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十六
兵部
職方清吏司
公式一
八旗綠旗通例
一通例順治年間定官員犯笞杖等罪分别公
私定議公罪笞一十者罰俸一月二十者罰俸
[120-1b]
两月三十者罰俸三月四十者罰俸六月五十
者罰俸九月杖六十者罰俸一年七十者降一
級八十者降二級九十者降三級皆留任杖一
百者降四級調用私罪笞一十者罰俸两月二
十者罰俸三月三十者罰俸六月四十者罰俸
九月五十者罰俸一年杖六十者降一級七十
者降二級八十者降三級九十者降四級皆調
用杖一百者革職○又定武職各官有應降一
[120-2a]
級者準以加一級或紀錄四次抵銷罰俸一年
者以紀錄二次抵銷罰俸半年者以紀錄一次
抵銷○又定老病休致武職各官任内有承督
未完之案令接任官完結者本官已經休致免
議若有侵那貪酷營私等弊仍照例處分○又
定武職各官有承督之案初叅援
赦免議限期又滿仍未完結復叅者均以
赦後起限仍作初叅處分○又定武職各官經上司
[120-2b]
糾叅之後乃将上司列款訐首者将訐首之事
不準行仍照例處分○又定營員議處察明何
繫專管何繫兼轄統轄照例議處若處分止稱
該管官者止将專管官議處不及兼轄統轄官
○又定武職戴罪圖功者或别立軍功或将原
案盗賊全獲或遇
恩赦均準開復若三年内原案盗賊獲半地方寧謐
者亦準開復如續有議降之案以後議之日計
[120-3a]
算三年無過開復其議處之時例應戴罪圖功
者該員如有軍功加級紀錄及薦舉者準其抵
銷免戴罪圖功○又定旗員緣事有降級留任
者按所降幾級即降俸幾級應降級調用者各
按品級遞降世爵緣事應降級留任者亦按所
降幾級即降俸幾級應降級調用者毎一級罰
半俸三年二級罰半俸六年降級多者照此遞
加竢罰俸扣完之日再行升轉若世爵兼有文
[120-3b]
武職任所犯由職任得者不論世爵大小皆就
職任議處不由職任得者世爵大就世爵議處
職任大就職任議處○又定旗員叅領以下及
領催人等於本任内應辦之事果能奮勉例應
議敘者由部将鈐印號紙分發各旗都統遇有
應行紀錄者即於號紙内書明事蹟用旗印鈐
蓋給與該員收執於歲終彚奏若奉
特旨賞給紀錄或由部議敘紀錄亦於歲終彚奏造
[120-4a]
册咨部存案紀錄積至四次者準作加一級○
又定武職各官緣事降級留任及降級照舊管
事者三年無過開復革職留任者四年無過開
復其降級留任者三年内復有降級留任之案
以後降之日為始計滿三年開復革職留任者
四年内復有革職留任之案以後革之日為始
計至四年開復○康熙十一年議準武職大員
将曾經奉
[120-4b]
旨永不敘用之人私用為官者革職至叅官有不書
名者将掲報具題官各罰俸六月○二十三年
覆準武職各官有議處之案到部或專本題準
或彚本題覆宜分别辦理以昭畫一如盗案錢
糧處分例應革職降調者逐案專本題覆若例
止降俸降職降革留任罰俸戴罪督催等項入
半月彚本題覆其錢糧案内如馬政驛站之類
有造報違限並分数未完之文職經督撫題叅
[120-5a]
到部者本部無庸具題将該督撫所叅違限月
日及未完分數移咨吏部議處至本部應入彚
題之案繫本月内到者於次月内兩次彚題完
結其中或情節未明應駮詰者即具槀咨察竢
覆到日再議○又覆準見任千總把總及功加
効用各官有病故及老疾告退者皆先行報部
将原劄繳銷於年終彚題若續有議處之案覈
明應免議者準其免議○二十六年議準旗員
[120-5b]
本身出征因軍功所得世爵若犯賭博宿娼枷
責以上罪者即議黜革雖有襲次不準承襲其
餘所犯之罪應黜革者免其黜革永停半俸竢
身故後仍準子孫按次承襲支食全俸若本身
効力随衆所得世爵緣事應黜革者即議黜革
雖有襲次不準承襲至父祖所得世爵承襲之
子孫緣事應黜革者即議黜革察明應襲之人
