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7 大般涅槃經疏-隋-灌頂 (master)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二


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憍陳如品之一



憍陳如翻火器。姓也。阿若翻無知。名也。其義
甚多。且出四意。在先得道是最初上座。左面
右面前佛滅度。持法領法于今未來。耆年長
德為最後座首。佛欲善始令終故對其人。二初
轉法輪最先對之布衍甘露。後轉法輪復更
對之以開祕藏。三本行理外最初翻邪。今因
其人最後破外。四初對之令五人見諦。後對
之令十仙見理以是義故從人得名。若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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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對陳如者。若領受言教應在阿難。若住持
紹繼應在迦葉。弘闡大旨應在文殊。而諸大
弟子。或已滅度。或復未來。耆年長德見佛始
終。必藉上座堪任付囑。故對告之流通遺命。
開善云。翻經未盡只有序正。正又為三。初開
宗略說。二辨宗廣說。此品是第三攝邪歸正
說。光宅云。翻雖未盡三段且足。此品即是流
通段也。又云此品答第三十七。今欲問諸陰
而我無智慧。興皇云。若是答問得前少意失
後諸文。若言流通得命阿難文。又失其餘。若
評諸師各得一意。若引曇無讖言此經義足而
文未盡。若引居士請僧經云三品未來。又引
下文命阿難則有二事。一令化須跋。二應付
囑。命化已竟未見付囑。當知未盡。言有流通
者。一攝邪歸正流通。二付囑流通。雖無付囑
之文。而有攝邪故言有流通分。今明此品。猶
是涅槃用。其義則寬。現在有攝邪攝惡之用。
將來有救惡救邪之用。欲為正說流通兩塗。
皆得欲作翻。盡不盡二義無妨。今明涅槃用。
前品是攝惡用。此品是攝邪用。就文為二。第
一結正觀行。第二破諸邪說。修行之要莫過
此兩。正觀是自行上求。破邪是利他下化。正
觀是行善。破邪是止善。正觀是解生。破邪是
惑滅。正觀是智德。破邪是斷德。即四悉意。初
明正觀又二。第一正辨觀行。第二總結褒貶。
此初雙明常無常觀。皆憑陰為境。不論餘法
者總有四義。一化道始終。二隨物所宜。三結
一經首末。四諸法初後。一化道始終者。法華
云。昔於波羅柰轉四諦法輪。分別說諸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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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之生滅五眾即五陰。生滅即無常。今入涅
槃還滅五無常。得五皆常。二隨所宜者可見。
三言結一經首末者。此經開宗。便言我今施
汝常命色力。今最後經還結此意。辨五陰是
常。欲明命色安辨即是五陰。四言結諸法始
終者。凡觀行之體。無不先以五陰為始種智
為終。故大品等經。多言色空受想等空乃至
種智。五陰即其始。涅槃即其終。略其中間。他
解色是閡法。心是緣法。佛無閡無緣故無色
心。若有色者。應覆之以屋著之以衣。所言色
者。辨智明淨譬之於色。今明此解違經。經云
因滅是色獲得常色。亦應滅於閡色獲無閡
色。亦應滅於緣心獲無緣心。何得猶存緣心。
復呼緣心而為色耶。若以色譬智慧。受想行
識復譬何等。豈可以小乘牛迹乘於大海。又
一師云。據實論之佛無色心。引經云。爾時過
意界住在智業中。雖引此經還成自害。智業
是何豈非佛心。又言凡夫名陰佛豈然乎。佛
名五分何者陰名蓋覆。佛無蓋覆故非是陰。
例如因名萬行果名萬德。此亦違經。經云。獲
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豈非常陰常色
心耶。上文云。我今施汝常命色力安無閡辨。
即常住陰覆蓋法界。何所妨害而言非陰。夫
法身者非常陰非無常陰。界入亦爾。而能常
陰能無常陰。此中正對陳如說於前義。破無
常色獲得常色。即常色陰云何違經言無色
陰。若作圓說即無常色仍是常色。受等亦爾
