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贖刑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
聴以贖論
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
興宗重熈元年詔職事公罪聴贖私罪各從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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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親屬有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聴
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
章宗㤗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
元制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職官犯夜者贖諸
年老七十以上年㓜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贖諸罪人癃
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凡應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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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贖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
緩急而實邊足儲賑荒宫府頒給諸大費徃徃取給於
贓贖二者故贖法比厯代特詳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
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
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開於太祖云
凡律贖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徒流者決
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
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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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
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㓜
小事發時長大者依㓜小論並得收贖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輕實重虚
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剰罪未論決笞杖
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又過失傷人準鬭
毆傷人罪依律收贖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贖若犯徒
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至例贖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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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
鈔鈔法既壊變為納銀納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職官以俸贖罪例並見/刑志
以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特為屈法許得以
俸贖罪遂著為令後三十二年奏準凡應罰官員月
俸計十分為率追罰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罰鈔一百
文
八年二月命雜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謫鳯陽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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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屯種贖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
每笞二十杖一十準役十日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
死罪罰戍邊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輸粟北邊自贖
二十五年復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運米例死罪一
百石徒流遞減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
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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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贖罪事例
舊律公罪應笞者官照等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
還職役不記過杖以上記所犯罪名每嵗類送吏兵
兩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陟之吏典亦備
銓選降叙至於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
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杖以上皆的
決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叙至嚴也至是命部院
議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徒流遷徒者俸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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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至有異同及頒行大明
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等刑悉視今定贖罪
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
成祖永樂三年七月定京倉納米贖罪之例
先是帝以北平軍餉不繼令獄囚輸米贖罪兼省餽
運之勞雜犯死罪六十石徒流遞减輸畢釋之至是
户部奏量増贖罪米聴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於是
令死罪輸米一百一十石徒流以下俱加倍舊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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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五月又定死罪六十石流以下遞減俱於北京
官倉給糧自偹牛車運赴懐來從都御史李慶等奏
也
十一年五月定贖鈔例
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重者依律處治外其
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
杖笞納鈔有差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又定笞杖罪每
一十贖鈔二十貫徒每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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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罰鈔悉如笞杖所定至景帝景㤗元年十
月以鈔法不通又定笞罪每十贖鈔二百貫至笞五
十為一千貫杖罪每十三百貫至杖一百為三千貫
英宗天順五年再定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
百五十貫至杖六十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
二百貫
十五年二月詔雜犯死罪囚輸役北京自贖
宣宗宣德元年正月詔赦死罪以下運糧宣府自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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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更定運磚贖罪例
先是永樂十七年六月詔雜犯死罪以下運磚贖罪
至是法司言永樂中官吏犯笞杖徒流死罪罰運磚
畢日各還職役軍民着役寜家是葢一時權宜今宜
有差等帝令羣臣㑹議凡雜犯死罪以下有力者俱
依永樂中例若官吏犯贓死罪及徒流罪者仍發北
京地方為民
七月令南京法司罪囚入米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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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死罪至笞一十分十八等各自備米於南京倉上
納百石至二石有差
臣/等謹按是時納米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皆
復用不能納者雖笞杖乆繫不釋徃徃至死後以
御史張純言貧人罪輕者始免追繫云
二年七月定岷州洮州河州臨洮納米贖罪例
岷州洮州二衛死罪十石流以下有差河州臨洮二
衛死罪十三石流以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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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月定陜西西安府納米贖罪例
時以陜西去岷洮等衛路逺輸粟者延緩勅法司加
増米數令於西安府永豐倉上納於是死罪加至十
六石流以下皆遞増之
五月更定納米之例
時刑部奏軍卒工匠納米者多逋逃負欠於是令官
吏依例納米軍匠力能納者如官吏例若家逺不能
者行原籍追納就彼官倉收貯若非存留操備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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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遞囘納米
四年正月分定南北納米贖罪例
帝欲寛恤罪囚令法司㑹議贖罪事例於是御史顧
佐等奏南京水運良便北京陸路頗難請令北京法
司並直𨽻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官吏軍民人等
犯罪俱納米於北京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以下遞
減南京法司及湖廣江西並南直𨽻太平等府州縣
罪犯官送北京吏典人等納米於南京倉浙江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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𨽻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直𨽻鳯陽等府州縣罪犯
納米於淮安倉徐州納米於臨清倉俱依南京例死
罪官吏一百石軍民八十石流以下遞减其監守盜
糧兠攬貨物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從之
二月定陜西寜夏諸衛加米贖罪例
舊例寜夏犯罪者令於西安府倉納贖時以寜夏倉
無儲偫令於本處納米數準岷洮二衛例加倍之
五年七月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準雜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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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各依年限準工杖罪準工十月笞罪五月
六年七月定四川納米贖罪例
時以四川松潘諸衛山路險逺糧餉難運㑹川諸衛
開礦需米䟎運不便所司各請以屬内罪囚納米贖
罪於是部議松潘去四川城千里死罪二十石流以
下有差㑹川去四川城道里倍於松潘其米視松潘
各減之詔從其議
八月定萬全諸衛納米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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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軍都督府奏萬全近邊糧餉為重請令罪囚納贖
