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SBCK)


[025-1a]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五詐偽/凡二十七條
 䟽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歴代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寳
 事重遂以偽造八寳為首闘訟之後須防詐
 偽故次闘訟之下
諸偽造皇帝八寳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
皇太子寳者絞皇太子妃寳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
但造/即坐
 䟽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寳有受命寳皇帝三
[025-1b]
 寳天子三寳是名八寳依公式令神寳寳而
 不用受命寳封禪則用之皇帝行寳報王公
 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寳慰勞王公以下書
 則用之皇帝信寳徵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
 天子行寳報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寳慰勞
 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寳徵召畨國兵馬則
 用之皆以白玉爲之寳者印也印又信也以
 其供御故不與印同名八寳之中有人偽造
 一者即斬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025-2a]
 寳偽造者絞皇太子妃寳偽造者流三千里
 太皇太后以下寳皆以金為之並不行用
 注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寳既金玉為之偽造
 者不必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
 者即坐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寫/謂
倣効而作亦/不錄所用
 䟽議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寳以玉為之故
 稱造此云偽寫官文書印印以銅為之故稱
[025-2b]
 寫
 注云寫謂倣効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
 用蠟等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
 里餘印徒一年餘印謂諸州等封凾印及畜
 産之印亦不錄所用上文但造寳即坐不須
 堪行用此文雖寫印不堪行用謂不成印文
 及大小懸别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條造
 未成者减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
[025-3a]
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
 䟽議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䕃或争封邑之
 類事縁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
 用者徒二年稱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
 事兼兩用故連云封用
 注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
 為舊公驗因之成官者從詐假法其偽寫未
 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
 亦减已封用三等
[025-3b]
諸偽寫宫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
同餘條稱發/兵者皆凖此傳符者絞
 䟽議曰宫殿門符謂非時開宫殿門皆須勘
 魚符合然始得開偽寫此符及偽寫發兵符
 注云發兵謂銅魚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進
 内右符付州府等應有差科徴發皆并𠡠符
 與銅魚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稱銅
 魚合符應發兵雖通餘用亦同謂其符通雜
 徴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長
[025-4a]
 官及差行追禁並用此符故稱雖通餘用亦
 同謂同發兵符罪餘條稱發兵者謂擅興律
 應給發兵符而不給賊盗律盗發兵符故云
 餘條皆準此傳符者謂給驛用之偽寫及造
 此等符者並合絞
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
餘符謂禁苑門及/交廵魚符之類
 䟽議曰使節者周禮有掌節之司注云道路
 用旌節然大使擁節而行是名使節其皇城
[025-4b]
 門謂朱雀等諸門京城門謂明德等諸門偽
 作此等符及節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
 注云餘符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禁苑諸
 門有符開閉守衛交兵之處皆有交符廵更
 警夜之所並執廵魚符勘過據擅興律凡言
 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此條云之類者即是諸契非發兵偽造者並
 同餘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諸以偽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人若出
[025-5a]
賣及所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議曰以偽造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
 假與他人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所買之人
 雖非身自造冩若将封用各依偽造僞寫法
 科之
即以偽印印文書施行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
行亦與偽寫同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
各减三等
 䟽議曰上文謂偽造寫及得亡寳印符節假
[025-5b]
 人及賣買等罪此文欲論以偽印文書施行
 謂以偽印印文書自将行用若以偽印文書
 假與他人及有受得偽文書行用並謂已入
 官司者其罪各依偽造寫法未施行謂偽文
 書未将行用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减已
