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二



因分別界。已廣辯根諸行俱生。今應思擇。何
緣思擇諸行俱生。為遣邪宗顯正理故。謂或
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
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諸行。或復有執。諸行生時。唯用前生。為
[010-0383c]
因故起。為遣此等種種邪宗顯生正理。故應
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一有色。二無色。
無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應行。有色
有二。一是極微聚。二非極微聚。初極微聚復
有二種。一欲界繫。二色界繫。初欲界繫。復有
二種。一無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
色。頌曰。


「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為多。
此即說為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
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為半剎那。如是
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
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此若有聲。
即成九事。而不說者。顯因大種相擊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
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
身轉故。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
有根聚。若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
有執受大種為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
說所以。如前應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
同欲界。故不別說。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
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處。差
別說故。無有過失。謂所依事。依體而說。若
能依事。依處而說。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
[010-0384a]
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
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
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
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
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
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若言大種
各各別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
類說故。已說有色決定俱生。無色俱生今次
當說。頌曰。


「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𨵗一時餘曾不
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所謂有色無色諸行。
前必俱言應流至此。謂有色等諸行生時。必
與生等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
情法。與得俱生。或言顯此不遍諸行。於前所
說四有為中。廣辯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
猶未廣辯。今先廣辯諸心所法。頌曰。


「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別異
故。此復云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
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
容止處。或謂所行處。若此是彼容止所行。即
說此為彼法之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
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
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
法。非心俱生故。彼法是何。頌曰。


「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論曰。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
[010-0384b]
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安立執取男女等
