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16 欽定續通典-清-嵇璜 (master)


[116-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
 刑
  贖刑虞/唐 周代漢宋後漢/五 遼 晉/金 南北朝/元 明 隋/
  臣/等謹按自古帝王不得已而用刑其明慎欽恤
  者莫如虞舜舜典曰金作贖刑列於鞭扑之次肆
  赦之前金非加人之物贖而仍言刑者出金之與
  受扑俱世人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為刑名周穆
[116-1b]
  王作吕刑五刑之屬三千墨辟而上至於大辟刑
  疑則赦從罰定以鍰鋝輕重之差使與罰各相當
  繼言罰懲非死人極於病蓋財者人之所甚欲奪
  其欲以病之俾不為惡即虞書命刑之義馬端臨
  謂唐虞之時刑清律簡是以止及鞭扑而五刑無
  贖法比及於周條律紛繁若盡從而刑之何莫非
  投機觸罟者穆王哀之而五刑各以贖論大約其
  情可矜其法可議盖哀恤之意居多非利其貨也
[116-2a]
  詳繹二篇文義舜典主於誤吕刑主於疑後世論
  贖率不外此而死罪非實犯多亦有許贖者至於
  輸納之品孔安國傳於舜典謂為黄金於吕刑謂
  為黄鐵虞不言成數而周制有等差古者金銀銅
  鐵總號為金孔頴達正義謂其實皆銅也漢及後
  魏皆用黄金漢納金特少其斤兩令與銅相埒舊
  説太半兩為鈞十鈞為鍰鍰重六兩太半兩死罪
  千鍰當出四百一十六斤六兩太半兩銅與金贖
[116-2b]
  死罪金三斤為價相依倣其後納粟納縑亦不一
  後魏以金難得合金一兩收絹十疋唐時復古死
  罪贖銅一百二十斤於古稱為三百六十斤然較
  漢已為輕減元宗詔許準折納錢而犯者益便逮
  至金元或以牛馬雜物明初専用鈔𢎞治中鈔法
  既壊乃許折銀錢準算周官八議之法後世定律
  率遵用之至明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
  笞太祖謂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後
[116-3a]
  羣臣罣誤準以俸贖始此此厯代輸贖之大略也
  杜佑著刑典獨不及贖刑一門未免闕略今采自
  有虞迄於明代以補其罅漏仍倣馬氏通考之例
  列於赦宥篇之前庶幾有合於尚書之義云
虞舜金作贖刑
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
也疏言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既言金罰又言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直故兩言之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閲實其罪劓辟疑赦其
[116-3b]
罰惟倍閲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宫辟
疑赦其罰六百鍰閲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閲實
其罪疑謂虚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證見或雖有證見事非疑似如此之類言皆為疑
罪此既罪疑而取贖疑罪不定恐受贖參差故五罰之/下皆言閲實其罪恐其不相當故也鍰六兩也鄭及爾
雅同説文云六鋝也鋝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馬同賈逵説俗儒以鋝重六兩周官劍重九埒俗儒近
是倍百為二百鍰倍差謂倍之又半為五百鍰傳言五/百鍰馬云倍二百為四百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之一
凡五百三十三鍰三分鍰之一也人犯輕刑者多犯重/刑者少又以鍰數以倍相加序五刑先輕後重取事之
宜經厯陳罰之鍰數傳言五刑疑各入罰不降相因疏/云以其所犯疑不能决故使贖之次刑非其所犯故不
[116-4a]
令死疑入宫宫疑/入□是古之制也
漢恵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曰一
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令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孝文時納鼂
錯之説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武帝天漢四年征匈
奴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税既竭不足以奉戰士乃令
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宣帝地節三年西羌反
遣後將軍征之京兆尹張敞言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
輸田事頗廢來春民食必乏縣官榖度不足以振之願
[116-4b]
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
差入榖此八郡贖罪八郡者隴西已/北安定已西務益致榖以豫備
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少府蕭望之等議如此則富者得
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一也不可於是天子
復下議兩府丞相御史以難問敞敞言令罪人出財減
罪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横興賦斂又諸盜及殺人犯不
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
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
[116-5a]
甚望之終以為不便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
西羌且破轉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已下及徒
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有差明帝即位詔罪囚
中二千石下至黄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又詔
天下亡命殊死已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疋右趾
至髠鉗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發
覺詔書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贖永平八年詔犯罪亡命
[116-5b]
者贖罪各有差十五年詔亡命殊死已下贖死罪縑四
十疋右趾及髠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餘如
即位初制十八年詔贖死罪減縑十疋章帝建初七年/詔又減縑十疋如永平初年故事右趾髠鉗
已下各/有差和帝永元六年廷尉陳寵言今律令贖罪已下
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宜令三公廷
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并大辟耐罪贖罪為三千悉
刪除其餘條使與禮相應議未及施而寵免後遂寢順
帝漢安二年令罪囚殊死已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
[116-6a]
入贖者遣詣臨光縣居作二嵗桓帝建和三年詔死罪
亡命已下贖各有差靈帝建寜元年令天下繫囚未决
入縑贖各有差三年及熹平六年光和三/年中平四年俱有此令
晉新律意善功惡以金贖之金等不過四兩
梁武帝即位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
