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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五十四
雍正十三年四月
上諭七道
初三日奉
上諭據浙江廵撫程元章奏稱向因杭州漢軍四旗壯丁
生齒蕃衍於雍正十一年間倣照閩省之例挑選餘兵
三百名撥歸督撫標下頂補緑旗名糧臣查浙省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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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標只有撫標兩營共額兵七百餘名内除隨糧公糧
外實在兵丁止六百餘名非若閩省督撫兩標兵丁數
千名可比杭城省㑹重地城守營額兵原少而撫標弁
兵亦一體派差凡廵緝私鹽查拏盗賊等事在在需兵
差遣而新補旗兵例不派撥則標兵應付差使實有不
敷况撫標兵數無多每年出缺有限計算一年有餘僅
頂補四十餘名約畧餘丁三百名非厯十年之乆不能
補足不但經年守候抑且先後不均且緑旗亦有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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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頂補之缺未免向隅等語查雍正七年朕曽降㫖當
日各省設立漢軍駐防因人數不敷是以添設緑旗兵
丁令該將軍管轄今漢軍餘丁蕃衍足供差操之用嗣
後將軍標下緑旗兵丁缺出即將漢軍餘丁頂補如緑
旗兵丁之子弟内有祖父食糧年乆者著於本省督撫
等標營名糧准其充補此朕再三籌畫辦理者蓋以當
年漢軍人數不足是以添設緑旗兵丁今漢軍餘丁日
多仍令充補本將軍標下緑旗之缺於情理實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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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閩省之例以將軍所轄漢軍餘丁充補非將軍所
轄緑旗兵丁之缺從前閩省辦理未恊况浙江撫標額
兵本少豈可又分三百名令漢軍充補若果漢軍餘丁
繁多當另思所以安頓之法著將閩省從前頂補緑旗
之漢軍撤囬俟本標缺出頂補其缺仍給還緑旗浙省
頂補甲兵亦著撤囬
又禮部將滿漢教習期滿人員帶領引
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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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教習舉人貢生多係不應即選之人考取補用即三
年期滿不過勤於訓課其職易稱只宜量加議叙以示
鼓勵從前議以知縣教職即用未免太優即如教習王
孚係雍正十年舉人科分甚淺若以其教習三年遽行
即用較之中式進士之人尚須分部學習挨班銓選者
遲速轉覺相懸殊屬太驟至舉人銓選教職亦須挨照
科分厯久方能銓補今以近科舉貢教習期滿俱准即
用以致年久應選之人轉多壅滯於銓法亦未均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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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習人員應如何酌定班次分别選用之處著交吏
部另行詳悉妥議具奏
初四日奉
上諭縣令為親民之官闗係民生休戚最為切近是以自
古帝王愼重司牧之選以端化民成俗之原朕亦屢降
諭㫖若果縣令皆能得人各治其邑各子其民竟可使
閭閻之中無一夫之失所此非誇大之論也凡選用知
縣者類多舉人進士出身之人其中才具可觀克稱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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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者固多而年老迂踈不諳吏治者亦復不少朕念其
攻苦寒窓幸登科目不忍遽令放廢於是定以改教之
例俾得邀一命之榮且居師儒秉鐸之席此朕隨材噐
使委曲成全之至意也况改補教職之後若果課士有
方通曉吏治仍可膺卓異薦舉以為上進之路此又在
本人之自勉竝未限以教職終其身也每見候選各員
有年老才庸不稱縣令之任而漫不自量仍欲勉强謁
選其意蓋以縣令為榮希圖僥倖且以到任之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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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仍可改補教職無礙於功名故為此茍且姑試之
計殊不思邑宰之職民社攸闗以不能勝任之人冒昧
銓選及至到任之後試看一年半載再請改教其間輾
轉更換時日已多事務廢弛之患有必不能免者豈非
庸碌貪位之人貽之咎耶嗣後科目出身之員若係㨂
選命徃者到任後不勝縣令之任准該督撫以教職題
請改補如係月選之員或年力衰邁或才識庸愚即當
於未選之先或臨選之際呈請改教若不自度量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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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知縣該員到任後著該督撫留心察看或以才力
不及或以溺職分别題叅不得奏請改教以遂其自便
之私如果有為人謹愼學問優通者著該督撫將應否
改教之處具本聲明送部引見請㫖
初六日奉
上諭前據理藩院奏稱鄂爾多斯上年收成歉薄貝子羅
卜藏請借倉糧議令辦理夷情事務郎中七十五㑹同
該扎薩克查明乏食蒙古先借支一個月口糧其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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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前應再行借支若干令定議呈報等語朕已允行
又據貝勒扎木陽齊旺班珠爾貝子那木扎爾色楞等
請借倉糧亦經理藩院議令七十五逹色照議辦理今
朕聞陜西神木榆林等處上年收成歉薄糧價昂貴而
鄂爾多斯蒙古之乏食者生計艱難多向神木榆林城内
就食甚為可憫該郎中七十五等從前未曽呈報及奉
㫖查辦之後又復怠忽遲延竟不上緊辦理甚屬不合
著七十五等即行㑹同該道將乏食蒙古查明一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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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該督撫一面酌動倉糧發給毋使乏食蒙古至於失
所至神木榆林等處乏食民人亦著該地方官查明酌
量辦理
十七日奉
上諭廣東開採一事十數年來内外臣工奏請者甚多朕
悉未准行上年總督鄂彌逹巡撫楊永斌奏稱開採以
資鼓鑄於粤民生計大有裨益言之再三朕發九卿確
議旋經議覆准行後復有數人條陳極言其不應行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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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再四思維廣東近年以來年穀順成米價平減盗賊
漸少地方寧謐與從前風景逈異今若舉行開採之事
聚集多人其中良頑不一難於稽察管束恐為閭閻之
擾累况本地有司現在勸民開墾彼謀生務本之良民
正可用力於南畝何必為此僥倖貪得之計以長喧囂
争競之風此時正在計議之初停止甚易著該部即行
文該省督撫令其遵諭停止
二十三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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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軍前遣囬之官員兵丁内著有勞績得傷殘疾者若
俱行革退殊覺可憫著該管大臣等詳查具奏官員賞
給半俸兵丁賞給一半錢糧以資養贍如有病愈復欲
請用者亦著具奏請㫖
二十六日正藍旗滿洲都統將擬補
陵寢防禦人員帶領引
見奉
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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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寢防禦與軍功世襲之官不同伊等之子准其保送者原
因本地舊人在彼處久住故加恩補授朕從前所降諭
㫖甚明同住於康熙五十五年始行補授防禦竝非本
地舊人輙將伊子披甲佛保柱保送前來殊屬不合著
將保送佛保住之大臣等交部嚴察議奏爾等通行傳
諭
陵寢處該管大臣嗣後防禦缺出其出缺之人若非本地舊
人伊等之子不必保送再爾等㨂選擬陪之驍騎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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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密雖出兵一次年紀尚少彼處差使亦少宜留伊在
京効力行走防禦員缺爾等於旗下揀選効力年久之
人帶領引見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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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