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a]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
刑考四/
刑制
雍正十三年九月
皇上御極
特諭本年恩詔赦欵甚多但奴僕告家主之案名分攸
闗情罪可惡毋得援恩赦免嗣後遇有奴僕首告家
[198-1b]
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重治其罪著為令
定文武生員犯賭加常人一等治罪例
嚴衙役逼詐例凡衙役犯贓除致死人命贓至滿
貫仍按律例定擬外如有索詐貧民致令賣鬻男
女者亦照蠧役恐嚇詐贓例并妻安插奉天為從
各减徒三年發落互見徒/流門
定發塜盗葬例刑部議奏嗣後貪人吉壤將逺年
之塜盗發者子孫告發審實將盗發之人以開棺
[198-2a]
見屍律擬絞監候但棺久必壞塜久必平如非其
子孫又無確據勾引匪類夥告夥証陷害無辜者
將為首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為從者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本人逺祖之墳被
人𤼵掘盗葬因將盗葬之棺𤼵掘抛棄者雖同是
𤼵塜不必以發塜論應照祖父被人殺子孫不告
官而擅殺兇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尚無𤼵掘等
情止在切近墳旁盗葬而本家即行𤼵掘者應依
[198-2b]
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而輙移他處律科斷如有
毁棄屍骸等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毁棄
律科斷盗葬之人依本律杖八十責令遷移若非
墳地止於田地場園内盗葬而地主𤼵掘之者除
開棺見屍照律擬絞外不開棺見屍者照本律减
一等科斷其盗葬之人應依本律减二等杖六十
亦責令遷移以上皆指凡人而言如兩造本係親
屬其墳塜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則兩造各照𤼵
[198-3a]
服内親塜律科斷從之
乾隆元年嚴捕四惡之令奉
諭朕聞奸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
教化閭閻之大惡有四一曰盗三代聖王不待教而
誅者也二曰賭博干犯功令貽害父兄以視周官之
罷民未麗於法而繫諸嘉石収之圜土者罪有甚矣
三曰打架即周官所謂亂民孟子所謂賊民也四曰
娼妓則自周以前人類中未嘗有此此四惡者刼人
[198-3b]
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徳為
善良之害者莫大於此是以我
皇考愛民之深憂民之切嚴申糾禁積歳月之久然後道
路少響馬及老𤓰賊而商旅以寧賭博及造賭具者
漸次改業而家室以安聚黨打架者歛跡而城市鄉
鎮鮮聞鬬囂娼妓逺藏不敢淹留客店此
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而海内臣民顯見其功
效實享其樂利者也朕嗣位以來增廣赦條惠保良
[198-4a]
民使得從容休息而無識諸臣誤謂朕一切寛容不
事稽察民間訛言諸禁已開風聞直省四惡皆㣲露
其端倪是守土之官敢悖
世宗憲皇帝之明㫖墮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賊善良傷
敗風俗也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使四惡復行於
境内者該督撫即行嚴叅督撫司道郡守有不能董
率州縣殫心捕治者必以溺職治罪與通苞苴受賄
賂者等决不輕貸
[198-4b]
禁止佛戲禮部題嗣後民間䘮祭之事誦經禮䜟
仍聽自便外其加以絲竹管絃演唱佛戲之處應
嚴行禁止違者照違制例治罪從之
定聚衆械鬬分别首從科斷流徒例詳見徒/流門
嚴禁仵作妄報匿傷之弊凡事繁州縣設仵作三
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如有招揺賄囑妄報者嚴
行治罪
嚴私斃人命之禁江西山僻鄉村常有逞兇争角
[198-5a]
統衆毒毆且有私立規條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
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致斃勒逼
親屬寫立服狀靖安新淦信豐等縣尤多奉
諭地方官失於化導禁約以致村野兇暴藐法横行著
嚴行禁止倘有仍蹈前轍者嚴拿從重定擬
定分别光棍例總理事務王大臣㑹同刑部議定
嗣後除例載比照光棍各條仍照例斟酌定擬外
其餘情罪相彷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混照光棍
[198-5b]
例定擬
申嚴番役嚇詐騙害之禁都察院奏審李長㤗誣
告劉四因事行賄刑部司員劉琬受贓全屬歩軍
統領衙門番役等夥匪揑詞供證確鑿並奏番役
之白役人等俗名圓扁子並非額役每借名嚇詐
生事設計誘人犯法民間甚為擾累奉
諭向來提督衙門番役及内務府番役恣行不法遇事
生風其索詐騙害之惡不可枚舉朕又聞番役等竟
[198-6a]
將京城内外地方各人私自分管且將六部衙門事
件各派一人訪查此則可惡之尤甚者部院之事自
有該管之大臣與職司稽察之官員番役何人而敢
