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WYG)




二十七條/<
 䟽義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歴代相因迄今不
 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寳事重遂以偽造
 八寳為首闘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闘訟之下
  偽造皇帝寳
[025-1b]
諸偽造皇帝八寳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寳者絞皇太子妃寳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䟽義曰皇帝有傳國神寳有受命寳皇帝三寳天子
 三寳是名八寳依公式令神寳寳而不用受命寳封
 禪則用之皇帝行寳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
 寳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信寳徵召王公以
 下書則用之天子行寳報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寳
 慰勞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寳徵召畨國兵馬則用
[025-2a]
 之皆以白玉為之寳者印也印又印也以其供御故
 不與印同名八寳之中有人偽造一者即斬其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寳偽造者絞皇太子妃寳
 偽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寳皆以金為之並
 不行用
 註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寳既金玉為之偽造者不必
 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者即坐
  偽寫官文書印
[025-2b]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寫謂<倣效/而作亦不
錄所/用<
 䟽義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寳以玉為之故稱造此
 云偽寫官文書印即以銅為之故稱
 註云寫謂倣效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用蠟等
 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既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
 餘印謂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産之印亦不錄所用上
 文但造寳即坐不須堪行用此文雖寫印不堪行用
[025-3a]
 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别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
 條造未成者减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因之/得成
官者從/詐假法<
 䟽義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䕃或争封邑之類事縁
 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用者徒二年稱
 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事兼兩用故連云封用
 註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為舊公
[025-3b]
 驗因之成官者從詐假法其偽寫未成及成而未封
 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亦减已封用三等  偽寫宫殿門符
諸偽寫宫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稱發兵
者皆/凖此傳符者絞
 䟽義曰宫殿門符謂非時開宫殿門皆須勘魚符合
 然始得開偽寫此符及偽寫發兵符
 註云發兵謂銅魚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進内右符
[025-4a]
 付州府等應有差科徴發皆并𠡠符與銅魚同封行
 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稱銅魚合符應發兵雖通餘
 用亦同謂其符通雜徴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
 替代州府長官及差行追禁並用此符故稱雖通餘
 用亦同謂同發兵符罪餘條稱發兵者謂擅興律應
 給發兵符而不給賊盗律盗發兵符故云餘條皆准
 此傳符者謂給驛用之偽寫及造此等符者並合絞
使節及皇城門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餘/符
[025-4b]
謂禁苑門及交/廵魚符之類
 䟽義曰使節者周禮有掌節之司註云道路用旌節
 然大使擁節而行是名使節其皇城門謂朱雀等諸
 門京城門謂明德等諸門偽作此等符及節者流二
 千里餘符徒二年
 註云餘符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禁苑諸門有符
 開閉守衛交兵之處皆有交符廵更警夜之所並執
 廵魚符勘過據擅興律凢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
[025-5a]
 發兵者同發兵符法此條云之類者即是諸契非發
 兵偽造者並同餘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偽寳印符節假人問荅/二
諸以偽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人若出賣及所
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義曰以偽造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與他
 人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所買之人雖非身自造冩
 若将封用各依偽造寫法科之
[025-5b]
即以偽印印文書施行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行亦與
偽寫同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减三等
 䟽義曰上文謂偽造寫及得亡寳印符節假人及賣
 買等情罪此文欲論以偽印文書施行謂以偽印印
 文書自将行用若以偽印文書假與他人及有受得
 偽文書行用並謂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偽造寫法
