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見。何故世尊。說以為門。不言能見。如
契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理不
應說見即是門。但可說言。依門得見。非此契
經定能證彼眼識是見。不說眼識以眼為門。
唯見色故。有餘師執。以眼為門。慧見色故。應
除固執共審思求此經意趣。我宗所釋。以諸
愚夫無明所盲無真導者。或執自性極微等
因。或執無因而生諸行。或謂諸行若剎那滅。
一切世間。應俱壞斷。由此妄想計度諸行。或
暫時住。或畢竟常。是故世尊。為顯諸行因果
展轉。無始時來。雖剎那滅。而不壞斷。非一切
果從一因生。亦非無因而生諸行。密意為說。
如是契經。以眼為門。唯為見色。廣說乃至。以
意為門。唯為了法。門是緣義。緣有二種。謂種
類同。及種類異。此中且說種類同緣。以眼為
門。為見色者。謂後眼起。前眼為緣。為見色
言。顯起有用。如是乃至意處應知。又此契經。
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
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
[007-0366b]
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
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
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
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
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
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
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
宗無違經失。又此契經。更有別義。謂見方便。
假說為門。世於方便。說門言故。如世間說。我
依此門。必當獲得如意財寶。即是我依此方
便義。世尊亦告手居士言。當依此門如法攝
眾。謂四攝事。為攝方便。此說眼識為見方便。
眼由識持。能見色故。識是眼根。見方便故。見
依止故。假說名眼。此意說言。識為方便。眼能
見色。如餘經中。了別色位。以眼是識所依性
故。隣近緣故。於眼根體。假說識名。故契經
言。眼所識色。此中亦爾。觀照色位。以識是眼
隣近緣故所依止故。於眼識體。假說眼名。無
違經失。為捨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顛倒
執故。如是假說。令彼梵志了識持根能取自
境非我持故。若爾應說眼識為門唯為見色。
不應說識勿彼外道執我能見。謂所執我以
識名說。世聞多執識為我故。若說為眼。即知
眼識眼為所依。定非是我。我體常住。定無所
依。聞說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餘過不應說識。
謂經當說。以意為門。唯為了法。若說識者。即
定應說意識為門。若作是說。便不應理。以即
意識能了諸法。非餘意了識為方便。豈不說
意。亦有斯過。謂如說眼為門。即知是眼識為
[007-0366c]
見方便。如是說意為門。亦知是意識為了方
便。雖復說意。而無斯過。由聞意名。唯作意
解。非謂意識。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識俱生故。
眼識與眼作見方便。故於此識可說眼名。意
根無用。以過去故。意識與意不作方便故於
意識。不說名意。意為意識了法方便。要依意
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說以眼為門。智者應知。
為捨我執說識為眼。若至第六說意為門。智
者應知。意即是意無了用故。意為方便意識
能了。又此經說。有二種眼。謂彼同分。及同分
眼。雖彼同分不能見色。而能為門引同分眼。
令生見色。於一生中。必先獲得彼同分眼。然
後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
二種。一者無用。二者有用。雖無用意不能了
法。而能為門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識即意
故。意即意識故。說意能了。無有過失。如是
等義。辯釋此經。是故不應引為定證。遮見是
眼成見是識。又經主言。然經說眼能見色者。
是見所依故說能見。何緣經主起此執耶。由
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意是
識依。故說能識。眼亦爾者。此不成證。意與意
識。種類一故。以意識相即是意故。說意能識。
於相無違。如契經言。由意暴惡所作所說無
非不善。不應說言由過去意。能起如是身語
二業。此由現在意暴惡故。發起不善身語二
業。又契經言。


「 欲生漏不起
 由意無染濁」



非無濁意定能發生無濁意識。故不應謂由
所依說。又契經說。心導世間。此豈於心說心
[007-0367a]
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說證眼見言說能依
識。又此經說眼見色言。不可執為眼識能見。
無處定說識能見故。處處有說。眼能見故。前
說餘師執慧見故。然此經說。意識法言。可就
所依說識無過。有處定說識能識故。無處定
說意能識故。於此義中。無異執故。又經主說。
或就所依說能依業。如世間說床座言聲。經
主何因。起斯定執。餘言餘解。不可無因。若謂
有因所依眼力識見色故。此不成因。識見色
因。非極成故。我等宗說。識能住持所依眼
根令能見色。故言識見因不極成。又無餘經
定說識見。豈不如說床座言聲。此說可然。以
極成故。言聲床座。異處極成。故聞此言知能
依業就所依說。如有實論世間共許。於餘假
說。非有識見。彼此極成。是故不應起如是執。
若爾眼見亦不極成。何故但言識持眼見。不
說依眼識見色耶。眼見極成。前已說故。眼耳
等識。無差別故。眼耳等根。有差別故。非有用
眼離識而生。故說眼根識持能見。識見有過。
前已具論。故不應言依眼識見。然契經說眼
所識色。可就所依說能依業。眼與識異俱極
成故。今聞識用在於眼根。知就所依說能依
業。由此即釋餘契經言眼所欣慕。有餘師說。
眼識眼根。欣慕不成。無分別故。要有分別。欣
慕可成。應知此中眼識所引分別意識。假說
名眼。由眼傳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別。可成欣
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說能依業證眼非見。
眼能見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辯執識見論不
應正理。由此亦遮。執慧見論。其過等故。又若
[007-0367b]