於私自窺伺以持其長短乎著歩軍統領嚴行禁止
並將白役圓扁子之類盡行革退不許私留一人致
滋閭閻之擾嗣後倘有被番役等騙害者准赴刑部
都察院控告該部院即據實奏聞朕必將畨役嚴審
治罪
[198-6b]
中定施用刑具之例刑部議准各省州縣所用刑
具務照定式不得用短夾棍及大板重枷至徴比
錢糧應用小板輕枷薄以示懲下限全完即行釋
放又强盗十惡謀故殺人等重犯仍照例用鐡鎖
杻鐐各三道其餘鬬殺人命以及軍流徒犯止用
枷杻各一道笞杖人犯止用鐵鎖
定遣犯逃後為匪之例刑部議准嗣後平常發遣
人犯逃後無行兇為匪者仍照例於發遣處枷號
[198-7a]
兩個月鞭一百交與該管處嚴行管束外其審有
行兇為匪者悉照現在所犯分别定擬犯應監候
斬者改為立斬犯應監候絞者改為立絞犯應徒
以上者改為絞監候至於行兇為匪之事情罪各
有輕重如竊盗計贓鬬毆傷人俱有罪止於杖者
若一概置之重典似屬未協應照逃回無行兇為
匪例枷號兩月之外再枷號一月互見徒/流門
改定故殺胞弟例奉
[198-7b]
諭律載兄故殺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故殺妻者絞朕
思兄弟乃手足之親較妻為重今殺妻擬抵而殺弟
轉輕其情理未協其如何更定律例之處著九卿㑹
議尋議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斬
監候毆至死者亦改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
流二千里從之互見徒/流門
更定生監包攬錢糧例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侵
収入已者照常人盗倉庫錢糧例計贓論罪包攬
[198-8a]
八十兩以上雖無拖欠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仍革
去貢監生員不及八十兩者仍照攬納税糧杖六
十之律定擬
又設立循環監簿刑部奏准嗣後各省各府設立
循環監簿飭令所屬州縣將毎日出入監犯名姓
填註按月申送該府逐一查閲其有不應收監而
濫行監禁及懷挾私讐故禁平人者均照律擬罪
雖係應監人犯如有吏卒借端需索者以枉法從
[198-8b]
重治罪該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故縱者
照縱役犯贓例革職
二年定捕役致死犯人例刑部議奏嗣後除犯人
脱逃持仗拒捕其捕役實因追擒格鬬而殺死者
照律勿論外若罪犯業經拏獲而捕役借稱設法
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鬬
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
首從律治罪並將捕役誤傷殺死人例停其引用
[198-9a]
從之
定鹽徒十人以下傷一人例三法司改擬山東省
拒捕毆傷巡役之鹽徒張漢等分别絞候僉遣并
聲明律載鹽徒拒捕者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
一百流三千里又定例鹽徒聚衆若止十人以下
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為
首者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中途打奪罪人因
而傷人律擬絞並未議及止傷一人為首與下手
[198-9b]
之人作何治罪之條今張漢拒捕實止傷及一人若
遽照傷至二人為首律擬斬監候下手之張臻等
照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例擬絞監候殊未允
協請將張漢改照罪人拒捕毆所捕人至折傷以
上者律擬絞監候張臻等照為從律减一等僉妻
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并請
敕下律例館載入例内從之互見徒/流門
定停族人致死族匪免抵之例舊例凡同族之中
[198-10a]
有兇悍不法偷竊奸宄之人倘事起一時合族公
憤不及鳴官處以家法致死者報官審明死者應
死與不應死將為首者分别定擬免其擬抵至是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稱族中賢愚不一恐有朋比
串害地方豈能洞燭無遺倘民間恃有减等免抵
之例相習成風其中難免寃抑應請
敕下律例館將此條酌删從之
定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及異姓義子犯本生尊
[198-10b]
長例九卿㑹議律載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
服降一等又稱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
十其子歸宗並未將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及異
姓義子未經歸宗以前於本生親屬服制分晰註
明恐愚人無知誤罹法網内外法司或間有引斷
錯誤之處嗣後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
親屬孝服祗論所後宗支本生親屬降服如於本
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
[198-11a]
