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1a]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條
䟽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時里悝制法經六篇
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亡律北齊名捕斷律
後周名逃捕律隋復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
質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須捕繫以
寘䟽網故次雜律之下
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
謂故方/便之者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闘而退
者减罪人罪一等闘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
[028-1b]
敵不闘而退者减三等闘而退者不坐
䟽議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鄉
人逃亡及欲入冦賊若有賊盗及被傷殺並
須追捕其罪人逃亡謂犯罪事發而亡囚與
未囚並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謂見任武官
為将文官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
逗留謂故作廻避逗留及詐為疾患不去之
類雖行與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敵不
戰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謂罪人合死
[028-2a]
將吏處流三千里之類闘而退者謂人仗足
敵闘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應死将吏合徒
三年即人仗不敵謂賊多兵少或器仗不敵
不闘而退者减三等罪人應死将吏徒二年
半闘而退者不坐謂人仗不敵計盡力窮知
難而退者不坐
即非将吏臨時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
内能自捕得罪人獲半以上雖不得半但所獲
者最重皆除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
[028-2b]
人巳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從免法不盡者止以
不盡人為坐
䟽議曰即非将吏謂非見任文武官即停家
職資釋曰停家職資/謂前聀前官及勲官之類臨時州縣
差遣領人追捕者各減将吏罪一等雖非将
吏奉敕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減一等
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獲半以上謂十
人逃亡獲得五六者雖不得半但所獲者最
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時逃走捕得死罪一人
[028-3a]
雖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雖是一人捕得
衆共失囚之人並同免法若罪人已死謂自
死及被他人殺若能歸首十人俱盡者亦從
免法若罪人自首不盡止以不盡之人凖罪
為坐
限外若配贖以後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
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已/經
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餘條追减凖此
䟽議曰失罪人經三十日追捕不得無官䕃
[028-3b]
者或配徒流有官䕃者或已徴贖此後能自
捕得罪人各追减前所斷罪三等即他人捕
得及罪人身死訖若罪人自首各得追减二
等注云已經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謂将吏
以下失罪人其罪已經奏决徒流笞杖之類
不在追减之例餘條追减凖此謂亡失寳印
及不覺失囚等稱追减者若事經奏决亦不
在追减之例故云餘條凖此
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殺之及
[028-4a]
走逐而殺走者持仗/空手等若廹窘而自殺者皆勿論
䟽議曰捕罪人謂上條将吏以下捕罪人而
罪人乃持仗拒捍仗謂兵器及杵棒之屬其
捕者以其拒捍因而格殺之及罪人迯走捕
者逐而殺之注云走者持仗空手等慮其走
失故雖空手亦許殺之若廹窘而自殺謂罪
人被捕逼廹窮窘或自殺或落坑穽而死之
類皆悉勿論
即空手拒捍而殺者徒二年已就拘執及不拒
[028-4b]
捍而殺或折傷之各以闘殺傷論用刃者從故
殺傷法
䟽議曰謂罪人空手雖相拒捍不能為害而
格殺之者徒二年若罪人已被拘執及元無
拒捍之心而殺或折傷之各依闘訟律以闘
殺傷論用刃者從故殺傷法
罪人本犯應死而殺者加役流即拒毆捕者加
本罪一等傷者加闘傷二等殺者斬
䟽議曰謂罪人本犯合死已就拘執及不拒
[028-5a]
捍而捕殺之者加役流即拒毆捕者加本罪
一等假有罪人本犯徒三年而拒毆捕人流
二千里傷者加闘傷二等假有拒毆捕者折
一齒加凢闘二等合徒二年之類殺捕人者
斬捕人不限貴賤殺者合斬
諸被人毆擊折傷以上若盗及强姦雖傍人皆
