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f000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清-允祿 (master)


[132-1a]
 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三十二
  雍正十一年六月
上諭九道
  初七日奉
上諭上科進士分部學習者今已滿三年之朝著該部堂
 官秉公分别其應用部屬者著以六部主事歸班選用
 其應用知縣者即照進士甲第名次歸班選用該部詳
[132-1b]
 悉定議具奏
  初八日奉
上諭武弁中熟習水師之人甚為難得該管大臣若不於
 平日留心儲養何以收人地相宜之效每見督撫諸臣
 中有將熟習水師人員題請調用陸路者此皆未曽周
 詳籌算之故著通行傳諭嗣後細加體察若在水師中
 為平常之員而長於陸路者准其調補陸路若係長於
 水師之員俱留於水師員缺題補不可因陸路一時需
[132-2a]
 人輕易改調以致用違其長從前有如此悞用者可查
 明題請改調向後部中推陞之缺亦著該部聲明請㫖
  初十日奉
上諭據河南署撫孫國璽奏報豫省歴年耗羨銀兩除本
 地公事支用外現存司庫銀七十萬兩有零又社倉存
 貯穀麥等項共計二十八萬石有零等語此皆原任總
 督田文鏡在任多年殫心經理之所儲蓄者從前提解
 耗羨本是澄清吏治休養民生之意屢經降㫖此項出
[132-2b]
 自民間若本地公用充裕朕仍當加恩本地官民使之
 霑被惠澤不令歸入公帑也今豫省存貯耗羨既有七
 十萬兩之多而該省官員等每年所得養亷又巳敷用
 無須再為増添正當加惠閭閻俾令邀恩於格外著將
 河南本年地丁錢糧蠲免四十萬兩即以存貯之耗羨
 照數撥補還項該督王士俊可督率有司敬謹奉行使
 豫民均霑實惠大凡耗羨多餘之省該督撫藩司等往
 往不甚愛惜隨數用去並不為百姓計而存撙節之心
[132-3a]
 即如晉省廵撫養亷每年至三萬兩而藩司至一萬五
 千兩皆相沿以為固然若伊等留意民生諸凡早為節
 省則儲蓄充盈亦可為加惠編氓之助矣
  十四日奉
上諭各省挑選之勇健兵丁朕原冀其黽勉出力各圖上
 進之路以膺國家厚澤無奈其中賢愚不等優劣不齊
 是以不得不甄别挑汰以示勸懲今挑出赴營各兵既
 循分守法有奮勇効力之心著給與馬歩戰糧俾得内
[132-3b]
 外充裕其自甘起程之時每人借支銀十二兩共一萬
 四千七百兩并上年十月借過製辦鞦轡等項未扣銀
 二千五百三兩零俱著賞給免其在月餉内坐扣以示
 朕格外加恩之至意著總兵周一徳等曉諭各兵知悉
 其挑汰之三百二十九名或係庸劣無能或係强横不
 法者前巳降㫖令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收管約束
 不許出境生事即民壯快役亦不可令其充當若有心
 懷怨望揑造浮言並恃强肆横鬬毆不法等事該地方
[132-4a]
 官立即拘拿禀知督撫提鎮一靣奏聞一靣將該犯即
 行正法從前所降諭㫖甚明著該部再行通飭令該地
 方官出示遍行曉諭
  十七日奉
上諭從前雲貴廣西等處不法土司除首惡懲治外其餘
 人等則令安插内地給以房屋地畝俾得存養不致失
 所聞該省督撫等不即留心經理遲至一二年後始撥
 給房地以為養贍而地畝又相隔遥逺土司不能親自
[132-4b]
 耕作惟賴該縣知縣代徵糧穀易銀轉交每年非被佃
 户侵收即胥吏中飽有名無實以致各土司饑餓困頓
 竟有私自逃匿者重負朕體恤生全之至意著通行曉
 諭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該督撫悉心稽查若有從前
 辦理不善之處即行更改並飭有司等不時體察務令
 安全以受國家豢養之澤儻仍疎忽從事必嚴加議處
  十八日平郡王福彭奏繼祖母𤓰爾佳氏歸母家守
  節三十餘年請迎歸奉養奉
[132-5a]
上諭平郡王繼祖母守志三十餘年甚屬可嘉准照王所
 請迎歸奉養仍加恩旌表著宗人府㑹同禮部定議
  二十一日奉
上諭國家祀典最宜愼重至於
文廟春秋祭儀尤宜備物盡誠以申敬禮聞外省州縣中
 有因除荒而裁減祭祀公費者朕思銀數若少難於措
 辦或致祭品簡略或致派累民閒二者均未可定著各
 省督撫查明所屬若有除荒減費之州縣即於存公銀
[132-5b]
 内撥補以足原額務令粢盛豐潔以展朕肅將禋祀之
 誠
  又奉
上諭由京師至江南道路往來行旅繁多朕於雍正七年
 特遣大臣官員前往督率地方官修理平治不惜帑金
 成功迅速又令道旁種樹以為行人憇息之所比時田
 文鏡董率河南官員種植培養林木茂密較勝他省經
 過之人皆共見之凡此道路樹木皆朕降㫖交與該地
[132-6a]
 方官隨時留心保䕶者近聞官吏怠忽日漸廢弛低窪
 之處每多積水橋梁亦漸折陷車輛難行道旁所種栁
 樹殘缺未補且有附近兵民斫伐為薪者此皆有司漫
 不經心而大吏又不稽查訓戒之故甚屬不合著傳諭
 該督撫等轉飭有司照舊修理務令平坦整齊或遇雨
 水泥潦隨損隨修不得遲緩其應行補種栁樹之處按
 時補種並令文武官弁禁約兵民不得任意戕伐儻有
 不遵將官弁題參議處兵民從重治罪
[132-6b]
  二十三日刑部以江南丹徒縣民謝天祥毆死王茂
  生一案請
㫖奉
上諭謝天祥從寛免死照例發落准留養親夫獨子准其
 留養乃國家法外之仁而兇惡之徒往往恃有恩例肆
 意妄行或衆人共毆而推卸於此一人或一人獨承以
 脫衆人之罪而無識之有司又或以姑息為寛大假借
 遷就以定讞獄種種弊端難以悉數是以每年奏請留
[132-7a]
 養之案甚多凡殺人者抵償乃天理人情之正或其中
 情有可原而曲從寛典此又體古帝罪疑惟輕之意而
 隨事酌量者若不論情罪之輕重而但以獨子槩令從
 寛已非情理之當况其間未必盡係獨子乎有罪之人
 僥倖漏網恐成長姦之漸但定例已久朕不便遽行改
 易且不教而殺有所不忍著通行曉諭内外軍民人等
 已身既為獨子更當思念父母無依謹身奉法以逺刑
 辟若好勇鬭狠怙惡不悛數年之後獨子傷人之案仍
[132-7b]
 復不減朕惟有執法定罪以懲兇頑不能曲為寛假也
 著該管大臣官員通行宣布逺鄉僻壤之人咸使聞知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