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管子卷第二十一
21.1立政九敗解第六十五管子解三。
人君唯毋聽寢兵,
則群臣賓客莫敢言兵。
然則內之不知國之治亂,
外之不知諸侯強弱。
如是則城郭毀壞,
莫之築補;
甲弊兵彫,
莫之脩繕。
如是則守圉之備毀矣。
遼遠之地謀,
邊竟之士脩,
百姓無圉敵之心。
故曰:
「寢兵之說勝,
則險阻不守。」
人君唯毋聽兼愛之說,
則視天下之民如其民,
視國如吾國。
如是則無并兼攘奪之心,
無覆軍敗將之事。
然則射御勇力之士不厚祿,
覆軍殺將之臣不貴爵,
如是則射御勇力之士出在外矣。
我能毋攻人可也,
不能令人毋攻我。
彼求地而予之,
非吾所欲也,
不予而與戰,
必不勝也。
彼以教士,
我以敺眾;
彼以良將,
我以無能。
其敗必覆軍殺將。
故曰:
「兼愛之說勝,
則士卒不戰。」
人君唯無好全生,
則群臣皆全其生,,?
而又養生,
養生何也?
曰:滋味也,
聲色也,
然後為養生。
然則從欲妾行,
男女無別,
反於禽獸。
然則禮義廉恥不立,
人君無以自守也。
故曰:
「全生之說勝,
則廉恥不立。」
人君唯無聽私議自貴,
則民退靜隱伏,
窟穴就山,
非世閒上,
輕爵祿而賤有司。
然則令不行禁不止。
故曰:
「私議自貴之說勝,
則上令不行。」
人君唯無好金玉貨財,
必欲得其所好,
然則必有以易之。
所以易之者何也?
大官尊位,
不然則尊爵重祿也。
如是則不肖者在上位矣。
然則賢者不為下,
智者不為謀,
信者不為約,
勇者不為死。
如是則敺國而捐之也。
故曰:
「金玉貨財之說勝,
則爵服下流。」
人君唯毋聽群徒比周,
則群臣朋黨,
蔽美揚惡。
然則國之情偽不見於上。
如是則朋黨者處前,
寡黨者處後。
夫朋黨者處前,
賢、不肖不分,
則爭奪之亂起,
而君在危殆之中矣。
故曰:
「群徒比周之說勝,
則賢、
不肖不分。」
人君唯毋聽觀樂玩好,
則敗。
凡觀樂者,
宮室、
臺池、
珠玉、
聲樂也。
此皆費財盡力傷國之道也。
而以此事君者,
皆姦人也。
而人君聽之焉,
得毋敗?
然則府倉虛,
蓄積竭,
且姦人在上,
則壅遏賢者而不進也。
然則國適有患,
則優倡侏儒起而議國事矣。
是敺國而捐之也。
故曰:
「觀樂玩好之說勝,
則姦人在上位。」
人君唯毋聽請謁任譽,
則群臣皆相為請。
然則請謁得於上,
黨與成於鄉。
如是則貨財行於國,
法制毀於官。
群臣務佼而求用,
然則無爵而貴,
無祿而富。
故曰:
「請謁任譽之說勝,
則繩墨不正。」
人君唯無聽諂諛飾過之言,
則敗。
奚以知其然也?
