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為因所對果。頌曰。


「 果有為離繫
 無為無因果」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說。今且略標有為離
繫。如本論說。果法云何。謂諸有為。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說為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為證得因。經
說此為沙門果故。此六因內。從何因得。我說
此果非從六因。前說六因生所賴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為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為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說名為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為。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說。若
道於滅。為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為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為同類因。或亦說
為俱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為而修
[017-0429a]
聖道。故薄伽梵。於契經中。說沙門果唯斷非
道非唯為證。道修道。非無用得。初念道時。
應所作已辦。若許擇滅。是能作因。應許涅槃。
有增上果。非許擇滅。眼等生時。有能生用。可
如聲等。謂有為法。正生位中。有為無為。皆不
為障。故一切法。皆能作因。然有為中。唯過現
法。有取與用。說為有果。未來諸法。及諸無
為。無如是用。故非有果。故契經說。諸因諸
緣。能生識者。皆是無常。雖無為法。是因是
緣。而不能生。故佛不說。如前思擇能作因
中。說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故無為法。無障成因。由不能生故非有
果。豈不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何故無
為是法所攝。而不能生。依多能生。密作是說。
何妨少分有不能生。或復無為亦能生識。然
識非果。如前說故。非能生故。便是無常。彼說
能生後有識故。由如是理。如有為法建立因
果。無為不然。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理極成立。此中多類誹謗涅槃。彼誹謗因。
紛競非一。我今正破經主謗因。兼破餘師。成
立擇滅因茲亦辯餘二無為。此中經主。引經
部說一切無為。皆非實有。如色受等別有實
物。此所無故。然經說者。唯無所觸。說名虛
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
空。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說名擇滅。離揀擇力。由闕緣故。餘不更
生。名非擇滅。如殘眾同分中夭者餘蘊。此
皆非理。無因證故。且彼所言。唯無所觸。說名
虛空。無觸名空我亦信受。空無觸故。言唯無
[017-0429b]
觸。說名虛空。非別有體。此何因證。已證闇
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空。豈不此因
能證非有。非唯用此所說為因。能證虛空決
定非有。謂彼但說。此是虛空。非所觸對。如
何知彼唯於無觸。說名虛空。如世說言。此樂
非苦。豈唯無苦。說名為樂。若謂不然。苦樂
二受。有損有益。所作別故。非此虛空少有所
作。可得如樂。故喻不同。是則前因。應成無
