。若彼後還。以僧物償。
不受者善。


正報頌曰。


「 劫盜供他用
 泥犁獨自沈
 玃鳥金剛觜
 啄腦劈其心
 灌口以銅汁
 碎身鐵棒砧
 怕懼周慞走
 還投刀劍林」



習報頌曰。


「 劫盜所獲報
 地獄被銷鎔
 罪畢生人道
 飢貧以自終
 共財被他制
 何殊下賤中
 寄言懷操者
 當須思固窮」



感應緣略引六驗




* 漢蒼梧郡亭長龔壽
* 漢岐州郿縣釐亭長盜殺他人女
* 隋宜州有人姓皇甫名遷
* 唐魏王府長史韋慶植女
* 唐西京東市筆行趙氏女
* 唐主簿周基被吏盜死


漢世何敞。為交阯刺史行部。到蒼梧郡高要
縣。暮宿鵲奔亭。夜猶未半。有一女子從樓下
出。自云。妾姓蘇名娥字怡姝。本廣信縣修
[074-0846a]
里人。早失父母又無兄弟。夫亦久亡。有雜
繒百二十匹及婢一人。名致富。妾孤窮羸弱
不能自振。欲往傍縣賣繒。就同縣人王伯。賃
車牛一乘。直錢萬二千。載妾并繒令致富執
轡。乃以前年四月十日到此亭外。于時日暮
行人既絕。不敢前行。因即留止。致富暴得
腹痛。妾往亭長舍乞漿取火。亭長龔壽操刀
持戟。來至車傍。問妾曰。夫人從何所來。車上
何載。丈夫安在。何故獨行。妾應之曰。何故問
之。壽因捉妾臂曰。少愛有色寧可相樂耶。
妾時悑懼不肯聽從。壽即以刀刺脇一創立
死。又殺致富。壽掘樓下埋妾并婢。取財物去。
殺牛燒車。車釭及牛骨貯亭東空井中。妾死
痛酷無所告訴。故來自歸於明使君。敞曰。
今欲發汝屍駭。以何為驗。女子曰。妾上下皆
著白衣。青絲履猶未朽也。掘之果然。敞乃遣
吏捕壽。拷問具服。下廣信縣驗問。與娥語
同。收壽父母兄弟皆繫獄。敞表壽殺人。於常
律不至族誅。但壽為惡隱密經年。王法所不
能得。鬼神訴千載無一。請皆斬之。以助陰殺。
上報聽之。


漢時有王忳字少林。為郿縣令。之縣到釐
亭。亭常有鬼。數數殺人。忳宿樓上。夜有女
子。稱欲訴冤。無衣自蓋。忳以衣與之。乃進
曰。妾本涪令妾也。欲往之官。過此亭宿。亭長
殺妾。大小十餘口。埋在樓下。奪取衣裳財物。
亭長今為縣門下游徼。忳曰。當為汝報之。
勿復妄殺良善耶。鬼投衣而去。忳且收游
徼。詰問即服。收同謀十餘人并殺之。掘取諸
[074-0846b]
喪歸其家殯葬。亭永清寧。人謠曰。信哉少林
世無偶。飛被走馬與鬼語。飛被走馬。別為他
事。今所不錄右二驗出冤魂志


