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master)


[017-1a]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七賊盗/凡一十三條
 䟽議曰賊盜律者魏文侯時李悝首制法經
 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自秦漢逮至後
 魏皆名賊律盜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後周為
 刼盜律復有賊叛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
 今不改前禁擅發兵馬此湏防止賊盜故次
 擅興之下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
[017-1b]
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
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
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
 䟽議曰人君者與天地合徳與日月齊明上
 祗寳命下臨率土而有狡竪凶徒謀危社稷
 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名
 例稱謀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雖一人同
 二人之法大逆者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反逆止據始謀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
[017-2a]
 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言皆者
 罪無首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
 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妺若部曲資財田宅並
 没官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
 女並與部曲奴婢同資財故不别言男夫年
 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緣坐
 注云餘條婦人應縁坐者準此謂謀叛已上
 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賊消息此等
 之罪縁坐各及婦人其年六十及廢疾亦免
[017-2b]
 故云婦人應縁坐者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
 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雖與反逆人别
 籍得罪皆同若出繼同堂謂伯叔父及兄弟
 之子己之子内有出繼同宗者同堂謂伯叔
 父之子今俗呼為親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
 縁坐
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
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妄稱兵馬虚説反由傳惑衆人
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資
[017-3a]
財不在没限其謀大逆者絞
 䟽議曰即雖謀反者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
 動衆人之意雖騁凶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
 雖有反謀無能為害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
 妾並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没限故云謂結謀
 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
 應或假託靈異妄稱兵馬或虚論反狀妄説
 反由如此傳惑衆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
 祅法謂一身合絞妻子不合縁坐謀大逆者
[017-3b]
 絞上文大逆即據逆事已行此為謀而未行
 唯得絞罪律不稱皆自依首從之法
 問曰反逆人應縁坐其妻妾據本法雖㑹赦
 猶離之正之其繼飬子孫依本法雖㑹赦合
 正之凖離之正之即不在緣坐之限反逆事
 彰之後始訴離之正之如此之類並合放免
 以否
 荅曰刑法慎於開塞一律不可兩科執憲履
 繩務從折中違法之輩已汨朝章雖經大恩
[017-4a]
 法湏離正離正之色即是凡人離正不可爲
 親湏從本宗緣坐
諸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没限雖同居
非緣坐及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各準分法留
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
 䟽議曰縁坐非同居者謂謀反大逆人親伯
 叔兄弟已分訖田宅資財不在没限雖見同
 居準律非緣坐謂非期以上親及子孫其祖
 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謂無夫者律文不
[017-4b]
 載並非縁坐其縁坐人子孫謂伯叔子及兄
 弟孫據律亦不縁坐各準分法留還謂未經
 分異犯罪之後並凖户令分法及孫婦雖非
 緣坐夫没即合歸宗凖法不入分限注云老
 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
 及廢疾各凖户内應分人多少人别得凖一
 子分法留還
 問曰老疾得免者各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
 年八十有三男十孫或一孫反逆或一男見
[017-5a]
 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孫老者若為留分
 荅曰男但一人見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
 者一人即為四分若三男死盡依令諸子均
 分老人共十孫為十一分留一分與老者是
 為各準一子分法
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出飬入道及娉妻未成
者不追坐出飬者從/所飬坐道士及婦人若部曲奴婢
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䟽議曰女許嫁已定謂有許㛰之書及私約
[017-5b]
 或已納娉財雖未成皆歸其夫出飬謂男女
 為人所飬入道謂為道士女冠若僧尼娉妻
 未成者雖克吉日男女未相見並不追坐出
 養者從所養家縁坐不渉本生道士及婦人
 稱道士僧尼亦同婦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
 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
 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謀反大逆並無
 縁坐故云止坐其身
 問曰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反逆有縁坐否
[017-6a]
 荅曰雜戸及太常音聲人各附縣貫受田進
 丁老免與百姓同其有反逆及應縁坐亦與
 百姓無别若工樂官戸不附州縣貫者與部
 曲例同止坐其身更無縁坐
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
者流二千里
 䟽議曰有人實無謀危之計口出欲反之言
 勘無實狀可尋妄爲狂悖之語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之狀律令