用。由今但以虛空都無。所作可得證非有故。
且定不可以無觸對。謂是虛空為決定因。證
虛空體唯無所觸。是則經主此中無因能證
虛空決定非有。又契經說。虛空無為。有所作
故。非不如樂。如世尊說。風依虛空無作有依
非有心執。又光明色是虛空相。故知虛空其
體實有。如契經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由此
定顯虛空之相。所謂光明。所以契經復說此
語。謂佛先說。風依虛空。後說虛空無所依止。
勿彼梵志生如是疑。如何證知虛空是有。而
世尊說。風依虛空。為遣彼疑。復說此語。若空
非有。何藉光明。光明有色有見有對。若無虛
空。誰能容受。故世尊說然藉光明虛空顯者。
顯光明色能與虛空為實有相。然彼上座。不
了此經所說義趣。妄作是詰。若藉光明虛空
顯了。虛空應是色法所收。如是詰言。何從而
至。又虛空體。應實非無。以契經中如心說故。
如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非
於我中或兔角等。可有如是差別言說。此中
彼釋。為對所問。故說此言。如契經說。善調伏
我。我是所依。若為對問說此言者。不應作是
[017-0429c]
說。但應言梵志虛空無體當何所依。又不應
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非於前際說言可了。
及於作者說言可得。而應說為如實對問。若
於非有如有而說。此說便成無義利語。又
所引喻於證無能。調我我依於心說故。此於
內義已廣思擇。無色等言。若無實義。此所引
喻。何所辯成。又彼所言。若虛空體少有實物。
虛空常故。則有礙色應永不生。或應許此是
有為攝。如筏蹉子。彼不審思。故作是說由彼
所執。實不能容餘礙色故。非虛空體被餘礙
色所障礙故。餘色生時。虛空開避。成無常失。
然此虛空。容受性故。非色性故。無勞開避。虛
空界體是障色故。餘色生時。理應開避。謂虛
空界。是輕妙色。雖不障餘。而被餘障。可是
無常有為所攝。虛空相者。既不障餘。亦非餘
障。色法生位。寧是無常有為所攝。虛空與色。
同住無違。故於諸位。無起無盡。然壁等中有
障礙者。由有礙色居彼障餘。非空無為彼中
無故。虛空界色。微薄輕妙。不能礙餘。被餘麁
重色排障時。即便開避。諸有對色。法應如是。
若一所居。必無第二。虛空無對與空界殊。何
容類彼有無常失。又彼所言。若虛空體。是實
有物。應成有為。此與空界。無差別故。彼有虛
言。而無實理。世尊自說有差別故。如契經言。
虛空無色無見無對。又言空界離色染時。與
四俱斷。若虛空界。不異虛空。虛空無色無見
無對。空界應然。應如識界說於無色離染時
斷。又經說空界成假士夫。及說藉光明虛空
顯了。若虛空界即是虛空。又即光明是虛空
[017-0430a]
界。豈契經說然藉光明光明顯了。故知有異。
又契經說。所有諸法。若諸有為。若諸無為。於
中離染。最為第一。然此經中。說法有二。無為
是法。不可言無。無體不應成法性故。諸無為
者。顯彼體多。故有虛空及非擇滅。足以離染
方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為故。由此空界非
即虛空。上坐不思。言二無別。有餘師說。無別
虛空。於礙色無生空覺故。彼說非理。即由此
因能證虛空。別有體故。異礙色處。別有虛
空能為所緣。生空覺故。若無所緣。覺不生
故。由斯彼說。但有虛言。又亦可言。無別礙
色。於空無處。色覺生故。然非由此可證色無。
故彼不能證空非有。若謂諸色有體可知。空
亦應然。可比知故。謂如眼等。雖不現知。而
由有用。比知有體。如是虛空。亦有用故。比知
有體。用如前說。是故虛空。別有實體。又彼所
說。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名擇滅者。如是擇滅。理亦不成。緣闕不生。
無差別故。擇力緣闕二種不生。委細推徵。竟
有何別。又離聖道。亦有不生。豈不修道便成
無用。此非無用。以修道力。能滅未生未來隨
眠及生種子。由種滅故。令未來世惑苦不生。
若謂不爾。彼由何力而得不生。譬喻論師所
執種子。前於思擇得有無中。已拔其根片無