即無常陰是於常陰。界入亦爾。雖別圓二種
同明常陰常界入等。二結成褒貶。其文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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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破邪。爾時外道下。第二破邪又二。初緣
起。次正破。就緣起中二。初謀議。次求佛角力。
謀議有五番可見。爾時多有下次欲求角力。
爾時眾中闍提下第二正破。十仙即為十章。
此是其一。闍提首那宗迦毘羅。執因有果因
果同時。故百論云。迦毘羅弟子誦僧佉經二
十五諦。今此具出故知是也。此章為二。一論
義二歸伏論。義為四。一定義宗。二受定。三
正難。四通釋。初定宗者。我聞瞿曇涅槃常者。
為定爾不。次答如是如是。即是受定。然涅槃
何曾定是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
耶。欲以常破之故言如是如是。婆羅門言下
第三正難又三。先非佛義。次正難。三取意結。
初如文。次正難中有五難。不出兩意。初四難
同令無常。後一難非但無常亦無樂淨我。初
明修無常想得常涅槃。不應無常因得於常
果。舊當此難。彼云涅槃是果。修於習因還生
習果。涅槃之果既其是常。復以何等為此常
因。乃至我淨亦復如是。彼若答言我之涅槃
自是常果。墮自然義云云。瞿曇又說解脫欲貪
下。第二難明解脫欲貪得於涅槃。所脫欲貪
既無常者。能脫涅槃亦是無常。此難最拙。瞿
曇又說從因故生天下。第三直明從因生故
故是無常。涅槃是果即從因。生不得是常。瞿
曇亦說色從緣生下。第四開作兩難。若涅槃
即陰。陰既無常涅槃亦爾。若離五陰與五陰
異。猶如虛空即不可得。云何眾生能得涅槃。
瞿曇亦說從因生下。第五難明涅槃既是無
常不得是常者。何但無常亦無樂淨我。若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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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說亦常無常下。第三取意結。難意云。佛見
難常既不可通。恐佛移宗向亦常亦無常。即
成二語。若二語者即不名佛。佛言下第四通釋
文為二。初答正難。次答結難。初文又二。初答
第一難。次答第三難。所以不答餘三難者。其
難涅槃令是無常。故餘從例。不答第二所斷
欲貪者。欲貪無常云何能令斷亦無常。不答
第四者。涅槃是常何論即離。不答第五者。涅
槃是常寧無樂淨。今先答初難。佛先問之令
出彼義。其向拒抗不出其義。佛因餘難遂出
其義。我性是常。大等諸法何妨無常。若爾即
是能生之因是常。所生之果無常。佛便並通。
如汝法中因常果無常者。何妨我法因是無常
而果是常云云。此二十五諦與百論中有同有
異。總為三。一者名異體同。論云。從冥生覺從
覺生我心。此中云。從性生大從大生慢。即是
名異體同者。冥是八萬劫外冥然不知。此中
言性是萬法性。冥伏在於八萬劫外不可得
知。論云。覺者即是覺知八萬劫事。此中言大
只是能大。覺知慢我易見。二者名體俱同。即
是五大五塵五情五業。并心平等。三名體俱
異者。論云。神我為主即是一根。此云。染麁黑
者亦是一根。此即大異染麁黑三云何為一。
解云。三不並起。貪等後前隨取其一足二十
四。問此闍提既其宗於迦毘羅義。何故不同。
解云。當佛世時不見三師但見其徒。其徒改
本故說不同有染等異。如莊嚴云。佛果無有
續待因成三假。後招提琰是彼學士。即改云
佛果無因成。不妨有續待。開善云。二諦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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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龍光是其學士。即改二諦各各有體云云。五
業中云男女二根。論以大小便為二根。各有
所據。論就一體。經就二人云云。但此性諦。或
謂即是神我。或謂是冥初。皆有其義。冥初據
二十五諦之初。以是冥諦。又言是常乃是神
我。未測何異。於中云從慢生十六法者。此未
即生一十六法。無有染黑麁三。一時而起隨
