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禪定之理。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三:
癸一、教修禪定;癸二、斷止之相違品;癸三、如何修止之理。
初中分二:
子一、應修止之因;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今初:
「 如是精進生起已,
應當心住三摩地,
人若其心極散亂,
如居煩惱齒隙中,
由於身心寂靜故,
種種散亂不能生。」
如前所說於善踴躍之精進發起已,心應安住三摩地,心為沉
掉所散亂之人,如居煩惱毒獸之齒隙中。云何斷除散亂耶?由
於身心憒鬧諸欲分別等寂靜故,三摩地相違品之種種散亂則不
生也。
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 是故應斷世間法,
亦當捨離諸分別。」
是故身寂靜之方便,應離世間親友等憒鬧。心寂靜之方便,
應悉捨五欲等一切分別。經云:諸散亂者,世間禪定尚罕能生
起,何況無上菩提?故乃至未得無上菩提心不應散亂也。
癸二、斷止之相違品。分二:
子一、離世間憒鬧等;子二、斷邪分別。初中分二:
丑一、辨世間貪著之事;丑二、如何斷之。今初:
「 由貪染著財利等,
故於世間不能離。」
依於我我所執,內貪著有情,外貪名利文詞等故,即不能離
世間染著,故於彼諸染著之事,應斷離也。
丑二、如何斷之。分四:
寅一、辨對治相;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寅三、憒鬧之過患;
[008-0178a]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著;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今初:
「 是故欲盡斷貪等,
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內諸貪著,於取捨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
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
「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
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
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隨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
調柔之樂,是為止。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
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
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止
者,亦以於外內世間身財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財,即隨沉
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分二:
卯一、離內貪有情;卯二、斷內貪名利。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捨。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訶五欲誑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今初:
「 若人自性是無常,
現前復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
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復正貪著親友等無常
法,彼貪著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
耶?不能見也。
巳二、訶五欲誘惑:
「 若不見時心不歡,
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復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
[008-0179a]
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 見已仍復無厭足,
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著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
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 若其貪於諸有情,
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
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著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
見勝義諦之障。由貪著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
解脫。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 若人如是邪思維,
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捨。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
三、依彼無益有損。今初:
「 由於無常親友故,
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
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
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
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若諸
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
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008-0180a]
「 一剎那間成親友,
於須臾頃復成仇,
於歡喜處生瞋怒,
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
於我利益復遮止,
若於其言不聽茫,
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剎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
臾頃復能成仇。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
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
之善法,多方遮止。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 勝者嫉妒等者諍,
劣者生慢贊生驕,
逆耳之言生瞋恚,
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
自讚毀他生大罪,
樂著生死談論等,
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諍競,於劣於己者起我
慢。若讚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誰能依於
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復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
毀他,為王賊等樂著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
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 如是於我及於他,
由此唯能成損害。」
若爾,於我及彼愚夫,由此互相親近,互為惡友,唯有損害而
已。
巳二、斷彼之理:
「 彼既不能利益我,
我亦不能成彼義,
於彼愚夫當遠避,
暫遇歡喜作恭敬,
於彼不應太親密,
僅如常人斯為美,
猶如蜂採花中蜜,
惟從其處取法義,
[008-0181a]
宛如從昔未相識,
不相親暱住憒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
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
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
也。如村內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採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
著。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於諸士夫,如昔
從未相識,應離親暱憒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著之過患。今初:
「 我有利養及恭敬,
我為眾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
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眾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眾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
慢言,由我慢及貪著之罪,當墮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著之過患:
「 是故若由愚癡心,
貪著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
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
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著之種種境,彼彼總歸
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是故於取捨善巧者,於利養不應
貪著,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今初:
「 諸法自性散離故,
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財利,
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
所欲於我皆無干。」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
[008-0182a]
信解,當深觀察。雖得如是利養眾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
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隨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 若有他人罵詈我,
讚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讚揚我,
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讚我,何足為
喜?有障其歡喜者故。若有他人讚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
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憒鬧之過患。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著憒鬧;卯二、引證。今初:
「 有情勝解種種別,
如來尚難令歡喜,
況復惡人如我者,
故於世法勿貪著。
不得助時既加訶,
得利之時復譏毀,
有情自性難親近,
云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別,不能盡人悅之。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
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
更何待言?是故應捨狎近世間之意樂。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
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致也。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
曰:彼行於邪命也。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云何對我能
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 愚夫唯求自利故,
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
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
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月燈
經》云:「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
前顯示凡夫行。」又云:「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復成疏遠,愚夫
[008-0183a]
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
別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今初:
「 叢林鳥獸及草木,
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
