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四十七
都察院三
一稽察部院事件康熙四年議準御史稽察各
部院事件月終用該道印具題○十六年
諭向來各衙門事件闗繫重大者雖有定限赴科道稽
察但事有易結者即應速結必竢限滿方行題覆多
致壅滯更有各項呈狀不繫注銷者任意躭延藉端
[151-1b]
拘提人犯數月不為審結無辜牽連殊堪憫惻以後
具題本章悉令速行辦理不必盡拘定限至於審理
事件亦速為完結著照注銷欽件例定限每月造册
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爾等各宜力圖振作體䘏
民隱以副朕意欽此○又議準部院督撫具題及科
鈔事件皆令造册送各道稽察○十八年議準
大小官員在衙門不待事畢推諉滿官早歸遲
進燕㑹嬉遊者或辦理公務瞻徇遲延不行即
[151-2a]
結者司官聽堂官題叅堂官聽科道題叅○四
十四年覆準各衙門科鈔及彙題事件注銷日
將原案齎送察覈○四十五年題準嗣後凡奏
聞及照常行文事件各部院衙門令該司官親自造
册送各科道注銷月終奏聞○雍正元年議準
各部院一應咨提行詢事件一面咨行該處一
面知㑹科道存案若逾限期令行文之部院叅
劾如行文之部院徇隱不叅科道即將逾限各
[151-2b]
官及不行叅劾之部院一并列叅○又議準寳
泉局寳源局停止滿漢科道注銷○三年
諭凡速議事件與尋常事件業已定有限期嗣後務遵
定限議覆歸結倘有行詢他處咨提人犯不能依限
歸結者於限滿之日聲明情由交送内閣奏聞如並
無别項情由而逾限不結科道即行糾叅倘科道不
叅著内閣都察院一并叅奏欽此○又奏準部院各
衙門每月將己未結科鈔事件造册分送科道
[151-3a]
勘對限期有遲延違誤者覈叅○又覆準八旗
行各部院事件均送科道衙門注銷但八旗皆
清字公文必須譯出漢文始可定稾結案嗣後
行文各部院衙門事件無論應具題不應具題
之件均限三十日完結○又議準凡一應奉
㫖交議事件與摺奏事件均令於到部之日即將緣
由聲明知㑹内閣並科道如有逾限即行題叅
○四年
[151-3b]
諭嗣後應於八旗完結事件不行完結推諉部院者都
察院即行叅奏應於部院完結事件不行完結推諉
八旗者亦行叅奏欽此○五年
諭向來督撫提鎮陳奏本章例有副本投遞通政使司
又有揭帖知㑹闗渉之各部院往往緊要之事未達
朕前而先已傳播於衆口又如内外咨呈文書往來
該衙門尤易疎忽以致匪類探聽多生弊端間有緝
拏之犯聞風逺颺遂至漏網此皆不慎不密之故貽
[151-4a]
誤匪輕嗣後一切本章咨呈文書除尋常通行事件
外其有案闗緊要及緝挐人犯内外各衙門應密封
投遞各該管官應謹慎辦理以防漏洩倘有疎忽事
發究明根由必將洩漏之人及該管官從重治罪其
稽察之處交與科道官倘有疎忽漏洩之事科道不
行察出一并處分欽此遵
㫖議準嗣後應密之事並不密封以致漏洩者將封發
官叅劾如收受承辦官不慎以致漏洩者將收
[151-4b]
受承辦官叅劾事理重者降一級留任輕者罰
俸九月該管科道官不稽察糾叅罰俸六月○
六年議準嗣後除漏洩密封事件仍照定例分
别議處治罪外其雖非密封但未經
御覽批發之本章一槩嚴禁不許刋刻傳播如報房
與書吏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鈔錄刋刻圖利
及揑造訛名並招搖詐騙情弊各照例分别治
罪該管官失於覺察科道不行糾叅皆照漏洩
[151-5a]
密封事件例分别議處○又
諭各衙門事件交與科道官稽察欲其按限歸結不致
遲誤近見科道行詢之案該衙門隨便託辭囘覆而
科道遂不復問情由是科道之稽察不過察其遺漏
而已其遲延之故並未致問殊非差委科道之本意
嗣後該衙門託辭囘覆科道官並不詳察定將科道
官一并處分欽此○七年奉
㫖崇文門税課司事務繁多不必按月注銷○又奏準
[151-5b]
太常寺光祿寺大理寺鴻臚寺順天府鑾儀衛
欽天監既與各部院文移往來又有闗繫錢糧
之事著將所辦一應事件每月兩次造册送科
道依限察覈○乾隆四年議準各部院議覆一
應條奏事件奉
㫖後將原奏知㑹各道存案以備稽察○又奏準各
部院注銷惟户兵二部將事件原槀并册赴科
道檢覆其餘各衙門皆不送原稾止將事由册
[151-6a]
填寫已完未完字様嗣後令各司將己未完結
詳造清册送督催所該所就近傳取各號簿勘
對明確如果無朦溷該督催所於各司册尾填
寫勘對明確並無遺漏遲延字様列銜畫押鈐
印付各司經承持送科道衙門注銷如有遺漏
遲延該督催所即行呈堂酌量辦理科道仍不
時稽察分别奏
聞倘督催所不行察出囘堂經科道察出將該司督
[151-6b]
催所一并議處○又議準各部院八旗辦理案
件有將不應駮之事濫駮者均令科道覈㕘○
又議準理藩院堂司各官均繫滿洲䝉古一切
册籍均繫清字是以造送注銷册並三法司㑹
稾亦繫清字只滿御史注銷畫題嗣後理藩院
注銷册並三法司㑹稾該道筆帖式譯出漢文
滿御史較正與漢御史公閲畫題至順天府衙
門均繫漢官是以注銷册專用漢字只漢御史
[151-7a]
注銷嗣後滿漢御史公同注銷畫題○六年奏
準除密議密奏外其餘所奉一切傳鈔
諭㫖
批發摺奏事件應某衙門承鈔辦理並傳該科一同
鈔錄報院轉發衆科道閲看○十四年奏準在
京各衙門見行注銷事件雖六部事務繁多其
餘衙門有每月僅十數件及數件不等者今既
遵
[151-7b]
㫖定為十五道分管稽察自應按照十五道分辦注
銷事件各繕一本具題○又題準内閣翰林院
詹事府都察院六科中書科五城宣課司左右
翼監督寳泉局寳源局漕運總督河道總督向
不注銷揆厥由來内閣為
綸扉重地專辦進本票籤事宜且見有欽奉
上諭處專司稽察翰林院詹事府專備
經筵日講入直撰文六科專司封駮發鈔中書科專
[151-8a]
辦
誥勅與部院所辦事件原屬不同故向例並不造册
送道注銷至宣課司寳泉局寳源局於雍正年
間欽奉
