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二十四條/<
疏義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
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髙齊改為
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
革原其㫖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
[016-1b]
重防廏庫是訖須備不虞故此論兵次於廏庫之下
擅發兵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
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文書
疏義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勅書勘同始
合差發若急須兵處凖程不得奏聞者聴便差發即
須言上若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輒擅發十人以上九
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滿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
[016-2a]
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絞故注云謂無警急又
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謂凖程
應得言上者並須待報若不待報猶為擅
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發九人以下律令無
文當不應為從重
給與者隨所給人數减擅發一等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告令發遣即坐<
疏義曰雖有發兵文書執兵者不合即與亦須先言
上待報然後給與違者隨所給人數减擅發罪一等
[016-2b]
故注云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告令發遣即坐不
必要待兵行
其寇賊即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内
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得調發給與並
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疏義曰若有冦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及國内
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賊自相翻動内
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
[016-3a]
言上待報即許調發雖非所屬謂所在人兵不相管
𨽻急須兵處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
隨便給與各即言上並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
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
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發人數减罪一等若有逃亡
盗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疏義曰應機赴敵急須兵馬若不即調發及雖調發
不即給與者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謂須十人
[016-3b]
以上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
年半每百人各加一
言上者謂軍務警急聴先調發給與並即言上以其
不即言上亦凖所發人數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
謂非兵寇直是逃亡或為賊盜所在官府得權差人
夫足以追捕不同擅發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
調發供給軍事
諸應調發雜物供給軍事者皆先言上待報謂給軍用/當從私出
[016-4a]
皆/是<違者徒一年給與者减一等
皆先言上待報始得調發註云謂給軍用當從私出
皆是若應用官物自有常式此為出私家故須先言
上待報違者徒一年若知不先言上雖言上不待報
即給與者减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若不調發及不
給與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等
[016-4b]
疏義曰事有警急寇賊卒來欲有攻襲等事得便調
發給與並即言上謂事有警急彼此凖程不得言上
待報若不即調發及不給與者並徒一年不即言上
各减一等俱合杖一百
不給發兵符
諸應給發兵符而不給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若下符違
式<謂違令式不/得承用者
疏義曰依公式令下魚符畿内三左一右畿外五左
[016-5a]
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者
更有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復始又條應給魚符及
傳符皆長官執長官無次官執此據元付在外之日
是為應給發兵符其符通授官差使雜追徵等以發
兵事重故以發兵為文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者謂差
兵不下左符若下符違式謂不依次第不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從事或符不合不速以聞各徒二年其違
限不即還符者徒一年餘符各减二等
[016-5b]
兵者同發/兵符法<
疏義曰不以符合從事者謂執兵之司得左符皆用
右符勘合始從發兵之事若不合符即從事或勘左
符與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徒二年違限不即還符
謂執符之司勘符訖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
更往别處未即還者附餘使傳送若州内有使次諸
府總符五日内無使次差專使送之若違此令限不
即還符者得徒一年餘符各减二符餘符
[016-6a]
及交巡魚符之類若符至不合即從其事或勘符不
合不速奏聞徒一年不即還符杖九十是名餘符各
减二等註云凡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
發兵符法依令車駕巡幸皇太子監國有兵馬受處
分者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諸州有兵馬
受處分並行軍所及領兵五百人以上馬五百疋以
上征討亦給木契既用木契發兵即同發兵符法監
門式皇城内諸街鋪各
[016-6b]
魚金部司農凖式亦並給木契但是在式諸契並同
餘符
揀㸃衛士征人
諸揀㸃衛士征人/亦同<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
等罪止徒三年<不平謂捨富<取貧捨强取/弱捨多丁而取少丁之類
疏義曰揀㸃衛士註云征人亦同征人謂非衛士臨
時募行者若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
罪止徒三年揀㸃之法財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財
[016-7a]
力又均先取多丁故註云不平謂捨富取貧捨强取
弱捨多丁而取少丁之類者謂老少能否臨時比校
不平者皆是
若軍名先定而差遣不平减二等即應差主帥而差衛
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疏義曰軍名先定謂衛士之徒臨時差遣不平者减
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應
差隊副以上而差衛士者加一等謂一人杖六十三
[016-7b]
人加一等罪止徒二
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揀㸃衛士及征人有欠剰