遺漏。此種今者從何復生。設種非無。此隨眠
等。若由緣闕。後不更生。或由擇力。滅彼種故。
令不更生。此二何別。又不生法。猶如過去。必
不更生。復何須斷。種雖未斷。而所生法。必不
更生。猶如已斷。勤修斷道。應成無用。豈不汝
[017-0430b]
宗亦於已得非擇滅法更勤方便修能斷道斷
彼得耶。我宗可然。由說通斷三世惑苦別證
涅槃諸不生法。猶如過去。得障涅槃。故復須
斷。汝宗不爾唯說隨眠及苦不生。為涅槃故。
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如是不生。即
涅槃體。與後何異委細推究。未見有殊。是故
我宗。說擇滅體。通斷三世惑苦故得。說非擇
滅。唯於未來。諸行闕緣不生故得。由斯二滅
相無雜亂。又彼所說。違背契經。經言五根若
修若習若多修習。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唯於未來。有不生
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雖有此文。而不違
義。此經意說。緣過現苦煩惱斷故。名眾苦斷。
如世尊言。汝等於色應斷貪欲。貪欲斷時。便
名色斷及色遍智。及至廣說。過現苦斷。義亦
應然。或此經中。別有意趣。過去煩惱。謂過去
生所起煩惱現在煩惱。謂現在生所起煩惱。
如是二世所起煩惱。為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
相續。引起種子。此種斷故。彼亦名斷。如異熟
盡時亦說名業盡。未來眾苦。及諸煩惱。由無
種故。畢竟不生。說名為斷。若異此者。過去現
在。何緣須斷。非於已滅及正滅時。須設劬勞
為令其滅。如是一切。但有虛言。且破彼初所
釋經義。謂無漏道斷煩惱時。無有能緣過現
煩惱。可斷彼故。而經說言。修習五根。斷過現
苦。然彼煩惱。當於爾時。為在未來。為在現
在。定不可執在於過去。已滅無故。豈復須斷。
若在未來。彼執無故。與空花等。何有所緣。若
在現在。便有二心。俱行過故。亦不應理。若謂
[017-0430c]
有種。種已不成。設復許成。亦不應理。非心心
所體無所緣。如何可言緣過現苦。不應計彼
是無漏心。以無漏心非煩惱故。又非所斷。如
何可執由斷彼故。亦說能緣過現二世諸煩惱
斷。今恣汝說此位斷何能緣過去現在煩惱。
故汝所言。都無實義。又緣離世所起煩惱。修
習五根。應不能斷。所以者何。經不說故。汝執
經說斷過現言。說斷能緣過現煩惱。斷未來
言。亦應爾故。豈不經說。修習五根。斷未來
苦。苦言總故。亦攝能緣。離世煩惱。此豈如
彼空花者。經無所依憑。隨欲而釋。世尊總說。
修習五根能斷去來現在眾苦。何緣執此斷
過現言。說斷能緣過現煩惱。即執此說斷未
來言是斷未來眾苦體義。汝必應釋斷未來
言。唯斷能緣未來煩惱。則緣離世所起煩惱。
修習五根。應不能斷。若汝定釋斷未來言。是
斷未來眾苦體故。亦攝能緣離世煩惱。則應
未來苦言總故。亦攝能緣過現煩惱。若爾契
經不應別說。能斷過去現在眾苦。由如是理
證立此經。斷過現言。唯斷苦體。故知擇滅。通
斷三世眾苦而證。非唯未來隨眠及苦不生
為體。又所引證。亦不相應。緣過現苦煩惱斷
故名眾苦斷。理不成故。言斷貪欲名色等斷。
理亦不成。過同前故。如何名斷。汝自應思。又
色等蘊。非唯貪欲斷故名斷。由色等蘊亦恚
慢等所緣境故。受想行識。亦與貪欲俱時斷
故。由此不應定說色等唯據能緣斷故名斷。
如是亦應釋斷過現言非但據能緣煩惱斷
說。故彼引證。符順此宗。於彼所宗。理非符
[017-0431a]
順。由斯亦破彼後釋經以種子言。都無實義。
依之說斷。義豈得成。所引喻言。亦非同法。業
望異熟。有別體故。非離煩惱有種義成。如何
可言斷彼種故名斷過去現在眾苦。故彼無
義。但搆虛言。又說不生為涅槃體。極為非理。
無常過故。阿毘達磨說。諸聖者斷煩惱已。有
可退生。其理堅牢。後當廣辯。故彼所說。非智
所欣。又未來無。彼宗所許。如何可執無而復
無先有後無世極成故。又彼論者。所執涅槃
唯是不生。如何名得。由得對治。證得當起煩
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名得涅槃。若爾