從其一生。此不定故先不說言。十六法者。即
是五大。五知根。五業根。心平等根。列五根
名。乃云觸者謂身為觸。問平等根者論家所
明意識以託五根起者為五知根。心既遍緣
故名平等。文言是二十五法皆性生者。其實
性生二十四法。能所合數故二十五。準彼義
者性即是常所生無常。佛以彼義而並通。云
何妨我義因是無常而果是常。從汝等法中
有二因不下。第二答彼第三難。亦先一一覈
出彼義。文言了因所了即同了不者。謂了因
所了之果。必與了同不。如燈是了因。了出缾
盆之果。此之了因與缾盆等了果同不。彼云
不同。何故爾。如燈名了因。因人息之火滅。豈
令缾滅。涅槃亦爾。雖從了出涅槃果常。汝不
得云從因生果即是無常。若答汝義既有二
因。了因所了之果。不同能了之因。我亦如是。
此之涅槃從了因有。了因無常涅槃果常。是
故如來所說有二下。第二破其取意結難。明
佛無二言隨根說法。有時說有有時說無。意
欲令解中道正法。寧是二語。後文更取眼色
生識。釋所說意。佛之二語為了一語者。謂眼
色雖二而同生識。識是一故。故言一語。從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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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門言下。二歸伏又六。一請。二說。三述。四
印。五歸。六許。初更請佛說。爾時世尊下。二
佛即答。云苦諦者。亦二亦一。乃至道諦亦復
如是。此有二解。一愛法師云。以實法苦樂為
二。而相續道中終以苦識研成此樂。故是一
義。故言亦二亦一。道諦例爾。又有師解。佛說
四真諦。首那因此四諦悟道。不應只是相續
假義。所以有此文者。如大品差別品中。善吉
問佛。為以苦諦得度。為以苦智乃至道智得
度。佛答云。不以苦諦苦智乃至道智。我說四
諦平等名為得道。又云。四諦平等即是涅槃。
是則苦諦是境。苦智是智。世諦道中有境智
二。若見無生則不見有境智之別。皆是一相
故亦二亦一。婆羅門言下三述。言苦諦一切
凡夫是二聖人是一者。若依愛師寧解此文。
後用凡夫分別故見有境智之二。聖忘境智
皆是一真故言聖一。四印。五歸。如文。


陳如品之一



六許。佛告陳如聽其出家者。陳如是最後付
囑。汝既上座須知僧事。得羅漢果者。若依開
善此皆現迹。若依莊嚴實得羅漢。以佛神力
說法之功。即令此人從凡入聖。極為奇特。但
前文明已得正見。此中復言出家之後方得
羅漢。故知前明正見。難測淺深。亦可始得初
果。亦可只是方便。是故今方得羅漢果。私謂
迴邪入正即是正見。何論入位之淺深耶。婆
私吒下第二人。此是優樓僧佉學徒。文亦有
二。初論義。後明歸伏。論義有四番。前二文各
有問答可尋。然問佛涅槃常耶。佛亦答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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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至論涅槃何曾定常。復問無煩惱為涅槃
耶。佛亦答如是。佛何曾云。無煩惱為涅槃耶。
前文不云已斷煩惱為涅槃。但以不生煩惱
為涅槃。今對此外道宜作此說。為其是計斷
見之人。但第三番所舉四無意以滅無為難。
若法滅無云何復有常樂。未生即是未來之
無。滅無即是過去之無。佛答云同於互無。此
亦對於外道故說。若論正理非全互無。所以
然者。本以牛馬互無名為互無。今明生死之
中本有涅槃。是故正理非全互無。其中第四
番彼仍復難。若是互無亦應無常。雖牛中無
馬而言有馬。馬中無牛亦爾。牛馬終是本無
今有。涅槃亦爾。涅槃中無生死。而有涅槃者
即是本無今有。亦是無常。佛今若之。雖同互
無而復不同為異無。中有三種無。一是互無。
二是先無後有。三已有還無。當知涅槃同是
異無。即無此三事。是故常樂。文中有三。此先
法說。次舉。三病。三藥為譬。三舉譬明果。次
文中云。蜜能治冷。依醫者說。蜜性乃冷。是
土宜異不必皆爾。又譬中云。三種病中無三
種藥。三種藥中無三種病者。舊以此文證無
同體。若使慧中得有無明藥乃有病。乖於此
說然莊嚴舊解。明無漏中實有有無之惑。此
言無者但無取相等惑。若招提解。以真無漏
實不得報。無勞說於無明以入解體。而勝鬘
