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九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論曰。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不勞
徵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說為
名。是能為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為因順成彼故。佛說地等成有情身。經
說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說。唯無色蘊。成有
[029-0503a]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說此伽他言。


「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為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為能成因。為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為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為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為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為說受等四蘊名名。為說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說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緣。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為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說名者。
則不應引證為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為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說不應引為證故。謂不通者。
亦為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029-0503b]
何餘法。可說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說。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說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說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說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舉識。說為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緣。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俱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俱生相
依。但可識為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為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喻大緣
起經說。識與名色。更互為緣義。為據前後。為
約俱生。識緣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緣識。唯約
俱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緣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為緣故。唯約
俱生。有名色緣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剎那故
謂次第說緣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說互為緣。又契
[029-0503c]
經說。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為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緣名色。及名色緣識。若離
俱起展轉為緣。與蘆束喻。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說。無明作意俱時而起。
展轉為緣。謂說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說此二俱時而起。故契經說。
眼色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說。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緣和合位。非同屬緣法可
前後生。以二俱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俱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俱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說焰為燈故。如說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說。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俱生方有為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俱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焰。若謂明焰同一因生。以即焰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擊火聲俱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虛
[029-0504a]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為緣。何故經多言識緣名色互為緣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說。識用強者謂識
為所依受等用心為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緣名色。據前生緣說。展轉為緣。唯
約俱起。以識緣名色。通前後及俱。名色緣識。
唯有俱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緣名色。
據分位名色。說展轉為緣。據剎那名色。大
德邏摩率自意說。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為緣引起無間剎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為緣。引無間
剎那結生類識者。為中有識。亦能為緣。為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為緣者。何理中
有最後剎那心心所色為緣。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為緣。何理俱生識
非緣性。若謂彼位無識俱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為心所依。復以何緣。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為緣。牽續生時心俱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說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說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說。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029-0504b]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為與餘識俱時而起。為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俱生。為是意識生即緣彼境。為別是
餘識緣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緣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為其所緣。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為緣而生。說意法為
緣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為緣生者。不可說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緣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俱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說。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虛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緣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緣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緣。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為識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
色為緣。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緣知即名色。如契經說。菩薩尋
求老死生緣。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為緣
求識生緣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緣。菩
薩所知便為顛倒。又彼所說。彼生以後。為識
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色為
緣。有言無理。此所說識。名色為緣。即是為緣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為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說。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029-0504c]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俱生。如何可
言展轉為緣住。又如先說。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俱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緣
起經。不說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說十二有
支。彼說名色為觸緣故。及說尋求等為得等