諭㫖不必按月注銷左右翼監督繫專官收税自行覈
實具奏向例亦不造册五城事件見經本院奏
準設督催所專委御史按限覈催又五城審送
刑部事件例繫察院兩月一次具題注銷漕運
[151-8b]
總督河道總督駐劄外省其題達事件向繫揭
報該道稽察嗣後仍令各道照舊辦理○十八
年議準各旗應領祿米兵餉所造册籍於何日
咨部部内於何日劄倉各倉於何日開放均報
明都察院察覈倘有遲延即行指叅○十九年
議準直省所辦旌表壽民節孝
賜䘏祭葬等事由禮部定議無論單題彙題奉
㫖之日皆鈔錄原案開載姓名知㑹經管衙門及直
[151-9a]
省辦完彙入奏銷經管衙門自可就原案覈對
如有不符大則題駮小則咨駮亦皆有成例可
循無如書吏漫不經心只圖展限並不覈對原
案一槩行詢視其來文亦並無可登答惟再鈔
原題原奏咨覆而已嗣後如無應駮之處徒藉
行詢為展限之計該稽察衙門即行糾叅
一注銷限期康熙四年定各部科鈔咨呈事件
在本部題覆者定限二十日完結行詢㑹稾各
[151-9b]
部院衙門者定限三十日完結○雍正元年定
户部案件繁冗嗣後凡在該部題覆者限三十
日完結行詢㑹稾各部院衙門者限四十日完
結○五年定一應不待察覈易辦事件如吏禮
兵刑工等衙門向例二十日完結者今定限十
日完結户部向例三十日完結者今定限二十
日完結八旗及直月旗分所辦易結事件均定
限十日完結議政及九卿㑹議如有行詢事件
[151-10a]
定限三十日完結不待行詢易辦事件限十日
完結八旗行各部院衙門事件限三十日完結
如有違限未結者皆照
欽部事件按其違限月日分别議處逾限不及一月
者罰俸三月如事已完結者免議逾限一月並
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乾隆五年議奏按例
内違限不及一月事已完結免議之條原因外
省事件皆限四月是以違限不及一月事已完
[151-10b]
結準其免議至在京各部院衙門雖明定以十
日二十日三十日四十日之限實各暗増二十
九日承辦之人不免任意躭延嗣後凡在京各
部院衙門事件定限十日二十日完結者如違
限不及十日事已完結者始準免議定限三十
日四十日完結者如違限不及二十日事已完
結者始準免議如違限十日二十日以外事雖
完結仍照定例逾限一月以内者罰俸三月一
[151-11a]
月以上者罰俸一年再移咨各部院衙門者移
咨衙門定限十日咨覆承辦衙門準其扣除移
咨日期按限辦理具題事件準其扣至交本日
期為止按限察覈九卿㑹議事件準其扣至九
卿上班㑹議畫題日期為止按限察覈如逾限
不完照例議處奉
㫖外省欽部事件正限四月者方準餘限一月在京
各部院事件正限原繫二十日於雍正五年
[151-11b]
皇考勅交九卿酌議將各部院二十日户部三十日限
期各減去十日亦繫在正限内酌減見在議定餘
限自應以正限日期為主嗣後吏禮兵工等部正
限十日者準餘限十日正限三十日者準餘限十
五日户部正限二十日者準餘限二十日正限四
十日者亦準餘限二十日刑部事件人命攸闗應
倍加詳慎著照戸部扣限餘仍照所議辦理○又
奏準凡在京文衙門餘限之例均照六部之限
[151-12a]
畫一稽察均以各部堂/到日期扣算十四年
諭向來定有正限又有餘限是以照例酌減朕思正
限餘限名雖不同其實則在餘限内完結者與未
出正限之案一例免議而各部院辦理案件又少
肯在正限内趕辦完結則又何必多設名目列為
章程非所謂政尚簡要也嗣後各部事件在本部
題結者吏禮兵工四部及各衙門各定限二十日
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詢㑹稾繫吏禮兵工及
[151-12b]
各衙門主稾者定限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
日内所㑹各衙門各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
十日逾限即行叅處欽此○十七年奏準同隸一
衙門之司官彼此移付事件有闗題奏者均照
各衙門㑹稾定限移覆並令各司於移付時聲
明應題應奏情由付督催所存案仍於注銷之
日彙送科道衙門覈對倘有違限照例叅奏○
附各衙門赴院注銷日期河南道今京/畿道每月初
[151-13a]
二日繫上月十五日前事十二日繫上月十五
日後事餘仿此京畿道今河/南道初八日二十日江
南道初八日二十二日浙江道初七日二十二
日山西道初六日二十日山東道十一日二十
一日陜西道初八日二十二日湖廣道初六日
二十日江西道初八日二十二日福建道初七
日二十二日廣東道初七日二十日廣西道初
十日二十日四川道初八日二十二日雲南道
[151-13b]
初八日二十一日貴州道初七日二十二日又
河南道十二日二十二日注銷歩軍統領衙門
事件均繫上月事次月具題至各部院承辦科
鈔有轉行内外衙門不能依限完結者於注銷
册内逐一聲明其奉
㫖特交轉交事件具題後仍知照内閣注銷如月終
並無特交轉交之事亦知照内閣存案
一稽察部院書吏康熙三十八年覆準各衙門
[151-14a]
年滿書辦由都察院嚴飭五城及司坊官親加
緝察即催囘籍倘有潛住在京及藏頓之家一
并從重治罪五城官員如有徇情容畱者照容
畱廢官之例處分○雍正元年
諭都察院各衙門募設書辦不過令其繕錄文書收貯
册籍但書辦五年方滿為日既久熟於作弊甚至已
經考滿復改姓名竄入别部潛踪掩跡無所不為甚
至獨掌一司之事盤踞其中事無大小一手握定而
[151-14b]
不肖司官交通賄賂倚為心腹上下朋姦莫能察究
書辦尚可更換而此等人總無改移子孫相承竟成
世業各衙門姦弊叢生未有不由於此者嗣後書辦
五年考滿部院堂司嚴行稽察勒令囘籍候選逗遛
不歸者著都察院飭五城司坊官稽察驅逐至於盤
踞之人多捐納官職原有勢力可以抗違爾衙門職
掌糾察立即題叅革究押解囘籍庶作弊之本源永
絶而官方可以肅清矣著各部院㑹同確議具奏欽
[151-15a]
