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WYG)




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
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寛閒之處者不坐
 疏義曰王者制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凖品及老
[013-1b]
 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寛閒之鄉不得限外更占
 若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
 十畝加一等一頃五十一畝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
 田悉足者為寛鄉不足者為狹鄉若占於寛閒之處
 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剰田務從墾闢庶盡地
 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
 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
  盜耕種公私田
[013-2a]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過
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
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下條苗/子凖此<
 疏義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盜故云盜耕種
 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三十五畝
 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五十五畝有餘
 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謂在帳籍之内荒廢未
 耕種者减熟田罪一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
[013-2b]
 止徒二年荒田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歸官主稱苗
 子者其子及草並徵還官主下條苗子準此謂妄認
 及盜買賣侵奪私田盜耕墓地如此之類所有苗子
 各還官主其盜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竊或强一家之
 中罪名不等者並依例以重法併滿輕法為坐若盜
 兩家以上之田只從一家而斷併滿不加重者唯從
 一重科若親屬相侵得罪各依服紀準親屬盜財物
 法應减者節級减科若已上籍即從下條盜貿賣之
[013-3a]
 坐
  妄認盜賣公私田
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
一等杖過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義曰妄認公私之田稱為已地若私竊貿易或
 盜賣與人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一等二十五
 畝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五十五畝有
 餘罪止徒二年賊盜律云䦨圈之屬須絶離常處器
[013-3b]
 物之屬須移徙其地雖有盜名立法須為定例地既
 不離常處理與財物有殊故不計贓為罪亦無除免
 倍贓之例妄認者謂經理已得若未得者凖妄認奴
 婢財物之類未得法科之盜貿易者須易訖盜賣者
 須賣了依令田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没不追苗子及
 買地之財並入地主
  在官侵奪私田
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
[013-4a]
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
 疏義曰律稱在官即是居官挾勢侵奪百姓私田者
 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十二畝有餘杖一百
 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三十二畝有餘罪止徒二年
 半園圃謂蒔果實種菜蔬之所而有籬院者以其沃
 瘠不類故加一等若侵奪地及園圃罪名不等亦凖
 併滿之法或將職分官田貿易私家之地科斷之法
 一準上條貿易為罪若得私家陪貼財物自依監主
[013-4b]
 詐欺其官人兩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官時侵奪貿
 易等去官事發科罪並凖初犯之時
  盜耕人墓田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他人田
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識盜葬者告里
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無處移埋者聴於地主口
分内埋之
 疏義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盜耕不問多少即杖一
[013-5a]
 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為墳傷者合徒一年即
 将尸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
 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
 耕傷墳之罪仍各令移葬若不識盜葬之人告所部
 里正移埋不告而移慮失屍柩合笞三十即無處移
 埋者謂無閒荒之地可埋聴於地主口分内埋之
  郊内旱澇霜雹問答一/
諸部内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
[013-5b]
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檢不以實者與同罪若致枉有所
徵免贓重者坐贓論
 疏義曰旱謂亢陽澇謂霖霪霜謂非時降霣雹謂損
 物為災蟲蝗謂螟螽蝥賊之類依令十分損四以上
 免租損六免租調損十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
 者各免調其應損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謂里正以
 上里正須言於縣縣申州州申省多者奏聞其應言
 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檢
[013-6a]
 不以實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妄有
 増减致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而免計
 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論罪止徒三年
 既是以贓致罪皆合累倍而斷<
 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将入已
 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答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凖上條妄脱漏増减之罪
 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
[013-6b]
  部内田疇荒蕪
諸部内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
等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户主犯者亦計所荒蕪
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義曰部内謂州縣及里正所管田稱疇者言田之
 疇類或云疇地畔也不耕謂之荒不鋤謂之蕪若部内
 總計凖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蕪者笞三十假若
 管田百頃十頃荒蕪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謂十頃加
[013-7a]
 一等九十頃荒蕪者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
 首佐職為從縣以令為首丞尉為從州即刺史為首
 長史司馬司户為從里正一身得罪無四等罪名者
 止依首從為坐其檢勾品官為佐職其主典律無罪
 名户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計户内所受之田
 假有受田五十畝十畝荒蕪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
 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畝笞四十三十畝笞五
 十四十畝杖六十五十畝杖七十其受田多者各凖
[013-7b]
 此法為罪
  里正授田課農桑
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授而不授應還而不
