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1a]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鬬訟/凢一十六條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
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
告之者/反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
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
䟽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
[024-1b]
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
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㓜減所告罪
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注云所犯雖不合論
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
疾犯罪雖不合論而卑㓜告之依法猶坐即
誣告期親尊長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誣
罪三等假有誣告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
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計加得重於
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謂告得
[024-2a]
實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減期親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
處徒二年半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同減
期親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
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雖實徒一年半之類
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麻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半徒
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
長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
[024-2b]
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
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䟽議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
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斷故云被告者論如律
若告謀反逆叛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
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雖論告不科其罪其
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或侵奪財物
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不得
别告餘事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
[024-3a]
上卑㓜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撿二十五
疋實五疋虚合得何罪
荅曰律云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
罪法不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狀正
當累併之條將重併輕緫為三十疋減所告
罪一等便合處徒三年
諸告緦麻小功卑㓜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
逓減一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
[024-3b]
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論
䟽議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
相隱既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
杖八十告大功卑㓜減小功一等期親卑㓜
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誣告期親重於杖六
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弟姪九十杖
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以上
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凢人論
仍得杖九十
[024-4a]
問曰女君於妾依禮無服其有誣告得減罪
以否
荅曰律云毆傷妻者減凢人二等死者以凢
人論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
誣告期親卑㓜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
㓜義與期親卑㓜同夫若誣告妻須減所誣
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
勿論
[024-4b]
䟽議曰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者曾玄
婦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
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諸子孫違犯敎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
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敎令於事合冝即
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
禮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
故有闕者合徒二年故注云謂可從而違堪
[024-5a]
供而闕設若敎令違法行即有愆家實貧窶
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父母
父母告者乃坐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
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
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逓
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
減一等
䟽議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雖属
[024-5b]
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
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
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謂其主雜犯死罪以下
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奴婢獲罪主
得免科奴婢為主隱雖告準名例律相容隱
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
隱條無相隱字故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
者流不言里數者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
親徒一年稱大功以下小功緦麻亦同此等
[024-6a]
並謂告得實誣告重者謂所誣之罪重於徒
一年緦麻加凡人一等若誣告主緦麻親徒
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
徒二年半之類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
計等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即
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狀而
妄訴良云主壓充賤者合徒三年不同誣告
主者開其自理之路部曲減一等其主誣告
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
[024-6b]
坐限
諸誣告本属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䟽議曰誣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
謂誣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若告除名
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準比徒法加罪其
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属府主刺史縣令者自
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
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
[024-7a]
䟽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
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
注云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
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假
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非
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
期親卑㓜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
下以凢人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
[024-7b]
法是大功相犯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
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即依減法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
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聞者徒
三年
䟽議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
以絶欺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
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
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實亦不合坐若是書
[024-8a]
不原事以後别有人論告還合得罪輙上聞
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事或不測理
須聞奏不合燒除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虚或實捉
獲所投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荅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
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
之路但反逆之徒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
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送官聞奏狀旣是
[024-8b]
實便須上請聽裁告若是虚理依誣告之法
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巳者聽
之
䟽議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巳者
得告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即流囚在道徒
囚在役身嬰枷鎻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
色不得告舉他事又準獄官令囚告密者禁
身領送即明知謀叛以上聽告餘凖律不得
告舉
[024-9a]
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
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内為人侵犯者餘並
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䟽議曰老小及篤疾之軰犯法既得勿論唯
知謀反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
居之内為人侵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
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發不合為受官司受
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推罪三等假
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十之
[024-9b]
類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别事其事與餘人連
坐官司合受以否
荅曰斷獄律云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此既
首論身事非闗别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
合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
之官不得輙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
隨近官司若受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
[024-10a]
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正
條承告之法
䟽議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
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
曹局並是所在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
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曹司不許輙受首事
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之輩並即須
追掩故聽於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隨近
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
[024-10b]
掩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
近州縣及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
人脱戸合徒三年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
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有支黨事須掩捕
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不掩還同
知而不告之罪謂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大
逆謀叛不告者流
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
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