此遵
㫖議奏各部院盤踞之吏並年滿書辦奉
㫖察拏除拏獲者已解原籍外餘皆聞風逃遁但此輩
行踪詭秘或潛匿
京師或暫去復囘應令各部院司官嚴察並飭五
城司坊大宛二縣不時稽察如有潛匿京中及
囘籍復來者拏送刑部審究遞囘原籍取具該
地方官收管印結其有捐納官職敢於抗違者
[151-15b]
由院題叅究革如各司官通同徇隱司坊等官
不行嚴察經人首告或被科道察出將部院司
官及司坊各官一并叅處嗣後考滿書辦部院
移咨到院行令五城立押囘籍毋許逗遛奉
㫖著各部院一年一次保結具奏倘有潛居京師者或
經朕聞知或被科道題叅將保結具奏之大小官員
一并治罪○又定各部院一年一次將並無盤踞之
吏及年滿書吏更名重充之處保結送院由院
[151-16a]
每年七月内題達○十三年
諭各部貼寫著都察院委出滿漢御史輪流稽察倘有
徇隱揑飾等弊一經發覺則咎在堂官并稽察之御
史欽此○又定各部院經承及貼寫書吏每年四季
滿漢御史各一人按應稽察之衙門㸃名稽察
○十三年十二月
諭今之書吏即古之府史胥徒也各部院皆額設召
募所以檢收册籍繕錄文書乃役滿之後復改名
[151-16b]
竄入别部舞文作弊更有己身並未充役居然盤
踞都中呼朋引類遇事生風影射撞騙靡所不為
此十數年以前之積弊
皇考洞悉此種惡習屢降
諭㫖著都察院飭五城司坊官嚴察訪緝其有潛匿京
師及近京州縣者該地方官定以失察處分有能
拏獲者以名數多寡分别議敘載入
欽定條例俾各實力奉行用是元二年以後姦徒歛跡
[151-17a]
部務整齊此
皇考之所以芟鋤稂莠而滋植良苖民生吏治均受裨
益也朕御極以來仰遵
皇考遺詔每事務從寛厚凡八旗直省以及窮邊極壤
無不殫慮精思周詳體䘏冀臻惇大成裕之治然
寛厚二字非可一槩視也厚民生紓民力加惠於
兵丁施恩於百姓乃為寛厚朕所以仰承
先志而日夜孜孜者此耳朕深恐此輩不知朕所以用
[151-17b]
寛厚之意而故智復萌以身試法著都察院五城
司坊官順天府大宛二縣及歩軍統領不時嚴察
倘有此輩潛匿京城或溷入貼寫之中並有罪遞
囘原籍之後仍潛入京師或近京地方者事發之
日除本犯治罪外定將失察各衙門照例處分欽
此
一刷卷順治九年題準設京畿道今河/南道專管照
刷在京大小衙門文卷除軍機大事外其餘事
[151-18a]
件一年一次稽察○十一年題準照刷文卷内
有訟獄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没賦役不均等
弊應請
㫖者奏請取問應治罪者依律治罪其移送照刷文
卷均用印信册結照刷事畢具疏奏繳○康熙
元年題準照刷各衙門文卷及錢糧等項以稽
覈埋没違誤等弊各衙門只開收存數目而支
放之數未開如有破冒從何稽察嗣後有錢糧
[151-18b]
各衙門將支放數目詳細開送以憑稽覈○六
年覆準直省錢糧户部不必别設磨勘司責成
各司於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七年題準在京各衙門上年所辦文卷均於
次年八月内送刷○三十九年議準光祿寺於
年終奏銷黄册後將按月啟奏細數底册一并
送刷○雍正元年議準凡還庫銀並繳還俸銀
公費等項逐一造入刷卷册内送覈○又議準
[151-19a]
刑部銀庫給發過各司辦買秋審朝審紙版等
項工價及各省解送贓贖銀一并送刷○又議
準户部山東司所領鹽引心紅紙張銀造入刷
卷册内送覈○又議準工部營繕等四司並料
估所節慎庫月册奏銷之後均造册送刷○又
議準坐糧廳修牐濬淺動用税課並贏餘銀造
册送刷○三年奏準在京各衙門凡闗錢糧刑
名案件每年八月内彙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
[151-19b]
除遲錯者覈叅外餘令該道陸續磨對限十二
月封印前繕黄册進
呈○十一年議準吏兵二部議結各省補叅之案
知照三法司造册送刷○又議準在京各衙門
領取刷過卷宗定期於每年二月内該道照衙
門次序豫定領卷日期知照各衙門令該經承
按所定日期赴道領卷該御史覈明即行給發
倘該道書役有藉端勒索等弊計贓以枉法論
[151-20a]
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該御史知情者照故
縱例議處不知情者照失察例議處至各衙門
遲延月日不依期令該經承領囘者該御史叅
奏照刷卷遲延律議處若各衙門已經依限赴
領不按期給發者亦照此例處分若給領之時
其案卷或有遺失不全給者照遺失科鈔例議
處○乾隆二年議準户部三庫一應交納錢糧
均繫户部各司承辦每歳各司已將原案送刷
[151-20b]
凡各處交納錢糧數目即可覈對且三庫案件
自交院覈對以來若有冒領冒銷即能察出毋
庸三庫造册送刷○又議準五城司坊承追贓
罰收贖五城振濟貧民飯食銀米並一應支領
公項均造册送刷
一稽察户部三庫雍正五年題準户部三庫出
入數目每月進呈
御覽奉
[151-21a]
㫖後即交都察院將各處所領銀段顔料等物原稾
數目察覈如有不符即行題叅○乾隆十三年
奏準各部院將所領三庫銀段顔料等項務於
下月初十日以内造具細數總册並原稾送江
南道逐一察覈歳終彙題倘各該處有不按月
咨送及遺漏遲延等弊該道即據實叅奏其各
處所送支領清册務按月詳對呈堂存案該堂
官等畱心稽察其數目相符者該道按月注册
[151-21b]
於歳終彙題本内聲明如有不符即行叅奏交
部察究倘有重支冒領等弊該道不行覈叅别
經發覺將該道並該堂官交部察議○又題準
見在稽察三庫月奏與部院各衙門原稾印册
逐一較對内有内閣典籍領侍衛内大臣處一
統志館㑹典館鄂羅斯文館六科稽察内務府
御史衙門左右翼税務監督寳泉局監督大通
橋監督鷹房狗房等處止有印册並無原稾嗣
[151-22a]
後不具稾之各該處均令立稾鈐印同清册一
并咨送察覈再本年二月分起至九月分月摺