緣故。然佛於彼。為阿難陀。顯示甚深緣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緣。但說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為所依。法為所緣。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為所依。色等為所緣。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緣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說識名色互
為緣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說。我觀緣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緣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緣。先觀九支
生緣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緣。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緣。一者前生。二者
俱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緣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緣行。今觀名色。為俱生
緣。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緣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俱起二緣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緣。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緣觀。如何名色為識俱緣。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說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說。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增長廣大。又大緣起經亦作是說。識
不依名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此
[029-0505a]
說識住著俱生名色中顯識俱生緣故。說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為緣。已顯識支緣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為緣。為定識為緣。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為緣。毘婆沙師說。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為本。再觀
生故。為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 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俱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俱起。以如識說二緣生故。
謂契經說。內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
觸生起。乃至廣說豈不此即說觸從三和生。
謂內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緣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說二
故。謂此經說。二二為緣。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內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說二緣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說。又經說識觸俱名色為
緣。生緣既同。時豈前後。緣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俱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029-0505b]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俱起。由此經說。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俱。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說。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有何未
了。前約剎那。後約所緣。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俱生法說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俱起。及約所緣。作如是說。三必俱起故。二無
所緣故。由此所說受等相雜言。定約剎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為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緣說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緣一境。有識生時。必有俱生。觸受等
法。定無有識離觸等生。由所引經。已善成立。
如何觸受二法俱生。說觸緣受。非受緣觸。故
契經言。非緣種種受有種種觸。但緣種種觸。
有種種受。又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豈不
現見。燈明芽影。二雖俱生。但因燈芽生於
明影。觸受亦爾。此例不平。隨行住變。有無有
故。無有定因。證觸與受二雖俱起。而觸緣受
非受緣觸。雖無現相而理必然。受必隨觸。有
差別故。若猶不了。更以別門。方便開示。令義
易解。謂觸有二。一假二實。所言假者。謂三和
[029-0505c]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
觸。所言實者。謂心所觸。如契經言。眼色二
緣。生於眼觸。乃至廣說。又契經說。內有識
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觸生起。又契經
說。名色緣觸。六處緣觸。諸如是等。無量契
經。此中假觸為緣生受。非受為緣。非根境識
三法和合從受生故。非唯眼識為眼觸體。心
所皆由所依顯故。雖受生位識為勝因。而說
受等生亦因於眼色。是故但說眼觸為緣生
眼觸所生受。曾無有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
生觸。此中實觸。是心所故。可說與受展轉為
緣。是故二經不相違背。又約別義說亦無違。
謂由此門。因觸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觸。如
契經言。我不見一法如是斷貪欲如修身念。
此約異門。遮諸餘法。非謂通約諸對治門。以
次後復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爾。
言如是者。顯異門義。如何知受。亦為觸緣。餘
契經說。受緣觸故。如契經言。由身受觸。此意
顯有觸身受為緣起。何故眼等亦為受等緣。
但依說觸不依說受等。以和合中觸義顯故。
此彼和合。得相觸名。非於自體得名為觸。世
於和合。立相觸名。如二木合時。說為木相
觸。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說觸。非說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觸因。故依之說觸名。何得難
言亦受等因故應依說受等。若必爾者。應許
一切觸因所生皆名為觸。然實一切觸果法
中。多分立名。隨差別想。一隨總想。以立別
名。如色處界。及行蘊等。由此善釋餘處說言
一切心所皆觸引發。若爾想等皆觸為緣。何
[029-0506a]
故但言觸為緣受。亦說想等用觸為緣。如了
達經不應為難。於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
聲。總說諸行。然於緣起所說受因。但取實觸。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說所依故。謂唯實觸。就
所依顯。非諸假有。於假依中。可得品量。此勝
此劣。若隨闕一。無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說實
觸緣受。此中所說。緣起定義。謂隨何位隨
何法強即說為緣。生次後位勝法為果。故無
有失。或復當來。大雜染聚。所有根本。受為近
因。故緣起中。次第說觸為緣生受。令避緣故。
受不現行。絕彼根本。諸心心所法。皆六處為
緣。何故但言六處緣觸。此位觸勝。故說觸
名。理實應知。諸心心所。無不皆以六處為緣。
復以何緣。實觸勝位。唯說與彼勝受為緣。不
說為緣生勝想等。雖觸與彼亦俱時生。而順
受強。是故偏說。譬如勝解。偏順決定輕安勤
等。順止觀強其理法然。不應為難。名色二六
處緣觸。何差別。名色緣觸。說在何經。大緣起
經。有如是說。諸有行相。諸有摽舉。施設名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舉。可得了知。增語觸
不。不爾大德。諸有行相。諸有摽舉。施設色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舉。可得了知。有對觸
不。不爾大德。若一切種名身色身。皆無所
有。可得了知。觸或施設觸不。不爾大德。是
故慶喜。觸之由緒。觸因觸緣。所謂名色。此
所引經。欲辯何義。辯名與色。為觸生因。名謂
意法處。色謂眼色處。乃至身觸處。此中名身
名增語觸。名為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對觸。色為身故。得色身名。是名為體。色為
[029-0506b]
體義。此中意說。增語觸因。名增語觸。有對觸
因。名有對觸。非二觸體。由此說言。諸有行
相。諸有摽舉。施設名身。施設色身。言行相
者。謂諸外處。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舉
者。謂諸內處。由此摽舉。諸觸名故。謂名眼
觸。乃至意觸。此意說言。於諸有名體。施設
增語觸。於諸有色體。施設有對觸。隨有所闕
所施設觸。皆不得成。此上經文。且辯假觸為
辯緣。此所生實觸。復作是說。若一切種名身
色身。皆無所有。乃至廣說。此義意言。若一切
種。假觸非有。則心所觸。於三時中。自名難
了。體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名色緣觸。即二
緣觸。然名色緣觸。分位決定。若二為緣觸。
分位不定。雖六處緣觸。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顯示。名色緣觸。通就所依所緣顯示。
故有差別。復有別義。此中名身名增語觸。即
是以名為所依義。此以意識為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對觸。即是以色為所依義。此以五
根為所依故。由是諸觸所依力故。摽別其名。
如眼識等。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意識與意。是
一義故。若一切種名色所依六觸非有。則定
無有餘無依觸。而可了知。既無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此義意言。離六所依等。假觸無故。離
六觸體外實觸亦無。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即
六處緣觸。說名色緣觸。此中顯名色即六處
差別。為辯緣起種種義門。令阿難陀知甚深
義。有餘師說說名色緣觸。顯三和生。顯根
境功能。說二緣觸。說六處緣觸。顯不共因用。
[029-0506c]
有說三種依界處緣起門。如其次第。即前六
觸。復合為二。其二者何。頌曰。


