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master)


[013-1a]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條
諸占田過限者一畒笞十十畒加一等過杖六
十二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寛閉之處
者不坐
 䟽議曰王者制法農田百畒其官人永業凖
 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寛閑之鄉
 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畒笞十十
 畒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畒加一等一頃五
 十一畒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為
[013-1b]
 寛鄉不足者爲狹鄉若占於寛閑之處不坐
 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剰田務從墾闢庶盡
 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
 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一等過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
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下條苗/子凖此
 䟽議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盜故云
 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013-2a]
 一等三十五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畒加
 一等五十五畒有餘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
 等謂在帳籍之内荒廢未耕種者减熟田罪一
 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止徒二年荒田
 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歸官主稱苗子者其子
 及草並徵還官主下條苗子準此謂妄認及盜
 貿賣侵奪私田盜耕墓地如此之類所有苗子
 各還官主其盜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竊或强一
 家之中罪名不等者並依例以重法併滿輕法
[013-2b]
 爲坐若盜兩家以上之田只從一家而断併滿
 不加重者唯從一重科若親属相侵得罪各依
 服紀準親屬盜財物法應减者節級减科若已
 上籍即從下條盜貿賣之坐
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
畒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議曰妄認公私之田稱為已地若私竊貿易
 或盜賣與人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畒加一
 等二十五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畒加
[013-3a]
 一等五十五畒有餘罪止徒二年賊盜律云
 䦨圈之屬須絶離常處器物之屬須移徙其
 地雖有盜名立法須為定例地既不離常處
 理與財物有殊故不計贓為罪亦無除免倍
 贓之例妄認者謂經理已得若未得者凖妄
 認奴婢財物之類未得法科之盜貿易者須
 易訖盜賣者須賣了依令田無文牒輙賣買
 者財没不追苗子及買地之財並入地主
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
[013-3b]
 一等過杖一百五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園圃加一等
 䟽議曰律稱在官即是居官挾勢侵奪百姓
 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一等十二
 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五畒加一等三十
 二畒有餘罪止徒二年半園圃謂蒔果實種菜
 蔬之所而有籬院者以其沃塉不類故加一等
 若侵奪地及園圃罪名不等亦凖併滿之法
 或將職分官田貿易私家之地科斷之法一
[013-4a]
 準上條貿易為罪若得私家陪貼財物自依
 監主詐欺其官人兩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
 官時侵奪貿易等去官事發科罪並凖初犯
 之時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
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
識盜葬者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無
處移埋者聴於地主口分内埋之
 䟽議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盜耕不問多少
[013-4b]
 即杖一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為墳傷
 者合徒一年即将尸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
 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
 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耕傷墳之罪仍
 各令移葬若不識盜葬之人告所部里正移
 埋不告而移慮失屍柩合笞三十即無處移
 埋者謂無閑荒之地可埋聴於地主口分内
 埋之
諸部内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
[013-5a]
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檢不以實者與同
罪若致枉有所徵免贓重者坐贓論
 䟽議曰旱謂亢陽澇謂霖霪霜謂非時降霣
 雹謂損物為災蟲蝗謂螟螽蝥賊之類依令
 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免租調損七以上
 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其應損免
 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謂里正以上里正須言於縣
 縣申州州申省多者奏聞其應言而不言及
 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檢不以實
[013-5b]
 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妄有
 増减致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
 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
 論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贓致罪皆合累倍而/斷
 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
 将入已或用入官或不應得損免以此受求
 得財各合何罪
 荅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准上條妄脱漏増
 减之罪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
[013-6a]
 死者加役流
諸部内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
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户主犯
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䟽議曰部内謂州縣及里正所管田稱疇者
 言田之疇類或云疇地畔也不耕謂之荒不
 鋤謂之蕪若部内緫計凖口受田十分之中
 一分荒蕪者笞三十假若管田百頃十頃荒
 蕪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謂十頃加一等九十
[013-6b]
 頃荒蕪者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
 佐職為從縣以令為首丞尉為從州即刺史
 為首長史司馬司户為從里正一身得罪無
 四等罪名者止依首從為坐其檢勾品官為
 佐職其主典律無罪名户主犯者亦計所荒
 蕪五分論計户内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
 畒十畒荒蕪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畒笞四十三十畒笞五
 十四十畒杖六十五十畒杖七十其受田多
[013-7a]
 者各凖此法為罪
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
還而不収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矢一