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令心造作善不善無
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
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
名為觸。希求取境。說名為欲。簡擇所緣邪正
等相。說名為慧。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
念。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
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於境印可。說名勝解。
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
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令心無亂。取所
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彼上座言。無如所
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
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
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
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
性。此言非理。由彼經言。義准有觸。理得成
故。佛於彼經。非說觸相。但說生觸和合眾緣
謂彼經中說名觸者。觸緣名觸。非實觸相。和
合所生。乃名實觸云何知彼不說觸相。但說
觸緣。餘契經中。別說眼等為觸緣故。謂有經
言。六處緣觸。伽他中說。二為觸緣。故知三
和。觸緣非觸。不應謂彼更互為緣。三皆觸緣
亦即觸相。以眼與色是眼識緣。眼識不為眼
色緣故。設許三法更互為緣。觸是有緣。非即
緣故。應離眼等三和合緣別有所生真實觸
相。於能生觸三種近緣。假說觸名。非實觸相。
眼色與觸。能為緣者。謂作所依所緣性故。眼
識與觸。能為緣者。謂作一果不離依故。是故
[010-0384c]
於彼假說觸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為因
果。和合名觸。此亦非理。義不成故。非彼宗中
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續異故。非一果故。設許三法互為因果。彼不
應說與觸為緣。以彼宗中觸無實故。現見說
有與有為緣。如受與愛眼色與識。然說眼等
與觸為緣。緣既實有。果亦應爾。由是證知。別
有實觸。既許三法互為因果名為和合。彼亦
應許從三和合別有觸生。由此故言。六處緣
觸。伽他亦說。二為觸緣。若異此者。既無實
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設故。又彼三
法。非互為緣。無和合義。如何可立彼為觸緣。
若謂如說瓶衣等物色等為緣。然離色等。無
瓶等物。此亦應爾。若爾受等。應無別物。如說
受等。眼色為緣受等亦應。非離眼等若言觸
相。非顯了故。謂如受等別相顯了。觸無如是
別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離三和。無
別觸體。此亦不然。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
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
體。又如思等。雖非現見。但由思搆。知有此
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
亦應然。雖非現見。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
未見諸聖教中於無體法說有別用。唯於有
體。說有用言。既於觸中。說為有用。故知彼
觸。別有自體。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
無別觸用。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
為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於此中。無別
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說故。又經重言應無用
[010-0385a]
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非彼
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又經重
言。三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說眼色為緣
生於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復
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生彼。是則重言三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
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
和合而生別體觸者。三和合言。亦成無用。經
但應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次說俱起受想
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義已成故。不爾此