纔得初念聖道應得所治煩惱涅槃。當於爾
時。已得此道所治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
所依身故。如是安住。後學道時。應成無學。已
得此道所治相違所依身故。安住此等無間
道時。何所未證。求解脫道。已得涅槃。進修何
用。無斯過失。初念聖道與煩惱種。俱時滅故。
如汝所宗。諸煩惱得。非未永滅煩惱種時。名
得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又非
無間道未生時已能永滅諸煩惱種。故於安
住。後學道時。無有已成無學道失若爾無學。
應有煩惱。所以者何。初念聖道。既與煩惱種
不相違。後亦應然。無差別故。然得非喻。許體
別故。後時聖道差別生故。謂我許得別有實
體。不違於忍與智相違。所以者何。智與煩惱
得相違得俱時生故。汝宗唯說。煩惱所依相
續轉變。名煩惱種。及說煩惱畢竟不生。名為
涅槃。有何法體。不違何法。與何相違。又初聖
道。將欲生時。是異生身。將欲滅位。初聖道
[017-0431b]
起。捨異生身。離彼有何別煩惱種。與初聖道。
說不相違。次後便違無差別道。故汝宗義非
為善立。又若涅槃都無體者。如何經說。一切
有為無為法中。此最第一。如何無體。可立法
名。如何說無於無中勝。現見諸法有自相者。
展轉相望。說有勝劣。未見有說兔角空花展
轉相望安立勝劣。是故決定別有涅槃。能持
自相。故名為法。此於餘法。其體殊勝。故涅槃
體。實有義成。又佛世尊。定說為有。如契經
說。苾芻當知。定有無生。此若無者。生死眾
苦。應無盡期。由有無生。乃至廣說。我亦不說
全無涅槃。但應如我所說而有。如說此聲有
先非有有後非有。不可非有說為有故。有義
得成。說有無為。應知亦爾。有雖非有。而可稱
歎。故諸災橫畢竟非有。名為涅槃。此於一切
有非有中。最為殊勝。為令所化深生欣樂。故
應稱歎此為第一。非如是說涅槃為有有義得
成。所以者何。假實二有。不相應故。餘種類有
曾無說故。雖說此聲有先非有有後非有。而
應審決。為於畢竟非有物上說此有言。為此
有言即於有上遮餘而立。若別有物。居聲先
後可遮聲故。說非有言。謂彼物中。此聲非有。
諸互非有。定依有說。若於畢竟非有物中而
說有言。何不違理。非汝有物名為涅槃。可於
其中遮苦有故。即說彼物。名為非有。故所立
喻。於證無能。又不應引世俗言說。非撥勝義。
朋援己宗。經主此中。亦不隨喜。如是有義以
作是說不可非有有義得成。世俗有言尚不
隨喜。如何可說無為有言。是故有言定應不
[017-0431c]
可。依於畢竟非有而說。然彼畢竟非有涅槃。
非假非實。更無餘有。而許為有。彼譬喻師。立
有法性。何極深隱。又曾無處見非有中有勝
有劣。亦無智者。於非有中。有讚有毀。然作是
說。有雖非有。而可稱歎。此但有言如何復言。
故諸災橫畢竟非有。名為涅槃。有非有中。此
最為勝。謂唯災橫有體法中。見有勝劣。非於
無體故彼所言。唯依妄執。豈不有法有差別
故非有隨之亦有差別。如色聲等。非有各異。
此亦不然。非有與有。相同相別。俱不成故。謂
此非有有差別者。為由與有其相同故。為由
與有其相別故。若由相同。應即是有。若由相
別。應為指陳色之非有。何相非色。豈不非有
即為此相。若爾色聲非有相何別。而言色等
非有各異耶。如色與聲。雖同是有。而有種種
相狀差別。非有不然。無異體故。由此所說。有
雖非有。而可稱歎。乃至廣說。但有虛言而無
實義。故唯於有勝劣可成。於非有中。定無勝
劣。世尊既說。離染涅槃。於諸法中。最為殊
勝。應如色等實有義成。又若涅槃體非有者。
豈令所化生厭生欣。非有中無勝劣相故。又
應大聖惑所化生。於非有中如有說故。又若
起見撥無涅槃。應成正見無倒解故。若謂此
見不了涅槃。唯是行無故是邪者是則斷見。
應成正見。由彼唯緣諸行無故。若謂此見於
唯行無非方便解故非正者。非於行無非方
便見名為斷見是餘見故。然諸斷見。唯緣行
無。故不能遮成正見失。又於滅境。起靜等見。
應非正見。非實解故。非非有中有靜不靜如
[017-0432a]
石女兒非勇非怯。現見病無別有調適。諸苦
惱無別有安樂。如是亦應有為差別。非有之
位別有無為。又若涅槃無實體者。如何可是
聖諦所收。無體豈應名諦名妄。且言聖諦。其
