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SBCK)


[010-1a]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職制/凡一十九條
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
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
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制書有誤謂㫖意參差或脱剰文字
 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
 奏聞輒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
 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須請當司長官然後
 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書誤
[010-1b]
 不奏知官文書誤不請依錯施行亦如之制
 書誤得杖八十官文書誤得笞四十依公式
 令下制勑宣行文字脱誤於事理無改動者
 勘檢本案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須覆奏其
 官文書脫誤者諮長官改正輒飾文字者各
 加二等謂非動事脩飾其文制書合杖一百
 官文書合杖六十若動事自從詐増減法
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
餘文書誤犯者笞五十
[010-2a]
 䟽議曰上書若奏事皆須避宗廟諱有誤犯
 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誤及餘文書誤犯者各
 笞五十
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
者不坐嫌名謂若禹與雨丘與區二名謂/言徴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類
 䟽議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輙犯
 宗廟諱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則禮云禹與
 雨謂声嫌而字理殊丘與區意嫌而理不别
 及二名偏犯者謂複名而單犯並不坐謂孔
[010-2b]
 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孫之憂不在顓&KR0119
 不言徵又云祀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既多
 故云之類
諸上書若奏事而誤杖六十口誤減二等口誤/不失
事者/勿論
 䟽議曰上書謂書奏特達奏事謂靣陳有誤
 者杖六十若口誤減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
 雖誤事意無失者不坐
上尚書省而誤笞四十餘文書誤笞三十誤謂/脱剰
[010-3a]
文字及/錯失者
 䟽議曰上尚書省而誤者謂内外百司應申
 尚書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錯失者合笞四十
 餘文書誤者謂非上尚書省凡是官文書誤
 者合笞三十
即誤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謂當言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疋而言十
疋之/類
 䟽議曰上書奏事誤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
 書省誤有害者合杖七十餘文書誤有害者
[010-3b]
 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謂當言
 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疋而言十疋之類稱
 之類者自須以類求之類例既多事非一端
 假有犯罪當言原之而言勿原當言勿原而
 言原之承誤已行决及原放訖者此即當條
 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失出入論不可直
 從有害加三等
若誤可行非上書奏事者勿論可行謂案省可/知不容有異議
當言甲申而/言甲由之類
[010-4a]
 䟽議曰上尚書省以下雖誤案驗可行者皆
 不坐可行者謂案驗其狀省察是非不容更
 有别議當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
 之類是案省可知雖誤皆不合罪
諸事應奏而不奏不應奏而奏者杖八十應言
上而不言上雖奏上不待/報而行亦同不應言上而言上及
不由所管而越言上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
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䟽議曰應奏而不奏者謂依律令及式事應
[010-4b]
 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無合奏之文及事理
 不須聞奏者是不應奏而奏並合杖八十應
 言上者謂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雖奏上不
 待報而行亦同謂事合奏及己申上應合待
 報者皆須待報而行若不待報而輙行者亦
 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據文且奏且行或申奏
 知不須待報者不當此坐不應言上者依律
 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輙言上及不由所管
 而越言上者假謂州管縣都督管州州縣事
[010-5a]
 須上省皆須先申所管州府不申而越言上
 者并事應行下而不行下不應行下而行下
 者謂應出符移関牒刺而不出行下不應出
 符移關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
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䟽議曰公文謂在官文書有本案事直唯須
 依行或奏狀及符移關解刺牒等其有非應
 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應行文書者杖
[010-5b]
 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
 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
 皆謂事直而代者若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即
 從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畫可六品以下畫
 聞代畫者即同増減制書其有制可字侍中
 所注止當代判之罪
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輙干他事者徒一年半
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餘使妄干他事者杖
九十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一年越司侵職者杖
[010-6a]
七十
 䟽議曰受制勑出使事訖皆須返命奏聞若
 不返命更干預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
 廢闕者徒三年餘使謂非制使妄干他事者
 杖九十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一年越司侵職
 者謂設官分職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職
 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
 命得罪依減制勑一等
諸聞父母若夫之䘮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䘮
[010-6b]
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徒三年