[017-6b]
 旣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𬒳驅率者非餘條
被驅率/者凖此
 䟽議曰謀叛者謂欲背國投偽始謀未行事
 發者首處絞從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從皆
 斬注云謂恊同謀計乃坐恊者和也謂本情
 和同共作謀計此等各依謀叛之法𬒳驅率
 者非謂元本不共同情臨時而𬒳驅率者不
 坐餘條𬒳驅率者準此餘條謂謀反謀大逆
[017-7a]
 或亡命山澤不從追喚既肆凶悖堪擅殺人
 并刼囚之類𬒳驅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衆百人以上父母妻子
流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
人以上論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
 䟽議曰叛者身得斬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
 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贖婦人不可獨
 流湏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
 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
[017-7b]
 不在配限名例律縁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
 部衆百人以上罪狀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
 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
 人以上論注云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或攻
 擊城隍或虜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論各身處
 斬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擊城隍因即拒
 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将
吏者以已上道論
[017-8a]
 䟽議曰謂背誕之人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
 以謀叛論首得絞刑從者流三千里抗拒將
 吏者謂有將吏追討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
 論並身處斬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
 子流三千里並准上文率部衆百人以上不
 湏有害若不滿百人要湏有害得罪乃與百
 人以上同
諸謀殺制使若本屬府主剌史縣令及吏卒謀
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里工樂及公/廨戸奴婢
[017-8b]
與吏卒同/餘條准此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䟽議曰制使本屬府主國官邑官已從名例
 觧訖刺史都督縣令並據本部者吏卒謀殺
 都水使者或折衝府衛士謀殺本府折衝果
 毅如此之類並流二千里工樂謂不屬縣貫
 唯隷本司并公廨戸奴婢謀殺本司五品以
 上官長罪與吏卒同若司農官户奴婢謀殺
 司農卿者理與工樂謀殺太常卿少府監無
 别餘條謂工樂官户奴婢毆詈本部五品以
[017-9a]
 上官長當條無罪名者並與吏卒同已傷者
 絞仍依首從法已殺者皆斬
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皆斬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
 䟽議曰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並於名例解訖若妻妾同謀亦無首從
 注云犯姦而姦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姦通
 而姦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鬪殺者所姦妻
 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姦妻妾亦合
[017-9b]
 絞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
殺者皆斬
 䟽議曰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則大功以下皆
 是外姻有服尊長亦同俱流二千里已傷者
 首處絞從者流謀而殺訖者皆斬罪無首從
即尊長謀殺卑㓜者各依故殺罪减二等已傷
者减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䟽議曰謂上文尊長謀殺卑㓜當條無罪名
[017-10a]
 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假如
 有所規求謀殺期親卑㓜合徒三年已傷者
 流三千里已殺者依故殺法合絞之類言故
 殺法者謂罪依故殺法其首各依本謀論造
 意者雖不行仍爲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假有伯叔数人謀殺猶子訖即首合流二千
 里從而加功合徒三年從者不加功徒二年
 半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徒二年之類略舉
 殺期親卑㓜餘者不復備文其應減者各依
[017-10b]
 本罪上减
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期親及
外祖父母者絞巳傷者皆斬
 䟽議曰稱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並同
 此謂謀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財分
 者並皆為主謀殺者皆斬罪無首從謀殺主
 之期親為别戸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絞依首
 從科已傷者皆斬謂無首從其媵及妾在令
 不合分財並非奴婢之主
[017-11a]
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部曲奴婢謀殺舊主者
罪亦同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主放/為良者餘條故夫舊主凖此
 䟽議曰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
 二千里已傷者絞並據首從科之已殺者皆
 斬罪無首從謂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數人夫
 亡之後並已改嫁後共謀殺故夫之祖父母
 父母俱得斬刑若兼他人同謀他人依首從
 之法不入皆斬之限部曲奴婢謀殺舊主稱
[017-11b]
 罪亦同者謂謀而未殺流二千里已傷者絞
 已殺者皆斬注云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
 主放為良者妻妾若𬒳出及和離即同凡人
 不入故夫之限其舊主謂經放為良及自贖
 免賤者若轉賣及自理訴得脫即同凡人餘
 條故夫舊主準此謂毆詈告言之類當條無
 文者並準此
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
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
[017-12a]
仍為首僱人殺/者亦同
 䟽議曰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
 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徒三年