 未施行謂偽文書未将行用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
 各减已施及已成罪三等
[025-6a]
 問曰有人得亡寳印符節假賣與人其所假買者未
 将行用未知假賣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減罪以
 否 答曰凖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賣及所
 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封用之文承賣買之
 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並合依未施行减
 三等下條盗寳印符節及假賣與人其假買未封用
 並合依此减法其假買偽印文書未施行假賣人亦
[025-6b]
 同减例
 又問二人共造偽印印文牒從者乃将施行未知二
 人合有首從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随從者减一等
 偽印既非刼盗止合造意為首從者雖復行用止依
 從法减科
  盗寳印符節封用問荅/一
諸盗寳印符節封用<謂意在詐偽/不闗由所主即所主者盗封用及
[025-7a]
以假人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義曰盗寳印符節封用註云謂意在詐偽不闗由
 所主謂盗用官印等不由所當之人或執印等主司
 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與他人若将出賣與人
 并所假買之人若将封用各以偽造寫論並依自造
 之法
 問曰有人身為案主受人請求乃為盗印印偽文牒
 既非掌印合作首從以否
[025-7b]
 答曰一人須印行用一人盗印與之即是共犯須論
 首從盗者雖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為首
 從
主司不覺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
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
應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覺笞五十故縱者各
與同罪
 䟽義曰掌寳及符節主司不覺有人盗用者减盗用
[025-8a]
 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謂不覺用寳及符應死者死
 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覺用符節應流流上减五等
 徒一年不覺用餘符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覺
 用印流上减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
 稽遲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應用
 謂事雖枉曲本法應封用印者終須申荅而盗封用
 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從重斷主司
 不覺笞五十謂從事直及避稽以下不覺各笞五十
[025-8b]
 故縱者各與同罪
  詐為制書
諸詐為制書及増减者絞口詐𫝊及口/増减亦是<未施行者减一
等<施行謂中書覆奏及已入所司者雖不闗由所司而/詐𫝊増减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行餘條施行凖此<
 䟽義曰詐為制書意在詐偽而妄為制𠡠及因制𠡠
 成文而増减其字者絞 註云口詐𫝊及口増减亦是謂詐𫝊𠡠語及奉勑宣
 傳口中詐有増减動事者並與増减制書同未施行
[025-9a]
 减一等謂詐為制勑及詐増减已訖而未施行减一
 等
 註云施行謂中書覆奏此謂詐為𠡠語及雖奉制𠡠
 處分就中増减中書承受已覆奏訖若其不須覆奏
 者即據已入所司或有詐為中書宣出制勑文書已
 入所在曹司應承受施行及起請行判曹司者並為
 已施行雖不闗由所司謂所宣制𠡠及増减不入曹
 司徑即詐向規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行
[025-9b]
 假有甲詐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承
 受之者此類即是施行餘條施行凖此餘條謂以偽
 印文書施行及下條詐為官文書施行如此諸條已
 施行及未施行皆凖此
其收捕謀叛以上不容先聞而矯制有功者奏裁無功
者流二千里 䟽義曰其收捕謀叛以上謂所在收捕謀反逆叛不
 容先聞謂不容先得奏聞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矯
[025-10a]
 行制𠡠務速收掩有功者奏裁無功者流二千里以
 其矯行制書無功可錄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對制上書不以實
諸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言
有宻者加一等對制謂親見被問奏事謂面陳若附奏/亦是上<<書謂書奏特達詐謂知而隱欺
及有所求/避之類
 䟽義曰對制謂親被顧問奏事謂面陳事由若附他
 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書謂特達御所此等若有詐
[025-10b]
 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言有宻謂非謀反逆叛
 應宻之/法事而妄言有宻加一等謂加對制不實一等
 徒二年半註文以如上解詐謂知而隐欺謂知事不
 實故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賞或廽避罪戻
 之類若被官司責罰情在砲哮或有因闘忿争欲相
 恐廹口雖告宻問即不承既無文牒入司坐當不應
 為重其有已陳大牒問始承虛或口稱有宻言辯仍
 執於後承妄者並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025-11a]
若别制下問案推無罪名謂之問未有告言/謂之案已有告言謂之推<報上不以
實者徒一年其事闗由所司承以奏聞而不實者罪亦
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䟽義曰若别制下問謂不縁曹司特奉制𠡠遣使就
 問
 註云無罪名謂之問謂問百姓疾苦豐儉水旱之類
 案者謂風聞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状而奉制案問
 推者謂事發遣推已有告言之者而乃報上不以實
[025-11b]
 者各徒一年其事闗曹司承以奏聞而有不實亦得
 徒一年未奏者各减一等謂承前人上書詐不以實
 若非宻及下問案推報上不實事闗所司承以聞奏
 申報不實未奏者各减一等並謂被問被推之人報
 荅不實者各獲此罪
  偽為官文書増减問荅/一
諸詐為官文書及増减者杖一百凖所規避徒罪以上
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
[025-12a]
 䟽義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牒鈔旁