業經於年終彙題至十月分月摺例於十二月
初十日内移送覈對年終不及覈辦應將十月
以後支領各項入於次年終彙題嗣後照此辦
理其三庫所送月摺江南道按月鈔錄注册竢
題明後將月摺送囘○十五年奏準各衙門所
取物料如有餘剩應行繳囘者皆令行文户部
[151-22b]
該庫官即將原文加謹收貯限五日内赴庫交
納如逾限不交該庫官呈堂行文催交再有遲
延咨取職名叅處再各該處交囘物料該庫即
將所收數目造具清册每於月終彙稾呈堂存
案仍移送江南道察覈並行文各衙門將應交
囘物料細數亦造具清册移送江南道以便覈
對其叚疋庫一應收發察覈之處亦照顔料庫
辦理○又議準各衙門支領顔料叚疋等項有
[151-23a]
應行繳囘者一得庫收即造具清漢細册注明
行文户部及交庫各日期並將原稾庫收移送
江南道察覈五日後仍出具印領赴江南道將
原稾庫收領囘倘有遲延遺漏一經察出即行
叅奏
一稽察工程康熙十八年題準修造工程甚多
或有遲延浮冒侵蝕情弊除内務府監造外其
餘修造之處均令都察院逐一稽察○六十年
[151-23b]
題準一應修理工程工價五十兩以内物價二
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工部準其修理其
工價五十兩以上物價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
料估啟奏到日陜西道御史㑹同工科覆覈工
完察銷○雍正元年奏準
宫殿各門門簾對聫門神遇更換時陜西道滿御
史内務府官各一人㑹同製造庫官驗明應修
應造確覈具題
[151-24a]
一稽察宗人府事件雍正五年
諭宗人府事務設宗室御史二人稽察每月兩次注銷
鑄給印信月終具題欽此○六年議準宗室御史稽
察銀庫錢糧册籍行文八旗將每月宗室等婚
喪事優䘏銀借給八旗官員銀拖欠還過細數
造册移送覈對如有不符宗室御史覈叅年終
將稽察過數目詳細覈算奏
聞○十三年奏準宗人府銀庫繫
[151-24b]
特恩設立宗室等所得優䘏銀及借給八旗官員等滋
生坐扣等項不可無人稽察嗣後請照理藩院
之例委御史一人不令辦事只令稽察錢糧數
目
一稽察内務府事件雍正四年
諭部院事件均有御史監察應將内務府官員内簡選
四人授為御史互相稽察於事務有益欽此○又奏
準稽察内務府事務請照各部院衙門注銷之
[151-25a]
例將三院七司並上三旗内府佐領内管領令
其稽察凡有
欽案事件咨文呈狀照部院定限完結其有不能依
限完結者豫行聲明令該御史酌量展限稽察
注銷月終奏
聞○十三年裁内務府御史○乾隆三年
諭内務府向有專設之御史近經裁汰見在無稽察
之人著專委御史二人稽察照八旗之例不必逐
[151-25b]
年更換將來員闕頂補即著辦理稽察内務府之
事欽此○五年奏準武備院每年用過錢糧數目
照司院之例將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按欵開造
黄册歳終進呈
御覽仍送稽察内務府御史衙門察覈注銷○十三
年奏準内務府廣儲司六庫等官遇更調交盤
及取用存貯物件之數該御史不時稽察每月
初五日二十五日注銷
[151-26a]
一稽察理藩院銀庫内外館及照看鄂羅斯來
使雍正二年議準理藩院銀庫簡御史一人令
其協同司官辦理庫務兼察庫弊三年更代○
四年奏準理藩院内外館務本院選滿科道各
一人送理藩院與各部院滿司官一同引
見簡用○又奏準鄂羅斯來使進京委滿科道照看
開列職名送理藩院與滿侍讀學士等引
見簡用○十一年奏準稽察理藩院銀庫御史停其
[151-26b]
辦理錢糧事務只令親行監放䝉古等口糧銀
稽察庫弊若司庫之官有營私作弊該御史瞻
徇情面不行叅奏者發覺之日一并叅處
一稽察八旗事件雍正元年
諭滿洲御史事務無多八旗各委二人照稽察部院之
例一應事務令其稽察凡有應奏應叅事件即行察
奏再五旗王等有不按定例使用旗員及濫行治罪
者亦著稽察所用御史著調旗分委欽此遵
[151-27a]
㫖議準八旗奏過事件與各衙門彼此行文事件一應
闗擊錢糧事件及補官襲爵並各省在旗武官
員闕補授日期有無逾限每月造具清册送該
御史稽察○三年議準八旗補授佐領承襲世
爵並補授前鋒叅領前鋒侍衛䕶軍叅領䕶軍
校有不能於限内完結者該旗將情由聲明行
知稽察該旗御史倘有隱匿徇庇等弊著該御
史糾叅○四年
[151-27b]
諭從前每旗特令御史二人稽察事務近聞八旗大臣
等於午門前徒有㑹議之名並不議事以致諸務遲
誤御史視以為常不行嚴察夫旗務不比部院事件
均有條理又有限期所以特令伊等稽察乃伊等仍
行怠惰致令事皆遲誤可將此再行嚴飭嗣後務加
嚴察不可稍徇情靣若仍前懈惰必一并治罪斷不
輕釋欽此○又奏準八旗各部院互相行文必鈐用
印信惟封印後方用白文近見尋常時亦有用
[151-28a]
白文者嗣後除年節封印外用白文之處永行
禁止稽察旗務御史嚴行稽察○五年議準八
旗及直月旗所辦易結事件限十日完結○七
年
諭八旗操練兵丁如都統等有託故不往者稽察御史
即行叅奏若瞻徇不奏經朕聞知一并議處欽此○
又奏準八旗事件照部院之例令其每月一次
送御史稽察月終彙奏如有逾限遺漏等弊一
[151-28b]
并題叅○又議準刑部及各部院行詢八旗事
件易於完結者令於十日内即行完結倘有輾
轉移詢調取不能依限囘文者該旗將緣由聲
明咨部如有故為遲延者令該衙門於注銷册
内聲明咨送科道詳察將該旗遲延月日情由
入於注銷本内一并叅奏○又奏準凡奉
諭㫖禁約及條奏準行之事交與八旗各按欵項彙成
一册送院稽察○八年奉
[151-29a]
㫖八旗官兵婚䘮等事果有違例僭越者著稽察旗務
御史即行叅奏○九年奉
㫖八旗都統訓練兵丁著稽察旗務御史前往稽察
乾隆二年議準八旗都統叅領所辦案件有未
妥恊以及錯謬遲延等事該稽察旗務御史不
行察出叅奏别經發覺照不行詳察例罰俸六
月倘有瞻徇情面明知錯謬不行叅奏者照徇
