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2 毗尼關要-清-德基 (master)



毗尼關要卷第十五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


【●七眾學戒法。分四。初總標。二別列戒相。三結
問。四勸持。


初總標。】


「諸大德。是眾學戒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律攝云。眾多學法者。謂於廣釋所有眾多惡
作惡說。咸攝在眾學法中。如苾芻不應鼓樂。以鏡
照面等事。是故總言眾多學法也。
此篇有違罪。
結突吉羅。
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

論正音突悉吉栗多。
律云。式叉迦羅尼。義翻應
當學。胡國譌云尸叉罽賴尼。胡僧翻守戒也。此罪
微細。持之極難。故隨學隨守以立名。
薩婆多問
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戒獨爾。答曰。餘戒易持
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首悔。此戒難持
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
[015-0617a]
易犯故。當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此篇
大小雙行。性遮齊護。浮囊不洩。乃是菩薩本心。勿輕小愆。還成最後之唱。於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細
當受苦報。無有限齊


二別列戒相。


此眾學法總為十例。一著衣服事。二入村事。三
坐起事。四食噉事。五護鉢事。六便利事。七說法
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觀望事頌云 齊整著裙袈裟二
 入村十一坐二六 噉嚼事有二十一 護鉢二事便利三 三聚說法軌二十 敬塔房像二
十六 道行二事觀望一 斯皆沙門應學法 諸部每缺佛塔。准本部則十例也。 僧祇

六十七法 五分一百八法 十誦一百十三
法 解脫戒本七十六法 根本四十三法
 獨於本律有百法。初不齊整著內衣。乃至一百
不與持葢者說法。


○第一不齊整著內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此等皆
由法式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以後准知更不重出


起緣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著涅槃僧。或下著。或高著。或作象鼻。或作多
羅葉。或時細襵。居士譏嫌。似王大臣。如似節會戲
笑俳說人著衣。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015-0617b]


「當齊整著涅槃僧。應當學。」


【釋義 涅槃僧者涅槃譌也。應云泥縛些那。或云泥伐散那。西域記云。唐言裙。既
無帶襻。其將服也。集衣為襵。束帶以絛襵。則諸部各異色。乃黃赤不同。釋名云。裙者羣也。連接羣幅也

不齊整者。或時下著。繫在臍下下者齊𨅯骨下。或時高著。
謂褰齊膝。或作象鼻。垂前一角。或作多羅樹葉。垂
前二角律攝云。謂捉裙邊細疊成襵。腰邊總擪。形若多羅葉。上聚下散者是也。或時
細襵。謂繞腰襵皺律攝云。齊整者。離不齊整著衣過也 僧祇云。齊整著。不得如
婬女賣色法。左右顧視。為好不好。應著令如法齊整著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
以故
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言應懺吉羅者。故違佛教。則犯戒體罪也。非威儀吉
羅者。威儀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儀突吉羅。二罪同時而得。懺時伹悔戒體吉羅。非威儀罪亦同滅。喻
如伐樹。伹伐根本。枝葉亦除也。此罪懺時亦爾。兩悔則非若不故作。突吉羅此謂
誤犯責心突吉羅也五分云。若不解不問。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不慎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輕戒輕人
而作此著。波逸提諸部俱有不恭敬戒波逸提比丘尼亦爾
律攝云。若苾芻不依佛教。不顧羞恥。欲為非法。著
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
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


若苾芻有順奉心。而著不如法。或時忘念。或是
無知非法著者。惟犯責心惡作。
如是於餘學處。
准此應知。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或䐡中生瘡下著。若脚[跳-兆+專]有瘡高
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道行。無犯。

婆多云。若比丘沙彌遠行來時。應踝上二磔手上
至膝下。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一切時踝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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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正使行來不得高也。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事鈔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
以威儀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學。息譏生信。
自護護他。倍應嚴淨。除是諸大菩薩示現逆行。在
處不論。若是學地凡夫。難越準繩。
律攝云。爾時
世尊作如是念。過去諸佛云何教聲聞眾著衣服
耶。是時諸天前白佛言。如淨居天所著衣服。世尊
即以天眼觀知。如諸天所說。無有異也。因制苾芻
披著衣法准諸部文義。此篇制在四篇之前。為佛初成道七日。還本國住尼拘律國時。度
八王子及五百釋種出家。以本是豪貴驕奢。本習氣未除。多犯威儀中事。世尊一一制斷。結集時以罪事
重輕次第。故列於後。不可不知


○第二不齊整著三衣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如前戒


所立戒相。】


「當齊整著三衣。應當學。」


【釋義 不齊整者。或高著過脚[跳-兆+專]上。或下著。下垂
過肘露脇。或作象鼻者。下垂一角。或作多羅樹葉
者。垂前兩角。後褰高也。或細襵者。細襵巳安緣齊整
反上者是


定罪同前。
僧祗云。若泥時作時手得抄舉。若放
恣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下著。或脚[跳-兆+專]有瘡高
著。若道行作時。無犯。


會詳 舍利弗問經云。修供養時應偏袒。以便作
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云何修供養。如
[015-0618a]
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拂牀掃地卷衣裳。乃至種
種供養。云何作福田時。應請乞食。坐禪誦經。經行
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第三反抄衣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
律攝
云。不得偏抄一邊露現形體。
僧祗云。若乞食。若
取食時。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現。無罪。若精
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前坐。不得抄衣。
若抄者得抄一邊。不得抄兩邊。若偏袒者抄左邊。
若通肩被者得抄右邊。若見長老比丘應還下。若
放恣諸根。反抄衣。坐家內者。越學法。