得捕繫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條即姦同/籍内雖和聽從捕格法
䟽議曰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盗
及強姦雖非被傷被盗被姦家人及所親但
[028-5b]
是傍人皆得捕繫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條
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殺之持仗及空手而
走者亦得殺之其拒捕不拒捕並同上條捕
格之法即姦同籍内言同籍之内明是不限
良賤親踈雖和姦亦聽從上條捕格之法
問曰親戚共外人和姦若捕送官司即於親
有罪律許捕格未知捕者得告親罪以否
答曰若男女俱是本親合相容隱既兩俱有
罪不合捕格告言若所親共他人姦他人即
[028-6a]
合有罪於親雖合容隐非是故相告言因捕
罪人事相連及其於捕者不合有罪和姦之
人兩依律斷
若餘犯不言請而輙捕繫者笞三十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本犯應死而殺者加役流
䟽議曰若餘犯不言請謂非毆擊人折傷以
上若盗及強姦或和姦同籍内此外有犯須
言請官司不得輙加捕繫如捕繫者笞三十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本犯應死謂餘
[028-6b]
犯合死捕而殺者合加役流
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
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
勢不得助者謂隔/險難及馳驛之類
䟽議曰追捕罪人謂将吏以下據法追捕及
在律文聽私捕繫而力不能拘制告道路行
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謂行者人仗堪制罪人而
不救助者行人合杖八十勢不得助者謂隔川
谷垣籬壍柵之類不可踰越過者及馳驛之類
[028-7a]
稱之類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
急速亦各無罪
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減罪人罪
一等罪人有數罪但以/所收捕罪為坐
䟽議曰捕罪人謂上條将吏以下受使追捕
而有漏露應捕之事令使罪人逃避者漏露
之人減罪人罪一等注云罪人有數罪者假
有一人或行強盜兼復殺人又欲謀叛若為
謀叛而捕漏露者唯從謀叛減一等若為賊
[028-7b]
盜或殺人而捕漏露者即從賊盗殺人上减
一等不論謀叛故云但以所收捕罪為坐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除其罪相容隐者為捕得
亦同餘條相容隐/為捕得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
自首又各减一等
䟽議曰未斷之間謂漏露之罪未經斷定能
自捕得罪人者除其失囚之罪相容隱者為
捕得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外祖父母外孫
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部曲為
[028-8a]
主捕得並同身自捕獲皆除其罪注云餘條
相容隐爲捕得凖此假如上條将吏受使追
捕罪人致失者相容隱捕得亦與自捕得同
故云亦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謂自
死及被他人殺者皆同及自首又各於罪人
上更减一等緫减罪人罪二等
諸隣里被強盗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
聞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
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
[028-8b]
即救助者徒一年竊盗者各减二等
䟽議曰依禮五家為隣五隣為里既同邑落
隣居接續而被強盗及殺人者皆須逓告即
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雖不承告
聲響相聞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勢
不能赴救者謂賊強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
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
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
盗賊及傷殺者即告隨近官司村坊屯驛聞
[028-9a]
告之處率随近軍人及夫從發處追捕若其
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竊盗各
减二等謂隣里被竊盗承告而不救助者從
杖一百上减聞而不救助者從杖九十上减
官司承告不即救助者從徒一年上减
諸征名已定及從軍征討而亡者一日徒一年
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臨對冦賊而亡者斬主
司故縱與同罪下條/凖此
䟽議曰征名已定謂衛士及募人征名已定
[028-9b]
訖及從軍征討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
一等八日流三千里十五日絞若臨對冦賊
謂壁壘相對矢石将交而亡者斬亦據應戰
之人主司故縱與同罪謂主司知情容其亡
