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q0386 憨山老人夢遊集--(侍者)福善日 (master)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
菩薩戒弟子
 僧本昂 馮昌歷 僧知融 日錄
宰官弟子
 王安舜 劉起相 纂輯
長春社弟子
 陳迪祥 梁四相 仝較


曹溪中興錄上



中興因緣



師曰。曹溪者。乃昔曹叔良為魏武之裔。避地於此。因
以名焉。其道場自梁神僧智藥三藏從西天汎海而
來。𢹂菩提樹於五羊之法性寺。讖云。百六十年。有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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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菩薩。於此出家。度人無量。將入嶺。過曹溪水口。掬
水㱃之。而甘且香。乃曰。此我西天水也。原上必有聖
地。因㴑流而上。至觀其山。似象形。曰。此山宛似我西
天賓林山也。乃謂居人曹叔良曰。此山宜建梵剎。百
六十年後。當有肉身菩薩。於此說法。叔良即白州牧
某具奏。梁武帝遂命建寺額曰寶林。乃開山之始也。
至唐龍朔間。有新州盧道者。得黃梅衣缽。號為六祖。
回至曹溪。時寶林巳廢。有尼僧名無盡者。見六祖。問
涅槃經義。知是異人。乃白其父兄。重修寶林。延祖居
之。未幾有害祖者。祖遂避難於懷會。隱獵隊中。一十
五年。後至五羊法性寺。露穎而出。遂於菩提樹下剃
髮。即回曹溪。開法於寶林。時山巳易主為陳氏矣。祖
說法多年。雲集者眾。以其山如生象。齒鼻完具。先寺
於左頷大牙之內。其鼻在右。業為陳氏祖墓。故其寺
址甚迫隘。祖一日謂居人陳亞仙乞一坐具地。亞仙
許之。祖以坐具一展。盡罩四山之嶺。時四天王出現
四隅。亞仙即許之曰。也知和尚法力廣大。當盡捨之。
但先祖墓在寺右。他日修建。望乞存留。又曰。此山形
乃生龍白象來脈。他日興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於
是亞仙遂𢹂家隱去。不知所之。故此山自六祖開創
巳來。四天王內。周環數十里。為一蘭若。並無民居。其
山形風氣完密。即少林巳下。諸祖道場。未有如此之
勝者。向僧皆以為藏修地。至我 國初開阡陌。而環
山之內。皆為田疇。收入版籍。則僧以務農為本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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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孳畜。不異俗人。然從來未有民居。及弘正間。四方
流棍。漸集於山中。始以傭賃。久則經營借資於僧。而
僧不察。以山門通滃源。入府孔道。而漸成窟穴。羅於
道側。開張市肆。豈特鳩居鵲巢。將使狼據師窟。僧亦
捨寺而住莊菴。則山門日空。流棍日集。旤害日作。而
僧徒竟為此累。以至幾不可保矣。丙申春。予蒙 恩
放嶺外。初入山禮祖。見其凋弊不堪之甚。未幾而旤
患果作。僧至流離。於是一時當道。汲汲拯救之。初制
府大司馬陳公。欲予迬救正之。未既而觀詧海門周
公。甚留心祖道。方從事於此。頃即入賀去。㡭巡道祝
公。乃極力致予。因是寺僧某等。相率來歸。請授具戒。
堅意懇請。予應之。於庚子秋九月入山。即以 祖庭
為心。遂拚捨身命。一一綜理。次第建立。如下所列。其
概皆大𡎯極弊。不容一日安者。幸仗 佛祖之靈。當
道護法。神力冥加。八年之中。略有頭緒。雖未究竟卒
業。而心膂俱竭。其所建者。皆可為恒規。僧徒苟能自
此謹守勿失。亦可保此道場。世世無虞矣。時師命昌
歷等在寺。訓諸沙彌。凡所作事。皆目擊之。及所發言。
即日錄之。久而成帙。題曰。中興實錄。彷通𢗍十品之
例。列為十則。其示眾法語。清規。手札。雜著。並次第於
後云。


培祖龍以完風氣



師初入山。因見祖庭破壞。乃集諸弟子曰。佛說大地
山河。唯一真心之所融結。雖形家之說。未必盡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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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存焉。亞仙初捨地。即云此山乃生龍白象來脈。
他日興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此葢言地形之不可
傷也。觀此曹溪主山。儼然象形。而四足六牙。鼻口俱
備。其寶林初開時。山勢完密。故寺坐頷中。左太牙包
裹。與右牙連合。脣內為龍潭。即如象口。其寶林右壁。
儼然象鼻。而陳亞仙之祖墓。先葬其上。六祖存日。其
寶林牆外。即其墓也。故乞其地而擴之。其口為龍潭。
滀水於內。有龍居之。及祖降其龍。乃鑿二牙交關處。
放水填潭。以葢佛殿。然龍既蛻。水既竭。而靈氣巳泄。
故佛殿雖備。其潭未填完。而祖師化去。至今殿前猶
為深窟。乃前未竟之功也。故丹墀剛半。師詧知其故。
乃填平之。前羅漢樓。乃初鑿嶺之缺。後人因而為山
門。既久。建樓於上。師欲改補而未及。以象之食賴鼻。
而命即在鼻。其鼻當有數節。而陳墓正當中。故 六
祖入滅。所存肉身。初即建木墖於墓前以安供。墓後
建信具樓。以藏衣鉢。至我明成化間。有僧某者。去木
墖。易之以甎。其中陰溼。未幾祖現夢於郡守。乞一安
居。守命改信具樓為祖殿。其空墖在前。返為胸中壘
凷矣。其祖殿後為程蘇閣。乃嘉靖丙午間。郡守陳豹
谷所建。師至。則見殿左為方丈。當中開一路。入後山。
斬斷象鼻。其殿後低窪。為北風所劫。來脈有傷。故道
場頹敗。職此之由也。師因詧象鼻之形。則殿後當有
一高阜。時一老僧為師言。初為沙彌時。見殿後一堆
如壘土。比陳公修閣時。令僧削去。某時為沙彌。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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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土列。師知其信然。乃令所選三學教授僧。率肄業
沙彌百餘人。每日各擔土十回以培之。三月而成一
山。如固有。於是改中路於曹溪邊。為迴廊。右繞祖庭。
而行入後山。由是風氣始完。其於山門之內。凡有凶
煞者盡除之。而眾僧遂安。其祖殿後一澗。為蜚錫橋。
過橋為卓錫泉。即象咽喉。師引其泉入香積廚。泉右
一小嶺。如舌狀。右一窩鉗。即右頷。古為無盡尼所居
之菴。乃重興寶林之主。故師中興。必首新之。此最初
入山開創之始也。