義云何。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聖見有無皆無
顛倒。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有見唯非
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此有違者謂無境界。
慧必不生。而言聖慧見非有境。何倒過此。思
去來中當辯此義。如何畢竟絕名言無。而可
說言。此是苦滅。而不違理。現見此彼指當名
言。唯於有起。如何非有起此名言。又無如何
成第三諦。此中經主。輕掉答言。第二無間聖
見及說。故成第三。此答非理。今難者意。以若
無境慧必不生。如何見無為第三諦。又若無
體。但有虛言。何義說為第三聖諦。又若苦滅。
唯是苦無。是則但應說苦治道。說道便顯所
治苦無。若不令無何名能治本依治道為令
苦無故彼苦無說治便顯。何離苦道別說苦
滅。故若涅槃離於苦道。無別有體。但有虛言。
何用說為第三聖諦。又汝應說。於立涅槃為
實有宗。見何過失。而不信受。然許涅槃實有
別物。於佛聖教所有義利。片無違失。雖彼所
言若許實有朋虛妄計是名為失。然不應理。
計畢竟無。亦名為有是虛妄故。又彼更有餘
虛妄計。謂未來法。無而復無。計為涅槃。過如
前說。又彼計有煩惱種子於色等法非即非
離。雖如斤斧補特伽羅而有能生障道等用。
如是等類。非有執有。虛妄計度。汝常串習。為
己所宗。何反彈斥。雖寄他言作如是說。許便
[017-0432b]
擁護毘婆沙宗。今詳經主似總厭背毘婆沙
宗。欲依空花撥一切法皆無自性。而今於此
且撥涅槃。擬為同喻證餘非有。若實為護毘
婆沙宗所說。不應朋壞法論。勿以彼論惡見
之垢塵穢己心。宜將此宗正法之水而自沐
浴。又言涅槃非體可得。如色受等非用可得
如眼耳等。此實應然。涅槃實非如色受等及
眼耳等體用可得。然有異彼體用可知。色等
有為依自相續。體用麁顯。易可了知。然彼涅
槃。不依相續。體用微隱難可了知。要具精勤
勝觀行者。修所成慧正現前時。方證涅槃真
實體用。從觀出已。唱如是言。奇哉涅槃。滅靜
妙離非諸盲者不了青黃謂明眼人亦不見色
或復縱汝知與不知。但許涅槃可名為有。則
應定許體實非無。離有實物有不成故。又相
即體。涅槃既有滅靜等相。有體義成。又彼所
言。滅若別有如何可立彼事之滅。第六轉聲。
由滅與事非互相屬。此彼相望非因果故。唯
遮彼事。第六可成。彼事之無。名為滅故。彼言
非理。相屬非唯在因果故。又亦非唯無別體
故。如何安立彼事之滅。應知二滅屬於二心。
二心能遮彼事得故且得擇滅。要由二道。初
無間道。與煩惱得俱時而滅。後解脫道。與擇
滅得俱時而生非煩惱得未已滅時。其離繫
得至已生位。如是彼彼煩惱得滅。便有此此
擇滅得生。故說此此滅屬於彼彼事。於契經
中。此義已顯。經言具壽。言滅滅者。由誰滅
故。而得言滅。由五取蘊滅故言滅。若無別滅。
經但應言是誰之滅謂五取蘊。何義說言由五
[017-0432c]
取蘊滅故言滅。應知煩惱得若滅時。名煩惱
滅。我終不許即眾苦滅名為涅槃許苦滅故。
離於苦道。別得擇滅。方名涅槃。滅若別無。有
前說過。謂阿羅漢。應有煩惱。或住學道。煩惱
已無。以於後時無差別故。此中經主。復作是
言。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豈非難盡矯設浮詞。
一相同品。離繫與得。設無定因。斯亦何咎。由
一道力。總滅諸結。總得離繫。何用定因。或能
所得。相屬法爾。或能斷道。為此定因。由道引
生離繫得故。非餘斷道所斷惑滅由餘道得。
故汝應喜。同一斷道所得擇滅。其體非一有
何定因。言此屬貪此屬瞋等。設無定屬。復有
何過。謂一品中一切所滅。一道所斷所得離
繫。既同一得。何用定因。或如先說。先何所
說。謂由法爾相屬無亂。以從本來貪等與滅
法爾相屬。決定無亂。斷道起位能總證得。
故無定因。亦無有過。若謂不然。違聖教故
謂有聖教。能顯涅槃。唯以非有為其自性。故
契經言。所有眾苦。皆無餘斷。各別捨棄盡離
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極寂
靜。此極美妙。謂捨諸依及一切愛。盡離染滅。
名為涅槃。又許涅槃體唯非有便為善釋。經
