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s0002 法苑珠林-唐-道世 (CBETA)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


西明寺沙門釋道世撰




5偷盜部七四





* 述意部
* 佛物部
* 法物部
* 僧物部
* 互用部
* 凡物部
* 遺物部


1述意部




夫稟形六趣。莫不貪欲為原。受質二儀。並皆
戀財為本。雖復人畜兩殊。然慳惜無二。故臨
財苟得。非謂哲人。見利忘義。匪成君子。且
[074-0843a]
錢財玉帛是外所依。幡華僧物是內供養。理
應省己貧窘隨喜他富。豈以自貧貪奪他財。
所以調達取華遂便退落。憍梵損粟反受牛
身。迦葉乞餅被俗譏訶。比丘嗅香池神訝
責。是知偷盜之愆。寧非大罪。所以朝䬸無寄。
夜寢無衣。鳥栖鹿宿。赤露𤷄𤼣。傍路安眠。
循[邱-丘+厂@墨]求食。遂使母逐鷓鴣而南去。子隨胡馬
而北歸。夫類日影而西奔。婦似川流而東逝。
莫不望故鄉而腸斷。念生處而號啼。淚交駛
而散血。心欝怏而聚眉。如斯之苦。皆由前身
不施劫盜中來。故經曰。欲知過去因。當看
現在果。欲知未來果。但觀現在因。是故勸
諸行者。常須誡勗勿起盜心。乃至遺落不
貪。何況故偷他物也。


2佛物部




如涅槃經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問
輒取。若知不知皆得方便盜罪。又毘奈耶
論云。若盜佛塔聲聞塔中幡華。皆望施主結
重罪。為斷彼福故。又十誦律云。若盜佛
圖物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主。計主犯重
罪。如十誦。偷佛舍利。薩婆多論盜佛像。並為
淨心供養。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
之人。雖不語取。供養皆不犯罪此謂施主情通者不犯局者犯
重也若依摩德勒伽論云。為轉賣活命故盜

佛像舍利者。犯大重罪。


3法物部




如四分律云。時有人盜他經卷。佛言。佛語無
價。計紙墨犯重罪。十誦律云。借他經拒逆不
還。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由心未決若絕者犯重正法念
[074-0843b]
經云。若盜他祕方者犯重罪。唯識並決論云。
闇取他經論讀乃至一句。皆犯盜竊文句罪
此應是主心祕悋者犯。汎爾餘經情通不惜者。取讀無過也五百問事口決云。不
得口吹經塵。以口氣惡故像塵亦爾。若燒故經得重
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數有惡人偷佛銅像。燒鑄聖
容。將供身命。逆中之極無過於此。或盜旛華用充衣服。或將賣活命。如是等罪。未來受殃。無有出期


4僧物部




如五分律云。貸僧物不還。計直犯重。又觀佛
三昧經云。盜僧鬘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
等罪。又寶梁經云。寧噉身肉終不得用三寶
物。又依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又大集經濟龍
品云。時有諸龍得宿命心。自念過業洟泣
雨淚。來至佛前各如是言。我憶往昔。於佛
法中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復聽法因緣。所
有信心捨施種種華果飲食。共諸比丘依次
而食。或有說言。我曾喫噉四方眾僧華果
飲食。或有說言。我往寺舍布施眾僧。或復
禮拜如是喫噉。乃至七佛已來。曾作俗人
有信心人。為供養故施諸華果種種飲食。
比丘得已迴施於我。我得便食。由彼業緣。於
地獄中。經無量劫。大猛火中。或燒或煮。或飲
洋銅。或吞鐵丸。從地獄出墮畜生中。捨畜生
身生餓鬼中。如是種種備受辛苦。佛告諸龍。
此之惡業與盜佛物。等無差別。比丘五逆
業其罪如半。然此罪報難可得脫。於賢劫中
值最後佛。名曰樓至。於彼佛世罪得除滅。


述曰。何故盜用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隨盜
一物。即望十方凡聖。上至諸佛。下及凡僧。
[074-0843c]
隨境無邊。還結無邊等罪。微塵尚可知數。此
人罪報不可測量。所以者何。為其施主本捨
一毫一粒擬供十方出家凡聖令其食用日夜
修道不欲供俗。是以鳴鍾一響遐邇同飡。凡
聖並資俱成道業。冥資施主得益無邊。惟斯
福利功齊法界。招善既多獲罪寧少。今見愚
迷眾生。不簡貴賤不信三寶。苟貪福物將用
資身。或食噉僧食受用華果。或騎僧雜畜將
僧奴隨逐。或借貸僧物經久不還。見僧屢
索反加凌毀。或倚官形勢伺求僧過。如是
等損具列難盡。靜思此咎豈不痛心。今惜不
與者。非是慳惜不惠。為慈愍白衣慮受來苦。
若當與者非直損俗。亦罪及知事。未來生處
同受其殃。故佛本行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
不善門。一惡能燒人善根。二從惡更生惡。三
為聖人所呵。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既
知不易誠為大誡。後時取受省己用之。