眼識相應慧見。餘識相應慧亦應見。則一切
境。應成所見。又一切根。見所依故。皆應成
眼。復有何因。唯執眼識相應慧見。非餘慧耶。
又如前說盲不盲等。諸餘過難。隨其所應。於
慧見論。皆應廣設。識慧見論。既並不成。由
此准成。眼根能見。又契經說見聞覺知。四相
各別。無雜亂故。若執識等為能見者。如前已
說。無差別故。見聞覺知。應成雜亂。然此宗
說。眼識持根。令有見用。非眼識見。聞等亦
爾。隨其所應。又眼是見。非眼識等。經論世
理證分明故。經謂契經。處處皆說眼見色故。
又伽他言。兩眼兩耳。多見聞故。又契經說。我
諸弟子。同世間眼。引導世間。住正法故。眼若
非見。世尊弟子。不應能導與世眼同。又契經
說。眼等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如是等
說。極分明故。論謂根本阿毘達磨。及毘婆沙。
發智論言。二眼見色。品類足論。亦作是言。謂
眼已見正見當見。諸如是等所說眾多。毘婆
沙中。亦作是說。若眼所得說名所見。為顯同
分眼有見能。故復說言。眼識所受。即是眼識
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說名見義世謂世間。同
許眼見𨵗眼根者。說為盲故。理謂見聞嗅
嘗等用。各各異故。非同識等。經論世理。如是
分明。證唯眼根決定能見。然隨自執。譬喻部
師。有於此中妄興彈斥。言何共聚摣掣虛空。
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為能所。唯
法因果。實無作用。為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
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執著。彼謂
佛說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
[007-0367c]
固求。此言非順聖教正理。於眼見性。亦不
能遮。雖復有為皆從緣起。而說諸法別相用
故。謂有為法雖等緣生。而不失於自定相用。
故世尊說。法從緣生。亦說地等有別相用。如
地界等。雖從緣生。而有如前堅等自相。亦有
持等決定作業。如是眼色。及眼識等。雖從緣
生。而必應有種種差別決定相用。由此差別
決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識色唯名色。
非識非眼。識唯名識。非眼非色。此中雖無總
實相用。可名能見所見能了。而於如是無有
總實相用理中。如可說有眼色等緣生於眼
識。如是亦說色識等緣生於眼見。於如是等
無有總實相用法中。隨逐世情。似有總實相
用顯現。世尊於此總實相用。勸有智者。令除
執著。故作是言。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
名想不應固求。謂於世間。執有總實能見體
相所起言詞。不應堅執。此相無故。及於世間
執有總實能見作用所起名想。不應固求。此
用無故。如見相用餘類應知。不可以無總實
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隨勝義而
住。亦不可執別實用無。是故定應不違勝義。
隨順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間所起總
實相用堅執固求。非謂亦遮諸法勝義各別
相用堅執固求。以一切法緣起相用各實有
故。非緣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雙依二諦
說眼能見。兩俱無失世尊亦許作者作用。故
契經說。苾芻當知。能了能了。故名為識。頗勒
具那契經。雖說我終不說有能了者。亦不全
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緣起中
[007-0368a]
我當更辯。如是安住聖教正理。思求決擇眼
見非餘。而彼於中妄興彈斥。撥世俗理。篾勝
義宗。摣掣虛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證
成。豈此中言。眼非見體。非說眼見。便同外
道。許諸法有總實相用。又彼所說因果應無。
不許法有別相用故。要有諸法各別相用。方
可說有因果差別。若許諸法有別相用。如是
誹毀則為唐捐。若謂全無總別作用。便違世
俗勝義諦理。既許因果二諦非無。應許諸法
有假實用。是故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
嘗覺了。如是見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
別相。於所見色。為一眼見。為二眼見何緣於
此復更應思。豈不極成。若閉一眼餘眼能見。
是則二眼俱能見色。其義已成此義雖成。而
猶未了二眼見色。前後俱時為審了知。應更
思擇。若爾應說。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一眼
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見色。
若彼二眼不壞俱開。則二眼根同時見色。一
眼見色義顯易成。俱見難成故應辯釋。頌
曰。


「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俱能見色。何緣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相續見不分明。開二眼時。
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雖
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二眼
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眼閉時
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俱見。依
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有餘
部說。處隔越故。眼見色時唯一非二。又以一
[007-0368b]
眼觀箭等時。能審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轉故。
增上慢心。謂我一時二眼能見。此說非理。所
以者何。豈不現見。全身沒在冷煖水中。支
體身根。俱時覺觸。如是二眼。處雖隔越。俱時
見色。理亦無違。雖二眼根方處各異。種類同
故。而一根攝。唯一眼識。依二眼生。故許同時
俱見無失。然別因故。但由一眼能審定知箭
等曲直。言別因者。由眼極微如香荾花傍布
而住。正現前事。見即分明。非正現前。見便不
了。於觀箭等曲直相時。二眼中間置箭等者。
俱望二眼非正現前。更相眩曜見不詳審。設
當一眼置箭等時。餘眼傍觀亦不審了。故閉
一眼以箭等事當一眼時。一眼正觀無相眩曜。
易審曲直。又言二眼處隔越故不俱見者。此
亦不然。如人二手俱觸冷煖。處雖隔越。同時
發識。眼亦應然。何不俱見。又一眼中有翳
