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
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即誣告重
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
[024-1b]
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
疏義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
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
告事重于徒二年者減所告
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
幼減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註云所犯雖不
合論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
犯罪雖不合論而卑幼告之依法猶坐即誣告期親
[024-2a]
尊長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誣罪三等假有誣告
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
亦是計加得重于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
等謂告得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處徒二
年若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亦減期親二等合徒
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
雖實徒一年半之類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
[024-2b]
麻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
半徒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長
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
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疏義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
原各依律科㫁故云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
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
[024-3a]
雖論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或侵奪財物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
不得别告餘事註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
卑幼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檢二十五疋實五
疋虛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
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状正當累併之條将
[024-3b]
重併輕總為三十疋減所告罪一等合處徒三年
告緦麻卑幼問答一/
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
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
下以凢人論
疏義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隱既
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杖八十告大功
卑幼減小功一等期親卑幼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
[024-4a]
誣告期親重于杖六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
弟姪九十杖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罪
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凢人論仍得杖
九十
答曰律云毆傷妻者減凢人二等死者以凢人論若
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誣告期親卑幼
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
[024-4b]
若誣告妻須減所誣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
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論
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者亦不坐被告
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子孫違犯敎令
諸子孫違犯敎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
[024-5a]
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義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敎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
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禮云七十貳膳
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故有闕者合徒二年故
註云謂可從而違堪
愆家實貧窶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
父母父母告乃坐
部曲奴婢告主
[024-5b]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
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
緦麻加凢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
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疏義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雖屬
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
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註云被首者同首法謂
其主雜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
[024-6a]
奴婢獲罪主得免科奴婢為主隱雖告凖名例律相
容隱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隱
條無相隱字故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
里數者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親徒一年稱大功
以下小功緦麻亦同此等
所誣之罪重于徒一年緦麻加凢人一等若誣告主
緦麻親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
功徒二年半之類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計等
[024-6b]
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即奴婢訴良妄
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状而妄訴良云主壓充賤
者合徒三年不同誣告主者開其自理之路部曲減
一等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
主不在
誣告府主刺史縣令
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疏義曰誣告本屬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謂誣告
[024-7a]
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等事虛亦準此徒法加罪其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屬
府主刺史縣令者自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投匿名書告人罪問答一/
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
置懸之/俱是
疏義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潛投犯狀以告
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註云謂絶匿姓
[024-7b]
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
之於街衢或置之於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
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
科非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期
親卑幼減凢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
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凢人
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
即依減法
[024-8a]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
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聞者徒三年
疏義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以絶欺
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
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
實亦不合坐若是首
得罪輙上聞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或不測
理須聞奏不合燒除
[024-8b]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虛或實捉獲所投
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答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送官者
法處徒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之路但反逆之徒
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
送官聞奏状既是
誣告之法
因不得告舉他事問答一/
[024-9a]
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巳者聽之
疏義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巳者得告
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嬰
枷鎖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舉他事又
準獄官令囚告宻者禁身領送即明知謀叛以上聽
告餘凖律不得告舉
孫不孝及同居之内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
[024-9b]
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疏義曰老小及篤疾之輩犯法既得勿論唯知謀反
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居之内為人侵
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
發不合為受官司受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
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
十之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有别事其事與餘人連坐官司
[024-10a]
合受與否
答曰律云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此既首論身事非
闗别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合為受被首之者仍
依法推科
犯罪經所在官司首
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之官不
得輙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隨近官司若受
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
[024-10b]
上有須掩捕者仍依前條承告之法
疏義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陳首者
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曹局並是所在
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
曹司不許輙受首事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
之輩並即須追掩故聽于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
隨近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
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近州縣及
[024-11a]
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戸合徒三年
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
有支黨事須掩捕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
不掩還同知而不告之罪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