定罪如前。
僧祇云。若風雨時得抄一邊。若偏袒
右肩得抄左邊。若通肩被衣得抄右邊。不得令肘
現無罪。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脇肋有瘡。若在道
行。若作時。無犯。


○第四反抄衣入家內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此戒伹以坐為異。如前故不出。」


【會詳 母經云。比丘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應調
戲。不應自恃憍慢。不應輕躁。不應無忌難所說。不
應雜亂無端緒語。不應坐處遠故低身就他共語。
[015-0618b]
復不應相逼坐共談。不應偏蹲跪坐。不中大喚而
坐。雖執威儀。不應示現有德相貌而坐。不應累䏶
而坐。不應累膝而坐。不應累脚而坐。不應用手左
右撈摸而坐。不應動脚不住而坐。不中大甕器上
而坐。不中與比丘尼及女人獨靜房內坐。不得下
處坐為高坐人說法。是名入家中比丘坐法。


○第五衣纏頸入家內戒並如前戒


所立戒相。】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衣纏頸者。總捉衣兩角。著左右肩上。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等。


○第六衣纏頸入家內坐戒】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以坐為異。」


【○第七覆頭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盜賊。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覆頭者。若以樹葉。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
頭行。
律攝云。以衣物覆頭。猶如新嫁女。
僧祇
云。全覆頭及兩耳。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患寒。或頭上瘡生。命難。梵行難。
[015-0618c]
覆頭而走。無犯。


○第八覆頭入家坐戒】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不得覆頭坐家內。若精舍中食上。
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前。不得覆頭坐。若風寒雨
時。若病。若頭患風。不得全覆。當覆半頭。令一耳現。
若見長老比丘時。當挽却。若屏處私房。覆頭無罪。
若放恣諸根。覆頭坐家內者。越學法餘有開遮同前。以坐為異


○第九跳行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鳥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跳行者。雙脚跳。
僧祇云。不得先下脚指
後下脚跟。當先下脚跟後下脚指。若脚心有瘡。當
側脚行。作蔽瘡物。繫之平脚行。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若惡獸。若有
棘剌。或渡渠。或渡坑塹。或渡泥跳過者。無犯。


會詳 五百問云。昔有優婆塞。請一比丘。欲與作
一領好衣。比丘隨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躑渡。優
婆塞便嫌。心念。我謂是好比丘。欲與一領好衣。而
便跳躑溝坑。當與半領衣。以是無著。知其心念。前
行見水。復故跳躑。賢者復念。當與一張粗㲲。前行
[015-0619a]
見水。復躑過。賢者復念。當與一頓食。無著復知其
念。前行見水。便舉衣涉渡。賢者問。何以不躑渡。比
丘言。卿前與我一領衣。一躑過水正得半領。復一
躑正得一張粗㲲。復一躑正得一頓食。我今所不
躑者。恐復失食。賢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懺悔。將
歸大供養。以此騐之。知比丘不得躑過坑水。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如前釋。」


【○第十一蹲坐舍內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六羣蹲坐。比座以手觸之。即倒
露形。居士譏嫌。似裸形婆羅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白衣舍內蹲坐。應當學。」


【釋義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牀上。尻不至地。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脚坐。若放恣
諸根。抱膝坐家內者。越學法。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
悔。若受教誡。無犯。


○第十二手叉腰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世人新婚
娶。得志驕奢。故制。


所立戒相。】
[015-0619b]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或一手叉兩手叉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脇下生瘡。若作時。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家坐戒】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
十誦云。不得掌
扶頰坐。
僧祗云。若精舍中食。上二師前長老比
丘前。不得叉腰坐。若老病若風動腰痛叉腰。無罪。


臀痤瘡癬。以藥塗之。畏污衣故叉腰。無罪。

見上座來應下。若放恣諸根叉腰坐家內者。越學
餘並同前


○第十四搖身行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戾身斜曲也。字從犬出戶。而身曲戾
也。行而張足曰趨。釋名云。疾行曰趨。疾趨曰走。律攝云。如衒色女。搖身而

行。


定罪同前。
比丘尼搖身趨行。犯波逸提。三小眾
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時為人所打。迴戾身避杖。或被
賊惡獸。或逢擔棘剌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
水處。於中搖身過。或時著衣迴身。看衣齊整不。無
犯。
僧祇云。若老病身振風雨寒雪搖。無罪。
[015-0619c]


○第十五搖身入家坐戒】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十六掉臂行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僧祇云。若先是王
子大臣本習未除。應當教言。汝今出家。當捨此俗
儀。從比丘法。
律攝云。猶如小兒及癲狂類馬勝雍容
行道。感採菽信樂出家。鶖子安詳乞食。攝外道反邪歸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皆應遠離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人所打舉手遮。
或值惡獸盜賊。或逢擔棘剌人來舉手遮。或渡河
水。或跳渡坑塹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喚。無
犯。
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雙舉兩手。當以一手
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不得動手足家內坐者。不得動手
動足舞手舞足並折草坐。當安詳靜住。若問四塔
者得指示。是生處。得道處。轉法輪處。般涅槃處。無
罪。
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勢。此中可起講堂。
此中可起溫室。此中可起僧房得指示。無罪餘並同前。
以坐為具