伊所生子孫為本生父母及親屬孝服俱不准降
等即已立為嗣原係律應歸宗之人其本身及所
生子孫為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各
項有犯仍係本宗服制科罪照例歸宗從之
定圖財害命分首從例奉
諭圖財害命原同强盗之例查强盗案尚有分别不盡
立决而謀財之案或以數人而抵一人之命於法未
免稍重大抵圖財謀命者若無起意為首之人必不
[198-11b]
能行事今若將起意為首者立置重典其餘改為監
候使天下知起意之罪不同於脅從不敢造謀糾約
則此等兇惡之事未必不漸次减少其如何定例之
處著九卿詳悉定議尋議圖財謀命殺人之犯因欲
圖其貲財即行殞其性命實屬兇殘請將造意並
為從加功者仍依律斬决其為從并未加功者應
量加末減至於圖財傷人未死之案雖被害者幸
而未死但已預存致死之心於法實難寛宥應將
[198-12a]
造意為首者亦依律斬决並未加功傷人則照强
盗情有可原例减等發遣從之
定私越番地之例刑部議奏嗣後臺灣地方倘有
民人偷越定界私入番地者照私出外境律杖一
百如有偷越深山抽藤採棕等事照越渡縁邊闗
塞律杖一百徒三年管束不嚴之庄頭照本管頭
目鈐束不嚴律杖八十鄉保社長各减一等發落
所獲番物入官從之
[198-12b]
定嚴借盗銷案之禁刑部議覆御史周紹儒條奏
嗣後緝拏盗犯限内無獲州縣官希免處分將别
案已正法之盗指為盗首或盗數未足作為夥盗
互相交結借盗銷案將原審州縣及鄰邑囑託之
印官俱照諱盗例處分如係捕役串同盗犯教供
妄認將捕役照誣指良民為盗發邊衛充軍例减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互見徒/流門如有賄買情弊以枉
法論從重治罪
[198-13a]
定夫匠不法之罪刑部題定嗣後夫役工匠如遇
𦂳要差事喚集公所有為匪不法不遵官長約束
逞刁挾制因而率衆颺散以致貽誤要差者為首
之人照河工𦂳要工程如有浮議動衆以致衆力
懈弛例為首擬斬監候為從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倘審係無知偶爾違禁干犯賭博等事並無挾制
官長颺散誤差者仍按各本律治罪
三年定考試聚衆妄擊冐籍為首從者罪禮部奏
[198-13b]
定凡遇妄攻冐籍於學臣考試之時聚衆横擊者
應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杖罪加所誣三等律杖六
十徒一年為從者减一等杖一百仍停其考試互/見
徒流/門
改定窩逃例刑部議准窩逃之家除旗人仍照例
分别罰銀枷責如民人實不知情在六個月以内
者仍照例免議外已過六月窩家照違制律杖一
百十家長地方隣佑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官
[198-14a]
失察過六個月降一級留任過二年降二級調用
武職官員照文職議處如明知其逃故意窩留三
個月之内呈首免罪過三個月杖九十徒二年半
十家長地方隣佑照違制律杖一百若過一年窩
家及地方隣佑等分别杖徒有差地方官明知縱
容居住者照藏匿重犯例革職武職官員亦照此
例議處互見徒/流門
改定毆斃奴僕例刑部議鑲紅旗滿州三等䕶衛
[198-14b]
釋伽保圖姦家人破臉之妻金氏不遂將破臉毒
打斃命應擬革職奉
諭家主奴僕雖名分攸闗而人命至重豈容輕易致斃
釋伽保因圖姦僕婦不遂即將伊夫毒毆腿斷骨折
立時斃命兇惡已極著革職發往黑龍江定例故殺
奴僕者降二級調用恐不肖官員恃有職銜謂打死
家人罪不過降調且任内有加級紀録又可抵免遂
致恣意殘害此風斷不可長從前定例尚未明晰即
[198-15a]
以故殺而論惡僕逞兇其主殺之乃故殺也今釋伽
保因姦毒殺其僕又豈可同日語哉著九卿分别定
議尋議嗣後家主將奴僕之妻妄行佔辱或圖姦不
遂毒毆致斃審有確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將伊
主不分官員平人悉照釋伽保例發黑龍江當差
互見徒/流門如伊主並無姦佔别情而奴僕將圖姦無
據之事誣䧟其主者仍照干犯名義律治罪至奴
僕罪不至死家主起意致斃既照故殺例問擬降
[198-15b]
調雖有加級不准抵免從之
定帮助綑毆事主逼索財物者罪律載强盗已行
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康熙五十四年定造意為
首及殺傷人者一二人正法餘俱减等雍正五年
定强盗案件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分别定擬
至乾隆二年刑部議准御史周紹儒條奏凡盗案
有下手綑縳及架送事主之犯仍擬以法所難宥
不得以其並未傷人概從末减至是部臣以盜案
[198-16a]
有帮助綑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此等雖未傷
人實亦法所難宥向例尚未分晰詳明請嗣後除
造意為首及拒捕傷人綑縳架送事主者仍照例
擬以法無可宥及迫於饑寒誘逼入夥并無逞兇
者仍請
㫖减等外其有帮助綑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
傷人與不傷人俱擬以法無可宥從之
定竊販子女之例定例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勾
[198-16b]
通本地玩法之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
賣甚將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