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林間鳥獸樹木,皆不
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
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 石室廢祠空舍宅,
或住濃蔭大樹前,
佛子何時能如是,
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
自然成就空曠地,
自在受用無貪著,
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巖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
住處,悉可居住。於家宅等先捨棄已,欲後不復取者,應當發願,
何時能於家宅,不復回顧,無所貪著。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
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財等悉無貪著,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
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 一鉢支身度時日,
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
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摶食,以度時日,著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
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
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別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
[008-0184a]
觀察。今初:
「 親身無常往屍林,
昔人白骨縱橫處,
我身可怖亦如是,
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
貪食腥膻狐狸等,
聞之裹足不敢近,
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
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
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
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
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別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分三:
巳一、不應貪著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
伴侶想。今初:
「 唯是此身出生時,
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
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著,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
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繫屬之業自在而來
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 生時獨來一人生,
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
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著,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
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
無利益,故不應貪著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 宛如世間行旅人,
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
偶爾受生同一處。」
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
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
不應貪著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今初:
「 眷屬環繞徒悲苦,
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
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
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
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
若。今初:
「 既無親知亦無怨,
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
即令今死復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
唯此一身,住寂靜處,捨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
貪著,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 任令何人住於前,
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隨念如來等,
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
鬱茂蔥蘢林薄間。」
住阿練若,雖有怨親等住於其前,悉不能以憂惱損害等,擾
亂此住森林者,修隨念如來等,解脫及一切智道,故智者應離憒
鬧住林間也。
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 無多憂惱常安適,
一切散亂皆寂靜。」
是故住極其欣悅身心安樂之森林,易得養命之具,無多擾
惱,無病等故,能生安樂,一切散亂悉皆寂靜,我應一人孑然獨
住,損惱少善法增長故。
子二、斷邪分別。分二:
丑一、於五欲修厭患;丑二、於阿練若修歡喜。初中分三:
寅一、思維受用五欲果有怖畏;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寅
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受樂事。初中分二:
卯一、勸勤修善法;卯二、思維五欲過患。今初:
「 捨置別餘邪思維,
為令此心平等住,
亦為調伏自心故,
我當一心勤精進。」
欲心害心等,別餘思維,悉皆捨置,修二種菩提心,我當專注
一心思維法,平等住心,亦當依彼修實際義伏斷煩惱,故應勵力
發勤精進也。《勇猛長者所問經》云:「復次長者出家菩薩,住寂
靜處,應當思維,我今何故住寂靜處,唯住寂靜非善行也。乃至
何故我今住寂靜處,應令所修善法圓滿故也。」
卯二、思維五欲過患:
「 若於今世若後世,
諸欲唯能生衰損,
今生殺縛及刑刖,
後世能成地獄苦。」
貪著五欲,現生後世,諸欲能生廣大衰損聚,此生若殺若縛
若割截刑刖,後世能成地獄等。《妙月女請問經》云「以欲為因有
情墮地獄,貪著五欲成餓鬼畜生」云等。
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分二:
卯一、觀屍林相思維過患;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初中
分六:
辰一、所貪味者無果;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辰三、於自
他身不應慳貪守護;辰四、不應施以裝飾;辰五、應極怖畏;辰六、
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今初:
[008-0187a]
「 匍匐男女鬼卒前,
為彼再三作祈請,
或諸罪業或惡名,
為彼一切非所畏。
我寧趣入恐怖中,
亦寧耗損諸財物,
若於彼身能抱持,
善哉我心亦歡喜。
彼唯骸骨更無他,
不能自主亦非我,
何故於彼深好樂,
愛著不能趣涅槃。」
於男女鬼卒之前,再三啟請,唯願我之匹偶,與我某甲,常得
共住。為彼女故,我寧不避諸罪,或被惡名,乃至殺戮等災禍怖
畏,亦寧趣入。為彼之故,耗損一切財物,亦所不恤,但於彼女之
身,常能抱持,不亦善哉。如是好樂貪著之身,骸骨之外,更無他
物,從初以來,非有自在,亦未屬於我,毫無所用,何故極其愛樂,
周遍貪著不趣涅槃?應斷欲貪,勤趣解脫道也。
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
「 初時慇勤好護持,
後時驚愕何如此,
先為他見或未見,
恒以衣等覆其面。
汝昔迷戀貪著者,
今仍如前現量轉,
鳥鳶啄去現其形,
何故汝今欲逃避。」
若彼女人,初美妙時,慇勤愛樂,藏護扶持,及時觀之,乃大
驚愕。未至屍林以前,他人或見或否,有衣等覆其面。汝煩惱貪
著之面,今正現量轉,死時於屍林中為鳥鳶等啄去其衣,極其顯
明,如是見時,何故逃避?爾時亦應貪著也。
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
「 昔時若為他眼見,
汝心慳惜極防護,
云何今為他啄食,
汝心不惜不防守。」
若他人目視汝之婦女,汝亦耽耽防守其身,今為鳥鳶等啄食
之時,汝何不守護?應仍貪著守護也。
辰四、不應施以裝飾:
[008-0188a]
「 若見如斯朽肉堆,
鳥鳶狐狸所食啖,
何於鳥獸肴膳前,
花鬘旃檀莊嚴供。」
復次,於屍林中,鳥鳶狐狸等見此朽肉,亦以為食。於鳥等
所食之物,何故以花鬘旃檀金等莊嚴而供養之?生時亦不應施
以莊嚴也。
辰五、應極怖畏:
「 久死屍骸不動搖,
汝今見之猶怖畏,
全身搖曳如起屍,
汝今見之何不畏。」
住於屍林之時,見久死之屍骸不動者,汝猶怖畏逃避,今於
生時猶如起屍,無論如何,應盡力發起如是思維之意樂。作如是
想,云何不畏?應如是起屍不應貪著也。
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
「 若其覆蔽猶貪著,
何不貪愛未覆者,
若於屍骸非所樂,
何故抱持衣覆者。」
若於衣覆之身,尚且貪著,棄於屍林之時,彼無蓋覆,何不愛
樂?應亦愛之也。若棄於屍林者非所好,汝何故抱持衣覆者,等
不淨故。
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分三:
辰一、現量不淨不應貪著;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辰三、
破淨執。初中分五:
巳一、於觸不應貪;巳二、破淨想;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巳五、形色非可貪處。今初;
「 同依於一食物中,
出生便溺及津唾,
此中便溺非所愛,
汝於津唾何愛樂。
若其樂著唯細滑,
兜羅棉枕何不貪,
謂無氣味及漏泄,
欲者唯為不淨迷。
諸具欲貪下愚人,
謂兜羅棉雖細滑,
[008-0189a]
不能兩兩相交會,
由斯不樂兜羅棉。」
若謂所好為女人之津唾,二者之因,同為食物,果成便溺及
津唾二者,此中不好便溺,何故獨好津唾?等是從不淨因生之不
淨果故。於細滑兜羅棉枕,不能好樂,如觸女人,謂不如女人身
有漏泄氣味,是諸具欲者,於不淨愚以為淨貪著之所行也。諸具
欲愚昧之惡人,謂兜羅棉雖細滑,不能兩相交會,故不愛兜羅棉,
此乃顛倒執著,故於觸不應貪也。
巳二、破淨想:
「 若謂所貪非不淨,
唯餘骨瑣筋絡纏,
血肉污泥塗其外,
此物何故置懷中。
汝身自具多不淨,
即彼堪供汝受用,
何故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若謂所貪非為不淨,於骨瑣筋絡纏結之上,塗以肉泥,於彼
女人,何故抱持?非所應也。復次汝身亦有眾多不淨,汝恒可自
受用,何故於他人不淨皮囊,貪著渴慕,於自身不滿足,愛樂女人
之身?不應爾也。
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 若謂所好為肌膚,
妙著美觀為所欲,
肌膚色質本無心,
汝於是中何可樂。
若貪其心是何物,
不可觸知不可見,
誰能觸見所未聞,
無故抱持何所為。」
若謂我不愛兜羅棉,而愛他身之肌肉,故欲觸欲見,則所樂
者,非心自性,死人肌肉,汝何不愛樂?應當愛樂,然不如是,故
不應貪著也。若謂貪著他人之心,汝所愛樂之心,復是何物?彼
既不可觸亦不可見,未聞有能觸之者,於無義之身,抱持貪著,何
為?毫無利益,不應貪著也。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
[008-0190a]
「 他身自性唯不淨,
若不了知未為奇,
自身性亦唯不淨,
若不了知深可怪。」
復次於別人之身,若不了知性為不淨,未足為奇,常時漏泄
不淨之身,若亦不知性是不淨,深可怪也。此加重之語也。既知
不淨,應破貪著也。
巳五、形色非可貪處:
「 離雲淨日照開敷,
新茁蓮房偏棄置,
未知汝貪不淨心,
耽斯穢窟有何樂。」
離雲日光照射開敷之妙蓮,妙觸美觀等悉皆具備,汝貪著不
淨之不淨心,何故捨彼而愛此不淨穢窟?不應愛樂,故於形色不
應貪也。
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分四:
巳一、是不淨生源作不淨想;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巳
三、喻明身不淨;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今初:
「 地面若為不淨污,
偶一觸之生厭惡,
他身不淨出生處,
汝今何故欲相觸。」
復次若地方為嘔吐等不淨所污,偶一觸之,亦深厭惡,他人
之身,為不淨出生之處,汝何好樂觸之?不應爾也。
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
「 若於不淨既憎嫌,
從不淨田所出生,
從於不淨種子出,
他身何故置懷抱。」
若非貪於不淨,從母胎不淨田所出生,胎中種子父母精血所
生他人之身,汝何故置諸懷抱?不應貪著也。
巳三、喻明身不淨:
「 從不淨生不淨蟲,
於彼小蟲非所喜,
眾多不淨自性身,
從不淨生何可樂。」
復次,汝於不淨中所生不淨小蟲,既不愛樂,汝於眾多不淨
[008-0191a]
自性之身,從三十六種不淨物自性所生,何故愛樂?