5互用部




如寶梁寶印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
與佛法物作主。復無可諮白。不同僧物。常
住招提。互有所諮。若用僧物修治佛塔者。
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人修治。
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已上。以施主重心故
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
至風吹爛壞。不得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
人作價也。又十誦律云。佛聽僧坊佛圖。畜使
人及象馬牛羊等。各有所屬不得互用。又僧
祇律云。供養佛物。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
故多者轉賣無盡財中。又五百問事口決云。
[074-0844a]
佛幡多者。欲作餘佛事用者得。若施主不許
者不得。又四分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
食。又善見論云。佛前獻佛飯食。侍佛比丘得
食。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又罪福決疑
經云。初獻佛時。上中下座。必教白衣奉佛及
僧。獻佛竟行與僧食不犯。若不爾者。食佛物
故。千億歲墮阿鼻地獄。檀越不受師教。亦招
前報。若生人間。九百萬歲墮下賤處。何以
故。佛物無人能評價故若汎爾齋家及在僧寺二時常食。獻佛聖僧食不局。
入佛僧者不須收贖。唱餘食後一切得食。若情標施食。定入佛僧。不通白衣者。應贖己。取食也


或施主本擬作釋迦。改作彌陀。本作大品。改
充涅槃。本作僧房。改供僧食。本施二眾。改入
一眾。本擬十方迴。入現前本。擬大眾。迴入別
人。本擬眾僧。迴入白衣。皆違反施主。計錢多
少滿五成重。減五得蘭。故四分律云。許此處
乃與彼處。皆犯罪也輕重之罪量前施主准此之文。檢
校佛像。有餘綵色不得作菩薩聖僧等形。以
師徒位別故。不得互用。乃可作餘莊嚴具。還
將供養佛不犯。若施主情通一鋪佛像任意
莊嚴。種種道俗凡聖形像。諸雜供養。名華草
木。山池鳥獸。不局佛像者。通作無罪。故五百
問事云。用佛綵色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
為供養。故不犯數聞邊方道俗。不閑戒律。雖有好心經營三寶。任己凡情互用三寶物。
乃至齊上聖僧錢。或將自入。或入常住。或作佛像。或畫壁上迦葉阿難等形。並不合用得罪。具如上受請篇說。問
曰。今時齋上有佛錢。未審此錢入何等用。答曰。若施主本心定入造像。還如前互用文斷。只得造佛不得別用。
若如今時齋家。凡僧食後通出佛僧錢。知施主不別標局者。任將買香沽油造幡營造佛堂種種供佛。受用並得。但
不得入經僧別人用。上來略述。並依經律文斷。不是人情。若不依法反結無知不學之罪。自外不盡者。具如僧尼
十卷律鈔廣說。故檢校三寶。事重不輕。自非明解戒律。深信因果。謹慎用心。怖怕業道。常勤作意。不護人情。如
[074-0844b]
是之人。始堪作綱維知事。自外不合作


又寶梁經云。佛告迦葉。我聽二種比丘得營
眾事。何等為二。一能淨持戒。二畏於後世。喻
如金剛。復有二種。何等為二。一識知業報。
二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復有二種。何等為二。
一阿羅漢。二能修八背捨者。如是二種比丘。
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能護他人意。以此事難
故語迦葉。於佛法中種種出家。種種姓。種
種心。種種解脫。種種斷結。或有阿蘭若。或有
乞食。或有樂住山林。或有樂近聚落清淨持
戒。或有能離四軛。或有勤修多聞。或有辯
說諸法。或有善持戒律。或有善持毘尼儀式。
或有游諸城邑聚落為人說法。有如是等諸
比丘僧營事比丘。善取如是諸人心相。故經
云。彼營事比丘應當分別。常住僧物不得與
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得與常住僧此二種物不得互用
住僧物。招提僧物。不應與佛物共雜佛物亦不得與二共
若常住僧物多而招提僧有所須者。營事