 之類或増减以動事者杖一百凖所規避之事當徒
 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
 從重科之規避者假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
 徒二年又詐為官文書及増减而規官不解加本罪
 二等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减以
 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為官文書
 及増减訖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罪以下杖上减徒
[025-12b]
 罪以上各從徒流上減
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以下杖
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増减以避稽
者杖八十
 䟽義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於舊案
 増减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
 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
 罪一等
[025-13a]
 註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増减即
 坐若増减以避文案稽違並於本罪之外加杖八十
 未發者從二罪法
 問曰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
 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當合併滿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减造立即坐本罪依公
 坐加罪為私罪若應以官當者須以私併公通所加
 私罪為公坐當法其於負殿者各依公私兩論
[025-13b]
  詐假官假與人官
諸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謂偽奏擬及/詐為省司判
補或得他人告/身他用之類
 䟽義曰詐假官謂虛偽詐假以得官若虛假授與人
 官及受詐假官者並流二千里
 註云謂偽奏擬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訖奏擬及
 詐為省司判補視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
 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職任稱之類
[025-14a]
 者亦有已之告身應合追毁私自盗得而假詐之者
 若詐申聞及増减重者從重法
其於法不應為官其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
 䟽義曰其於法不應為官謂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假
 如除名者六載後聽叙免官者三載後聽叙免所居
 官者期年聽叙若有此等年限未滿而詐求得官者
 徒二年稱之𩔖者謂犯罪應用髙官而詐用卑官及
 流人未滿六載之𩔖
[025-14b]
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
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下條/凖此<
 䟽義曰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謂詐増加勞考第或减
 其負殿及下考年限而預選及舉因之以得官者徒
 一年又依選舉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
 工商家專其業者不得仕其舊經職任因此解黜後
 能修改必有事業者三年以後聽仕其三年外仍不
 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無官之人
[025-15a]
 依令不得仕而詐求得官及未滿三年隐状選得官
 者並同増减功過年限預選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
 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輸告身依舊為官者亦同不
 應為官之坐若追納之後&KR0077盗及私贖得以為官者
 依上條詐假官論流外官减一等謂從詐假官以下
 並依流内官當色輕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等求
 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詐假官未得流上减二等合
 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二年於法不應為官
[025-15b]
 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
 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
 十流外官又减一等杖八十
 註云下條凖此謂下條非正嫡詐承襲未得亦各减
 二等
  非正嫡詐承襲問荅/一
諸非正嫡不應襲爵而詐承襲者徒二年非子孫而詐
承襲者從詐假官法若無官䕃詐承他䕃而得官者徒
[025-16a]
三年非流内及求贖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
加一等
 䟽義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
 襲以次承襲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襲爵而詐承襲者
 合徒二年非子孫謂子孫之外詐云是嫡而妄承襲
 者從詐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無官廕詐妄承取他
 人官䕃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謂假䕃得學生及
 七品邑若勲品以下及求贖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
[025-16b]
 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謂於百杖上加一等合
 徒一年此是犯罪已發而更為者重其事從詐承襲
 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問曰取䕃求贖杖罪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
 故縱未知從下條承詐知而聽行與同罪惟復依斷
 獄律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稱知而故縱即是知而聽行理從同罪而科  詐稱官所捕人問荅/二
[025-17a]