夫諂臣者,
常使其主不悔其過不更其失者也,
故主惑而不自知也。
如是則謀臣死而諂臣尊矣。
故曰:
「諂讒飾過之說勝,
則巧佞者用。」
21.2版法解第六十六管子解四。
法者,
法天地之位,
象四時之行,
以治天下。
四時之行,
有寒有暑,
聖人法之,
故有文有武。
天地之位,
有前有後,
有左有右,
聖人法之,
以建經紀。
春生於左,
秋殺於右;
夏長於前,
冬藏於後。
生長之事,
文也;
收藏之事,
武也。
是故文事在左,
武事在右,
聖人法之,
以行法令,
以治事理。
凡法事者,
操持不可以不正。
操持不正則聽治不公。
聽治不公則治不盡理,
事不盡應。
治不盡理,
則䟽遠微賤者無所告訴;
事不盡應,
則功利不盡舉。
功利不盡舉則國貧,
踈遠微賤者無所告訴則下。
故曰:
「凡將立事,
正彼天植。」
天植者,
心也。
天植正,
則不私近親,
不孽踈遠。
不私近親,
不孽踈遠,
則無遺利,
無隱治。
無遺利,
無隱治,
則事無不舉,
物無遺者。
欲見天心,
明以風雨。
故曰:
「風雨無違,
遠近高下,
各得其嗣。」
萬物尊天而貴風雨。
所以尊天者,
為其莫不受命焉也;
所以貴風雨者,
為其莫不待風而動待雨而濡也。
若使萬物釋天而更有所受命,
釋風而更有所仰動,
釋雨而更有所仰濡,
則無為尊天而貴風雨矣。
今人君之所尊安者,
為其威立而令行也。
其所以能立威行令者,
為其威利之操莫不在君也。
若使威利之操不專在君,
而有所分散,
則君日益輕而威利日衰,
侵暴之道也。
故曰:
「三經既飭,
君乃有國。」
乘夏方長,
審治刑賞。
必明經紀,
陳義設法,
斷事以理。
虛氣平心,
乃去怒喜。
若倍法棄令而行怒喜,
禍亂乃生,
上位乃殆。
故曰:
「喜無以賞,
怒無以殺。
喜以賞,
怒以殺,
怨乃起,
令乃廢。
驟令而不行,
民心乃外,
外之有徒,
禍乃始牙。
眾之所忿,
寡不能圖。」
冬既閉藏,
百事盡止,
往事畢登,
來事未起。
方冬無事,
慎觀終始,
審察事理。
事有先易而後難者,
有始不足見而終不可及者。
此常利之所以不舉,
事之所以困者也。
事之先易者,
人輕行之,
人輕行之,
則必困難成之事;
始不足見者,
人輕棄之,
人輕棄之,
則必失不可及之功。
夫數困難成之事,
而時失不可及之功,
衰耗之道也。
是故明君審察事理,
慎觀終始,
為必知其所成,
成必知其所用,
用必知其所利害。
為而不知所成,
成而不知所用,
用而不知所利害,
謂之妄舉。
妄舉者,
其事不成,
其功不立。
故曰:
「舉所美必觀其所終,
廢所惡必計其所窮。」
凡人君者,
欲民之有禮義也。
夫民無禮義,
則上下亂而貴賤爭。
故曰:
「慶勉敦敬以顯之,
富祿有功以勸之,
爵貴有名以休之。」
凡人君者,
欲眾之親上鄉意也,
欲其從事勝任也。
而眾者,
不愛則不親,,
不教順則不鄉意。
是故明君兼愛以親之,
明教順以道之,
便其勢,
利其備,
愛其力,
而勿奪其時以利之。
如此則眾親上鄉意,
從事勝任矣。
故曰:
「兼愛無遺,
是謂君心。
必先順教,
萬民鄉風。
旦暮利之,
眾乃勝任。」
治之本二:
一曰人,
二曰事。
人欲必用,
事欲必工。
人有逆順,
事有稱量。
人心逆則人不用,
失稱量則事不工。
事不工則傷,
人不用則怨。
故曰:
「取人以己,
成事以質。」
成事以質者,
用稱量也;
取人以己者,
度恕而行也。
度恕者,
度之於己也,
己之所不安,
勿施於人。
故曰:
「審用財,
慎施報,
察稱量。
故用財不可以嗇,
用力不可以苦。
用財嗇則費,
用力苦則勞矣。」
奚以知其然也?
用力苦則事不工,
事不工而數復之,
故曰勞矣。
用財嗇則不當人心,
不當人心則怨起。
用財而生怨,
故曰費。
怨起而不復反,
眾勞而不得息,
則必有崩阤堵壞之心。
故曰:
「民不足,
令乃辱;
民苦殃,
令不行。
施報不得,
禍乃始昌;
禍昌而不悟,
民乃自圖。」
凡國無法則眾不知所為,
無度則事無儀。
有法不正,
有度不直,
則治辟。
治辟則國亂。
故曰:
「正法直度,
罪殺不赦,
殺僇必信,
民畏而懼,
武威既明,
令不再行。」
凡民者,
莫不惡罰而畏罪。
是以人君嚴教以示之,
明刑罰以敬之。
故曰:
「頓卒台倦以辱之,
罰罪有過以懲之,
殺僇犯禁以振之。」
治國有三器,
亂國有六攻。
明君能勝六攻而立三器,
則國治,
不肖之君不能勝六攻而立三器,
故國不治。
三器者何也?