聚衆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
從者擬絞監候其窩隱䕶送分别為首者照例割
斷脚筯嗣經本年四月刑部題准綑拐苗民案内
將罪應割兩隻脚筋者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應
割一隻脚筯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是以拐案内有
指引綑拐藏匿逓賣之罪未詳定例請嗣後如留
[198-17a]
歇販棍之人果有綑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即照開
窑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决在犯事地方正
法若無帮同情事有分贓確據者無論贓數多寡
照窩藏强盗坐家分贓例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
其止知情竊留無分贓情事無論人數多寡仍照
定例為首者杖流為從杖徒其窩販之隣佑明知
不首者照知而不首例滿杖從之互見徒/流門
定旗人竊盜三犯枷責後復犯竊之例凡旗人另
[198-17b]
户正身有犯三次竊盗計贓在三十兩以下者仍
照例枷責完結若於發落後復行偷竊者嗣後除
計贓在五十兩以上仍照例擬絞外五十兩以下
不計贓俱發寧古㙮當差互見徒/流門
定製賣賭具分别刻板描畫科罪之例刑部議奏
造賣賭具之案其刋刻印板立時可以刷印多張
者輾轉販鬻流毒無窮不得不嚴加懲創若止用
筆描寫既非俄頃之功陸續描成出售獲利尚微
[198-18a]
貽害猶淺較之刋板造賣情罪洵有輕重之差即
如偽造印信定例雕刻假印之犯例應擬斬若但
描摹印信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逺
充軍犯該徒罪以下者計贓以次遞减是偽造假
印尚有雕刻描摹之殊則造賣賭具亦應照此例
分别定擬凡印板造賣賭具者發邉逺充軍描畫
紙牌者减一等治罪從之互見徒/流門
定捕役誣良不准援赦例凡捕役誣拏良民及曽
[198-18b]
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所被罪名遇赦尚准援
免者其反坐之番捕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將平民
及犯竊之輕罪逼認為謀殺故殺强盗者將捕役
照例充軍遇赦不准援免
更定隐匿入官財産例刑部議奏向例旗員隐匿
侵欺案内家産不分所隐價值之多寡但論原案
未完之數在一千兩以上本犯擬斬監候者將伊
妻並未分家之子概入辛者庫一千兩以下者概
[198-19a]
擬枷號漢人則不分侵那概從杖一百之律同一
隐匿家産而滿漢輕重不同且侵那亦無分别尚
未允協嗣後無論滿漢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産
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産
不論原案未完之數應計所隐家産價值之多寡
照坐贓律分别定擬若罪止笞杖徒流係旗人枷
責完結所隱家産俱行入官從之
定審擬旗民交渉案件之例向例奉天所屬旗民
[198-19b]
交渉案件由地方旗民官畧具案情送刑部審擬
應質人犯多屬牽連及刑部提解駁查往返擔延
不無滋累至是奉
諭地方官身既親民平日習知人情臨時自易體訪今
就近旗民官會同承審定擬止將罪犯解部覆訊定
案其餘一切牽連對質之人於審明之日即行省釋
定兵丁結交匪類及身為匪者罪兵部題准嗣後
凡有兵丁結交匪類漏信脱逃依捕役結交巨盗
[198-20a]
漏信脱逃例不論曾否得財照本犯治罪若兵丁
身自行竊依捕役行竊例除計贓分首從照常人
擬罪外各加枷號兩月如勾通竊盗坐地分贓亦
照捕役例斷豢竊一二名者照常人竊盗治罪外
加枷號三個月豢竊三四名者杖流五名以上發
邊衛充軍如勾通之賊係積匪巨猾計勾通名數
多寡分發附近邊逺極邊烟瘴充軍互見徒/流門該管
營官照不實力稽查盗賊例降二級調用徇縱者
[198-20b]
照諱盗例處分
定强姦不遂毆傷本婦致越數日身死者照因姦
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立决
定成案未著為例者不得援引刑部議覆御史王
柯條奏定擬罪名除正律正例外凡屬成案未著
為例者毋得牽引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
相合可援為例許於本内聲明臣部詳加核議應
如所請著為例從之
[198-21a]
定辦賑侵漁之例御史霍備條奏嗣後辦賑各員
如有私徴勒派扣尅侵肥情弊其罪較尋常枉法
尤重計贓科罪定擬具題後即照原擬發落不得
概准限内完贓减免其應追銀數著落該犯家屬
變賠從之
四年定運丁潛逃之罪刑部奏定嗣後運丁不拘
空重如有私自潛逃棄船中途不顧者將該丁照
守禦官軍在逃正律治罪仍於靣上刺逃丁二字
[198-21b]
示儆
定非登時殺死姦婦例刑部議奏凡非姦所登時
殺死姦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除姦情審無確
據者仍將本夫擬絞外其審有確據姦夫到官供
認不諱者將本夫照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死例擬
徒姦夫仍科以犯姦之罪從之
定繼母致死前母之子分别定擬之例刑部議奏
嗣後如有繼母將前母之子故意凌虐有心殺死