情例降二級調用○三年
[151-29b]
諭命御史等稽察八旗事務者非秖令稽察補官注
銷事件而已如都統等勒索所屬旗員等舞文弄
弊皆當察明奏聞前以稽察旗務叅領侍衛煩瑣
因而裁汰是專令爾等畫一稽察也爾等責任愈
重今八旗大臣内有被叅議處者有經朕特交議
處者爾等並未察出叅奏從前不知則已嗣後如
仍不畱心稽察朕必將爾等嚴加治罪欽此○又
奏準旗人如有寃抑具呈本旗都統者即將具
[151-30a]
呈月日移咨稽察旗務御史存案續將如何完
結移咨察覈倘辦理遲延或有應行辦理而將
呈辭發還者即行奏
聞○四年奏準每旗有滿洲䝉古漢軍三都統並䕶
軍統領前鋒統領等處見在稽察旗務每旗御
史二人實屬不敷令部院注銷科道一例稽察
又漢軍御史雖在漢御史數内實屬旗員請每
旗再増一人令各察一旗將滿洲漢軍科道並
[151-30b]
見在稽察旗務御史共簡二十四人列名奏
聞仍照例調旗分察遇有逺差入闈服制等事以俸
淺之人挨補其䝉古漢軍事件較滿洲旗分稍
簡請將每月䕶軍統領事件并入䝉古旗分注
銷前鋒統領事件并入漢軍旗分注銷月一奏
聞○又議準八旗婚喪優䘏銀按月將銀數事件縁
由移送内務府稽察仍移送稽察旗務御史察
覈○五年議準八旗事件易結者仍限十日完
[151-31a]
結外其各叅領㑹同察辦事件十日限内不能
完結者將情由呈明都統限二十日完結仍移
咨原行衙門察覈並於注銷册内聲明移送御
史稽察○九年議準八旗承辦事件如實不能
依限完結務於餘限内開明情由呈請都統展
限照舊例正限限二十日餘限限二十日完結
仍移㑹原行衙門並稽察旗務御史稽察如遲
延至餘限外始呈請展限者將承辦官計違限
[151-31b]
月日叅處○又奏準八旗注銷册務於每月十
五日以前移送察覈倘有過十五日以後者稽
察旗務御史即將承辦官叅處○十一年奉
㫖八旗每逢較射之期著稽察旗務御史前往稽察
○又議準某旗直月即令稽察該旗御史於進
呈月摺時將直月旗事務有無逾限沉積之處聲
明○十二年議準八旗公産地價五限内交納
之事仍遵原奏無庸造入注銷册内其餘一應
[151-32a]
辦理公産地畝案件均一例造入注銷册移送
稽察旗務御史察覈如有遺漏遲延照例叅處
○十六年奏準八旗直月處一應已完未完皆
於月終造册繫某旗造送之册即繫稽察某旗
之科道詳覈奏
聞今既
特簡王大臣專辦直年事務則稽察旗務之科道亦
應
[151-32b]
特簡四人令其專司稽察一年旗務
一稽察五城事件康熙初年定五城御史審理
之事每月一次注銷送刑部者兩月一次具題
○雍正八年
諭五城振濟貧民飯食銀米著都察院堂官不時察看
欽此遵
㫖議準五城振濟各設循環簿登記所振數目一日一
換平糶設簿亦如之五日一換均由院察覈其
[151-33a]
振粥米糧柴薪及糶米數目並棲流所用銀均
報明户部覈銷由院確察轉送○十二年覆準
五城自理事件訪拏者以獲犯日控告者以具
呈日均扣限十日完結五日一次呈報半月一
次注銷○乾隆二年定五城竊案委山東道代
比每月初三日十七日該坊官將從前所報竊
案造册一本開明事主所失物件並承緝差捕
的確姓名呈堂察覈外仍一面造册將正身捕
[151-33b]
役押赴山東道聽比○六年奏準五城三營地
方遇有盜案本院與歩軍統領彼此闗白協同
緝究以報官日為始三月無獲即㑹疏題叅○
又奏準五城竊案該坊官逐案報明山東道該
道按限傳集承緝捕役嚴比如司坊官有縱捕
豢竊等弊聽該道據實指叅年終該道逐一察
覈將新舊共被竊若干案捕獲若干案彙題注
銷以專責成倘該道瞻徇不實力嚴比即叅奏
[151-34a]
交部察議○八年覆準五城竊案該坊官即申
報廵城御史並山東道以報官之日為始勒限
四月緝捕如限内全獲或獲及半者免叅如限
内尚未全獲或雖獲不能及半者該城御史叅
送到部將該坊官住俸勒限一年緝捕限内全
獲或獲及半者準其開復如逾限不獲該城覈
叅罰俸一年賊犯照案緝捕其未經案緝之先
山東道御史按限提比其有廢弛怠玩山東道
[151-34b]
御史覈叅如該城不據實報叅山東道不實力
稽察由院察明叅奏交部議處
一稽察歩軍統領衙門事件雍正五年奉
㫖歩軍統領衙門事務著委滿漢御史稽察○乾隆六
年議準御史職司稽察遇有違例犯禁之事皆
可不時察劾況歩軍統領衙門事件向在河南
道注銷則番役人等令其一并稽察更為妥協
嗣後皆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察之例將正身
[151-35a]
畨役開載年貌籍貫按季造册出具並無白役
等結移送河南道御史考覈倘册結不實别經
發覺將該統領及不行詳察之該御史一并議
處○又議準内外各衙門拘拏人犯該管官必
給印票以杜詐冒滋擾之弊獨歩軍統領衙門
有指名訪拏者有廵緝拘拏者即如竊盜鬭毆
之類廵緝所至隨遇隨拏不能少待應每名豫
給印票一張令其不時訪緝仍令該統領覈明
[151-35b]
何等案犯應豫行給票並於票内開明欵項給
發該畨役收執並將豫給印票欵項移明河南
道察覈
一稽察直省補叅事件雍正元年
諭刑部直省命盜案件主稾雖在刑部然亦由三法司
公同確勘畫題方行請㫖今刑部議覆被盜疎防及
人命失察等案有該督撫未將所屬地方官弁報叅
者刑部於具題完結本尾聲明行令覈叅到日再議
[151-36a]
該督撫有照例補叅者亦有援例請免者止用咨覆
刑部既不再題又不照㑹都察院大理寺是以部中
姦猾胥吏得以操縱其事暗地招搖有部費者則為
援引輕例且有竟將咨文沉匿日久潛消者如無部
費雖督撫聲明在所可寛亦不準邀免欺隱朦溷事
同議異嗣後三法司㑹議案件本尾有行令補叅者
督撫咨覆到部其或處分或寛免作何完結之後令
刑部知㑹畫題衙門公同刷卷如此則胥吏不得萌
[151-36b]
逞故智上下其手矣欽此○十一年議準三法司行
令督撫補叅文武各官案件該督撫咨覆刑部
隨轉咨吏兵二部定議該部議結後將如何完
結知照三法司並令刑部行知各省凡遇補叅
之案一咨刑部一咨本院一咨大理寺以憑稽