 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問曰有人得亡寳印符節假賣與人其所假
 買者未将行用未知假賣之人亦合得依未
 施行法減罪以否
[025-6a]
 答曰凖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
 賣及所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封用
 之文承賣買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
 行用並合依未施行减三等下條盗寳印符
 節及假賣與人其假買未封用並合依此减
 法其假買偽印文書未施行假賣人亦同减
 例
 又問二人共造偽印印文牒從者乃将施行
 未知二人合有首從以否
[025-6b]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
 减一等偽印既非刼盗止合造意為首從者
 雖復行用止依從法减科
諸盗寳印符節封用謂意在詐偽/不闗由所主即所主者盗
封用及以假人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各以
偽造寫論
 䟽議曰盗寳印符節封用注云謂意在詐偽
 不闗由所主謂盗用官印等不由所當之人
 或執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
[025-7a]
 與他人若将出賣與人并所假買之人若将
 封用各以偽造寫論並依自造之法
 問曰有人身為案主受人請求乃為盜印印
 偽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從以否
 荅曰一人須印行用一人盜印與之即是共
 犯須論首從盜者雖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
 是共犯合為首從
主司不覺人盜封用者各減封用罪五等印又
減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盜用印者各杖一百
[025-7b]
事雖不直本法應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
不覺笞五十故縱者各與同罪
 䟽議曰掌寳及符節主司不覺有人盗用者
 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謂不覺用寳
 及符應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覺用
 符節應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覺用餘符
 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覺用印流上减
 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稽遲
 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應用
[025-8a]
 印謂事雖枉曲本法應封用印者終須申荅
 而盗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
 重即從重斷主司不覺笞五十謂從事直及
 避稽以下不覺各笞五十故縱者各與同罪
諸詐為制書及増减者絞口詐𫝊及口/増减亦是未施行
者减一等施行謂中書覆奏及已入所司者雖/不闗由所司而詐𫝊増减前人已承
受者亦為施行/餘條施行凖此
 䟽議曰詐為制書意在詐偽而妄為制𠡠及
 因制𠡠成文而増减其字者絞
[025-8b]
 注云口詐𫝊及口増减亦是謂詐𫝊𠡠語及
 奉勑宣傳口中詐有増减動事者並與増减
 制書同未施行减一等謂詐為制勑及詐増
 减已訖而未施行减一等
 注云施行謂中書覆奏此謂詐為𠡠語及雖
 奉制𠡠處分就中増减中書承受已覆奏訖
 若其不須覆奏者即據已入所司或有詐為
 中書宣出制勑文書已入所在曹司應承受
 施行及起請行判曹司者並為已施行雖不
[025-9a]
 關由所司謂所宣制𠡠及増减不入曹司徑
 即詐向規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
 行假有甲詐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
 要得物承受之者此類即是施行餘條施行
 凖此餘條謂以偽印文書施行及下條詐為
 官文書施行如此諸條已施行及未施行皆
 凖此
其收捕謀叛以上不容先聞而矯制有功者奏
裁無功者流二千里
[025-9b]
 䟽議曰其收捕謀叛以上謂所在收捕謀反
 逆叛不容先聞謂不容先得奏聞恐其滋蔓
 或致逃逸而矯行制𠡠務速收掩有功者奏
 裁無功者流二千里以其矯行制書無功可
 錄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諸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
而妄言有宻者加一等對制謂親見被問奏事/謂面陳若附奏亦是上
書謂書奏特達詐謂知而/隱欺及有所求避之類
 䟽議曰對制謂親被顧問奏事謂面陳事由
[025-10a]
 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書謂特達御
 所此等若有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
 言有宻謂非謀反逆叛應宻之事而妄言有
 宻加一等謂加對制不實一等徒二年半■
 注文以如上解詐謂知而隐欺謂知事不實
 故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賞或廻避
 罪戻之類若被官司責罰情在咆哮或有因
 闘忿争欲相恐廹口雖告宻問即不承既無
 文牒入司坐當不應為重其有已陳大牒問
[025-10b]
 始承虛或口稱有宻不辯仍執於後承妄者
 並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若别制下問案推無罪名謂之問未有告言/謂之案已有告言謂之推
上不以實者徒一年其事闗由所司承以奏聞
而不實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䟽議曰若别制下問謂不縁曹司特奉制𠡠
 遣使就問
 注云無罪名謂之問謂問百姓疾苦豐儉水
 旱之類案者謂風聞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
[025-11a]
 狀而奉制案問推者謂事發遣推已有告言
 之者而乃報上不以實者各徒一年其事闗
 曹司承以奏聞而有不實亦得徒一年未奏
 者各减一等謂承前人上書詐不以實若非
 宻及下問案推報上不實事闗所司承以聞
 奏申報不實未奏者各减一等並謂被問被
 推之人報荅不實者各獲此罪
諸詐為官文書及増减者杖一百凖所䂓避徒
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
[025-11b]
 䟽議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
 牒鈔劵之類或増減以動事者杖一百準所
 䂓避之事當徒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
 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從重科之䂓避者假