大逆謀叛不告者流
以赦前事相告言問答一/
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為理者
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
[024-11b]
疏義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謂事應㑹赦始是赦前
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舊言告假有
㑹赦監主自盜得免有人輙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
謂告徒一年贓罪者監主自盜即合除名告者還依
比徒之法科罪官司違法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
論謂若告赦前死罪前人雖復未决告者免死處加
役流官司受而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稱各加役
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彈舉
[024-12a]
之坐
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與改正徴收及追見贓之
類/
疏義曰事須追究者備在註文不用此律者謂不用
入罪之律註云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謂違
律為婚養奴為子之類雖㑹赦須離之正之赦限外
蔽匿謂㑹赦應首及改正徵收過限不首若經責簿
帳不首不改正徵收及應徵見贓謂盗詐之贓雖赦
[024-12b]
前未
問曰準誣告條至死而前人未決聽減一等流罪以
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虗得減一等又準官司
入人罪若未決放聽減一等有誣告赦前死罪官司
受而為推得依此條減罪與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為
理者以故入人罪論此是赦前之罪
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
[024-13a]
死者處加役流
告人罪須明注年月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
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告罪一等即被殺被盜及水
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虗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
得輙受告事辭牒若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疏義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犯實状
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
[024-13b]
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辭為推並準所告之状
減罪一等即以受辭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
流處徒三年之類即被殺被盜為害特甚或被人決
水縱火漂焚財物盜即不限强竊漂焚不問多少告
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稱疑推問雖虗皆不反坐若
稱疑者官合亦不合受理即雖受理官司亦得免科
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
辭牒告謀叛以上
[024-14a]
法
為人作辭牒加状
諸為人作辭牒加増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
罪重減誣告一等
疏義曰為人雇倩作辭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増
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減誣告罪一等假有前人
合徒一年為人作辭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誣
半年減誣告一等合杖九十之類若因雇倩受財得
[024-14b]
贓重者同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坐贓之罪如贓重
從
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
等雇者從敎令法若告得實坐贓論雇者不坐
疏義曰上文為人作辭牒雖復得物不雇誣告因有
加增得減誣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謂彼
此同謀本共誣搆情規陷害故與自誣告罪同贓重
者坐贓論加二等假有得絹十疋受雇誣告人一年
[024-15a]
半徒坐贓論
雇者從敎令法依下條敎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仍
得一年徒若告得實坐贜論謂受絹十疋告得實事
合徒一年之類雇者不坐以其得實故得無罪
敎令人告事虗問答一/
諸敎令人告事虗應反坐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為首
敎令為從
疏義曰敎令人告事虗應反坐謂誣告人者各反坐
[024-15b]
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
賞文或有反逆臨時有加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敎令
者為從
問曰律云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敎令為從未知
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答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原無等級既無首從之法
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别作節文約從杖一百
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虗即告者為首合杖一
[024-16a]
百教令為從合杖九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
準此假有輕
即敎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
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若敎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
罪一等雖誣/亦同<
疏義曰其有敎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敎人部曲
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一等其告緦麻
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
[024-16b]
故云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謂被敎告緦
麻以上親及
孫本既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處
流註云雖誣亦同謂雖敎誣告亦減罪一等既上條
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
各勿論此條但云敎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一等既
外孫以下亦準敎令告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敎人
部曲奴婢告主期親以下雖無别理亦合有罪敎告
[024-17a]
主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敎告主大功以
邀車駕撾鼓訴事
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
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義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于衞闕之下撾
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
各合杖八十註云即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
[024-17b]
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
十若其不實之中有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
即從上書詐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即親屬
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疏義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毁傷者皆
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即親屬
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024-18a]
為訴者與自訴同自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
訴罪同
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
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疏義曰凢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明文謂
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
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
[024-18b]
非越訴依令聽理者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條加一等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
若越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状
訴不給状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
罪一等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疏義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鼔若上表申訴者主
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不受一條杖六
[024-19a]
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其邀車駕訴人輙入部
伍内者杖六十註云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
簿令駕行導
註云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
儀仗依本品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虗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受表恒有中
書舍人給事中御史三司監受若不於此三司上表
[024-19b]
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訴是名越訴不以實者依上
條杖八十得實者不坐
强盜殺人
諸强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
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
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檢校
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
疏義曰强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
[024-20a]
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
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
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六
十以上不為告
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逺近準
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司不即
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等相推或假以
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
[024-20b]
減二等謀殺人已傷及殺部曲奴婢比竊盜不告科
之
監臨知犯法
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
糾彈之官減二等
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法令格式之事
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
[024-21a]
者得杖八十之類糾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糾彈
者其金吾當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
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
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
者皆勿論
疏義曰即同伍保内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
犯知死罪不糾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糾杖一百知徒
[024-21b]
罪不糾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糾無罪其伍保
之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
糾亦皆勿論雖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
糾不合科罪
唐律疏義卷二十四
[025-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二十五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詐偽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