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條/<
䟽義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歴代相因迄今不
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寳事重遂以偽造
八寳為首闘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闘訟之下
偽造皇帝寳
[025-1b]
諸偽造皇帝八寳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寳者絞皇太子妃寳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䟽義曰皇帝有傳國神寳有受命寳皇帝三
三寳是名八寳依公式令神寳寳而不用受命寳封
禪則用之皇帝行寳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
寳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信寳徵召王公以
下書則用之天子行寳報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寳
慰勞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寳徵召畨國兵馬則用
[025-2a]
之皆以白玉為之寳者印也印又印也以其供御故
不與印同名八寳之中有人偽造一者即斬其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偽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寳皆以金為之並
不行用
註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寳既金玉為之偽造者不必
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者即坐
偽寫官文書印
[025-2b]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寫謂<倣效/而作亦不
錄所/用<
䟽義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寳以玉為之故稱造此
云偽寫官文書印即以銅為之故稱
註云寫謂倣效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用蠟等
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既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
餘印謂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産之印亦不錄所用上
文但造寳即坐不須堪行用此文雖寫印不堪行用
[025-3a]
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别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
條造未成者减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
官者從/詐假法<
䟽義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䕃或争封邑之類事縁
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用者徒二年稱
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事兼兩用故連云封用
註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為舊公
[025-3b]
驗因之成官者從詐假法其偽寫未成及成而未封
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亦减已封用三等
諸偽寫宫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稱發兵
者皆/凖此傳符者絞
䟽義曰宫殿門符謂非時開宫殿門皆須勘魚符合
然始得開偽寫此符及偽寫發兵符
註云發兵謂銅魚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進内右符
[025-4a]
付州府等應有差科徴發皆并𠡠符與銅魚同封行
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稱銅魚合符應發兵雖通餘
用亦同謂其符通雜徴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
替代州府長
用亦同謂同發兵符罪餘條稱發兵者謂擅興律應
給發兵符而不給賊盗律盗發兵符故云餘條皆准
此傳符者謂給驛用之偽寫及造此等符者並合絞
使節及皇城門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餘/符
[025-4b]
謂禁苑門及交/廵魚符之類
䟽義曰使節者周禮有掌節之司註云道路用旌節
然大使擁節而行是名使節其皇城
門京城門謂明德等諸門偽作此等符及節者流二
千里餘符徒二年
註云餘符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禁苑諸門有符
開閉守衛交兵之處皆有交符廵更警夜之所並執
廵魚符勘過據擅興律凢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
[025-5a]
發兵者同發兵符法此條云之類者即是諸契非發
兵偽造者並同餘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偽寳印符節假人問荅/二
諸以偽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人若出
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義曰以偽造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與他
人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所買之人雖非身自造冩
若将封用各依偽造寫法科之
[025-5b]
即以偽印印文書施行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行亦與
偽寫同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减三等
䟽義曰上文謂偽造寫及得亡寳印符節假
買等情罪此文欲論以偽印文書施行謂以偽印印
文書自将行用若以偽印文書假與他人及有受得
偽文書行用並謂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偽造寫法
未施行謂偽文書未将行用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
各减已施及已成罪三等
[025-6a]
問曰有人得亡寳印符節假賣與人其所假買者未
将行用未知假賣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減罪以
否
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封用之文承賣買之
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並合依未施行减
三等下條盗寳印符節及假賣與人其假買未封用
並合依此减法其假買偽印文書未施行假賣人亦
[025-6b]
同减例
又問二人共造偽印印文牒從者乃将施行未知二
人合有首從以否
偽印既非刼盗止合造意為首從者雖復行用止依
從法减科
盗寳印符節封用問荅/一
諸盗寳印符節封用<謂意在詐偽/不闗由所主即所主者盗封用及
[025-7a]
以假人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義曰盗寳印符節封用註云謂意在詐偽不闗由