 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詐
 為官文書及増減而䂓官不解加本罪二等
 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減
 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
 為官文書及増減訖事未施行各減一等杖
[025-12a]
 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從徒流死上減
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
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
若増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䟽議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
 於舊案増减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
 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
 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
 注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
[025-12b]
 增减即坐若増减以避文案稽違並於本罪
 之外加杖八十未發者從二罪法
 問曰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文案徒罪以
 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當
 合併滿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减造立即坐本
 罪依公坐加罪為私罪若應以官當者須以
 私併公通所加私罪為公坐當法其於負殿
 者各依公私兩論
[025-13a]
諸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注云
謂偽奏擬及詐為省司判補或得他人告身施
用之類
 䟽議曰詐假官謂虛偽詐假以得官若虛假
 授與人官及受詐假官者並流二千里注云謂
 偽奏擬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訖奏擬及詐
 為省司判補視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
 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冐官司以居
 職任稱之類者亦有已之告身應合追毁私
[025-13b]
 自盗得而假詐之者若詐申聞及増重者從重法
其於法不應為官注云謂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
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
 䟽議曰其於法不應為官謂有罪譴未合仕
 之𩔖假如除名者六載後聽叙免官者三載
 後聽叙免所居官者周年聽叙若有此等年
 限未滿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稱之𩔗者謂
 犯罪應用髙官而詐用卑官及流人未滿六
 載之𩔖
[025-14a]
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
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
二等下條/凖此
 䟽議曰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謂詐増功勞考
 第或减其負殿及下考年限而預選及舉因
 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選舉令官人身及
 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者不
 得仕其舊經職任因此解黜後能修改必有
 事業者三年以後聽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
[025-14b]
 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無官之
 人依令不得仕而詐求得官及未滿三年隐
 状選得官者並同増减功過年限預選得官
 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輸
 告身依舊為官者亦同不應為官之坐若追
 納之後&KR0077盗及私贖得以為官者依上條詐
 假官論流外官减一等謂從詐假官以下並
 依流内官當色輕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
 等求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詐假官未得流
[025-15a]
 上減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減一等徒
 二年於法不應為官求而未得減二等徒一
 年流外官又減一等杖一百詐増減功過年
 限而預選舉求而未得減二等杖九十流外
 官又減一等杖八十
 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非正嫡詐承襲未得
 亦各減二等
諸非正嫡不應襲爵而詐承襲者徒二年非子
孫而詐承襲者從詐假官法若無官䕃詐承他
[025-15b]
䕃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贖杖罪以下
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䟽議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
 嫡者傳襲以次承襲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襲
 爵而詐承襲者合徒二年非子孫謂子孫之
 外詐云是嫡而妄承襲者從詐假官法合流
 二千里若無官廕詐妄承取他人官䕃而得官
 者徒三年非流内謂假䕃得學生及七品邑
 若勲品以下及求贖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
[025-16a]
 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謂於百杖上加
 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發而更為者重
 其事從詐承襲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問曰取䕃求贖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
 官司知而故縱未知從下條承詐知而聽行
 與同罪惟復依斷獄律斷罪應決配之而聽
 收贖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稱知而故縱即是知而聽行理從同
