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十四條/<
疏義曰户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廐興
户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户律北齋以婚
事附之名為婚户律隋開皇以户在婚前改為户婚
律既論職司事訖即户口婚姻故次職制之下
[012-1b]
脱户
諸脱户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一
二等謂一户俱不附貫若不由家長罪其所由即見/在没任者雖脱户及計口<多者各從漏口法<
疏義曰率土黔庶皆有籍書若一户之内盡脱漏不
附籍者所由家長合徒三年身及户内並無課役者
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並無男夫直以女人為户而
脱者又减一二等合杖一百注云謂一户俱不附貫
此文不計人數唯據脱户縱一身亦為一户不附即
[012-2a]
依脱户合徒三年縱有百口但一口附户自外不附
止從漏口之法若不由家長謂家長不知脱户之情
罪其所由家長不坐即見在役任者
使而户籍無名雖脱户從漏口法既見在役任即無
課調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及計口多者從漏口法
漏有課口罪止徒三年漏無課口罪止徒一年半
脱口及増减年狀<謂疾老中/小之類以免課役者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012-2b]
疏義曰謂脱口及増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増狀入
疾其從殘疾入廢疾從廢疾入篤疾廢疾雖免課役
若入篤疾即得侍人杖云之
其増减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口罪止
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疏義曰口雖有所増减非免課役者謂増减其年不
動課役其漏無課役口者謂身雖是丁見無課役及
疾老中小若婦女四口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漏四
[012-3a]
口徒一年十二口徒一年半不滿四口杖六十並謂
無課役者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課役無課役罪名不
等
一口至罪止或累併不加重者止從一重課之奴婢
部曲亦同不課之口律稱以免課役課役理不相須
一事得免即從脱漏之法
里正不覺脱漏
諸里正不覺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
[012-3b]
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覺脱户<者聴從漏/口法州縣脱户亦凖
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
疏義曰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収手實造籍書不覺
脱漏户口者脱謂脱户漏謂漏口及
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
三年里正不覺脱户者聴從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
多少皆計口科之州縣脱户亦凖此計口科罪不依
脱户為法若知脱漏増减之情者總計里内脱漏増
[012-4a]
减之口同家長罪法州縣計口罪亦凖此其脱漏户
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併滿之法為罪
州縣不覺脱漏
諸州縣不覺脱漏増减者縣内十口笞三十三
一等過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
罪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計加亦凖此若脱漏増减併在一縣者
得以請縣通之若止管一縣者/减縣罪一等餘條通計準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從里正法不覺脱漏増减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簿者主典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012-4b]
疏義曰州縣不覺脱漏増减<者與上條里正不覺脱
漏増减義同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即是二百
二十口杖一百過杖一百五
縣多少通計為罪若管二縣以上即須通計謂管二
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
計加亦凖此謂一縣三十口加一等即州管二縣者
六十口加一等管三縣者九十口加一等若管十縣
三百口加一等若脱漏増减併在一縣謂管三縣一
[012-5a]
縣内脱漏三十口州始笞三十若管四縣一縣内脱
漏四十口州亦笞三十故云得以諸縣通之若止管
一縣者减
類餘條通計凖此謂一部律内州管縣監管牧折衝
府管校尉應通計者得罪亦凖此各罪止徒三年知
情者各同里正法其州縣知情得罪同里正法里正
又同家長之法共前條家長脱漏罪同
注不覺脱漏増减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簿者主
[012-5b]
典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疏義曰不覺脱漏増减無簿帳及不附籍書
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首皆同不覺脱
漏増减之坐次通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
為第四從見有文簿致使脱漏増减者勘檢既由案
主即用典為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
官為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從
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012-6a]
里正官司妄脱漏
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
官者坐贓論
疏義曰里正及州縣官司各於所部之内妄為脱漏
户口或増减年狀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
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増减取其課調
入已計贓得罪重於脱漏増减口罪者即凖贓以枉
[012-6b]
法論計贓至死者加役流其贓入官者坐贓論其品
官受贓雖輕以枉法論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須
贓重衆人之物亦累倍而論之
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
年本貫主司及觀寺三綱知情者與同罪若犯法合出
觀寺經斷不還俗者從私度法即監臨之官私輒度人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012-7a]
疏義曰私入道謂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官度而
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由家長家長當
罪既罪家長即私入道者不坐已除貫者徒一年及
度之者亦徒一年本
官司所住觀寺三綱知情者各與入道人及家長同
罪若犯法還俗合出觀寺官人斷訖牒觀寺知仍不
還俗者從私度法斷後陳訴須著俗衣仍披法服者
從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監臨之官不依官法輒度人
[012-7b]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縣
官司所度人免課役多者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
自從重論並依上條妄増减出入課役科之其官司
私度情者而受度人無罪
子孫不得别籍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别籍異/財不相
須下條/凖此
[012-8a]
疏義曰稱祖父母父母在則曽高在亦同若子孫别
生户籍財産不同者子孫各徒三年
注云别籍異財不相須或籍别財同或户同財異者
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須下條凖此謂父母喪中别籍
異財亦同此義
子孫不坐
疏義曰若祖父母父母處分令子孫别籍及以子孫
[012-8b]
妄繼人後者得徒二年子孫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
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居父母喪生子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别籍異財者徒一年
