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master)


[030-1a]
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断嶽/凡二十條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
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减閗殺傷罪二等
 䟽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
 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
 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
[030-1b]
 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毆擊
 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减闘殺傷罪二
 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
[030-2a]
 曹即自行决罰之類及前人不合捶拷謂前
 人無罪或雖有罪應合官當收贖之類而輙
 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謂傷與不傷並依他物
 閗毆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
 者謂監臨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
 刃殺傷者各依閗訟律用刃殺者斬用兵刃
 殺者同故殺法
 問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罰前
 人致死合得何罪
[030-2b]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
 輙加笞杖其有因公事相毆擊者理同凢闘
 而科主典檢請是司理非行罰之職因公事
 捶人者亦與里正等同
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䟽議曰犯罪之人皆有條制斷獄之法須慿
 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謬違而不具引者笞
 三十若數事共條謂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
[030-3a]
 發以重者論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假
 有人雖犯二罪並不因贓而斷事官人止引
 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不引以贓致罪之類者听
諸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輙
自决斷者各减故失三等
 䟽議曰依獄官令杖罪以下縣决之徒以上
 縣斷定送州覆審訖徒罪及流應决杖笞若
 應贖者即决配徴贖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
 府斷徒及官人罪并後有雪减並申省省司
[030-3b]
 覆審無失速即下知如有不當者隨事駮正
 若大理寺及諸州斷流以上若除免官當者
 皆連冩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
 封案送若駕行幸即凖諸州例案覆理盡申
 奏若不依此令是應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
 申上合待報下而不待報輙自决斷者各减
 故失三等謂故不申上故不待報者於所斷
 之罪减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報者於職
 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即死罪不待報
[030-4a]
 輙自决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
後比若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䟽議曰事有時冝故人主權斷制敕量情處
 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有輙引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謂故引有出入各得
 下條故出入之罪其失引者亦凖下條失出
 入罪論
諸官司入人罪者謂故增减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有恩赦而故論决及
[030-4b]
示導令失/實辤之類若入全罪以全罪論雖入罪但本應/収贖及加杖者
止從収贖/加杖之法
 䟽議曰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
 搆異端捨法用情鍜鍊成罪故注云謂故増
 减情状足以動事者若聞知國家将有恩赦
 而故論决囚罪及示導教令而使詞状乖異
 稱之類者或雖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動或非
 示導而恐喝改詞情状既多故云之類若入
 全罪謂前人本無負犯虛搆成罪還以虛搆
[030-5a]
 枉入全罪科之
 注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
 加杖之法
 䟽議曰假有入官䕃人及廢疾流罪前人合
 贖入者亦以贖論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單
 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贖
 不用官當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
 罪與誣告之法不同
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
[030-5b]
入流亦以所剰論從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爲剰即從近流而入逺流
者同比徒半年爲剰若入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爲剰從笞杖入徒流從
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
 䟽議曰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假有從笞十入
 三十即剰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
 剰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
 徒之類刑名易者從笞入杖亦得所剰之罪
 從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剰謂
 從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流
[030-6a]
 三千里逺近雖異俱曰流刑至於配所役身
 三流同有一年居作故從徒入流三流同比
 徒一年為剰即從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
 百里或入至三千里者同比徒半年為剰若
 從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為剰但
 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将加役二年以
 為剰罪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假有
 從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從徒
 流入死罪謂從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
[030-6b]
 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論其出罪者謂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動事
 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减之罪科斷從死出至
 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為剰加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
[030-7a]
即斷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
等若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减一/等
 䟽議曰即斷罪失於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
 全罪論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從笞失入
 百杖於所剰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
 同入全罪之法於徒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
 類失於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减
 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凖此三流
 同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類若未决放