 罪而科
[025-16b]
諸詐為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為
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親屬財物等而詐稱官捕及詐追
攝人者徒一年未執&KR0350者/各减三等
 䟽議曰詐為官謂身自詐作官人及詐稱官
 司遣捕人者並流二千里若為人侵犯其身
 或犯家人親屬或侵奪身及家人親屬財物
 等乃詐稱官司遣捕或稱官司遣追攝者並
 徒一年雖詐有追攝及捕而未執縛者各减
 三等稱各者捕人未縛流上减三等合徒二
[025-17a]
 年為人所犯害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未縛
 徒一年上减三等合杖八十
 問曰捕亡律被人毆撃折傷以上若盗及強
 姦雖傍人皆得捕繋其傍人雖合捕攝及詐
 稱官遣而捕繋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條注云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
 謂非折傷以上盗及強姦之色而詐稱官捕
 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雖傍人詐稱官
 捕止從下文其應捕攝杖八十
[025-17b]
其應捕攝無官及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
詐稱官及冐官人姓字權有所求為者罪亦如之
 䟽議曰謂毆人折傷以上或强姦及盗此等
 應須捕攝其捕攝之人或無官詐稱有官或
 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詐稱是官及冐
 承官人姓名權有所求為者或經過之處權
 有所求或出入公門心規禮待非有捕攝者
 情是詐欺之類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問曰前人不合捕攝乃詐稱官捕因而殺傷
[025-18a]
 前人或拒毆傷殺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詐捕攝人已成兇狡更加毆打傷殺情
 状彌所難原前人既不相干即當故殺傷法
 若前人拒毆殺傷捕者名例云本應輕者聽
 從本既不合捕横被執持雖有殺傷止同闘殺
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凖盗論詐欺百端皆/是若監主詐
取者自從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條凖此
 䟽議曰詐謂詭誑欺謂誣罔詐欺官私以取
 財物者一凖盜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贓加
[025-18b]
 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詐欺百端皆
 是謂詐欺之狀不止一途若監主詐取謂監
 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自從盗法加
 凢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謂已
 設詐端誣罔規財物猶未得者皆凖贓减罪
 二等其非監主詐欺未得者自從盗不得財
 之法下條凖此謂下條詐為官私文書及増
 减欺妄求物未得者監主之人亦减二等故
 云下條凖此
[025-19a]
知情而取者坐贓論知而買者減一等知而為
藏者減二等
 䟽議曰知情而取者謂知前人詐欺得物而
 乞取者坐贓論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
 疋徒一年詐欺之人雖是監主凡人知情取
 者止得坐贓之罪知而買者減一等謂於坐
 贓上亦減一等知而為藏謂知詐欺而得故
 為隐藏亦於坐贓上減二等
諸詐為官私文書及増減文書謂券抄/及簿帳之類欺妄以
[025-19b]
求財賞及避沒入備償者凖盗論贓輕者從詐
為官文書法若私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
 䟽議曰詐為官私文書及増减謂詐為官私
 券抄及増减簿賑故注云文書謂劵抄及簿
 帳之類稱之類者謂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
 錢財或求賞物及縁坐資財及犯禁之物合
 沒官而避沒入或損失官私器物而避備償
 如此之類増减詐為方便規避者計所欺得
 之贓凖竊盗科斷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
[025-20a]
 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
 法有印者自從重論注云若私文書止從所
 欺妄為坐謂詐為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類止從所欺妄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畧人
論减一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
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
 䟽議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
[025-20b]
 良人妄認為妻妾子孫者謂知非己妻妾子
 孫而故妄認者以畧人論减一等賊盗律畧
 人為奴婢者絞减一等合流三千里畧人為
 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年略人為妻
 妾子孫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是為
 以略人論减一等妄認部曲又减一等者賊
 盗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
 為奴合流三千里妄認部曲為奴减一等合
 徒三年略部曲為部曲合徒三年妄認部曲
[025-21a]
 爲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為
 妻妾子孫合徒二年半妄認部曲客女為妻
 妾子孫减一等合徒二年是為部曲又减一
 等其妄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凖盗論减一
 等若監主妄認未得亦凖上條各减二等其
 非監主妄認未得財多者從錯認未得論
 問曰妄認良人為隨身妄認隨身為部曲合
 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與他人相犯並同部曲法
[025-21b]
 即是妄認良人為部曲之法其妄認隨身為
 部曲者隨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
 之罪
諸詐除去死免宫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
年即博易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疏議曰官戸奴婢各有簿帳除者謂詐言給
 賜去者謂去其名簿死者謂詐言身死免者