[198-22a]
者仍將繼母所生偏愛之子擬絞監候外如係毆
打傷重以致身死審明委無欲殺之心者將繼母
偏愛之子杖流至於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
自盡者實與毆殺有間將繼母偏愛之子杖從之
嚴各部書吏需索之禁奉
諭各部之弊多由於書吏之作奸外省有事到部必遣
人與書吏講求能飽其欲則援例准行不遂其欲則
借端駁詰司官庸懦者往往為其所愚而不肖者則
[198-22b]
不免從中染指至於堂官事務繁多一時難以覺察
且既見駁稿亦遂不復生疑以致事之成否悉操書
吏之手而若軰肆無忌憚矣在督撫藩臬等止圖事
之完結遂樂為應付而不惜甘為容隱而不言無怪
乎奸胥猾吏以詐騙為得計視國法如弁髦也内部
之書吏索之督撫彼此效尤必至督撫之書吏索之
司道司道之書吏索之府縣層累而降受其害者仍
在吾民也嗣後著嚴行禁止藩臬以下經手之案著
[198-23a]
督撫嚴查禁約倘書吏有仍前需索者督撫即時奏
聞如有不遵朕㫖私相授受者必將與受之人照枉
法贓治罪督撫容隐不奏亦必嚴加議處各省闗差
鹽政織造提鎮等官俱一體遵行
定官役因事受賄完贓减等例刑部議准嗣後除
侵盗那移之犯并審無入已坐贓致罪者限内完
贓均照原例分别减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
入已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枉法不枉法論等
[198-23b]
贓果於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一等改流軍流以
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照原擬監追流罪
以下即行發落互見徒/流門
定停訟時仍行審斷事例刑部議准農忙停訟之
時凡有婚姻内覷少艾而謀奪貪財利而改婚田
土舊荒新淤搶種爭穫渠塘水利爭引灌溉等事
該地方官立刻剖斷不得以停訟藉詞推諉六年
又奏准凡墳塋等項遇停訟仍行勘斷
[198-24a]
禁止道官差法員潛往各省考選道士及開壇𫝊
度受籙犯者照違禁例治罪
嚴畧賣番仔之禁刑部議准嗣後如有畧賣番仔
之内地人民照依畧誘良人及畧賣良人為奴婢
律不分首從均杖一百流三千里至安南國夷民
有串同通事誘賣出境者行文該國王自行拏究
一體嚴禁
定年㓜被脅為盗例刑部議准凡聲明情有可原
[198-24b]
之夥盗内如果年止十五以下被人誘脅隨行者
無論分贓與不分贓俱擬滿流不准收贖著為例
互見徒流/贖刑等門
定獨子出繼例户部議准民間立繼與人如止一
子雖係期功分應得繼之人亦不得以獨子過房
為嗣如有圖産不顧宗祀將獨子出繼者除斷令
歸宗外將本生父母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倘獨子
借出繼貪産不念本生父母者除歸宗外仍照奉
[198-25a]
養有缺例杖一百
定殺功服以下卑㓜一家非死罪二命例刑部議
准如有殺死功服緦麻卑㓜一家非死罪二命者
俱擬絞决永著為例
定盜首自首免死改遣例刧盗未經傷人之首犯
於罪未發而自首者僉發充軍聞拏自首者照情
有可原例僉遣窩家盗線與盗首同科詳見徒/流門
五年申定免死人犯為匪計贓科罪例凡免死人
[198-25b]
犯除在配所殺人及為强盗并逃後復犯行兇為
匪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其在配所竊贓至滿貫以
上及三次竊盗律應擬絞者俱擬斬立决應擬徒
罪以上者擬斬監候應擬笞杖者枷號三月鞭一
百詳見徒/流門
定强奪良家妻女未成姦者例凡强奪良家妻女
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者照已被姦佔絞監候减
一等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所定之女病亡殘
[198-26a]
廢輙將女之姐妹用强搶奪者亦照强奪良家妻
女已未成姦律科罪互見徒/流門
定旗差協同緝逃之例刑部議准嗣後該旗果知
逃人確實下落即禀明左右司一面密移地方官
一靣撥兵勒限赴地方官投騐該地方官即㑹營
添差兵役協拏訊供轉解理事收審其窩家仍不
許併解聽地方官審詳倘兵役不實力協拏以致
兎脱照疎縱逃人例治罪如旗差不赴地方官騐
[198-26b]
照徑拿者仍照私自拏逃例定擬旗差兵役有索
詐者照例科斷
申定毆死胞兄留養承祀及救父毆死大功兄之
例九卿議奏弟毆兄死遇有留養承祀者向例枷
責完結嗣奉
諭㫖以倫紀攸闗枷責完結過輕改為斬監候正以孝
弟本屬一理既不弟其兄雖留養亦必不能孝其
親且祖宗亦必不歆其祀徒使兇頑倖免倫紀有
[198-27a]
乖故改斬監候使拘繫在獄漸化其兇殘之性然
後留以養親承祀此仁至義盡之道也請嗣後此
等罪犯俱改擬斬監候俟三年後該督撫查明於
秋審册内聲明請
㫖照例枷責留養承祀倘三年内遇有父母病故及有
人承祀者仍擬情實再據刑部議救父情切毆死
大功服兄照姪毆伯叔之例分别已成傷未成傷
及折傷三等科罪查人子當父母被毆死生呼吸
[198-27b]
之際此時但知有父母不知有大功兄亦但知救
父母於急難更不知已之因此而獲罪倉惶失手
以致毆斃是以謂之情切若分别三等勢必救父
之時先視其大功兄之毆伊父必致折傷然後救
之天下固無此人子且先計大功兄之罪至於流
絞然後已之毆死可以末减計較瞻顧又豈所謂
情切者乎請嗣後救父情切毆死本宗期功親屬
者仍擬斬監候援例兩請候
[198-28a]
㫖定奪但監候之後厯年秋審以此等罪犯本應立决
改擬監候不復更寛多有入於緩决而連年監候