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僧和合者。應以常住
僧物分與招提僧。若如來塔。或有所須。若欲
敗壞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者。營
事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
壞。今有所須。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若僧不惜所得施物。
若常住僧物。招提僧物。我今持用修治佛
塔。若僧不和合。營事比丘應勸化在家人求
索財物修治佛塔。若佛物多者。不得分與常
住招提僧。何以故。於此物中應生世尊想。佛
所有物乃至一線。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
[074-0844c]
諸天世人。於此物中生佛塔想。而況寶物。若
於佛塔中寧令風吹雨爛破盡。不應以此衣
貿易寶物。何以故。如來塔物無人能與作價
者。又佛無所須故。如是營事人者。三寶之物
不應令雜。以自雜用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
過一劫。以侵三寶物故。又寶梁經云。佛言。營
事比丘若生瞋心。於持戒大德人所。以自在
故驅令役使。故墮地獄。若得為人作奴僕。為
主苦役。人所鞭打。又營事比丘。以自在故更
作重制。過僧常限。謫罰比丘。非時令作。以此
不善根故墮於多釘小地獄中。生此中已以
百千釘釘挓其身。其身熾然如大火聚。又營
事比丘於持戒有大德所。以重事悑之。以瞋
心語故生地獄中。其所得舌長五百由旬。以
百千釘。而釘其舌。一一釘中出大火焰。又營
事比丘數得僧物慳惜藏弆。或非時與僧。或
復難與。或因苦與。或少與。或不與。或有與
者。或不與者。以此不善根故。有穢惡餓鬼常
食糞丸。此人命終當生其中。於百千歲常不
得食。或時食變為糞屎。或作膿血。是故迦
葉。營事比丘。寧自噉身肉。終不雜用三寶之
物作衣鉢飲食。


6凡物部




如善見論云。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逼迫取。非守物人能禁限者。但望本主
結罪。皆不合徵。若主掌懈慢不勤守護。為
賊所偷者。掌物人償之。以望守護主結罪。故
十誦律云。遠處受他寄物。在道損破者。好
[074-0845a]
心捉破者。不應償。惡心捉破者。須償。若借他
物。不問好心惡心。若破一切須償。又十誦律
云。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悑故
施得取。以成物主故。但莫從賊乞。自與者得
取。取已染壞色著。有主識認者應還。又摩德
勒伽論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
眷者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者不得取。
又十誦律云。若取他虎殘肉者犯小罪。由不
斷望故。若取師子殘者不犯。由斷望故。又薩
婆多論云。盜一切鳥獸殘者得小罪今時儉世多有俗人
毀壞他鼠窟取其貯粟胡桃雜果子等准此犯罪四分律云。若與想取己有

想取。糞掃想取。暫想取。親友意想取等。皆
不犯。其親友者。依律要具七法。始名親友。一
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
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親善友。取而不犯
也。


又增一阿含經云。佛告比丘。若人作賊偷盜
他物。為主所執。縛送付王。治其盜罪。王即遣
人閉著牢獄。或截手足。或刖耳鼻。或剝其皮。
或抽其筋。或取倒懸。或時鋸解。或以火炙。或
時湯煮。或以生革縛絡其頭。或復洋銅而灌
其身。或以長橛而刺其臗。或使惡象而以
蹈殺。或開其腹抽腸紵草。或時反縛打惡聲
鼓。將詣市所標下斬首。或復節節支解其形。
或以刀破。或時箭射。如是種種苦切殺之。以
此偷盜惡業因緣。命終之後生地獄中。猛火
燒身融銅灌口。鑊湯鑪炭刀山劍樹。煻灰糞
屎磨磨碓擣。受如是等種種諸苦。酸楚毒痛
[074-0845b]
不可稱計。百千萬歲脫出無期。地獄罪畢生
畜生中。象馬牛羊駝驢犬等。經百千歲以償
他力。畜生罪畢生餓鬼中。飢渴苦惱不可具
言。初不聞有漿水之名。經百千歲受如是苦。
惡道罪畢出生人中。若生人中得二種報。一
者貧窮。衣不蓋形。食不充口。二者常為王賊
火水及以惡賊劫。又正法念經云。何名盜。
若人思惟。欲令種種穀麥我獨成就令世間
人五穀不登。常作如是不善思惟。復於異時。
眾生薄福。田苗不收。如是惡人。見世飢饉。心
生歡喜。如我所念。於市糶賣。曲心巧偽。量
諸穀麥。誑惑於人。究竟成業。若心思惟。名為
思業。若作誑時。名為誑業。作誑業已。名究竟
業。


7遺物部




如正法念經云。若見道邊遺落之物。若金若
銀及餘財寶。取已唱令。此是誰物。若有人言。
此是我物。當問其相。實者當還。若無人認。七
日持行。日日唱之。若無主認。以此寶物付王
大臣州郡令長。若王大臣州郡令長。見福德
人不取此物。後當護持佛法眾僧。是名不
盜。