 謂加年入六十及廢疾各得免本色之類及
 私相博易謂将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
[025-22a]
 二年博易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問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換官奴得以轉事衣
 食之直準折官奴價否
 答曰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故盜誘部曲
 並不計贓今以部曲替奴乃是壓為賤色取
 官奴入己者自從盗論以部曲替奴理依壓
 部曲為奴之法須為二罪各從重科
其匿脱者徒一年謂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
匿脱者依里正不覺脱漏法
[025-22b]
 疏議曰匿者謂産子隐匿不言脱者謂典吏
 知情故不附帳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註
 云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脱主司不覺
 匿脱者依里正不覺脱漏法户婚律里正不
 覺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
 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
 同家長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
 父母匿子其數更多亦凖户律家長故隐口
 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
[025-23a]
 四口為一口罪此是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
 者自從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依律既
 凖里正脱漏合從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
 母故匿之罪知與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
 之法併滿科之
諸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而史官不
以實對者加二等
 疏議曰瑞應者陸賈云瑞者寳也信也天以
 寳為信應人之德故曰瑞其瑞應條流其在
[025-23b]
 禮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詐為瑞
 應即明不限大小但詐為者即徒二年若詐
 言麟鳯龜龍無可案驗者從上書詐不以實
 亦徒二年若災祥之類災謂祲沴祥謂休徴
 史官不以實對者謂應凶言吉應吉言凶加
 二等徒三年稱之類者此外有善惡之事𠡠
 問而史官不以實對者亦加二等
諸詐教誘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
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購賞及
[025-24a]
有憎嫌欲令入罪皆與犯法者同坐
 疏議曰鄙俚之人不閑法式姦詐之軰故相
 教誘或教盗人財物或教越度闗津之類犯
 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墜䧟故註云犯
 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謂和教人奴
 婢迯走或将禁物度闗外示和同内為私計
 故註云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謂即自
 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購賞及有憎惡前
 人教誘令其人入罪者皆與身自犯法者同罪
[025-24b]
諸詐乗驛馬加役流驛闗等知情與同罪不知
情减二等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謂盗得真/符劵及偽
作不可/覺知者
 疏議曰郵驛本備軍速其馬所擬尤重但是
 詐乗無問馬數及已行逺近即合加役流給
 馬之驛及所由之闗知其詐乗之情者亦加
 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謂驛與闗司全不勘檢
 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猶徒二年半故註云闗
 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註云謂盗得
[025-25a]
 真符劵及偽作不可覺知者謂偽作符劵及
 盗得真紙券等檢驗不可覺知者驛及闗司
 並不坐
其未應乘驛馬而輙乗者徒一年輙乗謂有當/乗之理未得
符券/者
 疏議曰其未應乗驛馬謂差為驛使而未得
 符劵輙即乗者徒一年註云輙乗謂有當乘
 之理未得符劵者謂衘命有實未得符劵而
 乗者驛闗等知情聽之凖上文亦合同罪不
[025-25b]
 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諸詐自復除若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户名者徒
二年
 疏議曰詐自復除復添/之條備在格令謂詐云落
 番新還或詐云放賤之類以得復除若詐作
 死状及詐去工樂及雜户等名字者徒二年
 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貫詐去音聲人名者
 亦同工樂之罪
即所詐得復役使者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而詐
[025-26a]
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計所詐庸重者各坐贓

 疏議曰謂詐為雜任之類而得復免役使者
 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謂權𠑽雜役而詐自脱
 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計其詐庸重者各
 坐贓論
諸詐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傷殘者徒
一年半有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疾/殘而臨時避事者皆是
 疏議曰詐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類杖一百
[025-26b]
 若故自傷殘徒一年半但傷殘者有避無避
 得罪皆同即無所避而故自傷不成殘疾以
 上者從不應為重故註云有避無避等雖不
 足為疾/而殘臨時避事者皆是
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同罪以故致死者减
闘殺罪一等
 疏議曰謂有受雇或被倩為人傷殘者與自
 傷殘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傷殘之故