所主謂盗用官印等不由所當之人或執印等主司
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
并所假買之人若将封用各以偽造寫論並依自造
之法
問曰有人身為案主受人請求乃為盗印印偽文牒
既非掌印合作首從以否
[025-7b]
答曰一人須印行用一人盗印與之即是共犯須論
首從盗者雖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為首
從
主司不覺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
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
應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覺笞五十故縱者各
與同罪
䟽義曰掌寳及符節主司不覺有人盗用者减盗用
[025-8a]
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謂不覺用寳及符應死者死
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覺用符節應流流上减五等
徒一年不覺用餘符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覺
用印流上减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
稽遲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應用
謂事雖枉曲本法應封用印者終須申荅而盗封用
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從重斷主司
不覺笞五十謂從事直及避稽以下不覺各笞五十
[025-8b]
故縱者各與同罪
詐為制書
諸詐為制書及増减者絞口詐𫝊及口/増减亦是<未施行者减一
等<施行謂中書覆奏及已入所司者雖不闗由所司而/詐𫝊増减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行餘條施行凖此<
䟽義曰詐為制書意在詐偽而妄為制𠡠及因制𠡠
成文而増减其字者絞
傳口中詐有増减動事者並與増减制書同未施行
[025-9a]
减一等謂詐為制勑及詐増减已訖而未施行减一
等
註云施行謂中書覆奏此謂詐為𠡠語及雖奉制𠡠
處分就中増减中書承受已覆奏訖若其不須覆奏
者即據已入所司或有詐為中書宣出制勑文書已
入所在曹司應承受施行及起請行判曹司者並為
已施行雖不
司徑即詐向規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行
[025-9b]
假有甲詐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承
受之者此類即是施行餘條施行凖此餘條謂以偽
印文書施行及下條詐為官文書施行如此諸條已
施行及未施行皆凖此
其收捕謀叛以上不容先聞而矯制有功者奏裁無功
者流二千里
容先聞謂不容先得奏聞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矯
[025-10a]
行制𠡠務速收掩有功者奏裁無功者流二千里以
其矯行制書無功可錄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對制上書不以實
諸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言
有宻者加一等對制謂親見被問奏事謂面陳若附奏/亦是上<<書謂書奏特達詐謂知而隱欺
及有所求/避之類
䟽義曰對制謂親被顧問奏事謂面陳事由
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書謂特達御所此等若有詐
[025-10b]
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言有宻謂非謀反逆叛
應宻之/法事而妄言有宻加一等謂加對制不實一等
徒二年半註文以如上解詐謂知而隐欺謂知事不
實故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賞或廽避罪戻
之類若被官司責罰情在砲哮或有因闘忿争欲相
恐廹口雖告宻問即不承既無文牒入司坐當不應
為重其有已陳大牒問
執於後承妄者並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025-11a]
若别制下問案推無罪名謂之問未有告言/謂之案已有告言謂之推<報上不以
實者徒一年其事闗由所司承以奏聞而不實者罪亦
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䟽義曰若别制下問謂不縁曹司特奉制𠡠遣使就
問
註云無罪名謂之問謂問百姓疾苦豐儉水旱之類
案者謂風聞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
推者謂事發遣推已有告言之者而乃報上不以實
[025-11b]
者各徒一年其事闗曹司承以奏聞而有不實亦得
徒一年未奏者各减一等謂承前人上書詐不以實
若非宻及下問案推報上不實事闗所司承以聞奏
申報不實未奏者各减一等並謂被問被推之人報
荅不實者各獲此罪
偽為官文書増减問荅/一
諸詐為官文書及増减者杖一百凖所規避徒罪以上
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
[025-12a]
䟽義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牒鈔旁
之類或増减以動事者杖一百凖所規避之事當徒
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
從重科之規避者假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
徒二年又詐為官文書及増减而規官不解加本罪
二等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减以
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為官文書
及増减訖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
[025-12b]
罪以上各從徒流上減
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以下杖
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増减以避稽
者杖八十
䟽義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於舊案
増减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
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
罪一等
[025-13a]
註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
坐若増减以避文案稽違並於本罪之外加杖八十
未發者從二罪法
問曰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
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當合併滿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减造立即坐本罪依公
坐加罪為私罪若應以官當者須以私併公通所加
私罪為公坐當法其於負殿者各依公私兩論
[025-13b]
詐假官假與人官
諸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謂偽奏擬及/詐為省司判
補或得他人告/身他用之類
䟽義曰詐假官謂虛偽詐假以得官若虛假授與人
官及受詐假官者並流二千里
註云謂偽奏擬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訖奏擬及
詐為省司判補視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
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職任稱之類
