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WYG)




一十七條/<
  奉使部送顧寄人
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顧人寄人者杖一百闕事者徒一
年受寄顧者减一等
 疏義曰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
[011-1b]
 徒畜産之屬而使者不行乃顧人寄人而領送者使
 人合杖一百闕事者謂於前事有所廢闕合徒一年
 其受寄及受顧者不闕事杖九十闕事杖一百故云
 减一等
即綱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財者坐贓論闕事者依
寄顧闕事法仍以綱為首典為從
 疏義曰或綱獨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領行而留
 綱不去此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財者坐贓論其闕
[011-2a]
 事及不闕事并受財輸財者皆以綱為首典為從假
 有兩綱兩典一綱一典取財代行一綱一典與財得
 住與財者坐贓論减五等縱典發意亦以綱為首典
 為從取財者坐贓論其贓既足彼此俱罪仍合没官
 其受顧者已减使罪一等不合計贓科罪其贓不徵
 若監臨官司將所部典行放取物者並同監臨受財
 之法不同綱典之罪即雖監臨元止一典放住代行
 者亦同綱典之例
[011-2b]
  長吏輙立碑
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迹輙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稱
已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有贓重者坐贓論受遣者各
减一等<雖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義曰在官長吏謂内外百司長官以下臨統所部
 者未能導徳齊禮移風易俗實無政迹妄述已功崇
 飾虛辭諷諭所部輙立碑頌者徒一年所部為其立
 碑頌者為從坐若遣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一
[011-3a]
 百若虛状上表者從上書詐不實徒二年有贓重者
 坐贓論謂計贓重於本罪者從贓而斷受遣者各减
 一等各謂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請於上者杖一百
 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請者從不
 應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
 注雖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義曰官人雖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請
 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
[011-3b]
 遣者不坐
  有所請求
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謂從主司求曲法之事/即為人請者與自請同主司許
者與同罪<主司不許及請/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義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規為曲法者
 笞五十即為人請求雖非已事與自請同亦笞五十
 主司許者謂然其所請亦笞五十故云與同罪若主
 司不許及請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謂曲法之事已
[011-4a]
 行主司及諸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論他人及親屬為請求
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請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義曰所枉重者謂所司得嘱請枉曲斷事重於一
 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論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囑
 請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還得一年徒坐他人及親
 屬為請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則减罪
 輕於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類皆依杖一百科之若
[011-4b]
 他人親屬等囑請徒二年半罪主司曲為斷免者他
 人等减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類减罪重於杖一
 百者皆從减科若身自請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請
 求罪一等科之
即監臨勢要勢要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請者杖一百所枉重者
罪與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疏義曰監臨者謂統攝案驗之官勢要者謂除監臨
 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階品髙下唯據主司畏懼不敢
[011-5a]
 乖違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
 行許與不許但囑即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笞五十所
 枉重於杖一百與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據法合死者
 監臨勢要合减死一等
  受人財請求
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贓論加二等監臨勢要凖枉
法論與財者坐贓論减三等
 疏義曰受人財而為請求者謂非監臨之官坐贓論
[011-5b]
 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二
 千五百里監臨勢要凖枉法論即一尺以上杖一百
 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無禄者减一等與財者
 坐贓論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財許為
 囑請未囑事發者止從坐贓之罪若無心囑請詭妄
 受財自依詐欺科斷取者雖是詐欺與人終是求請
 其贓亦合追没其受所監臨之財為他司囑請律無
 别文止從坐贓加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於
[011-6a]
 受所監臨若未囑事發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
若官人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併贓論餘各依
已分法
 疏義曰謂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財物後减所受之
 物轉求餘官初受者併贓論餘官各依已分法假有
 判官受得枉法贓十疋更有兩官連判各分二疋與
 之判官得十疋之罪餘官各得二疋之坐二人仍並
 為二疋之從其有共謀受財分贓入已者亦各依已
[011-6b]
 分為首從之法其中雖有造意及以預謀不受財者
 事若枉法止依曲法首從論不合據贓為罪如曲法