[030-7b]
 者謂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决其故出
 及失出死罪以下未放及巳放而更獲若囚
 自死但使囚死不問死由各聽減一等謂於
 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聽減一等
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減二等所司已
承誤斷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决罰不
異者勿論
 䟽議曰别使推事謂充使别推覆者通状失
 情謂不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減二等失入
[030-8a]
 者於失入减三等上又减二等若失出者於
 失出减五等上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
 謂曹司承誤通之状已依斷訖即從失出入
 法謂皆從在曹司出入法科之並同减五等
 三等之例若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
 各聽减一等其所司承誤已斷訖者曹司同
 餘官案省不覺法雖有出入於决罰不異假
 有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斷入
 流罪或從三流之法科徒三年各止加杖二
[030-8b]
 百刑名雖有出入加杖數即不殊者無罪故
 云於决罰不異者勿論
 問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為一年徒坐放而
 還獲减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還獲
 减一等合徒五年今從加役流出為一年徒
 坐計有五年剰罪放而還獲减一等若依徒
 法减一等仍合肆年半徒既是剰罪不可重
 於全出之坐舉重明輕止合三年徒罪
[030-9a]
諸赦前斷罪不當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
重為輕即依輕法
 䟽議曰處斷刑名或有出入不當本罪其事
 又在恩前恐判官執非不移故明從輕坐之
 法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假有闘殺堂兄當
 時作親兄斷為惡逆㑹赦之後改從堂兄坐
 當不睦赦若十惡亦原處流二千里以常赦
 不免故仍處流坐又如闘殺凢人斷為殺緦
 麻尊長㑹赦十惡不免改為雜犯免死移鄉
[030-9b]
 此並仍有輕罪又有受所監臨五十疋斷為
 枉法處死㑹赦改為受所監臨不在徴贓之
 例又有犯近流科作逺流或止合一官當徒
 斷用二官以上若奏畫訖及流至配所㑹赦
 者改從本犯近流及還所枉告身若未奏畫
 及流人未到流所㑹赦者即從赦原若應徴
 銅而處輕為重其銅或在限外未輸或在限
 内納訖㑹赦者並改從輕法其剰納者却還
 未送者依輕罪數徴納若限内未納㑹赦者
[030-10a]
 從赦並免稱輕者全免亦是故令云犯罪未
 斷决逢格改者格重聽依犯時格輕聽從輕
 法即總全無罪亦名輕法其處重為輕即依
 輕法假令犯十惡非常赦所不免者當時斷
 為輕罪及全放並依赦前斷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謂雖/㑹赦猶處死及流若
除名免所君/官及移郷者
 䟽議曰常赦所不免者赦書云罪無輕重皆
 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
[030-10b]
 云依常律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
 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
 反逆縁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内姦盗略人
 受財枉法獄成㑹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㑹
 赦移鄉等是
即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
重違者各以故失論
 䟽議曰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假如貞觀九
 年三月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並免其常赦
[030-11a]
 所不免十惡妖言惑衆謀叛已上道等並不
 在赦例據赦十惡之罪赦書不免謀叛即當
 十惡未上道者赦特從原叛罪雖重赦書定
 罪名合從輕不得引律科斷若比附入重違
 者以故失論
諸聞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惡逆若部曲奴婢
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殺小
功尊属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㑹赦猶
流二千里
[030-11b]
 䟽議曰聞知有恩赦而故犯謂赦書未出私
 自聞知而故犯罪者及犯惡逆謂毆及謀殺
 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姉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名惡逆若部曲客女
 亦同并奴婢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
 以赦原即殺小功尊属從父兄姊及謀反大
 逆者此等雖㑹赦免死猶流二千里
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
仍取囚服辯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違
[030-12a]
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䟽議曰獄結竟謂徒以上刑名長官同断案
 已判訖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
 所断之罪名仍取囚服辯其家人親属唯止
 告示罪名不須問其服否囚若不服聽其自
 理依不服之狀更為審詳若不告家属罪名
 或不取囚服辯及不為審詳流徒罪並笞五
 十死罪杖一百
諸縁坐應沒官而放之及非應沒官而没之者
[030-12b]
各以流罪故失論
 䟽議曰賊盗律謀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
 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孫兄弟姊
 妹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
 及廢疾並免出養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並不
 追坐若應沒而放應放而沒各依流罪以故
 失論謂反逆縁坐流三千里沒官罪重須用
 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
 同失出入三千里流稱放者應沒遣流與全
[030-13a]
 放無别應流遣沒得罪亦同
諸徒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議曰徒流應送配所謂徒罪斷訖即應役
身凖徴官令犯徒應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監
在外州者供當處官役案成即送而稽留不
送其流人凖令季别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
日内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違而不送者一
[030-13b]
 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
 等伍十二日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過罪人
 之罪謂罪人應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
 徒一年之類
諸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及欠負應徴違限不送
者一日笞十伍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
官當應追告身違限不送者亦如之
 䟽議曰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備謂亡失官私
 器物各備償贖謂犯法之人應徴銅贖沒謂
[030-14a]
 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沒官入者謂得
 闌遺之物限滿無人識認者入官及應入私
 之類又依獄官令贖死刑八十日流六十日
 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應徴官物
 者凖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
 十日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滿二十疋以下
 二十日其失有欠負應徴違限不送者並凖
 令文依限送納違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當謂犯罪斷除名免
[030-14b]
 官免所居官及官當應追告身不送者亦一
 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諸婦人犯死罪懐孕當决者聽産後一百日乃
行刑若未産而决者徒二年産訖限未滿而决
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過限不决者依奏
報不决法
 䟽議曰婦人犯死罪懐孕當應行决者聽産
 後一百日乃行刑若未産而决者徒二年産
 訖未滿百日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