○第十八不好覆身戒緣起處同前
[015-0620a]


起緣人。


六羣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婆羅門。
故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
僧祇云。好覆身
者。應用緻物作內衣。若用疎物者。應兩重三重。若
內衣疎者。鬱多羅僧應緻物作。若鬱多羅僧疎者。
僧伽黎應用緻物。若僧伽黎疎者。鬱多羅僧應用
緻物。坐時不得坐衣上。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
然後安詳而坐謂生世譏嫌壞威儀故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被縛。若風吹衣離體。無犯。


○第十九】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左右顧視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盜竊人
左右顧視。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左右顧視者。處處看。
僧祗云。諦視行時。
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馬牛。當如擔
輦人行。不得東西瞻視。若欲看時。迴身向所看處。
[015-0620b]


律攝云。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踰伽地。是為視
量。踰伽量者長四肘也。不應傍視。亦不迴顧。端形
直視。徐行而進。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
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逃走。無犯。


○第二十一】


「不得左右顧視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請坐。不應輙坐。不
應不善觀察而坐因迦留陀夷坐殺小兒故制。僧祇云。坐時不
得如馬延頸低視。當平視勿令不覺。檀越持熱器。
搪揬手面。若精舍中二師前長老比丘前坐時。不
得左右顧視。當平視餘者同前。以坐為異


○第二十二寂靜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高聲大喚。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婆羅門
眾。故制。


所立戒相。】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不靜默者。高聲不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


僧祇云。若欲喚者應彈指。若前人不覺者。當語
近邊人。若精舍中食。上二師前長老比丘前坐。不
得高聲大喚。若欲語時。語比坐。如是展轉第二第
三令彼知。
律攝云。不應同俗多作言說。不大呌
[015-0620c]
呼。如童兒類。設有須喚。他不聞時。應請俗人為其
大喚。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聾不聞聲。須高聲喚。或高聲囑
授。若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無犯。


○第二十三】


「靜默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四戲笑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戲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獼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戲笑者。露齒而笑。
僧祇云。若有可笑事
者。不得出齗現齒呵呵而笑。應制忍之。當起無常
苦空無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當自齧舌。若復
不能止者。當以衣角遮口。除徐抑制。


定罪同前。
摩得勒伽云。欠時不遮口。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齒。或念
法歡喜而笑。不犯。


○第二十五】


「不得戲笑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僧食。自手斟酌種種飲食。六羣不用意
[015-0621a]
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嫌。云何不用意受食。貪心
多受。如穀貴時。故制。


所立戒相。】


「用意受食。應當學。」


【釋義 不用意受食者。棄羮飯食。
律攝云。凡受
食時。極須存念。不應寬慢。致令鉢破。
五分云。一
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鉢。右手扶緣。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一心受食時。不得兩手按鉢。
在脚前當先淨洗手滌鉢。行食至。當一心受。若直
月監食人後來。得索水洗手滌鉢。無罪。若放恣諸
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或鉢小故食棄飯。或還墮案上。無
犯。


○第二十七溢鉢受食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溢鉢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嫌。如饑餓人。故
制。


所立戒相。】


「當平鉢受食。應當學。」


【釋義 不平鉢者。溢滿。
律攝云。不得滿者。受食
之時。應觀其鉢。勿令流溢。所有羮菜不應多請。後
安飯時。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應遙喚。隨到受之。
勿生貪想。若預申鉢。表有貪心。鉢臨食上臨者自上臨下
。是醜惡相。

[015-0621b]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鉢小。或時還墮案上。無犯。


○第二十八】


「平鉢受羮。應當學同前戒中。」


【○第二十九不等受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斟酌飯及羮時。下飯巳。入
內取羮。比取羮還。六羣食飯巳盡。與羮巳。復還取
飯。比取飯還。食羮巳盡。居士譏嫌。如饑餓人。故制。


所立戒相。】


「羮飯等食。應當學。」


【釋義 不等者。飯至羮未至飯巳盡。羮至飯未至
羮巳盡。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先取羮後取飯。當先取
飯案巳。後取半羮。若國俗法。先行羮後行飯者。當
取鍵鎡拘鉢受。若無者當作樹葉椀受。復無葉者
得以鉢受羮。伹受飯時。應以手遮徐徐下鉢中。莫
令溢出。若比丘病。宜多須羮者。多取無罪。若放恣
諸根。不羮飯等受者。越學法。
四眾同。


開緣 不犯者。或時正須羮不須飯。或時正須飯
不須羮。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譏嫌。如猪狗食。亦如
[015-0621c]
牛驢烏鳥食。故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應當學。」


【釋義 不次第者。鉢中處處取食食。
僧祇云。刳
食者。刳四邊留中央。當先受飯案著一邊。後受羮
合和而食。當次第取。若欲與人者。得截半與。十誦
云。不得鉢中擇好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食。若日時欲
過。若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三十一挑鉢中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挑鉢中而食令現空謂現空相更欲得食。居士譏嫌。似
牛驢駱駝猪狗。如烏鳥食無異。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鉢中而食。應當學。」


【釋義 挑鉢中者。置四邊。挑中央。至鉢底。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患飯熱。開中令冷。若日時欲過。
若命難。梵行難。疾疾刮鉢中食者。無犯。


