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02 唐會要-宋-王溥 (master)


[085-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會要卷八十五
              宋 王溥 撰
  團貎
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為黄四嵗為小十六嵗為中
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勅百
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
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因韋庻/人所奏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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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勅韋庻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省司舉徴租調殿/中侍御史楊瑒執
之曰韋庻人臨朝當國制書非一或進退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獨于已役中男重徴丁課恐非保人之術省司
遂依瑒/所執
天寳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嵗即挂
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于懷自今以
後百姓冝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廣
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冝二十五嵗成丁
五十五入老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勅天下郡縣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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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户每年亦有團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
九任退團貌
  雜錄
武徳九年十一月簡㸃使左僕射封徳彛等以中男十
八已上簡取入軍勅三四出給事中魏徴執奏報不可
上怒乃召徴作色謂中男若實小自不㸃入軍若實大
是其詐妄依式㸃入於理何嫌卿遂如此固執徴正色
曰臣聞竭澤而漁非不得魚明年無魚矣焚林而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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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獲獸明年無獸矣若次男以上並㸃入軍租賦雜徭
將何取給且比來國家衛士不堪攻戰豈為其少但為禮
遇失所遂使人無鬭心若多㸃取人遽充其數雖多終
是無用若精簡壮健遇之以禮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
下每云誠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並無矯詐之心今之
共理所寄惟在縣令刺史年常團貎並悉委之至於簡
㸃即疑詐偽望下誠信不亦難乎上曰初見君固執疑
君蔽於此事今論國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今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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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宜停
延載元年八月勅諸户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
及給侍者皆縣親貎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貎
疑有奸濫者聼隨時貎定以付手實
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勅天下諸州每嵗一團
貎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何至勞頓不從簡易
於人非便事資釐革自今已後每年小團宜停待至三年
定户日一時團貎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
[085-3b]
天寳四載七月二十日勅今年諸郡因團貎宜便定户
自今已後任依恒式應縁察問對衆取平准今載三月
五日勅處分
八年閠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
各給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簡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
處分
  定户等第
武徳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貲産定為三等至九年
[085-4a]
三月二十四日詔天下户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勅天下二年一定户
萬嵗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勅天下百姓父母另外
繼別籍者所析之户等第並須與本户同不得降下其
應入役者共計本户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户蠲免
其差科各從析户祇承勿容逓相影䕶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勅天下户等第未平昇降須實比
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徃還逓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
[085-4b]
已後不得更然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
處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弊不言隨事彈

天寳四載三月勅朕聽政之餘精思治本意有所
得庻益於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農商異宜舊制猶
闕今欲審其户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
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閭里之間無不均之歎頃以人
不欲擾法貴從寛所以比來未全定户今已經數載産
[085-5a]
業或成適可因兹平于賦税自今已後每至定户之時
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衆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
愛憎以為髙下狥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
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定後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役髙
等矜兹不足庶恊彛倫
廣徳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刺史縣令據
見在實户量貧富作等第差科不得依舊籍帳
貞元四年正月赦文下兩税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
[085-5b]
定以為常式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當州舊額户一萬八
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絶老㓜單獨不支濟等外堪差科
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户税次檢清出所由
隱藏不輸税户一萬六千七伏緣聖恩錄臣在道州微
効擢授大郡令撫傷殘臣昨㝷舊案詢閭里承前徴税
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貧富不均
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戸數約萬餘州縣雖不
[085-6a]
徴科所由已私自率歛與其潜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
疲人臣請作此方員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闕
供勅旨宜付所司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勅曰天下百姓自屬
艱難棄於鄉井户部版籍虚繫姓名建中元年以來
改軍舊制悉歸兩税法乆即弊奸濫益生自今已
後宜准例三年一定兩税無論土著客居但據貲
産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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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使
開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户
口使天寳四年二月户部郎中王鉷加勾當户口色役
使
  籍帳
舊制凡丁新附於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徴夏附則免
課從役秋冬附則課役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徴之
武徳六年三月令每嵗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
[085-7a]
比尚書省留三比 儀鳯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勅自
今已後装潢省籍及州縣籍 景龍二年閠九月勅諸
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若庸調不入京僱脚運
送所須脚直以官物充諸州縣籍手實計帳當留五比
省籍留九比其逺年依次除皇宗祖廟雖毁其子孫皆於
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勅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
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别為卷總冩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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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
三月三十日納訖并装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
通所須紙筆装潢並皆出户内每口一錢其户每以造
籍年豫定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舊户後
以次編附二十九年二月勅自今已後應造籍宜令州
縣長官及令錄事参軍審加勘覆更有踈遺者委所司
具本判官及官長等名品錄奏其籍仍冩兩本送户部
天寳元年正月制節文如聞百姓之内或有户髙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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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為規避父母見在別籍異居宜令州縣仔細勘㑹其
一家之中有十丁巳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巳上者
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勅天寳三年改為載者所論前後年
號一切為載具後造籍記嵗月云若千載自餘表状文
章並准此
其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師東京尚書省
户部各貯一本五載六月十一日勅自今已後應造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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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及公私諸文書所言地四至者改為路
十二載正月十二日勅送東京籍宜停
寳應二年九月勅客户若住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
地有農桑者間有移於荘䕃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
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免逃散者
大厯四年八月勅名籍一家輙請移改詐冐規避多出
此流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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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聖元年鳯閣舍人李嶠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户口
之衆而條貫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
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縁逐糧茍
免嵗時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積嵗淹年王役不供
簿籍不挂或出入關防或徃來山澤非直課調虚蠲闕
於恒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患禍不可不慮也或逃亡
之户遇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
條頒其法禁而相沿為例莫肯遵承縱欲糺其愆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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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
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免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縱使搜
檢而委之州縣則仍襲舊蹤卒於無益臣以為宜令御
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徳以撫之施權衡以
御之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得還浮寓可絶所謂禁
令者使閭閻為保遞相覺察前後規避皆許自新仍有
不出輙聼相告每糺一人隨事加賞明為科目使知勸
沮所謂恩徳者逃亡之徒乆離桑梓粮儲空闕田地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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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即當賑其乏少助其修營雖有欠賦懸徭背軍離鎮亦
皆捨而不問寛而勿徴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
給程粮使達本貫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絶家去鄉離失
本業心樂所在情不思還聼於所在𨽻名即編為戸夫
顧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忘逺圖今之議者或不達
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户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
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聞其逃亡而禁其割𨽻也就
令逃亡者多不能總許割𨽻猶當計其户口等量為節
[085-10b]
文殷冨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科已明户無
失編人無廢業然後案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
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
限深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邉州如此則戸無遺人無匿