言更有餘義。我等不說三和合言。為成眼等
為因果義。若爾此言為成何義。此專為成別
有觸義。謂眼色識三俱起時。眼不待二。色亦
如是。識生必託所依所緣。故眼識生。要待餘
二。諸心所法生時。亦待所依所緣。然彼所依。
復有二種。一是和合所依謂識。二是相離所
依謂眼。或識是彼親密所依眼根是彼繫屬
所依。所緣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時。必待三
法。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者。謂眼與色和合
為緣生於眼識。即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次後經復言三和合觸者。謂眼色識和合
為緣。生於眼觸。亦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若謂和合言是共為緣義。則應觸體三法
合成。豈更有餘實體觸者。此亦非理。眼色識
三。無有展轉為緣義故。然說一切共為緣故。
由斯觸體別有義成。若爾應言三和合故觸。
不爾為遮疑。後時生故。說第五聲。便疑後起。
應如經說。曼駄多王。惡心起故。俱時墮落。若
爾何緣契經但說六處緣觸。受等亦用彼為
[010-0385b]
緣故。不爾何緣契經但說觸為緣受。受亦為
緣生於觸故。此既如是。彼亦應然辯緣起
中。當為汝釋。如是且隨對法正理。釋經中句。
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隨情解釋三和合言於
義無用。又若緣觸和合生於受。遂謂觸即六
處之差別。如是緣愛和合生於取。應謂愛即
是受之差別。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或應說彼
與此別因。先已成立。觸有自體。故不應謂觸
即三和。又觸實有。契經說為心所法故。如
受想等。謂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觸以為心所
法性。非無實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觸應
有實。如伽他言。


「 眼色二為緣
 生諸心所法
 識觸俱受想
 諸行攝有因」



上座釋此伽他義言。說心所者。次第義故。說
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次第義者。據生
次第。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生諸心所
法。俱生受等。名心所法。觸非心所。說識言
者。謂於此中。現見說識。故觸是心。非心所
法。不離識者。謂不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
和合義故。假名心所。而無別體。今謂三證。理
並不然。初次第義。且不應理。眼色無間不說
識故。復作是言。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
生受等心所。若爾有何餘心所法二緣所生。
世尊經中。分明顯說。諸心所法。從二緣起。非
在第三。我等於中。說諸心所亦二緣起。非在
第三。上座於中起異分別。說諸心所唯在第
三。是則陵蔑如來。或是不達經義。次說識
言。亦不應理。豈見說識便無心所。此伽他中。
[010-0385c]
非唯辯識。然不可以心所法言不屬識故。亦
非受等。應可說言。受等諸法。亦非心所。所以
者何。現見此中說識言故。雖說識言。而許受
等是心所者。觸亦應然。彼後所言。謂不離識
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所。無
別體者。亦不應理。依心所門。說觸言故。前說
心所從二緣生。今乘彼門。列觸等相。非仍前
識。寧無別體。應如受等。定別有性。雖觸生
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以識生時
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所為性但
假名心。心既不然。觸云何爾。又不離言義不
成故。謂即依識假立觸名。言不離者。此不成
就。若不離言。是相因義。識亦不離受等心所。
應如前說。但假名心。若言此難亦同不成。謂
識不離受等心所。應即受等。但假名心。此亦
非理。以極成故。謂契經說。心與受等心所俱
生。不相離故。又伽他義證此極成。謂眼色二
緣共生諸心所。為但心所二緣所生。不爾云
何亦生於識。識即是心。由此成立眼色二緣
能生一切心心所法。非但生心。雖已總標諸
心所法二緣所生。而未別顯。何者是耶。故復
言觸。觸是受因。是故先說為彼二緣先生心
所。後方生識。不爾云何故復言俱。是俱起義。
諸心所者。諸是多言。已舉一觸。餘是何等。故
言受想及諸行攝。此顯受等與前識觸決定
俱生。諸行攝者。總攝一切行蘊所收諸心所
法。若不爾者。應但說思。不應言諸思是一故。
為攝何義。復說有因。為攝與前俱有諸法。不
相離故。與彼俱生。即彼為因。不由眼色此無
[010-0386a]
所依及所緣故。有作是釋。此有因言。顯心心
所皆從緣起。此釋不然。前說眼色二緣所生。
應無用故。復有別釋言。有因者。顯心心所有
同類因。何者同類因。謂前生同類眼色。與彼
非同類故。但說為緣。前生同類。如種子故。說
之為因。又世尊言。眼是生識。隣近緣故。亦說
為因。諸心所法。亦以眼根為緣生故。說名有
因。前緣後因。無重說過。如是正釋伽他義已。
前言此難亦同不成。謂識不離受等心所。應
即受等但假名心。彼言非理。由此中說心心
所法俱時起故。顯識生時。不離觸等。是故前
說。雖觸生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
以識生時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
所為性。但假名心。理極成立。由此彼言。謂不
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