察
一稽察直省難結事件雍正六年議準直省難
結事件咨部展限時一并報明科道事結後題
[151-37a]
覆本内聲明注銷科道於年終分别己未完結
彙題其有久不題覆又不展限者科道察明題
叅○十一年定直省難結事件督撫提鎮府尹
等衙門每季將己未完結及曾否展限造具細
册分送科道察覈如本季並無難結事件亦即
聲明○乾隆十四年定除直省應行揭報事件
仍照例按省分揭各道外其難結事件隸吏部
者季報河南道隸户部者季報江南道隸禮部
[151-37b]
者季報浙江道隸兵部者季報山西道隸刑部
者季報山東道隸工部者季報陜西道如無難
結事件亦各按季聲明以憑察覈彙題
一稽察移咨直省事件乾隆十四年奏準由院
據呈移咨案件該省督撫一面即將準咨日期
先行咨報一面速飭承辦各官依限察覆果有
難結緣由即於正限四月内詳報咨展如並無
難結而逾限不行咨覆者照事件遲延例分别
[151-38a]
議處如限内任意躭延至逾限之後揑辭䑃溷
託故申覆者經院叅奏將承辦官照朦溷造册
例降一級調用轉報之上司罰俸一年不行詳
察之督撫罰俸六月
一稽察㑹議㑹審雍正三年議準秋審
朝審令滿漢御史各一人稽察無故不到班者題
叅○七年
諭凡㑹議㑹審九卿因有他務不能到班者仍照例行
[151-38b]
文知㑹主稾衙門嗣後著令滿漢御史二人將有事
不到之九卿注册備考不必叅奏至於宗人府府丞
太常寺太僕寺光祿寺正卿少卿嗣後凡遇㑹議㑹
審秋審之時皆令在旁觀聽使之與聞但不得叅議
亦不必畫題倘九卿所議未當或伊等别有所見準
其密奏欽此○又
諭嗣後八旗大臣㑹議著擬定時候若有事故不能到
班豫先知㑹若逾時未至先集之大臣即便㑹議若
[151-39a]
無故逾時始集者著御史詢問緣由具奏毋得瞻徇
欽此○又議準八旗㑹議分别左右翼按旗序
品列坐如有越次不整者稽察御史題叅○乾
隆三年議準八旗㑹議大臣内有出差患病服
制不得上班者均移報直月旗今直年/都統造册轉
送御史稽察
一京察順治十三年議準六年考察一次在京
各衙門官屬均聽本衙門堂官考覈照考察格
[151-39b]
式填注考語事跡或賢或否應去應畱造册密
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今京/畿道㑹考如將應
考遺漏不應考者造入聽部院糾叅○又題準
各部院衙門筆帖式照有職掌官員例一例考
察○十五年題準凡京察吏部都察院吏科河
南道封門閲册公同磨對過堂考察畢即行具
題○十七年議準凡京察時各衙門堂官不許
接見屬官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
[151-40a]
廻避字様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自行舉
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叅○康熙六年題準
盛京及奉天府各官照在京官一例考察○雍正
元年議準三年考察一次在京各衙門屬官於
雍正四年三月内該堂官填注考語造册密送
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詳加考察分别去畱
○又議準
盛京五部屬官及奉天府府丞以下城内官均令
[151-40b]
該部府堂官填注考語於雍正四年三月内造
册移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照在京官例
一并考察分别去畱○四年奉
㫖嗣後京察著大學士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公同
閲看著為例○又題準六科滿漢官將行過事實開
列册内送院堂官填注考語送部㑹同考察○
又題準御史考察由院填注考語司坊官考察
由本城御史填注考語送院覈定
[151-41a]
一大計順治四年定外官大計三年一次永為
例吏部吏科㑹都察院河南道今京/畿道考察○十
二年議準大計督撫造册三本一送吏部一送
都察院一送吏科毋得叅差○十五年議準外
官大計果有竒貪大酷令督撫按露章糾叅勿
庇見任而苛去任勿寛大吏而責卑官如開報
不實聽科道糾叅○又議準大計册内考注優
等而科道以貪酷指叅發審有據者該督撫一
[151-41b]
并治罪○十八年議準大計吏部考功司吏科
河南道詳覈各官應去應畱者照八法議處吏
部都察院堂官詳覈如册内賢否倒置造報不
實者科道特疏糾叅○又定外任官評全憑撫
按如有賢否倒置不合公論者聽部院堂官暨
科道據實糾叅○康熙十二年定大計册限十
二月内送到○二十五年議準督撫將屬官賢
否造册三本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其布按二
[151-42a]
司所造各官賢否錢榖刑名等册分送各部院
者停止
一軍政順治年間定督撫將武職賢否五年一
次造册送覈如遇展限具揭送都察院並河南
道今京/畿道察覈
一鹽政考覈順治年間定凡鹽政一年差滿將
任内經徴鹽課及部院勘劄事件揭報户部户
部㑹本院並河南道今京/畿道考覈具題
[151-42b]
一議處順治初年定宗人府吏兵二部皆有議
處人員之責至該衙門有應議處者自應交别
衙門議處嗣後宗人府吏部有應議處之案均
交都察院辦理兵部交吏部辦理
一驗看月官順治初年定月選文職官科道同
九卿秉公驗看○乾隆元年議準凡月官内有
才品優長知之有素及行止不端出身不正者
科道各舉以聞○十七年奏準嗣後驗看月官
[151-43a]
開列掌科掌道職名恭候
簡命一二人隨
簡命之九卿公同驗看倘有瞻徇即行陳奏○十九
年奏準直省選拔貢生
朝考取入一二等者照驗看月官之例開列滿漢
九卿及掌印給事中御史等職名移送禮部奏
請
簡命公同簡選