者臣等伏思人子見父母被毆但知父母生死為
急不暇詳審非兇狠者比雖改擬監候已邀寛典
而長繫囹圄情殊堪憫請於秋審時核明情有可
矜者减等則情法似均得其平矣從之
定兩家互毆各斃一命例刑部議准凡兩家互毆
各斃一命除尊卑服制及兩家死者多寡不同或
[198-28b]
故殺鬬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互
毆各斃一命的係各兇手本宗親屬將應擬抵人
犯免死减等發邊衛充軍互見徒/流門至二十六年又
定各斃一命案内除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外
或一家被殺之人與减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
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定嚴胥役揑充牙行之禁時外省衙役每有更名
揑姓兼充牙行倚勢作奸為害商民者
[198-29a]
上命定例嚴禁尋議不法奸胥有更名揑姓兼充牙行
者應照更名重役例杖徒如有誆騙客貨累商等
情即照光棍頂冐朋充霸開統行逼勒商人不許
别投拖欠客本久估累商例枷號一月發附近充
軍地方官失於查察及有意徇縱者分别降罰從
之互見徒/流門
定佐貳官不許夾訊之例刑部議准御史永夀奏
請佐貳微員審理批發奉委事件有應夾訊者係
[198-29b]
上司批委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理係印官批委
呈明印官掣回自審其佐貳官不得擅用夾訊
頒行
大清律例先是元年尚書傅鼐奏
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所刋原例增例
欽定例三項非盡見行之條而自刋刻後至今前例又
多酌改應請
特簡大臣統加檢核増删應仍照例行者亦即酌復
[198-30a]
舊章除律文律註仍舊外其刋入之例必將某條
附載某條之處確切不移纂輯成書恭請
欽定刋刻頒示得
㫖行又令各省督撫臬司有刑名之責者據實敷陳
各抒所見
勑交該館以資採擇至是書成凡四十有七卷律文四
百三十六條悉仍舊本刪律總註其註内有與律
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之所不逮者别立一條著
[198-30b]
為成例附例千有四十二條刪原例増例各名目
凡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奏准通行之例俱逐條
以次附例其五年以後之例依元年奏准五年一
次陸續増修附律例之後
頒行直省永著為例
定老𤓰賊案内𫝊授學習各犯條例凡老𤓰賊除
首從照律定擬外其審有𫝊授技藝在家分贓者
照强盗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律擬斬立
[198-31a]
决跟隨學習之人雖未同行俱照强盗情有可原
例免死發遣如無學習確證不過與賊往來熟識
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㸃卯充警
六年申嚴貪黷敗檢之戒時山西巡撫喀爾吉善
叅奏學政喀爾欽賄賣生童布政使薩喀諒酷虐
貪婪請革職審擬疏入奉
諭朕御極以來信任大臣體恤羣吏且増加俸禄厚給
養亷恩施優渥以為天下臣工自必感激奮勉砥礪
[198-31b]
亷隅實心盡職斷不至有貪黷敗檢以干憲典者不
意竟有山西布政使薩喀諒學政喀爾欽穢蹟昭彰
贓私纍纍皆朕夢想之所不到我
皇考整飭風俗澄清吏治十有餘年始得丕變今不數年
間而即有蕩檢踰閑之事既不知感激朕恩並不知
凛遵國法將使我
皇考旋乾轉坤之苦𠂻由此而廢弛言念及此朕實為之
寒心昔日俞鴻圖賄賣文武生童我
[198-32a]
皇考將伊立時正法自此人知畏懼不敢再犯今喀爾欽
賄賣生童之案即當照俞鴻圖之例而行薩喀諒喀
爾欽二案著吏部侍郎楊嗣璟前往會同巡撫喀爾
吉善秉公據實嚴審定擬尋經審擬喀爾欽即行正
法薩喀諒依律處斬並皆藉没家産
改定販私鹽誣扳例刑部議覆廣東按察使潘思
榘奏律載凡販私鹽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
斬又雍正三年定例私販誣扳者即非拒捕亦照
[198-32b]
拒捕傷人律治罪竊思誣告人死罪未决者照律
反坐滿流加徒役三年私販罪止杖徒而誣扳平
人即加至斬是反重於誣告人死罪未决者矣查
誣告律内誣告人流徒杖罪者加所誣三等請嗣
後私販誣扳平人者仍照律加三等杖一百流三
千里應如所請從之互見徒/流門
申嚴誣告越訴例奉
諭從來誣告越訴最為良民之害蓋一州一縣之内必
[198-33a]
有一二狡黠之徒以殷實之家為可擾稍不遂意輙
尋釁興訟揑造謊詞拖累株連以私忿更或未控
州縣即控府道未控府道即控院司比比皆是深可
痛恨嗣後凡駕詞誣控者必按律加等治罪凡未經
在下控告者院司道府不得濫准其業經在下控理
復行上控者必其情理近實先將原告窮詰然後准
理若發審屬虚誣告與越訴二罪並坐其如何酌量
定例之處著刑部議奏尋議如越訴審理屬虗除誣
[198-33b]
告加等治罪外先將該犯枷號一月示衆從之
定私鑄小錢例大學士等議覆御史楊朝鼎條奏
私鑄砂殻無字小錢應量行末减查私鑄砂殻雖
係小錢而攙雜於制錢之内即可行用是以律例
内并未開載砂殻無字小錢另有分别定擬之條
今如該御史所奏比照偽造印信未成律减等擬
流則奸民恃律禁之稍寛幸重罪之可免貪圖微
利轉起犯法之漸但砂殻小錢並無年號字樣稍
[198-34a]
與私鑄大錢有間請嗣後將私鑄砂殻小錢之犯