中說。無明住地緣無漏業為因者。此說相似
無漏及被導無漏。不言真無漏。婆私吒言。如
來為我說常無常下。第二歸伏。其文云。色是
無常解脫色常者。有二解。一者色既無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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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色則無復色。故所以常。二云。解脫即色。
色即是常。故前文云。獲得解脫常住之色。後。
解為勝。此中寄陳如懺悔文。言禰瞿曇姓者。
舊為禰音。謂彼呼汝為禰。故言禰瞿曇姓。今
依冶城西房從法師說為苨音。但翻此在北。
北人多云苨。亦云禰我之音。大集經中亦用
此字。彼經即是人旁作爾。文云。瞿曇姓者。若
佛弟子稱佛為瞿曇。如前現病品偈中。云瞿
曇大聖德願起演說法者。此謂稱歎之詞。明
佛雖復七世已來釋種王世。而其本族起自
瞿曇大姓。世胄殊遠非始今日。若外道意稱
瞿曇者。此不論德直以姓為言。此是經略之
謂。如世人言。不呼人位但呼姓者。遂為輕略。
又云。我亦不能久住毒身今欲入滅者。謂本
有神通即得聖果。用邊際智故入涅槃。前文
云。得阿羅漢施三衣者。準理得羅漢已具足。
衣鉢今言無者。若善來羅漢即有三衣。既自
得羅漢。是故須衣。又此人本是出家外道不
俟剃髮。何以知之。前文闍提。云婆羅門。今婆
私吒。但言梵志。梵志即是出家外道。所以更
須施其應器。爾時眾中復有先尼。是第三外
道。外道先尼非止一人。今此非是前卷先尼。
如佛弟子中同名迦葉者眾。此章有四。一緣
起。二破執。三論義。四歸伏。然佛說不定。自
有先明正義使外道得解。自有先須默然待彼
立義。然後破之以申正理。今宜先默然。故三
問不答。然不答凡有三義。一者根緣所宜雖
復不答是默然答。二者定問有無皆是邪意。
故大論中有十四難佛皆不答。有邊無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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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無常如去不如去等。所以不答。三者佛欲
對彼自立之義。出其綱宗然後乃破。如來上
答恒被彼難竟未得破所以默然。有此三意。
先尼言若一切眾生下。第二破執。其中有二。
先立宗。次正破。此下是立宗。凡有三義。一者
立我是遍。二者立我是一。三者立我是作者。
我即眾生士夫壽命。我既被破人及士夫眾
生自去。作者知者既被破已。起者即是作者
之類亦皆被破。今問外計。為是即陰為是離
陰。今謂計我是作者者。作即行陰計行為我。
若計是知者見者。並是計即陰為我。其計我
是作者。所作之業雖復不同。而同是作者。佛
言先尼下。第二明正破有二。初正破前三。次
別破。餘三見者知者受者。就初文為三。初破
遍。次破一。後破作。初有四番。此初第一先定
彼義。佛言若我周遍下。第二正破。明若我遍
者應在五道。何須修善欲受天報離惡道耶。
惡與生天我應常在不須修善。先尼言。我有
二種。一作身我。二常身我者。先尼本計常身
之我。為被破故轉成二我。佛言如汝說我下。
第三佛更逐破。若常身我在作身中。作身無
常。常身之我亦應無常。若常身我不在作身
則非遍義。先尼因此更舉舍譬。舍主譬常身。
舍譬作身。舍既被燒主即出去。如作身無常
常身即去。佛言如汝說我下。第四便逐破之。
明常身我既其遍。在常即無常在常此常。在
無常中寧不無常。如是遍在色與非色。在非
色既即非色。在色寧得不即是色。舍與主異。
有燒不燒。不得俱明。舍主可爾。常身作身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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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然。何以得云作身無常我即出去。今當
問汝。出何處去。常身既常。常體恒遍。出無去
處。汝意若謂一切眾生下。第二次破一義凡
有八番。此下初番。我既是一。父我子我。二我
何異。次先尼救云。謂一人一我。非一切人同
共一我。故有父子二我不同。此即破竟便轉