所。無別體者。此但有言都不應理。由彼三證
理並不然。是故前言觸體實有。契經說為心
所法故。如受想等。其理極成。故應信知。離根
境識三和合外別有實觸。又觸實有。契經說
為食所攝故。猶如識等。此中上座復作是言。
四食中觸。未必唯用三和為體。所以者何。觸
食應用所觸為體。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
所待。能生受者。謂勝冷熱鋸割等觸。故於一
切身受因中。觸最增強。別立為食。由觸門故。
便於三受。皆能離染。其理得成。彼言但從自
分別起。且彼三和。決定非觸。如何是食。或復
是餘此何所疑。而稱未必。但應舒意確判言
非。若如段食。復有何過。謂如段食。非一法
成。雖多法成。而得名一。觸食亦爾。三和合
[010-0386b]
成。斯有何過。此喻非理。一一亦成段食性故。
非彼眼等一一各別可名三和成觸食體。又
根境識。攝法無遺。段食等三。皆應觸攝。食應
唯一。世尊不應於契經中說食有四。識食攝
在根及識中。段及意思體非離境。說觸食已。
復說餘三。便顯世尊言成無用。故有智者。於
說三和為觸食言。不應信受。又說所觸為觸
食體理亦不然。於段食中。已說所觸為彼體
故。又彼斷時說斷三受。理不成故。謂段食中。
已攝所觸。三處合成段食性故。觸食若所觸
食應唯有三。又說觸食斷遍知時。三受永斷
然於有頂。得離染時。斷諸受盡。非於所觸。得
離染時。可於諸受有永斷義。又於緣起次第
義中。所說受緣。應是觸食。彼觸斷時。諸受應
斷。非由所觸斷故彼斷。諸聖教中。都未曾見
說彼所觸與受為緣。故受斷時。非由所觸。又
說所觸更無所待能生受言。深可嗤笑。既許
所觸。滅入過去。第三剎那。受方得起。是則所
觸於受起時。體滅時隔。有何生用。由彼義宗。
根境無間。識方得起。從識無間。受乃得生。身
受生時。身及所觸。其體已滅。時復隔遠。何得
為因。且識生時。身觸已滅。望無間識。緣用尚
無。況於後時所起身受。時分隔越。得有緣用。
若言先有根境識三因果性故。受方得起。是
故根境。於受起時。亦有展轉能生功用。如是
便應有太過失。謂要先有名色六處。因果性
故。觸乃得生。是則應言名色緣觸。或復應說
六處緣受。以受起時。彼有用故。諸說分位
緣起論者。雖受起時。亦緣六處。而曾不說六
[010-0386c]
處緣受。設許所觸能生於受。如何可言更無
所待。若彼生受不待根識。木石等中。何不生
受。若彼要待根識等緣。方生受者。餘境亦爾。
云何不說。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所待能
生受者。此與餘境有何差別。而偏讚美。為生
受因。決定無有根境識三共和合時。而不生
受。故彼所說。無理可依。但從自心分別所起。
又彼具壽。如何可言厭於劣界離妙界染。不
可厭餘得離餘染。勿離餘染餘得解脫。彼此
別因。不可得故。即由此理。苦集法智。不能兼
離色無色貪。諸勝冷熱鋸割等觸。上界所無。
故知意取欲界所觸。為觸食性。故彼所言。由
觸門故。便於三受皆能離染。理不得成。又
契經說。觸食斷時。三受永斷。故知佛說觸與
三受俱時永斷。契經不說觸食斷已當斷三
受。故不應言由斷觸故當於三受皆能離貪。
說觸斷時受亦斷故非。於欲界得離染時可
於有頂亦得離染。故知別有一法名觸。是受
近因。斷有頂時。此觸方斷由此斷故。三受永
斷。此後更無諸所應作。故心所中。定有實觸。
名為觸食。其理得成。古昔諸師。為證此觸其
體實有。亦立多因上座於中。懷增上慢。自謂
能釋。如是諸因。我當於中褒貶德失。古師
所立諸因者何。謂彼咸言。觸定實有。說有因
果。雜染離染各別斷除差別言故。如受想等。
此中說有因果言者。謂說此觸有六處因有
受果故。非世俗法而可說有勝義因果。說有
雜染離染言者。謂佛於彼大六處經。說如是
言若有於眼不如實見不如實知。便於眼中
[010-0387a]
起諸雜染。如是若有於色於眼識於眼觸。廣
說乃至。便於意觸起諸雜染。與此相違。便得
離染。非於假法而可說有雜染離染。說有各
別言者。謂佛於彼六六經中。說如是言。有六
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各
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說有觸。不可
於彼假及所依各別而說。說有斷除言者。謂
契經說。觸食斷時。三受永斷。非由見於世俗
法故名如實見。及說聖道安住所緣。說有差
別言者。謂於假法所依事中。亦有一一差別
言說。如言我見瓶衣色等。此亦應爾。是則應
說十八觸身。然不如是。故知觸體。非即三和。
彼上座言。三和名觸。於如是義。亦不相違。所
以者何。如名色等。亦有如是所說義故。眼等
因果和合觸中。於上義門。都無違害。如彼說
有因果言者。謂彼眼等因果合觸。六處為因。
受為其果。離內六處。無三和故。從三和生樂
苦等故。說有雜染雜染言者。謂三和觸。為
受因故。希求方便。生諸雜染。彼於爾時。願生
自識。為辯此門領納差別。舉所依根及所取
境。即於此事。如實見知。便得離染。說有各別
言者。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為受起因從此生
愛。非諸眼色皆眼識因。非諸眼識皆眼色果。
又如重擔與荷擔者。離取蘊擔。雖無荷者。而
契經中。各別顯說。此亦應爾。說有斷除言者。
謂斷雜染故。前說希求方便生諸雜染。今說
斷彼雜染即名斷觸。見稱事故。名如實見。及
說聖道安住所緣。說有差別言者。謂三和觸。
非一合故。不可如瓶等說一有眾分。如名色
[010-0387b]
等。亦有如是所說義者。謂如名色六處等支。
非一法成。雖非實有。而有如上所說諸義。此
亦應然。故無有失。如是一切理皆不成。且彼
眼等因果和合。說名為觸。如先已破。謂先已
說。非彼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
如是所執。後更當破。又眼色等因果和合。於
受何為非唯因果合即能有所生。如先已辯。
又契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如是因果。應
合生識及為觸緣。或於此中。應說差別。若言