「 汝今非唯於自身,
不淨自性不訶厭,
乃復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汝不唯於自不淨不知訶厭,乃復於他不淨蘊,貪求不淨以充
其不淨囊,而生貪慾也。
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分二:
午一、身不淨想;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今初:
「 龍腦旃檀可意香,
香粳時蔬諸美食,
但令入口復吐之,
地也沾污成不淨。」
龍腦等可意香,大米或青菜,但令入口復吐棄之,地亦為不
淨所污,故不應貪著也。
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
「 現見不淨有如此,
若猶於此心狐疑,
當往觀於屍林中,
所棄他人不淨體。
若知朽壞皮裂時,
能令人生大恐怖,
何故復於自他身,
後時貪著生歡喜。」
若現見此身如是不淨,仍作淨想而起狐疑,當觀屍林中所棄
他人不淨之身。既知其身皮破皺裂,極可怖畏,云何此後復於自
身及他婦女之身,數數生起愛樂?非所應故,當觀等同屍林死
屍,斷貪著也。
辰三、破淨執。分三:
巳一、故為莊嚴不能使身淨;巳二、身不免可怖性;巳三、作
可厭想。初中分二:
午一、身不淨不能以旃檀等香使淨;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
香不能為貪著之因。今初:
「 身所薰染之香氣,
亦唯旃檀等非餘,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008-0192a]
若彼自性本臭惡,
於彼不貪何不可。」
若謂身雖不淨,以旃檀等妙香薰之,故應愛樂身所薰染之
香,亦唯是龍腦旃檀等,非餘人身所有。何故以無關外來之香為
貪著他身之因?若身自性臭惡,於彼不貪有何不可?身貪能為
眾苦之因故。
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可為貪著之因:
「 世間貪著無義人,
云何於彼以香塗,
是則芬芳出旃檀,
於此身中何所有,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世間貪著無義之人,為身貪故,盡力以旃檀等妙香薰之,然
彼妙香,是旃檀之力,身於此中有何香力?絕無之也。何故依外
在之香,於人身起貪?不應爾也。
巳二、身不免可怖性:
「 若時髮長爪甲深,
牙齒污穢垢膩染,
人身自性本如是,
袒露觀之堪怖畏,
如此刀劍傷自身,
云何於彼勤剪剔。」
若謂剪薙髮爪端嚴可愛,髮長齒垢,穢氣所染是身自性,袒
觀可畏,如以刀劍自殺其身,何故勤加剪薙?不應爾也。
巳三、作可厭想:
「 我執愚癡力所蒙,
於地顛狂頻洗濯,
僅見久死舊屍骸,
若於屍林猶壓捨,
搖曳屍骸遍城邑,
於此屍林何喜愛。」
故諸人以愚我故,煩惱顛狂擾亂其心徒勞勤苦,洗濯地大體
性凡人皆如是也。若偶見屍林枯骨,於屍林中身便生厭患,由彼
意樂增上,於彼動搖枯骨遍滿之城邑屍林,尚愛樂否?不應愛樂
也。
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愛樂事。分二:
[008-0193a]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 況復如是不淨物,
不酬其值不可得,
為成此事費勤劬,
亦遭地獄等災害。」
如是不淨女人之身,仍非酬以財物等值不能得,為彼與我身
故,求取資財現生辛苦,費大勤劬,後世復能成地獄等災害也。
卯二、別釋。分二:
辰一、不能得所愛樂;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初中
分四:
巳一、無愛樂之時杌;巳二、疲睏所苦不能享樂;巳三、跋涉
遠道難遇所欲之事;巳四、為他所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今
初:
「 少年無力致資財,
及年方長此何用,
消磨歲月積財富,
老矣得之有何益。」
童稚少年之時,不能為求女色而致資財,及其盛年,未得所
求,以此資財復何所用?盛年能積財富,歲月既逝,身亦衰老,何
用所欲?不能享受也。
巳二、疲困所苦不能享樂:
「 或有貪慾下劣人,
黎明而起極勤劬,
抵暮歸家身疲極,
僵然而臥如死屍。」
或有具欲之僕役等下劣之人,黎明而起,服勞執役,身極疲
頓,抵暮歸家,僵然而臥,猶如死屍,既不念欲,亦不能受欲也。
巳三、跋涉遠道難逢所欲:
「 或由煩惱遊異域,
跋涉長途受諸苦,
心欲求於諸女色,
而諸女色終難遇。」
或有煩惱重者,遊諸異域捨離鄉里,跋涉長途,受諸苦惱,欲
逢女色,而諸女色,終不得見,何況受欲。
巳四、為他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
[008-0194a]
「 欲求自利諸愚人,
為彼彼事鬻自身,
彼不可得定無義,
徒為他業風所吹。」
諸欲求自利者,昧於方便,為財利等事,鬻其自身。然不得
其值,於己無益,徒為他人事業風所動搖,自無主宰,其後二人皆
當受苦,不得所求也。
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分五
巳一、自無主宰速疾捨壽;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巳三、
能障解脫唐捐暇滿;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巳五、思維貪著欲
境為一切過患生源。今初:
「 或有出賣自己身,
他所僱傭無自在,
仍懼妻室育子時,
樹下祠中無宅舍。
欲貪欺誑諸愚人,
常稱求活故謀生,
不顧生命臨軍陣,
為利甘為人役使。」
或復有人,自鬻其身,為人奴役,自無主宰,聽他使令,彼之
妻室生子之時,仍恐自無家宅,或在樹下,或在神祠,隨其所遇隨
地生產。為欲所狂之愚人,欲求長生,謂言求利,為養生命,而為
求利故,不顧生命,衝鋒陷陣,為求利故,為人僕使,受種種苦。
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
「 具貪慾者或斷肢,
或貫尖杙為人幢,
或被弋矛相刺擊,
亦見投火焚其身。」
為欲貪故,諸具欲者,或斷肢體,或違王令,尖杙所貫,或為
矛戟刀劍所穿,或復烈火自焚其身,皆有之也。
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
「 積聚守護散壞諸熱惱,
財為無邊衰損汝應知,
諸有貪著資財散亂者,
陷三有獄脫苦終無期。
於諸具足貪慾者,
所欲害多而利少,
猶如俯首轅下駒,
偶一嚼嚙路旁草。
[008-0195a]
畜生如是不為奇,
何可人為瑣屑事,
造諸惡業生諸苦,
壞我難得暇滿身。」
積聚守護,終歸散壞,徒受逼惱,應知一切時中,財為無邊衰
損之根本也。諸貪財者,於種種境其心散亂,為業自在,再再輪
迴生死,欲脫三有苦而得解脫,終無其期。僅為現世貪著五欲之
諸具欲者,有上述之苦等重大過患,鮮有安樂。如曳車之牲畜,