避各與亡者罪同亡者合斬主司合絞注云
下條凖此謂下條向防及在防未滿而亡者
主司故縱亦各同罪其臨對㓂賊而有亡者
但亡即坐不計日數及行逺近其有從軍征
討而亡未滿十五日軍還者未還以前依征
[028-10a]
亡之法征還之後從軍還亡罪而斷将未還
之日併滿軍還之日累科
軍還而先歸者各减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
亡法
䟽議曰軍雖凱還須依部伍若不隨團隊而
輙先歸者各减軍亡罪五等其逃亡者同在
家逃亡法謂一日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
流二千里若軍還先歸一日徒一年上减五
等合杖六十罪止徒一年半日若少從先歸
[028-10b]
日科日若多從有軍名亡法
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滿而亡者鎮人/亦同一日杖
八十三日加一等
䟽議曰防人向防謂上道訖逃走及在防年
限未滿而亡者鎮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
加一等既無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亡日
未到罪止鎮防日已滿者計應還之日同在
家亡法累併為罪
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犯流徒應配及移鄉/人未到配所而亡者
[028-11a]
亦/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日加
一等
䟽議曰流徒囚謂或流或徒者各在其役限
内而亡者注云犯流徒應配及移鄉人未到
配所而逃亡者各與流徒囚役限内而亡罪
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
百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
主守不覺失囚減囚罪三等即不滿半年徒者
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監當官
[028-11b]
司又减三等故縱者各與同罪
䟽議曰主守謂主守囚徒之人及部領流移
人等不覺囚亡减囚罪三等謂從囚本罪上
减三等不從逃坐减之即不滿半年徒者謂
徒役将滿餘日不滿半年徒而有逃亡者不
計逃日而科唯據亡人之數為罪一人笞三
十三人加一等謂四人亡合笞四十不覺二
十二人亡即至罪止合杖一百監當官司又
减三等謂减主守罪三等不覺二十二人亡
[028-12a]
者罪止杖七十故縱者各與同罪稱各者謂
監當官司及主守各與亡囚本犯罪同
諸宿衛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
等即從駕行而亡者加一等
䟽議曰宿衛人謂諸衛大将軍以下當畨衛
士以上在直畨限内而有逃亡者一日杖一
百二日加一等計一十七日流三千里直滿
以後即同在家亡法即從駕行者以其陪從
事重故加宿衛一等之坐亡者一日徒一年
[028-12b]
二日加一等十五日流三千里
問曰衛士於宫城外守衛或於京城諸司守
當或被配於王府上畨如此之徒而有逃亡
者合科何罪
答曰宫城之外兼及皇城京城若有逃亡罪
亦與宿衛不别若其凖减三等之例即太輕
於在家而亡是知守當雜犯有减三等之科
逃亡之辜得罪與宿衛不異
諸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戸亡者太常音聲/人亦同
[028-13a]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不
覺亡者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故縱者各與同罪
䟽議曰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諸
司工樂雜户注云太常音聲人亦同丁夫雜
匠並據在役逃亡工樂以下在家亡者亦是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
謂監當主司不覺逃亡者計人數坐之一人
笞二十五人加一等四十一人逃亡即至罪
[028-13b]
止杖一百主司故縱者各與逃亡者同罪
即人有課役全户亡者亦如之若有軍名而亡
者加一等其人無課役及非全戸亡者减二等
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監臨主司故
縱户口亡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䟽議曰人有課役謂或有課無役或有役無
課而全户亡者亦如丁夫在役逃罪一日笞
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軍名而
亡謂衛士掌閑駕士幕士之類名屬軍府者緫
[028-14a]
是有軍名其幕士屬衛尉駕士屬太僕之類
不隷軍府者即不同軍名之例有軍名而亡
者雖非全户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人無課
役謂全户亡者其有課役謂非全户亡者各
减有課役全户亡罪二等罪止徒二年若其
人無課役又非全戸亡者又减二等罪止徒
一年即女戸亡亦謂全戸而亡者又减三等
緫减有課役亡者五等罪止杖一百婦女非
全户亡又减二等合杖八十其里正及監臨
[028-14b]
主司折衝府於軍人亦同監臨之例故縱户
口軍人亡者各與亡者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問曰有軍名而亡於他處附貫課役如法唯
無軍名合當何罪
答曰逃亡之罪多據闕課無課之軰責其浮
逰亦既編户見在課役如法凖式仍徴賦役
附處復有課輸於官課役無違唯免軍名合
罪依例逃亡自首减罪二等坐之仍勒還本所