中代民悦法行莫尚乎此可依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其
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
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
[116-6b]
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刑二嵗已上為耐
罪言各隨技能而任使之也有髠鉗五嵗刑笞二百收
贖絹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嵗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
嵗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嵗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
一兩已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贖髠鉗
五嵗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匹贖四嵗
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匹贖三嵗刑者金一斤四
兩男子十匹贖二嵗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罰金十二
[116-7a]
兩者男子六匹罰金八兩者男子四匹罰金四兩者男
子二匹罰金二兩者男子一匹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將吏已上及女子應有罰
者以罰金代之天監三年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
是除贖罪之科大同十一年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陳存贖罪之律其三嵗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嵗刑有官者贖論一嵗刑無官
[116-7b]
亦贖論
元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至多後乃令當死
者其家獻金馬以贖
北齊律贖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匹流九十二匹
刑五嵗七十八匹四嵗六十四匹三嵗五十匹二嵗三
十六匹各通鞭笞論一嵗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鞭杖
毎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匹無絹之鄉皆准絹收
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
[116-8a]
正决法合贖者謂流内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
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後周制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
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
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
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逺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婦人
當笞者聽以贖論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徒
者依限嵗收絹十二疋死罪者一百疋其贖刑死罪五
[116-8b]
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
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
隋制官品第九已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
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
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毎等加銅十斤三年則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毎等則加銅十斤三千
里則百斤矣絞斬二死刑皆贖銅百二十斤煬帝即位
以髙祖禁網深刻毎加減降時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
[116-9a]
銅亦加二倍為差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唐律贖銅之數及以官當罪之法大略悉準隋制以官
當徒者五品以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
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
同皆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
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七品/五品
已上官親屬流罪/已下得減一等軍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廢疾
[116-9b]
犯流罪已下者準此𤣥宗天寳六載敕節文其贖銅如
情願納錢毎斤一百二十文若欠負官物應徴正贓及
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限三年一人一日
折絹四匹若㑹恩其物合免者停役憲宗元和三年詔
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一人専
勾當及時申報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如罪不繫奏
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準前申送御史臺充本色給
用仍差御史一人専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如罪名
[116-10a]
未正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勾當差定後先具名奏
聞僖宗乾符三年敕應殘疾篤疾犯徒流罪或是連累
即許徴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已下者準律
文處分
晉髙祖天福六年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
是散官不計髙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
院覆奏應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
有散試官者應内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
[116-10b]
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内
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歩
司判官雖有曽厯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已