承襲○三十九年議準提鎮闗繫重大緊要之
[120-6a]
事例應議處者仍照定例議處至裁汰戀職未
經察出遲延開復與丁憂違限未經咨報及一
應無闗緊要之事並定例内未經開載應比照
督撫之例罰俸一月至六月者皆免議處○四
十二年議準官員已經革職有前任之事到部
議處必将應降應革分晰題明注册不得止以
毋庸再議一槩抹銷倘革職之案辯明開復仍
将前任之事逐一察明如有應革之罪不得即
[120-6b]
與開復有應降級者即照原官議降有應罰俸
者議於補官日罰俸○又議準已經革職各官
除重大事情仍照例議處題明注册外其餘原
任内所有事故皆免議處○又覆準内外武職
大員如有亷能屬官屈為貪劣題叅審明涉虚
将原誣掲官降二級調用具題官降一級調用
○又覆準升任降調裁汰給假丁憂解任武職
各官如遇原任之事有應罰俸者升任官於新
[120-7a]
任内罰降調官於降補任内罰裁汰給假丁憂
解任官於補官日罰至初任官有應罰俸者於
到任日罰○又題準将軍都統貪婪副都統不
據實叅奏副都統貪婪将軍都統不據實叅奏
提督貪婪總督不據實叅奏總兵官貪婪提督
不據實叅奏發覺審實之日無論同城不同城
皆降三級調用○又覆準綠旗武職該管上司
将屬官經管事務並在任月日錯誤開報以致
[120-7b]
本官革職者将開報上司降二級調用督撫提
鎮降一級留任降級者将開報上司降一級調
用督撫提鎮罰俸一年罰俸者将開報上司罰
俸六月督撫提鎮罰俸三月如将不應叅之官
開報誤叅未經處分經部察出改正繫革職降
調将開報上司罰俸一年督撫提鎮罰俸六月
繫虚革虚降住俸罰俸者将開報上司罰俸六
月督撫提鎮罰俸三月○雍正元年議準千總
[120-8a]
把總經督撫提鎮以廵防懶惰盗劫頻聞及營
伍廢弛私離汛地咨革者雖遇
赦免罪仍行革職○又覆準武職各官以暴虐被叅
者遇
赦雖免革職仍勒令休致○三年覆準武職各官原
任内有承督未完之案應議降俸降級革職及
罰俸三月六月九月仍令承督者未滿年限之
先或别案降調離任或升遷離任或報題升轉
[120-8b]
離任皆以罰俸一年議結若奉
特旨升調原任内承督未完之案應議降俸降級革
職者仍照離任官例罰俸一年完結如止應罰
俸三月六月九月者皆各照依原任處分議結
○又議準武職各官升任後除原任内所有軍
功加級準其隨帶外其曾經奉
旨賞給隨帶之級及議敘並捐納所加之級原有隨
帶字様者仍準隨帶其餘均改為紀錄一次至
[120-9a]
對品調補及品級相同改補者所有一應加級
均準隨帶○又議準八旗文武官兼世爵佐領
有犯貪汚行止不端革職者不論何任事發所
兼之官悉行議革其應襲之世爵佐領該旗将
應襲之人奏請承襲若因溺職革職者将佐領
并所兼文武之職議革其世爵應否存留該旗
具奏請
旨至奉
[120-9b]
特旨革職由武職内獲罪者其所兼文職應去應留
該部院等衙門具奏請
旨所兼世爵該旗具奏請
旨由文職獲罪者其所兼武職應去應留該旗具奏
請
旨若不兼文職止由武職獲罪者其所兼世爵應去
應留該旗具奏請
旨其因公罣誤止於革職者由文職罣誤革文職仍
[120-10a]
留所兼武職及世爵由武職罣誤革武職仍留
所兼文職及世爵若不兼文職止以武職兼世
爵者由武職罣誤革武職仍留世爵因公罣誤
降級調用者於何職議處即由何職降調革職
留任者於何任議處即停何任之俸若所剰世
爵尚有餘俸仍行給與再由世爵佐領簡選之
侍衛因家貧不能行走經領侍衛内大臣奏退
侍衛者囘旗仍在世爵佐領上行走若因怠惰
[120-10b]
規避行止不端叅革者将世爵佐領悉行議革
該旗察明應襲之人奏請承襲○四年議準武
職各官有降級留任革職留任者計滿三年四
年無過在京旗員二品以上在外将軍都統副
都統及綠旗提督總兵官自行奏明準其開復
旗員大小世爵及叅領協領以下綠旗副将以