新祖庭以尊瞻仰



祖庭初以改信具樓為之。殊為卑陋。入門不見眉目。
禮拜不能重列。且前有拜殿接檐。殊為幽暗。墓前一
墖屹立。墖前又有諸天殿重疊。破碎壘砌。當襟無一
隙地。近殿左有僧房。如拳拄頤。右下角有戶長廚屋。
糞穢垢積。兩腋僧居。郎當敗椽。如荊棘林。然外望屋
宇。參差[山*叉]岈。略無一綫通透。此祖道所以壅塞而不
暢有由矣。師深見開闢之難。日夜以思。竟無規畫。不
能成局。每每登墖眺望。諦觀全寺大勢。其左方丈。法
堂。禪堂。前即鐘鼓兩樓。翼峙成一局。師云。此必寶林
開山初創之制也。而右為佛殿。乃祖師存日。填龍潭
而為之者。後有經閣。前羅漢樓。及寶林山門。通為一
局。後人不善增修。故祖殿居中。僧房雜居。塞其神路。
全無瞻仰氣象耳。今欲分條析理。以就規模。非巨靈
之手。何能劈之耶。因是見羅漢樓之西山。如虎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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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師買其山。取土填大殿之潭窟。出地以移祖師殿
左之僧居。仍別買房屋。以易經閣後之僧房。為戶長
公廨。以除祖殿西角之穢污。其兩廊之僧。各別置安
居。拆其前後諸天拜殿。則目前地平如掌矣。遂極力
經營。一一如畫。故得重修 祖殿。高廠可觀。前設兩
配殿。欲奉南岳青原五宗諸像。其大門房。周圍一十
五間。將奉傳燈諸祖兒孫。如七十子之從祀於孔子
也。但前路壅塞。乃買空地。移有礙僧房三主。乃大闢
神路。直與寶林門齊。中與羅漢樓並。起華嚴樓三間。
為祖庭頭門。其上為禪堂諸僧書華嚴經所。如此天
然。成一勝概矣。今之觀者。但見一目了然。而不知開
闢之難為力也。


選僧行以養人才



本寺僧徒。向以便安莊居。種藝畜養。與俗無異。寺中
百房。皆扄其戶。入門絕無人迹。唯祖殿侍奉香火數
僧及住持方丈數輩而巳。以是山門任流棍縱橫。僧
徒出入。皆避影潛蹤。可恨也。師初至。首以作養人才
為急。即選合寺僧眾。四十巳上者。聽其自便。若四十
巳下者。二十巳上者。每房一二人。在寺安居。日日登
殿。逐日四時功課諷誦。祝延聖壽。誤者各罰有差。於
是集者得百餘僧。俱為授戒。從此晨昏鐘皷。經聲相
續不斷。儼然一勝道場。僧徒亦知有本業。而外侮亦
漸知警矣。但諸僧徒。習俗成風。凡幼童出家。祇見師
長務農。不異俗人。竟不知出家為何業。而畜其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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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利其得力於𤰝畝。而無一言及出世事。其來久矣。
欲望其成人。安可得乎。師至寺之初。即選眾中。有通
問學堪為師範者。本昂等三人。乃勸合寺僧眾。凡有
行童。二十巳下。八歲巳上者。盡行報名到住持。拘集
在寺。立三學館。分三教授。教習經典。一年之中。有通
二時功課者。乃延請儒師。孝廉馮生昌歷。茂才龍生
璋。梁生四相。教習四書。講貫義理。其束脩供餽。師自
備之。如是三年有成者。乃為披剃為僧。總入禪堂。以
習出家規矩。令知修行讀誦書寫經典。各有執業。即
今禪堂諸僧。皆吾師作養之人才也。又謂佛法所貴。
熏聞成種。嶺南久無佛法熏習。以乏種子。故信心難
生。先教諸得度沙彌。書寫華嚴大經。一以法緣廣大。
為最勝種子。二以借書寫攝持之力。資初心觀行。以
助入道資糧。初則二三人。巳而人人相望發心。不十
年間。書此經者。巳成十餘部矣。此吾師作人之功。灼
然者也。