疏義曰居父母喪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
訖皆謂在二十七月内而姙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
異財各徒一年别籍異財不
未發自首亦原
[012-9a]
養子捨去
諸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
本生無子欲還者聴之
疏義曰依户令無子者聴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既
蒙収養而輙捨去徒二年若所養父母自生子及本
生父母無子欲還本生者並聴即兩家並皆無子去
往亦任其情若養處自生子及雖無子不願留養欲
遣還本生者任其所養父母
[012-9b]
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兒年三
嵗以下雖異姓聴収養即從其姓
疏義曰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収養故徒一年違
法與者得笞五十養女者不坐其小兒年三嵗以下
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聴収養即性命将絶故雖異姓
仍聴収養即從其姓如是父母遺失於後來識認合
還本生失兒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立嫡違法
[012-10a]
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
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
疏義曰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
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
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乳育故許立庶子為嫡
皆先立長不立長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無
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
[012-10b]
孫曽𤣥以下凖此無後者為户絶
諸養雜户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養女杖一百官户各
加一等與者亦如之
疏義曰雜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
州縣户貫賦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養雜户男為子
孫者徒一年半養女者杖一百養官户者各加一等
官户亦是配𨽻没官唯屬諸司州縣無貫與者各與
[012-11a]
養者同罪故云亦如之雖㑹赦皆合改正若當色自
相養者同百姓養子之法雜户養官户或官户養
户依户令雜户官户皆當色為婚據此即是别色凖
法不得相養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應為之法養男
從重養女從輕若私家部曲奴婢養雜户官户男女
者依名例律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凖良
人皆同百姓科罪
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無主<<及主/自養者聴
[012-11b]
從/良
疏義曰良人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
之謂養雜户以下雖㑹赦皆正之各從本色注云無
主謂所養部曲及奴無本主者及主自養謂主養當
家部曲及奴為子孫亦各杖一百並聴從良為其經
作子孫不可充賤故也若養客女及婢為女者從不
應為法笞四十仍凖養子法聴從良其有還壓為賤
者並同放奴及部曲為良還壓為賤之法
[012-12a]
放部曲為良問答二/
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
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减一等即壓為部
曲及放為部曲而壓為賤者又各减一等各還正之
疏義曰依户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聴之
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
附若放部曲客女為良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
曲者謂放部曲客女為良還壓為部曲客女及放奴
[012-12b]
婢為良還壓為賤各减一等合徒一年半即壓為部
曲者
謂放奴婢為部曲客女而壓為賤者又各减一等合
徒一年仍並改正從其本色故云各還正之此文不
言客女者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
例
問曰放客女及婢為良却留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為之據户令自贖免賤本主不留
[012-13a]
為部曲者任其所樂況放客女及婢本主留為妾者
依律無罪凖自贖免賤者例
又問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
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
曲及奴合得何罪
答曰服滿不放律無正文當不應為重仍即任去若
元取當色為婦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凖法無罪若是
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
[012-13b]
或抑配與餘部曲同放奴婢為良却壓為部曲合徒
一年如配與
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轉嫁為妻及妾兩相情願者
並不合得罪唯本是良者不得願嫁賤人
相冒合户
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無課役者减二等謂以疎為親/及<<有所規避
者/主司知情與同罪
疏義曰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
[012-14a]
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並免
課役既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無
課役者或藉資䕃贖
徒一年注云謂以疎為親律令所䕃各有等差若以
疎相合即失户數規其資䕃即失課役如斯合户得
此徒刑若蠲免更多或假䕃重者各依本法自從重
論主司知情與同罪主司謂里正以上知冒户情有
課役無課役各與同罪
[012-14b]
即於法應别立户而不聴别應合户而不聴合者主司
杖一百
疏義曰應别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
合户謂流離失鄉父子異貫依令合户而主司不聴
者各合杖一百應别應合之類非止此條略舉為例
餘並凖此
卑幼私輒用財
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
[012-15a]
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减一二
等
疏義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
所自専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財物者十疋
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分别而財物不均平者凖户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
父分違此令文者是為不均平謂兄弟二人均分百
[012-15b]
疋之絹一取六十疋計所侵十疋合杖八十之類是
名坐贓論减一二等
賣口分田
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不用此律
賣者禮云田里不鬻謂受之於公不得私自鬻賣違
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賣一頃八十
[012-16a]
一畝即為罪止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謂
永業田家貧賣供葬及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
之類狹鄉樂遷就寛者凖令並許賣之其賜田欲賣
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勲官永業地亦並聴
賣故云不用此律
[012-16b]
唐律疏義卷十二
[013-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三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户婚中凡一十八條/<
占田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