[030-15a]
 未産而决徒一年産訖限未滿而决者杖九
 十即過限不决者依奏報不决法謂依下條
 即過限不决者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諸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决杖笞若未産而拷
决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産後
未滿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䟽議曰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决杖笞皆待
 産後一百日然後拷决若未産而拷及决杖
 笞者杖一百傷重者謂傷損之罪重於杖一
[030-15b]
 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謂依上條監臨之
 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閗殺傷論若
 堕胎者合徒二年婦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
 限未滿而拷决者减一等謂减未産拷决之
 罪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謂未産而失拷决於
 杖一百上减二等傷重於閗傷上减二等若
 産後限未滿而拷决者於杖九十上减二等
 傷重者於閗傷上减三等
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
[030-16a]
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
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䟽議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
 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
 曲殺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
 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月日
 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其所犯雖不待時
 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日謂
 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
[030-16b]
 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
 日三十日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决死
 刑違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謂秋分
 以前立春以後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
 得行刑故違時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
 月五月九月有閏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
 月斷屠即有閏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
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
奏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
[030-17a]
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䟽議曰死罪囚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皆三
 覆奏訖然始下决若不待覆奏報下而輙行
 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决者謂奏訖報下
 應行决者聽三日乃行刑稱日者以百刻須
 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三日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
 等在外既無漏刻但取日周晬時為限
諸斷罪應决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决配
[030-17b]
之若應官當而不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
當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死罪/不減
 䟽議曰斷罪應决配之謂無官䕃及非老小
 及疾之色犯笞杖應决徒流應配官司乃
 收贖應收贖謂有官䕃及廢疾若年七十以
 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贖而决配之若應官當
 謂流内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以官當官
 司乃不以官當或不應官當謂罪輕不盡其
 官及過失犯罪不合用官當徒而官司乃以
[030-18a]
 官當者各依本犯當贖及决配之罪减故失
 一等謂故岀入失岀入者各從本罪上減一
 等是名減故失一等注云死罪不减若應死
 而聽當贖應收贖而眞决死刑不在减例各
 從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
以下依决罰例
 䟽議曰品官任流外及雜任謂身帶勲官散官而
 任流外及雜任者於本司及監臨謂於本司
[030-18b]
 及臨時監統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雜任
 之例决杖不准官品徴贖若徒罪以上自依
 當贖法其有凖䕃應贖者任流外及雜任若
 犯杖罪以下亦凖品官依决罰例
諸斷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自盡亦如
之失者减二等即絞訖别加害者杖一百
 䟽議曰犯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以
 其刑名改易故科其罪自盡亦如之依獄官
 令五品以上犯非惡逆以上聽自盡於家若
[030-19a]
 應自盡而絞斬應絞斬而令自盡亦合徒一
 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謂原情非故者
 合杖九十即絞訖别加害者謂絞已致斃别
 加拉幹折腰之類者杖一百
諸領徒應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計日令陪
役者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議曰領徒應役謂掌領囚徒令役身者而
 不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
[030-19b]
 者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二十四日
 合杖一百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註云不得過罪人之罪謂如應徒一年者
 雖多日不役亦不得過徒一年其二年以下
 並凖此囚數多者從不役人日多者為罪
諸縱死罪囚令其逃亡後還捕得及囚已身死
若自首應减死罪者其獲囚及死首之處即須
遣使速報應减之所有驛處發驛報之若稽留
使不得减者以入人罪故失論减一等
[030-20a]
  䟽議曰謂囚合死在禁所司縱令逃亾依故
 縱之條還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應
 减死罪者謂依捕亡律及上條放而還獲得
 减一等者其獲囚之處及死首之所即須遣
 使速報應减死之處若有驛之處發驛報之
 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囚已
 决訖者以入人罪故失論减一等謂故稽遲
 從故入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遲從失
 入罪上减一等總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
[030-20b]
 及使人各以所由為坐
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疑謂虚實之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
傍無證見或傍有聞/證事非疑似之類即疑獄法官執見不同者
得為異議議不得過三
 䟽議曰疑罪謂事有疑似處斷難明各依所
 犯以贖論謂依所疑之罪用贖法收贖註云
 疑謂虚實之證等謂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
 證虚一人證實二人以上虛實之證其數各
 等或七品以上各據衆證定罪亦各虚實之
[030-21a]
 數等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其理
 各均或事渉疑似謂贓状渉於疑似傍無證
 見之人或傍有聞見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稱
 之類者或行迹是状騐非或聞證同情理異
 状既廣不可備論故云之類即疑獄謂獄有
 所疑法官執見不同議律論情各申異見得
 為異議聽作異同議不得過三謂如丞相以
 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
 者多不可各為異議故云議不得過三
[030-21b]


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