義宗。佛言若言一人下。第二佛便逐破。若一
人一我。我有眾多則不名常。先尼若言。一切
眾生業報應同。汝言一人各一我者。我既是
遍無處不有。如張人我亦來在於王人我中。
王人之我亦來在於張人我中。若爾者。我既
互通即無愚智。亦無貴賤。亦如天得我既在
佛得眼見。佛得之我亦在天得。佛得之我既
因眼見。天得之我亦應因佛得眼見。天得佛
得是人名也先尼救云。我遍一切法。而諸法
不相遍。故天得佛得二作不同。佛言法與非
法下。第三佛復逐破。法與非法非業作耶。以
定先尼。或釋先尼所計我是作者。業字應
作我字。義則可然。不須改字。隨下文業字。
既計我是作者。所言業作即是我作。次先
尼答可見。佛言法非法下第四又破。既同
是我作故。天得作時即佛得作。二作既同
報應不異。下舉業平等果亦應同。次先尼舉
燈明救。佛言汝說燈明下。第五逐破彼譬。
明在炷邊復照於堂。譬有邊表之處。我亦
應有眼識處所。我既遍於法與非法。法與非
法亦應遍我。是則相與俱遍。先尼言。汝引
燈喻下。復救於譬。善男子我所引喻者則是
非喻下。第六又破彼譬。如是喻者則是非喻。
故知燈明不得喻我。若喻我者。則於彼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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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佛為吉。先尼言。汝先責我又救明佛亦不
平。佛言如我不平下。第七明我之不平破。汝
不平令汝得平。即是我平同諸聖人。得平等
者始是大平。先尼救云。一切眾生平等有我。
即是我平。汝亦說言下。第八佛更逐破平等
之義。既言當受五道之身。我豈得等。汝意若
謂我是作者下。第三破作者有六。善男子此
初文者約受苦破。若我是作者。那自作苦。
若苦非我作。一切諸法應非我作。眾生苦樂
下。第二明憂喜。汝說我常下。第三明有十時。
若我作者下。第四明有盛衰。眾生亦有盛
衰。眾生既即我。我應盛衰。豈是常邪我若作
者下。第五明不應利鈍。那得此人於書利於
棋鈍。彼人於棋利於書鈍。餘例皆爾。我若作
者下。第六明汝自說無我而疑我有無。汝意
若謂離眼有見下。第二破餘三義。故言別破。
此中有三。初破見者。次破受者。三破知者。初
破見者。自復有三。此初正破。若謂離眼有見
者。此謂我是能見。衛世師執神使智知而神
異。知此義同。僧佉所計。神即能知故言離眼
有見。是義不然。若離眼有我。而能見者何須
此眼。若離我見用眼能見者。如言華能燒村。
但因華裹火擲在屋上。故云華燒者。神因眼
見亦復如是。終是眼見神不能見。先尼言下。
第二救云。如人執鎌則能刈草。譬我因眼則
能見色。就正義中乃是假我。令眼能見必無
實我。須因眼見。善男子鎌人各異下。第三重
破。鎌人不同可得刈草。若離根外無別有我
故不為例。汝意若謂身作我受下。第二破受
[032-0223a]
者。是我身作即是我作下乃自顯。先尼言我
有二種下。第三破知者是我於中有二此先
明執。佛言善男子所言知者下正破。我因智
知同華喻壞者。還是前義。華能裹火。火能燒
屋名華燒者。神雖能知而復更用智為知者。
終是智自能知神不能知。前已破竟。故言同
華喻壞。佛法正義亦有假我御智知義。但不
同實我因智知能。先尼言若無我者下。第三
論義。上佛句句破先尼義。邪義既除。今更與
佛共論此義。為定有我定無我耶。一者亦是
難佛無有我義。二者復立我義難佛無我義。
佛義不立有我義顯。自有五番。此先尼第一
問。若無我者誰能憶念。佛答。若以憶故知有
我者。今以忘故知應無我。汝以有念證有我
者。既有忘失證知無我。若暫時憶顯有我者。
亦應暫忘顯無有我。我既自在云何念惡而
不念善。又云。念所不念正在定中。應當思惟
憶念定境。何故更緣其餘事耶。又云。不念所
念者。正作惡時復存善法。既其有我何得不
定。先尼誰見誰聞下第二問。若無我者誰能
見聞。佛答意者。根塵和合故有見聞。實不由
我而能見聞。自舉二譬。先尼言若無我者下。
第三問意以名責之。云何名為我見我聞。世
人並云。我見我聞我苦樂憂喜等。佛答有二
意。一者却反還之言我見聞。知有我者如他
作罪。云不見聞亦應無我。次如四兵下。復舉
假名合我見聞。先尼言如汝所說下。第四更
問。若內外和合者誰出聲耶。佛即答言。因無
明者即是因十二因緣和合成身。以有身故
[032-0223b]
覺勸動風。風擊脣舌出聲說我。如大論云。風