驅流棍以洗腥穢



師見曹溪道場破壞。葢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
餘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墳墓。皆盈山谷。視為已業矣。
始也起於傭賃。久則經營。借資於僧。當山門外起造
屋廬。開張舖戶。屠沽賭婬。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與
之親狎夤緣。交相為利。故僧之所畜多歸之。噬嚙日
深。則謀為不法。於是多方誘引。以酒色為坑穽。盲者
一墮其中。則任其食啖。膏脂盡竭。以故僧之田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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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房屋。因是而準折者多矣。頃則附近豪強。亦垂涎
其間。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搆。以包姦為詞。訐告道府。
借為口實。以張騙局。聳動上司。駭心驚聽。遂以為實。
乃具申軍門。令下。將莊居盡行折毀。僧不如法者驅
逐。時奉令者無良。信其耳目。以為奇貨。乃親入山蹋
勘。每至一莊居。備估其值。輸半乃免。由是寺僧盡入
網羅。業巳失其半。而禍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當師
度嶺之二年。為丁酉歲。初謁 制府大司馬陳公。因
得概申眾僧之情狀。乃寢其令。幸得免。即欲以師往
整之。師以方在席稾。未敢奉命。明年戊戌。屯鹽道周
公。署南韶事。欲拯之。屬師修通誌。未幾入賀去。己亥。
南韶道祝公蒞事。自號曹溪行脚僧。痛惜其弊。力致
師以整頓之。庚子歲。公亦以入賀去。瀕行面囑。且令
寺僧懇請師應命。於是九月入山。見此輩縱橫。乃祖
庭心腹之疾也。不瘳則六祖慧命終難救矣。於是椉
改風水。將山門大路東西填塞。移置溪邊。直出水口
為通途。如是則向之市店。皆圍於山門之內。而往來
者。不便於食宿矣。然終無術以去之也。居三月。歲暮
往謁 制府大司馬戴公。備陳為害之狀。公曰。此護
法之責也。但出一令。責守土者嚴督之。此一尉吏之
任耳。歲旦。行該縣。坐守驅逐。不留一人。舖店盡拆。不
存片瓦。於是山門百餘年來。所集腥穢。一旦洗之。而
眾僧之禍害永絕矣。舖店既拆。市街一空。師即於西
街向之屠肆。修旦過堂。以接待十方之禮祖者。東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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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館。以為滃源官長入郡之停驂處。其山門道路。
初則一綫。而左則列肆。直抵當心。因盡拆之。石坊先
在上。今則移置溪邊。開闢壅塞。相望如引繩。遂成一
大觀矣。為害之源。不能盡述。而根深難拔。一旦盡絕。
概錄於此。以示來者為龜鑒云。


復產業以安僧眾



師以流棍既驅。向之所騙。田地。山場。房屋。皆執其左
劵。此輩戀戀。終無究竟。思非善後長䇿。因設齋於
 祖殿。盡邀其賓主。各出劵相對。查原有本而子息未
及者。補償之。息過其半者。巳之。其有本巳得過。而以
息重累者。及口腹虗花者。罷之。於是盡焚其劵。而以
田地。山場。房屋。盡歸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絕。而貧累
之僧。得以安居無擾矣。時人或慮師任怨者。師曰。不
然。凡人雖不善。必有本心之良。苟開曉分明。人各自
知其非。無有不心服者。於是諸棍漸引去。然亦竟無
他虞。


嚴齋戒以勵清修



先是寺僧多不守齋戒。畜養孳牲。以恣宰殺。故凡上
司府縣入山。當里甲供應者。必責寺僧。而差役恃此。
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故所傷生命。
及所費資財。歲不勝紀。而本寺之累。亦無底止。且來
者以禮祖為心。而腥葷羅列於前。殊非清供。亦非仁
者本心也。積弊巳久。思革為難。初幸觀察海門周公。
開禁革之端。准其呈狀。及署篆觀察余公。乃嚴禁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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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案載志書。故凡供應官長。例以蔬齋清供。自師入
山始。但慮兩院威嚴。難以必行。值直指顧公入山。為
二親祈福。本縣急督如故事。公行齋戒令。自此一定
為恒規矣。此事既行。不唯保護生命。雅肅清規。即省
費資財。歲計不貲。而常住亦免苦累。即僧持戒者。日
益增進。叢林清肅。亦此一舉矣。復蒙祝親詣山中。教
諭僧徒。戒養孳牲宰殺。變魚塘為蓮池。自此山門頓
改觀矣。


清租課以裨常住



師初入山。於祖殿閱常住歲計記籍。見劵帖數紙。皆
祖師貸約中。載七八分之利息者。師扣之。主僧應云。
此常住供應缺乏。乃借貸以支給者。師為之痛心。及
詢常住。舊有香燈莊田。租稅何所歸耶。即聚眾備查
 祖師香燈。有黃巢滃源補鉢。及本山續置各項莊
田。每歲總計。約租有四百餘金。何所支銷而言不足。
眾曰。各莊逐年。但聽十房管事僧。輪流徵收。即聽彼
銷繳。及察其故。乃管事與佃戶通同作弊。故致拖欠
不完。徒有虗名。而無實惠。所以常住日見其匱乏耳。
師即選眾。舉公正廉能者十僧管事。令對祖發誓。剌
血書盟。不私一毫。喚集各莊佃戶。立定規則。歲期以
限約。赴寺交納。仍設庫司。立管常住監寺四人。執掌
收支。於是總計各莊。每歲徵足若干兩。計其所入。將
本寺各項應用。派有定規。著為章程。纖細不遺。除支
尚有剩餘。從此不唯常住豐贍。而 祖師法利。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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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普霑。且不為泥犂種子矣。其清規條例。別列如左。
敕賜曹溪南華禪寺。設立常住。重興長生庫。註記出
納錢糧清規定格題辭。