行於路中,偶得一嚼路旁之草。唯為現世求樂除苦,畜生之力猶
勝於人。畜生亦能成辦不足為奇之現生安樂極瑣屑事,何可為
彼之故,令難得大義有暇圓滿?由貪顛倒境業,以諸苦而摧壞
之,應思維如是過患,於暇滿所依,勤求心要也。
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
「 所欲決定必壞滅,
能令墮於地獄等,
非為成於大義利,
長時所生疲極苦。
若僅以其俱胝分,
微苦即能成大覺,
具欲而行菩提道,
苦多菩提不可成。」
如國王樂之五欲,亦決定壞滅,於彼貪著能令墮地獄等。非
為大義利故,無始以來,役於五欲所有極大疲苦,僅以其百萬分
之一難行之苦,成佛亦非難事。諸貪著惡法者乃不如是。諸具
欲貪者,為求五欲所受之苦,較修菩提行所受尤大,而五欲之果,
不能得菩提也。
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分二:
午一、思維欲之過患;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今初:
「 當思地獄等諸苦,
利刀毒藥及猛火,
危巖及與諸怨敵,
無可比喻貪慾者。」
思維為求五欲,造罪感果,受地獄等苦,知諸欲過患,雖利刀
毒藥猛火危巖怨敵等,悉不可為喻,故於諸欲悉不應貪著也。
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分二:
[008-0196a]
未一、總明;未二、別釋。今初:
「 如是於欲生厭離,
於閑靜處生歡喜。」
如前所說,於欲既生厭離,應於閑靜處生歡喜,於彼修禪定
也。
午二、別釋。分三:
未一、處所等圓滿殊勝;未二、得自在之功德;未三、知足之
功德。今初:
「 爭論煩惱悉空寂,
住於寂靜叢林中,
可愛月光旃檀香露滌,
廣大磐石適悅如華居,
萬籟蕭然微颸拂林薄,
為他饒益白淨善心生。」
於寂靜處應如何住耶?如轉輪王受用五欲之樂,外道爭論
他人貪瞋緣等之煩惱空寂,散亂息滅寂靜森林之內,先已修行具
足善根之士夫,於清涼月光如旃檀香塗清涼之處,廣大磐石猶如
華屋,舒適可愛無不悅意之聲音,林間微風輕柔寂靜,徐徐吹拂,
以為點綴,於此處所,修菩提心等,生起為他饒益之心,諸瑜伽師
依阿練若世間之樂更無過其上也。
未二、得自在之功德:
「 空屋樹下石室等,
隨心所欲而安住,
遠離執持守護苦,
無依無著放意行。」
住無他人之空屋、樹下、石穴等,於何處欲住幾許時,即住爾
許時,多所執持守護不壞等苦,悉皆遠離,無依無著,放意受用。
未三、知足之功德:
「 自在受用無貪著,
不為一物所繫屬,
所有知足受用樂,
雖南面王未易有。」
處所受用,任其如何隨意自在享受,亦於彼無貪,於不屬於
任何人之處所,僅依粗劣衣食,知足安樂,雖天人帝王亦不易得,
智者應當勉力依阿練若也。
[008-0197a]
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分二:
子一、修自他平等之理;子二、修自他互換。初中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今初:
「 依於如是種種相,
思維阿練若功德,
應即息滅諸分別,
應當修習菩提心。
最初應當勤修習,
自他不異平等捨,
所受苦樂相等故,
應護眾生如愛已。」
應依於前所說種種相,思維憒鬧等寂靜之僻遠處之功德,追
求五欲等之遍計,悉皆息滅而修菩提心。由何方便之門而修耶?
應先勤修自他平等。彼復云何?如己求樂息苦,於他人之苦樂
去取,亦應如是,為他求樂除苦,如己無異,愛一切有情悉如自
身,而攝取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四:
寅一、釋修自他平等之義;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寅三、如
是修之功德;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今初:
「 如手足等維有多差別,
同為一身悉皆所愛護,
如是別異眾生諸苦樂,
悉欲求樂如我等無異。」
眾多無邊有情,於彼不能生起我想,欲令於彼之苦樂去取,
如己相同,云何可得?各自身手足等多種差別,亦作我想等,同
為一補特伽羅守護之一身,天人等趣差別,而彼等苦樂無別,觀
其無差別,悉皆如我,執以為我,此樂我應成辦,此苦我應遣除,
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是修自他平等之義也。
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分二:
卯一、破執苦樂去取不應相同;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今
初:
「 既我自身所有苦,
不能損惱他人身,
故知但由執我故,
於自所苦難安忍。
[008-0198a]
如是他人之所苦,
雖未降臨加我身,
彼亦能令我生苦,
執為我故不能忍。」
他人之苦不能損惱我,亦如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不應除他
之苦如除自苦。無過,若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亦如他人之苦不
能損我,縱然如是,此是我之苦,亦由自身於我貪著,方於自苦不
能忍受,由修執持別餘有情為我,別人諸苦雖未降臨我身,亦作
如是想,謂彼有情苦我當除遣,亦猶如是,由於有情貪執為我,故
於彼之苦不能忍也。
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分三:
辰一、廣解;辰二、攝義;辰三、釋難。初中分三:
巳一、安立因;巳二、因決定;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今初:
「 我應除去他人苦,
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應為他作饒益,
是有情故如自身。」
別餘有情之苦,我應除去,是苦受故,喻如我之苦。我應成
辦,他人利益,安樂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於我自身成辦安樂。
巳二、因決定。分二:
午一、正顯因決定;午二、釋難。今初:
「 若時自他二者間,
欲求安樂均相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唯勤求自樂。
若時自他二者間,
不欲受苦亦均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護己捨他人。」
觀自他苦樂應等一去取。若自他欲求安樂相等,我與他補
特伽羅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惟勤求我之安樂,而不勤求他
人安樂?不應理也。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與他有何差別?