曰:號令也、
斧鉞也、
祿賞也。
六攻者何也?
親也、
貴也、
貨也、
色也、
巧佞也、
玩好也。
三器之用何也?
曰:非號令無以使下,
非斧鉞無以畏眾,
非祿賞無以勸民。
六攻之敗何也?
曰:雖不聽而可以得存,
雖犯禁而可以得免,
雖無功而可以得富。
夫國有不聽而可以得存者,
則號令不足以使下;
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
則斧鉞不足以畏眾;
有無功而可以得富者,
則祿賞不足以勸民。
號令不足以使下,
斧鉞不足以畏眾,
祿賞不足以勸民,
則人君無以自守也。
然則明君柰何?
明君不為六者變更號令,
不為六者疑錯斧鉞,
不為六者益損祿賞。
故曰:
「植固而不動,
奇邪乃恐。
奇革邪化,
令往民移。」
凡人君者,
覆載萬民而兼有之,
燭臨萬族而事使之。
是故以天地、
日月、
四時為主、
為質,
以治天下。
天覆而無外也,
其德無所不在地;
載而無棄也,
安固而不動。
故莫不生殖。
聖人法之以覆載萬民,
故莫不得其職姓,
得其職姓,
則莫不為用。
故曰:
「法天合德,
象地無親。」
日月之明無私,
故莫不得光。
聖人法之,
以燭萬民,
故能審察,
則無遺善,
無隱姦。
無遺善,
無隱姦,
則刑賞信必。
刑賞信必,
則善勸而姦止。
故曰:
「參於日月。」
四時之行,
信必而著明。
聖人法之,
以事萬民,
故不失時功。
故曰:
「伍於四時。」
凡眾者,
愛之則親,
利之則至。
是故明君設利以致之,
明愛以親之。
徒利而不愛,
則眾至而不親;
徒愛而不利,
則眾親而不至。
愛施俱行,
則說君臣、
說朋友、
說兄弟、
說父子。
愛施所設,
四固不能守。
故曰:
「悅眾在愛施。」
凡君所以有眾者,
愛施之德也。
愛有所移,
利有所并,
則不能盡有。
故曰:
「有眾在廢私。」
愛施之德雖行而無私,
內行不脩,
則不能朝遠方之君。
是故正君臣上下之義,
飾父子兄弟夫妻之義,
飾男女之別,
別䟽數之差,
使君德臣忠,
父慈子孝,
兄愛弟敬,
禮義章明。
如此則近者親之,
遠者歸之。
故曰:
「召遠在脩近。」
閉禍在除怨,
非有怨乃除之,
所事之地常無怨也。
凡禍亂之所生,
生於怨咎;
怨咎所生,
生於非理。
是以明君之事眾也必經,
使之必道,
施報必當,
出言必得,
刑罰必理。
如此則眾無鬱怨之心,
無憾恨之意。
如此則禍亂不生。
上位不殆。
故曰:
「閉禍在除怨也。」
凡人君所以尊安者,
賢佐也。
佐賢則君尊、
國安、
民治,
無佐則君卑、
國危、
民亂。
故曰:
「備長存乎任賢。」
凡人者,
莫不欲利而惡害。
是故與天下同利者,
天下持之;
擅天下之利者,
天下謀之。
天下所謀,
雖立必隳;
天下所持,
雖高不危。
故曰:
「安高在乎同利。」
凡所謂能以所不利利人者,
舜是也。
舜耕歷山,
陶河濱,
漁雷澤,
不取其利,
以教百姓,
百姓舉利之。
此所謂能以所不利利人者也。
所謂能以所不有予人者,
武王是也。
武王伐紂,
士卒往者,
人有書社。
入殷之日,
決鉅橋之粟,
散鹿臺之錢,
殷民大說。
此所謂能以所不有予人者也。
桓公謂管子曰:
「今子教寡人法天合德,
合德長久。
合德而兼覆之則萬物受命。
象地無親,
無親安固,
無親而兼載之則諸生皆殖。
參於日月,
無私葆光。
無私而兼照之則美惡不隱。
然則君子之為身,
無好無惡然已乎?」
管子對曰:
「不然,
夫學者所以自化,
所以自撫。
故君子惡稱人之惡,
惡不忠而怨妬,
惡不公議而名當稱,
惡不位下而位上,
惡不親外而內放。
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
而小人之所以亡。
況人君乎?」
21.3明法解第六十七管子解五。
明主者,
有術數而不可欺也,
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
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
貴臣不得蔽賤,
近者不得塞遠,
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
竟內明辨而不相踰越。
此之謂治國。
故《明法》曰:
「所謂治國者,
主道明也。」
明法者,
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私術者,
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
故法廢而私行,
則人主孤特而獨立,
人臣群黨而成朋。
如此則主弱而臣強,
此之謂亂國。
故《明法》曰:
「所謂亂國者,
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
有必治之勢,
則群臣不敢為非。
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
非愛主也,
以畏主之威勢也;
百姓之爭用,
非以愛主也,
以畏主之法令也。
故明主操必勝之數,
以治必用之民;
處必尊之勢,
以制必服之臣。
故令行禁止,
主尊而臣卑。
故《明法》曰:
「尊君卑臣,
非計親也,
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
縣爵祿以勸其民,
民有利於上,
故主有以使之;
立刑罰以威其下,
下有畏於上,
故主有以牧之。
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
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
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
非以愛主也,
且以就利而避害也;
百官之奉法無姦者,
非以愛主也,
欲以受爵祿而避罰也。
故《明法》曰:
「百官論職,
非惠也,
刑罰必也。」
人主者,
擅生殺,
處威勢,
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
此主道也。
人臣者,
處卑賤,
奉主令,
守本任,
治分職,
此臣道也。
故主行臣道則亂,
臣行主道則危。
