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4 唐律疏義-唐-長孫無忌 (SBCK)


[016-1a]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六擅興/凡二十四條
 䟽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
 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
 髙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
 目增損隨時㳂革原其㫖趣意義不殊大事
 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廏庫足訖須備不
 虞故此論兵次於廏庫之下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
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輙/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
[016-1b]
猶爲擅文書/施行即坐
 䟽議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勑書
 勘同始合荖發若急須兵處凖程不得奏聞
 者聴便荖發即須言上若無警急又不先言
 上輙擅發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
 滿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
 流三千里千人絞故注云謂無警急又不先
 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謂凖
 程應得言上者並須待報若不待報猶爲擅
[016-2a]
 發但文書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發
 九人以下律令無文當不應為從重
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
告令發/遣即坐
 䟽議曰雖有發兵文書執兵者不合即與亦
 湏先言上待報然後給與違者隨所給人數
 减擅發罪一等故注云亦謂不先言上不待
 報者告令發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内
[016-2b]
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
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䟽議曰其有冦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
 及國内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
 賊自相翻動内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
 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言上待報即許調發
 雖非所屬謂所在人兵不相管𨽻急須兵處
 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隨便
 給與各即言上並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
[016-3a]
 者
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
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發人數减罪
一等若有逃亡盗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
用此律
 䟽議曰應機赴敵急須兵馬若不即調發及
 雖調發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
 罪同謂須十人以上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
 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
[016-3b]
 等千人以上各得絞罪其不即言上者謂軍
 務警急聴先調發給與並即言上以其不即
 言上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
 賊謂非兵冦直是逃亡或為盜賊所在官府
 得權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發兵之例故
 云不用此律
諸應調發雜物供給軍事者皆先言上待
謂軍用當從/給私出皆是違者徒一年給與者減一

[016-4a]
 䟽議曰謂隨軍所須戰具所用供給軍事雖
 非人兵皆先言上待報始得調發註云謂給
 軍用當從私出皆是若應用官物自有常式
 此為出私家故須先言上待報違者徒一年
 若知不先言上雖言上不待報即給與者減
 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若不調
發及不給與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減一

[016-4b]
 䟽議曰事有警急冦賊卒來欲有攻襲等事
 得便調發給與並即言上爲事有警急彼此
 準程不得言上待報若不即調發及不給與
 者並徒一年不即言上各減一等俱合杖一
 百
諸應給發兵符而不給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若
下符違式謂違令式不/得承用者
 䟽議曰依公式令下魚符畿内三左二右畿
 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日
[016-5a]
 從第一為首後更有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
 復始又條應給魚符及傳符皆長官執長官
 無次官執此據元付在外之日是為應給發
 兵符其符通授官荖使雜追徵等以發兵事
 重故以發兵為文應下發兵符而不下者謂
 荖兵不下左符若下符違式謂不依次第不
 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從事或符不合不速以聞各徒二
年其違限不即還符者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
[016-5b]
凢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䟽議曰不以符合從事者謂執兵之司得左
 符皆用右符勘合始從發兵之事若不合符
 即從事或勘左符與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
 徒二年違限不即還符謂執符之司勘符訖
 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徃别處未
 即還者附餘使傳送若州内有使次諸府緫
 附五日内無使須荖專使送之若違此令限
 不即還符者得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餘符
[016-6a]
 者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若符至不合即
 從其事或勘符不合不速奏聞徒一年不即
 還符杖九十是名餘符各減二等注云凢言
 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依令車駕廵幸皇太子監國有兵馬受處分
 者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諸州有
 兵馬受處分并行軍所及領兵五百人以上
 馬五百疋以上征討亦給木契既用木契發
 兵即同發兵符法監門式皇城内諸街鋪各
[016-6b]
 給木契京城諸街鋪各給木魚金部司農凖
 式亦並給木契但是在式諸契並同餘符
諸揀㸃衛士征人/亦同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
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平謂捨富取貧捨强/取弱捨多丁而取少丁
之/類
 䟽議曰揀㸃衛士注云征人亦同征人謂非
 衛士臨時募行者若取捨不平者一人杖七
 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揀㸃之法財均
 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故
[016-7a]
 注云不平謂捨冨取貧捨强取弱捨多丁而
 取少丁之類者謂老少能否臨時比校不平
 者皆是
若軍名先定而差遣不平減二等即應差主帥