夫惟吾 佛世尊住世之時。初伹領眾持鉢。行乞食
法。本無畜積。何有常住。次因老病比丘。不能行乞。命
同住比丘。就所乞食。以其一半持歸供給。名曰分衛。
謂分其所食。衛護道業。律部載之詳矣。及佛滅後。西
域之法。與 佛在時無異。及教法東流。自漢永平。以
至唐代。累朝帝王。名臣。宰官。長者。各捨資財。建寺贍
僧。以為福田。往往寺主。濫為已有。貪饕壞法。侵漁眾
僧。不愳因果者多。至我 六祖大師之孫。馬祖弟子。
百丈禪師。始創清規。立為常住。凡在伽藍之內。所有
施利。及莊田錢穀。俱有典守。故寺有主者。稱為住持。
以說法為主。總領大綱。其輔𢏺叢林。助揚法化者。則
設有兩序執事。若都監寺。監寺以掌管常住。副二住
持。其歲計錢糓。各有庫藏出內。所司謂之庫司。就監
寺內。取其公廉出眾者司之。恐力所不及。又設副寺
以佐之。其莊田則有莊主。及徵收租稅。又有監收。此
就眾中。擇其公正廉能寬厚仁恕者充之。其經手支
給者。則又有執歲執月料理山門事務。以應官長檀
越。凡有支取所需。必稟明住持。准驗票帖。明註庫記。
以備稽查。故常住之物。毫髮無差。是則叢林如一身。
住持如頭首。執事如手足耳目。相須為用。而不可缺
一者。故凡山門事務。一有所作。則上下同心。小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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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如目視耳聽。手捉足奔。無不從其令者。所以叢林
興盛。法化昌隆。外侮不侵。內障不起。此 佛祖度世
之楷模。自古叢林之典刑也。夫何近代以來。祖道衰
替。叢林凋弊。先聖垂訓。蔑然無知。如我 六祖曹溪。
為禪宗之源。叢林為天下冠。香火供養。不減在昔。而
常住破壞至極。僧徒愚迷癡蠢。不知其為何物也。余
因弘法罹難。蒙 恩遣嶺外。於萬歷丙申春二月。謁
六祖大師。睹其道骨儼然如生。而山門寥落之甚。殆
不堪看。為之徘徊泣下者久之。且僧徒被害。官司勾
牽。急如星火。日夜追逼。傾家賣產者過半。以致 祖
庭廢墜。幾如埽地矣。幸荷 制府大司馬陳公。稍寬
恤之。次蒙屯鹽道周公署南韶。略革應官酒肉之弊。
次蒙南韶祝公。痛懲僧徒之非。戒殺孳牲力救之。乃
命合山眾僧。再三請余入山料理。於萬歷二十七年
已亥冬。公面力囑余。明年庚子春正月。復命寺僧。真
權。行裕。淨泰。慧珊。願識等。持書走五羊。促余入山。余
以方在行間。未遑應命。四月。公以入賀北上。余送別
靈洲。辱公再三面叮嚀之。余於是歲秋九月。方杖䇿
入山。至則先選僧若干。為授具戒。同集殿堂二時。轉
法華經。次選行童可教者若干名。習讀經書。分為三
學。擇其眾中學行稍優者為教師。次觀山門風水大
概。有冲傷刑剋者。去之。破壞者。補之。塞靈源門。培象
鼻以厚 祖庭。闢山門路。移石坊以受元氣。不三月
內。翕然改觀。而山門內。向為流棍潛住。霸占寺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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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舖店。酒肆屠沽。巧設婬賭。勾結土宄。騙害寺僧。橫
如豺虎。習久成風。牢不可破。甚為大蠱。竊為隱憂。余
於是年十二月。復走端州。謁 制臺大司馬戴公。請
令以驅逐之。尋即令下曲江。勒限三日內。盡逐出境。
不許容留一人一店。於是羣兇屏跡。將前所占寺基
街市。盡歸常住。余乃因而塞其東西穿心。大路左。立
公館。以為滃源及諸過客停驂之所。額曰三生來。右
立十方旦過寮。以延四來衲子為挂錫之所。額曰。一
宿覺。將通衢改於溪畔。往來行止。各得其宜。無復混
溷。叢林自此潔清。眾僧自此安枕矣。余於明年辛丑
春正月朔之三日。奉 制臺檄。以為地方之務走青
鸚。且乞 採監李公作中興檀越。七月。公入山禮
 祖。喜施三百金。為重修山門之資。於是余治寺僧。備
查 六祖供奉香燈莊租。每歲所獲。從來未有毫𨤲
入常住者。皆為典守侵漁。沿為故習。乃先料理太平
莊租。業巳將萬歷二十九年分課銀。歸入常住。立定
春秋冬三期。以聽當年支銷外。今將黃巢萬善補鉢。
及續置本寺諸莊。一並歸之。俱係先收。以聽下年支
銷。除將諸莊二十九年分租課先完外。自三十年起。
以為定規。再查本寺。舊有長生庫。今復舉設。凡一應
常住租稅。及施主錢糧。盡入庫內收貯。仍照清規事
例。設定執事。以監寺四人。掌管收支。選眾中老成公
廉者。充之。本寺十房。舊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應
差役。迎接官長。供應府縣。取辦椒茶椶櫚果筍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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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之常住租課。盡為此輩乾沒。極可痛恨。今擇精
練曉事僧十名。充之。其一應所須該用之物。俱照人
頭派定。每僧量攢少許。預取入庫。以待上司不時之
需。庶省煩擾。其各莊收入在庫租課。查照田糧差徭
常法。照數支領完納。不致拖欠冐破。其上司官長。入
山應接所費。設有定規。亦不致偏累執事。其 佛祖
殿堂香燈之用。各有定例。庶不失焚修供奉報本之
意。其執事諸僧。終歲奔走辛苦。亦有酬勞。務使勞逸
均平。不致嗟怨。仍勘收租全缺。量為盈縮。以彰勤惰。
巳上四則。俱在庫內支銷。獨教授行童束修之資。除
儒師乃予自備。其僧師則出於塔下減損 祖師衣
鉢。訓育沙彌。以增後生慚愧。亦有定則。如此則常住
錢糧。無浪費之條。典守執事。無自盜之罅。眾僧無煩
優之科。常住可為長久之計矣。仍將合寺大小僧徒。
盡行受戒。以免玷辱 祖庭之呵。且省酒肉之費。以
為衣食之資。斯則衣食足而禮義興。即穢邦可轉清
淨佛土矣。曹溪祖庭中興。叢林紀綱再振。在此一舉。
大關法運。所係非輕。除前壞法弊端。一切置之不論
外。其一切事宜。自今萬歷三十年更始。永為定式。諸
執事者。宜各勉力。務要奉行。不許日久因循。無賴僧
徒。妄起希圖生心壞法。擅改成規。如有此等。則上稟
 祖師 靈通 護法伽藍。神目鑒察。必罪不宥。明
彰報應。即使姦盜壞法之徒。生遭王法。死墮阿鼻。因
果昭然。毫髮不爽。今後凡頭首司其事者。各宜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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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自省心。不致誤招苦報。自取罪咎。立庫之初。當年
租課。俱係下年徵收致庫。而現年預支無出。余先備
銀三百二十五兩在庫抵墊。陸續支銷。以為常住張
本。待後租課節年補還。今將應行條例。開列於後。永
為定規。以便遵守。