隔斷。應不俱時同發一識。又彼所言。速疾轉
故。起增上慢。謂我一時二眼見者。此實能見。
非增上慢。雖復二眼見用速疾。若於一時。一
眼發識。餘眼不能助發識者。便開二眼。或一
眼閉。見色明昧差別應無。隨一眼中識定空
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說。彼作是言。二眼於境
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
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
轉故。見不明了。此說亦非所執二眼剎那展
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
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
彼所言不能令喜。又若一眼有閉壞時。眼識
常依一門轉故。於所見色不明了者。是則二
[007-0368c]
眼不壞俱開時。一眼識依二門轉。由此所見
明了義成。若謂二眼不壞俱開。眼識爾時一
門轉者。即前所說。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
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
故。見不明了。言成無用。無替代言。亦不應
理。剎那前後有替代故。又初剎那識應明了。
又應意識恒常闇昧。是故彼說。決定無有見
色明昧差別因緣。又彼應說。眼識生時。左右
二眼眾緣皆具。何不同時俱能生識。二眼前
後生識論者。眾緣具時。無有因緣。令生識用。
初左非右。或復相違。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
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以中
或表身根損時。雖生身識。而不明了。故知身
識明了生時。定由所依寬廣遍發幾許多百
踰繕那身境遍現前。上下俱時。同生一識。何
緣二眼。相去不遙。俱境現前。不許同時共生
一識。今觀彼意。無別因緣。但欲故違阿毘達
磨諸大論者所說義宗。頑囂眾中逞己聰叡。
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十
三火聚纏逼身時。身根極微。猶有無量是彼
同分。不生身識。設遍生識。身應散壞。彼上座
言。此應徵難。彼所受身不散壞者。為由身識
不遍發故。為由宿業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
有損害。為由身識為由火燒。又彼身中。猛火
遍逼。何緣身識不遍發耶。又發識處。身應散
壞。如是徵難。皆不應理。業要待緣能持身故。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
遍發識身便散壞。彼何不受如是義耶。又由
此故。業力勝劣差別義成。生彼有情。受苦輕
[007-0369a]
重。業不等故。謂彼同分身根極微少者。便生
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極微多者。便生微
劣苦受。若謂業力招異熟苦勝劣法爾何用
彼者。此責不然。一身前後。受苦勝劣。應無有
故。非一業力於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後勝劣
滿業多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多業異熟。前
後生起。無定因故。若謂待緣合時生者。是則
業力待緣義成。業雖能招異熟苦果。要緣身
觸身識方生。身識俱時乃生苦受。是故業力
必待緣成。有非情法亦能為緣發生苦受。然
非異熟。若謂彼緣亦是業力增上果者。然增
上果。既非異熟。不必相續勝劣無定。是則無
業不待緣成。其理難越。故我所言。謂由業力。
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
便散壞。其理極成。言彼身形所有損害。為由
身識為火燒者。我說定由身識損害。若無識
了外火何能不見悅意境界現前樂受不生身
有攝益。諸聰叡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緣覺發
內境。起心心所。方於自身為損為益。若無苦
受與識俱生。誰於彼身能為損害。故彼所執。
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緣身識不
遍發者。上座亦應同此當說。何緣二眼境俱
現前。唯一眼根生識非二。又如先說。先何所
說。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言發識處身應壞者。何
緣定知彼身不壞。如等活等捺落迦中。隨發
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
數命終受生。是故應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時
發一識者。如是眼根雖有二處。亦可俱時同
[007-0369b]
發一識。云何一眼識依二眼根轉。識無形色
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說。如何得知。識
無住處。一識遍依多根轉故。謂若眼識有住
處者。眼根有二眼識唯一。識應但依一眼而
轉。則應一眼見色非二。或應俱時在一相續
有二眼識依二根轉。如是二事既皆不許。故
心心所定無住處。若謂一識於一時中住二
眼處。此亦非理。有分相雜非一過故。謂若
一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者應成有分住左眼
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應相雜。
二眼中間眼識。亦依身根住故。是則身識亦
成眼識。又應非一。二眼中間若無眼識有隔
斷故。如何成一。如是則應非一眼識於一時
間各住一眼。是故不應許一眼識於一時中
住二眼處。又執眼識住眼中者。當云何住。為
體相涉如油住麻。為別相依如果住器。然此
二執。俱不應理。若如初者。眼與眼識。其性各
別。應成一故。若如後者。無方分法。別體相
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無住處者。如何可言
依止眼根了別諸色故名眼識。又若眼識不
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責非理。眼作
眼識不共隣近生起緣故說為依止及所依
性。不可言依彼即說住其中。亦說臣依王人
依財食故。若謂眼識隨所依根有損益故住
眼中者。理亦不然。現見影光鏡像等物。隨依
損益而不住故。謂影等物非住樹等。而見樹
等有損益時影等隨依亦有損益。又見大海。
隨月虧盈。水有增減。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