而差衛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䟽議曰軍名先定謂衛士之徒臨時差遣不
 平者減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
 止徒二年即應差隊副以上而差衛士者加
 一等謂一人杖六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
[016-7b]
 年半此直為主帥衛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半其揀㸃衛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
 加本罪一等主帥欠剰亦同其不平之與欠
 剰既罪名不等即準併滿之法科之
諸征人冐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親屬代者減
二等
 䟽議曰介胄之士有進無退征名既定不可
 假名賞罰須有所歸何冝輒相冐代如有違
 者首徒二年從減一等同居親屬代者減二
[016-8a]
 等稱同居親屬者謂同居共財者若征處得
 勲彼此俱不合叙
若部内有冐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
等縣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州隨所管
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佐職以上/節級為坐
司知情與冐名者同罪
 䟽議曰部内有冐名者謂里正所部之内有
 征人冐名相代里正不覺一人里正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九人徒二年若縣内一人典笞
[016-8b]
 三十二人加一等十五人杖一百二十一人
 徒二年注云佐職以上節級為坐即尉為第
 二從丞為第三從令及主簿録事為第四從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二
 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縣者
 三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類判
 司以上節級皆如縣罪計加通計亦準此各
 罪止徒二年謂里正及縣典州典各罪止徒
 二年故注云佐職以上節級為坐知情者謂
[016-9a]
 里正及州縣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冐代情並
 與冐名者同罪
其在軍冐名者隊正同里正凡言隊正/隊副同
 䟽議曰其在軍冐名者謂衛士以上得罪一
 同征人隊正副得罪準里正亦一人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隊正隊副同
 稱凡言者凡稱隊正之處隊副即同
旅帥校尉減隊正一等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
多少通計為罪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
[016-9b]
 䟽議曰依軍防令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
 校尉管二旅帥既非親監當者同減隊正一
 等謂一人冐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
 一年半果毅折衝隨所管校尉多少通計為
 罪每府管五校尉之處亦有管四校尉三校
 尉者謂管三校尉者三人冐名管四校尉者
 四人冐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冐名各得笞四
 十不滿此數不坐通計之法並凖上文州管
 縣之義注云其主典以上並同州縣之法謂
[016-10a]
 罪亦從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為第二從長
 史果毅為第三從折衝為第四從録事同下
 從依律無四等官者止準見府官為坐
諸大集校閲而違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
等主帥犯者加二等即差發從行而違期者各
減一等
 䟽議曰春秋之義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因
 農𨻶以講大事即今校閲是也又車駕親行
 是名大集校閲而有違期不到者謂於集時
[016-10b]
 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帥犯者
 加二等謂隊副以上将軍以下集時不到者
 即差發從行而違限者各減一等謂正身當
 時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帥以上同
 上解其折衝府校閲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
 違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而稽廢者
 䟽議曰興軍征討國之大事調發征行有所
 稽廢者名乏軍興犯者合斬故失罪等為其
[016-11a]
 事大雖失不減注云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
 兵馬及應須供軍器械或所須戰具各依期
 㑹克日俱充有所闕者即是稽廢故云有所
 調發而稽廢者若充使命告報軍期而違限
 廢事者亦是乏軍興故失罪等
不憂軍事者杖一百謂臨軍征討闕/乏細小之物
 䟽議曰謂隨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細小之物
 臨軍征討有所闕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
 云謂臨軍征討亦據臨戰不及别求若未從
[016-11b]
 軍尚容求覔即從違式法
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
日絞即臨軍征討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斬
 䟽議曰謂名已從軍兵馬並發不即進路而
 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
 絞謂從軍人上道日計滿二十日即臨軍征
 討者謂鉦皷相聞指期交戰而稽期者流三
 千里經三日者斬
若用捨從權不拘此律或應期赴難違期即斬/或捨罪求功雖怠不戮
[016-12a]
如此之類各隨臨時/處断故不拘常律
 䟽議曰推轂寄重義資英略閫外之事見可
 即為軍中號令理貴機速用捨從權務在成
 濟故注云或應期赴難違期即斬捨罪求功
 雖怠不戮者謂或違於軍令别求異功或雖
 即愆期擬収後效或戮或捨隨事處斷如此
 之類不拘此律
諸宻有征討而告賊消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
其非征討而作間諜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
[016-12b]
書信與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䟽議曰或伺賊間隙密期征討乃有姦人告
 賊消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討而作
 間諜者間謂徃來諜謂覘候傳通國家消息
 以報賊徒化外人來為間諜者謂聲教之外
 四夷之人私入國内徃來覘候者或傳書信
 與化内人并受化外書信知情容止停藏者
 並絞
諸主将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
[016-13a]
不設為賊所掩覆者斬若連接宼賊&KR0013遣斥候
不覺賊來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亦斬
䟽議曰主将者謂主領人兵親為主将者或
鎮将戍主或留守邉城州縣城主之類守城
為賊所攻擊不能固守棄城而去及守備不
設謂預備有闕廵警不嚴&KR0013賊所掩襲覆敗
者斬若連接寇賊謂軍壘連接旗旄相望&KR0013
遣斥候謂指斥候望不覺賊來入境者徒三
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以其不覺賊來為賊掩
[016-13b]
襲致城及人兵有覆敗者亦斬
諸主将以下臨陣先退若寇賊對陣捨仗投軍
及棄賊來降而輙殺者斬
䟽議曰主将以下謂戰士以上臨陣交兵而
有先退若寇賊對陣而捨仗投軍謂背彼㓙
徒捨仗歸命及雖非對陣棄賊來降而輒殺
之者斬謂先退以下皆從此坐
即違犯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律斷無
條者勿論
[016-14a]
 疏議曰若違犯軍中號令者軍還以後其所
 違之罪在律有條者仍依律斷直違将軍教
 令在律無條軍還之後不合論罪故云無條
 者勿論
諸在軍所及在鎮戍私放征防人還者各以征
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減二等