部議有力納米者就近運赴獨石等衛倉納完死罪
十二石流十石徒八石杖五石笞三石從之
英宗正統元年二月令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又犯死罪
者決杖一百再收贖鈔三十六貫仍照先犯原擬發落
三犯奏請區處
九月定蘭縣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鎮守陜西都御史陳鎰巡撫山西河南侍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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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俱奏納米麥豆贖罪至是部議蘭縣倉死罪三十
石流以下有差黄河迤北荘浪等處宜稍減死罪二
十石流以下有差帝從之
三年八月以陜西饑令雜犯死罪以下輸銀贖罪送邊
吏易米賑之
户部議定例死罪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
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
五等俱遞減五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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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以大興宛平二縣缺糧賑濟命罪囚納米贖罪
死罪七十石流罪五十五石徒罪五等各以五石遞
減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五斗
六年十二月命廣西吏典知印承差有犯贓罪者免其
觧京運磚就發昭平等遞運所擺運
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各照年限笞杖納米完日疎
放
九年十二月定納草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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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言民間芻草嵗用不給請令法司囚犯以四分
為率二分仍舊運磚運糧二分輸草二死罪納草一
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以
下以次遞減從之
十四年定通州運米贖罪例
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以
下遞減通州運至居庸闗隆慶衛等倉死罪九十石
三流以下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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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景㤗二年七月定成都重慶二府運米贖罪例
自成都府支米運赴播州者雜犯死罪二十五石三
流以下遞減自重慶府運至貴州者死罪一十八石
三流以下遞減
三年三月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徳倉贖
罪
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
等遞減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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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定直𨽻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御史鄒來學奏定永平山海等處有犯輕重罪
名俱於本處備糧贖罪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
七十石其餘四等徒遞減十石杖罪每等二石笞罪
每等一石至是命保定真定等處贖罪則例一如鄒
來學所奏行之四年四月以直𨽻災又更定納贖例
死罪六十石流以下有差
四年正月更定輸作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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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刑科言法司論笞杖罪遣運糧運石運灰等項俱
以笞杖數多寡定所運物多寡惟輸作者不論多寡
五笞概輸作三月五杖概輸作六月輕重未當比者
刑部有同論杖罪而或令納鈔或令運糧運石輕重
亦未盡愜輿論章下三法司議當輸贖者笞罪納鈔
無力者輸作雜犯死罪及流徒杖罪運糧運石無力
者煎鹽炒鐡輸作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如本限杖
一百六月笞五十三月杖笞每降一等遞減俱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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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為差其在守衛操僃官旗軍校例難的決者俱納
鈔無力者住俸輸作婦人坐詿誤者輕罪願納鈔贖
者聴俱從之
五年五月令在京罪囚於通州運米赴宣化贖罪
斬絞四十石流以下有差六年五月又以宣府道逺
難運又令自備米運赴宣府斬絞以下各減舊例之
半
七年三月以山東諸省災令輸贖者暫抵以麥豆
[139-13a]
從御史李宏請也
英宗天順五年二月命法司詳定運磚運炭等例
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
一千二百斤磚七十箇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
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餘四笞五杖各遞加之徒一年
運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箇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
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三流各遞加
之雜犯二死各運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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箇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
千二百斤
憲宗成化二年令罪囚納馬贖罪
徒二年與二年半者納馬一匹徒三年與流罪二匹
死罪三匹餘銀不及市馬一匹者送兵部㑹太僕寺
收積
令罪囚納豆贖罪
死罪五十石流以下有差
[139-14a]
三月定婦人犯法贖罪例
時廣東按察司奏婦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具的決
但所犯多縁連累甚為可憫乞依納鈔事例為便法
司議自後所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的決餘
悉納贖著為令
刑法志曰凡律所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
罪者贖決杖一百也徒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
囚徒流皆決杖不贖後宏治十三年新樂戸徒杖
[139-14b]
笞罪亦不的決云
孝宗𢎞治十四年定折收銀錢之制
刑部奏定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百應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
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鈔八百貫折銀五錢
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應
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
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後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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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
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嘉靖
七年十二月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
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
行於南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
決者有贖罪例鈔老㓜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
鈔贖罪例鈔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百貫收錢三
十五文其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
[139-15b]
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
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笞一十止贖六百文比例鈔
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
為太輕葢律鈔與例鈔貫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
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
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重
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問刑諸司皆以此
例從事於是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
[139-16a]
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一十八兩運囚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
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
六十/三兩運磚每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九兩運水和
炭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灰最重
運炭最輕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
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每米五斗納榖一石初/折銀上庫後折榖上倉
稍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
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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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每一十折銀一錢其老㓜廢疾婦人及天文生
餘罪收贖者每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銀七釐五毫
於是輕重適均天下便之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詳定贖罪例
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
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
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灰運炭運甎納米納
料等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等例應革去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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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行止/有虧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
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
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軍丁人
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神宗萬厯十五年二月令府州縣自理罰贖俱令折穀
不許納銀有徒杖不能全完者量減石數其充軍罪重
情輕者亦許納贖
從工科給事中郭顯忠請也
[139-17b]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