隋大業八年。宜州城東南四十餘里有一家。
姓皇甫。居家兄弟四人。大兄小弟並皆勤事
生業。仁慈忠孝。其第二弟名遷。交游惡友不
事生活。於後一時母在堂內。取六十錢欲令
市買。且置床上。母向舍後。其遷從外來入堂。
左右顧視不見人。便偷錢將出私用。母還覓
錢不得。不知兒將去。遂勘合家。良賤並云不
得。母恨不清合家。遂鞭打大小。大小皆怨。至
後年遷亡。託胎家內母猪復中。經由三五月
產一㹠子。年至兩歲。八月社至。須錢賣遠村
社家得錢六百文。社官將去。至於初夜。遂
警覺合家大小。先以鼻觸婦。婦眠夢云。我
是汝夫。為取婆六十錢。枉及合家唐受拷楚。令我作猪。今來償債。今將賣與社家。社家
縛我欲殺。汝是我婦。何忍不語男女贖我。婦
初一夢。忽寤心驚。仍未信之。復眠還夢如是。
猪復以鼻觸婦。婦驚著衣向堂報姑。姑已起
坐。還夢同新婦。兒女亦同夢見一夜裝束令
兒及將遷兄。并持錢一千二百。母報兒云。
社官儻不肯放。求倍與價。恐天明將殺。馳
騎急去。去舍三十餘里。兒既至彼。不說己
親。恐辱家門。但云不須殺。今欲贖猪。社官不
肯。吾今祭社時至。猪不與君。再三殷勤不
放。兄兒怕急。恐慮殺之。私憑一有識解信敬
人曾任縣令。具述委曲實情。後始贖得。既
得猪已驅向野田。兄語猪云。汝審是我弟。汝
[074-0846c]
可急前還家。兒復語猪。審是我父。亦宜自前
還家。猪聞此語馳走在前還舍。後經多時鄉
里並知兒女恥愧。比隣相嫌者並以猪譏罵。
兒女私報猪云。爺今作業不善受此猪身。男
女出頭不得。爺生平之日。每共徐賢者交厚。
爺向徐家。兒女送食。往彼供爺。猪聞此語。
瀝淚馳走向徐家。徐家離舍四十餘里。至
大業十一年內。猪徐家卒。信知業報不簡
親疏皎若目前。豈不慎歟。長安弘法寺靜琳
法師。是遷隣里。親見其猪。法師傳向道說
之。


唐貞觀中。魏王府長史京兆人韋慶植。有女
先亡。韋夫婦痛惜之。後二年慶植。將聚親賓
客備食。家人買得羊未殺。夜慶植妻夢。其亡
女著青裙白衫。頭髮上有一雙玉釵。是平生
所服者。來見母洟泣言。昔甞用物不語父
母。坐此業報。今受羊身。來償父母。命明旦當
見殺。青羊白頭者是。特願慈恩垂乞性命。母
驚寤旦而自往觀羊。果有青羊。項膊皆白。
頭上有兩點白相。當如玉釵形。母對之悲泣。
止家人勿殺。待慶植至放送之。俄而植至催
食。厨人白言。夫人不許殺青羊。植怒即命
殺之。宰夫懸羊欲殺。賓客數人已至。乃見懸
一女子容貌端正。訴客曰。是韋長史女。乞
救命。客等驚愕止宰夫。宰夫懼植怒。又但見
羊鳴。遂即殺之。既而客坐不食。植怪問之。
客具以言。慶植悲痛。發病遂不起。京下土
人多知此事。崖尚書敦禮具為臨說。


唐長安市里風俗。每至歲元日。已後遞作飲
[074-0847a]
食相邀。號為傳坐。東市筆生趙大次當設之。
有客先到。向後見其碓上。有童女年可十三
四。著青裙白衫。以汲索繫頸。屬於碓柱。泣
淚謂客曰。我主人女也。往年未死時。盜父母
百錢欲買脂粉。未及而死。其錢今在厨舍內
西北角壁中。然我未用。既以盜之。坐此得罪。
今當償父母命。言畢化為青羊白頭。客驚告
主人。主人問其形貌。乃是小女。死已二年
矣。於厨壁取得百錢。似久安處。於是送羊
僧寺。合門不復食肉。盧文勵傳向臨說耳
右二驗出冥報記


唐冀州舘陶縣主簿姓周。忘其名字。至顯慶
四年十一月奉使於臨渝關互市。當去之時。
將佐史等二人從往。周將錢帛稍多。二人乃
以土囊壓而殺之。所有錢帛咸盜將去。唯有
隨身衣服充斂。至歲暮乃入妻夢。具說被殺
之狀。兼言所盜財物藏隱之處。妻乃依此告
官。官司案辯具得實狀錢帛。並獲二人。皆坐
處死。相州智力寺僧慧永云。當親見明庭觀
道士劉仁寬說之右一驗出冥報拾遺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