 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貴賤皆
[025-27a]
 减闘殺一等若為祖父母父母遣之傷殘因
 致死者同過失之法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盗論
 疏議曰醫師違背本方詐療疾病率情増損
 以取財物者計贓以盗論監臨之與凢人各
 依本法
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若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
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
[025-27b]
等若先死詐稱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
 疏議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
 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
 故輕於聞喪不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
 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避而詐妄稱死者各
 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
 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
 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
 所避者各减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
[025-28a]
 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
 叔父母如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餘
 親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問曰有人嫌惡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
 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極忽有妄告欲令舉
 哀若論告者之情為過不淺律令雖無正法
 宜從不應重科
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减
[025-28b]
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疏議曰有詐病及死若傷受使檢驗不以實
 各以所欺减一等即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
 檢驗不實同詐妄减一等杖九十傷殘徒一
 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詐死徒二年上减一
 等處徒一年半之類若實病及傷謂非詐病
 及詐傷使者檢云無病及傷便是故入人徒
 杖之罪若實死檢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
 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
[025-29a]
 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諸詐䧟人至死及傷者以闘殺傷論謂知津河/深濘橋船
朽敗誑人/令渡之類
 疏議曰謂津濟之所或有深濘若橋船朽漏
 不堪渡人而詐云津河平淺船橋牢固令人
 過渡因致死傷者以闘殺傷論謂令人溺死
 者絞折一支徒三年之類故註云謂知津河
 深濘橋船朽敗誑人令渡之類稱之類者謂
 知有坑穽機槍之屬誑人而致死傷者亦以
[025-29b]
 闘殺傷論其有尊卑貴賤各依闘殺傷本法
 問曰詐䧟人渡朽敗橋梁溺之甚困不傷不
 死律條無文合得何罪又人雖免難溺䧟畜
 産又若為科
 答曰律云詐䧟人至死及傷但論重法略其
 輕坐不可備言别有舉重明輕及不應為罪
 若誑䧟令溺雖不傷死猶同毆人不傷論䧟
 殺傷畜産者凖作坑穽例償其减價
諸保任不知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贓重於
[025-30a]
竊盗從竊盗减若虛假人名為保者笞五十
 疏議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
 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贓
 重於竊盗從竊盜减謂保強盗枉法及恐喝
 等贓本條得罪重於竊盗並從竊盗上减二
 等不從重贓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贓不保
 罪故也若虛假人名為保者謂假用人名或
 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有五人
 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謀計須以造意為首餘
[025-30b]
 為從坐當頭自保者罪無首從
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
减二等譯人與同罪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
 疏議曰證不言情謂應議請减七十以上十
 五以下及廢疾並據衆證定罪證人不吐情
 實遂令罪有増减及傳譯番人之語令其罪
 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謂减所出入罪二等
 譯人與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譯人云承徒
 二年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
[025-31a]
 譯者云徒二年即譯者得所减二年徒之類
 故注云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律稱致罪
 有出入即明據證及譯以定刑名若刑名未
 定而知證譯不實者止當不應爲法證譯徒
 罪以上從重杖罪以下從輕
諸詐冒官司以有所求爲而主司承詐知而聽
行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謂此篇/於條内
無主司/罪名者
 䟽議曰詐冐官司謂詐偽及罔冐官司欲有
[025-31b]
 所求為官司知詐冐知情而聽行者並與詐
 冐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
 謂此篇於條内無主司罪名者即此條為當
 篇主司生文不為餘篇立例此篇無主司罪
 名者上條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詐疾
 病若詐假官或承襲此等知情與同罪不知
 者不坐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