故上下無分,
君臣共道,
亂之本也。
故《明法》曰:
「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
以欲生而惡死也。
使人不欲生,
不惡死,
則不可得而制也。
夫生殺之柄,
專在大臣,
而主不危者,
未嘗有也。
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
坐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群下,
此寄生之主也。
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
則必有劫殺之患;
專以其法制予人,
則必有亂亡之禍。
如此者,
亡王之道也。
故《明法》曰:
「專授則失。」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
廢法而恣群臣,
威嚴已廢,
權勢已奪,
令不得出,
群臣弗為用,
百姓弗為使,
竟內之眾不制,
則國非其國,
而民非其民。
如此者,
滅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
卑賤不待尊貴而見,
大臣不因左右而進,
百官條通,
群臣顯見。
有罰者主見其罪,
有賞者主知其功。
見知不悖,
賞罰不差。
有不蔽之術,
故無壅遏之患。
亂主則不然,
法令不得至於民,
䟽遠鬲閉而不得聞。
如此者,
壅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姦者,
擅主也。
臣有擅主者,
則主令不得行,
而下情不上通。
人臣之力,
能鬲君臣之閒,
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
禍福之事不通徹,
人主迷惑而無從悟。
如此者,
塞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
兼聽獨斷,
多其門戶。
群臣之道,
下得明上,
賤得言貴。
故姦人不敢欺。
亂主則不然,
聽無術數,
斷事不以參伍。
故無能之士上通,
邪枉之臣專國,
主明蔽而聰塞,
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
如此者,
侵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上而道止,
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
莫不有法令賞罰。
是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
則主尊顯而姦不生;
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
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
朋黨而劫殺之。
故《明法》曰:
「滅、
塞、侵、
壅之所生,
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
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姦邪也,
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
私意者,
所以生亂長姦而害公正也,
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
故法度行則國治,
私意行則國亂。
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
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
案法式而驗得失,
非法度不留意焉。
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國也,
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
案其當宜,
行其正理。
故其當賞者,
群臣不得辭也;
其當罰者,
群臣不敢避也。
夫賞功誅罪,
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
則害禾穀;
盜賊弗誅,
則傷良民。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
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
行私惠而賞無功,
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
行私惠而赦有罪,
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
夫舍公法用私意,
明主不為也。
故《明法》曰:
「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
使民用者,
必法立而令行也。
故治國使眾莫如法,
禁淫止暴莫如刑。
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
然而不敢者,
法不使也;
強者非不能暴弱也,
然而不敢者,
畏法誅也。
故百官之事,
案之以法,
則姦不生;
暴慢之人,
誅之以刑,
則禍不起;
群臣並進,
筴之以數,
則私無所立。
故《明法》曰:
「動無非法者,
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
威勢也。
故威勢在下,
則主制於臣;
威勢在上,
則臣制於主。
夫蔽主者,
非塞其門守其戶也,
然而令不行、
禁不止、
所欲不得者,
失其威勢也。
故威勢獨在於主,
則群臣畏敬;
法政獨出於主,
則天下服聽。
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