 罪輕從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减罪人罪三等科之
  有事以財行求
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贓論不枉法者减二等
即同事共與者首則併贓論從者各依已分法
 疏義曰有事之人用財行求而得枉法者坐贓論不
 枉法者謂雖以財行求官人不為曲判者减坐贓二
[011-7a]
 等即同事共與者謂數人同犯一事歛財共與元謀
 歛者併贓為首仍倍論其從而出財者各依已分為
 從
  監主受財枉法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十五疋絞
 疏義曰監臨主司謂統攝案驗及行案主典之類受
 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011-7b]
 十五疋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疏義曰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一尺杖九十
 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無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四十疋
加役流
 疏義曰應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載者並是無
 禄之官受財者各减有禄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
[011-8a]
 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有事先不許財
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凖枉法
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疏義曰官司推劾之時有事者先不許物事了之後
 而受財者事若曲法凖前條枉法科罪既稱凖枉法
 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當時處斷不違正理事過
 之後而與之財者即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011-8b]
  受所監臨財物
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
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與者减
五等罪止杖一百
 疏義曰監臨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監臨内財物者計
 贓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
 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與財之人减監臨罪五等
 罪止杖一百
[011-9a]
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凖枉法論
 疏義曰乞取者加一等謂非財主自與而官人從乞
 者加受所監臨罪一等以威若力强乞取者凖枉法
 論有禄無禄各依本法其因得相送而更强乞取者
 既是一事分為二罪以重法併滿輕法若是頻犯及
 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併倍論
  因使受送饋
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
[011-9b]
處取者减一等紏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
 疏義曰官人因使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或自乞
 取者計贓凖罪與監臨官同經過處取者謂非所詣
 之處因使經厯之所而取財者减一等紏弹之官不
 减者謂職合紏弹之官人所畏懼雖經過之處受送
 遺乞取及强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
  貸所監臨財物問答一/
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贓論後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並<凖此<若百
[011-10a]
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强者各加二等<餘條强/者凖此
 疏義曰監臨之官於所部貸財物者坐贓論注云授
 訖未上者若五品以上據制出日六品以下據晝訖
 並同已上之法餘條取受及相犯謂受所監臨及毆
 詈之類故言凖此若百日不還為其淹日不償以受
 所監臨財物論若以威力而强貸者各加二等謂百
 日内坐贓論加二等滿百日外從受所監臨財物上
 加二等注云餘條强者凖此謂如下條私役使及借
[011-10b]
 駞騾驢馬之類强者各加二等但一部律内本條無
 强取罪名並加二等故於此立例所貸之物元非擬
 將入已雖經恩免罪物尚徵還縱不經恩償訖事發
 亦不合罪為貸時本許酬償不同悔過還主故也若
 取受之贓悔過還主仍减三等恩前費用凖法不徵
 貸者赦後仍徵償訖故聴免罪
若賣買有剰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强市者笞
五十有剰利者計利凖枉法論
[011-11a]
 疏義曰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計時估有剰利者
 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强市者笞五十謂以威若
 力强買物雖當價猶笞五十有剰利者計利凖枉法
 論
 問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
 為官人賣買有剰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
 答曰依律犯時不知依凢論官人不知剰利之情據
 律不合得罪所為市者雖不入已既有剰利或强賣
[011-11b]
 買不得無罪從不應為凖官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
 所市之人從不應為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
 重杖八十仍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若市易已訖
 官人知情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臨財物
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
徒一年
 疏義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物違負
[011-12a]
 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契不償之罪滿
 五十一日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
 者但衣服器物品類至多不可具舉故云之屬借經
 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所借之物各還
 主
  役使所監臨
諸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駞騾驢車
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011-12b]
 疏義曰監臨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從所部借奴