說喻言。如燈焰涅槃心解脫亦爾。彼謂此說
如燈涅槃。唯燈焰謝無別有物。如是世尊。心
得解脫。唯諸蘊滅。更無所有。對法諸師。已通
此說。謂言苦滅。義有二途。一離苦外無別實
體。二離苦外有別實體。佛觀所化意樂不同。
故說如斯二種滅義。謂或有處說無別體。如
向所引二種契經或復有處說有別體。如契
[017-0433a]
經說。定有無生。又契經言。有處有離。復有經
說我觀實有無為句義。所謂涅槃。復有經言。
由五取蘊滅故言滅。此類寔繁。故我所宗。不
違聖教。又經所說燈焰涅槃。離燈別有無常
相故。此之所喻。於義何違或燈涅槃。雖無別
體。而非非有。諸行皆是無常性故。其體非無。
依此為言。亦無有過。又非由此所引契經能
證涅槃體唯非有。此經唯就入無餘依般涅
槃時。而宣說故。謂於此位。一切餘依。皆無餘
斷。各別捨棄。乃至廣說。故不相違。有餘師
說言不生者。依此無生。故言不生。此中經
主。作如是說。我等見此第七轉聲。於證滅有
都無功力。何意故說依此無生。若依此言。屬
已有義。應本不生涅槃常故。若依此言。屬已
得義。是則應計依道之得。故唯依道。或依道
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我等見此第七轉聲。
於證滅有。甚有功力。道之與得。俱依滅故。以
有涅槃。方求道得。此若非有。求彼何為。又苦
不生。非唯由道。或復由得增上忍時。已得殊
勝苦不生故。又緣闕故。苦亦不生。應是涅槃。
如前已說。若謂種子未滅故者。已如前破。前
如何破。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與後
何異。又若由道。或復由得。苦不生者。初念道
時。已無惑苦。過如前說。則住學道。煩惱應
無。若煩惱種未滅故者。治道生時。種何不滅
正相違故。如闇與明。又於涅槃。得正生位。所
治惑苦。方名永滅故彼師說。依此無生。故言
不生。第七轉聲。於證滅有。甚有功力。若謂若
然。修無間道。應無用者。理亦不然。涅槃正
[017-0433b]
是此道果故若初剎那所治惑苦。已名永滅。
是何道果故解脫道。無離繫果。由與滅得俱
時生故。如是已破經主謗因。成立涅槃其體
實有。有餘師說。無實涅槃。非因果故。如兔角
等。諸實有者。因果為證。涅槃既非因果性攝。
故定無有能證有因。是故涅槃定非實有。彼
言非理。前已成立。虛空無為。其體實有。非因
果性。此亦應然。又但有言。彼宗許有是因果
性。非實有故。謂執涅槃非有論者。許未來是
果過去是因而非許去來是實有性。故因果
性非證有因。若許去來是實有者。許涅槃體
是果是因。由許涅槃是沙門果。故與正生法
為無障因故。修正行者。為辦涅槃果名所辦。
所辦是果。或應說辦非果者何。何有體常而
是因果。此不應責。且應自責。何有果因。而體
實有。如一念起離同類因。彼一切處。無同喻
理。有餘師言。涅槃雖有。而假非實。此亦不
然。假所依體。不可得故。若謂諸行即是涅槃
假所依者。亦不應理。應成所斷染污有漏無
常性故。非離所依有假擇滅可執。雖以所斷
染污有漏無常為其所依。而非所斷。不染無
漏常住為性。又相違故。應非用彼為此所依。
如明與闇。曾無假法違自所依。又許涅槃是
諸行滅。如何可說諸行為依未見有明闇為
依故。又行有時滅未有故。未離欲者。有貪等
時。不應許彼有貪等滅。貪等無位。方證涅槃。
故彼所說。非順正理。有餘復言。智必有境。涅
槃無實。彼作是言。緣涅槃慧。以名為境。理必
不然。邪正二見。應相成故。謂若正見覺了涅
[017-0433c]
槃。寂靜常住。應成見取。以一切名皆無常故。
若諸邪見。誹謗涅槃為無常性。應成正見。以
稱實義。而生解故。諸說涅槃無體論者。終不
許說名即是無。諸說涅槃有體論者。終不許
說名即涅槃。故彼所言亦違正理。又上座說。
如世尊言。如是句義。甚為難見。謂一切依。皆
永棄捨。寂靜美妙。乃至涅槃。如是涅槃。如何
難見。以其自性極難見故。如何非有可說自
性。自執涅槃非實有故。若謂擇滅。雖非實有。
而薩迦耶是實有故。離彼得滅名為自性。故
契經言。如是滅界。緣薩迦耶。而得顯了。此違
正理。所執滅界。與薩迦耶。非即非離。如何可
言滅有自性。若有自性。如何復言滅非實有。
既許涅槃非實有故。即無自性。何用誑惑信