[025-14a]
者亦有已之告身應合追毁私
若詐申聞及増减重者從重法
其於法不應為官其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
䟽義曰其於法不應為官謂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假
如除名者六載後聽叙免官者三載後聽叙免所居
官者期年聽叙若有此等年限未滿而詐求得官者
徒二年稱之𩔖者謂犯罪應用髙官而詐用卑官及
流人未滿六載之𩔖
[025-14b]
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
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下條/凖此<
䟽義曰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謂詐増加勞考第或减
其負殿及下考年限而預選及舉因之以得官者徒
一年又依選舉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
工商家專其業者不得仕其舊經職任因此解黜後
能修改必有事業者三年以後聽仕其三年外仍不
修改
[025-15a]
依令不得仕而詐求得官及未滿三年隐状選得官
者並同増减功過年限預選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
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輸告身依舊為官者亦同不
應為官之坐若追納之後盗及私贖得以為官者
依上條詐假官論流外官减一等謂從詐假官以下
並依流内官當色輕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等求
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詐假官未得流
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二年於法不應為官
[025-15b]
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
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
十流外官又减一等杖八十
註云下條凖此謂下條非正嫡詐承襲未得亦各减
二等
非正嫡詐承襲問荅/一
諸非正嫡不應襲爵而詐承襲者徒二年非子孫而詐
承襲者從詐假官法若無官䕃詐承他
[025-16a]
三年非流内及求贖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
加一等
䟽義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
襲以次承襲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襲爵而詐承襲者
合徒二年非子孫謂子孫之外詐云是嫡而妄承襲
者從詐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無官廕詐妄承取他
人官䕃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謂假䕃得學生及
七品邑若勲品以下及求贖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
[025-16b]
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謂於百杖上加一等合
徒一年此是犯罪已發而更為者重其事從詐承襲
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問曰取䕃求贖杖罪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
故縱未知從下條承詐知而聽行與同罪惟復依斷
獄律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稱知而故縱即是知而聽行理從同罪而科
[025-17a]
諸詐為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為人所犯
害<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而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者徒一年
未執縳者/各减二等<<
䟽義曰詐為官謂身自詐作官人及詐稱官司遣捕
人者並流二千里若為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親属
或侵奪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乃詐稱官司遣捕或
稱官司遣追攝者並徒一年雖詐有追攝及捕而未
執縛者各减三等稱各者捕人未縛流上减三等合
[025-17b]
徒二
一年上减二等合杖八十
問曰捕亡律被人毆撃折傷以上若盗及強姦雖傍
人皆發捕繋其傍人雖合捕攝及詐稱官遣而捕繋
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條註云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謂非折
傷以上盗及強姦之色而詐稱官捕合徒一年若前
人本法合捕雖傍人詐稱官捕止從下文其應捕攝
[025-18a]
杖八十
及冒官人姓字權有所求為者罪亦如之
䟽義曰謂毆人折傷以上或强姦及盗此等應須捕
攝其捕攝之人或無官詐稱有官或官卑詐稱髙官
者杖八十即詐稱是官及冐承官人姓名權有所求
為者或經過之處權有所求或出入公門心規禮待
非有捕攝者情是詐欺之類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
[025-18b]
之
問曰前人不合捕攝乃詐稱官捕因而殺傷
拒毆傷殺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詐捕攝人已成兇狡更加毆打傷殺情状彌所
難原前人既不相干即當故殺傷法若前人拒毆殺
傷捕者名例云本應輕者聽從本既不合捕横被執
持雖殺傷止同闘殺
詐欺官私取物
[025-19a]
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凖盗論詐欺百端皆是若監/主詐<<取者自從盗法
未得者减二/等下條凖此
䟽義曰詐謂詭誑欺謂誣罔欺詐官私以取財物者
一凖盜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贓加
流三千里註云詐欺百端皆是謂詐欺之状不止一
途若監主詐取謂監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
自從盗法加凢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
謂已設誣端誣罔規財物猶未得者皆凖贓减罪二
[025-19b]
等其非監主詐欺未得者自從盗不得財之法下條
凖此謂下條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欺妄求物未得
者監主之人亦减二等故云下條凖此
二等
䟽義曰知情而取者謂知前人詐欺得物而乞取者
坐贓論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詐欺
之人雖是監主凢人知情取者止得坐贓之罪知而
[025-20a]
買者减一等謂於坐贓上亦减一等知而為藏謂知
詐欺而得故為隐藏亦於坐贓上减二等
詐為官私文書増减
諸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文書謂券抄/及簿賬之類欺妄以
及避沒入備償者凖盗論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若/私
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
䟽義曰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謂詐為官私券抄及
増减簿賑故註云文書謂劵抄及簿賑之類稱之類
[025-20b]