亦各加本罪一等主帥欠剰亦同其不平之與欠剰
既罪名不等即凖併滿之法科之
征人冒名相代
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親屬代者减二等
疏義曰介胄之士有進無退征名既定不可假名賞
罰須有所歸何宜輒相冒代如有違者首徒二年從
[016-8a]
减一等同居親屬代者减二
居共財者若征處得勲彼此俱不合敘
若部内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縣内
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
罪各罪止徒二年佐職以上/節級為坐<主司知罪與冒名者同罪
疏義曰部内有冒名者謂里正所部之内有征人冒
名相代里正不覺一人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九
人徒二年若縣内一人典笞
[016-8b]
人杖一百二十一人徒二年註云佐職以上節級為
坐即尉為第二從丞為第三從令及主簿録事為第
四從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二人
冒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縣者三人冒名
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類判司以上節級皆如
縣罪計加通計亦凖此各罪止徒二年謂里正及縣
典州典各罪止徒二年故註云佐職以上節級為坐
知情者謂
[016-9a]
並與冒名者同罪
其在軍冒名者隊正同里正<凡言隊正/隊副同
疏義曰其在軍冒名者謂衛士以上得罪一同征人
隊正副得罪凖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一人加一等罪
止徒二年凡言隊正隊副同稱凡言者凡稱隊正之
處隊副即同
旅帥校尉减隊正一等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多少通
計為罪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
[016-9b]
疏義曰依軍防令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校尉管
二旅帥既非親監當者同减隊正一等謂一人冒名
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果毅折衝隨所
管校尉多少通計為罪每府管五校尉之處亦有管
四校尉三校尉者謂管三校尉者三人冒名管四校
尉者四人冒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冒名各得笞四十
不滿此數不坐通計之法並凖上文州管縣之義註
云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謂
[016-10a]
同州典兵曺為第二從長史果毅為第三從折衝為
第四從録事同下從依律無四等官者止凖見府官
為坐
校閲違期
諸大集校閲而違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帥
犯者加二等即差發從行而違期者各减一等
疏義曰春秋之義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因農隙以
講大事即今校閲是也又車駕親行是名大集校閲
[016-10b]
而有違期不到者謂於集時
日加一等主帥犯者加二等謂隊副以上将軍以下
集時不到者即差發從行而違限者各减一等謂正
身當時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帥以上同上
解其折衝府校閲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違式之罪
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乏軍興
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而稽廢者
[016-11a]
疏義曰興軍征討國之大事調發征行有所稽廢者
名乏軍興犯者合斬故失罪等為其
註云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兵馬及應須供軍器械
或所須戰具各依期㑹克日俱充有所闕者即是稽
廢故云有所調發而稽廢者若充使命告報軍期而
違限廢事者亦是乏軍興故失罪等
不憂軍事者杖一百<謂臨軍征討闕/乏細小之物
疏義曰謂隨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細小之物臨軍征
[016-11b]
討有所闕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註云謂臨軍征討
亦據臨戰不及别求若未從
法
征人稽留
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絞即
臨軍征討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斬
疏義曰謂名已從軍兵馬並發不即進路而致稽留
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絞謂從軍人上
[016-12a]
道日計滿二十日即臨軍征討者謂鉦鼓相聞指期
交戰而稽期者流三千里經三日者斬
若用捨從權不拘此律<或應期赴難違期即斬
臨時處㫁故/不拘常律
疏義曰推轂寄重義資英略閫外之事見可即為軍
中號令理貴機速用捨從權務在成濟故註云或應
期赴難違期即斬捨罪求功雖怠不戮者謂或違於
軍令别求異功或雖即愆期擬収後效或戮或捨隨
[016-12b]
事處㫁如此之類不拘此律
征討告消息
諸宻有征討而告賊消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
討而作間諜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
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疏義曰或伺賊間隙宻期征討乃有姦人告賊消息
者斬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討而作間諜者間謂往
來諜謂覘候傳通國家消息以報賊徒化外人來為
[016-13a]
間諜者謂聲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國内往來覘候
者或傳書信與化内人並受化外書信知情容止停
藏者並絞
主将守城
諸主将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
賊所掩覆者斬若連接㓂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者徒
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亦斬
疏義曰主将者謂主領人兵親為主将者或鎮将戍
[016-13b]
主或留守邉城州縣城主之類守城為賊所攻擊不
能固守棄城而去及守備不設謂預偹有闕巡警不
嚴被賊所掩襲覆敗者斬若連接㓂賊謂軍壘連接
旗旄相望被遣斥候謂指斥候望不覺賊來入境者
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以其不覺賊來為賊掩
致城及人兵有覆敗者亦斬
主将臨陣先退
諸主将以下臨陣先退若㓂賊對陣捨仗投軍及棄賊
[016-14a]
來降而輒殺者斬
疏義曰主将以下謂戰士以上臨陣交兵而有先退
若寇賊對陣而捨仗投軍謂背彼凶徒捨仗歸命及
雖非對陣棄賊來降而輒殺之者斬謂先退以下皆
從此坐
即違犯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律斷無條者勿
論
[016-14b]
在律有條者仍依律斷直違将軍教令在律無條軍
還之後不合論罪故云無條者勿論
鎮所放征人還
諸在軍所及在鎮戍私放征防人還者各以征鎮人逃
亡罪論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减二等
疏義曰在軍所者謂在行軍之所鎮戍者謂在鎮戍
之處私放征防人還者謂征防之人未合還家輒私
放者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
[016-15a]
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臨對㓂賊
而亡者斬主司故縱與同罪若放征人令還各得此
罪又條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滿而亡者鎮人亦同一
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還者各得此罪是名
