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a0035 金史-元-托克托 (master)


[045-1a]
欽定四庫全書
 金史卷四十五
  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固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
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已然
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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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
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仁義
興刑法不幾於措乎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别
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乆逺之規也天㑹以
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
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勑
條並條品式寖備既而泰和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
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隆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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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置
刃於杖虐於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
文傳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
可決也而㣲過亦然風紀之臣失紏皆決考滿校其受
決多寡以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
使之咸就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
之所為葢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忍待大
夫士少禮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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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至於避辱逺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
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道
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
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
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宁裁決寛猛出入雖時或過
中迹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可為龜鑑者
本紀刑志詳畧互見云
金國舊俗輕罪笞以栁[菱-土+鬯-匕]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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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其家貲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
其親屬欲以馬牛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
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
為之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
㑹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刺字於
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
親王以下佩刀入宫衛禁之法實自此始三年復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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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地乃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
具以從寛恕至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
之制叅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時
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及海陵庶人以背近心腹遂
禁之雖主決奴婢亦論以違制又多變易舊制至正隆
間者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
自有異於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亂盜賊公行
兵甲未息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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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男子李十婦人楊仙哥並
以亂言當斬上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亦未嘗丁寜誥
戒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五年命有司復加刪定條
理與前制書兼用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郭良臣
盜金珠求盜不得命㸃檢司治之執其可疑者八人鞫
之掠三人死五人誣伏上疑之命同知大興府事伊喇
道雜治既而親軍百夫長額森博勒鬻金於市事覺伏
誅上聞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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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乎賜死者錢人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於是禁䕶衛
百夫長五十夫長非直日不得帶刀入宫是嵗斷死囚
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
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
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九年因御
史臺奏獄事上曰近聞法官或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
之意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復命杖至百者
臀背分受如舊法已而上謂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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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恐至深重乃命復舊今聞民間有不欲者其令罷之
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張錦自言復父讐法當死上曰
彼復父讐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十一年詔諭有
司曰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
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十二年尚書省言内邱
令富察台布自科部内錢立德政碑復有其餘錢二百
餘貫罪當除名今遇赦當敘仍免徴贓上以貪偽勿敘
且曰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並追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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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惟應入官者免徴尚書省奏盜有發塚者上曰功臣
墳墓亦有被發者葢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
得實者量與給賞故咸平尹舒穆嚕阿瑪拉以贓死於
獄上謂其不尸諸市已厚幸貧窮而為盜賊葢不得已
三品職官以贓至死愚亦甚矣其諸子可皆除名先是
詔自今除名人子孫有在仕者並取奏裁十三年詔立
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
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强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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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待秋後十五年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
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十
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紏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
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懷寃上訴
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時濟南尹梁肅言犯徒者當
免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姦惡不從嘗詔宰
臣朝廷每嵗再遣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
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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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繫則當釋放官吏
之罪即以狀聞失紏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又以監
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輕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
十又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
何耶叅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
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
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重輕罪各有期限法官
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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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
自今當勿復爾又曰故廣寜尹髙禎為政尚猛雖小過
有杖而殺之者即罪至於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況
其小過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輕哉上以正隆續降制書
多任己意傷於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用是非淆亂莫
知適從姦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
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
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論其輕重刪繁正失制有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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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闕及疑而不能決者則取㫖畫
定軍前權行條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
者亦别為一部存之叅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
定千一百九十餘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
詔頒行焉二十年上見有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後
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二十
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姦俊以斧
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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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上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
聞奏如烏庫哩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斷
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參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
得結絶朕以國政不宜滯留昨雖炙艾六百炷未嘗一
日不坐朝欲使卿寺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闔
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毋使滯留也二十三年尚
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
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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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
論如法尚書省奏招討司官及圖哩乞取本部財物制
上曰逺人止可矜恤若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强取財
物與盗何異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
條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
必因一事奏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㫖
條理復有制條是使姦吏得以輕重也大興府民趙無
事帶酒亂言父干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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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武器署丞
奕直長固納坐受草畔卒財奕杖八十固納笞二百監
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上以法寺㫁獄以漢字譯
女直字㑹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
罷情見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
不分决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輸
作以臀背分决時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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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
此而横恣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
族濟州節度使烏凌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
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
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
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夫有功于
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脱或縁坐
則固當減請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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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上謂宰
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監察御史陶鈞以㩦
妓遊北苑歌飲池島間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
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
年半詔以鈞耳目之官㩦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
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條拘於舊律間有難
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舊禁民不得收制書
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
[045-10b]
之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尚議之者葢不欲
預使民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
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衆議多不
欲詔姑令仍舊禁之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
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
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
所命審定律令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一貫以下徒
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符寳典書北京努盗符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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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金牌伏誅仍除屬籍愛呼阿古岱失覺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臺奏監察御史史肅言大定條理自二
十年十一月四日前以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並準已娶
為定若夫亡拘放從其主離夫摘賣者令本主收贖依
舊與夫同聚放良從良者即聽贖換如未贖換間與夫
所生男女並聽為良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準良
人例離夫摘賣及收夫為良者並聽為良若未出離再
配與奴或雜姦所生男女並許為良如此不同皆編格
[045-11b]
官妄為增減以致隨處訴訟紛擾是渉違枉勑付所司
正之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復詔制與律
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如禁屠宰之類
當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三年七月
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
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
枷杖尺寸有制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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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復令鈎校制律即付詳定所時詳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復
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姦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
酌時宜準律文修定厯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
闕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别編
𣙜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勑條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
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
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
[045-12b]
制鄂屯忠孝小字/雅格提㸃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顔薩
喇刑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
卿閻公貞户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
重修新律焉時奏獄而法官有獨出情見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於
法外但折衷以從法爾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
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上曰科
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明昌五年尚書
[045-13a]
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
先謂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
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
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
者並決五十著于勑條承安三年勑尚書省自今特㫖
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其餘剏行之事但召部官
赴省議之四年四月尚書省請再覆定令文上因勑宰
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徧覽其
[045-13b]
三推情疑以聞五月上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
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
輕恐情理有難恕者訊杖可再議之五年五月刑部員
外郎馬復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輕用大杖多
致人死詔令按察司紏劾黜之先嘗令諸死因及除名
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
上者並令其官就讞之刑部員外郎完顔綱言自是制
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還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
[045-14a]
司亦動經數月愈致稽留未便詔復從舊令委官追取
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楊庭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
自居喜怒自任聽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
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者至有三二十年
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紏之且謂宰
臣曰長貳官委幕職及司吏推問獄囚命申御史臺聞
奏之制當復舉行也又命編前後條制書之于冊以備
將來考驗泰和元年正月尚書省奏以見行銅杖式輕
[045-14b]
細姦究不畏遂命右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過五
分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户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
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
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
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
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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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
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
户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
九條封贈令十條宫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
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褖令十七
條倉庫令七條廐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
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
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
[045-15b]
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
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勑
九十五條𣙜貨八十五條番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勑條
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
行之貞祐三年上謂宰臣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
國利害者並笞決之貞祐四年詔凡監察失紏劾者從
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
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覈不實致傷
[045-16a]
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
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
止坐専差任滿日議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
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興定元年八月上謂
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
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
定然後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
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045-16b]
 
 
 
 
 
 
 
 金史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