毫無差別,何故不守護他人安樂,惟成辦我之安樂,守護令不壞
失?二者應同一成辦也。
[008-0199a]
午二、釋難:
「 若云他身所受苦,
不能損我故無關,
未來自身所受苦,
今亦無損何須護。
若謂我當受彼苦,
是為顛倒邪分別,
今時死者是餘身,
後時生是他身故。
若時彼人於彼苦,
唯彼自身當防護,
足之所作何關手,
何故於彼亦防護。
若云此雖不應理,
由執為我故能爾,
何故不執我為他,
此即應力求斷者。」
若謂有情受苦,於我無損,故不守護,此極不應理。懼老年
受苦,不應少年積集資財,懼明日及午後受苦,不應於今日及午
前作除苦之方便。後來之苦,是未來苦,於先時之補特伽羅,不
能作損害,何故畏懼,競競防守?當不應爾,若謂此時,我若不遮
止後來苦因,後來我當受苦,故我於遮彼之道,應當勵力,此是謂
今時我能受後時苦之遍計顛倒,死時之補特伽羅是餘身,後生時
之補特伽羅復是餘身,彼二不可合為一故。論文之義,蓋謂既各
各別異,一人之苦另一人不應為除,是以前後剎那各各別異之理
而破,非觀待勝義而破也。復次何時處身份有何痛苦,應即以彼
身份除遣防護之,如足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護足之
苦,不應爾也。若謂不相關之苦,固不應以另一人為除之,然此
中是由串習我執,於前後生及午前午後諸身,由彼唯一補特伽羅
串習之我所執?令一人之苦,另一人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
可執以為他者,即是應盡力斷除者也。補特伽羅我執,於貪著境
顛倒決定出生一切衰損聚故。
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 謂是相續及聚積,
如鬘軍等唯虛妄,
有苦者誰畢竟無,
此中誰為主宰者?
[008-0200a]
若無主宰受苦者,
一切有情無差別。」
若謂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補特伽羅不相繫屬,一補特伽羅之
手足是一聚積,老少前後世是一相續,故後者一人之苦應一人為
除,前者不爾,自所主宰之聚積相續亦應無有。所謂相續及聚積
如鬘及軍等,是依自眾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後眾多有續
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謂是一補特伽羅之我所所攝是彼補
特伽羅所自在轉變故於別異時處,一人之苦亦另一人為除,無所
謂有苦者之補特伽羅我無故,彼補特伽羅有主宰者誰能主宰此
苦樂,非誰所自在轉受,等相同也。以此之故無能主宰受苦之
我,我與他之苦悉無差別,然有語言互相觀待之自他苦,應勤除
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攝義:
「 是苦受故應為除,
此中何須定分別,
不須爭論問何故,
眾生之苦皆應滅,
若應除苦皆應除,
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應為除,何用決定判別自他分類?
為他人之苦悉應除,則不復計較。諸有情苦於我無損何故應除?
若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應除也。若不除他人之苦,
則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應除。如於己愛著執持,於他亦應
如是愛著執持,於除彼苦,應重視也。
辰三、釋難。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薩自身不隨苦自在轉;巳二、應思苦之理。
今初:
「 或問大悲多生苦,
何故慇勤令生起,
菩薩思維眾生苦,
悲心何嘗令苦生。」
或謂悲心以他一切苦為自所有,則苦甚多,何故不捨離苦,
而反慇勤修令生起耶?菩薩思維有情苦,云何悲心增上能生多
[008-0201a]
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應思苦之理:
「 若以一苦為方便,
即能消滅眾多苦,
諸具悲者於自他,
悉皆應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嚴菩薩,
雖知受彼國王害,
不求免除自身苦,
為盡眾生多苦故。」
設遇輕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滅無邊眾生生死眾苦,則義
利甚大,諸具悲者,應令自他生如是苦也。故如《三摩地王經》
云,花月莊嚴菩薩,知有王難當殺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
見其能盡眾多有情之苦,故不聽眷屬阻止,入於城內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分五:
卯一、唯致力他利無有大苦;卯二、其樂殊勝故應利他;卯
三、息自驕慢;卯四、不求果報;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今初:
「 若能如是修相續,
樂求息滅他人苦,
猶如鳧雁見蓬池,
不勞驅遣自趣入。」
於自相續,如前所說修自他平等已,樂除他苦,欲除他苦。
欲除彼故,如鳧雁趣入蓬池,雖自受苦乃至殺戳,亦踴躍歡喜無
間趣入,為利他故,心無苦也。
卯二、其樂殊勝應作他利:
「 度脫一切諸有情,
幾許歡喜廣大海,
於彼若尚未為足,
何為欲求解脫樂。」
今諸有情度脫三有,歡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
辦,豈尚不滿足,唯求一己解脫何為?於一切有情未作之事,應
當憶念精進成其義利也。
卯三、息自驕慢:
「 如是雖作利他事,
不以為奇不驕舉。」
如是於利他事增上歡喜,雖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無
[008-0202a]
驕慢心,不以為奇也。
卯四、不求果報:
「 唯是樂為他義利,
異熟果報非所求。」
一向唯樂成辦他利,不希異熟果報也。
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 如於極小逆耳言,
亦護自身不令受,
護他之心亦應爾,
大悲心當如是修。」
應修自他平等,如極細微惡言,亦護自身不令受之,思維欲
護他人,不令受憂苦,亦應如是,大悲心應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 由串習故諸凡夫,
於他有情精血滴,
雖非我物謂為我,
亦能視他為自身。
諸修行者於他身,
何不如是執為我,
如是亦於我自身,
不難安立以為他。」
或謂於他身作我想,於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
於他苦樂,如己苦樂,而作去取之心,云何能生?若不串修,誠然
如是,然依慣習力,於他父母等之精血滴,雖非我身之物,亦作我
想而執持之,若能串修,於他人身,何故不能執以為我?應當執
取,由串修故,能生視他如己之心也。故應思維於他人歡喜攝持
之,力求為之除苦也。或有譯本無「雖非我物謂為我」一句。故
於我此身,應捨愛執施之於他,如是串習,不難習於愛執如我也。
子二、修自他互換。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換之理;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今初:
「 應觀自身多過失,
於他見為功德海,
於己棄捨我執心,
於他攝取當修習。」
我愛執持是諸罪之源,有大過失,盡盡力息滅。愛一切有情
[008-0203a]
而攝持之,是眾善之源,應見為功德大海,悉捨我愛執持,而愛他
攝取,是所應修習也。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 如何於彼手足等,
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眾生,
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如我之手等,各各別異。
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
己身受執,亦當如是。何故於眾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
應欲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隨修之理;寅三、加
行隨修之理。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
自他為主之得失。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
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今
初:
「 此身本無主宰我,
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
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
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如於此補特羅無
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
執我之心云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如是串習於諸有
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 如以飲饌奉自身,
不希酬報索償值,
[008-0204a]
如於輕微逆耳言,
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
思善防護諸眾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
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眾生免其受苦
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 大悲依怙觀世音,
是故亦為諸眾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
以自名號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眾生輪迴之
內,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迴中悉無