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離軍鎮者謂放軍
人去軍防人離鎮既非即放還家征防二色各减本
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
[016-15b]
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類並經宿乃坐<臨軍征討而放者斬被放
者各减一等
疏義曰依捕亡律從軍征討而亡一日徒一年一日
加一等十五日絞若放十五人一日亦合絞其放鎮
戍人而還一人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三十一日
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
輒離軍鎮者各减二等謂放征人去軍一日杖九十
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離鎮一日杖
[016-16a]
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為放人多者一
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註云謂放三人各
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十五日各合絞稱之類
者或放七人各二日又放一人經一日亦為十五日
合絞人之與日並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
至死刑故云之類並經宿乃坐不經宿者無罪雖經
宿不滿日者一人從不應為之坐征人從重鎮戍從
輕註云經宿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
[016-16b]
即為五人之罪故云經宿乃坐還與百刻義同臨軍
征討而放者斬謂臨陣對㓂輒放征人不待終日即
合處斬被放者流三千里被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
罪一等故云各减一等
征人巧詐避役
諸臨軍征討而巧詐以避征役<巧詐百端謂若誣告/人故犯輕罪之類<
疏義曰臨對寇賊即欲追討乃巧詐方便推避征役
註云巧詐百端或有誣告人罪以求
[016-17a]
法意在留連或故自傷殘或詐為疾患姦詐不一故
云百端不可備陳故云之類
若有校試以能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軍興論
未廢事者减一等主司不加窮覈而承詐者减罪二等
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疏義曰有所校試謂臨軍之時一藝以上應供軍用
軍中校試故以能為不能以巧詐不能之故於軍有
所稽違及致闕乏廢事者以
[016-17b]
若於事未廢减死一等主司不加窮覈主司謂應檢
勘校試之人不加窮研覈實而承詐依信者减罪人
罪二等知情者謂知巧詐之情並與犯者同罪至死
者加役流未闕事者流三千里
鎮戍有犯
諸鎮戍有犯本條無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疏義曰鎮戍有所犯法本條無罪名者謂鎮戍防人
冒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鎮戍拒賊而有巧
[016-18a]
詐避役若有校試以能為不
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非公文不給戎仗
諸戎仗非公文出給而輒出給者主司徒二年雖有符
牒合給未判而出給者杖一百儀仗各减三等
疏義曰出給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輒出給者主司
徒二年主司謂當判署者雖有符牒合給未判而出
給謂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即准符牒出給者杖一
[016-18b]
百其於留守所及諸州府差發或應用魚符勅書而
不用者亦徒
諸門㦸矟之類無文牒出給者杖一百未判出給者
杖七十故云各减三等
遣畨代違限
諸鎮戍應遣畨代而違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
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一等
疏義曰依軍防令防人畨代皆十月一日交代如官
[016-19a]
司違限不遣若准程稽違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
日替到不放者减一等謂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半
若鎮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義曰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脩理軍
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
[016-19b]
閒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
充防人等食此非正
力驅使鎮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
雖不逃走當從違令科斷
興造言上
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各計
庸坐贓論减一等
[016-20a]
疏義曰修城郭築隄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繕
令計人功多少申中書省聴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
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
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笞五十若事已損費
各併計所違贓庸重者坐贓論减一等本料不實料者/坐請者不實請
者/坐<
疏義曰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謂官有營
[016-20b]
造應須市買料請所須財物及料用人功多少故不
以實者笞五十若事已損費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
功各併計所費功庸凖贓重者坐贓論减一等重者
謂重於笞五
杖六十者為贓重本料不實止坐元料之人若由請
人不實即請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例律以贓
致罪頻犯者各倍論此既因贓獲罪功庸出衆人之
上並通官物即合累而倍論若直費官財物不損庸
[016-21a]
直止據所費財料不在倍限雖費人功倍併不重官
物止從官物科斷即是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
非法興造
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謂為公事
所聴/者
疏義曰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
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属及雜徭役謂非時科喚丁
夫驅使十庸以上坐贓論既凖衆人為庸亦須累而
[016-21b]
倍折故註云謂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聴者因而
率斂財物者亦併計坐贓論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賦
斂不自入已得罪故輕
工作不如法
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
所不任贓庸坐贓論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
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减三等
疏義曰工作謂在官司造作輒違様式有不如法者
[016-22a]
笞四十不任用謂造作不任時用及應更作者併計
所不任贓庸累倍坐贓論减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
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