下等官由該管大員詳察咨部題請開復倘不
覈明該員降罰情由遽請開復者罰俸六月有
[120-11a]
轉詳官者将轉詳官罰俸一年如該管大員将
該員降罰之案不行聲明遽請開復者罰俸一
年至本人已經呈請開復該上司不為轉詳者
罰俸一年已經轉詳該管大員不為請開復者
罰俸六月若本人隐瞞已身降罰事故遽請開
復者罰俸一年至旗員如總管城守尉等官無
大員統轄者自行呈部由部題請開復○五年
諭官員先叅婪贓革職提問者原因婪贓被叅故革職
[120-11b]
以便審訊如審無婪贓其罪不至於革職自應準其
開復倘因已經革職遂謂無庸議未免寃抑嗣後凡
被叅革職訊問之員審繫無罪者皆著以開復定擬
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将此永為定例欽此○又
奉
旨嗣後停俸降級革職留任之人奉特旨升補者将停
俸降級革職留任之處覈明奏聞○又覆準在籍武
舉並候選衛所千總等微員有把持公務武斷
[120-12a]
鄉曲一切犯法之事例應革職審問者該督撫
咨部斥革彚題如審繫無辜咨部彚題開復若
在籍微員有犯法之事不行懲治将地方官照
徇庇劣員例議處至該微員本無劣蹟而地方
官挾嫌揑款掲報者将地方官照揑報劣員例
議處○六年奉
旨嗣後降調革職留任之員再有降革處分朕復加恩
寛免留任者将後案注册竢前案開復再将後案計
[120-12b]
至三年無過準予開復其有數案處分者計案遞加
永著為例○又議準八旗所屬各官貪婪該管官不
據實詳掲經将軍都統副都統題叅審實之日
繫知情者無論同城不同城将該管官降三級
調用統轄官降二級調用失察者同城之該管
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不同城百里
以内者該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月百
里以外者該管官罰俸九月統轄官罰俸六月
[120-13a]
在京巡捕營不詳掲屬官貪婪者照此例行直
省副将叅将至千總把總貪婪該管官不據實
詳掲經督撫提鎮題叅審實之日繫知情者無
論同城不同城将親標該管官降三級調用統
轄官降二級調用失察者同城之親標該管官
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不同城在百里
以内者親標該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
月百里以外者親標該管官罰俸九月統轄官
[120-13b]
罰俸六月衛所各官不詳掲屬官貪劣者照此
例行如統轄官将貪劣屬員申報将軍都統副
都統督撫提鎮該管官不詳掲或該管官申報
統轄官統轄官不申報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
提鎮或該管官申報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提
鎮竟不申報統轄官者亦照此例分别議處其
不同城各官於疏内将里數聲明以慿察議倘
里數聲明失實将轉詳官照徇情例議處至貪
[120-14a]
婪之處該管上司正在訪察而将軍都統副都
統督撫提鎮先已發覺即行詳掲者該管上司
止照失察例議處再題叅貪劣屬員不将未經
詳掲之該管各官附叅者罰俸一年署印官不
詳掲貪劣屬官者如任事不及一月免議一月
以上與實授官一例議處至科道糾叅貪劣官
款蹟審實之日将不詳掲之該管統轄各官分
别議處不題叅之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提鎮
[120-14b]