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
[028-15a]
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
還者亦如之若營求資財及學宦者各勿論闕
賦役者各依亡法
䟽議曰非亡謂非避事逃亡而流在他所者
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
杖一百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歸者亦同浮
浪之罪若營求資財者謂貿遷有無逺求利
潤及學宦者或負笈從師或棄繻求仕各遂
其業故並勿論闕賦役者各依亡法謂因此
[028-15b]
不歸致闕賦役各準逃亡之法依状科罪若
全户者罪止徒三年非全户者減二等
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覺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縱官戸亡者與同罪奴婢
準盜論即誘導官私奴婢亡者準盜論仍令備償
䟽議曰官戸及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
三日加一等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部曲雖
取良人之女其妻若逃亡罪同部曲主司不
[028-16a]
覺謂不覺官户官奴婢亡者一口笞三十五
口加一等三十六口罪止杖一百故縱官户
亡者同官户逃亡之罪罪止流凖加杖二百
之法故縱官奴婢亡者凖盗論謂計贓五疋
徒一年五疋加一等即誘導官私奴婢亡者
謂不将入己導引令亡者並凖盗論五疋徒
一年五疋加一等仍令備償故縱亡者得罪
不償若誘導官户部曲亡者律無正文當不
應得為從重杖八十與同行者同過致資給
[028-16b]
之罪
諸在官無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過
杖一百五日加一等邉要之官加一等
䟽議曰在官謂在令式有貟見在官者無故
私逃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
五日加一等五十六日流三千里邉要之官
户部式靈勝等五十九州為邉州此乃居邉
為要亡者加罪一等謂品官以上一日杖六
十三日加一等
[028-17a]
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流二千里傷人者
加役流殺人者斬從者絞若私竊逃亡以徒亡
論事發未囚而/亡者亦同
䟽議曰被囚禁不限有罪無罪但據状應禁
者散禁亦同拒捍官司而強走者流二千里
傷人者謂因拒捍傷主司及捕捉之人者加
役流殺人者斬從者絞不至死者依首從法
若私竊逃亡謂被囚禁而私逃者從上條流
徒囚役限内而亡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
[028-17b]
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此是事發更為合重
其坐注云事發未囚謂罪人事發被追拒捍
官司逃走及私竊逃亡亦與在禁逃亡罪同
問曰有人據状不合禁身被官人枉禁拒捍
官司逃走合得何罪
答曰本罪不合囚禁枉被官人禁留雖即逃
亡不合與囚亡之罪若有拒捍殺傷止同故
殺傷法私竊逃亡同在家逃亡之罪若判案
禁者雖本無罪亦同囚例
[028-18a]
諸主守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而
走者又减二等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
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
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䟽議曰主守者謂専當守囚之人典獄之類
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
年之類若囚拒捍強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
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
得者不限親踈若囚已死及自歸首並除失
[028-18b]
囚之罪即百日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囚自
首各又追减失囚本罪一等稱追减者謂失
囚之罪已經断訖者仍更追减若已奏决者
不在追减之例
監當之官各减主守三等故縱者不給捕限即
以其罪罪之未斷决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謂此篇内監臨主/司應坐當條不立
捕訪限及不覺故/縱者並凖此法
䟽議曰監當之官謂檢校専知囚者即當直
[028-19a]
官人在直時其判官凖令合還而失囚者罪
在當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謂减囚罪五等
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類故縱者
不給捕限謂主守及監當之官故縱囚逃亡
者並不給限捕訪即以其罪罪之者謂縱死
囚得死罪縱流徒囚得流徒罪之類未断决
間謂官當收贖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
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
一等
[028-19b]
注謂此篇内監臨主司應坐當條不立捕訪
限及不覺故縱者並準此法
䟽議曰上條征人逃亡者主司故縱與同罪