諸詐為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為人所犯
害<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而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者徒一年
未執縳者/各减二等<<
 䟽義曰詐為官謂身自詐作官人及詐稱官司遣捕
 人者並流二千里若為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親属
 或侵奪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乃詐稱官司遣捕或
 稱官司遣追攝者並徒一年雖詐有追攝及捕而未
 執縛者各减三等稱各者捕人未縛流上减三等合
[025-17b]
 徒二年為人所犯害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未縛徒
 一年上减二等合杖八十
 問曰捕亡律被人毆撃折傷以上若盗及強姦雖傍
 人皆發捕繋其傍人雖合捕攝及詐稱官遣而捕繋
 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條註云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謂非折
 傷以上盗及強姦之色而詐稱官捕合徒一年若前
 人本法合捕雖傍人詐稱官捕止從下文其應捕攝
[025-18a]
 杖八十其應捕攝無官及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詐稱官
及冒官人姓字權有所求為者罪亦如之
 䟽義曰謂毆人折傷以上或强姦及盗此等應須捕
 攝其捕攝之人或無官詐稱有官或官卑詐稱髙官
 者杖八十即詐稱是官及冐承官人姓名權有所求
 為者或經過之處權有所求或出入公門心規禮待
 非有捕攝者情是詐欺之類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
[025-18b]
 之
 問曰前人不合捕攝乃詐稱官捕因而殺傷前人或
 拒毆傷殺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詐捕攝人已成兇狡更加毆打傷殺情状彌所
 難原前人既不相干即當故殺傷法若前人拒毆殺
 傷捕者名例云本應輕者聽從本既不合捕横被執
 持雖殺傷止同闘殺
  詐欺官私取物
[025-19a]
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凖盗論詐欺百端皆是若監/主詐<<取者自從盗法
未得者减二/等下條凖此
 䟽義曰詐謂詭誑欺謂誣罔欺詐官私以取財物者
 一凖盜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贓加役流之例罪止
 流三千里註云詐欺百端皆是謂詐欺之状不止一
 途若監主詐取謂監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
 自從盗法加凢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
 謂已設誣端誣罔規財物猶未得者皆凖贓减罪二
[025-19b]
 等其非監主詐欺未得者自從盗不得財之法下條
 凖此謂下條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欺妄求物未得
 者監主之人亦减二等故云下條凖此知情而取者坐贓論知而買者减一等知而為藏者减
二等
 䟽義曰知情而取者謂知前人詐欺得物而乞取者
 坐贓論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詐欺
 之人雖是監主凢人知情取者止得坐贓之罪知而
[025-20a]
 買者减一等謂於坐贓上亦减一等知而為藏謂知
 詐欺而得故為隐藏亦於坐贓上减二等
  詐為官私文書増减
諸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文書謂券抄/及簿賬之類欺妄以求財賞
及避沒入備償者凖盗論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若/私
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
 䟽義曰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謂詐為官私券抄及
 増减簿賑故註云文書謂劵抄及簿賑之類稱之類
[025-20b]
 者謂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錢財或求賞物及縁坐
 資財及犯禁之物合沒官而避沒入或損失官私器
 物而避備償如此之類増减詐為方便規避者計所
 欺得之贓凖竊盗科斷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
 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法有印者
 自從重論註云若私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謂詐為
 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
 之類止從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025-21a]
  妄認良人為奴婢問荅/一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略人論减一
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財物者凖盗論减
一等
 䟽義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良人妄
 認為妻妾子孫者謂知非己妻妾子孫而故妄認者
 以略人論减一等賊盗律略人為奴婢者絞减一等
 合流三千里略人為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
[025-21b]
 年略人為妻妾子孫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是為以略人論减一等妄認部曲又减一等者賊盗
 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為奴合流
 三千里妄認部曲為奴减一等合徒二年略部曲為
 部曲合徒三年妄認部曲為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
 半略部曲客女為妻妾子孫合徒二年半妄認部曲
 客女為妻妾子孫减一等合徒二年是為部曲又减
 一等其妄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若
[025-22a]
 監主妄認未得亦凖上條各减二等其非監主妄認
 未得財多者從錯認未得論
 問曰妄認良人為随身妄認随身為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與他人相犯並同部曲法即是妄
 認良人為部曲之法其妄認随身為部曲者随身之
 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之罪
  詐除去官户奴婢問荅/一