○第三十二自為索食戒


此戒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自為巳索食。如饑餓時。居士譏嫌。故制。諸病
[015-0622a]
比丘皆有疑。不敢自為索食。亦不敢為他索。若他
索食與。亦不敢食。佛言皆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巳索羮飯。應當學。」


【定罪如前。


開緣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為他。他為巳索。若
不求而得。無犯。


○第三十三以飯覆羮戒


此戒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斟酌羮飯。與一六群比丘
羮巳。識次更取羮。比丘即以飯覆。居士還問言。羮
在何處。比丘默然。居士譏嫌。似饑餓人。故制不得
以飯覆羮。結戒巳。諸比丘請食。羮污手污鉢污衣。
疑不敢以飯覆羮。佛言。聽以飯覆羮。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若比丘迎食慮污衣者。不得盡覆。
當露一邊。若一切覆者。前人問得未。應答巳得。


律攝云。羮飯不得互掩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
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
少欲為念。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請食。或時正須羮。有時正須飯。
[015-0622b]
無犯。


○第三十四視比座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言。
汝與食不平等有愛。居士言。我平等相與。何言有
愛耶。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視比座鉢中。應當學。」


【釋義 視比座鉢中者。誰多誰少耶。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
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無犯。
僧祇云。若
監食人看食何處得。何處不得。無犯。
若共行弟
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鉢中。是應病食不。無罪。若
看上座為得食不。無罪。


○第三十五不繫鉢想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受羮飯巳。左右顧視。比座取其羮藏之。彼自
看不見羮。問言。我向受羮。今在何處。比座言。汝何
處來耶。答言。我在此置羮在前。左右看視。而今無
爾。諸比丘白佛制戒。


所立戒相。】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


【釋義 不繫鉢想者。左右顧視也。
僧祇云。不得
[015-0622c]
放鉢在前共比座語。若有因緣。須共左右語者。左
手撫鉢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時。當先滌鉢。豫擎待
至。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病。若眼闇為受取。瞻
看淨不淨得未得。或看日時。或命難。梵行難。欲逃
避左右看視者。無犯。


會詳 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鉢之
飯。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
入口即成不淨。宿昔之間。變為屎尿。本是美味。惡
不欲見。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貪著。當墮三塗。
如是觀食。當厭五欲。


○第三十六大摶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大博飯食。令口不受。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
驢牛烏鳥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摶飯食。應當學。」


【釋義 大摶者。口不容受。
僧祇云。不得大不得
小。如婬女人兩粒三粒而食。當可口食。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
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
食。無犯。
[015-0623a]


○第三十七張口待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受食。食未至。先大張口。居士譏嫌。如前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


【釋義 大張口者。飯摶未至。先大張口待。
僧祇
云。比丘食時。當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巳。以鼻
作後分齊。前食咽巳。續內後團。不得張口而待。


律攝云。摶者。謂以手爬飯。非多非少。可口而內。非
是摶令相著。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
食。無犯。
僧祇云。若口有瘡。得豫張口。無罪。


○第三十八含食語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含飯語。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


【釋義 含食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人不解。


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喚時。咽
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者。咽巳然後應。
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應。


律攝云。食在口中。不應言說同白衣法。


定罪同前。
[015-0623b]


開緣 不犯者。或時噎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無
犯。


○第三十九遙擲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摶飯。遙擲口中。居士譏嫌。如似幻師。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被繫縛擲口中食者。無犯。

祇云。若酸棗。若葡萄。如是種種。乃至熬豆挑擲噉。
無罪。


○第四十遺落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受食不如法。手把飯摶囓半食。居士譏嫌。似
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


【釋義 遺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
僧祇云。不得
齧半還著鉢中。當段段可口食。若[麩-夫+少]團大。當手中
分令可口。若餅當分作分。齊令可口。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噉薄餅燋飯。若瓜甘蔗噉菜及
諸果等。不犯。


○第四十一頰食食戒緣起處同
[015-0623c]


起緣人。


六羣頰食食。居士譏嫌。如獼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


【釋義 頰食者。令兩頰鼓起。似獼猴狀。
僧祇云。
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一邊咽。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
食。無犯。


○第四十二嚼飯作聲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嚼飯作聲。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牛驢烏鳥。
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嚼飯作聲食。應當學。」


【釋義 律攝云。不彈舌食者。施主設食。其食過甜。
故為彈舌。詐現酸相。不㗘㗱食者。其食實酸。故㗘
㗱。脣作聲而現甜相。
十誦云。啜粥不得作聲。噉
根莖等勿令大作聲。
僧祇云。不得全吞食使嗗
嗗作聲。若咽喉病。無罪。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嚼乾餅及燋飯甘蔗瓜果等。


○第四十三大噏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015-0624a]


六羣大噏飯食。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噏飯。應當學。」


【釋義 大噏飯者。張口遙呼噏氣出為吹。氣入為吸。謂引食入口也。
老子曰。將欲歙之。必故張之是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酪酪漿蘇毗
羅漿此漿作法。先遣淨人擣大大麥器中。盛之著水。經二三日。小小酢也。淨濾飲之。若苦
即醋也。因有苦味。俗呼為苦酒。無犯。


○第四十四舌䑛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吐舌食。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舌䑛食。應當學。」