[151-43b]
一驗看因公降革人員雍正十三年
諭在京筆帖式驍騎校以下等官應去應畱者若一
槩引見未免太繁著該管官出具考語分别去畱
之後都察院秉公驗看若去畱允當即行奏明若
將應去者議畱應畱者議去或人材可用或在行
間曽出格効力者著都察院堂官將情由聲明引
見欽此○乾隆四年議準在京部院司官暨八旗
武職因公降革者該管官即將該員降革之案
[151-44a]
確實察明咨送到院秉公察覈送囘各該處非
繫因公者無庸引
見果繫因公者該管官出具考語自行引
見再在京廵捕營之叅將游擊守備等官照在京八
旗武職例辦理外省駐防武職已經歸旗者照
在京文職例辦理○十二年
諭各省文武官弁有因公罣誤部議降調繫該員應
得之處分部覆時酌其情罪或令該督撫出具考
[151-44b]
語送部引見酌量錄用已屬格外之恩至於降㫖
依議降調之人自應照所降之級赴部候補乃又
有送都察院考覈引見之例此等人員有因原叅
督撫所出考語平常遲至數年竢督撫離任始行
赴部更有降調時並不請咨赴部及督撫屢更復
以無憑出具考語呈請引見者既滋弊竇且事屬
重複大抵為政貴簡而得要例愈繁而弊愈多嗣
後著停止其在京文武官並旗員及各省駐防人
[151-45a]
員因公降革有令該堂官該旗大臣出具考語引
見者又有送都察院考覈之例亦覺繁多不免啓
趨避之途其如何刪繁就簡酌中定例著大學士
九卿八旗都統詳議具奏欽此遵
㫖議準屬官之優劣惟該堂官該旗都統知之最悉
定例既許該管官出具考語引
見自無庸咨送都察院察覈嗣後在京部院司官及
五城正指揮等官並旗員各省駐防官廵捕營
[151-45b]
叅將游擊守備因公罣誤至於降革者其中如
有辦事勤練人材可用任内並無錢糧不清及
治罪之案該管大員㑹同都察院詳覈如果應
引
見交與該管大員出具切實考語保奏引
見其各省駐防官員著咨送該旗引
見應否去畱候
㫖定奪
[151-46a]
一科道降革畱任三年期滿本院咨部開復
一議敘人員補授滿經歴都事者試俸三年期
滿由院具題實授
一滿洲廕生在院學習者二年期滿由院具奏
或仍畱本衙門遇有經歴都事闕題補或奏明
咨部補用
一筆帖式如有通曉繙譯諳練事務者遇有經
歴都事員闕由院保奏請
[151-46b]
㫖補授
一六科筆帖式遇有升遷由院劄行該科出具
考語送院覈定轉咨吏部
一筆帖式考試繙譯雍正十一年議準都察院
筆帖式每月或以
上諭或以揭帖為題該堂官酌量令其繙譯分别等
第以示懲勸並交與各道御史察其勤惰如有
託故不進署及不實心學習者該堂官叅處
[151-47a]
一司坊官俸滿保題康熙五十七年覆準五城
司坊官如有聲名不好者本院不時叅劾處分
其食俸已滿三年果有操守清㢘辦事勤敏並
無事故者聽五城御史注明事實呈堂察覈薦
舉○乾隆三年議準司坊官如一年限内所轄
地方竊賊稀少或竊賊雖多緝獲過半者準其
記功遇保題之時準其開明保奏如年内竊賊
甚多緝獲不能過半者分别記過○七年議準
[151-47b]
司坊官能獲别城竊犯至三案以上者照本城
緝獲竊案之例量與記功○十二年
諭京師為五方雜處之地察拏匪竊原以肅清輦轂
考校自應較嚴但地廣人稠姦良莫辨其躧緝之
案甚多若定例過嚴則司坊官動罹叅處永無上
進之階其作何定例使寛嚴得中著妥議具奏欽
此遵
㫖議準嗣後司坊官三年俸滿有堪保薦者將該員
[151-48a]
三年任内事主被竊未報當經捕役躧獲贓賊
有據之案入於承緝己未獲各案内通算獲賊
過半者準其保題不能過半者仍行記過不準
保題倘該員記過之後果能實心訪緝獲賊有
功準其將記過之案注銷再行覈明保題○十
八年奏準五城司坊官到任已滿三年果繫辦
事勤謹才能練達之員該城御史出具切實考
語送院覈實移咨吏部引
[151-48b]
見奉
㫖後察其降革畱任之案原繫因公者應準其一例
升用其降革畱任之案帶於新任扣滿年限别
請開復
一讞獄康熙十二年議準各省刑名事件分道
御史與掌道御史一同稽覈○十七年議準各
省由三法司覈擬事件各具揭帖二通一揭送
院一揭送該道○二十七年議準外省揭帖到
[151-49a]
日御史豫看全招竢三法司覈擬
㫖下㑹議定稾如有情節不符許别議○三十一年
定凡外藩地方命盜案件理藩院㑹同三法司
覈擬具題○雍正二年議準刑部應㑹三法司
畫題事件將稾面鈐蓋司印注明緣由移送法
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内亦用印文送囘如稾内
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内即將應酌議改易
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囘刑部察覈定議刑
[151-49b]
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送法司
衙門○六年
諭凡律例之設乃詳情察理揆度至當而後定者也審
擬罪案之時應引某條則引之斷無輕重任意亦無
介在兩端之理常見外省本章及法司擬覈疏内往
往有先引一例而云不便照此治罪更引重罪以治
之以此兩説載入一本此乃臣下巧於營私之陋習
或欲以嚴刻之名歸之於上而為此語均非讞獄明
[151-50a]
允之道從前已經降㫖禁止而去冬刑部本中猶有
此陋習夫治獄之道貴乎得中而司刑之官在乎執
法今以一罪而引兩律則是法無一定而獄不得其
平矣豈朕明刑弼教之意乎嗣後若再有兩引律條
者外省督撫提鎮本章著通政使司駮囘將情由叅
奏三法司本章著内閣駮囘將情由叅奏倘所犯之
罪當引輕律而故意坐以重罪亦難逃朕之洞鑒内
外執法臣工各凛遵毋忽欽此○十一年議準凡引
[151-50b]
用律例務必情罪相符如律内數事共一條全
引恐有不合者仍聽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