 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謂同謀
 共殺殺時加功雖不下手殺人當時共相擁
 迫由其遮遏逃竄無所既相因藉始得殺之
 如此經營皆是加功之類不限多少並合絞
 刑同謀從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
 謂元謀署殺其計已成身雖不行仍為首罪
[017-12b]
 合斬餘加功者絞注云雇人殺者亦同謂造
 意為首受雇加功者為從
即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餘條不/行凖此
 䟽議曰謂謀殺人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
 徒三年注云餘條不行準此餘條謂刼囚傷
 人及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之類從者不
 行亦减一等其有發心謀殺即皆斬者同謀
 不行不在减例謂謀殺期親尊長同謀不行
 亦得斬罪
[017-13a]
諸刼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刼死囚者絞殺人
者皆斬但刼即坐/不湏得囚
 䟽議曰犯罪之人身𬒳囚禁凶徒惡黨共來
 相刼奪者流三千里若因刼輕囚傷人及刼
 死囚而不傷人各得絞罪仍依首從科㫁因
 刼囚而有殺人者皆合處斬罪無首從注云
 但刼即坐不湏得囚謂以威若力強刼囚者
 即合此坐不湏要在得囚
若竊囚而亡與囚同罪他人親/屬等竊而未得减二
[017-13b]
等以故殺傷人者從刼囚法
 䟽議曰謂私竊取囚因即迯逸與囚同罪者
 謂竊死囚還得死罪竊流徒囚/還得流徒之類假使得
 相容隱亦不許竊囚故注云他人親屬等竊
 而未得减二等謂竊計已行未離禁處者减
 所竊囚罪一等謂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
 流囚徒二年半之類若因竊囚之故而殺傷
 人者即從刼囚之法科罪
 問曰父祖子孫見𬒳囚禁而欲刼取乃誤殺
[017-14a]
 傷祖孫或竊囚過失殺傷他人各合何罪
 荅曰據律刼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刼死囚
 者絞殺人者皆斬據此律意本為殺傷傍人
 若有誤殺傷𬒳刼之囚止得刼囚之坐若其
 誤殺父祖論罪重於刼囚既是因誤而殺湏
 依過失之法其因竊囚過失殺傷他人者下
 條云因盜而過失殺傷他人者以闘殺傷論
 至死者加役流既竊囚之事類因盜之罪其
 有過失彼此不殊殺傷人者亦依闘殺傷人
[017-14b]
 論應至死者從加役流坐其有誤殺傷本法
 輕於竊囚未得者即從重科
 又問竊囚而亡𬒳人追捕棄囚迯走後始拒
 格因而殺傷罪同刼囚以否
 荅曰下條竊盗發覺棄財迯走因相拒捍如
 此之類事有因緣者非强盗今者竊囚而亡
 棄囚迯走理與竊盗發覺棄財迯走義同止
 得拒捕而科不同刼囚之坐
諸有所規避而執持人為質者皆斬部司及隣
[017-15a]
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者聽身避
不/格
 䟽議曰有人或欲規財或欲避罪執持人為
 質規財者求贖避罪者防格不限規避輕重
 持質者皆合斬坐部司謂持質人處村正以
 上并四隣伍保或知見皆湏捕格若避質不
 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
 母聽身避不格者謂賊執此等親為質唯聽
 一身不格不得率衆緫避其質者無期以上
[017-15b]
 親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諸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親為一家即/殺雖先後事應同斷或
應合同㫁而發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者
皆斬妻子流二千里
 䟽議曰殺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據前人身死
 不論所殺之状但殺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
 即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殺之
 者即非不道只依殺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
 期親為一家同籍不限親踈期親雖别籍亦
[017-16a]
 是即殺一家三人雖有先後發時應合同斷
 或所殺之事應合同斷或發乃有先後者皆
 為一時殺法緫入不道殺一家三人内兼殺
 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謂殺人而
 支解者或殺時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後殺之
 皆同支解並入不道若殺訖絶時後更支解
 者非或故焚燒而殺或殺時即焚燒者文雖
 不載罪與支解義同皆合處斬罪無首從妻
 子流二千里
[017-16b]
 問曰假有部曲若奴殺别人部曲奴婢一家
 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準良人合入十惡
 以否
 荅曰部曲奴婢雖與良人有殊至於同類殺
 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為差等坐同良人還
 入十惡
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里
期親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受財重者各
凖盜論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
[017-17a]
告者各减二等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在法不
 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捨枕戈之義或有
 窺求財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殺期親
 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謂大
 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緦麻徒一年受財
 重者各凖盗論謂受讎家之財重於私和之
 罪假如緦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財十疋凖盗
 徒一年半之類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
[017-17b]
 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減前私和之罪
 二等雖則私和罪重受財罪輕其贓本合計
 限為數少從重終合没官發後輸財私和依
 法合重其事如傍親為出財私和者自合行
 求之法依雜律坐贓論减五等其贓亦合没
 官其有五服内親自相殺者踈殺親合告親
 殺踈不合告親踈等者卑㓜殺尊長得告尊
 長殺卑㓜不得告其應相隱者踈殺親義服
 殺正服卑㓜殺尊長亦得論告其不告者亦
[017-18a]
 無罪若殺祖父母父母應償死者雖㑹赦仍
 移鄉避讎以其與子孫為讎故令移配若子
 孫知而不告從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問曰監臨親属為部下人所殺因兹受財私
 和合得何罪
 荅曰依律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
 者減罪人罪三等况監臨内相殺𬒳殺者又
 是本親一違律條二乖親義受財一疋以上
 並是枉法之贓贓輕及不受財各得私和之
[017-18b]
 罪其間有罪重者各從重科
 又問主𬒳人殺部曲奴婢私和受財不告官
 府合得何罪
 荅曰奴婢部曲身繫於主主𬒳人殺侵害極
 深其有受財私和知殺不告金科雖無節制
 亦湏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
 倖然奴婢部曲法為主隱其有私和不告得
 罪並同子孫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