事笞四十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䟽議曰依田令户内永業田課植桑五十根
 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
 法又條應収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
 校勘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
 授又條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
[013-7b]
 貧後富其里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及課農
 桑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収
 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
 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
 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䟽議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
 户之上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若於
 一人失數事謂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
[013-8a]
 課桑棗及田疇荒蕪及一事失之於數人謂
 應還不収之類在於數人之上皆累而為坐
三事加一等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䟽議曰假有里正應課而不課是一事應受
 而不授是二事應還而不収是三事授田先
 不課後課是四事先少後無是五事先富後
 貧是六事田疇荒蕪是七事皆累為坐其應
 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
[013-8b]
 縣失者亦凖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
 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隨所管縣
 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失二十事笞三
 十失三百四十事徒一年其管縣多者通計
 各凖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州縣以刺史縣令為首其長官闕者
 即次官為首佐職及判户曺之司為從各罪
 止徒一年謂州縣長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
[013-9a]
 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縣十
 事笞五十州管二縣者二十事笞五十計加
 亦凖此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止管
 一縣者各减縣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
 者亦依併滿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
 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
 三事併為失十事科杖七十其州縣應累併
 者各凖此
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其
[013-9b]
小徭役者笞五十
 䟽議曰依令人居狹鄉樂遷就寛鄉去本居
 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
 復一年之類應給復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
 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謂充夫及
 雜使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
 其妄給復除及應給不給凖贓重於徒二年
 者依上條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課役一口徒
 一年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
[013-10a]
 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贓論其不應受復除
 人而求請主司妄得復除者依名例若共監
 主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即是所司為
 首得復者為從若他人為請求妄得復者自
 從囑請法
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䟽議曰依令凡差科先冨强後貧弱先多丁
 後少丁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强
 弱先後閑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013-10b]
若非法而擅賦歛及以法賦歛而擅加益贓重
入官者計所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
者加役流
 䟽議曰依賦役令毎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
 綿三兩布輸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
 此是每年以法賦歛皆行公文依數輸納若
 臨時别差科者自依臨時處分如有不依此
 法而擅有所徵歛或雖依格令式而擅加益
 入官者緫計贓至六疋即是重於杖六十皆
[013-11a]
 從坐贓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絹滿一百疋
 比歛衆人之物法合倍論倍為五十疋坐贓
 罪止徒三年入私者以枉法論稱入私不必
 入已但不入官者即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
 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無禄者
 减一等二十疋絞令云至死者加役流並不
 合絞其間賦歛雖有入官復有入私者即是
 罪名不等宜依併滿之法假有擅賦歛得一
 百疋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從入官九十疋
[013-11b]
 倍為四十五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為五疋
 亦徒二年半不得累徒五年須以入私十疋併
 滿入官九十疋為一百疋倍為五十疋處徒三年
諸部内輸課税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
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䟽議曰輸課税之物謂租調及庸地租雜稅
 之類物有頭數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
 分論一分笞四十假有當里之内徵百石物
 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違期不
[013-12a]
 入者徒二年州縣各以部内分數不充科罪
 凖此
 注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䟽議曰刺史縣令宣導之首課税違限責在
 長官佐職以下節級連坐既以長官為首通
 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主典及檢勾
 之官為第四從以勸導之首屬在長官故不
 同判事差等其里正處百户之内事在一人
 既無節級連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
[013-12b]
户主不充者笞四十
 䟽議曰百姓當户應輸課税依期不充即笞
 四十不據分數為坐
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
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
 䟽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
 請女氏答書許訖及有私約注云約謂先知
 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違本約相
 校倍年者疾殘謂状當三疾支體不完養謂非
[013-13a]
已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以其色目
 非一故云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
 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約若男家自悔者無罪娉財
不追
 問曰有私約者凖文唯言老幼疾殘養庶之
 類未知貧富貴賤亦入之類得為妄冐以否
 答曰老幼疾狀養庶之類此縁事不可改故