者謂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錢財或求賞物及縁坐
資財及犯禁之物合沒官而避沒入或損失官私器
物而避備償如此之類増减詐為方便規避者計所
欺得之贓凖竊盗科斷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
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法有印者
自從重論註云若私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謂詐為
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
之類止從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025-21a]
妄認良人為奴婢問荅/一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略人論减一
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財物者凖盗論减
一等
䟽義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
認為妻妾子孫者謂知非己妻妾子孫而故妄認者
以略人論减一等賊盗律略人為奴婢者絞减一等
合流三千里略人為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
[025-21b]
年略人為妻妾子孫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是為以略人論减一等妄認部曲又减一等者賊盗
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為奴合流
三千里妄認部曲為奴减一等合徒二年略部曲為
部曲合徒三年妄認部曲
半略部曲客女為妻妾子孫合徒二年半妄認部曲
客女為妻妾子孫减一等合徒二年是為部曲又减
一等其妄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若
[025-22a]
監主妄認未得亦凖上條各减二等其非監主妄認
未得財多者從錯認未得論
問曰妄認良人為随身妄認随身為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與他人相犯並同部曲法
認良人為部曲之法其妄認随身為部曲者随身之
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之罪
詐除去官户奴婢問荅/一
諸詐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愽易
[025-22b]
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䟽義曰官戸奴婢各有簿賑除者謂詐言給賜去者
謂去其名簿死者謂詐言身死免者謂加年入六十
及廢疾各得免本色之類及私相博易謂将私奴婢
博易官奴婢者各徒
法
問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換官奴得以轉事衣食之
直凖折官奴價否
[025-23a]
答曰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故盗誘部曲並不計
贓令以部曲替奴乃是壓為賤色取官奴入己者自
從盗論以部曲替奴理依壓部曲為奴之法須為二
罪各從重科
其匿脱者徒一年謂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匿脱者
依里正不覺脱漏法
不附帳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註云産子不言為
[025-23b]
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匿脱者依里正不覺脱
漏法户婚律里正不覺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
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同家長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
匿子其數更多亦凖户律家長故隐口之法一口徒
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
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其典吏及主司匿
脱多者依律既凖里正脱漏合從累科主司知情者
[025-24a]
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與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
之法併滿科之
詐為瑞應
諸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而史官不以實對
者加二等
䟽義曰瑞應者陸賈云瑞者寳也信也天以寳為信
應人之德故曰瑞其瑞應條流其在
瑞有上中下瑞令云詐為瑞應即明不限大小但詐
[025-24b]
為者即徒二年若詐言麟鳯龜龍無可案驗者從上
書詐不以實亦徒二年若災祥之類災謂祲沴祥謂
休徴史官不以實對者謂應凶言吉應吉言凶加二
等徒三年稱之類者此外有善惡之事𠡠問而史官
不以實對者亦加二等
詐教誘人犯法
諸詐教誘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謂共知/其所犯
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購賞及
[025-25a]
罪皆與犯法者同坐
䟽義曰鄙俚之人不閑法式姦詐之軰故相教誘或
教盗人財物或教越度闗津之類犯禁者不知有罪
教令者故相墜䧟故註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
人犯法謂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闗外示和
同内為私計故註云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謂
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購賞及有憎惡前人
教誘令其人入罪者皆與身自犯法者同罪
[025-25b]
詐乘驛馬
諸詐乗驛馬加役流驛闗等知情與同罪不知情减二
等<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謂盗得真符劵及/偽<作不可覺知者<
䟽義曰郵驛本備軍速其馬所擬尤重但是詐乗無
問馬數及已行逺近即合加役流給馬之驛及所由
之闗知其詐乗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謂
驛與闗司全不勘檢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猶徒二年
半故註云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註云謂
[025-26a]
盗得
得真紙券等檢驗不可覺知者驛及闗司並不坐
其未應乘驛馬而輙乗者徒一年<輙乗謂有當乗<之/理未得符券者
䟽義曰其未應乗驛馬謂差為驛使而未得符劵輙
即乗者徒一年註云輙乗謂有當乘之理未得符劵
者謂衘命有實未得符劵而乗者驛闗等知情聽之
凖上文亦合同罪不
詐自復除
[025-26b]
諸詐自復除若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户名者徒二年
䟽義曰詐自復除<復添/之條備在格令謂詐云落番新還
或詐云放賤之類以得復除若詐作死状及詐去工
樂及雜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
貫詐去音聲人名字亦同工樂之罪
即所詐得復役使者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而詐
脱之者杖六十計所詐庸重者各坐贓論
䟽義曰謂詐為雜任之類而得復免役使者徒一年
[025-27a]
其見供作使謂權充雜役而詐自脱及知情脱之者
各杖六十計其詐庸重者各坐贓論
詐疾病有所避