雜戱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
一百
 䟽議曰父母之恩昊天莫報荼毒之極豈若
 聞䘮婦人以夫為天哀𩔖父母聞䘮即須哭
 泣豈得擇日待時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
 千里其嫡孫承祖者與父母同䘮制未終謂
 父母及夫䘮二十七月内釋服從吉若忘哀
 作樂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
[010-7a]
 及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若出妻之子並居
 心䘮之内未合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
 等亦徒三年雜戯徒一年樂謂金石絲竹笙
 歌皷舞之類雜戯謂樗蒲䨇陸彈碁象愽之
 屬即遇樂而聽謂因逢奏樂而遂聽者参預
 吉席謂遇逢禮晏之席参預其中者各杖一
 百
聞期親尊長䘮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終
釋服從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長各逓減二等
[010-7b]
卑㓜各減一等
 䟽議曰期親尊長謂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
 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為女君此等
 聞䘮即須舉發若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
 未終謂未踰期月釋服從吉者杖一百大功
 尊長匿不舉哀杖九十未踰九月釋服從吉
 杖八十小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七十未踰五
 月釋服從吉杖六十緦麻尊長匿不舉哀笞
 五十未踰三月釋服從吉笞四十其於卑㓜
[010-8a]
 匿不舉哀及釋服從吉各減當色尊長一等
 出降者謂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於九
 月内釋服從吉者罪同期親尊長科之其服
 數止凖大功之月餘親出降凖此若有殤降
 為七月之類亦凖所降之月為服數之限罪
 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長又殊卑㓜在禮
 及詩此為兄弟即是妻同於㓜
 問曰聞䘮不即舉哀於後擇日舉訖事發合
 得何罪
[010-8b]
 荅曰依禮斬衰之哭徃而不返齊衰之哭若
 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
 可也準斯禮制輕重有殊聞䘮雖同情有降
 殺期親以上不即舉哀後雖舉訖不可無罪
 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法大功從不應得為
 輕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舉事
 發者各從不舉之坐
 又問居期䘮作樂及遣人作律條無文合得
 何罪
[010-9a]
 荅曰禮云大功將至辟琴瑟鄭注云亦所以
 助哀又云小功將至不絶樂喪服云古者有
 死於室中者即三月為之不舉樂况乎身服
 期功心忘寕戚或遣人作樂或自奏&KR0249絃既
 玷大猷須加懲誡律雖無文不合無罪從不
 應為之坐期䘮從重杖八十大功以下從輕
 笞四十緦麻卑㓜不可重於釋服之罪
諸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冐榮居之祖父母父
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即妄増年狀以求入侍
[010-9b]
及冐哀求仕者徒一年謂父母喪禫制未/除及在心喪内者
 䟽議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府號者假若父
 名衛不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
 安縣職之類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
 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輙
 受其有貪榮昩進冐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
 疾委親之官謂年八十以上或篤疾依法合
 侍見無人侍乃委置其親而之任所妄増年
 狀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篤疾乃
[010-10a]
 妄増年八十及篤疾之狀及冐哀求仕者謂
 父母之䘮二十五月大祥後未滿二十七月
 而預選求仕從府號官稱以下各合處徒一
 年注云謂父母喪禫制未除但父母之䘮法
 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喪若釋服求
 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
 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為冐哀合
 徒一年若釋去禫服而求仕自從釋服從吉
 之法及在心喪内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
[010-10b]
 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為心喪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
徒一年半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KR0013囚禁而
 子孫及妻妾作樂者以其不孝不義虧斁特
 深故各徒一年半
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言議政事乖失干/涉乘輿者上請
非切害者徒二年
 䟽議曰指斥謂言議乗輿原情及理俱有切
[010-11a]
 害者斬注云言議政事乖失而因渉乘輿者
 上請謂論國家法式言議是非而因渉乘輿
 者與指斥乘輿情理稍異故律不定刑名臨
 時上請非切害者徒二年謂語雖指斥乘輿
 而情理非切害者處徒二年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因私事&KR0720/競者非
 䟽議曰謂奉制勑使人有所宣告對使拒捍
 不依人臣之禮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
 者合絞注云因私事&KR0720競者非謂不渉制勑
[010-11b]
 别因他事私自&KR0720競或雖因公事論競不干
 預制勑者並從毆詈本法
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
 䟽議曰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
 爲&KR0083劵量事緩急注驛数於符契上據此驛
 数以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
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
[010-12a]
流以故䧟敗户口軍人城戍者絞
 䟽議曰軍務要速謂是征討掩襲報告外境
 消息及告賊之類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
 二千里是為加三等有所廢闕者謂稽遲廢
 闕經畧掩襲告報之類違一日加役流称日
 者須滿百刻為由驛使稽遲遂䧟敗户口軍
 人衛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諸城戍者絞
 若臨軍對冦告報稽期者自從乏軍興之法
諸驛使無故以書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
[010-12b]
若致稽程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即為軍事警
急而稽留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有所廢闕/者從前條
其非專使之書而便寄者勿論
 䟽議曰有軍務要速或追徵報告如此之類遣
 專使乘驛齎送文書無故謂非身患及父母喪
 者以所齎文書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書
 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謂行不充驛数計程