【釋義 舌䑛食者。以舌䑛飯揣食。
僧祇云。吐舌
食者。吐出舌。以食著上。然後合口。
不得反覆䑛
手食。
不得䑛手食。若酥油等著手。當就鉢緣上
摡聚一處。然後取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被縛。或手有泥。及垢膩污手。
舌䑛取。無犯。
僧祇云。不得𡂡指食。若蜜及鹽等
著指。得𡂡。無罪。
若直月及監食人。欲知生熟鹹
淡甜酸。得著掌中。舌䑛。無罪。
若病得置鹽掌中
䑛。無罪。
[015-0624b]


○第四十五振手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振手而食。居士譏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若振手時。不得向比坐振。若食著
手。當向巳前振。若鉢中抖擻。
律攝云。手有食水。
不振餘人。繫心而食。充軀長道。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蟲。
或有不淨。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污。手振
去之。無犯。


○第四十六手把散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手把散飯食。居士譏嫌。似雞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


【釋義 散飯者。散棄飯也。
律攝云。不手散食者。
不得如雞爬食。


定罪同前。
十誦云。食墮所受草葉上者應食。若
有土者吹土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開緣 不犯者。或時食中有草有蟲。或有不淨污。
或有未受食捨棄。無犯。


○第四十七污手捉飲器戒緣起處同
[015-0624c]


起緣人。


六羣以不淨膩手捉飲器。居士譏嫌。似王大臣。故
制。


所立戒相。】


「不得污手捉飲器。應當學。」


【釋義 污手者。有膩飯著手。
僧祇云。比丘食時。
應護左手。當以左手受飲器。拄脣而飲。不得口深
含器緣。亦不得令緣觸鼻額。不得盡飲。當留少許。
當口處瀉棄之。更以水滌。次行與下。若左手有病
瘡者。右手就鉢緣上。淨摡去膩。淨水洗。若不淨以
葉承取。飲巳如上。
律攝云。凡欲食噉。皆須土屑
澡豆等淨。洗手巳。方捉食器飲器及淨水瓶。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無犯。


會詳 五百問云。昔有一執事比丘。處分作飲食。
常手拄器言。取是用是。日日常爾不懺。命終墮餓
鬼中。有一比丘。名無著。於夜上廁。聞喚聲。問汝是
誰。答言。我是餓鬼。問本□何行墮餓鬼中。答於此
寺中。為僧執事。問汝本精進。何由墮此。答不淨食
與眾僧。云何不淨。答眾僧有種種甕器盛食。以指
拄器。教取是用。是犯墮罪。三說戒不悔。轉至重。以
是故墮餓鬼中。兩手擘胸裂。皮肉摶喉吹𠹀。問何
以擘胸。答蟲噉身痛故。問何以呻喚。答餓極欲死。
問欲食何物。答意欲食糞。而不能得。以諸餓鬼推
[015-0625a]
排。不能前。無著言。我知奈何。鬼言。願僧見為呪願。
無著即還向眾具說。眾與呪願。後便得糞食。不復
呻喚。以是證故。知大比丘不得手污觸僧器物。若
非僧器手。受得行與僧。無犯。


○第四十八洗鉢水棄白衣舍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在居士家食巳。洗鉢棄水。乃至餘食狼藉在
地。居士譏嫌。多受飲食。如饑餓之人。而捐棄狼藉。
如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


【釋義 洗鉢水者。雜飯水。
根本云。食時當稱腹
而取。不得多受。若淨人卒與多者。未噉時。應減與
比座。若比座不取。應與沙彌及園民。若洗鉢時。不
得一粒瀉棄地。若有者應取。著板上葉上。若細粒。
若[麩-夫+少]不可聚者。無犯。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以器若澡槃承。取水持棄外。無
犯。
十誦云。問主人棄。不犯。


會詳 律攝云。有諸俗人。從苾芻乞。鉢中水為吉
祥故。為除病故。時鄔波難陀以所食鉢水。和殘飯
持與。令生嫌賤。是故聖制授鉢水法。應先三徧淨
洗鉢巳。盛滿清水。誦聖伽陀。可兩三徧方授與伽
陀云。以世五欲樂。或復諸天樂。若比愛盡樂。千分
[015-0625b]
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復生集。八聖道能超至
妙涅槃處。所謂布施者必獲其義。若利為樂故施。
後必得安樂。


○第四十九生草菜上便利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居士譏嫌。似猪狗駱
駝牛驢。故制。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極。佛言。病
比丘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當在無草地。若夏月生草普茂。無
空缺處。當駱駝牛馬驢羊行處。若復無是者。當在
甎瓦石上。若復無是者。當在乾草葉上。若復無是
者。當以木枝承。令糞先墮木上。後墮地。若比丘經
行時。不得涕唾生草上。經行道頭。當著唾壺瓦石
草葉。以細灰土。著唾壺中。然後唾上。若大小便涕
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病者。下病。冷病。風病。或足
病不堪行動避生草菜等。


定罪同前。
律攝云。若青草上。好樹下。及華果樹。
人所停息者。不應大小便。若棘刺叢處者。無犯。若
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若涉生草田間
無空處。應持乾葉布上便利。若無可得者。無犯。


此丘尼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
[015-0625c]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
生草菜上或時風吹鳥銜而墮。生草菜中者。無犯。


○第五十水中便利涕唾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牛
驢。故制。病比丘避水疲極。佛言。病者無犯。當如是
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釋義 水中者一切江河池水中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大小便涕唾水中。當在
陸地。若雨時水平浮滿。當在土塊上。若無是者。當
於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墮木上。然後水中。若大小
便涕唾污手脚。得水中洗。水中洗。大小行。無罪。