皆照統轄官議處○又議準将軍都統副都統
督撫提鎮等聞有貪劣屬員行令該管官訪察
該管官不即速申覆或洩漏風聲以致貪劣官
自盡潛逃者将該管官罰俸一年其自盡者如
有威逼致死情由審實有確據者将威逼之官
革職提問至屬員互相訐告該管官不行詳報
及經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提鎮知覺行令訪
察又復詳報遲誤或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提
[120-15a]
鎮訪察屬員優劣該管官不速申覆者皆罰俸
一年若該管官未奉将軍都統副都統督撫提
鎮明文即将屬員拘拏羈禁者革職○又議準
武職各官裁汰告假丁憂者補仕後準接算前
俸所有原任即升加級紀錄準其隨帶緣事應
降應革遇有
恩赦免議及本案審虚開復或奉
旨以原叅之案本屬寃抑復還原職者均準接算前
[120-15b]
俸所有即升加級紀錄亦準隨帶如並非本案
開復及業經緣事降革奉
旨起用者不準接算前俸所有即升加級紀錄不準
隨帶○又議準八旗老病休致各官原任内所
有加級紀錄仍行注册後遇議處準其抵銷○
又覆準議處武職各官凡例内載明加級紀錄
不準抵銷者均於本内将原有加級紀錄與不
準抵銷之例一并聲明若并無載明不準抵銷
[120-16a]
字様皆繫例應抵銷即於議以降級罰俸時覈
明該員加級紀錄槩行抵銷至降級留任之人
原繫虚降除戴罪並承督等案竢本案完結日
開復外其因公罣誤降級留任者加級紀錄皆
準抵銷至降級留任以後捐納加級不準抵銷
遇有
恩詔加級及議敘加級皆準抵銷倘被議之人有應
行抵銷部議遺漏抵銷者許本人詳明将承辦
[120-16b]
官交吏部議處若本人明知受屈隐忍不行詳
明别經發覺将本人加級紀錄不準於本案改
正抵銷仍罰俸六月○又覆準凡降革留任官
員除不許升轉外其朝服頂帶皆許照本人品
級○七年奉
旨凡外任官員因公罣誤革職者朕恐其人材尚屬可
用而罷黜之由乃限於定例不忍使之廢棄終身是
以格外施恩於部議革職之時往往酌量降旨令其
[120-17a]
交代後該上司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此朕愛惜人材
體恤下情之意惟是外官在任叅罰之案常多毎有
先經革職奉旨來京引見之人陸續又有别案革職
者此等官員著交部覈明若續叅之案情罪重於前
案非繫因公罣誤則不應引見若後案仍繫因公罣
誤與初叅革職之案情罪相同仍著引見於奏摺内
将該員共有處分幾案之處聲明候旨○又議準武
職各官被叅革職發審本案審繫全虚者皆以
[120-17b]
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毋庸議完結如革
職發審之人先經别案降革者本案審虚止将
審虚之案開復其從前降革之案不得槩予開
復其先經别案革職留任降革留任者本案審
虚亦止将審虚之案開復於補官日将從前降
革留任之案帶於新任至原叅重罪審虚而該
員尚有輕罪應降級罰俸者将該員原叅革職
之案開復按其所犯輕重應降級者降級應罰
[120-18a]
俸者罰俸原任内所有加級紀錄等項應抵銷
者仍準抵銷○八年奉
旨内外大小官帽頂補服坐褥等項悉照本身見任品
級不得藉稱加級以開僭越之端在京著有稽察之
責者嚴行稽察在外著該管上司稽察倘有不遵除
将本人議處外失察之人一并議處○九年議準武
職各官有出征及差往屯種駐劄者遇有議處
之案應罰俸者準其注册於事竣之日補行罰
[120-18b]
俸應降級留任革職留任者仍按年限題咨開
復應降級調用者帶所降之級仍留軍營効力
於事竣之日該管官出具考語給咨送部引
見請
旨應革職者於議處本内将應否仍留効力之處聲