無處如是說故。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無處說言。眼色為因。生受等
果。可言如是因果和合生識及觸。是故不應
如是說者。此亦非理。有處說故。即此經說。受
等俱生。此俱生言。顯與識等同時起義。後當
成立。然彼經說。眼色為緣。生眼識者。由識是
彼受等所依。相用強故。世尊慮有執眼色緣
唯生眼識。故此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又
伽他說。眼色二緣。生諸心所。足為明證。故眼
色緣。非唯生識。唯執眼等因果合故。名觸生
受。理定不然。假法無能及不定故。所言眼等
因果合觸。六處為因。離內六處無三和者。理
亦不然。豈不離境及識隨一。亦無三和。非諸
假法三事合成。於所依中。隨𨵗一種。而得
有假。猶如伊字。說觸為實心所法者。雖依根
境及識而生。然內六處。生用最勝。為勝生因
及所依故。所以偏說。即由如是殊勝所依。標
六觸名。謂眼等觸假法用既無。如何生受果。
言三和觸為受因故。希求方便生雜染者。重
言無用。已別說故。謂前已說。於眼於色於眼
[010-0387c]
識中。起諸雜染。離三法外。復有何觸。而後重
說於眼觸言。若謂此言重說眼等三法因果
和合性者。是則不應但言眼觸如眼識及色
非獨依彼故。眼色識三同作假觸所依止性。
等無差別。唯言眼觸。不言色觸及眼識觸。此
有何因。又彼所宗。由眼及色。生於眼識。後方
生受。眼識為受等無間緣。隣近所依。非眼非
色。是則唯應說名識觸。如何反說為眼觸耶。
若謂有無定相隨故。謂若有彼眼等六處。有
眼等觸。彼無觸無如生盲等。無眼等觸由此
經言六處緣觸。以有根者色識合時。便說有
觸。非無根故。此亦不然。見有雖得眼等六處。
而或有時諸識不起。則無有觸。如在無想滅
盡定等。彼位無心。後當成立。故約有無定相
隨者。唯應依識以摽觸名。又心所言。彼應憶
念。觸若定隨根有無者。應名根所非心所法。
又生盲等。若住意地。有心位中。既有身根。更
何所𨵗。身觸不起。非有身識。身觸不生。見
有身根。而無身觸。應知彼觸隨識有無。不隨
根境識是生觸。強勝因故。應隨識說。然諸契
經。說眼等觸。知別有觸體。是心所依眼等故。
如眼等識名隨依說。其理極成。故不應言眼
等六觸眼等因果和合為性。如別有觸雖依
識生而說眼觸。我亦然者。其理不然。就勝因
依說觸名故。或復略去中間言故。或說所依。
所依眼故。又契經言。於眼於色於眼識中。起
諸雜染。由此已說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以根
境識隨相繫屬次第說故。若異此者。應次第
說眼等六根六境六識又契經說。於眼觸中
[010-0388a]
起雜染者。此言何義。若謂此言顯於眼等因
果合性起雜染義。此義非理。由次第說根境
識三。已顯彼故。或契經說。於眼識中。起諸
雜染。即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非無根
境而有識故。於識起染。即於三和。豈不前言。
非諸眼識皆眼色果。雖前有言。而無實義。故
不成救。彼無眼識非眼色果。以執唯有現在
法故。或復應說。彼識是何。若識有時眼色無
故。非彼果者。則因果性。畢竟應無。執非並
故。既諸眼識。皆眼色果。則於眼識起雜染言。
便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何須重說。此
由汝等於法性相不善度量。輒率己情。釋佛
經義。致斯迷惑。是故汝等。應更精勤於法性
相求無倒解。言彼爾時願生自識為辯此門
領納差別。舉所依根所取境者。識且可爾。根
境應思。彼二云何令受差別。如前已辯。彼受
起時。根境體滅。無生用故。雜染既有過離染
亦不成。如破彼說雜染道理。准此應破彼各
別言。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為受起因。及生愛
等。所立重擔荷擔者喻。於證彼義。無所堪能。
以有未來五取蘊性。名為重擔。非荷擔者。現
在取蘊名荷者故。如契經言。


「 已捨於重擔
 後不復更取
 取重擔為苦
 捨重擔為樂」



此有荷者異於重擔。彼無觸性離根境識。故
所立喻。於義無能。有餘別釋此各別言。非別
說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
受及六愛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如是雖無
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
[010-0388b]
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
法處。可得別說。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說
故。言斷雜染故名斷者。如雜染中義准應破。
謂雜染中。已廣成立。離眼等外有觸雜染。由
彼斷故三受永斷。非由眼等因果合性雜染
斷故三受永斷。言見稱事名如實見。及說聖
道住所緣者。理亦不然。虛假事見非證實故。
豈名如實。既非如實。何名聖道安住所緣。若
非聖道安住所緣。何能永斷觸食三受。言三
和觸非一合故。不可如瓶說眾分者。理亦不
然。見非一合亦別說故。猶如有說補特伽羅
之受想等眾分差別。言如名色六處等支。雖
非實有而有如前所說諸義。故無失者。理亦
不然。非審宗故。於非一事立一想名。各別事
中失此名想。名假有相。如瓶如行。或如汝執
三和觸等。名色名想不可雜壞。如觸法界總
別皆有。故此非與汝執觸同。由斯類釋六處
支等。為顯內處唯有六故。立六處名。非於
多法立一名想。謂為六處於此實法名色等
支。可有勝義因果等說。非於汝執假有觸等
說有勝義因果等言。故彼古昔諸大論師。所
立諸因。理善成就。由此有觸。是別心所。一切
心俱。理極成立。此既成立。上座所言。大地唯
三。極為迷謬。


云何成立。前四法餘實有別體。是大地法。彼
彼說故。實有別體。諸心起時。皆見有用。由斯
理證。兩義皆成。又世尊言。謂一切法。欲為根
本。作意引生。觸為能集。受為隨流。念為增
上。定為上首。慧為最勝。解脫堅固涅槃究竟。
[010-0388c]