驚惶怖畏,以己之名號亦為加持也。《密嚴經》云憶念三稱其名
也。
巳四、修已能生:
「 修菩提心勿畏難,
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
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眾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
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
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 若人欲求自及他,
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
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
換。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今初:
「 為所貪愛之自身,
少可怖處亦生怖,
[008-0205a]
於此能生怖畏身,
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
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
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 此身常患飢渴病,
為求療治具方便,
殺戮禽獸及蟲魚,
伏道要人行劫掠,
乃於弒害殺父母,
盜取三寶清淨財,
能成無間焚燒業。
何有智者於此身,
貪愛守護作供養,
不疾視之如寇仇,
於之輕棄而訶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飢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
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財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
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財。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
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
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讚譽增上;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今初:
「 若問施已何所用,
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
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慳吝增上,謂以財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
魔事業,能生怖畏故。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
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008-0206a]
「 為己之故而損他,
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
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墮地獄等。若
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財等,為他之故而捨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 欲求自身高勝者,
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
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讚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
賤醜陋愚癡無智。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
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 若為自利使命他,
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
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
人奴役。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
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 盡其世間諸樂事,
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
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世間所
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 總之愚夫唯自利,
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別,
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著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
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觀此二者
差別,當生勝解也。
[008-0207a]
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
四、應捨我愛執持。今初:
「 若於自樂及他苦,
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
輪迴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
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若不如是,不能成佛。
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迴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 後世姑置且勿論,
如人傭僕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
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捨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
為人僱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
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 能成現見未見樂,
圓滿安樂悉棄捨,
由於令他受苦因,
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捨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
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眾苦因,昧苦樂道,諸
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捨我愛執持:
「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
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
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
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
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 愛執自身若不捨,
則不能免諸苦惱,
[008-0208a]
如人執火若不捨,
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捨,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如人以
手執火不捨,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
今初:
「 是故為滅自災害,
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捨自身為他人,
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
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捨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捨之他人,
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 汝心於此應勝解,
謂我隨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
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隨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
情一切義利外,別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 以彼自在眼根等,
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