明請
旨如準留營効力亦竢事竣之日該管官出具考語
給咨送部引
[120-19a]
見請
旨以上降革留營効力官不必開闕均照原官支領
俸薪等項以資飬贍○十年議準千總把總外
委等因軍功議敘職銜遇有因公罣誤應行降
調者如降一級将所得功加銷去一等抵降一
級若降級多者照此計算銷去功加○十一年
奉
旨嗣後有一人而兼數任者遇有議敘若僅止一案只
[120-19b]
就一任内議敘如遇有議處亦止就一任内議處将
此永著為例○又議準武職各官升任後遇原任事
發應降級調用者如繫營私作弊情罪重大者
於原任内議以降調若繫尋常因公罣誤或情
罪尚輕者於見任内議以降調此内有旗員繫
營私作弊情罪重大於原任内議以降調者将
所兼之任一并降調繫因公罣誤於見任内議
以降調者仍留所兼之任○十二年議準内務
[120-20a]
府官員遇有降級調用之案向皆議以留任但
實降之與虚降原有輕重未便一例辦理嗣後
内務府官員應議降級調用者照例仍準留任
外将降一級調用者加罰俸一年降二級調用
者加罰俸二年雖有紀錄不準抵銷○又議準
叅領副叅領兼管佐領者遇有因公革職之案
繫叅領任内之事将叅領議革仍留佐領繫佐
領任内之事将佐領議革所兼叅領副叅領該
[120-20b]
管大員出具考語具奏請
旨因公降調之案繫叅領任内之事将叅領議降仍
留佐領繫佐領任内之事如世襲佐領按所降
幾級以罰佐領半俸議抵如公中佐領即行降
調如有兼銜留其小街所兼叅領副叅領該管
大員出具考語具奏請
旨至副都統以上等官有兼佐領者遇有因公革職
之案繫副都統等官任内之事将副都統等官
[120-21a]
議革仍留佐領繫佐領任内之事将佐領議革
所兼副都統等官於本内聲明請
旨因公降調之案繫副都統等官任内之事将副都
統等官議降仍留佐領繫佐領任内之事如世
襲佐領按所降幾級以罰佐領半俸議抵如公
中佐領即行降調如有兼銜留其小銜所兼副
都統等官於本内聲明請
旨○又議準武職各官有軍功加一級者準抵銷降
[120-21b]
二級如遇有降一級一案将軍功加一級抵銷
仍給還軍功紀錄二次軍功紀錄二次者準抵
銷降一級軍功紀錄一次者準抵銷罰俸一年
如遇有罰俸六月之案将軍功紀錄一次抵銷
仍給還尋常紀錄一次其餘議敘加一級或紀
錄四次或不論俸滿即升或卓異一次或薦舉
二次者皆準抵銷降一級薦舉一次或紀錄二
次者皆準抵銷罰俸一年紀錄一次者準抵銷
[120-22a]
罰俸六月至軍政應議各官雖任内先有薦舉
紀錄卓異不準抵銷亦不準隨帶若軍功加級
及别項加級紀錄不準抵銷仍準隨帶再議處
拖欠錢糧各官任内有軍功及錢糧全完加級
紀錄者準其抵銷别項加級紀錄不準抵銷○
又議準武職各官有紀錄一次者抵銷罰俸六
月如任内有紀錄一次罰俸僅三月者徑行罰
俸仍留紀錄若罰俸一年銷去紀錄一次抵罰
[120-22b]
俸六月仍罰俸六月餘均照此扣算○十三年
議準八旗武職有應叅劾者該管大員開具事
由奏請交部其應革職治罪者由部覈實請
旨○又議準八旗在京驍騎校以下微員無級可降
者如緣事應降級留任仍議以降級留任三年
無過開復若承督等案於事完之日開復若有
數案仍逐案開復至應降級調用者如在三級
以内行察該旗令該管官将該員居官如何之
[120-23a]
處聲明報部於議覆本内将居官好者議以革
職留任三年無過開復平常者議以無級可降
革職如議處之人甫經任事尚未定其賢否該
管官将甫經任事之處聲明報部於議覆本内
議以暫行留任仍令該管官試看一年如能供
職報部注册於奉文試看之日扣限起至三年
無過開復如不能供職該管官即行叅革此等
微員於分别去留具題之後交與都察院堂官
[120-23b]
秉公驗看若去留允當即具摺奏
聞若将應去者議留應留者議去或内有人才可用
或在行間曾出格効力者都察院将情由聲明