義已於職制解訖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應更
作坐
官物者並直計官物科之其贓不倍工匠各以所由
為罪監當官司各减三等者謂親監當造作若有不
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任用及應更作减坐贓四
[016-22b]
等罪止徒一年供奉作罪止徒二年之類
私有禁兵器問答一/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疏義曰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
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註
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聴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
並私家不得輒有違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
[016-23a]
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装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
官者同/私有法
疏義曰弩一張加二等謂加私有禁兵器罪二等合
徒二年半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有甲有弩各
得此罪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私造者各加一等謂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
罪一等
問曰私有甲三領及弩五張凖依律文各合處絞有
[016-23b]
人私有甲二領并弩四張欲處何罪
答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併滿依名
例律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有甲罪重有弩坐輕
既有弩四張已合流罪加一滿五即至死刑况加甲
二領明合處絞私有弩四張加甲一領者亦合死刑
送官者同私有法
疏義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装與甲無别有
[016-24a]
一具装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
官者同私有法既稱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
罪又依軍防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
令笞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
之罪從本條解釋其甲非皮鐵者依庫部式亦有聴
畜之處其限外剰畜及不應畜而有者亦凖禁兵器
論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有為非皮鐵量罪稍輕坐
[016-24b]
同禁兵器理為適中
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餘非
全成者勿論
疏義曰造未成者謂從上禁兵器以下未成者各减
私造罪二等謂甲三領弩五張以上
處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謂不堪著用又非
私造杖一百餘非全成者勿論謂甲弩之外所有禁
兵器非全成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雖不合罪亦須
[016-25a]
送官
功力採取不任用
諸役功力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計所欠庸坐贓論减
一等
疏義曰謂官役功力若採藥或取材之類而不任用
者若全不任用須計全庸若少不任用凖其欠庸併
倍坐贓論减一等
[016-25b]
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疏義曰謂有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毁壊崩撤之類不
先備慮謹慎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
所由為罪或由工匠指撝或是主司處分各以所由
為罪明無連坐之法律既但稱殺人即明傷者無罪
丁夫差遣不平
諸應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滿
[016-26a]
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各坐其/所由
疏義曰差遣之法謂先富强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凡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貧單身閒月之
類違此不平及令人數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
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謂在役之人日滿不
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註云各
坐其所由謂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無連坐之
丁夫雜匠稽留
[016-26b]
諸被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領主司加一等防人稽留者各
加三等即由将領者将領者獨坐<餘條将領稽/留者凖此
疏義曰丁夫雜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
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領主司
加一等主司謂親領監當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
等罪止徒一年其防
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領主司亦加一等
[016-27a]
若由将領主司稽留丁夫雜匠防人不合得罪唯罪
将領之人故云将領者獨坐註云餘條将領主司准
此餘條謂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司将領本條無将
領罪名事由将領者皆将領者獨坐
私使丁夫雜匠
諸丁夫雜匠在役而監當官司私使及主司於職掌之
所私使兵防者各計庸准盗論即私使
加一等
[016-27b]
疏義曰丁夫雜匠見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監當官司
私役使及主司謂應判署及親監當兵防之人於職
掌之所私使各計庸凖盜論謂從丁夫以下各計私
使之庸凖盜論即雜使計庸不滿尺者從盜不得財
笞五十兵防並據城隍内使者若私使出城鎮加罪
一等謂計庸加凖盜論罪一等即强使者依職制律
强者加二等餘條强者凖此若强使兵防出
亦於本罪加一等上累加雖稱丁夫雜匠及兵防非
[016-28a]
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雜匠依上條日滿不放笞四
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兵防從代到不放一日
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計庸重者若見
是監臨官依役使監臨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應
得為從輕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職制律去官而
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取借貸之屬各减在官時
三等非監臨官私使亦於
[016-28b]
唐律疏義卷十六
[017-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七
唐 長孫無忌等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