諸詐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愽易
[025-22b]
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䟽義曰官戸奴婢各有簿賑除者謂詐言給賜去者
 謂去其名簿死者謂詐言身死免者謂加年入六十
 及廢疾各得免本色之類及私相博易謂将私奴婢
 博易官奴婢者各徒二年博易贓重者從貿易官物
 法
 問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換官奴得以轉事衣食之
 直凖折官奴價否
[025-23a]
 答曰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故盗誘部曲並不計
 贓令以部曲替奴乃是壓為賤色取官奴入己者自
 從盗論以部曲替奴理依壓部曲為奴之法須為二
 罪各從重科
其匿脱者徒一年謂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匿脱者
依里正不覺脱漏法 䟽義曰匿者謂産子隐匿不言脱者謂典吏知情故
 不附帳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註云産子不言為
[025-23b]
 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匿脱者依里正不覺脱
 漏法户婚律里正不覺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
 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同家長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
 匿子其數更多亦凖户律家長故隐口之法一口徒
 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四口為一口罪此是
 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其典吏及主司匿
 脱多者依律既凖里正脱漏合從累科主司知情者
[025-24a]
 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與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
 之法併滿科之
  詐為瑞應
諸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而史官不以實對
者加二等
 䟽義曰瑞應者陸賈云瑞者寳也信也天以寳為信
 應人之德故曰瑞其瑞應條流其在禮部之式有大
 瑞有上中下瑞令云詐為瑞應即明不限大小但詐
[025-24b]
 為者即徒二年若詐言麟鳯龜龍無可案驗者從上
 書詐不以實亦徒二年若災祥之類災謂祲沴祥謂
 休徴史官不以實對者謂應凶言吉應吉言凶加二
 等徒三年稱之類者此外有善惡之事𠡠問而史官
 不以實對者亦加二等
  詐教誘人犯法
諸詐教誘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謂共知/其所犯
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購賞及有憎嫌欲令入
[025-25a]
罪皆與犯法者同坐
 䟽義曰鄙俚之人不閑法式姦詐之軰故相教誘或
 教盗人財物或教越度闗津之類犯禁者不知有罪
 教令者故相墜䧟故註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
 人犯法謂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闗外示和
 同内為私計故註云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謂
 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購賞及有憎惡前人
 教誘令其人入罪者皆與身自犯法者同罪
[025-25b]
  詐乘驛馬
諸詐乗驛馬加役流驛闗等知情與同罪不知情减二
等<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謂盗得真符劵及/偽<作不可覺知者<
 䟽義曰郵驛本備軍速其馬所擬尤重但是詐乗無
 問馬數及已行逺近即合加役流給馬之驛及所由
 之闗知其詐乗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謂
 驛與闗司全不勘檢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猶徒二年
 半故註云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註云謂
[025-26a]
 盗得真符劵及偽作不可覺知者謂偽作符劵反盗
 得真紙券等檢驗不可覺知者驛及闗司並不坐
其未應乘驛馬而輙乗者徒一年<輙乗謂有當乗<之/理未得符券者
 䟽義曰其未應乗驛馬謂差為驛使而未得符劵輙
 即乗者徒一年註云輙乗謂有當乘之理未得符劵
 者謂衘命有實未得符劵而乗者驛闗等知情聽之
 凖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詐自復除
[025-26b]
諸詐自復除若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户名者徒二年
 䟽義曰詐自復除<復添/之條備在格令謂詐云落番新還
 或詐云放賤之類以得復除若詐作死状及詐去工
 樂及雜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
 貫詐去音聲人名字亦同工樂之罪
即所詐得復役使者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而詐自脱及
脱之者杖六十計所詐庸重者各坐贓論
 䟽義曰謂詐為雜任之類而得復免役使者徒一年
[025-27a]
 其見供作使謂權充雜役而詐自脱及知情脱之者
 各杖六十計其詐庸重者各坐贓論
  詐疾病有所避
諸詐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傷殘者徒一年半
有所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篤/疾殘而臨時避事者皆是<
 䟽義曰詐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類杖一百若故自
 傷殘徒一年半但傷殘者有避無避得罪皆同即無
 所避而故自傷不成殘疾以上者從不應為重故註
[025-27b]
 云有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疾而<殘臨時避事皆是
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同罪以故致死者减闘殺罪
一等
 䟽義曰謂有受雇或被倩為人傷殘者與自傷殘人
 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傷殘之故因而致死者被
 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貴賤皆减闘殺一等若為祖父
 母父母遣之傷殘因致死者同過失之法
  醫違方詐療病