計開 一設職事


監寺四名。顓掌庫司。收支常住錢糓。置辦什物。主張
山門大事。以副住持。凡事務同心議處。內以一人顓
管鎻鑰。經理收貯一應錢糧什物。庶有責成。內以一
人監收租課。舉劾弊竇不使濫觴。為眾紀綱。



* 設庫司書記一名。專管收支登記帳簿。以備稽查。不致疎漏。
* 戶長一名。此乃舊規。專管里甲。差徭糧稅。仍照常規。此即古副寺。
* 都管一名。此職即古規都知事。乃知事首領。今即以此職。統充莊主。率領都寺。徵收各莊租課。催辦合寺糧差。以副戶長。亦名直歲。
* 都寺九品。此即古知事。以佐都管徵收糧差。輪流直月。以應接官長。幹辦山門大小事務。此十執事。今照本寺十房舊規。輪流各房挨當。歲終一換。故前此巳往。皆無賴者。多不能料理大事。今特選擇才力出眾者。充之。如遇年終更代之期。住持監寺。仍察賢勞出眾者。照舊留用。不堪者。或有他緣。不能應者。即選公廉老成者代之。如有不守清規。抗法循私。或與佃
[050-0812c] 戶通同。破壞常住。拖欠租課。或貪圖小利。掊尅佃民。剝削眾僧。有傷大體者。都管監寺。不許容隱。即時舉白住持。鳴鐘集眾。對 祖師前。明證其罪。輕則量懲革黜。別選能者代之。不待歲終。重則呈首到官。以法治之。以警其餘。住持亦不許姑息循情。以養成大害。慎之。慎之。


一明收支 收有五欵



* 祖殿每年施利。及銀帽器物。
* 常住各莊。每年租課。
* 官長入山。及施主隨喜布施。一一募化修造。及齋僧錢糧。
* 罸過犯僧人。入常住錢糓香油。及應入官房產業田地銀兩等物。並就庫中回買物料價值。及亡僧應入常住之物。及常住置買田地房屋什物契書。各有項下。一一條陳。登記簿籍。以備稽查。每欵各置收簿二扇。住持與庫司。各執一扇。凡有應收者。當 祖殿。對眾收之。



* 凡各莊。每歲租課。各有上下限期。預期。都管督率都寺。同催各佃總責田甲。收銀完足。親到 祖殿。當住持監寺交兌。監收執平持衡。勘兌明白。書記登簿。住持僉封。即於庫內。取庫收印票一張。合住持收簿。將銀數上。鈐合縫印。仍各僉花押於執事名目之下。方給田甲。以為準的。執事之人。不許私給。若查出租。無印票者。即係通同。侵欺住持。頭首定舉送官。如律治罪。
* 凡春秋二季。十方施主。至 祖師前進香。供養銀
[050-0813a] 帽花器。及銀兩袈裟衣物等項。塔主零收。住持登簿。年終代期總類若干。見數明白勘校。應存。留者照舊貯積。 祖殿應用者。交割庫內。照式收支。臨期務要集眾耆舊。眼同勘驗。塔主不許隱匿。與執事通同黨護。查出。定以侵尅官物罸治。
* 凡官長布施。及募化修造錢糓齋僧稻糧。並一應但係常住之物。俱照式立簿。一一條欵。如法收之。不得隱漏。但有應收之物。而不登簿者。即坐書記監寺通同作弊之罪。
* 凡應用支銷銀糓物件等項。直月都寺。照式寫支票一紙。先到住持處請稟。住持許支。將票抄落支簿。仍將票填次第號數。並所支銀數二處。合縫。鈐一私記圖書。仍於空處寫准支二字。直月管事。執票到庫支取。司庫書記。將票抄落支簿。監寺方敢照數發銀。如無圖書號票。即係昌支。少則對祖集眾量罸。多則送官治罪如律。若不當公用。而住持循私。與執月及典守者。通用妄發一票。支出錢物。不論多寡。查出。即以監收自盜論。
* 設長生庫。顓貯儲積。監寺掌理錢糧之所。多人不得混入。故又設監寺寮。為會議之所。凡遇直月。管事僧定要專住寮一月。照管常住內外大小事務。支過錢糓物件。月終結算明白。具造月報小冊一本。送住持處。對查明白。批不差二字。發送庫司。以便年終類結。庶不混錯。
[050-0813b]
* 凡年終。於十月朔日更代之期。預先住持會眾。結算一年收支帳目。是日。監寺。書記。十房都管。各執簿籍。同集 祖殿。請能算數耆舊。一人掌算。一人唱數。對眾眼同摸算明白。總付書記。具造文冊。內開。今將某年分。本寺常住。共收租課錢糓若干。布施若干。某物若干。今某項及雜項支用過若干。見存若干。或有租稅未完若干。一一條列。備造總冊。一樣四本。其一送祖師殿。收貯圅中。其一送中興常住。其一落庫司。以為永遠規格。其椒茶椶果之類。一一如之。今將歲支額定項下。開列於後。