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
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
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
故《明法》曰:
「威不兩錯,
政不二門。」
明主者,
一度量,
立表儀,
而堅守之。
故令下而民從。
法者,
天下之程式也,
萬事之儀表也。
吏者,
民之所懸命也。
故明主之治也,
當於法者誅之。
故以法誅罪,
則民就死而不怨;
以法量功,
則民受賞而無德也。
此以法舉錯之功也。
故《明法》曰:
「以法治國,
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
有法度之制,
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姦。
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
故吏之所使者,
有法則民從之,
無法則止。
民以法與吏相距,
下以法與上從事。
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
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賊心,
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
千里之外,
不敢擅為非。
故《明法》曰:
「有法度之制者,
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者,
所以起輕重之數也。
然而人不事者,
非心惡利也,
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
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
人知事權衡之無益,
故不事也。
故明主在上位,
則官不得枉法,
吏不得為私,
民知事吏之無益,
故財貨不行於吏。
權衡平正而待物,
故姦詐之人不得行其私。
故《明法》曰:
「有權衡之稱若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
所以得短長之情也。
故以尺寸量短長,
則萬舉而萬不失矣。
是故尺寸之度,
雖富貴眾強,
不為益長,
雖貧賤卑辱,
不為損短。
公平而無所偏。
故姦詐之人不能誤也。
故《明法》曰:
「有尋丈之數者,
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
廢事情而任非譽也。
故明主之聽也,
言者責之以其實,
譽人者試之以其官。
言而無實者,
誅;吏而亂官者,
誅。是故虛言不敢進,
不肖者不敢受官。
亂主則不然,
聽言而不督其實,
故群臣以虛譽進其黨;
任官而不責其功,
故愚汙之吏在庭。
如此則群臣相推以美名,
相假以功伐,
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
故《明法》曰:
「主釋法以譽進能,
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
以黨舉官,
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
譽眾者,
則賞之;
不審其罪過,
毀眾者,
則罰之。
如此者,
則邪臣無功而得賞,
忠正無罪而有罰。
故功多而無賞,
則臣不務盡力;
行正而有罰,
則賢聖無從竭能;
行貨財而得爵祿,
則汙辱之人在官;
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
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
如此,
則愨愿之人失其職,
而廉潔之吏失其治。
故《明法》曰:
「官之失其治也,
是主以譽為賞,
而以毀為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
行法而無私,
則姦臣不得其利焉。
此姦臣之所務傷也。
人主不參驗其罪過,
以無實之言誅之,
則人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
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
故《明法》曰:
「喜賞惡罰之人,
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姦臣之敗其主也,
積漸積微,
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
上則相為候望於主,
下則買譽於民。
譽其黨而使主尊之,
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
其所利害者,
主聽而行之,
如此,
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
故《明法》曰:
「比周以相為慝,
是故忘主死佼,
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
則群臣易欺之;
國無明法,
則百姓輕為非。
是故姦邪之人用國事,
則群臣仰利害也,
如此,
則姦人為之視聽者多矣。
雖有不義,
主無從知之。
故《明法》曰:
「佼眾譽多,
外內朋黨,
雖有大姦,
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
務明法術,
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
以治天下者也。
姦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
治則姦臣困而法術之士顯。