下依决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宋制最慎贖刑非入議者幾不得與刑統名例律有用
官䕃減贖之條太祖乾徳四年通考作開/寳四年以大理正髙
繼申言具雜/議篇詔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曽任本朝官及仕
前代三品已上官有功恵及民者乃得請又定流内品
[116-11a]
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已上依當贖法諸司受勒留
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决罰論太
宗淳化四年通考作端/拱三年詔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贖長
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並决杖遣之不以贖論婦
人犯杖已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仁宗議
立贖法詔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
茶酒鹽税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
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
[116-11b]
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専用刑罪之
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於刑
措其議科條非著於律者或冐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
誤可憫别為贖法郷民以榖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榖
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
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至和
初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
母妻子流罪已下聴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
[116-12a]
巨蠧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
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以為失刑神宗熈寜四
年前單州碭山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尉
嘗納官贖父配𨽻罪願同舉人例得免丁徭詔復賜出
身仍與注官時中書言刑名未安者五條其四令州縣
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衆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
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决後竟不行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犯罪者
[116-12b]
聴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太祖七年于厥
掠生口者俾贖其罪放歸本部興宗重熈元年詔執事
官公罪聴贖私罪各從本法
金國舊俗凡親屬犯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
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世宗大
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决杖聽
贖再犯者不聽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
先廉恥既無廉恥何以贖為時焦旭攝左警巡事以杖
[116-13a]
親軍百夫長有司論當杖决帝曰旭親民吏也若因杖
有官人復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贖章宗泰和元年
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宣宗時完顔伯嘉知歸徳府上
言乞雜犯死罪已下許納粟贖免宰臣奏伯嘉前在代
州嘗行之盖一時之權不可為常法遂寢
元制諸職官犯夜及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又諸
年老七十已上年幼十五已下不任杖責及癃篤殘疾
有妨科决者贖世祖至元二年諸王塔齊爾使臣庫庫
[116-13b]
楚至北京花道驛手殺驛吏郝用及郭和尚有㫖徴鈔
十錠給其主以贖死二十一年以哈扎爾齊依舊揚州
鹽運使嵗市鹽八十萬石以贖過
明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
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實自開
國時啓之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贖
錢吏毎季類决之各還職役不附過杖已上記所犯罪
名毎嵗類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
[116-14a]
陟之吏典亦備銓選降叙至於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
笞四十已下者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
杖已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叙至嚴也然
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贖及雜犯死罪已下矣三十
年命部院議定贖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
徒流遷徙者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互有
異同及頒行大明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等刑
悉視今定贖罪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永樂四
[116-14b]
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繋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
成祖諭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乆繫不决天氣沍寒必有
聽其寃死者凡雜犯死罪已下約二百悉准贖𤼵遣仁
宗初即位諭都察院言輸罰工作之令行有財者悉倖
免宜一論如律乆之其法復弛英宗正統間侍講劉球
言輸罪非古自公罪許贖外宜悉依律時不能從其後
循太祖之例益推廣之凡官吏公私雜犯准徒已下俱
聽運炭納米等項贖罪其軍官軍人照例免徒流者例
[116-15a]
贖亦如之矣贖罪之法明初嘗納銅成化間嘗納馬後
皆不行不具載惟納鈔納錢納銀常並行焉而以初制
納鈔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
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情重者
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
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宣宗