名阿優陀。觸臍而上去。至牙齒脣舌鼓動故
出聲。風鈴熱鐵亦復如是。先尼言如瞿曇說
下第五問。明若隨理者全無有我。如來何緣
得有常樂。由有我故有常等法。若無我者何
得此法。佛答意者。得常我者須滅身後爾乃
得之。豈即此身得常我耶。先尼言唯願大慈
下。第四歸伏。復有四番。此初請佛說。佛廣為
說。因說慢義欲彈斥彼本慢之心。先尼言如
是如是下。第二領旨如來因此重說又二。先
誡。次說言非自非他非眾生者。明法與眾生
同一平等。先尼言我已解已下。第三自獲得
解。如來因更責出其相。世尊所言色者下。第
四出己所解又二。先自述。次佛命善來得慧
眼淨。言法眼者即是初果。言慧眼淨是第四
果。但其與佛言論之時已得初果。後命善來
得第四果。外道眾中復有姓迦葉下。第四外
道文為三。初緣起。次論義。後歸伏。此初三問
皆默以為緣起。是故不答。如來欲令彼出己
義。梵志復言下。第二論義。自有五番。此初彼
先立義。明身異命異。如人捨身未及後身受
中陰時。爾時身命異先身命。非因所得。次善
男子我說身命下。如來破明萬法從緣。不但
身命諸法悉然。陰死之時此命假緣續其中
陰。梵志復言我見世間下。第二番出彼立義。
彼明有法不從緣生。如來復責梵志。言我見
大火下。第三彼因立事。言凡明絕焰是不從
緣。如來復破明亦從緣。其中榛木之字。或以
為臻音。或以為愁申反。今以臻音為正。詩云。
[032-0223c]
樹之榛栗。傳云。榛栗棗羞。說文云。榛以梓實
如小栗。梵志言絕焰去時下。第四重申明不
因薪炭。佛即破之明因風而至。瞿曇若人捨
身下。第五復出彼難。明兩身中間誰為因緣。
佛即答言。終以煩惱而為其緣言有因緣。身
即是命命即是身。此據一期果報。一業所得有
因緣故。身異命異者。據色心連持謂之為命。
五陰名身。其義異也。梵志言唯願為我下。第
三歸伏又有三番。此初請說。次佛答又二。先
答次牒。計之亦名印述世尊我已知已下。第
二領解。次佛重徵。次世尊火即煩惱下。第三
委陳已解。經五日已得羅漢果者說其證果。
賒促機悟早晚。外道眾中復有富那下。第五
外道。彼之所執即是邊見。雖有其執恐有屈
滯不敢述之。故且舉問。就文有二。初論義。後
歸伏。此初論義自有四番。此即初番舉六十
二見問。六十二見有二解一云。身見邊見共六
十二。何者身見五十六。邊見有六。約於五陰
各有四執。即色離色。亦即亦離。不即不離。餘
四例然。則為二十。欲界色界則為四十。無色
無色但說四陰。四四十六。故知身見有五十
六。邊見六者。謂三界中各有斷常。以足身見
成六十二。故大品云。譬如我見攝六十二見。
二直就邊見。自六十二。現在世中即色為我
則色滅我斷。離色為我則色滅我常。亦即亦
離。亦斷亦常。不即不離。則不斷不常。四陰亦
然則我二十。去來例然。則成六十。雖有六十
不出斷常。故以斷常而標其首。為六十二。今
文中云。常無常者則是過去。有邊無邊則據
[032-0224a]
未來。此言邊者。非謂闊陜竪論分際。故是彼
邊。如去不如去者。據佛滅後乃計如來。即色
涅槃畢竟永滅。此是如去。若身不滅是不如
去亦如去亦不如去等云云。足前成六十。復云。
是身是命即常見。身異命異即斷見。合成六
十二見。而此文云。如來滅後者。他人不見此。
既不許約如來作二十計。即自解云。我如色
來。即如色去。不如色去。故云如去不如去。佛
即答之。我不作此說。梵志言今者見何罪過
下。第二問。此有何過而不為說。佛答明此是
見取之過故不作說。瞿曇若見如是罪過下。
第三問如來何所見。著何所說耶。佛答之。先
遣見著之言。後明就見能說。瞿曇云何下。第
四重責見說。佛乃廣答又二。先正答。後更反
責以出其相。富那言請說一喻下。第二歸伏。譬
云如大村外者。此譬佛果涅槃。有娑羅林者。
有人譬金剛心。今譬眾生心。中有一樹者譬
佛性。足一百年者是一數之圓名。譬中道佛
性圓滿端正。文云。一樹先林而生。一樹既譬
佛性。可云佛性在眾生前。無眾生而已。有眾
生即有佛性。今何以云先林而生。若言佛性
眾生有先有後。若共若離皆悉不可。並須破
之。性執破已方得假說有前有後。此之前後
則不相乖。既不相乖乍可義說佛性在前。何
以故。佛性本有。以本有故故義云。先即不失
理。林主修治者。即修持人。其樹陳朽皮膚悉
脫者。譬煩惱諸惡一切都盡。唯真實在即是
萬德。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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