及流徒囚限内而亡監當官司不立捕限及
不覺故縱如此之類並準此條為法
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
十謂經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有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戸同一人為罪
四人加一等縣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
隨所管縣通計為罪皆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各罪止徒二
[028-20a]
年其官户部曲奴婢亦同
䟽議曰部内謂部界之内容止他界逃亡浮
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謂容止經十五日以
上始科里正之罪坊正村正部内容止逃亡
亦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家口
不限多少一戸同一人為罪四人加一等即
五人逃亡及以浮浪笞五十二十五人杖一
百三十七人徒二年縣内五人笞四十十人
加一等九十五人合徒二年州隨所管縣通
[028-20b]
計為罪謂州管二縣者十人笞四十一百九
十人徒二年管縣更多凖此通計為坐皆以
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既無以下之文即明不
及主典各罪止徒二年其容止官户部曲奴
婢亦同良人之法
若在軍役有犯者隊正以上折衝以下各凖部
内有盗賊之法
䟽議曰稱軍役有犯者謂於行軍征役之所
容止逃亡浮浪即凖州縣以下得罪隊正隊
[028-21a]
副同里正校尉旅帥减隊正一等折衝果毅
隨所管校尉多少為罪故云隊正以上折衝
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賊之法
諸知情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謂事發被追/及亡叛之類令
得隱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無日限過致/資給亦同若卑㓜
藏隱匿状已成尊長知而聽之獨坐卑㓜部曲/奴婢首匿主後知者與同罪即尊長匿罪人尊
長死後卑㓜仍匿者减五等尊長死後雖經匿/但已遣去而事發及匿得相容隱者之侣並不
坐小功已下亦同减例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後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
後知而匿者皆坐如律其展轉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
[028-21b]
䟽議曰知情藏匿謂知罪人之情主人為相
藏隱過致資給者謂指授道途送過險處助
其運致并資給衣糧遂使凶人潜隐他所注
云謂事發被追若非事發未是罪人故須事
發被追始辯知情之状及亡叛之類謂逃亡
或叛國雖未追攝行即可知過致資給令隱
避者减罪人罪一等合流三千里之類稱之
類者或有亡命山澤不從追喚皆是
注藏匿無日限過致資給亦同若卑幼藏隱
[028-22a]
匿状已成尊長知而聽之獨坐卑幼部曲奴
婢首匿主後知者與同罪
䟽議曰藏匿無日限者謂不限日之多少但
藏匿即坐過致資給亦同無日限若卑幼藏
隱匿状既成以其同居得相容隱故尊長知
而聽之獨坐卑幼尊長不坐部曲奴婢作首
隱匿罪人主後知者與同罪謂同部曲奴婢各
减罪人罪一等以主不為部曲奴婢隱故也
注即尊長匿罪人尊長死後卑幼仍匿者减五
[028-22b]
等尊長死後雖經匿但已遣去而事發及匿得
相容隱者之侣並不坐小功以下亦同减例
䟽議曰謂尊長在日自匿罪人容其相隱尊
長死後卑幼匿之如故亦不限日之多少减
尊長罪五等總减罪人罪六等尊長死後雖經
匿但發遣去後罪始發覺及匿得相容隱者
之徒侣假有大功之親共人行盗事發被追
俱來藏匿若紏其徒侣親罪即彰恐相連累
故並不與罪小功以下亦同减例即例云小
[028-23a]
功以下相容隱减凢人三等合匿小功緦麻
親之侣亦凖此例减之緫减罪人罪四等故
云亦同减例
注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後
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後知而匿者皆
坐如律
䟽議曰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假
有匿十惡人㑹赦十惡不合赦免赦後匿如
故及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後知而匿者並依
[028-23b]
藏匿之罪科之
注其展轉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
者勿論
䟽議曰展轉相使匿罪人者假有甲知情匿
罪人又嘱付乙令匿乙又嘱丙遣匿如此展
轉相使匿者乙丙知是罪人得藏匿之罪不
知情者無罪故云勿論
罪人有數罪者止坐所知
䟽議曰罪人有數罪謂或殺人或姦盜止坐
[028-24a]
所知者謂於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類
問曰有奴婢匿一流囚主後知之主合得何罪
答曰有奴婢首匿流囚罪合减一等徒三年
加杖二百主後知者與奴婢同科亦凖奴婢
之罪合杖二百其應例减收贖各凖其主本
法仍於二百上减贖若奴婢死後主匿如故
即得自匿之罪一合凖奴婢為坐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八
[028-2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