諸詐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傷殘者徒一年半
有所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篤/疾殘而臨時避事者皆是<
䟽義曰詐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類杖一百
傷殘徒一年半但傷殘者有避無避得罪皆同即無
所避而故自傷不成殘疾以上者從不應為重故註
[025-27b]
云有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疾而<殘臨時避事皆是
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同罪以故致死者减闘殺罪
一等
䟽義曰謂有受雇或被倩為人傷殘者與自傷殘人
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傷殘之故因而致死者被
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貴賤皆
母父母遣之傷殘因致死者同過失之法
醫違方詐療病
[025-28a]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盗論
䟽義曰醫師違背本方詐療疾病率情増損以取財
物者計贓以盗論監臨之與凢人各依本法
父母死言餘喪問荅/一
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詐稱
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
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
患者各减二等
[025-28b]
䟽義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餘
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故輕於聞喪不
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
避而詐妄稱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
年餘親减一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减一等杖
一百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
避者各减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
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如兄姊徒
[025-29a]
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餘親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
七十
問曰有人嫌惡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
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極忽有妄告欲令舉哀若論
告者之情為過不淺律令雖無正法宜從不應重科
詐病死傷不實
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减
[025-29b]
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䟽義曰有詐病及死若傷受死使檢驗不以實各以
所欺减一等即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檢驗不實同
詐妄减一等杖九十傷殘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
若詐死徒二年上减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若實病
及傷謂非詐病及詐傷使者檢云無病及傷便是故
入人徒杖之罪若實死檢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
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
[025-30a]
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詐䧟人死傷問荅/一
諸詐䧟人至死及傷者以闘殺傷論<謂知津河深者濘/橋<船朽敗誑人令
渡之/類
䟽義曰謂津濟之所或有深濘若橋船朽漏不堪渡
人而詐云津河平淺船橋牢固令人過渡因致死傷
者以闘殺傷論謂令人溺死者絞折一支徒三年之
類故註云謂知津河深濘橋船朽敗誑人令渡之類
[025-30b]
稱之類者謂知有坑穽機槍之属誑人而致死傷者
亦以
問曰詐䧟人渡朽敗橋梁溺之甚困不傷不死律條
無文應得何罪又人雖免難溺䧟畜産又若為科
答曰律云詐䧟人至死及傷但論重法略其輕重坐
不可備言别有舉重明輕及不應為罪若誑䧟令溺
雖不傷死猶同毆人不傷論䧟殺傷畜産者凖作坑
穽例償其减價
[025-31a]
保任不如所任
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贓重於
竊盗减若虛假人名為保者笞五十
䟽義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
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贓重於竊盗减謂
保強盗枉法及恐喝等贓本條得罪重於竊盗並從
竊盗上减二等不從重贓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贓
不保罪故也若虛假人名為保者謂假用人名或妄
[025-31b]
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有五人同保一事
此即先共謀計須以造意為首餘
者罪無首從
證不言情
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
譯人與同罪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
䟽義曰證不言情謂應議請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廢疾並據衆證定罪證人不吐情實遂令罪有増
[025-32a]
减及傳譯番人之語令其罪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
謂减所出入罪二等譯人與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
譯人云承徒二年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
承流
註云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律稱致罪有出入即
明據證及譯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證譯不實
者止當不應為法證譯徒罪以上從重杖罪以下從
輕
[025-32b]
詐冒官司
諸詐冒官司以有所求為而主司承詐知而聽行與同
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謂此篇于條内/<<無主司罪名者
䟽義曰詐冒官司謂詐偽及妄冐官司欲有
官司知詐冒知情而聽行者並與詐冐人同罪至死
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註云謂此篇於條内無主司
罪名者即此條為當篇主司生文不為餘篇立例此
篇無主司罪名者上條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
[025-33a]
詐疾病若詐假官或承襲此等知情與同罪不知者
不坐
[025-33b]
唐律疏義卷二十五
[026-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