又僧祇律云。若見遺衣物者。當唱令之。無主
者懸著高顯處令人見。若言是我物。應問
言。汝物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識者。應停
至三月已。若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園中
得者。四方僧用。若貴價物者。謂金銀瓔珞不
得露現。唱令得寶。人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
然後舉之。人來認時相應者與。對眾多人與。
[074-0845c]
不得屏處還教受三歸。語言。佛不制戒者。汝
眼看不得。若無人來認者。停至三年。如前處
當界用之。若治塔得寶藏者。即作塔用。僧地
亦然。故成實論云。伏藏取用無罪。佛在世時。
給孤長者是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又僧祇律云。人聚落中有
遺落物。不得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聚落
中風吹衣不得。作糞掃想取。若曠路無人處
得取。又五分律云。若舉衣經十二年不還者。
集僧評價作四方僧用。若彼後還。以僧物償。
不受者善。


正報頌曰。


「 劫盜供他用
 泥犁獨自沈
 玃鳥金剛觜
 啄腦劈其心
 灌口以銅汁
 碎身鐵棒砧
 怕懼周慞走
 還投刀劍林」



習報頌曰。


「 劫盜所獲報
 地獄被銷鎔
 罪畢生人道
 飢貧以自終
 共財被他制
 何殊下賤中
 寄言懷操者
 當須思固窮」



感應緣





* 漢蒼梧郡亭長龔壽
* 漢岐州郿縣釐亭長盜殺他人女
* 隋宜州有人姓皇甫名遷
* 唐魏王府長史韋慶植女
* 唐西京東市筆行趙氏女
* 唐主簿周基被吏盜死


漢蒼梧郡亭長龔壽


漢世何敞。為交阯刺史行部。到蒼梧郡高要
縣。暮宿鵲奔亭。夜猶未半。有一女子從樓下
出。自云。妾姓蘇名娥字怡姝。本廣信縣修
[074-0846a]
里人。早失父母又無兄弟。夫亦久亡。有雜
繒百二十匹及婢一人。名致富。妾孤窮羸弱
不能自振。欲往傍縣賣繒。就同縣人王伯。賃
車牛一乘。直錢萬二千。載妾并繒令致富執
轡。乃以前年四月十日到此亭外。于時日暮
行人既絕。不敢前行。因即留止。致富暴得
腹痛。妾往亭長舍乞漿取火。亭長龔壽操刀
持戟。來至車傍。問妾曰。夫人從何所來。車上
何載。丈夫安在。何故獨行。妾應之曰。何故問
之。壽因捉妾臂曰。少愛有色寧可相樂耶。
妾時悑懼不肯聽從。壽即以刀刺脇一創立
死。又殺致富。壽掘樓下埋妾并婢。取財物去。
殺牛燒車。車釭及牛骨貯亭東空井中。妾死
痛酷無所告訴。故來自歸於明使君。敞曰。
今欲發汝屍駭。以何為驗。女子曰。妾上下皆
著白衣。青絲履猶未朽也。掘之果然。敞乃遣
吏捕壽。拷問具服。下廣信縣驗問。與娥語
同。收壽父母兄弟皆繫獄。敞表壽殺人。於常
律不至族誅。但壽為惡隱密經年。王法所不
能得。鬼神訴千載無一。請皆斬之。以助陰殺。
上報聽之。


漢岐州郿縣釐亭長盜殺他人女


漢時有王忳字少林。為郿縣令。之縣到釐
亭。亭常有鬼。數數殺人。忳宿樓上。夜有女
子。稱欲訴冤。無衣自蓋。忳以衣與之。乃進
曰。妾本涪令妾也。欲往之官。過此亭宿。亭長
殺妾。大小十餘口。埋在樓下。奪取衣裳財物。
亭長今為縣門下游徼。忳曰。當為汝報之。
勿復妄殺良善耶。鬼投衣而去。忳且收游
徼。詰問即服。收同謀十餘人并殺之。掘取諸
[074-0846b]
喪歸其家殯葬。亭永清寧。人謠曰。信哉少林
世無偶。飛被走馬與鬼語。飛被走馬。別為他
事。今所不錄右二驗出冤魂志