無智人。書此前後相違言論。又經唯說。如是
滅界。緣薩迦耶。而得顯了。如何定知滅非實
有。唯薩迦耶。是實有物。然說緣他而顯了者。
皆實有物。世所極成。如緣闇等明等顯了。緣
實有物非實顯了曾無有處。是所極成。故薩
迦耶是實有物。謂滅非實。但是虛言。緣薩迦
耶。滅顯了者說因彼滅建立此故。由五取蘊
滅故言滅。餘契經中。分明說故。又彼所說雖
諸經中有說。三界三涅槃界。有為界無為界。
有滅界有生有無生。有苦滅聖諦我現了知。
是安隱處。諸如是等。亦不相違。緣薩迦耶而
建立故。此亦率爾。作如是說。縱三界等。緣薩
迦耶。而得建立既無因證。如何定知體非實
有。又言緣彼此顯了故。是實有物。便為極成
無體無容由他顯了。如明等顯緣闇等故。又
[017-0434a]
彼所言。契經中說。有滅界者。亦不相違。緣離
有身。而顯示故。有無生者。亦不相違。於實有
生。不轉立故。即是有生相續斷義。此亦非理
如上所言。緣他顯者。是實有故。生與無生。體
各異故。非有不應說為有故。假實有外更無
別有。若執無生非假實有不應名有。如前已
說。生相續斷。義有二種。謂離有身無別有別。
准前苦滅二義應知。如何定言唯生不轉名
相續斷。非別有物。許有別物。有無生言。可成
有義。若無別物。不應名有。說過如前。又薄伽
梵。於契經中。但應說言。有生不轉。不應說此
有無生言。世尊不應於勝義諦作迷謬說。有
實無實。俱說有故。是迷謬言。為生如無生說
為有故。其體非實。為無生如生說為有故。其
體是實。令生如是迷謬心故。又相續斷道未
生無。道生已有道退復無。以諸聖人退生惑
故。則相續斷。應非無為。又說。涅槃非實有
故。即無生者。理亦不然。唯有立宗。無證因
故。謂何因證非實有故。涅槃無生非此無生。
由常住故。而體實有。又許非實證無生故。則
諸假法。應無有生。又應假法亦即無生。若爾
汝宗剎那實法。不許生故。相續是假。亦無生
故。是則汝曹。生之與滅。都非實有。何期汝等
甞厭空花。而今乃成空花差別。又彼所說。
如契經言。一切法者。謂十二處又契經言。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契經復言。眼
色眼識。廣說乃至。意法意識皆是無常。若謂
涅槃實而常住。世尊於此應有簡別。如是所
說。非審思求。如言皆是有熱惱故。謂彼經言。
[017-0434b]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皆有熱惱。
非諸聖道體非處攝。又彼定無貪等熱惱。何
不簡別。然彼契經。唯依有漏十二處體。密意
說言此十二處。皆有熱惱。即就此說。皆有戲
論。皆是無常。不應由斯謗涅槃體言非實有。
是故定應離苦集道有涅槃體。常實義成。今
應思擇非擇滅體。此中經主所辯相言。離簡
擇力。由闕緣故。餘不更生。名非擇滅。如殘眾
同分中夭者餘蘊。且應詰彼。何名闕緣。謂法
生緣。若不和合。非不和合。少有法體。何能為
障。令法不生。豈不闕緣名緣不具。此有何法。
過亦同前。若謂闕緣即緣非有。亦不應理。非
有不能障有生故。由此決定。非唯闕緣名非
擇滅。然別有法。得由闕緣。此有勝能障可生
法。令永不起。名非擇滅。若無別法能為障礙。
但由闕緣法不生者。後遇彼類緣和合時。前
不生法。今應還起。豈不如許有非擇滅得由
闕緣。非遇彼類緣和合時捨非擇滅。如是唯
許由闕緣故諸法不生。非遇彼類緣和合時
彼法還起。所例非等。有無異故。謂由闕緣得
非擇滅。障可生法。令永不生。乃至涅槃得定
相續。設遇彼類緣和合時。亦無有能捨先所
得。夫緣闕者。但是緣無。無法無能與有為障。
後遇彼類緣和合時。何法能遮令不還起。然
法若住不生法中。此法必無還生之理。是故
定有能永障緣。非唯闕緣令永不起豈不緣
起道理法然。依此無彼無。此滅故彼滅。計非
擇滅。則為唐捐。此所說言。有何意趣。表唯緣
闕故法不生。此中不見決定言說。如何得知。
[017-0434c]
唯緣闕故。既不說有餘不生因。故知不生。唯
由緣闕。此中不說餘不生因。以彼但由緣闕
得故。非擇滅得。為即用此緣闕為因。不爾非
有無有功能為有因故。於緣闕位。隨所住心。
得非擇滅。如是滅得即因彼心。非因緣闕。又
准所說緣起道理。即定證知。有非擇滅。受滅
故愛滅。緣起經說故。此云何證非擇滅有。如