為首及匠人均擬斬監候其例應絞决者概照免
死减等例分别發遣應發遣者改為滿流以下依
次遞减一等按之情法更得其平從之互見徒/流門
申定遞回原籍人犯潛逃來京之例刑部議奏查
徒罪限滿遞回原籍管束之犯復潛逃來京者拏
獲之日俱遵照乾隆二年定例枷責遞回原籍約
束疏縱之地方官照例查恭至徒罪以下笞杖枷
[198-34b]
責遞囬原籍之犯復行潛逃來京者例内并未議
及地方官亦無處分請嗣後在京問擬笞杖枷責
遞囬原籍人犯如有復逃來京者除初次二次本
犯仍遞囬原籍安插免其治罪地方官免其查叅
外其復逃來京俱仍遞回原籍交與地方官嚴加
管束若有犯案者從重歸結其疏縱之地方官照
遞回人犯出境例分别議處載入例册通行從之
定原毆傷輕保辜餘限因風致死例凡遇原毆傷
[198-35a]
輕雖過保辜正限後尚在十日之内名曰/餘限因風致
死者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互見徒/流門
又
勑律例毋得輕議紛更奉
諭律例一書原係提綱挈領立為章程俾刑名衙門有
所遵守至於情偽無窮而律條有限原有不能纎悉
必到全然該括之勢惟在司刑者體察案情隨事詳
酌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頓改成法也本朝大清
[198-35b]
律周詳明備近年以來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詳
加釐定現在刋刻頒行而條陳律欵者尚屬紛紛至
奉天府府尹呉應枚竟奏請酌改三條夫以一定之
憲章欲以一人之臆見妄思變易究竟不能盡民間
之情弊而朝更夕改徒乖政體嗣後毋得輕議紛更
如果所言實屬有當該部亦止可議存檔案不得擅
改成書
嚴捕役分地坐緝之禁刑部議准嗣後各州縣捕
[198-36a]
役俱不得令其分地坐緝經年盤踞致有歛費䕶
盗之事倘有仍前設立路快坊快區捕等項名色
擾累居民將該捕役治以違例之罪地方官照例
查恭
定尊長謀殺卑㓜為從之例是時雲貴總督張廣
泗題奏民人劉四貴等謀殺小功服姪劉光裕首
犯劉四貴照例絞候從犯劉三貴無例可援聽候
部議嗣三法司核擬劉四貴絞候劉三貴杖流並
[198-36b]
請嗣後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㓜除為首者仍
依故殺法定擬外其為從加功之尊長各按服制
分别已行已傷已殺三項各依為首之罪减一等
定擬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謀而不同行者又遞减
一等事下九卿議奏尋議應如三法司所奏從之
更定打死贖身家人非死罪而剉骨燒埋者罪刑
部審擬原任鳴贊福海打死贖身家人常徳剉骨
燒埋依殺奴僕非死罪三人律發遣黑龍江
[198-37a]
上以常徳係福海已贖身之家人非現在服役者可比
本人又無過惡福海懷恨立斃其命又復支解其尸
殘忍狠毒出於情理之外刑部强引殺奴僕非死罪
三人律擬以發邊實屬不倫將滿漢堂官嚴加議處
尋改擬絞立决從之
七年申明致死婢女分别紅白契買之例刑部議
覆侍郎張照等奏請申明致死婢女畫一科斷之
例查例載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之人并典當之人
[198-37b]
俱照故殺僱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律
治罪又定例康熙六十一年以前各旗所買白契
之人俱不准贖身有逃走者許遞逃牌雍正元年
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
贖身若買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贖是紅契則為家
人白契即為僱工而向來問刑衙門科斷惟家主
致死白契所買家人則照僱工人例於白契所買
婢女俱照紅契定擬殊未畫一請嗣後民人於雍
[198-38a]
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旗之例准作
家奴倘伊主毆殺故殺俱照紅契一例擬斷若乾
隆元年以後除婢女招配者亦照八旗配有妻室
不准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
俱以白契定擬至旗民所買婢女已配給紅契家
奴者准照紅契辦理從之
八年定私鑄鉛錢之例刑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
圖奏私鑄已有定律私造鉛錢作何治罪向無明
[198-38b]
文應請照
國初私鑄銅錢原律為首及匠人擬絞監候為從及
知情買使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從之
定
盛京驛站餽送之禁時
盛京兵部侍郎及正副監督多有私受驛丞餽送及
規禮者事
聞奉
[198-39a]
諭嗣後有仍蹈前轍者從重治罪
九年定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長及正妻例刑
部議覆蘇州巡撫陳大受疏稱歐徳潤妻丁氏過
失搇傷徳潤身死查
欽頒新例妻妾毆夫條内註有妻過失殺夫當用比律
之語但未明言應比何律查妻為夫服斬衰三年
應以服制輕重比照科斷應比照子過失殺父母
律將丁氏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婦人决杖一百餘
[198-39b]
罪收贖應如所請再查妻妾毆夫條下註云夫過
