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1a]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七雜律/凡二十八條
諸在市及人衆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
以故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
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䟽議曰有人在市内及衆聚之處故相驚動
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
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衆人之法
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
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
[027-1b]
等驚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
等徒三年之類其有誤驚因而殺傷人者從
過失法收贖銅入被傷殺之家
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毁害
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减五等以故殺傷人
者减闘殺傷罪三等謂水流漂害於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
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論
䟽議曰依營繕令近河及大水有隄防之處
刺史縣令以時檢校若須修理每秋收訖量
[027-2a]
功多少差人夫脩理若暴水汎溢損壊隄防
交為人患者先即修營不拘時限若有損壊
當時不即脩補或脩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
毁害人家謂因不修補及修而失時為水毁
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减五等謂失十
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衆人之物亦合
倍論以故殺傷人者减闘殺傷罪三等謂殺
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類
注云謂水流漂害於人謂由不修理隄防而
[027-2b]
損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傷者即
人自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過常非
人力所防者無罪
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栰而不造置
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
䟽議曰津濟之處應造橋航謂河津濟渡之
處應造橋及航者編舟作栰及應置舟船及
須以竹木為栰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
橋梁濟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廢行人謂不
[027-3a]
造橋航及不置船栰并擅移橋濟停廢行人
者杖一百
諸盗决隄防者杖一百謂盗水以供私用若為/官檢校雖供官用亦是
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財物贓重者坐贓論以故
殺傷人者减闘殺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
毁害者亦如之
䟽議曰有人盗决隄防取水供用無問公私
各杖一百故注云謂盗水以供私用若為官
檢校雖供官用亦同水若為官即是公坐若
[027-3b]
毁害人家謂因盗水汎溢以害人家漂失財
物計贓罪重於杖一伯者即計所失財物坐
贓論謂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殺傷
人謂以决水之故殺傷者减闘殺傷罪一等
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殺傷者一同盗决之
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决隄防者徒三年漂失贓重者凖盗論以
故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䟽議曰上文盗水因有殺傷此云故决隄防
[027-4a]
者謂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損
之類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贓重於徒
三年謂漂失人三十疋贓者凖盗論合流二
千里若失衆人之物亦合倍論以决隄防之
故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謂殺人者合斬
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類上條殺傷人减闘
殺傷罪一等有殺傷畜産償减價餘條凖此
今以故殺傷論其殺傷畜産明償减價下條
水火損敗故犯者徴償
[027-4b]
諸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若
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
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載即坐若家/人随從者勿論每一百斤
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議曰應乗官船之人聽載隨身衣糧二百
斤若二百斤外更載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
人物滿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
及二人各杖一百稱各者謂人之與物得罪
各等亦不限所載逺近故云但載即坐若将
[027-5a]
家人隨從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
一等罪止徒二年
從軍征討者各加二等監當主司知而聽之與
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從軍征討者謂以船轉運軍資而私
自載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謂五十斤
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
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監
當主司知而聽之謂監船官司知乗船人私
[027-5b]
載受者與
之者罪同故云與同罪若是
空船雖私載受準行程無違者並悉無罪
故云不用此律
諸船人行船茹船寫漏安標宿止不如法若船
栰應廻避而不廻避者笞五十以故損失官私
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三等
䟽議曰船人謂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謂茹塞
船縫寫漏謂寫去漏水安標𪧐止謂行船宿