計開 有十五欵



* 辦納糧差。隨田照例。每歲大約銀一百兩有餘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閏月差徭。有增無減。若遇免稅。則有少無多。
* 佛殿香燈。每歲設銀十兩。
* 祖殿供養香燈。每歲設銀五十兩。
* 護法伽藍。月月朔望齋供。每歲共銀十二兩。閏月無。
* 住持接待上司。往來官長。每歲舊例十一兩。新增四兩。
* 戶長接待官長。每歲舊例十兩。新增二兩。
* 監寺四人。司庫書記一人。每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一十八兩。
* 都管都寺十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三十
[050-0813c] 六兩。
* 新設山長一人。看守祖山樹木。修理栽培。每歲量給食米銀。一兩五錢。
* 藏主維𨚗六人。逐日領眾。各殿念誦。每人給布二疋。折銀五錢。共銀三兩。
* 老郎二人。伴僕一人。看守公館。打鐘鼓報客。以聽常住差使供役。每人每歲工食銀。一兩二錢。共銀三兩六錢。
* 中興祖庭。重建無盡菴。每歲設供贍香火銀三十兩。此乃額外。係 祖師自受施利所置。又非他人布施者比。後之主者。用者。及執掌者。勿得輕視。自取重愆。慎之。慎之。此項銀兩。自三十四年。修起禪堂。即將此銀入堂。作十方常住供眾之用。與菴無干。
* 凡遇撫按兩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戶長。三處。迎接上司外。其餘府。縣。參。遊。守府。賞功。中軍。把總。衛所。巡捕。等官。及尋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舊規。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許常住支銷。
*
滃源縣出入往來。專在直月管事。迎接齋食定例。
正堂。每飯一餐。銀一錢 佐貳。每飯一餐。銀七分。
儒學。每飯一餐。銀五分 相公。每飯一餐。銀三分。
以上四則。管事迎接過後。即具支票。到住持處。僉印到庫支取。若不係本縣。仍照舊規。
*
教授行童經書。教師三人。每歲共銀十兩。各布二疋。每疋折銀二錢五分。此俱在。
[050-0814a]


祖師衣鉢內取。當年塔主備之。外每人鞵一雙。折銀
二錢。此在常住庫內。支給此項。儻祖殿無出。即在長
生庫。照監寺例。節年支給。不必零星。其供應飯食。隨
禪堂眾數 以上條例。仍照祖師香燈田祖均攃公
用。永為一定規格。後來住持頭首執事之人。不許生
心。饕餮常住。循私任情。妄自增減。即每年祖課完足。
除上支銷。尚有餘剩者。執事之人。亦不許巧設事端。
別立名色。妄擅支取。除當修補山門。及執事出入盤
費。併係常住公用。必不得巳者。方許動支。伹可省各
人。當以厚實常住為念。切不可起希圖小利之心。自
取地獄。古德云。常住之物。住持人。與司其出入者。善
能撙節浮費。則錢穀不可勝用矣。自此歲歲。儲積有
餘。經營得法。而日增月盛。叢林未有不興。法輪未有
不轉者。余稟 祖命。整捄傾危。扶植頹綱。非為細事。
諸執事者。務必遵之。纖毫毋忽。嗚呼。念哉。常住之物。
絲毫為重。葢是施主福田種子。信心膏血。豈可輕心
欺盜。古德云。常住之物。幾如鴆毒。纔霑一粒。則裂肝
碎首。通身潰爛。故凡司執掌者。能知因果。即此便是
造就天宮淨土。不知因果者。便是造就無量地獄。鐵
牀銅柱。焦熱鐵丸。萬劫苦楚。不止披毛戴角。銜鐵負
鞍。酬償宿債而巳也。況王法森嚴。 神明司察。可不
畏哉。凡我執事。各宜痛省。思之。念之。


萬歷三十年歲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


免虗糧以蘇賠累


[050-0814b]


初本寺翁源一莊。乃鄉民謝氏所施。


六祖為供贍香燈者。歲入祖課銀一百二十兩。萬歷
六年間遊學林渙。乃本府王郡丞之親友。送寓本寺。
意有所欲於寺僧。未遂。因譖於郡丞。謂此莊厚利。皆
歸於僧。丞誤聽。值署府事。遂將本莊祖銀。分六十兩。
以抵曲江蛋戶虗糧。具申兩院司道。立為章程。其存
寺六十兩。又因佃戶姦頑拖欠。累及寺僧無巳。屢告
上司。甚至費千餘金。竟不能免。後遇 軍門劉。下議。
本府申詳。將浛洸廠稅課。乃 軍門兵饟內。扣羨餘
抵補。以免僧累。一向無異。至萬歷庚子搉稅使者出。
即以廠稅入內監。比告軍門戴。蒙准仍照前行。嗣稅
監自行差官徵。收則無羨餘可扣。師知之。親詣 軍
門陳白。蒙行本縣。查無礙抵補。不得仍累寺僧。本縣
再三挨查無出。因議各山通江小河。出穀小艇設稅。
計得二十六兩。未足。續查濛𣿞對面山鄉。舊有蠱毒
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將此田設租三十四兩取足。具
申准議。自此永杜山門之害。皆 制臺護法之力也。
既免此累。而本莊佃民姦頑。又以隔縣難制。向以此
田。致累僧區內。追田為費。因與眾議。將前莊田變賣。
得價收贖寺內近田為便。具告軍門。准批本道。行府
縣議。以為便。比眾佃從祖巳來。世耕即同已業。不捨
別賣。情願重丈增祖。永守寺業無替。曲江二尹徐公。
署翁源事。拘集眾佃丈量。委實田地有餘。遂於正課
之外。量加新增租銀。一十四兩有零。具申上司。詳允。
[050-0814c]
乃與眾佃。每歲約期。交納到庫。時寺住持眾僧。議新
增租課。係師之力。當歸中興常住師。遂併前無盡菴
香燈。一並歸於禪堂。以為供贍。永為定規。惟此一事。
實山門無巳之害。前幸 制臺劉公。權宜於前。竟蒙
 戴公。永絕其累。且為後福。是知佛法。付囑王臣。非
仗大力外護。何以能保永永哉。此卷案。具在府縣。