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僕使,為誰僕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
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
所應也。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
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 是故有情為主要,
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
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
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僕役
[008-0209a]
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隨行之理。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 劣等有情攝為我,
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別心修習,
嫉妒競爭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
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別心,若修自他
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爭
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別釋。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爭心之理;辰
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今初:
「 彼得恭敬我獨無,
我得利養不如彼,
對彼讚揚訶罵我,
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眾務,
彼唯自在安閒住,
彼於世間享盛名,
而我德能不顯著,
我無功德當奈何,
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
有餘劣者我猶勝,
謂壞律儀及見等,
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
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
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讚揚,而有情訶罵我等,彼得安
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眾務,而此天授安閒而住,此菩薩於
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
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
也。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
[008-0210a]
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
殊勝矣。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應如是思維,而
修攝他為我也。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
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
之過也。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 應須盡力救我等,
自願代受諸災害,
若於我等不能救,
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
於住惡趣毒蛇口,
諸有情類無悲心,
反欲以功德驕人,
後時迴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
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
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
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
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
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迴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增上欲
樂及輕蔑皆不應也。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
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爭心之理。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爭;巳二、功德名聞之爭;巳三、樂善之爭;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今初:
「 觀待與己相等者,
云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
不恤鬥爭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
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爭,亦
決令成辦也。
[008-0211a]
巳二、功德名聞之爭:
「 云何能令我功德,
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
任何一人不令聞。」
云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
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爭:
「 我之過失令覆藏,
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復當勤求
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
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 彼遭橫逆恒拂意,
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眾人所譏笑,
亦復相與作訶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
眾生之所輕笑,相與訶厭說其過失。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
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今初:
「 彼惑迷故於我等,
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
彼與吾曹等不等。」
菩薩於功德較己增上者,應執他為我而修我慢,謂此天授菩
薩,下劣之人,煩惱所迷,敢言欲與我等匹敵抗衡。此天授菩薩,
多聞智慧或色力種姓財富,能與我等相比否?悉皆不能相等,如
是思維而生我慢也。
巳二、修之功德:
「 愿其如是遍稱述,
自身功德若聞時,
[008-0212a]
身毛豎立生歡喜,
悉皆享受大安樂。」
若如是不能相比,愿其得聞眾人稱述,自身多聞等功德勝於
天授時,身毛豎立生大歡喜,悉受如是安樂也。
巳三、修己依受用修行之理:
「 縱或彼自有利養,
若為我等作事業,
於彼僅令足支身,
餘皆我力應受用。」
縱彼有財食等利養,亦當屬於我,由為我等有情作除苦等之
作用,當祇與以僅足支身之衣食等,其餘悉因我之能力而得,我
應享受也。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 應令彼失安閒樂,
當時為我所損惱。」
應令此菩薩失安閑之樂,負荷我之苦擔,應常以除我等有情
苦之損惱加之也。
辰四、修得之果。分四:
巳一、思維我愛執持之過患;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巳三、釋功德;巳四、故勸應愛他。今初:
「 因此於百千生中,
生死輪迴損惱我,
汝心唯欲求自利,
縱復經於無數劫,
以此大義有暇身,
汝乃難得造諸苦。」
唯求一己圓滿,我愛執持,以此之故,百千生中流轉生死,恒
於我作地獄等損惱。汝心唯求自利,經無數劫,亦成無義,如是
虛度長劫,汝唯依之成生死苦,如是思維,是天授如是自思也。
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 如是決於利他事,
以勝解心力趣入,
能仁教示不虛誑,
如是功德後當見。」
如是愛他攝受,決於利他之事,堅固趣入,能仁所教示之事,
決不虛誑。於我愛執持視之如仇,而愛他攝受其功德之果,後當
[008-0213a]
成佛決能實現也。
巳三、釋功德:
「 若汝昔時曾修行,
作此自他相換業,
不成正覺圓滿樂,
如斯之事決非有。」
若謂久作利他之事,仍不見如是之果,若汝往昔曾作自他相
損之業,如今不成大覺二利圓滿之樂,受苦如此者,決定無如是
事,汝應悔過去所作無義之事,而勤作菩提心也。
巳四、故勸應愛他:
「 是故如汝於他人,
精血和凝成色體,
執以為我未為難,
如是應修自他換。」
若作是思維,謂修自他相換,不能成為慣習,利他既有如是
功德利益,此父母等精血滴所成之身,亦是他身,汝執之為我遂
成慣習,若亦如是於他有情執以為我愛樂執持,再再串修,亦究
竟能成慣習也。
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分二:
卯一、正說;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心得自在。初中分三:
辰一、自己一切妙善資糧悉以用之於他有情;辰二、為利他