隋宜州有人姓皇甫名遷


隋大業八年。宜州城東南四十餘里有一家。
姓皇甫。居家兄弟四人。大兄小弟並皆勤事
生業。仁慈忠孝。其第二弟名遷。交游惡友不
事生活。於後一時母在堂內。取六十錢欲令
市買。且置床上。母向舍後。其遷從外來入堂。
左右顧視不見人。便偷錢將出私用。母還覓
錢不得。不知兒將去。遂勘合家。良賤並云不
得。母恨不清合家。遂鞭打大小。大小皆怨。至
後年遷亡。託胎家內母猪復中。經由三五月
產一㹠子。年至兩歲。八月社至。須錢賣遠村
社家得錢六百文。社官將去。至於初夜。遂
警覺合家大小。先以鼻觸婦。婦眠夢云。我
是汝夫。為取婆六十錢。枉及合家唐受拷
楚。令我作猪。今來償債。今將賣與社家。社家
縛我欲殺。汝是我婦。何忍不語男女贖我。婦
初一夢。忽寤心驚。仍未信之。復眠還夢如是。
猪復以鼻觸婦。婦驚著衣向堂報姑。姑已起
坐。還夢同新婦。兒女亦同夢見一夜裝束令
兒及將遷兄。并持錢一千二百。母報兒云。
社官儻不肯放。求倍與價。恐天明將殺。馳
騎急去。去舍三十餘里。兒既至彼。不說己
親。恐辱家門。但云不須殺。今欲贖猪。社官不
肯。吾今祭社時至。猪不與君。再三殷勤不
放。兄兒怕急。恐慮殺之。私憑一有識解信敬
人曾任縣令。具述委曲實情。後始贖得。既
得猪已驅向野田。兄語猪云。汝審是我弟。汝
[074-0846c]
可急前還家。兒復語猪。審是我父。亦宜自前
還家。猪聞此語馳走在前還舍。後經多時鄉
里並知兒女恥愧。比隣相嫌者並以猪譏罵。
兒女私報猪云。爺今作業不善受此猪身。男
女出頭不得。爺生平之日。每共徐賢者交厚。
爺向徐家。兒女送食。往彼供爺。猪聞此語。
瀝淚馳走向徐家。徐家離舍四十餘里。至
大業十一年內。猪徐家卒。信知業報不簡
親疏皎若目前。豈不慎歟。長安弘法寺靜琳
法師。是遷隣里。親見其猪。法師傳向道說
之。


唐魏王府長史韋慶植女


唐貞觀中。魏王府長史京兆人韋慶植。有女
先亡。韋夫婦痛惜之。後二年慶植。將聚親賓
客備食。家人買得羊未殺。夜慶植妻夢。其亡
女著青裙白衫。頭髮上有一雙玉釵。是平生
所服者。來見母洟泣言。昔甞用物不語父
母。坐此業報。今受羊身。來償父母。命明旦當
見殺。青羊白頭者是。特願慈恩垂乞性命。母
驚寤旦而自往觀羊。果有青羊。項膊皆白。
頭上有兩點白相。當如玉釵形。母對之悲泣。
止家人勿殺。待慶植至放送之。俄而植至催
食。厨人白言。夫人不許殺青羊。植怒即命
殺之。宰夫懸羊欲殺。賓客數人已至。乃見懸
一女子容貌端正。訴客曰。是韋長史女。乞
救命。客等驚愕止宰夫。宰夫懼植怒。又但見
羊鳴。遂即殺之。既而客坐不食。植怪問之。
客具以言。慶植悲痛。發病遂不起。京下土
人多知此事。崖尚書敦禮具為臨說。


唐西京東市筆行趙氏女


唐長安市里風俗。每至歲元日。已後遞作飲
[074-0847a]
食相邀。號為傳坐。東市筆生趙大次當設之。
有客先到。向後見其碓上。有童女年可十三
四。著青裙白衫。以汲索繫頸。屬於碓柱。泣
淚謂客曰。我主人女也。往年未死時。盜父母
百錢欲買脂粉。未及而死。其錢今在厨舍內
西北角壁中。然我未用。既以盜之。坐此得罪。
今當償父母命。言畢化為青羊白頭。客驚告
主人。主人問其形貌。乃是小女。死已二年
矣。於厨壁取得百錢。似久安處。於是送羊
僧寺。合門不復食肉。盧文勵傳向臨說耳
右二驗出冥報記


唐主簿周基被吏盜死


唐冀州舘陶縣主簿姓周。忘其名字。至顯慶
四年十一月奉使於臨渝關互市。當去之時。
將佐史等二人從往。周將錢帛稍多。二人乃
以土囊壓而殺之。所有錢帛咸盜將去。唯有
隨身衣服充斂。至歲暮乃入妻夢。具說被殺
之狀。兼言所盜財物藏隱之處。妻乃依此告
官。官司案辯具得實狀錢帛。並獲二人。皆坐
處死。相州智力寺僧慧永云。當親見明庭觀
道士劉仁寬說之右一驗出冥報拾遺
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