是故邪之所務事者,
使法無明,
主無悟,
而己得所欲也。
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姦邪之臣困傷矣,
是方正之與姦邪不兩進之勢也。
姦邪在主之側者,
不能勿惡也。
惟惡之,
則必候主閒而日夜危之。
人主不察而用其言,
則忠臣無罪而困死,
姦臣無功而富貴。
故《明法》曰:
「忠臣死於非罪,
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
久有天下,
人主莫不欲也。
令行禁止,
海內無敵,
人主莫不欲也。
蔽欺侵凌,
人主莫不惡也。
失天下,
滅宗廟,
人主莫不惡也。
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
姦臣之擅主者,
有以私危之,
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
故《明法》曰:
「所死者非罪,
所起者非功,
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
不以法令案功勞;
其行刑罰也,
不以法令案罪過。
而聽重臣之所言。
故臣有所欲賞,
主為賞之;
臣欲有所罰,
主為罰之。
廢其公法,
專聽重臣。
如此,
故群臣皆務其黨,
重臣而忘其主,
趨重臣之門而不庭。
故《明法》曰:
「十至於私人之門,
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
明於分職,
而督其成事。
勝其任者處官,
不勝其任者廢免。
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
亂主則不然。
故群臣處官位,
受厚祿,
莫務治國者,
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
牧漁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
「百慮其家,
不一圖國。」
明主在上位,
則竟內之眾盡力以奉其主,
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
亂主則不然。
雖有勇力之士,
大臣私之,
而非以奉其主也;
雖有聖智之士,
大臣私之,
非以治其國也。
故屬數雖眾,
不得進也;
百官雖具,
不得制也。
如此者,
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
故《明法》曰:
「屬數雖眾,
非以尊君也;
百官雖具,
非以任國也。
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
使下盡力而守法令,
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
臣主之分明,
上下之位審,
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
亂主則不然,
法制廢而不行,
故群臣得務益其家;
君臣無分,
上下無別,
故群臣得務相貴。
如此者,
非朝臣少也,
眾不為用也。
故《明法》曰:
「國無人者,
非朝臣衰也。
家與家務相益,
不務尊君也;
大臣務相貴,
而不任國也。」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
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
使之奉主之法,
行主之令,
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
是故其所任官者大,
則爵尊而祿厚;
其所任官者小,
則爵卑而祿薄。
爵祿者,
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
亂主之治也,
處尊位,
受奉祿,
養所與佼,
而不以官為務。
如此者,
則官失其能矣。
故《明法》曰:
「小臣持祿養佼,
不以官為事,
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
言勇者試之以軍,
言智者試之以官。
試於軍而有功者則舉之,
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
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
以官職之治定愚智;
故勇怯愚智之見也,
如白黑之分。
亂主則不然,
聽言而不試,
故妄言者得用;
任人而不(
言)課,
故不肖者不困。
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
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
專任法不自舉焉。
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國也,
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
安主上,
利萬民者也。
夫破軍殺將,
戰勝攻取,
使主無危亡之憂,
而百姓無死虜之患,
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
奉主法,
治竟內,
使強不凌弱,
眾不暴寡,
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
此吏之所以為功也。
匡主之過,
救主之失,
明理義以道其主,
主無邪辟之行,
蔽欺之患,
此臣之所以為功也。
故明主之治也,
明分職而課功勞,
有功者賞,
亂治者誅,
誅賞之所加,
各得其宜,
而主不自與焉。
故《明法》曰:
「使法量功,
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
審是非,
察事情,
以度量案之。
合於法則行,
不合於法則止。
功充其言則賞,
不充其言則誅。