泊之所須在浦島之内仍即安標使来者
[027-6a]
望違者是不如法若船栰應廻避者或㳂沂
相逢或在洲嶼險處不相廻避覆溺者多須
凖行船之法各相廻避若湍磧之處即泝上
者避㳂流之類違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寫廻
避之故損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减五等謂
十疋杖六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殺傷
人者减閗殺傷罪三等殺人者徒二年半折
人一支者徒一年半之類
其於湍磧尤難之處致有損害者又减二等監
[027-6b]
當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風浪者勿論
䟽議曰激水為湍積石為磧謂湍磧險難之
所其有損失財物或殺傷人者又减二等謂
失財物於坐贓上减七等殺傷人者减闘殺
傷五等監當主司各减一等謂各减行船人
罪一等卒遇暴風巨浪而損失財物及殺傷
人者並不坐
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
流二千里殺傷人者减闘殺傷一等其在外失
[027-7a]
火而延燒者各减一等餘條在外/失火凖此
䟽議曰山陵前已釋訖兆域者鄧展云除地
為塋将有形兆韋昭曰兆域也起土為塋域
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
所皆有宿衛之人而於此内失火者徒二年
延燒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殺傷人者减
闘殺傷一等其在外失火謂於兆域外失火
延燒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謂延燒兆
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若延燒林木者流二
[027-7b]
千里上减一等注云餘條在外失火凖此餘
條謂庫藏以下諸條因在外失火延燒者
减於内失火一等
諸庫藏及倉内皆不得燃火違者徒一年
䟽議曰凢官庫藏及敖倉内有舍者皆不得
燃火違者徒一年
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非時謂二月/一日以後十
月三十日以前若鄉/土異冝者依鄉法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
八十贓重者坐贓論减三等殺傷人者减闘殺
[027-8a]
傷二等
䟽議曰失火謂失火有所燒及不依令文節
制而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其於當家之内
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時謂二月一
日以後十月三十日以前若鄉土異宜者依
鄉法謂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風土亦既異宜
各須收穫緫了放火時節不可一凖令文故
云各依鄉法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各杖八
十贓重者謂計贓得罪重於杖八十坐贓論减
[027-8b]
三等凖贓二十疋以上即從贓科殺傷人者
减闘殺傷罪二等謂燒殺人者失火及燒田
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償死者從本
殺傷罪减其贓若損衆家之物者併累亦倍論
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减一等
䟽議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須燃火事了發去
皆須滅之若不撲㓕而致延燒他人林木舍
宅財物或殺傷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謂延
燒贓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贓重者坐贓上
[027-9a]
減四等罪止徒一年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三
等故云各减一等
諸於官府廨院及倉庫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
内加二等廟社内/亦同損害贓重者坐贓論殺傷人
者減闘殺傷一等延燒廟及宫闕者絞社減一
等
䟽議曰若有人於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
及倉庫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
謂殿門外有禁門其内並是若失火者徒三
[027-9b]
年注云廟社内亦同謂於宗廟及太社院内
失火亦徒三年損害贓重者謂因失火延燒
有所損害財物計贓重於徒二年者即凖坐
贓科之謂燒官府廨内財物計贓五十疋合
徒三年若因火有殺傷人者减闘殺傷罪一
等謂殺人者流三千里傷人折二支徒三年
若殺傷畜産不合從上條稱减闘殺傷一等
償减價自從水火損敗誤失不償延燒廟及
宫闕者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027-10a]
諸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財物者徒三
年贓滿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絞殺傷人者以故
殺傷論
䟽議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無問舍宇
大小并及財物多少但故燒者徒三年計贓
滿五疋流二千里贓滿十疋者絞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謂因放火而殺人者斬傷人折
一支者流二千里之類若對主故燒非積聚
延燒之物只同棄毁人財物論
[027-10b]
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謂從本/失罪减其守衛宫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
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見火起燒公私廨宇舍宅財物者並
須告見在及鄰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
失火罪二等謂若於官府廨宇内及倉庫從
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於宫及廟社
内從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於私家從
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從本失罪
[027-11a]
减明即不從延燒减之其守衛宫殿倉庫及
掌囚者雖見火起並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
杖一百雖見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諸水火有所損敗故犯者徴償誤失者不償
䟽議曰水火有所損敗謂上諸條稱水火損
敗得罪之處故犯者徵償若故决隄防通水
入人家若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財物
有所損敗之類各徵償其稱失火之處及不
修隄防而致損害之類各不償
[027-11b]
諸棄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寳乗輿服御物及