景雲二年監察御史韓琬上䟽曰徃年人樂其業而安
其土頃年人多失業流離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
勝數然流離之人豈愛羇旅而忘桑梓顧不得已也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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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軍戎屢興賦歛重數上下逼促因為游人游惰既多
窮詐乃作既窮而詐犯禁相仍又以嚴法束之法嚴而
犯者愈衆古人譬之亂繩則已結矣而不務解結乃急
牽引之則結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為結者強舉之
吏是能牽引者解結者未見其人
開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文融請檢察免
役偽濫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於是奏勸農判官數十
人華州錄事参軍慕容𤦺長安縣尉王永太原司錄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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珦大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評事宋詢長安主簿韋利渉
汾州錄事参軍韋洽汜水縣尉薛侃三原縣尉喬夢松
大理寺丞王誘右拾遺徐楚璧安成縣尉徐鍔長安縣
尉裴寛萬年縣尉崔希逸同州司法邉沖寂大理評事
班景倩榆次縣尉郄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将茂洛陽縣
尉劉日正至十二年又加長安縣尉王夀河南縣尉于
儒卿左拾遺王惠翼奉天縣尉何千里伊闕縣尉梁勛
富平縣尉盧怡咸陽縣尉庫狄履温渭南縣尉賈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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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縣尉李證前大理評事蕭廙業皆當時名士判官得
人於縣獨盛分道安輯户口檢括田疇並客户議者深
以為擾人不便陽翟縣尉皇甫憬上䟽曰太上務徳以
静為本其次務化以安為上但責其疆界嚴立隄防山
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阡陌親遣檢量故奪農時
遂令受弊又應出使之軰未識大體所由殊不知陛下
愛人至深務以勾剥為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徴逃户之家鄰
保代出鄰保不濟又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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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及臣恐逃逸從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
可不愼今之具官尚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民户口
逃亡莫不由此縱使伊臯申術管晏陳謀豈息兹弊若
以此給将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豈
括田税客能周給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中書舍
人陸堅賛成其計貶憬為盈州尉于是諸道招得客戸
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㫖務於多獲皆虚張其
數有以實户為客者嵗終得客戸錢百萬一時進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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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猶稱括客損居人上令
集百寮於尚書省議公卿以下懼融恩深皆雷同不敢
有異詞惟户部侍郎楊瑒獨建議以為搜客不利居人
徴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補所失未幾瑒又出
為外職
二月二十八日勅檢獲招誘得户口應合酬者其有課
戸皆湏待納租庸然後論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䟽曰竊見天下所
[085-13b]
檢客戸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更合所在編附年月
句滿須准居人更有擾務即此軰僥倖者令徴課税即
目擊未堪竊料天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寛以
天下大勢而言竊計有剩田者不减三四十州取其剩
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户任
其親戚鄉里相就每上户已上合作一坊每户給五畝
充宅并為造一兩口屋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
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丁别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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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自營種率其户於近坊更共給一頃以為公田共
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
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足計平收一年不减一百石
便納隨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税既是
營田户且免征行安樂有餘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納
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别二十價然後
支用計一丁一年還出兩石已上亦與正課不殊則官
收其役不為務縱人緩其税又得安舒倉廪日殷乆逺
[085-14b]
為便其狹鄉無剩地客户多者雖此法未該准式許移
窄就寛不必湏要留住若寛鄉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則
三兩年後皆可改塗剩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寛處倉
儲既實水旱無憂
二十四年七月勅諸州應歸首復業者比來每至年終
皆當州録奏自今以後宜令牒報本道採訪使同勘當
歸首人每州略單數同一状奏仍挾名報所由
天寳八載正月勅朕永念黎元務𢎞愛育所以惠政頻
[085-15a]
及善貸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夀如聞流庸之軰
漸亦歸復浮食未還其數未足静言此色蓋亦有由皆
為牧宰等授任親人職在安輯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
帳之間虚存户口調賦之際旁及親鄰此弊因循其事
自乆寤寐興念良用憮然不有釐革孰致殷阜其承前
所有虚挂丁户應賦租庸課税令近親鄰保代輸者一
切並停應令除削各委本道採訪使與外州相知審細
檢覆申牒所由處分其有逃還復業者宜有優恤使得
[085-15b]
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
十四年八月制天下諸州逃户有田宅産業妄被人破
除并緣欠負租庸先已親鄰買賣及其歸復無所依投
永言此流須加安輯應有復業者宜並却還縱已代出
租税亦不在徴賠之限國之役力合均有無比來應定
門夫殊非得所每縣中男多者累嵗方始一差中男少
者一周遂役數徧既緣編併豈可因循自今以後諸郡
所差門夫宜于當郡諸縣通率准式納課分配令得均
[085-16a]