 須先約然許為婚且富貴不恒貧賤無定不
[013-13b]
 入之類亦非妄冐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娉財無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
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
䟽議曰婚禮先以娉財為信故禮云娉則為
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注云娉財
無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並不得悔酒食
非者為供設親賓便是衆人同費所送雖多
不同娉財之限若以財物為酒食者謂送錢
財以當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財
[013-14a]
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巳成者徒一年半後娶
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
後夫婚如法
䟽議曰若更許他人者謂依私約報書或受
娉財而别許他人者杖一百若巳成者徒一
年半後娶者知巳許嫁之情而娶者減女家
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條減已成者五等合杖
六十巳成徒一年女歸前未若前夫不娶女
氏還娉財後夫婚如法
[013-14b]
諸為婚而女家妄冐者徒一年男家妄冐加一
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䟽議曰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長幼
當時理有契約女家違約妄冐者徒一年男
家妄冐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謂依初許
婚契約已成者離之違約之中理有多種或
以尊卑或以大小之類皆是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
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013-15a]
 䟽議曰依禮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
 義一與之齊中饋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
 徒一年女家减一等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
 欺妄而娶謂有妻言無以其矯詐之故合徒
 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離之
 稱各者謂女氏知有妻無妻皆合離異故云
 各離之
 問曰有婦而更娶婦後娶者雖合離異未離
 之間其夫内外親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013-15b]
 答曰一夫一婦不刋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
 妻詳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
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䟽議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
 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
 為妻違别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
 彛則㒹倒冠履紊亂禮經犯此之人即合二
 年徒罪以妾及客女為妻客女謂部曲之女
[013-16a]
 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以婢為妾者
 皆徒一年半各還正之並從本色
 問曰或以妻為媵或以媵為妻或以妾作媵
 或以媵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據闘訟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犯媵加
 凡人一等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即是夫犯
 媵皆同犯妾所問既非妻妾與媵相犯便無
 加减之條夫犯媵例依犯妾即以妻為媵罪
 同以妻為妾若以媵為婦亦同以妾為妻其
[013-16b]
 以媵為妾律令無文宜依不應為重合杖八
 十以妾為媵令既有制律無罪名止科違令
 之罪即因其改換以告身與迴換之人者自
 從假與人官法若以妾詐為媵而冒承媵姓
 名始得告身者依詐偽律詐増加功状以求
 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聴為妾
 䟽議曰婢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雖無子經
 放為良者聴為妾
[013-17a]
 問曰婢經放為良聴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
 罪
 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
 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聴
 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
 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

[013-17b]
 䟽議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
 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
 喪謂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
 嫁者各徒三年妾減三等若男夫居喪娶妾
 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卜姓為之其情理
 賤也禮數既别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内嫁
 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婚姻者謂壻父稱婚
 妻父稱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為婚姻
 者各減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
[013-18a]
 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㓜减二等妾不

 䟽議曰若居期親之喪嫁娶謂男夫娶婦女
 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雖是期服亡
 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謂期
 服内男夫娶妾女婦作妾嫁人並不坐
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
 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論
[013-18b]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
 孫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當死罪
 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
 若娶妾及嫁為妾者即凖上文减三等若期
 親尊長主婚即以主婚為首男女為從若餘
 親主婚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或
 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並主婚獨坐注云
 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
[013-19a]
 爲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㑹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䟽議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
 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
 一百自從重科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
 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為重合杖八十其父
 母喪内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應為重杖八
 十夫喪從輕合笞四十
[013-19b]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