 䟽議曰在軍所者謂在行軍之所鎮戍者謂
 在鎮戍之處私放征防人還者謂征防之人
 未合還家輒私放者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
[016-14b]
 依捕亡律從軍征討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
 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臨對宼賊而亡者斬主
 司故縱與同罪若放征人令還各得此罪又
 條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滿而亡者鎮人亦同
 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還者各得
 此罪是名各以征鎮人逃亡罪論即私放輒
 離軍鎮者謂放軍人去軍防人離鎮既非即
 放還征防二色各減本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準一
[016-15a]
謂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類並經宿乃坐臨軍征討
而放者斬&KR0013放者各减一等
 䟽議曰依捕亡律從軍征討而亡一日徒一
 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若放十五人一日
 亦合絞其放鎮戍人而還一人一日杖八十三
 日加一等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
 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輒離軍鎮者各
 减二等謂放征人去軍一日杖九十一日加
 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離鎮一日杖
[016-15b]
 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為放人
 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注
 云謂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
 十五日各合絞稱之類者或放七人各二日
 又放一人經一日亦為十五日合絞人之與
 日並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至死
 刑故云之類並經𪧐乃坐不經𪧐者無罪雖
 經𪧐不滿日者一人從不應為之坐征人從重
 鎮戍從輕注云經𪧐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
[016-16a]
 放十人經半日即為五人之罪故云經𪧐乃
 坐還與百刻義同臨軍征討而放者斬謂臨
 陣對宼輒放征人不待終日即合處斬被放
 者流三千里&KR0013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罪一
 等故云各减一等
諸臨軍征討而巧詐以避征役巧詐百端謂若/誣告人故犯輕
罪之/類
 䟽議曰臨對寇賊即欲追討乃巧詐方便推
 避征役注云巧詐百端或有誣告人罪以求
[016-16b]
 推對或故犯輕法意在留連或故自傷殘或
 詐為疾患姦詐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備陳故
 云之類
若有校試以能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
軍興論未廢事者減一等主司不加窮覈而承
詐者減罪二等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䟽議曰有所校試謂臨軍之時一藝以上應
 供軍用軍中校試故以能為不能以巧詐不
 能之故於軍有所稽違及致闕乏廢事者以
[016-17a]
 乏軍興論故失俱合斬若於事未廢減死一
 等主司不加窮覈主司謂應檢勘校試之人
 不加窮研覈實而承詐依信者減罪人罪二
 等知情者謂知巧詐之情並與犯者同罪至
 死者加役流未闕事者流三千里
諸鎮戍有犯本條無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
 䟽議曰鎮戍有所犯法本條無罪名者謂鎮
 戍防人冐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鎮
 戍拒賊而有巧詐避役若有校試以能為不
[016-17b]
 能並在鎮戍中無有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
諸戎仗非公文出給而輒出給者主司徒二年
雖有符牒合給未判而出給者杖一百儀仗各
減三等
 䟽議曰出給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輒出給
 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謂當判署者雖有符牒
 合給未判而出給謂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
 即准符牒出給者杖一百其於留守所及諸
 州府差發或應用魚符勑書而不用者亦徒
[016-18a]
 二年儀仗各减三等儀仗謂吉㓙鹵簿諸門
 㦸矟之類無文牒出給者杖一百未判出給
 者杖七十故云各减三等
諸鎮戍應遣畨代而違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
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
一等
 䟽議曰依軍防令防人畨代皆十月一日交
 代如官司違限不遣若準程稽違不早遣者
 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
[016-18b]
 到不放謂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
 等謂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半
若鎮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
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䟽議曰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
 脩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
 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
 并雜&KR0188菜以𠑽糧貯及𠑽防人等食此非正
[016-19a]
 役不責全功自須苦樂均平量力驅使鎮戍
 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
 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
 人雖不逃走仍從違令科斷
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
報各計庸坐𧷢論减一等
 䟽議曰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
 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
 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
[016-19b]
 𧷢論减一等其庸倍論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笞五十若事
巳損費各併計所違𧷢庸重者坐𧷢論減一等
本料不實料者坐/請者不實請者坐
 䟽議曰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謂
 官有營造應須市買料請所須財物及料用
 人功多少故不以實者笞五十若事巳損費
 或巳損財物或巳費人功各併計所費功庸
 準𧷢重者坐𧷢論減一等重者謂重於笞五
[016-20a]
 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𧷢論減一等合杖六
 十者為𧷢重本料不實止坐元料之人若由
 請人不實即請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
 例律以𧷢致罪頻犯者各倍論此既因𧷢獲
 罪功庸出衆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
 論若直費官財物不損庸直止據所費財料
 不在倍限雖費人功倍併不重官物止從官
 物科斷即是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
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𧷢論謂為/公事