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論亡失及誤毁者凖盗論
减二等
䟽議曰棄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廟
神州等為大祀神御謂供神所御之物若御
寳謂皇帝八寳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寳以
稱御者三后亦同乗輿服御物謂皇帝服御
之物及非服而御謂帷帳几杖之屬非服而
供御者以上義名例及職制並具釋訖有棄
[027-12a]
毁者各以盗論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輿
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
一年半贓重者計贓各加凢盗一等盗御寳
者絞稱以盗論者與真盗同入十惡非服而
御之物等不入十惡據盗律其擬供神御及
供而廢闕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徒二年未
饌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寳條擬供服御等
亦並徒二年今此條上言棄毁大祀下稱非
服而御以盗論凖非服而御徒一年半舉下
[027-12b]
明上即棄毁擬供服御凖罪徒一年半以上
亦各以盗論亡失及誤毁者凖盗論减二等
並各從凖盗罪上减二等凖盗論者不在除
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棄毁中祀神
御之物减大祀二等棄毁小祀神御之物又
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惡
諸大祀丘壇将行事有守衛而毁者流二千里
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門各减二等
䟽議曰大祀丘壇謂祀天於圓丘祭地於方
[027-13a]
丘五時迎氣祀五方上帝並各有壇此等将
行祭祀各有守衛此時有損壊丘壇者流二
千里非行事日謂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
年壝門各減二等壝門謂丘壇之外擁土為
門毁壝門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
日杖九十故云各減二等毁中小祀各逓減
二等
諸棄毁符節印及門鑰者各準盜論亡失及誤
毁者各減二等
[027-13b]
䟽議曰棄毁符節印及門鑰者各凖盗法論
罪盗律盗宫殿門符發兵符傳符流二千里
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徒三年餘符徒一年
門鑰各减三等盗官文書印徒二年餘印杖
一百其亡失符節印以下誤毁者各减二等
謂各减棄毁之罪二等
諸棄毁制書及官文書者凖盗論亡失及誤毁
者各减二等毁須失文字若欲動/事者從詐増减法其誤毁失符
移解牒者杖六十謂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027-14a]
䟽議曰棄毁制書棄毁不相須毁者須失文
字制書𠡠及奏抄亦同官文書謂曹司所行
公案及符移解牒之類凖盗論謂各凖盗法
得罪盗律盗制書者徒二年官文書杖一百
亡失謂不覺遺落及被盗誤毁謂誤致毁損
破失文字各减二等故注云毁須失文字謂
制勑奏抄徒一年官文書杖八十若盗毁欲
動事者自從増减法制𠡠及奏抄合死官文
書即依詐偽律詐為官文書及増减法主司
[027-14b]
自有所避即從違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
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誤毁符移解牒者杖
六十注云謂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謂未入曹
司之間而即誤致毁者職制律雖無文亦與
符移同罪
諸私發官文書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
十若宻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誤發視者各
减二等不視者不坐
䟽議曰官司行下文書多有封印而有私發
[027-15a]
印封視書者杖六十視制書杖八十若宻事
各依漏泄坐减二等職制律漏泄大事應宻
者絞减二等徒三年非大事應宻徒一年半
减二等杖一百誤發視者各减二等謂誤發
因視制書杖六十官文書笞四十大事應宻
視者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應宻非大事
視者杖一百上减二等杖八十不視者不坐
謂初雖誤發意不視書者無罪
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
[027-15b]
錯以主守不覺盗論
䟽議曰凢是官物皆立簿書主守之人亡失
簿書為失簿書之故遂令物數乖錯者計所
錯之數依不覺盗論廐庫律主司不覺盗者
五尺笞二十十疋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疋
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後人違者
杖一百並去官/不免
䟽議曰謂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須立正案
[027-16a]
分付承後人違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縱雖去
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並去官不免
諸於官私田園輙食𤓰果之類坐贓論棄毁者
亦如之即持去者凖盗論
䟽議曰稱𤓰果之類即雜蔬菜等皆是若於
官私田園之内而輙私食者坐贓論其有棄
毁之者計所棄毁亦同輙食之罪故云亦如
之持将去者計贓凖盗論並徴所費之贓各
還官主
[027-16b]
主司給與者加一等彊持去者以盜論主司即
言者不坐非應食官酒食而食者亦準此
䟽議曰當園主司将𤓰果之屬給與人食者
加坐贓罪一等謂一尺笞三十一疋加一等
給與将去者準盜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
疋加一等彊持去者謂以威若力彊持将去
者以盜論計贓同真盜之法其贓倍徵贓滿
五疋者免官若監臨主司自彊取者加凡盜
罪二等除名倍贓並依常律主司當即言告
[027-17a]
者主司不坐非應食官酒食而輙食者亦凖
此謂輙食者坐贓論棄毁者亦同持去者凖
盗論彊持去者以竊盗論若主司私持去者
並同監主盗法若非主司而因食次而持去
者以盗論彊者依彊盗法
諸棄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凖盗論
即亡失及誤毁官物者各减三等
䟽議曰棄毁官私器物謂是雜器財物輙有
棄擲毁壊及毁伐樹木稼穡者種之曰稼歛
[027-17b]
之曰穡麥禾之類各計贓凖盗論即亡失及誤
毁謂亡失及誤毁官私器物樹木稼穡者各
减故犯三等謂其贓並備償若誤毁失私物
依下條例償而不坐
諸毁人碑碣及石獸者徒一年即毁人廟主者
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損毁者計庸
坐贓論各令修立誤損毁者但令修立不坐
䟽議曰䘮葬令五品以上聽立碑七品以上
立碣塋域之内亦有石獸其有毁人碑碣及
[027-18a]
石獸者徒一年即毁人廟主者加一等徒一
年半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謂樓觀垣壍之類
而故損毁者計修造功庸坐贓論謂拾疋徒
一年十疋加一等仍令依舊修立若誤毁損
者但令修立不坐
諸請受軍器事訖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
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過百日不送者减私有