引
見至外省駐防驍騎校以下微員無級可降者該管
官於題咨之日即将該員居官如何之處於文
内聲明由部覆覈将應去應留之處敘入議覆
本内請
[120-24a]
旨其有未将該員居官如何之處聲明者由部咨察
該管官竢出具考語到日将該管官所出考語
及應去應留之處附入彚題請
旨以上京外八旗無級可降微員如一案内降調過
於三級者即行革職不準留任或已經革職留
任未經開復又復别案降調即行革任如遇降
級留任之案仍準留任逐案開復至綠旗七品
武職乃無級可降之員如緣事應降級留任者
[120-24b]
仍議以降級留任三年無過開復若承督等案
於事完之日開復若有數案仍逐案開復應降
級調用者該督撫提鎮於題咨之日即将該員
居官如何之處於文内聲明由部覆覈若該員
降調之案在三級以内於議覆本内将居官好
者議以革職留任三年無過開復平常者議以
無級可降革職如議處之人甫經任事尚未定
其賢否該督撫提鎮等将甫經到任之處聲明
[120-25a]
報部於議覆本内議以暫行留任仍令該督撫
提鎮等試看一年如能供職報部注册於奉文
試看之日扣限起至三年無過開復如不能供
職該督撫提鎮等即行叅革其有題咨文内未
将該員居官如何之處聲明者由部咨察該督
撫提鎮等竢出具考語到日将應革應留之處
附入彙題請
旨至一案内所降調之級過於三級者即行革職不
[120-25b]
準留任或已經革職留任未經開復又遇别案
降調即行革任如遇降級留任之案仍準其留
任逐案開復其千總雖繫六品遇有降二級調
用之案準照七品官之例行○乾隆元年奉
旨嗣後侍衛等差使遇有議處著領侍衛内大臣即
行議奏○三年議準旗員五品以上者遇有降革
罰俸之案該管官題叅送部其一切因人連累
等事該管官咨叅送部繫降調革職者專本題
[120-26a]
覆繫虚革虚降罰俸者入於半月彚題完結至
六品以下等官降革罰俸之案均令咨部議處
入於彚題完結○四年議準内外旗員遇有罰
俸之案除原有紀錄準其抵銷外若任内有議
敘加級願改為紀錄抵銷罰俸者準其呈明毎
級改為紀錄四次遇有罰俸之案照數抵銷其
抵銷所剰紀錄於升任時覈明繫隨帶之級所
改者仍準隨帶不繫隨帶之級所改者改後抵
[120-26b]
銷過一二次或三次者槩行注銷若所改紀錄
並未抵銷罰俸升任時準以紀錄一次帶於新
任其餘一應加級不準改抵○又議準在京旗
員三品至五品因公降革如任内無錢糧不清
及治罪之案者該管大員将該員降革原案咨
送都察院察覈實屬因公者咨囘該處由該管
大員出具切實考語引
見請
[120-27a]
旨非繫因公者無庸引
見其外省駐防降級調用官由該将軍都統副都統
等察明該員降調原案咨送在京該旗轉咨都
察院察覈實繫因公者行文該處将該員出具
考語咨送來京引
見非繫因公者仍案所降之級候補駐防革職官除
已經在外留飬者無庸議外如已經歸旗亦照
在京旗員之例辦理直省副将以至守備因公
[120-27b]
降調者竢交代清楚後該督撫提鎮出具切實
考語給文赴部由部将該員原叅之案咨送都
察院察覈實繫因公者由部将該督撫提鎮所
出考語並都察院察覈緣由聲明引
見請
旨非繫因公者照例候補至巡捕營叅将游繫守備
遇有因公降革無錢糧不清及治罪之案者該
統領将該員降革原案咨送都察院察覈實繫
[120-28a]
因公者由該統領出具考語引
見請
旨非繫因公者降調人員該統領咨部候補革職者
令其囘籍○又議準一事之内有两罪名者不
必重科惟案罪名大者議處至事非一案或一
時同發或先後並發仍逐案議處○又議凖檢
舉處分例内定有專條者仍照例遵行外其並
無明文者在京八旗副都統以上在外将軍都
[120-28b]
統副都統及提督總兵官所辦事務始初無心
錯誤或繫失察後經察出檢舉由部将照例處
分及應否寛免之處两議請
旨其餘在京八旗叅領巡捕營叅将以下在外協領