宣徳二年定笞杖罪囚毎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毎
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
[116-15b]
笞杖所定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按
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景帝景泰元年令問擬笞杖
罪囚有力者納鈔笞十二百貫毎十以二百貫遞加至
笞五十為千貫杖六十千八百貫毎十以三百貫遞加
至杖百為三千貫其官吏贓物亦視今例折鈔英宗天
順五年今罪囚納鈔毎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
五十貫至杖六十増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
百貫憲宗成化二年令婦人犯法贖罪孝宗𢎞治十四
[116-16a]
年定折收銀錢之制例難的决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毎
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毎十以二百貫
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
銀五錢毎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
十應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毎銀一兩折錢七
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武宗
正徳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
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世宗
[116-16b]
嘉靖七年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罪有
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行於南
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决者有贖
罪例鈔老幼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鈔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其鈔二
百貫折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
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
笞一十止贖鈔六百文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
[116-17a]
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蓋律鈔與例鈔貫
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毎鈔
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
銀七釐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
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按廷聲此奏謂律鈔輕例鈔/重然律鈔本非輕也祖制毎
鈔一文當銀一釐所謂笞一十折鈔六百文定銀七釐/五毫者即當時之銀六錢也所謂杖一百折鈔六貫銀
七分五釐者即當時之銀六兩也以銀六錢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以銀一兩比例鈔折銀不及一分而欲以
此懲犯罪者之心宜其勢有所不行矣特以祖宗律文/不可改也於是不得已定為七釐五毫七分五釐之制
[116-17b]
而其實所定之數猶不足以當所贖者之罪然後例之/變通生焉考洪武朝官吏軍民犯罪聴贖者大抵罰役
之令居多如發鳯陽屯種滁州種苜蓿代農民力役運/米輸邊贖罪之類俱不用鈔納也律之所載笞若干鈔
若干文杖若干鈔若干貫者特垂一代之法爾然按三/十年詔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
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十五石俱運納甘州威/虜就彼充軍計其米價脚價之費與鈔數差不相逺其
定為贖鈔之等第固不輕於後來之例矣然罪無一定/而鈔法之乆日變日輕此定律時所不及料也即以永
樂十一年令斬罪情輕者贖鈔八千貫絞及榜例死罪/六千貫之詔言之八千貫者律之八千兩也六千貫者
律之六千兩也下至杖罪千貫笞罪五百貫亦一千兩/五百兩也雖革除之際用法特苛豈有死罪納至八千
兩笞杖罪納至一千兩五百兩而尚可行者則知鈔法/之弊在永樂初年已不啻輕十倍於洪武時矣宣徳時
[116-18a]
申交易用銀之禁冀通鈔法至𢎞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及嘉靖新定條例詳見下文俱以有
力稍有力二科贖罪有力米五斗准律之納鈔六百文/也稍有力工價三錢准律之做工一月也是則後之例
鈔纔足比於初之律鈔耳而况老幼廢疾諸在律贖者/之銀七釐五毫准鈔六百文銀七分五釐准鈔六貫凡
所謂律贖者以比於初之律/鈔其輕重相去尤甚懸絶乎是時重修條例奏定贖例
在京則做工毎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運囚糧毎笞/一十
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毎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
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甎毎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
九/兩運水和炭五等毎笞一千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116-18b]
灰最重運炭最輕此諸罪初皆令親自赴役事完寧家/無納贖之例其後法令益寛聽其折
納而估算事/力亦略相當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頗有力次/有力各等因御
史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毎米五斗納榖一石初/折銀上庫後納榖上倉
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
職正妻及例難的决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收者笞杖毎
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婦人及天文生餘罪收
贖者毎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收銀七釐五毫於是輕
重適均天下便之至萬厯十三年復申明焉遂為定制
[116-19a]
明法充軍之例最嚴有終身有永逺永逺者罰及子孫
皆以實犯死罪減等者充之嘉靖間有請開贖軍例者
世宗曰律聽贖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減從謫
發不可贖御史周時亮復請廣贖例部議審有力者銀
十兩得贖三年已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贖軍之
議卒罷御史胡宗憲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發充邊
軍者宜令納銀自贖部議以為然因擬納例以上帝曰