収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謂失
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義曰依田令户内永業田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
 棗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又條應収授
 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簿縣令總集
[013-8a]
 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又條授田先課役後不課
 役先無後少先貧後富其里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
 及課農桑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収
 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此事類
 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
 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疏義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户之上
[013-8b]
 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若於一人失數事謂
 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課桑棗及田疇荒蕪及
 一事失之於數人謂應還不収之類在於數人之上
 皆累而為坐
三事加一等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隨所
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義曰假有里正應課而不課是一事應受而不授
 是二事應還而不収是三事授田先不課後課是四
[013-9a]
 事先少後無是五事先富後貧是六事田疇荒蕪是
 七事皆累為坐其應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
 二事徒一年縣失者亦凖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
 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隨所管縣多
 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
 四十事徒一年其管縣多者通計各凖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義曰州縣以刺史縣令為首其長官闕者即次官
[013-9b]
 為首佐職及判户曺之司為從各罪止徒一年謂州
 縣長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
 是一事杖六十縣十事笞五十州管二縣者二十事
 笞五十計加亦凖此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
 止管一縣者各减縣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
 亦依併滿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
 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併為失十事
 科杖七十其州縣應累併者各凖此
[013-10a]
  應復除不給
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其小徭役
者笞五十
 疏義曰依令人居狹鄉樂遷就寛鄉去本居千里外
 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之類應
 給復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
 者合笞五十其妄給復除及應給不給凖贓重於徒
[013-10b]
 二年者依上條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
 年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
 流入官者坐贓論其不應受復除人而求請主司妄
 得復除者依名例若共監主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
 為主即是所司為首得復者為從若他人為請求妄
 得復者自從囑請法
  差科賦役違法
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013-11a]
 疏義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强弱先後閑要等
 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賦斂及以法賦斂而擅加益贓重入官者
計所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義曰依賦役令毎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綿三兩
 布輸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
 賦斂皆行公文依數輸納若臨時别差科者自依臨
[013-11b]
 時處分如有不依此法而擅有所徵斂或雖依格令
 式而擅加益入官者總計贓至六疋即是重於杖六
 十皆從坐贓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絹滿一百疋比
 斂衆人之物法合倍論倍為五十疋坐贓罪止徒三
 年入私者以枉法論稱入私不必入已但不入官者
 即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十五疋絞無禄者减一等二十疋絞令云至死者加
 役流並不合絞其間賦斂雖有入官復有入私者即
[013-12a]
 是罪名不等宜依併滿之法假有擅賦斂得一百疋
 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從入官九十疋倍為四十五
 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為五疋亦徒二年半不
 得累徒五年須以入私十疋併滿入官九十疋為一
 百疋倍為五十疋處徒三年
  輸課税物違期
諸部内輸課税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
十一分加一等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013-12b]
 疏義曰輸課税之物謂租調及庸地租雜稅之類物有
 頭數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
 假有當里之内徵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
 加一等全違期不入徒二年州縣各以部内分數不
 充科罪凖此
 注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疏義曰刺史縣令宣導之首課税違限責在長官佐
 職以下節級連坐既以長官為首通判官為第二從
[013-13a]
 判官為第三從主典及檢勾之官為第四從以勸導
 之首屬在長官故不同判事差等其里正處百户之
 内事在一人既無節級連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户主不充者笞四十
 疏義曰百姓當户應輸課税依期不完即笞四十不
 據分數為坐
  許嫁女報婚書問答一/
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
[013-13b]
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財
 疏義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
 答書許訖及有私約注云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
 養庶之類老幼謂違本約相校倍年者疾殘謂状當
 三疾支體不完養謂非已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
 之類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
 具愜私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約若男家自悔者無罪聘財不追
[013-14a]
 問曰有私約者凖文唯言老幼疾殘養庶之類未知
 貧富貴賤亦入之類得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殘養庶之類此縁事不可改故須先約
 然許為婚且富貴不恒貧賤無定不入之類亦非妄
 冒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聘<財無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財物為酒食者
亦同/聘財
 疏義曰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雖無
[013-14b]
 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注云聘財無多少之限即