失殺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各勿論若妾過
失殺家長及正妻當用比律自應分晰指明使問
刑衙門知所遵循查妻為夫妾為家長俱服斬衰
三年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俱比照子孫
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妾為正
妻服期年妾過失殺正妻應比照過失殺期親尊
長律杖一百徒三年俱行决杖餘罪收贖從之互/見
[198-40a]
徒流/門至二十七年又定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
長除照例科罪外均令不許改嫁或有實無内外
親屬可依不能自存者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
司查明當官嫁配違者主婚媒人分别治罪
申定致死在配發遣為奴人犯例凡强盗免死减
等發遣為奴之犯如怙惡不悛不服伊主管束或
無故欺凌平人經伊主及平人毆打斃命伊主免
罪平人照本罪减等擬徒詳見徒/流門
[198-40b]
定五城御史審事之例巡視西城御史舒敏奉請
五城凡有事件必令滿漢二員進署公同審理其
私設刑具𫝊集人犯獨行審斷之處應概行停止
從之
申定陣亡子孫免死一次分别是否因公之例三
法司核擬旗人穆延太圖財扎死民人龔興應擬
斬决查穆延太祖父出兵陣亡可否將穆延太照
例免死减等發落奉
[198-41a]
諭例内凡祖父出兵陣亡其子孫准免死一次者原係
國家酬功之意其因公事獲罪至死者自應照例寛
免今穆延太圖財害命非因公事獲罪其祖父軍功
與被殺之人何干僅以枷責完結既不足蔽辜且將
使不肖之子孫有所恃以肆惡矣著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决
定尊長毆卑㓜至篤疾者斷給財産之例刑部議
奏例載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擬絞
[198-41b]
監候其毆期親弟妹致死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
一百流三千里未經議及毆至篤疾照律勿論者
斷給財産之條請嗣後有期親尊長歐卑幼外祖父
母毆外孫至篤疾者如卑㓜實係頑梗觸犯尊長
一時忿激以理責打雖至篤疾仍照律毋庸置議
外其卑㓜並無干犯尊長自恃分尊非理毒毆以
致篤疾者應將財産一半斷給被傷之卑㓜資其
養贍從之
[198-42a]
停止每嵗矜减五次緩决人犯之例先是刑部議
准自乾隆十年為始將五次緩决人犯於本内聲
明情罪尚可矜原者另摺奏請著為成例至是奏
准於乾隆十年辦理一次嗣後停止俾人知
殊恩不得再邀蹈法不得倖免從之
定夥盗自首分别定擬之例是時河南巡撫碩色
審題盗犯于黑兒行刼五次俱係隨從把風並未
下手傷人且事未發而盡行自首應照罪人自首
[198-42b]
例免罪部議行刼五次本屬立决之犯與行刼一
二次者不同若止因其盡數首出即行全免情罪
未符請嗣後夥盗除行刼一二次者於事未發之
前將行刼次數盡行首出仍照例免罪外其行刼
三次以上雖係盡行自首仍照未傷人之盗首事
未發而自首例僉妻發邊衛充軍若聞拏投首亦
照未傷人之盗首聞拏投首例僉妻發遣于黒兒
應僉發邊衛充軍從之互見徒/流門
[198-43a]
又定私鑄鉛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情
有可原例於疏内聲明請
㫖發遣為從及知情行使者依次遞减互見徒/流門
定流犯脱逃分别原犯流罪及减等為流者按犯
逃次數遞加治罪例詳見徒/流門
十年嚴掛斗送匾之禁奉
諭親民之官審理詞訟秉公剖决乃職分所當然在官
無可居之功在民亦不必言感朕聞外省陋習有於
[198-43b]
詞訟審結之後勝者以為得計糾集親友鄰里製斗
造匾懸掛公堂無識有司亦恬然受之不以為怪此
等阿諛獻媚適以啟好訟生事之端且流為粉飾沽
名之弊澆風斷不可長嗣後有仍前掛斗送匾者將
徇隐之有司恭處本人一併治罪
申定秋决過期行刑之例奉
諭向來冬至既届一應秋决人犯例不行刑若逺省有
奉到文書在冬至以後者則留至次年冬至前正法
[198-44a]
後因此等人犯盡屬兇惡罪無可緩若至一年之乆
未免别生事端仍于奉到部文時處决但思應决諸
犯既無可緩適值冬至亦須稍遲嗣後如有過期接
到部文者著於冬至七日以後照例處决
定人夫領帑脱逃例工部議准嗣後凡修作工程
如有夫頭人等已經領帑私行侵蝕不即照數僱
夫以及領帑私逃者均照常人盗倉庫錢糧律計
贓治罪
[198-44b]
定聚衆抗官通行例刑部議覆侍郎秦蕙田奏言
例載山陜兩省刁惡頑梗之軰假地方公事迫勒
平民約㑹抗糧歛錢搆訟抗官塞署或有寃抑不
於上司控告擅聚衆至四五十人者地方官與同
城武職無論是非曲直拏觧審究為首者照光棍
例擬斬立决為從擬絞監候又福建地方如有借
事聚衆罷市罷考打官等事均照山陜題定之例
分别治罪定例係耑指山陜等處而言向來此等
[198-45a]
案件别省犯者甚少但人心之淳漓不同如有所
犯相同自當一例懲治其情罪稍輕律有正條者
仍各照本律科斷應如所請從之
定强盗不同居父兄一體處分例刑部議准强盗
之父兄果明知子弟為盗縱容貽害者雖不同居
亦照同居例杖一百
定書吏燒燬册籍之罪御史范宏賔奏各部書吏
巧詐營私故於册籍堆積之所暗藏火種因以一
[198-45b]
炬使營私之案莫可查考本年九月户部貴州司
檔案房屋全行焚燬其起火縁由應於該書吏根
究明確如有心燒燬即治以故燒公之罪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