[025-28a]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盗論
 䟽義曰醫師違背本方詐療疾病率情増損以取財
 物者計贓以盗論監臨之與凢人各依本法
  父母死言餘喪問荅/一
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詐稱
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
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等若先死詐稱始死及
患者各减二等
[025-28b]
 䟽義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餘
 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故輕於聞喪不
 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
 避而詐妄稱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
 年餘親减一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减一等杖
 一百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
 避者各减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
 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如兄姊徒
[025-29a]
 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餘親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
 七十
 問曰有人嫌惡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
 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極忽有妄告欲令舉哀若論
 告者之情為過不淺律令雖無正法宜從不應重科
  詐病死傷不實
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
[025-29b]
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䟽義曰有詐病及死若傷受死使檢驗不以實各以
 所欺减一等即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檢驗不實同
 詐妄减一等杖九十傷殘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
 若詐死徒二年上减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若實病
 及傷謂非詐病及詐傷使者檢云無病及傷便是故
 入人徒杖之罪若實死檢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
 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
[025-30a]
 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詐䧟人死傷問荅/一
諸詐䧟人至死及傷者以闘殺傷論<謂知津河深者濘/橋<船朽敗誑人令
渡之/類
 䟽義曰謂津濟之所或有深濘若橋船朽漏不堪渡
 人而詐云津河平淺船橋牢固令人過渡因致死傷
 者以闘殺傷論謂令人溺死者絞折一支徒三年之
 類故註云謂知津河深濘橋船朽敗誑人令渡之類
[025-30b]
 稱之類者謂知有坑穽機槍之属誑人而致死傷者
 亦以闘殺傷論其有尊卑貴賤各依闘殺傷本法
 問曰詐䧟人渡朽敗橋梁溺之甚困不傷不死律條
 無文應得何罪又人雖免難溺䧟畜産又若為科
 答曰律云詐䧟人至死及傷但論重法略其輕重坐
 不可備言别有舉重明輕及不應為罪若誑䧟令溺
 雖不傷死猶同毆人不傷論䧟殺傷畜産者凖作坑
 穽例償其减價
[025-31a]
  保任不如所任
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贓重於竊盗從
竊盗减若虛假人名為保者笞五十
 䟽義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
 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贓重於竊盗减謂
 保強盗枉法及恐喝等贓本條得罪重於竊盗並從
 竊盗上减二等不從重贓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贓
 不保罪故也若虛假人名為保者謂假用人名或妄
[025-31b]
 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有五人同保一事
 此即先共謀計須以造意為首餘為從坐當頭自保
 者罪無首從
  證不言情
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
譯人與同罪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
 䟽義曰證不言情謂應議請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廢疾並據衆證定罪證人不吐情實遂令罪有増
[025-32a]
 减及傳譯番人之語令其罪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
 謂减所出入罪二等譯人與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
 譯人云承徒二年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
 承流譯者云徒二年即譯者得所减二年徒之類故
 註云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律稱致罪有出入即
 明據證及譯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證譯不實
 者止當不應為法證譯徒罪以上從重杖罪以下從
 輕
[025-32b]
  詐冒官司
諸詐冒官司以有所求為而主司承詐知而聽行與同
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謂此篇于條内/<<無主司罪名者
 䟽義曰詐冒官司謂詐偽及妄冐官司欲有所求為
 官司知詐冒知情而聽行者並與詐冐人同罪至死
 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註云謂此篇於條内無主司
 罪名者即此條為當篇主司生文不為餘篇立例此
 篇無主司罪名者上條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
[025-33a]
 詐疾病若詐假官或承襲此等知情與同罪不知者
 不坐
 
 
 
 
 
 
[025-33b]
 
 
 
 
 
 
 
 唐律疏義卷二十五

[026-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