 受一尺以上並不得悔酒食非者為供設親賓便是
 衆人同費所送雖多不同聘財之限若以財物為酒
 食者謂送錢財以當酒食不限多少亦同聘財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
减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
 疏義曰若更許他人者謂依私約報書或受聘財而
 别許他人者杖一百若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
[013-15a]
 己許嫁之情而娶者减女家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條
 减已成者五等合杖六十已成徒一年女歸前夫若
 前夫不娶女氏還聘財後夫婚如法  為婚女家妄冒
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
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疏義曰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長幼當時理
 有契約女家違約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
[013-15b]
 等未成者依本約謂依初許婚契約已成者離之違
 約之中理有多種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類皆是
  有妻更娶問答一/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疏義曰依禮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義一與
 之齊中饋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
 一等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謂有妻言無
[013-16a]
 以其矯詐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
 坐仍各離之稱各者謂女氏知有妻無妻皆合離異
 故云各離之
 問曰有婦而更娶婦後娶者雖合離異未離之間其
 夫内外親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答曰一夫一婦不刋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詳求
 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以妻為妾問答二/
[013-16b]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
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疏義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
 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别議法
 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彛則顛倒冠履紊亂禮
 經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為妻客女
 謂部曲之女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以婢為
 妾者皆徒一年半各還正之並從本色
[013-17a]
 問曰或以妻為媵或以媵為妻或以妾作媵或以媵
 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據鬭訟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减媵加凡人一
 等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即是夫犯媵皆同犯妾所
 問既非妻妾與媵相犯便無加减之條夫犯媵例依
 犯妾即以妻為媵罪同以妻為妾若以媵為妻亦同
 以妾為妻其以媵為妾律令無文宜依不應為重合
 杖八十以妾為媵令既有制律無罪名止科違令之
[013-17b]
 罪即因其改換以告身與迴換之人者自從假與人
 官法若以妾詐為媵而冒承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
 詐偽律詐増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聴為妾
 疏義曰婢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雖無子經放為良
 者聴為妾 問曰婢經放為良聴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罪
 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婢雖
[013-18a]
 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聴為妾即是不許
 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居父母夫喪嫁娶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離之
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義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達禮夫
 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喪謂在二十七
 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
[013-18b]
 等若男夫居喪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卜姓
 為之其情理賤也禮數既别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
 内嫁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婚姻者謂壻父稱婚妻
 父稱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為婚姻者各减罪
 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疏義曰若居期親之喪嫁娶謂男夫娶婦女嫁作妻
 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雖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
[013-19a]
 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謂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婦作
 妾嫁人並不坐
  父母囚禁嫁娶
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
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
 疏義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孫嫁娶
 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當死罪嫁娶者徒一年
 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為妾者即
[013-19b]
 凖上文减三等若期親尊長主婚即以主婚為首男
 女為從若餘親主婚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
 事由男女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俱逼或男
 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並主婚獨坐注云祖父母父
 母命者勿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為親故律不加其
 罪依令不得晏㑹
  居父母喪主婚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杖一百
[013-20a]
 疏義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
 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一百自從重科
 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
 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喪内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
 應為重杖八十夫喪為輕合笞四十 
 
 
[013-20b]
 
 
 
 
 
 
 
 唐律疏義卷十三

[014-1a]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四
          唐 長孫無忌等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