復祖山以杜侵占



曹溪祖山。宛若象形。前後首尾分明。今山後一帶。乃
全體也。其紫筍莊。乃 祖師存日。所遊花果園十二
之一。向有僧七主。名小南華。其來久矣。成化元年。韶
州始開阡陌。定井田。本山盡為豪右並吞。時年僧滿
滄盛公。具疏赴 闕。奏行撫按。勘定復業。則以占紫
筍莊為首懲也。後因僧多不律。致附近居民。蠶食為
害。竟不能安。各歸寺住。遂棄此業。萬歷二十年間。豪
民江應東。假買僧田。盡占後山一帶。圖為風水。以至
象脊與祖山中分。且砍伐漸侵內地。師心痛曰。從此
祖山。將盡為民業矣。遂激勸眾僧。赴告 軍門。蒙准
批 本道。行府親勘。比蒙署篆肇慶府通判萬。 親
詣山中。踏勘。定立界石。斷將前田。令僧收贖。以絕禍
源。師自行募銀二百兩。將前田贖回。連後山場樹木。
一並盡為禪堂永遠供贍。不唯保全祖山。且為禪堂
永永之業。然師以此致怨。而不法之僧。交結外侮為
害。然竟以堅固立碑。為金剛幢矣。


開禪堂以固根本


[050-0815a]


師一日示眾曰。叢林之有禪堂。如 國家之有學校。
乃養育材器之地。自古為國者。以儲材為本。而法門
亦然。自達磨西來。衣鉢止曹溪。當時 六祖座下。悟
道者。三十餘人。而南嶽青原為上首。其寶林禪堂。乃
諸祖出身之地。故天下禪堂傳燈所載者。一千七百
餘人。皆出曹溪一脈。如孔門之洙泗。是則本山禪堂。
乃禪宗根本地也。夫何歲月巳久。僧徒失守。而禪堂
幾於湮沒。其舊基地。雜居僧房有七。而香積廚有二。
則溷廁豕牢。亦各有九。以清淨寶地。變為糞壤矣。師
甚哀之。因思叢林百年。須樹之以人。今選沙彌。教習
成人。教而不育。則如農知種。而不知耘。終難成實。若
無禪堂。後輩將何賴焉。以此日夜以思。苦心焦慮。徧
察地宜。自以衣鉢。減口之資。積金若干兩。搜買空地。
各移僧房。貼價另葢。換出禪堂空地。寸寸計之以十
易一。方得均齊方正。竭盡心力。乃起禪堂一區。雖不
全舊制。其規模巳盡此矣。又思若照諸方常套。決不
能久。因立十方堂於山門外。以接待往來。而內堂但
安本寺。作養後學僧徒。專心淨業。幸有成規。則在堂
之僧。濟濟可觀。儼然一道場矣。師以禪堂既立。而食
指為難。遂將前本寺供中興菴租銀三十一兩。又將
翁源新增租銀十四兩。告贖紫筍莊田地山場原價。
二百餘兩。並買黃山柴山一片。用價若干兩。又將自
買旃檀林房一座。換香積厨後僧房二主。一併通歸
禪堂。以為中興常住始終。併修造所費。即此一所。不
[050-0815b]
下千金。皆出師一力。自此僧徒衣食足而禮義興。故
今在堂僧徒。所受用者。皆師當日苦心血汗也。後之
安享者。可不知其本耶。僧徒欲食巳足。又能以法食
充之。則 佛祖慧命。可賴此永固矣。