所立因。有不定失。若爾眼識何不能取眼依
[007-0369c]
肉團眼藥眼籌眼瞼瞖等。設許眼識住眼根
中。極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許眼識如非住境
亦不住根。豈不如色亦應能取眼肉團等。此
亦不然。由能依識與所依根一境轉故。又極遠
色。與識所住雖不相隣。而不能取。若肉團等。
與所住根極隣逼故。識不取者。諸所有色與
所住根。不相隣逼。皆應能取。是故眼識取境
法爾。若所取境與所依根。極近極遠皆不能
取。若爾眼識應有住處。非無住處。可說此識
與所取色極近極遠。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說
近遠故。或就隣近生因說故。眼是眼識隣近
生因識執眼根以為我故。即就此因。說有近
遠。或由眼識身內轉故。就身說有近遠無過。
身由此理名有識身。以識執身為自內有。故
知眼識在身內轉。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
住處。現見諸果住因處故。謂見世間所生諸
果。無不住在能生因處。如羯剌藍住精血處。
芽等亦住種等因處。眼根既是生眼識因。眼
識定應住眼根處。若謂如聲亦離本者。此救
不然。聲必不離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糞土
等相續有異。非如種等相續一故。眼與眼識。
由體類別相續有異。如糞土等雖芽等因。體
類別故住處各別。眼識亦然。不住眼處。非如
芽等與種等因相續不異。可言住彼。又識不
住色等處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雖能為因
發生眼識。而識生時不住彼處。眼亦應爾。雖
是識因。而識生時不住彼處。豈不如眼雖與
色等同為識因而眼識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
如是眼根。雖與色等同為識因。而眼識生。應
[007-0370a]
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緣不取是義。謂如
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與眼
識同為異類相續因性。如是眼根。雖與色等
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同作識非所住因。由
此故知。心心所法。定無住處。其義極成。故先
所言。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
說。理必應然。如是所說。眼等諸根。正取境
時。為至不至。何緣於此猶復生疑。現見經中
有二說故。如世尊說。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
所拘礙。非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說。彼以
天眼觀諸有情。廣說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
境可立遠近。由此二說。故復生疑。根境相至
其義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
取至境。若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遠近二境俱時取
故眼若至境應有行動。非天授等有行動法。
遠近二方一時俱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
說如燈。於遠近境一時俱至。是彼性故。此說
不然。因不成故。謂若有說。譬如明燈遠近二
方俱至而照。眼根亦爾。遠近二境俱至而取。
同彼明燈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
極成故。又眼不應是火明性。闇中欲見求光
明故。非燈欲照瓶衣等時別求光明助方能
照。若謂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見者。
此亦非理。現見小明大所伏故。眼應畢竟不
能見色。又明燈喻。與眼不同。隣逼無間照不
見故。謂如明燈。於油炷等極隣逼物。能燒能
照。眼則不然。於眼藥等極隣逼境。不能見故。
[007-0370b]
又如明燈。於諸遠近所照之物。無間遍照眼
則不爾。或越中間樹林等色見山等故。由茲
燈喻。與眼不同。前所立因。遠近二境俱時取
故。證眼唯取非至境者。理無傾動。又眼不應
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
胝迦等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若取
至境。因何猶豫。非於至處猶豫應理。又不審
知人杌異故。既言至彼審知竪相不審差別。
此有何因。又眼無容至遠境故。無容住此眼
越多千踰繕那量。至月輪境眼有明故。無斯
過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極成故。眼性非
火。寧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維遠近
可了知故。謂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維遠近差
別音聲。聲至耳根方得聞者。應如味等。此事
皆無。豈不鼻根亦見能了方維遠近香差別
耶。雖見但由順方迴轉。取香明了比知差別。
眼耳見聞方維遠近。不假迴轉而能了知。故
與鼻根取境非類。又近遠聲。取有明了不明
了故。若至乃聞並應明了。又近遠聲。取有決
了猶豫別故。若至乃聞至無別故。如近決了。
於諸遠聲。應無猶豫。如遠猶豫。於諸近聲。應
無決了。由此等證。不至能聞。意根亦唯取非
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若言如鼻雖不能
取自俱生香而取至境意亦爾者。理必不然。
由外覺發。內俱生香鼻方能取。義極成故。如
說唯內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時能為食事。
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設
有難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應皆
能取一切處時所有一切不至物故。謂若三根
[007-0370c]
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極遠障隔。已
滅未生。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
已滅。何不能取。又面餘方。何不能見餘方境
界。此難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鐵故。謂如磁石。