至徳二年二月勅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
盗賊驅逼或賦歛不一或徴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
睦自今以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輙徴
近親其鄰保務從减省要在安存
乾元二年四月勅逃户租庸據帳徴納或貨賣田宅或
攤出鄰人輾轉誅求為弊亦甚自今已後應有逃户田
宅並須官為租貨取其價直以充課税逃人歸復宜並
[085-16b]
却還所由亦不得稱欠租賦别有徴索
寳應元年四月勅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於户口十不
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舊數既無正身可送遣鄰保祗
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其實流亡者且量蠲减見在者
節級差科必兾安存庻為均濟
其月勅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
逃散莫不由兹宜委縣令切加禁止若累日再有違犯
當倍科責
[085-17a]
其年五月十九日勅逃户不歸者當户租賦停徴不得
率攤鄰親髙户
廣徳二年四月勅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
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
本主到不在却還限任別給授
大厯元年制逃亡失業萍泛無依時宜招綏使安鄉井
其逃户復業者宜給復二年不得輙有差遣如有百姓
先貨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户田宅量丁户
[085-17b]
充給
貞元十二年六月趙州刺史皇甫政奏貞元十年進綾
縠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請新來客
户續補前數上使謂宰臣曰百姓有業則懷土失業則
離鄉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變成瘡痍之人豈可重傷
哉可罷其率特免所失物
長慶元年正月赦文應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流
離死絶見在桑産如無近親承佃委本道觀察使於官
[085-18a]
健中取無荘有人丁者據多少給付便與公騐任充永
業不得令有力職掌人妄為請射其官健仍借種糧放
三年租税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茍非難窘豈至
逃亡将部招綏必在貲産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
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亡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
户或恐務免正税减尅料錢祇于見在户中分外攤配
亦有破除逃戸桑地以充税錢逃戸産業已無歸還不
[085-18b]
得見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轉多自今已後應州縣開成
五年已前流亡之户宜即令所在觀察使刺史差強明
官就村鄉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
佃悉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户内征税有餘即官為收
貯待歸給還付如欠少即與收破至歸還日不須徴理
自今已後二年不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
給公騐任為永業其逃户錢草斛㪷等計留使錢物合
十分中二分已上者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内方
[085-19a]
圓權落下不得尅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
人課等錢仍任本戸歸復日漸復元額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有暫
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云代納税錢悉将
斫伐毁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
今以後如有此色勒令老人與所由并鄰近等同檢勘
分明分析作状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産人且為佃
事與税納如五年内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戸
[085-19b]
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户未歸
五年内不得輙有毁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糧口量情
與科責并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勅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
田地如已經五年須准承赦文可便為佃主不在論理
之限仍令所司准此處分
 
 唐會要卷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