附錄未竟因緣



右上臚列。乃遵大師所訂壇經通志十品之規。故摭
其事之大綱。亦分十則。以見全體之一毛。其微細行
門。皆出思議之表者。亦未易悉數也。其在八年之內。
拮据之勞。精神疲竭。其巳成者。開闢之功十之七。修
造之功十之三。其大殿一區。未竟之功。乃 六祖未
竟之功也。久欲經營。力所不及。於戊申春三月。嶺西
觀察文所馮公。入山訪師。宿菴中。夜夢 觀音大士。
現高大身。相好端嚴。公見而頂禮。讚歎嚴好。聞大士
語曰。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公有省。及寤。甚喜。詰朝。入
殿禮佛。謁大士。見大殿後柱腐敗。其勢欲傾。三大士
像。亦甚危矣。公指謂師曰。何不修此。師曰。久抱此心。
力未能耳。公曰。所須幾何。師曰。非三千金不敢舉。公
曰。請力任之。師曰。檀越果發大心。在謦欬彈指間耳。
公曰。固非一力所能。姑徐圖之。公歸。見制府大司馬
戴公。告之故。公曰。孺子將入井。仁者必匍匐而往救。
況大廈將傾。佛聖之危乎。此仁心者所不忍。遂語馮
公。請師面議之。師聞而喜。乃具圖式往謁戴公。按圖
私計曰。若公所云。猶未也。師曰。佛事如空中雲。第以
此為緣起耳。戴公即願力為之。師曰。法門之事。非可
[050-0815c]
以世法拘。又不可期以速成。在臺慈一力。恐有所不
便。須眾心合成。但仗法力倡導。足矣。於是議製疏十
通。分通省司道府。各助之。不日。軍門二司道府。各施
有千金。師親往西粵。求大材。事事皆一肩荷擔。明年
已酉孟夏。材木盡載運至濛𣿞。師還山。集眾議。擇日
興工。以有礙之僧房。須先移空地。以堆拆謝之材料。
時一二不軌僧徒。以為不便。因而倡眾鼓譟。如作亂
勢。師遂巳如是者三日。師默坐菴中。閱金剛經。乃曰。
此正予著相之過也。仍著金剛決疑解。三日而成。眾
乃止。倡者自憂。不獲巳。乃妄揑師侵寺若干金。拆毀
殿堂若干座。條牒具訟於道府。師聞之曰。諸辱可安
忍。若言染指常住金錢。此干大法。豈可緘默乎。因具
先設常住清規。出納支籍號帖。及經手僧名。具白本
道。下府。拘集節年經手者查算。一毫無干。以住持願
祖侵欺抵罪。僧復訟於按臺。准批刑廳。師親往聽理。
於是年五月。飄然出山。從此不復入寺矣。以直指無
代者。師奉法不離船。居者二載。船破。廛居者期年。困
辱病患。無所不至。辛亥秋。直指王公按部司理蔣謬
聽。將師一往所修禪堂。及所置供贍山場田地。盡斷
歸佛殿為名。其實歸訟者。仍坐師不法罪。遞解出境。
而先事有勞者。皆坐以罪。事上。 直指批曰。願祖盜
賣寺基。猶然刁逞。此祖師之大罪人也。某大有功於
六祖者。其違法之僧不遣。而反坐有功者。並其無盡
菴而奪之。得無以此為平等法門乎。仍批本道劉公。
[050-0816a]
覆勘詳確。重委陳郡丞到寺。按狀歷覈。事事皆虗。願
祖愳自死。以法科抵罪。禪堂香燈。屬門人圓修主之。
六祖如綫一脈賴以存。而師心迹始大白矣。當道再
四慰留。還山以竟前業。師曰。僧以因緣為進退。今緣
盡矣。力以病謝。竟浩然長往。師乃著中興曹溪寶林
禪堂香燈記。具述其事。刻之貞石。時萬歷辛亥秋九
月也。諸弟子懇留。居五羊長春菴。又明年癸丑。師以
病不能安。遂臾杖之南嶽。越丙辰夏。東遊吳越。弔紫
柏。雲栖。二大師。黃梅汪靜峰司馬。致書浮梁陳大參
赤石公。為檀越。留師休老於匡山。明年丁巳夏。師還
匡山。遂結廬於五乳峰下。自師之去曹溪。其受化諸
弟子輩。如嬰兒之失慈母也。日夜以思。求師復歸難
得矣。越四年庚申。方伯吳公入山。覩寺之規模。三歎
不巳。眾僧因具白師之功德。及山中眾等戀慕之心。
吳公大發歡喜。願與 六祖作護法。遂具書請師還
山。未幾。會中興護法 祝公亦至。一力堅請師轉法
輪。由是益知 六祖之靈有感。嶺南法化之機有在
也。此師末後一段因緣。因記之以示來者。王安舜曰。
夫建功成事之難也。𡩋獨興朝事業哉。即法門亦然。
曹溪為禪宗洙泗。海內叢林。傳燈諸祖。皆出一脈。豈
細事哉。今千年矣。其大壞極弊。一至於此。即 六祖
復出。亦難之也。何幸徼 聖天子之寵靈。師以逆緣至
一力而更新之。不八年而功過半。無論其財法二施。
即堅忍不拔之志。處困苦污辱。而甘心若飴。在古人
[050-0816b]
求之。亦未易見也。然師之真慈。御物應化。居常切言。
不為世主之忠臣。即為慈父之孝子。每見在行間執
戟。大將軍轅門。鴈行卒伍。叩首階下。出入如坐蓮花
而禮金仙。未嘗一見其惰容。至於地方多故。當道束
手。生民皇皇不安枕。師默運慈力。排難解紛。潛施密
化。斡旋其間。未嘗一求人知。或以耿介觸時。即諸弟
子人人危之。師恬然略無芥蒂。無論其妙悟玄機。高
才磊落。即隨緣應物。一味平懷。咸聚首而語曰。此非
所謂現應化身。隨類而說法者耶。不然。何以竊謂嶺
南 六祖。為佛法源頭。何幸千載之下。而一再見。豈
昔曾授記也耶。若師之心如虗空。固不可涯量。略記
其行事之概如此。師在行間。十有八年。所著述。有曹
溪通志。楞伽筆記。楞嚴通議。法華擊節。品節通議。金
剛決疑。道德經解。觀老莊影響論。唯識百法規矩解。
起信肇論。莊子內篇解。大學決疑。其詩有夢遊集。自
罹難始。及開示門人法語偈頌。計數百萬言。然皆在
奔走間。凡有所求。信意揮灑。未嘗一安坐經思也。又
其染翰。人得片紙為世寶。大略觀師於可見者。特緒
餘耳。師之不可見者。又可得而思議耶。或曰。詎所謂
和光同塵。微妙玄通。深不可識者耶。余曰。是亦強為
之容耳。欲知吾師。請竢如吾師者。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
[050-081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