罪二等其棄毁者凖盗論
䟽議曰請受軍器謂鍪甲矟弩弓箭之類征
[027-18b]
戍事訖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
等百日徒一年過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
等擅興律私有甲一領流上减二等徒二年
半之類其有或棄或毁者凖盗論各依盗律
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
類並名盗法
若亡失及誤毁傷者以十分論亡失一分毁傷
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傷四分杖八十亡失
三分毁傷六分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一當一
[027-19a]
分論其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儀仗各减二等
䟽議曰請官器仗若亡失及誤毁傷者以十
分論謂請百事十事為一分之類若亡失一
分或毁傷二分假有請百事亡失十事或毁
傷二十事各杖六十若亡失二分毁傷四分
杖八十亡失三分毁傷六分杖一百其分數
各與上解義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
一當一分論謂請事為
分之類亦依亡
失毁傷凖分為罪仍依令備償其經戰陣而
[027-19b]
損失者不坐不償儀仗各减二等儀仗謂非
兵器若有亡失誤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軍
器罪二等若亡失毁傷罪名不等者即以重
法併滿輕法
諸棄毁亡失及誤毁官私器物者各備償謂非/在倉
庫而别/持守者若被彊盗者各不坐不償即雖在倉庫
故棄毁者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坐而不備謂/符
印門鑰官/文書之類
䟽議曰官私器物其有故棄毁或亡失及誤
[027-20a]
毁者各備償注云謂非在倉庫而别持守者
謂倉庫之外别處持守而有棄毁亡失及誤
毁官私器物始合備償若被強盗各不坐不
償雖在倉庫之内若有故棄毁徴償如法其
非可償者止坐其罪不合徴償故注云謂符
印門鑰官文書稱之類者寳節木契制勑並/是
諸亡失器物符印之類應坐者皆聽三十日求
訪不得然後决罪若限内能自訪得及他人得
者免其罪限後得者追减三等
[027-20b]
䟽議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類寳及門鑰亦
同為亡失應合罪者未得即决皆聽三十日
求訪限滿不得然後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訪
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
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經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書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亦如之
䟽議曰官文書及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謂
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獄案
[027-21a]
辯定後三十日程其制勅皆當日行下若行
下處多事須抄冩依公式合滿二百紙以下
限二日程每二百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
者不得過五日赦書不得過三日若有亡失
各於此限内訪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
如法然制勅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廢得罪
不輕若許以三旬追訪稽者皆須注失所以
不與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書制書事巳行
訖無程者亦依三十日為限
[027-21b]
即雖故棄擲限内訪得聽减一等
䟽議曰器物符印之類以下雖有規避而故
棄擲限内訪得者聽减本失罪一等
諸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計合還
主之分坐贓論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異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䟽議曰謂凡人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
合與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計應合還主
之分坐贓論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
得古器形制異而不送官者謂得古器鍾鼎
[027-22a]
之類形制異於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
送者即准所得之器坐贓論减三等故云罪
亦如之
問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
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於中得宿藏各合
若為分財
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預見其借得官田宅者
以見住見佃人為主若作人及耕犂人得者
合與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
[027-22b]
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
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减二等
䟽議曰得䦨遺之物者謂得寳印符節及
雜物之類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
失之罪贓重者謂計贓重於亡失者坐贓論
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
年其物各還官主
[027-23a]
諸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䟽議曰令有禁制謂儀制令行路賤避貴来
避去之類此是令有禁制律無罪名違者得
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謂禮部式五品以上服
紫六品以下服朱之類違式文而著服色者
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沒官
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
理重者杖八十
䟽議曰雜犯輕罪觸類𢎞多金科玉條包羅
[027-23b]
難盡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
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断量情為罪庶補
遺闕故立此條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
八十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