及副将以下無心錯誤自行檢舉者各按應得
處分减等如例應革職者議以革職留任應革
職留任者議以降四級留任應降級調用者議
以降一級留任應降級留任者議以罰俸一年
[120-29a]
應罰俸一年者議以罰俸六月應罰俸六月者
議以罰俸三月應罰俸三月者免議本人既以
檢舉减等其該管上司均免失察處分倘所犯
之事繫有意營私别經發覺希圖减等倒提月
日及斷罪失入已行論决者雖自行檢舉不準
減等○又奏準在京巡捕營武職各官如有議
敘加級願改為紀錄抵銷罰俸者呈該統領咨
部毎級改為紀錄四次遇有罰俸之案照數抵
[120-29b]
銷其抵銷所剰紀錄於升任時覈明繫隨帶之
級所改者仍準隨帶不繫隨帶之級所改者改
後抵銷過一二次或三次者槩行注銷若所改
紀錄並未抵銷罰俸升任時準以紀錄一次帶
於新任其餘一應加級不準改抵○又奏準武
職各官有一人而加數級者遇有處分按其加
級年月先後依次抵銷○又議準候補候選及
議處之武職人員内如有應行呈明情節赴部
[120-30a]
具呈聽候批示辦理具呈一次之後復行揑辭
妄瀆者槩不收錄倘實屬寃抑自赴都察院具
呈有應行準理者由都察院調取原案詳考定
例如實屬舛錯奏請更正若部内辦理未協将
堂司官奏請察議有營私受託等弊都察院即
行察叅○五年議準八旗印房總辦俸餉及各
叅領總辦事務一年内並無遺漏逾限者将承
辦官各紀錄一次各佐領下事務三年内並無
[120-30b]
遺漏逾限者将佐領驍騎校各紀錄一次領催
族長應給紀錄者注册咨部備案竢得官之日
給與未得官之日遇有過誤将注册之紀錄抵
銷其應給紀錄者該都統将紀錄號紙給發於
年終奏
聞咨部注册○又奏準武職降級留任各官三年内
遇有罰俸者如将所罰之俸繳完及按季扣完
者免其扣除罰俸年限計滿三年開復革職留
[120-31a]
任各官四年内遇有罰俸者如将所罰之俸繳
完亦免其扣除罰俸年限計滿四年開復如降
革留任之員罰俸未經全完者各按完過銀數
免其扣除罰俸月日若全未繳完扣完皆将罰
俸月日扣除計滿年限開復○六年奏準八旗
武職該管上司将所屬官員經管事件並月日
不行察明謊開以致本官革職者将申報上司
降一級調用将軍都統等降一級留任如本官
[120-31b]
降級者将申報上司降一級留任将軍都統等
罰俸九月本官罰俸者将申報上司罰俸六月
将軍都統罰俸三月如将不應叅之官誤報題
叅未經處分經部察出若繫革職降級事件将
申報上司罰俸一年将軍都統等罰俸六月若
繫虚降虚革及住俸罰俸事件将申報上司罰
俸六月将軍都統等罰俸三月○又議準王公
所屬六品以下官原繫咨部補授如有過犯照
[120-32a]
例咨革至五品以上官有應革者該王公據實
叅奏交部察議入於半月彚題完結○又議準
外省駐防官有應議處之案如例無專條者繫
将軍都統副都統照在京都統副都統例定議
總管副管翼領城守尉協領叅領防守尉照在
京叅領例定議佐領防禦驍騎校照在京佐領
驍騎校例定議其在京副叅領步軍副尉有議
處之案如例無專條者副叅領照叅領例定議
[120-32b]
歩軍副尉照步軍協尉定議○又奏準直省武
職各官如被上司恃勢抑勒許該員詳報該将
軍提鎮覈叅若将軍提鎮徇庇或自行抑勒許
該員詳報總督覈叅如總督徇庇或自行抑勒
該員受屈難伸及該省未經設有總督者準其
直掲部科至督撫親標及衛所各官被上司恃
勢抑勒許詳報督撫覈叅若督撫徇庇或自行
抑勒亦準其直掲部科該部科察明掲内情辭
[120-33a]
果有實據即行具奏事闗将軍總督提鎮者交
巡撫察審事闗巡撫者交總督察審事與督撫
皆闗者請
旨簡命察審該上司暫免解任審明上司抑勒屬實
照例議處若明知上司訪款掲叅乘叅本未到
之先揑砌誣掲該部科察明情辭無據将該員
奏明解任原掲發交總督確實察審果繫誣掲
将該員革職如該員被叅本罪輕於所誣之罪