「 五根應有對
 第六俱增語」



論曰。眼等五觸。說名有對。以有對根為所依
故。唯有對法為境界故。第六意觸說名增語。
增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緣長境。故偏就此名
增語觸。意識通用名義為境。五不緣名。故
說為長。如說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廣說。故有對觸名從所
依境。就所長境立增語觸名。有說意識名為
增語。於發語中。為增上故。有言意識語為增
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增
語。與此相應。名增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
境。就相應主。立增語觸名。即前六觸。隨別相
應。復成八種。頌曰。


「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污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
漏染污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污餘。即有
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
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云何順受觸。是樂等受所
領故。或能為受行相依故。名為順受。如何觸
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
又與樂等受相應故。或能引生樂等受故。名
為順受。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已辯觸當辯受。
頌曰。
[029-0507a]


「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
意觸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說
為心受。但依心故。頌曰。


「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論曰。於前所說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謂喜憂捨各六
近行。此復何緣立為十八。由三領納。唯意相
應。六境有異。故成十八。非一受體意識相應
境異成六。領納異故。意近行名。為目何義。
喜等有力。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
說喜等。意為近緣。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
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豈不違經。如契經言。眼見色
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說。此不相
違。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意地攝。
然契經言。眼見色已。隨觀不淨。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說。由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說。故意近
行。五識所引意識相應。不應為難。何緣身受。
非意近行。與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識。故名為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為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豈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領納色等
境已。意識隨行。由身受力。意識於境。數遊行
故。此亦不然。已說相故。謂諸身受。不依意
識。無分別故。由彼不能分別境界功德過失。
故非彼力。令意於境數數遊行。又不定故。謂
[029-0507b]
身受後非決定有。意識續生意受俱時。必有
意識。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類。雖無
見已。乃至觸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靜慮。有意
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初界無
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第三靜
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
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緣。方名行故。又無所
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無捨意近
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
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為對故。然無近
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
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
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緣。
以各別緣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種。若
唯緣法及六內處。名不雜緣。若緣此七及五
外處。或別或總。名為雜緣。若雖非見。乃至觸
已。而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未離
欲貪。應無緣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
無緣欲香味觸境。諸意近行。若爾何故。契經
中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
說。隨明了說。故不相違。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別故。又諸近行。亦異建立。謂眼見色已。起
聲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隨無雜
亂。經如是說。於中建立。根境定故。於順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舉現在令類解所餘。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
彼位故。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有
[029-0507c]
喜近行。非無間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脫
道。容有喜近行。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緣。色無色界。為問亦爾。頌
曰。


「 欲緣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緣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緣欲六
 四自一上緣
 初無色近分
 緣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緣自境」



論曰。欲界所繫。具有十八。緣欲界境。其數亦
然。緣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境
故。緣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緣
故。緣不繫境。亦唯有三。說欲界繫已。當說
色界繫。初二靜慮。唯有十二。謂除六憂。若說
所緣。定無染污。能緣下境。善緣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餘八自緣。二緣無色。謂法近
行。緣不繫法。亦唯二種。三四靜慮。唯六謂
捨。緣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餘四自
緣。一緣無色。謂法近行。緣不繫法。亦唯一
種。說色界繫已。當說無色繫。空處近分。唯
有四種。謂捨但緣色聲觸法。緣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緣者說。若執彼地。唯
總緣下。但有雜緣。法意近行。緣無色界。唯一
謂法緣。不繫法亦唯一種。四根本地。及上三
邊。唯一謂法。但緣自境。無色根本。不緣下
故。彼上三邊。不緣色故。不緣下義。如後當
辯。此緣不繫。亦唯有一。諸意近行。通無漏
耶。頌曰。


「 十八唯有漏」


[029-0508a]