 婢牛馬駞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稱奴婢者部曲
 客女亦同各計庸賃之價人畜車計庸船以下凖賃
 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强者加二等其借使人功計庸
 一日絹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
 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
 十以上及廢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凖當
 鄉庸作之價若凖價不充絹三尺即依减價計贓科
[011-13a]
 罪其價不减者還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已者非供已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計庸坐贓論罪
止杖一百其應供已驅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已/求輸
庸直者/不坐
 疏義曰非供已謂流外官者謂諸司令史以下有流
 外告身者雜任謂在官供事無流外品為其合在公
 家驅使故得罪輕於凢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計庸坐
 贓致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應
[011-13b]
 供已驅使者謂執衣白直之類止合供身驅使據法
 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故云亦 如之注云供已求輸庸直謂有公案者不坐别格聴
 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
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
以上婚姻之家餘/條親屬皆凖此<
 疏義曰吉謂冠婚或祭享家廟凶謂䘮葬或舉哀及
[011-14a]
 殯殮之類聴許借使監臨部内所使搃數不得過二
 十人毎人不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謂親屬别
 於數限外驅使及受饋餉財物飲食或有乞貸皆勿
 論親屬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共為婚
 姻之家並通受饋餉借貸役使依法無罪餘條親屬
 凖此者謂一部律内稱親屬處悉㨿本服内外緦麻
 以上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家故云凖此
營公廨借使者計庸賃坐贓論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
[011-14b]
及懸欠者亦如之
 疏義曰借使所監臨奴婢牛馬車船碾磑邸店之類
 為營公廨使者各計庸賃坐贓論减二等即為公廨
 市易剩利及懸欠其價不還者亦計所剰及懸欠坐
 贓論减二等故云亦如之
  監臨受供饋
諸監臨之官受猪羊供饋<謂非/生者坐贓論强者依强取監
臨財物法
[011-15a]
 疏義曰監臨之官於所部内受猪羊供饋者即是殺
 訖始送故注云謂非生者舉猪羊為例自餘禽獸之
 類皆是各計其所直坐贓論强取者依强取監臨財
 物法計贓凖枉法論其有酒食𤓰果之類而受者亦
 同供饋之例見在物徵還主若以畜産及米麺之屬
 饋餉者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其贓没官
  率歛監臨財物
諸率歛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已以受所監臨
[011-15b]
財物論
 疏義曰率歛者謂率人歛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財物
 饋遺人者雖不入已併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若自
 入者同乞取法既是率歛之物與者不合有罪其物
 還主
  監臨家人乞借問答一/
諸監臨之官家人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剩
利之屬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
[011-16a]
各减家人罪五等
 疏義曰臨統案驗為監臨注云謂州縣鎮戍折衝府
 等判官以上搃為監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
 案驗者此等之官家人於其部内有受財乞物借貸
 役使賣買有剩利之屬者各减官人身犯二等若官
 人知情者並與家人同罪其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
 五等謂凖身自犯得减七等
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監臨及監臨家人
[011-16b]
一等
 疏義曰在官非監臨者謂非州縣鎮戍折衝府判官
 以上其諸州叅軍事及小錄事於所部不得常為監
 臨此為在官非監臨若有事在手便為有所案驗即
 是監臨主司無所案驗者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
 及假賃有剩利之屬知情不知情各减監臨之官罪
 一等家人有犯亦减監臨家人罪一等
 問曰州縣鎮戌折衝府判官以上於所部緫為監臨
[011-17a]
 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里正坊正既無
 官品於所部内有犯得作監臨之官以否
 答曰有所請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皆稱監臨主司
 明為監統案驗之人不限有品無品但職掌其事即
 名監臨主司其里正坊正職在驅催既無官品並不
 同監臨之例止從在官非監臨各减監臨之官罪一
 等
  去官受舊官屬
[011-17b]
諸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庻饋與若乞取借貸之屬各减
在官時三等<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
 疏義曰舊官屬謂前任所僚佐士庻謂舊所管部人
 受其饋送財物若乞取借貸之屬謂賣買假賃有剩
 利役使之類各减在官時三等並謂家人未離本任
 所者其家口去訖受饋餉者律無罪名若其乞索者
 從因官挾勢乞索之法
  挾勢乞索
[011-18a]
諸因官挾勢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贓論减一等將送
者為從坐<親故相與/者勿論
 疏義曰或有因官人之威挾恃形勢及鄉閭首望豪
 右之人乞索財物者累倍所乞之財坐贓論减一等
 将送者為從坐謂領豪右人等乞索者雖不將領而
 歛財送者並為從坐若强乞索者加二等注云親故
 相與者勿論親謂本服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
 之家故謂素是通家或欽風若舊車馬不吝縞紵相
[011-18b]
 貽之類者皆勿論
  稱律令式
諸稱律令式不便於事者皆須申尚書省議定奏聞若
不申議輙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詣闕上表者不坐
 疏義曰稱律令及式條内有事不便於時者皆須辯
 明不便之狀具申尚書省集京官七品以上於都座
 議定以應改張之議奏聞若不申尚書省議輙即奏
 請改行者徒二年謂直述所見但奏改者即詣闕上
[011-19a]
 表論律令及式不便於時者不坐若先違令式而後
 奏改者亦徒二年若違重者自從重斷
 
 
 
 
 
 
[011-19b]
 
 
 
 
 
 
 
 唐律疏義卷十一
[012-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二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户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