若比丘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遠岸者。當唾手中
然後棄。
善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
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於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
或為風吹鳥銜墮水中。無犯。


○第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立大小便。居士譏嫌。似牛馬猪羊駱駝。故制。
[015-0626a]
病比丘疲極。不堪蹲。佛言。病者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


【釋義 五分云。佛言。雖是我所制。餘方不以為清
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餘方。必應行者。皆不
得不行今此方國風男子蹲踞小便者。世所譏嫌。則宜從方為淨。無逆聖情。以順國風。得名
清淨持戒也。不得妄取餘外定禁。雷同斯目。此則非制而制。是制而開。廢教之罪難免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被繫縛。或脚[跳-兆+專]有垢膩。若
泥污。無犯。


○第五十二與反抄衣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諸比丘嫌責。故制。
諸比丘疑病。反抄衣者。不敢為說法。佛言。病者無
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說法者。為前人開解其義。分別演
說。欲令如法修行。法者佛所說。佛印可。佛所說者。
如來自說。佛所印可者。聲聞所說。佛讚善哉。是名
印可。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為王王大臣說。無犯以下並同
[015-0626b]


○第五十三】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同前戒中以纏頸為異。」


【○第五十四】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覆頭者若衣覆。若葉覆。及餘一切物覆。皆名覆頭。西國以露頂跣足而為敬。
東土以衣冠整齊而為恭。然隨國風。必以敬重為心。除冠巾外。餘物覆者。不應為說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僧祇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
若地主時。乃至邊有淨人者當立。意為彼人說。王
聽。無罪。
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尊
者為我說法。彼雖覆頭。為說。無罪以下並同


○第五十五】


「不得為褁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褁者。謂纏褁。與覆別也。餘並同前


○第五十六】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叉腰者或一手叉。或兩手叉。以自慠慢輕法。故不得為說。僧祇云。
不得為抱膝。及翹脚人說法。除病。


○第五十七】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革屣者即皮鞋也。若一重。若兩重


開緣 不犯者。僧祇云。若王地主。及防衛人。雖著
革屣。為說。無犯。
五分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
脫。但因不著者。為說。不犯餘並同前
[015-0626c]


會詳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時瞻波城有長者
子。字守籠那。其父母唯有此一子。甚愛念之。生來
習樂。未曾躡地而行。足下生毛。時摩竭國王欲見
之。即勅瞻波城主。使諸長者。各將其兒來。時城主
奉勅。與諸長者。將兒到巳。乞王以衣敷地。守籠那
詣王所。頭面作禮。王見心甚歡喜。即賜金寶。語言。
我巳與汝現世利益。世尊在耆闍崛山中。汝可往
見禮拜。當與汝後世利益。守籠那如教。禮佛聞法。
得法眼淨。受三歸五戒。為優婆塞。時守籠那求佛
出家。因父母不聽。即五百不食。遂聽出家。為道精
進經行血流。污地如屠殺處。佛為說琴絃之喻。故
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若在邊國。多瓦石聽兩重。
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也。


○第五十八】


「不得為著木屐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屐者十四種。金屐。銀屐。摩尼屐。牙
屐。木屐。多羅屐。皮屐。欽婆羅屐。綖屐。芒屐。樹皮屐。
婆迦屐。草屐。如是等是名屐餘並同前


○第五十九】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祗云。乘者有八種。象乘。馬乘。牛乘。驢乘。
船乘。車乘。輿乘。輦乘餘並同前


○第六十佛塔中止宿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015-0627a]


起緣人。


六羣止宿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為
守護故止宿佛塔中。佛言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


【釋義 佛塔者梵語窣堵波。又云浮圖。或云偷婆。又曰私偷簸。皆譌也。此翻方墳。亦
翻圓塚。亦翻高顯。義翻靈廟。廟者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 又梵名塔婆。徐鉉新加云。西國浮圖也。言浮
圖者。此翻聚相。戒壇圖經云。塔字此方字書。乃是物聲。本非西土之號。若依梵本。瘞佛骨所。名曰塔婆

僧祇云。有舍利名曰制底。無舍利名曰支提文句云。支
提無骨身者也。今云。佛塔者。用別餘塔也。除為守護者即今殿主香燈之類。常在塔中。
洒掃塵穢。然燈燒香守護塔物。故聖開聽在中止宿也


定罪同前。
根本雜事云。諸香臺殿。旛竿制底。如
來形影。皆誦伽陀。然後足蹈。不爾得越法罪。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守護故止宿。
或為強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止宿。無犯。


會詳 涅槃後分經云。佛告阿難。佛般涅槃。茶毗
既訖。一切四眾收舍利。置七寶瓶釋老志云。佛既謝往。香木焚屍。
靈骨粉碎。大小如粒。擊之不壞。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騐。謂之舍利。當於拘尸那城

內。四衢道中。起七寶塔。高十三層。上有輪相言輪相者。
僧祇云。佛告迦葉。佛塔上施槃葢。長表輪相。經中多云相輪。以人仰望。而瞻相也。辟支佛

塔應十一層。阿羅漢塔成以四層。亦以眾寶而嚴
餝之。其轉輪王塔亦七寶成。無復層級。何以故。未
脫三界諸有苦故。十二因緣經八種塔並有露槃。
佛塔八層。菩薩塔七重。辟支佛六重。四果五重。三
[015-0627b]
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一重。凡僧但蕉
葉火珠而巳。