故言智能者,
必有見功而後舉之;
言惡敗者,
必有見過而後廢之。
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妬,
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
故《明法》曰:
「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
立民所欲以求其功,
故為爵祿以勸之;
立民所惡以禁其邪,
故為刑罰以畏之。
故案其功而行賞,
案其罪而行罰,
如此則群臣之譽無功者,
不敢進也;
毀無罪者,
不能退也。
故《明法》曰:
「譽者不能進,
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
檀生殺,
主之分也;
縣令仰制,
臣之分也。
威勢尊顯,
主之分也;
卑賤畏敬,
臣之分也。
令行禁止,
主之分也;
奉法聽從,
臣之分也。
故君臣相與,
高下之處也,
如天之與地也;
其分畫之不同也,
如白之與黑也。
故君臣之閒明別,
則主尊臣卑。
如此,
則下之從上也,
如響之應聲;
臣之法主也,
如景之隨形。
故上令而下應,
主行而臣從,
以令則行,
以禁則止,
以求則得。
此之謂
「易治」。
故《明法》曰:
「君臣之閒明別,
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
使群臣效其智能,
進其長技。
故智者效其計,
能者進其功,
以前言督後事,
所效當則賞之,
不當則誅之。
張官任吏治民,
案法試課成功。
守法而法之,
身無煩勞而分職。
故《明法》曰:
「主雖不身下為,
而守法為之可也。」
21.4巨乘馬第六十八管子輕重一。
桓公問管子曰:
「請問乘馬?」
管子對曰:
「國無儲
在令。」
桓公曰:
「何謂國無儲在令?」
管子對曰:
「一農之量,
壤百畝也,
春事二十五日之內。」
桓公曰:
「何謂春事二十五日之內?」
管子對曰:
「日至六十日而陽凍釋,
七十五日而陰凍釋。
陰凍釋而秇稷,
百日不秇稷,
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內耳也。
今君立扶臺,
五衢之眾皆作。
君過春而不止,
民失其二十五日,
則五衢之內阻棄之地也。
起一人之繇,
百畝不舉;
起十人之繇,
千畝不舉;
起百人之繇,
萬畝不舉;
起千人之繇,
十萬畝不舉。
春已失二十五日,
而尚有起夏作,
是春失其地,
夏失其苗,
秋起繇而無止,
此之謂穀地數亡。
穀失於時,
君之衡藉而無止,
民食十伍之穀,
則君已藉九矣。
有衡求幣焉。
此盜暴之所以起,
刑罰之所以眾也。
隨之以暴,
謂之內戰。」
桓公曰:
「善哉!」
管子曰:「筴乘馬之數未盡也。
彼王者不奪民時,
故五穀興豐。
五穀興豐,
則士輕祿,
民簡賞。
彼善為國者,
使農夫寒耕暑耘,
力歸於上,
女勤於纖微
而織歸於府者,
非怨民心
傷民意,
高下之筴,
不得不然之理也。」
桓公曰:
「為之柰何?」
管子曰:
「虞國得筴乘馬之數矣。」
桓公曰:
「何謂筴乘馬之數?」
管子曰:
「百畝之夫,予之筴:
『率二十五日為子之春事。
資子之幣。』
泰秋,子穀大登,
國穀之重去分。
謂農夫曰:
『幣之在子者
以為穀而廩之州里。』
國穀之分在上,
國穀之重再十倍。
謂遠近之縣、里、邑百官,皆當奉器械備,
曰:
『國無幣,
以穀准幣。』
國穀之櫎,
一切什九。
還穀而應器,
國器皆資,
無藉於民。
此有虞之筴乘馬也。」
21.5乘馬數第六十九管子輕重二。
桓公問管子曰:
「有虞筴乘馬已行矣。
吾欲立筴乘馬,
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
「戰國脩其城池之功,
故其國常失其地用。
王國則以時行也。」
桓公曰:
「何謂以時行?」
管子對曰:
「出准之令,
守地用人筴,
故開闔皆在上,
無求於民。」
「霸國守分,
上與下游於分之閒而用足
王國守始,
國用一不足
則加一焉,
國用二不足
則加二焉,
國用三不足
則加三焉,
國用四不足
則加四焉,
國用五不足
則加五焉,
國用六不足
則加六焉,
國用七不足
則加七焉,
國用八不足
則加八焉,
國用九不足
則加九焉,
國用十不足
則加十焉。
人君之守高下,
歲藏三分,
十年則必有三年之餘。
若歲凶旱水泆,
民失本,
則脩宮室臺榭,
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
故脩宮室臺榭,
非麗其樂也,
以平國筴也。
今至於其亡筴乘馬之君,
春秋冬夏,
不知時終始,
作功起眾,
立宮室臺榭。
民失其本事,
君不知其失諸春筴,
又失諸夏秋之筴也。
民無𥼷賣子者數也。
猛毅之人淫暴,
貧病之民
乞請,君行律度焉,
則民被刑僇而不從於主上。
此筴乘馬之數亡也。」
「乘馬之准,
與天下齊准。
彼物輕則見泄,
重則見射。
此鬭國相泄,
輕重之家相奪也。
至於王國,
則持流而止矣。」
桓公曰:
「何謂持流?」
管子對曰:
「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
有一人耕而四人食者,
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
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
此齊力而功地。
田筴相員,
此國筴之時守也。
君不守以筴,
則民且守於下,
此國筴流已。」
桓公曰:「乘馬之數,
盡於此乎?」
管子對曰:
「布織財物,
皆立其貲。
財物之貲,
與幣高下。
穀獨貴獨賤。」
桓公曰:
「何謂獨貴獨賤?」
管子對曰:
「穀重而萬物輕,
穀輕而萬物重。」
公曰:
「賤筴乘馬之數奈何?」
管子對曰:
「郡縣上臾之壤
守之若干。
閒壤
守之若干。
下壤
守之若干。
故相壤定籍,
而民不移;
振貧補不足,
下樂上。
故以上壤之滿
補下壤之虛,
章四時,
守諸開闔,
民之不移也,
如廢方於地。
此之謂筴乘馬之數也。」
21.6問乘馬第七十管子輕重三。
篇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