[024-11a]
䟽議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謂事應㑹赦始
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
依舊言告假有㑹赦監主自盜得免有人輙
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謂告徒一年贓罪者
監主自盜即合除名告者還依比徒之法科
罪官司違法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謂
若告赦前死罪前人雖復未决告者免死處
加役流官司受而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
稱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彈舉
[024-11b]
者亦同受而為理之坐
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應改正徴
收及追見/贓之類
䟽議曰事須追究者備在注文不用此律者
謂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䆒謂婚姻良賤赦
限外蔽匿謂違律為婚養奴為子之類雖㑹
赦須離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謂㑹赦應首及
改正徵収過限不首若經責簿帳不首不改
正徵収及應徵見贓謂盗詐之贓雖赦前未
[024-12a]
發赦後捉獲正贓者是謂見贓之類合為追
徵
問曰準誣告條至死而前人未决聽減一等
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減一
等又準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聽減一等有
誣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為推得依此條減
罪以否
荅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官司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此是赦前之罪
[024-12b]
並不許言告論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
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死者處加役流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違者笞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所告罪一等
即被殺被盜及水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虚
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得輙受告事辭牒若
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䟽議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
犯實狀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
[024-13a]
笞五十謂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
辭為推並凖所告之狀減罪一等即以受辭
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處徒三年
之類即被殺被盗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縱
火漂焚財物盗即不限强竊漂焚不問多少
告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問雖虚皆
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雖受
理官司亦得免科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
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辭牒告謀叛以上
[024-13b]
及盗者依上條為受即送官司之法
諸為人作辭牒加増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
䟽議曰為人雇倩作辭牒加增告狀者笞五
十若加増其狀得罪重於笞五十者減誣告
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為人作辭牒增
狀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誣半年減誣告一等
合杖九十之類若因雇倩受財得贓重者同
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坐贓之罪如贓重從
[024-14a]
贓科贓輕者從減誣告一等法
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贓重者坐贓
論加二等雇者從敎令法若告得實坐贓論雇
者不坐
䟽議曰上文為人作辭牒雖復得物不雇誣
告因有加增得減誣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誣
告人罪者謂彼此同謀本共誣搆情規䧟害
故與自誣告罪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等假
有得絹十疋受雇誣告人一年半徒坐贓論
[024-14b]
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類雇者
從敎令法依下條敎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
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實坐贓論謂受絹十疋
告得實事合徒一年之類雇者不坐以其得
實故得無罪
諸敎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者皆以告
者為首敎令為從
䟽議曰敎令人告事虚應反坐謂誣告人者
各反坐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関及慱戯
[024-15a]
盗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
者皆以告者為首敎令者為從
問曰律云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敎令為
從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荅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旣為首
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别作節
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
虚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
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準此假有輕
[024-15b]
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敎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
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若敎人告子
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雖誣/亦同
䟽議曰其有敎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敎
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
一等其告緦麻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
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故云各減告者罪一
等被敎者論如律謂被敎告緦麻以上親及
[024-16a]
告主各得本罪若敎人告子孫者告子孫本
旣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
處流注云雖誣亦同謂雖敎誣告亦減罪一
等既上條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之婦
妾及己之妾各勿論此條但云敎人告子孫
各減所告罪一等旣外孫以下亦準敎令告
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敎人部曲奴婢告主
期親以下雖無别理亦合有罪敎告主期親
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敎告主大功以
[024-16b]
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雖無正文比例為
允
諸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
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䟽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衞闕
之下撾皷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
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減
情狀有所隱避者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謂上
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若其不實之中有
[024-17a]
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
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䟽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毁
傷者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毁傷者
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
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為訴者與自訴同自
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024-17b]
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
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䟽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
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
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
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
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
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若越
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狀
[024-18a]
上訴不給狀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
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内杖六
十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䟽議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皷若上表申
訴者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
不受一條杖六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
其邀車駕訴人輙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
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簿令駕行導
[024-18b]
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緫有六引注云
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
此儀仗依本品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虚合科何罪
荅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受表
恒有中書舍人給事中御史三司監受若不
於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訴是
名越訴不以實者依上條杖八十得實者不坐
諸强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
[024-19a]
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
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
杖一百官司不即檢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
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
䟽議曰强盜及以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
伍共相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
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
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
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為告
[024-19b]
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官司一
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逺近準
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
司不即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
等相推或假以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
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減二等謀殺人已傷
及部曲奴婢比竊盜不告科之
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
罪三等紏彈之官減二等
[024-20a]
䟽議曰監臨謂統攝之官主司謂掌領之事
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
法令格式之事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
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者得杖八十之類紏
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紏彈者其金吾當
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罪人
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紏者死罪徒一
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
[024-20b]
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論
䟽議曰即同伍保内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内
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紏得徒一年知流罪不
紏杖一百知徒罪不紏杖七十犯百杖以下
保人不紏無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婦女及男
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紏亦皆勿論
雖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紏不
合科罪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
[024-2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