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改以致罪有出入至律例
無可引用援引别條比附者應令刑部㑹同院
寺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内聲明律無正條今比
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
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
欽定至都察院大理寺同為法司理宜一體詳慎嗣
[151-51a]
後凡應法司㑹議者刑部引律不確院寺即行
察明律例改正院寺駮改未允三法司堂官㑹
同妥議如院寺扶同朦溷或草率疎忽别經發
覺將院寺官一并議處○乾隆六年
諭兩議之事間或一二人意見不同則可乃三法司
本屬一體而與刑部判然兩議將來一衙門立一
意見甚有闗繫著訓諭知之欽此○又奏準凡三
法司覈擬之案動輒兩議沿習成風闗繫非小
[151-51b]
嗣後三法司覈擬事件刑部定稾移送畫題如
遇有院寺見以為應酌改者移知刑部刑部即
速定期移知院寺齊赴刑部公同靣議主稾者
不得狃成見而不移㑹稾者不得逞私心而自
用務期細繹案情詳擬律例各秉虚公畫一定
擬○十一年奏準近來法司衙門㑹覈之案有
兩議並陳者主稾衙門或又夾片申明前議之
是指駮後議之非有闗政體實非淺鮮嗣後㑹
[151-52a]
議之案間有同異務於進本之前平心商確期
於平允倘必不能畫一則兩議並陳靜候
上裁不得夾片豫為申說○十八年
諭讞獄重案勅交三法司覈擬原期詳慎以昭平允
其事屬衆議僉同固成信讞如或迹渉兩是有一
二人不能盡歸畫一者自不妨各抒所見候㫖酌
奪向來原未定有不準兩議之例夫讞一成而不
變案情律意推校不憚周詳要歸一是而已固不
[151-52b]
得逞其偏見攘臂相爭而避立異之名茍且附和
亦豈國家設官集議之本意且懦黠者流轉得藉
口為蒿目無策嗣後三法司覈擬重案如有一二
人意見不能相同者原可兩議具題但不得合部
合院各成一稾朕欽䘏庶獄不厭博諮諸臣亦當
悉袪成見勵乃靖共欽此
一㑹審順治十年題準刑部審擬人犯有犯罪
至死者亦有犯罪不應至死者若槩經三法司
[151-53a]
擬議恐於典例不合嗣後凡犯罪至死者刑部
㑹同院寺覆覈○十五年議準御史理刑是其
職掌凡人命重情舊例刑部鈔招分送先閲文
移往來虚費日月且事不同審稾不靣議豈能
得平嗣後凡奉
㫖三法司覈擬事件御史㑹同部寺靣審同議○康
熙二十七年議準凡㑹審重案刑部即將原供
送該道看閲○三十一年題準凡闗繫人命事
[151-53b]
件照熱審之例三法司公同㑹審一次具題○
雍正三年議準凡㑹審事件刑部移㑹到日該
道滿漢御史各一人到部㑹同承辦司官取供
都御史一人㑹刑部堂官錄供定稾刑部堂官
畫題續送院畫題若有兩議五日内繕稾送部
一并具題
一熱審順治十八年題準凡遇熱審刑部㑹院
寺官公審○雍正元年議準凡軍流徒罪並旗
[151-54a]
人犯軍流徒罪折枷者槩不準減等其犯枷杖
等輕罪人犯㑹同三法司仍照例減等發落笞
罪寛免至部内見審案件審明減等十日一次
彙題其人犯皆交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竢
六月終送部發落如斬絞重犯内或有情罪可
矜可疑者刑部㑹同院寺别行請
㫖倘内外讞獄衙門有故意遲延恣行姦弊或妄為
巧脱人犯者除本犯不準減等外將夤緣作弊
[151-54b]
之官吏嚴加治罪
一秋審
朝審雍正十二年奏準凡案内有不應如原擬罪
名者㑹議官各據所見摘出别錄一單開列罪
犯姓名注明作何改擬字様交與稽察之御史
察看○乾隆十四年奏準嗣後秋
朝審時除掌道御史照舊與審外其餘御史遇審
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一同上班與審
[151-55a]
朝審令河南道今京/畿道御史上班與審
一廵視監獄雍正十二年奏準刑部南北二監
皆繫重犯無論貧富務使一例辦理並交與都
察院委滿漢御史各一人前往稽察如有苦樂
不均等弊即行題叅將提牢司獄等官議處獄
卒立拏嚴究○又議準刑部南北二監十五道
御史按月輪流差委稽察仍於月終將所委御
史知照刑部轉飭司獄將羈禁人犯造具花名
[151-55b]
清册送該御史稽察○乾隆九年議準各旗門
監照稽察南北監之例每月令滿漢御史前往
稽察如有弁兵陵逼營私者即行叅究治罪
一勾決乾隆十四年
諭向來勾到本章皆繫新資御史承辦此相沿陋例
初無意義不過備員塞責非所以肅政典也今既
分定十五道各有專職自應分省辦理嗣後凡遇
勾到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辦近經去其冗
[151-56a]
複本章已簡其令該御史悉心詳對設有魚魯則
咎歸御史其朝審令河南道今京/畿道專辦欽此○又
諭朕因刑科三覆奏之例各省奏牘繁多迫於時日
轉致不能詳覽徒事具文已命减去二覆以從務
實今思勾決之時朕詳閲招册反覆斟酌辨論大
學士在朕前一靣秉筆代勾一面聽受諭㫖雖殿
廷咫尺自不至有舛誤但多經一徧親覽於勾決
更為慎重嗣此著於勾到後將原本進呈覆覽再
[151-56b]
行批發所謂去無益而就有益著為例欽此
一州縣揭報凡州縣原讞情罪果與律例脗合
上司溷駮許承審官照抑勒交代例鈔錄原審
供册並批駮案卷一并直揭三法司刑科察覈
得實將偏私濫駮之上司照例議處如承審各
官徇私瞻顧所擬情罪與律例不符以致上司
批駮固執原擬不為改正遽揭三法司刑科者
察實將承審官照官吏挾詐欺公妄生異議律
[151-57a]
治罪
[151-57b]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