雖能吸於諸不至鐵。而不能吸無量百千踰
繕那等有隔障鐵。又不能吸已滅未生及不
對面諸不至鐵。未起已滅亦不能吸。又如鏡
等生於像故。謂如鏡等。雖復能生不至物像。
而不能生極遠障隔已滅未生及不對面一切
物像。未起已滅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應為
難。是故彼難。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
有說耳能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
自能聞耳中聲故。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
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
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
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
聞。若謂如燈滅時近遠明皆滅者。此亦不然。
俱不俱時轉差別故。非一與一相續異故。謂
燈與明現見俱轉。燈焰纔滅則不見明。聲即
不然。彼許離質展轉相續來入耳故。彼定應
許聞至聲時初附質聲久已謝滅。若不爾者。
初所起聲。聞位猶存。失剎那性。故聲與彼燈
明不同。又燈與明。相續各異。如心心所同共
緣生。緣被損時彼此俱息。聲即不爾。相續無
異。如識相續不共緣生。聲相續中。前聲雖滅。
後聲猶起。何故不聞。是故依質所發音聲。即
能為緣生於耳識。若異此者。聲至方聞。了近
遠聲。應無差別。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
[007-0371a]
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
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緣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為體無故。為非境故。為助取因無故。為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
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
境。眼根能見。雖有說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
不取彼俱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
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
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
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
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緣不取。譬喻
論師。作如是說。由助取因光明無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麩-夫+少]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
唯應於境能為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
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麩-夫+少]喻故。復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說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說。乃至
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
有。𨵗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
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
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
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執我
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𨵗能取根。故不
[007-0371b]
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
取。若爾何緣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謂即黑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
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說彼為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
等。望能取者。為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
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如前已辯。豈不亦由
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
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為由所
見無故不取。為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
不見極成。又黑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說言。極遠
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說言。極遠諸
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說中。前說為
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
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說。其理必然。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