是滅言非餘滅故。且彼不可是無常滅。見受
滅時有愛生故。非愛未至已生位時。可為無
常滅相所滅。又彼不可說為擇滅。言由愛斷
受得斷故。如世尊言。汝等於受應斷貪欲。貪
欲斷故。此受便斷。此經中辯受愛擇滅。意顯
受愛斷必俱時。緣起經中。說次第滅非次第
滅。諸緣起支。可名擇滅同對治故。由此准
知。離無常滅及擇滅外。有非擇滅。由愛生緣
闕故而得。依此密說言受滅故愛滅。又經說
有二阿羅漢。由此准知有非擇滅。如契經說。
諸阿羅漢。略有二種。所謂退法及不退法。諸
阿羅漢。一切煩惱皆斷無餘。而無生智有得
不得。由此准知。必有別法。若有得者。煩惱便
住不生法中。得無生智。此法即是非擇滅體。
若不得者。煩惱可生。便有退失無無生智。根
殊勝故。煩惱不生。何用計斯非擇滅體。依何
義說根殊勝名。若此但依無生智說。彼意即
說得無生智殊勝根故。煩惱不生。此復應思。
諸阿羅漢。皆煩惱斷。何緣於此殊勝智根有
得不得。若過退法。名殊勝根。亦不應理。得此
根者。亦有退生煩惱義故。謂退法性。轉得勝
根。乃至堪達。猶有遇緣退住學位。起諸煩惱
[017-0435a]
若得勝根煩惱不起。轉退法性。得思法根。應
不復生一切煩惱。然不如是。由此故知。有阿
羅漢。以諸煩惱生緣闕故。得非擇滅。由此勢
力。能遮煩惱。令永不生。得無生智。若有退
義。一切可然。而退不成。故皆不爾。退義必
有。後當思擇。又於施設。第一法中。諸言顯有
多無為故。證無為中有非擇滅。足前二種。方
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為故。又滅與盡。名別
體同。經說預流盡三惡趣。故知有別非擇滅
體。此盡定非餘滅攝故。謂契經中。說預流者
已盡地獄已盡傍生已盡餓鬼。乃至廣說。非
彼已能斷諸惡趣。由彼未離欲界貪故。而諸
惡趣。要於究竟離欲貪時。方得名斷。有說。預
流緣諸惡趣煩惱可生。故未名斷。此因非諸
有斷所緣能緣煩惱猶可生故。亦非盡言顯無
常滅。以所盡者皆未生故。由此證知。定有別
法。名非擇滅。得此法故。令諸惡趣畢竟不生。
若執但由闕生緣故彼不生者。過如前說。然
上座說。非擇滅名。諸聖教中。曾無說處。但邪
分別。橫計為有非聖說故。不可信依。此亦不
然。聖所說故。且彼所執舊隨界等。如瘖瘂人
於夢所說。都無所用。但為誘引信無智人令
生欣樂。誰有賢聖說如是言。何聖教中。有片
可得。是故上座。勿以己宗准度他宗亦非聖
說。豈不彼彼諸聖教中。離擇無常二種滅外。
處處說有滅盡等聲。上座於中。何容不忍。對
法者說。有用五字以於未來亦得擇滅。為欲
簡彼令易了知。故本論中。加非擇字。論者意
說。世尊所言。非擇為先。於未來世。由闕緣
[017-0435b]
故。得永不生。應知此即非擇滅體。何容謂此
非聖所言。復有餘師。謂非擇滅由餘故得。不
以闕緣。根境為緣。諸識得起。一根與意。專一
境時。餘識生緣。根境雖具。而於彼彼識不得
生。此豈生緣根境有闕。然具根境。識不俱生。
故知但由得非擇滅。若謂由闕第二等無間
緣故。此第二等無間緣。由何故闕。豈不諸識
不並生故。闕於第二等無間緣。復以何緣。識
不並起。以有過故。必不可說諸識並生。若說
並生便有染淨俱生等過。要先並生斯過方
可有。豈先有過。為不並生因。然識不並生。故
無斯過。得非擇滅故。識不並生。如是所言。皆
不應理。若得非擇滅。不由闕緣。得非擇滅已
應還可退。雖復諸識不可並生。而容後時次
第生故。若依五識。說如是言。由所緣境已滅
謝故。能滅諸識永不生者。是則同前。由闕緣
故。得非擇滅。令永不生。由此應知。前說為
善。故非擇滅實有義成。然本論中。說無為法
名無事者。是無因義。所以者何。事有五種。一
自性事。如有處言。若已得此事。彼成就此事。
二所緣事。如有處言。一切法智所知隨其事。
三所繫事。如有處言。若於此事愛結所繫。彼
於此事恚結繫耶。四所因事。如有處言。有事
法云何。謂諸有為法。五所攝事。如有處言。田
事宅事妻子等事。故本論中。依第四說無為
無事。不依最初自性事說無為無事。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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