豈可預設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復不允凡律贖若天文
[116-19b]
生習業已成能専其事犯徒及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
贖婦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贖如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應十
二貫除决杖准訖六貫餘鈔六貫折銀七分五釐他倣/此其决杖一百審有力又納例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應
收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凡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廢疾
犯流已下收贖八十已上十嵗已下及篤疾盜及傷人
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者依幼小論並得收贖如六/十九
已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他或七十九已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
[116-20a]
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勿論不在收贖之例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後老疾合/計全贖鈔十二貫除已杖六十准三貫
六百文剩徒一年應八貫四百文計算毎徒一月贖鈔/七百文已役一月准贖七百文外未贖十一月應收贖
七貫七百文餘倣此即老幼廢疾收贖惟雜犯五/年仍科之盖在明初 真犯死罪不可以徒論也其誣
告例告二事已上輕實重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
論决全抵剰罪未論决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
聽收贖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實已决全抵剰二十/之罪未决收贖一貫二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内
止二十實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贖二貫四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實已决全抵剰
[116-20b]
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併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内止杖
六十徒一年實已决以總徒四年論全抵剰杖四十徒/三年之罪未决以連徒折杖流加一等論共計杖二百
二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剰杖一百贖鈔/六貫若計剰罪過杖一百已上須决杖一百訖餘罪方
聽收/贖又過失傷人准鬬毆傷人罪依律收贖至死者准/雜犯斬絞
收贖鈔四十二貫内鈔八分應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應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已徒五年
再犯徒收贖鈔三十/六貫若犯徒流存留飬親者止杖一百
餘罪收贖其法實杖一百不准折贖然後計徒流年限/一視老幼例贖之此律自英宗時詔有司行
之後/為制天文生婦女犯徒流决杖一百餘罪收贖者雖罪
[116-21a]
止杖六十徒一年亦决杖一百律所謂應加杖者是也
皆先依本律議其所犯徒流之罪以誥減之至臨决時
某係天文生某係婦人依律决杖一百餘收贖所决之
杖並須一百者包五徒之數也然與誣告收贖剰杖不
同盖收贖餘徒者决杖而贖徒收贖剰杖者折流歸徒
折徒歸杖而照數收贖之其法各别也其婦人犯徒流
成化八年定例除姦盜不孝與樂婦外若審有力并决
杖亦得以納鈔贖罪例毎杖十折銀一錢為率/至杖一百折銀一兩止凡律所
[116-21b]
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罪者贖决杖一百也徒
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囚徒流皆决杖不贖惟𢎞治
十三年許樂戸徒杖笞罪亦不的决此律鈔之大凡也
例鈔自嘉靖二十九年定例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
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
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
灰運炭運甎納米納料等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
等例應革去職役此係行止/有虧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
[116-22a]
杖罪的决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
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
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
做工時新例犯姦盜受贓為行止有虧之人㮣不許贖
罪惟軍官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不用五刑條
例的决實配之文所以寛武夫重責文吏也於是在京
惟行做工運囚糧等五項在外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項
法令益徑省矣大抵贖例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
[116-22b]
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鈔法既壊變為納銀納
米然運灰運炭運石運甎運碎甎之名尚存也至萬厯
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
行而法更歸一所謂通變而無失於古之意者此也初
令罪人得以力役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徒流按年限笞
杖計日月或修造或屯種或煎鹽炒鐵滿日踈放踈放
者引赴御橋叩頭畢送應天府給引寜家合充軍者發
付陕西司按籍編發後皆折納工價惟赴橋如舊宣徳
[116-23a]
  初詔官吏軍民自死罪至笞四十分十等納米贖罪納
  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復用不納者乆繫不釋其法
  最弊有司復奉行不善拘繫滿獄二年御史鄭道寧言
  納米贖罪朝廷寛典乃軍儲倉拘繫罪人無米輸納自
  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中俞士吉因奏
  囚無米者請追納於原籍匠仍輸作軍仍備操若非軍
  匠則追還所𨽻州縣遣之詔如其請伏讀/
御批通鑑輯覽曰金作贖刑古人欽恤之義苟情有可矜而/ 罪非不赦許其納米弛罪亦未始不可今不問其願與否
[116-23b]
 而强之使從令無力者轉受無窮之/累則是為利起見而非為仁行權矣蓋明律頗嚴凡朝廷
  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於贖例所以濟
  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
  儲賑荒宫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
  法比厯代特詳云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