故自甘居下劣處;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初中分二:
巳一、正明;巳二、於己應嫉妒。今初:
「 於他有情修大觀,
我身遇何可欲樂,
即從自身而奪取,
汝應於他作饒益。」
如是修意樂已,當以加行於他有情利益,修所謂大觀,觀自
於他有情是否損惱,我身隨遇任何可欲之事,即奪取彼彼事,捨
我所執,菩薩自心忖度,謂汝應於他有情作饒益行也。
巳二、於己應嫉妒:
「 若我欣樂他不歡,
我居高勝他低劣,
我作饒益他不爾,
云何於我不嫉妒。」
復次,當修嫉妒。若我快樂而他有情不樂,我受用等高勝而
他低劣,我作於己饒益之善業而他不能,如是我安樂而有情不安
樂,其故安在?云何不如是思維於己生嫉妒?當嫉妒也。
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分三:
巳一、觀己過失;巳二、對有情懺罪;巳三、自居謙下。今初:
「 我當捨離諸安樂,
他人之苦加於我,
若問誰人令如是,
當觀自身之過失。」
我所有衣食等安樂,悉當捨離,推之於他,他人之苦,悉加於
我應當代受。此唯因我先所作罪所致,為奈何!菩薩應如是觀
自過失也。
巳二、對有情懺罪:
「 若時他人作惡事,
引咎歸過於自身,
自身作罪雖微細,
亦當大眾披誠懺,
聞贊他時倍稱揚,
不嫌映奪己名聞。」
他作如損惱於我等罪,菩薩亦引為己過,願其苦果自身代受
而擔荷之。我於有情前作微細罪,亦當眾人深切懺悔,自承己
罪,聞稱述他人善事美名,應倍加稱道,不嫌映奪己之名聞也。
巳三、自居謙下:
「 我如最下僕使人,
為人傭雇作諸務,
此我自性之過失,
偶有功德休稱揚,
如是所有諸功德,
終不應令一人知。」
我如最下僕使,負荷特殊重擔,無我慢心,為諸有情義利,願
如受僱傭而作事。於此自我,作自性具過失想。若謂略有多聞
等功德當讚揚者,偶有微分功德,不必稱道,愿常秘密彼菩薩之
功德,無論如何任何補特伽羅,亦不令知,於自功德作不宣揚想。
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
「 總凡私心求自利,
所作一切害他事,
[008-0215a]
為利一切有情故,
願彼還降臨我身。
此中不應粗獷行,
如負重軛勢猛烈,
當如新婦初來歸,
羞慚戒慎制心住。」
應作是思維,謂總凡無始以來,為自利故,汝心於他所作一
切損害,願彼損害為成辦一切有情義利故,還悉降臨我身,若於
他苦擔作不能忍受想,菩薩自心視此事如負重軛,以粗暴獷野之
態,發起猛力,不應如是。若爾應如何而住耶?謂應如新婦,戒
慎羞慚,畏他譏訶,威儀檢束而住也。重軛者,大疏譯為粗猛相
也。
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運心自在。分四:
辰一、遮止掉舉放逸之理;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辰三、觀
身罪失;辰四、於心自在。今初:
「 應作即應如是住,
若謂汝勿作如是,
應正念知自在轉,
禁制自心勿違越。
若己自勵如是言,
汝心猶未能如是,
是心為諸罪惡依,
唯應於心作禁制。」
應作利他意樂,加行亦應如是而住,應如調馴馬,堪任善法。
若汝心思維欲不如是作利他事,應以正念知為主宰,禁制其心勿
令違越,而調伏之。然雖如是自勵,若仍為煩惱自在轉,自飾其
過,汝心仍不如是而行,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此後一切諸罪所依,
唯應禁制汝心而已。
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分三:
巳一、思維過患已捨棄唯求自利;已二、用於利他;巳三、結
明。今初:
「 汝昔恒時摧折我,
未見汝過彼一時,
我今見汝何所逃,
汝之驕慢當摧盡,
唯求於己利益想,
是心現前應捨棄。」
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摧折我之一切罪失根本,往昔未知之
時,不知汝為罪惡根本,彼一時也。我既見汝為罪惡根本,汝既
生過失,今欲何往,無他往之自在汝我愛執持之驕慢,悉應根本
摧毀也。若謂我今有自在唯求自利,此心應捨,毫勿聽其如是而
行也。
巳二、用於利他:
「 我已賣汝於眾生,
如享酪肉無厭足,
若汝偶由放逸故,
不肯施於諸有情,
汝終還將汝自身,
施與地獄邏守者。」
當知我已賣汝於他有情,於諸有情,應無厭患心,隨其所欲
而獻以酪肉也。若偶放逸唯思自利,不施汝於諸有情,汝積諸罪
業,定將自身付諸地獄邏卒,當摧伏汝我愛持也。
巳三、結明:
「 由是汝往昔曾經,
自捨其身長受苦,
今當追維思宿恨,
汝應摧降自利心。
是故若我求歡樂,
不應愛樂於自身,
若於自身欲防護,
亦應防護餘有情。」
汝昔亦曾如是,以自身付諸地獄邏卒,長時受苦,今當憶念
諸宿恨事,摧降罪過根本,汝唯求自利之心,若欲我長時安樂圓
滿,則不應愛樂於己,我愛執持。若欲為我防護令之離苦,亦應
於他有情愛樂執持,常時防護也。
辰三、觀身罪失。分三:
巳一、不知足之罪失;巳二、不動之罪失;巳三、愚昧之罪失。
初中分二:
午一、貪著身之過患;午二、應修於身離貪。今初:
「 如是如是於此身,
極其珍惜多方護,
如是如是無堪忍,
墮於極重乖戾性,
[008-0217a]
如是墮落者所欲,
盡此世間之所有,
不能令彼得滿足,
誰能滿彼之所求,
既不能得復貪求,
煩惱生起善心壞。」
若謂為求利他,應以貪執將護自身,此不應理。如是於其自
身貪著,我愛執持,以衣食等多方將護而將護之,如是如是,所欲
稍不遂意亦成大苦,墮於小苦亦不能忍之乖戾性,極難將護。彼
當如何?謂如是墮落者,貪著極易增長,其所欲者,雖盡此地上
所有一切受用亦不能滿其所欲,孰能滿彼貪心所求,於五欲貪求
無厭足也。如頂生王王四天下,帝釋分半座,如是受用亦不能令
滿足也。所欲不能滿足,而於五欲之貪著轉增起貪瞋等煩惱,失
壞善品意樂,唯能生起心不安樂也。
午二、應修於身離貪:
「 若人一切無所求,
受用圓滿無窮盡,
由貪身故長諸欲,
須臾不應隨貪行,
若能不取可愛相,
當境皆成上妙物。」
若誰補特伽羅,於身財等,悉無顧戀,少欲知足,彼之圓滿功
德,無有窮盡,絕無受用匱乏之時,故為身而貪著受用之欲,若不
依對治,當輾轉向上增長,故不應須臾放縱五欲貪著。凡心所貪
著之物,於彼不取可愛相,即成眾寶中妙之微妙物也。
巳二、不動之罪失:
「 下至極微塵不動,
動轉唯別依於心,
不淨色身極可怖,
於彼何故執為我。
任其生前或死後,
汝何用此沉輪為,
不動木石何差別,
噫嘻我慢不能除。」
此身最後唯有極微塵而已,身自不能動,唯別依心而動,血
肉等不淨,蘊眾多難堪怖畏之處,何故於此執以為我?若執為
我,當受地獄等苦故,隨於生前死後,自心何用此身之沉輪為?
[008-0218a]
毫無所用也。不動之石等與此身有何差別?奇哉何故以此身難
忍之貪著心,不能除於身貪執之我慢驕滿?應多方斷除我慢也。
巳三、愚昧之罪。分四:
午一、昧於善惡;午二、昧於毀譽;午三、釋難;午四、貪著於
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今初:
「 隨順色身教示行,
唯能積集無義苦,
隨彼利害起貪瞋,
彼不報恩如木石。
或為我所勤將護,
或為鳥鳶所食啖,
此身悉無貪與瞋,
何故於彼生貪著。」
汝心聽身之教示而為承事,遍集眾多無義之苦,若於身作利
害,即隨之而起眾多貪瞋,而所將護之身,不知報恩猶如木石,貪
著此身何為?不應貪也。或為我以諸受用而將護之,或為鳥鳶
等所啖食,汝身於作利害者,既不貪愛亦不瞋恨,我何故貪著於
彼不應貪也。
午二、昧於毀譽:
「 或聞訶毀生瞋恚,
或聞讚譽生歡喜,
若身自亦無所知,
我復為誰徒疲苦。」
聞於此身訶毀有何過失,即生瞋恚,聞贊嘆有何功德,即生
歡喜。若彼身於此毀譽自無所知。我心何為以貪瞋而自疲苦,
無義利也。
午三、釋難:
「 若云於我身愛樂,
是我親友應歡喜,
若許有情皆我身,
我於彼身何不喜。」
若云身雖如是自無所知,然若誰於我此身愛樂欣悅,彼即是
我親友,故於彼應歡喜,若許一切有情皆我自身,愛他之身,我何
不亦歡喜?不應貪著自身輕毀他身也。
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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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故我應無貪著,
等施此身利有情,
此身雖有多罪失,
為成事業持此身。」
於身不應貪著,故我應於自身無有貪著,為饒益有情故而施
其身。如《四百論》云:「不見自身如怨敵,然今亦應防護彼,若具
律儀能長壽,由彼能生多福德。」依於此身能成眾多利他之事,故
此身雖有眾多罪失,如諸世間之人為載重故而取車乘,應持取之
也。
辰四、於心自在。分三:
巳一、遮遣善法之障;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巳三、於善
所緣專注一境平等而住。今初:
「 故當止息凡愚行,
我唯隨諸智者轉,
憶昔勝行不放逸,
遮遣睡眠及昏沉。」
故於靜慮相違品於五欲之貪著貪心害心等,應隨諸善巧取
捨之諸佛菩薩,盡力制止凡愚之行向上增進,憶念於善法不放逸
之傳記,於諸靜慮障礙睡眠昏沉等,應如《親友書》所說:「掉舉惡
作害心及昏沉,睡眠五欲貪求及猶豫,能劫善法聖財之盜賊,於
此五蓋應當善了知。」當善遮遣斷除也。
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
「 若我不如諸佛子,
大悲日夜勤奮勉,
毅然擔荷如來業,
自苦何時能畢盡。」
應當思維,我若不如諸大悲佛子,發對治力,日夜恒時勤勉,
擔荷如來事業,何時方能盡苦邊際?如是思維應勵力修共不共
之靜慮也。
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住心:
「 由是為除二障故,
於邪分別制其心,
於正所緣之觀境,
常時安住應修行。」
故為盡除煩惱及所知障故,應生觀慧,先須修止。於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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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邪道諸欲分別,當制其心,由八斷行之門,於正所緣,應常時
令心平等安住也。
總攝共通靜慮修法,如《聲聞地》廣說不共之修法,如本論及
慧鎧大師《修次》所說應知。次應思維修止之功德,不修之過患,
依九住心之方便等,勤修三摩地,廣如廣略《菩提道次第》所說應
知。
攝頌云:現證實際真如微妙觀,二障種子根本能摧毀,依於
不動三摩地隨轉,故應最初善巧修靜慮。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明禪定品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