○第六十一藏財物佛塔中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藏財物。置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
敢為堅牢。故藏財物。著佛塔中。佛言無犯。當如是
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應當學。」


【釋義 財物者或是供塔財物。或復供僧財物。為恐失故。為堅牢故。聖所開許藏佛
塔中。若是私物。未必聽許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為堅牢故。藏著佛塔中。或為強
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無犯。


○第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強者所執。


○第六十三】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釋義 前戒著入踐污佛地。此以手捉入。復無敬心。故亦制斷


○第六十四】
[015-0627c]


「不得著革屣遶佛塔行。應當學。」


【釋義 遶有二種。一路由經過繞。二為表敬繞。此言繞佛塔行者。是由經過繞。餘並同前


○第六十五】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第六十六】


「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釋義 富羅者是梵語。此云短靿靴。五分云。不應深作𩍓。聽
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應開前斂後。


○第六十七塔下坐食污地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在塔下坐食巳。留草殘食。污地而去。比丘嫌
責。白佛制戒時。作塔巳施食。若作房。若作池并施
食。若眾集坐處窄狹。疑佛未聽我等塔下坐食。佛
言。聽坐食。不應留草及食污地。時有一坐食比丘。
若作餘食法不食。比丘若有病比丘。不敢留殘食
草污地。佛言。聽聚著脚邊。出時持棄之。當如是說
戒。


所立戒相。】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應當學。」


【釋義 言留草及食。污地者。謂西域受食之時。敷草為座。並無椅凳。古人席地而坐。此方亦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聚一處。出時持棄。無犯。
[015-0628a]


○第六十八擔死屍塔下過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擔死屍。從塔下過。護塔神瞋。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


【釋義 死者盡也。氣絕神遊。謂之曰死。在牀曰屍。在棺曰柩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從此道過。或強力者所將去。無
犯。


○第六十九】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


【會詳 根本雜事云。苾芻身死。應可焚燒。無柴可
得。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蟲蟻。可於
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右脇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
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
經。并說伽陀。為其呪願。事了歸寺。應可洗身。若觸
屍者。連衣俱洗。其不觸者。但洗手足。還至寺中。應
禮制底。


○第七十】


「不得在塔下燒死屍。應當學。」


【○第七十一】


「不得向塔下燒死屍。應當學。」


【○第七十二】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
[015-0628b]


法華經云。藥王菩薩而自念言。我以神力供養。不如以身供養。即灌香油。焚身供養淨明德佛。此求大法。
情深難行能行。難捨能捨。今死屍佛塔四邊焚燒。臭烟熢㶿。熏穢聖像。故爾制之


○第七十三持死人衣及牀塔下過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持死人衣。及從牀塔下過。彼所住處神瞋。故
制。諸糞掃衣比丘疑不敢持如是衣從塔下過。佛
言。聽浣染香熏巳持入。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


【釋義 除浣染香熏。毗尼母云。若得糞掃衣者。水
中久漬。用純灰浣淨。以奚黑伽香塗上。然後得著
入塔。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浣染香熏者。無犯。


○第七十四佛塔下便利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同前戒不異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應當學。」


【罪同定前。


開緣 不犯者。或為強力所執等。


會詳 優鉢祇王經云。伽藍法。界地漫大小行者。
五百世身墮拔波地獄。後經二十小劫。常遣肘手
抱。此大小便處臭穢之地。乃至黃泉。


○第七十五】
[015-0628c]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應當學。」


【○第七十六】


「不得遶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求入。應當學。」


【○第七十七】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道由中過。或為強力所持。


○第七十八】


「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應當學。」


【○第七十九】


「不得向佛塔嚼楊枝。應當學。」


【○第八十佛塔四邊嚼楊枝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四邊嚼楊枝。應當學。」


【釋義 嚼楊枝者律云。嚼楊枝有五利益。一口無臭氣。二能別味。三不增熱陰。四
能引食。五眼明。不嚼反上五過。藥師經云。晨嚼齒木。澡潄清淨 楊枝者。此方言也。西域不局。或葛藤槐
枝桃條。伹有苦味者。俱可用也


定罪同前。
十誦云。佛前。和尚阿闍黎一切上座
前。佛塔前。聲聞塔前。俱不得嚼楊枝。嚼者突吉羅。
同歲比丘前。不犯。
三千威儀云。不得向佛塔及
和尚阿闍黎與背。


開緣 不犯者。或有病。或為強力所執。或被繫縛
等。


○第八十一】
[015-0629a]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應當學。」


【○第八十二】


「不得向佛塔洟唾。應當學。」


【○第八十三佛塔四邊洟唾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塔四邊洟唾。應當學。」


【釋義 洟唾者謂從鼻出曰洟。從口出曰唾。凡洟唾須在屏處水懺云。洟唾堂房。污
佛僧地。招過非輕。可不慎歎。根本雜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

唾盆。
僧祇云。以細灰土。著唾壺中。然後唾上。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成鳥銜風吹去。無
犯。


○第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向塔舒脚坐。應當學。」


【釋義 舒脚者舒者伸也。或舒一脚。或舒兩脚。無敬信心故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中間隔。或為強
者所持。無犯。