論曰。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增長有
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說近行。有情皆
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說聖道任運而
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
違故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緣。唯染污故。若
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
慮十捨具六種。未至地中。善心得緣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緣下故。豈不意近
行眼等識所引。彼既無鼻舌二識。應無緣香
味近行。此責不然。生盲聾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應無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識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靜慮。無色如前。已離欲貪。
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
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說。若已獲得二
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污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
故。餘如前說。由此道理。餘准應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俱。經主
此中。假為異說。謂說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
師。隨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
何。非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緣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緣。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牽
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為對治彼。說六
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智。廣說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有世
間緣善法喜。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
[029-0508b]
未審經主以何相義。為意近行。蘊在心中。執
阿羅漢。緣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羅漢。有意近行。少與正理契經相違。如何定
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
非如先說。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
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緣。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
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說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
彼自言。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既
已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毘婆沙所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
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
義。有何相違。又彼所說。然我所見經義有殊。
誠如所說。經義與彼所見別故。謂彼契經。為
顯無學眼見色已。非如昔時起貪瞋癡。言不
喜等。不言見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毘婆沙所
說為善。此諸近行。獲得云何。謂離欲貪。前八
無間。八解脫道。獲得初定近分地中。六捨近
行。第九無間解脫道中。獲得欲界通果心俱。
法捨近行。獲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攝眷屬。由此理趣。離上地染。如應當思。然
有差別。謂離第四靜慮貪時。第九無間。及解
脫道。必不獲得自地下地通果心俱法捨近
行。離空處等諸地貪時。一切無間及解脫道。
唯獲得一法捨近行。得無學時。獲得欲界初
二靜慮十二近行。三四靜慮。六捨近行。空無
邊處。四捨近行。上地各一。捨法近行。於受生
位。從上地沒。生下地時。獲得當地所有近行。
[029-0508c]
生諸靜慮。亦兼下地捨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為耽嗜出離依別。故世尊說。為三
十六師句。此差別句。能表大師是師摽𢡠𢡠。
故名師句。如是諸句。唯佛大師。能知能說。餘
無能故。有說此受應名師迹。由是諸邪師行
所依地故。有說此受應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為愛刀愛怨所著處故。有說此受應名
刀迹。以契經說。意為刀故。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無覆無記。順善染
故。隨應二攝。更不別說。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謂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靜慮。唯有二十。謂
耽嗜依八。出離依十二。三四靜慮。唯有十種。
謂耽嗜依四。及出離依六。空處近分。若許有
別緣。便有五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四。若執
唯總緣。但有二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一。無
色根本。及上三邊。各唯有二。如前應知。此約
界地。所緣定者。欲緣欲境。具三十六。緣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緣香味二依各六。緣無色境。
唯有六種。謂法近行。二依各三。緣不繫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無色界。緣境差別。如應
當思。如契經說。以六出離依喜近行。為仗
為依。為建立故。於六耽嗜。依喜近行。能捨能
棄。及能變吐。如是便斷。乃至廣說。此中所
說。斷十八種。耽嗜依言。顯暫時斷。喜為依
故。斷出離依。憂近行言。顯離欲染。捨為依
故。斷出離依。喜近行言。顯離第二靜慮地
染。一種性依捨為依故。斷種種性。所依捨言。
顯離色染。非彼性類為依故斷一種性依捨
言。顯究竟離無色界染。如是所說。受有支中。
[029-0509a]
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緣不說所餘有支。頌
曰。


「 餘已說當說」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說。或有當說。如前已
辯。若爾何緣更興此頌。為於後頌遮廣釋疑。
由後頌中說煩惱等。勿有於此生如是疑。前
已廣明四支義訖。次應廣釋其餘有支。為顯
後文依惑業事。寄喻總顯十二有支。故軌範
師。更興此頌。如前已說。十二有支。略攝唯
三。謂惑業事。此三用別。其喻云何。頌曰。


「 此中說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飲食」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等
生。如是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鎮池水恒
不竭。如是煩惱得相續鎮生池。令惑業事流
注無盡。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如是煩惱
根。未以聖道拔。令生苗稼斷斷還起。如從樹
莖頻生枝花果。如是從惑數起惑業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煩惱。裹業能感後
有。非獨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
能招異熟如諸草藥果熟為後邊。業果熟已。
更不招異熟。如花於果為生近因。業為近因。
能生異熟。如熟飲食。但應受用。不可轉生成
餘飲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
異熟。若諸異熟。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
解脫。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029-050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