想思二法。不說自成。故此經中略而不說。由
定無有心相續中空無取相以取境相。諸心
位中無非勝故。思是意業。有心皆有。由此契
經。現證欲等實有別體。是大地法。然上座言。
此經所說。是不了義。故不可依。彼云何知是
不了義。彼謂色等理不應用。欲為根本。作意
引生。觸為能集。然此經說一切法言。故應但
依心心所說。由斯證是不了義經。此說不然。
非所許故。依一切法。說此契經。不但偏依心
心所說。為令弟子酬答外道矯詰問詞。說此
經故。非諸外道於心心所名想極成。何容慮
彼。於此義中。善巧詰問。謂諸外道。聞佛世尊
於一切法能如實覺。廣大名稱遍諸世間。情
不忍許。彼恒聚集。共設謀議。言大沙門喬答
摩氏。辯才無滯。敵論為難。且應詰問。彼諸弟
子。仁者大師。於一切法。具辯析智。所說云
何。且一切法。誰為根本。廣說乃至。誰為究
竟。世尊慮有新學苾芻欻遭究問。或便惶亂。
為防斯恥。預說此經。應知此中言一切法欲
為本者。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為種子故。謂於
諸法。生覺了心。並以希求為根本故。如生順
起緣一切心。故說諸法欲為根本。一切法中
所有了別。皆由作意方便引起。故說諸法作
意引生。言一切法觸能集者。諸法皆與觸為
能集。根境識三和合生故。言一切法受隨流
者。諸受隨順一切法流。謂樂苦等。隨愛非愛
及俱相違。別境轉故。或一切法隨受而流。意
顯諸法隨受行相差別而轉。為境性故。言一
切法念增上者。謂由念力。於諸所緣不忘失
[010-0389a]
故。由此故說念為遍行。守門防邏。言一切法
定上首者。謂三摩地。能繫縛心。令於所緣安
住不散。令心於境專一審慮。故名為定。此於
制心威力最勝。故言上首。心性雖躁。由定所
持。不速背此往餘流散。由此契經。說心如電
說定堅固猶若金剛。言一切法慧最勝者。諸
法性相。雖極甚深。般若堅明。皆能洞照。故言
最勝。或復般若出過諸法。故名最勝。勝是過
義。世俗於過。說為勝故。此中意說。唯有般
若。遍照所知。尚有餘力。於一切法。能了別
中。邪正勝解。力最堅固。由是印定諸境勝因。
故言諸法解脫堅固。解脫即是勝解異名。無
始時來。生死流轉。心境展轉。相續無邊。唯有
涅槃。為其究竟。故言諸法涅槃究竟。由如是
釋。一切法言。攝法周盡。更無異趣。由斯證
此。是了義經。決定可依。證前兩義。此中欲
者。思行蘊中。已引聖言。成立別有。謂如經
說。彼有如是信欲勤安。乃至廣說。又前已說。
諸心起時。皆見有用。證知欲是大地法性。所
以者何。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為種子故。謂心
用欲。作俱起緣。一切境中。恒流轉故。然上座
言。此欲決定非大地法。阿闡地迦經所說故。
此言非理。依巧便欲言非有欲。故無斯過。若
言斯理他亦應同。謂他亦言。依全無欲。說非
有故。此理不同。彼於餘境。有所樂欲。現可得
故。謂彼現於可愛樂事。定有希求。而得說為
非有欲者。故知此依巧便欲說。如言非信世
間亦於不仁孝子說為非子。故非有言。未為
定證。於境無欲心必不生。故此定應是大地
[010-0389b]
法。慧別有體。諸經說故。心了境時。必有簡
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說。慧於無明疑俱心品。相用無故。非
大地法。所以者何。智與無智。猶豫決定。理不
應俱。此說不然。邪見心品。與無明俱。理極成
故。非無癡心可有邪見。故邪見品。定有無明。
不共無明。相應心品。云何有慧。且許無智與
智相應。其理成立。此既成立。不共無明。相應
心品。亦應有慧。但微劣故。相不明了。由此類
釋。亦與疑俱。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
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
成疑故。念體別有。亦如經說。心了境時。必有
明記。亦由微劣。有不覺知。故念定應是大地
法。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契經說有
失念心故。失謂亡失。又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念故。然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
無別念。此說不然。如前說故。非巧便念名為
失念。如狂亂心名為失心。或念微劣。名為失
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有念。便於現在所緣境上。有念極成。非
於現境曾無明記。後於過去有憶念生。言於
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
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於境覺察重審名智。
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說言。於所受境。令
心不忘。明記為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
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
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餘亦應
然。即為非理。又彼唯許心所有三。智體亦無。
何獨無念。說念即智。但有虛言。又阿笈摩。證
[010-0389c]
念非智。如契經說。住正念者。便住正知。又契
經言。具正知者。便具正念。如是等類。所說寔
多。若念即智。契經應言。住正念者。便住正
念。具正知者。便具正知。如是所言。有何別
義。若念唯緣過去境者。如何失念知現他心。
或復如何緣涅槃智。滅等行轉。而名失念。又
緣未來。死生智等。如何失念。成力明通。如斯
等類。為過茲甚。故諸心品。皆與念俱。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