[120-33b]
者於本罪外仍治以誣告之罪倘本罪重於誣
告即從重歸結○又奏準武職各官有例應議
處之案奉該管上司行取職名該員開送遲延
者罰俸一年轉催官罰俸六月若屬官例應議
處並無應詢緣由該管上司掲報遲延者按限
期處分不得藉屬員開送遲延希圖推卸至行
取例應議處職名該管官不行開送經将軍都
統副都統督撫提鎮以徇庇附叅者降二級調
[120-34a]
用○七年議準世爵所得加級後經補授别任
其品級與世爵相等或較小於世爵者均準隨
帶若品級大於世爵将應行隨帶者準其隨帶
應改紀錄者改為紀錄至職任内先得加級後
經承襲世爵無論職任兼與不兼若世爵品級
與職相等或較小於職任者均準隨帶若世爵
品級大於職任将應行隨帶者準其隨帶應改
紀錄者改為紀錄其佐領任内所得加級後升
[120-34b]
叅領以上等官雖仍兼佐領亦察明應隨帶者
準其隨帶應改紀錄者改為紀錄○又議準旗
員緣事議處應議降一級二級留任兼罰俸一
年二年者除加級紀錄足抵降罰之數準其抵
銷外如加級紀錄不足抵降罰之數将見有加
級紀錄抵銷仍分别議以降級罰俸降級之員
竢三年無過開復未經開復之先即罰俸年限
已滿止照所降之級食俸罰俸之員按所罰之
[120-35a]
數扣除○又議準副驍騎校䕶軍校等遇有議
處之案無俸可罰無級可降皆以鞭責完結罰
俸一月者鞭一十两月鞭二十三月鞭三十六
月鞭四十九月鞭五十一年鞭六十降一級留
任者鞭七十降一級調用及降二級留任者鞭
八十降二級調用及降三級留任者鞭九十降
三級以上調用及革職留任者鞭一百仍留當
差如犯革職之案鞭一百革退至領催兵丁有
[120-35b]
犯如例無專條者亦照此鞭責○八年奉
旨向來在京八旗武職及外省駐防並在京文武官
員遇有罰俸之案準其将議敘加級改為紀錄抵
銷惟在外文武各官不在此例朕思大小臣工雖
職分有大小之殊而以功抵過均屬一體嗣後外
省地方文武各官有情願将議敘加級改作紀錄
抵銷罰俸者著照在京文武官之例準其抵銷○
又覆準在京八旗武職及巡捕營叅将以下各
[120-36a]
官遇有罰俸三月之案不至銷去紀錄一次者
将罰俸之處注册竢再遇罰俸三月之案合算
抵銷○十三年議準武職各官若因公降革向
有送都察院察覈引
見之例徒滋弊竇應行停止嗣後在京旗員因公罣
誤至於降革其中有辦事勤敏人材可用並無
錢糧不清及治罪之案者該管大員㑹同都察
院察覈如果應行引
[120-36b]
見由該管大員出具切實考語保奏引
見外省駐防者由該将軍都統副都統等出具切實
考語咨送各該旗覈明引
見應去應留均候
旨遵行至在京巡捕營叅将游擊守偹等官有因公
罣誤至於降革者其中有辦事勤敏人材可用
並無錢糧不清及治罪之案者該步軍統領㑹
同都察院察覈如果應行引
[120-37a]
見由該步軍統領出具切實考語保奏引
見應去應留候
旨遵行○十四年奉
旨近定因公降調人員如以原官補用仍将所降之
級帶於新任嗣後引見時如經朕特旨降補者不
拘所降級數槩行注銷不必隨帶○又覆準在京
旗員二品以上在外将軍都統副都統及綠旗
提督總兵官遇有降革留任之案於年限屆滿
[120-37b]
時各開具事由咨部由部察例題請開復不必
自行陳奏○十六年議準叅領以下等官辦事
並無遺漏遲誤者分别給以紀錄原屬鼓勵旗
員之意其一人兼數任者即給以數任紀錄未
免過優嗣後叅領兼印房辦事又兼佐領者止
給以叅領紀錄佐領兼印房辦事者於印房任
内給以紀錄部院各官兼佐領者準給以佐領
紀錄其餘所兼之任均不準重複紀錄○十九
[120-38a]
年覆準守備以上各官遇有因公降調者準以
功加一等抵銷降一級免其降調
[120-38b]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