 重於徒一年者即以受書行者為首驛使為
 從此謂常行驛使而立罪名即為軍事警急
[010-13a]
 報告征討掩襲救援及境外消息之類而稽
 留罪在驛使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注云
 有所廢闕者從前條謂違一日加役流以故
 䧟敗户口軍人城戍者絞其非專使之書謂
 非故遣專使所齎之書因而附之其使人及
 受寄人並勿論
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
者杖一百若依式應須遣使詣闕而不遣者罪
亦如之
[010-13b]
 䟽議曰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
 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而所司乃不遣
 驛非應遣驛而所司乃遣驛若違者各杖一
 百又依儀制令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后
 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
 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䟽賀州遣使餘附
 表此即應遣使詣闕而不違者亦合杖一百
 故云罪亦如之
諸驛使受書不依題署誤詣他所者隨所稽留
[010-14a]
以行書稽程論減二等若由題署者誤坐其題
署者
 䟽議曰文書行下各有所詣應封題署者具
 注所詣州府使人乃不依題署誤詣他所因
 此稽程者隨所稽留準上條行書稽留之程
 減二等謂違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
 徒一年若有軍務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廢闕
 者從加役流上減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
 䧟敗亦從絞上減二等徒三年若由題署者
[010-14b]
 誤謂元題署者錯誤即罪其題署之人驛使
 不坐
諸増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應乘/驛馿
而乘馬者/減一等
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餘條驛/司准此
 䟽議曰依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
 四疋四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
 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逓減職事官一疋餘
 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皆数外别給驛子此
[010-15a]
 外須將典吏者臨時量給此是令文本數數
 外剩取是曰増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
 應乘驛驢而乘驛馬者又準駕部式六品以
 下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給馬使
 迴及餘使並給驢即是應乘驢之人而乘馬
 各減増乘馬罪一等主司知情與同罪者謂
 驛馬主司知増乘驛馬及知應乘驢而乘馬
 等情者皆與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論餘條
 驛司凖此者謂枉道及越過齎私物之類
[010-15b]
諸乘驛馬輒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
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謂越過所/詣之處
經驛不換馬者杖八十無馬者/不坐
 䟽議曰乘驛馬者皆依驛路而向前驛若不
 依驛路别行是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謂
 越過所詣之處假如從京使向洛州無故輙
 過洛州以東即計里加枉道一等經驛不換
 馬至所經之驛若不換馬者杖八十因而致
 死依廐牧令乘官畜産非理致死者備償無
[010-16a]
 馬者不坐謂在驛無馬越過者無罪因而致
 死者不償
 問曰假有使人乘驛馬枉道五里經過反覆
 往來便經十里如此犯者從何科断
 荅曰律注枉道本慮馬勞又恐行遲於事稽
 廢既有往來之理亦計十里科論
諸乘驛馬齎私物謂非隨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
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驛驢減二等餘條/驛驢
凖/此
[010-16b]
 䟽議曰乘驢馬者唯得齎隨身所須衣仗衣
 謂衣被之属仗謂弓刀之類除此之外輙齎
 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驛驢減二等謂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餘
 條驛驢凖此者謂稽程枉道之類諸條驛驢
 得罪皆凖馬減二等
諸在外長官及使人於使處有犯者所部屬官
等不得即推者須申上聽裁若犯當死罪留身
待報違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010-17a]
 䟽議曰在外長官謂都督刺史折衝果毅鎮
 將縣令關監等長官及諸使人於使處有犯
 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詣之司官屬並
 不得輙即推鞫若無長官次官執魚印者亦
 同長官皆須先申上司聽裁若犯當死罪謂
 據紏告之狀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報下違
 者各減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鑰付知
 事次官其銅魚仍留擬勘勑符雖復留身未
 合追納
[010-17b]
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
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䟽議曰依令用符節並由門下省其符以銅
 爲之左符進内右符在外應執符人有事行
 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訖使
 人將左符還其使若向他處五日内無使次
 者所在差專使送門下省輸納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
亦即送納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雖更違
 日罪亦不加其傳符通用&KR0083作乘驛使人所
[010-18a]
 至之處事雖未訖且納所司事了欲還然後
 更請至門下送輸既無限日行至即納違日
 者既非銅魚之符不可依此科斷自依&KR0083
 加官文書稽罪一等其禁苑門符及交廵魚
 符若木契等於餘條得減罪二等輸納稽遲
 者準例亦減二等若本契應發兵者同上符
 節之罪
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㑹而違者一日
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
[010-18b]
止徒一年半
 䟽議曰凡公事應行者謂有所部送不限有
 品無品而輙稽留及事有期㑹謂若朝集使
 及計帳使之類依令各有期㑹而違不到者
 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
 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違限
 日為坐無限者以付文書及部領物後計行
 程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誤
[010-19a]
不依題署及題署誤以致稽程者各減二等
 䟽議曰公事有限與上文事有期㑹義同上
 文謂在下有違此文謂主司下符乖期者罪
 亦如之並同違期㑹之罪若使人不依題署
 錯詣他所及由曹司題署有誤而致稽程者
 減二等謂違一日笞三十減二等笞十罪止
 徒一年半減二等各合杖一百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
[010-1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