○第八十五安佛塔下房戒


緣起處。


佛在拘薩羅國。遊行向都子婆羅門邨五分云。都夷婆羅門
聚落。案此邨在拘薩羅國舍衛大城西北六十餘里。元是迦葉佛生處也


起緣人。
[015-0629b]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應當學。」


【釋義 第四分云。六群共如來塔同室宿。佛言。不
應爾。有比丘為守護堅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
言。聽安杙上。若頭邊而眠。六群安如來塔。置不好
房中。巳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應爾。應安如來塔
置上好房中。巳在不好房中宿此以好惡為上下。彼安如
來塔置下房。巳在上房宿。佛言。不應爾。應安如來
塔在上房。巳在下房中宿此以高下為上下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命難。梵行難。


○第八十六立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等並同前


所立戒相。】


「人坐巳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人坐巳立。前人無敬法心。比丘不尊聖教。自𢍉於他非法而說也


會詳 梵網經云。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入
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
白衣眾前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
白衣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坐。香華供養。四眾聽
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
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第八十七為臥人說法戒身心慢法故佛制斷
[015-0629c]


「人臥巳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除病者時毗舍佉母道獲三果。染疾比丘往看。樂法情深。請為說法。以佛制
戒。不敢為說。白佛故爾開聽


○第八十八在非座為人說法戒】


「人在座。巳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八十九為高座人說法戒


所立戒相。】


「人在高座。巳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卑牀有二種。一者下牀名卑。二者
粗弊名卑。高有二種。一高大名高。二妙好者亦名
高。


會詳 善見云。佛告諸比丘。往昔於波羅柰國。有
一居士。名車波迦。其婦懷妊。思菴羅果菴羅果正云菴沒羅。
肇法師注云。其果似桃而非桃。略疏云。柰樹定非柰也。又翻難分別。其果似桃而非桃。似柰而非柰。又生
熟難分。其形似梨。語其壻覓其。夫答言。此非菴羅果。時我

云何得。婦言。君若不得。我必當死矣。夫自念言。惟
王園中有非時菴羅果。我往偷取。即夜入王園偷
果。取果未得。明相巳出。不得出園。於是樹上藏住。
時王與婆羅門入園。欲食菴羅果。婆羅門在下。王
在高座。婆羅門為王說法。偷果人在樹上。心自念
言。我今偷果。事應死。因王聽婆羅門說法故。我今
得脫。我無法。王亦無法。婆羅門亦無法。何以故。我
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由憍慢故。師在下。自在高
座而聽法。婆羅門為貪利養故。自在下座。為王說
[015-0630a]
法。我與王婆羅門相與無法。我今得脫。作是念巳。
即便下樹。往至王前而說偈言。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見法。
教者不依法。
聽者不解法。

食秔米飯。
及諸餘餚饍。
為是飲食故。
我言
是無法。
為以名利故。
毀碎汝家法。
我為凡
夫時。
見人在上說。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況
我今汝諸弟子為在高。人自在下。而為說法時。偷
果人者。我身是也。


○第九十為在前人說法戒】


「人在前行。巳在後行。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開緣 僧祗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牽前為說。
無罪餘同前戒


○第九十一為高經行人說法戒】


「人在高經行處。巳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應
當學。」


【○第九十二為在道人說法戒】


「人在道。巳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九十三擕手道行戒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擕手在道行。或遮他男女。居士譏嫌。似王大
臣豪貴長者。故制。


所立戒相。】
[015-0630b]


「不得擕手在道行。應當學。」


【釋義 擕手者謂手手相持並行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患眼闇須扶接
等。


○第九十四上樹過人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一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於樹上大小便。樹
神瞋。伺其便。欲斷其命根。故制。有比丘向拘薩羅
國。道中值惡獸。恐怖不敢上樹過人。即為惡獸所
害。諸比丘白佛。佛言。若命難。梵行難。得上樹。當如
是說戒。


別立戒相。】


「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命難。梵行難。上樹過人。無犯。


沙彌小眾等為僧取枝葉華果上樹。無罪。
第二
分安居犍度云。欲取樹上乾薪。聽作鈎鈎取。作梯
取。若繩羂取。若樹通身乾聽上。


○第九十五杖絡囊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䟦難陀絡囊中盛鉢。貫著杖頭肩上擔。諸居士見
謂。是官人皆下道。避於屏處看之。乃知是䟦難陀。
譏嫌。故制。
[015-0630c]


所立戒相。】


「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為強力者所逼。或被縛。若命難。
梵行難。無犯。


○第九十六為持杖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等並同前。】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王大臣為說。無
犯。
僧祇云。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
尊者為我說法。彼雖捉杖。為說無罪。


○第九十七為持劍人說法戒】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劍者檢也。所以防檢非常也。顯無敬法心。故制。除病者或病人心生恐
怖。以劍防身去邪。是以開聽。以下三戒。義亦同此


○第九十八為持鉾人說法戒】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九十九為持刀人說法戒】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一百為持葢人說法戒】


「人持葢。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祗云。葢者。樹皮葢。多羅葉葢。多黎葉葢。
竹傘葢。疊傘葢。孔雀尾葢。如是種種能遮雨日者。
皆名傘葢。
除病者或頭上患瘡長日曬。或身因病苦畏雨畏熱。必須傘葢


三結問。】
[015-0631a]


「諸大德。我巳說眾學戒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三問。」


【四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關要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