[016-20b]
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
 䟽議曰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
 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
 謂非時科喚丁夫驅使十庸以上坐𧷢論既
 準衆人為庸亦須累而倍折故注云謂為公事
 役使而非法令所聽者因而率歛財物者亦
 併計坐𧷢論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賦歛不自
 入已得罪故輕
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
[016-21a]
者併計所不任𧷢庸坐𧷢論减一等其供奉作
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
三等
 䟽議曰工作謂在官司造作輒違様式有不
 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謂造作不任時用及
 應更作者併計所不任𧷢庸累倍坐𧷢論减
 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義已於職制
 解訖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應更作坐
[016-21b]
 𧷢論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併倍訖不重
 費官物者並直計官物科之其𧷢不倍工匠
 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三等者謂親
 監當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
 任用及應更作减坐𧷢四等罪止徒一年供
 奉作罪止徒二年之類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䟽議曰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矟具裝等依
 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
[016-22a]
 云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
 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
 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
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
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弩一張加二等謂加私有禁兵器罪
 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
 里有甲有弩各得其罪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016-22b]
 亦甲弩準數各得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謂
 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問曰私有甲三領及弩五張凖依律文各合
 處絞有人私有甲二領并弩四張欲處何罪
 荅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併
 滿依名例律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有甲
 罪重有弩坐輕既有弩四張已合流罪加一
 滿五即至死刑况加甲二領明合處絞私有
 弩四張加甲一領者亦合死刑
[016-23a]
 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
 無别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
 即得䦨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
 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軍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
 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
[016-23b]
 失之罪從本條解釋其甲非皮鐵者依庫部
 式亦有聽畜之處其限外剰畜及不應畜而
 有者亦準禁兵器論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
 有為非皮鐡量罪稍輕坐同禁兵器理為適
 中
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
百餘非全成者勿論
 䟽議曰造未成者謂從上禁兵器以下未成
 者各減私造罪二等謂甲三領弩五張以上
[016-24a]
 縱更多有各止處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
 成者謂不堪着用又非私造杖一百餘非全
 成者勿論謂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
 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雖不合罪亦須送官
諸役功力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計所欠庸坐
𧷢論減一等
 䟽議曰謂官役功力若採藥或取材之類而
 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須計全庸若少不任
 用凖其欠庸併倍坐𧷢論減一等
[016-24b]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壊備慮不謹而誤殺人
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䟽議曰謂有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毁壊崩撤
 之類不先備慮謹慎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或由工匠指撝或
 是主司處分各以所由為罪明無連坐之法
 律既但稱殺人即明傷者無罪
諸應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滿
[016-25a]
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各坐其/所由
 䟽議曰差遣之法謂先冨强後貧弱先多丁
 後少丁凢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
 貧單身閑月之類違此不平及令人數欠剰
 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
 丁夫在役謂在役之人日滿不放者一日笞
 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
 所由謂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無連坐之
[016-25b]
 法
&KR0013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
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領主司加一等
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將領者將領者獨
餘條將領稽/留者準此
 䟽議曰丁夫雜匠&KR0013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
 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將領主司加一等主司謂親領監當者
 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
[016-26a]
 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領主司亦加一等若由
 将領主司稽留丁夫雜匠防人不合得罪唯
 罪將領之人故云將領者獨坐注云餘條将
 領主司準此餘條謂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
 司将領本條無将領罪名事由将領者皆将
 領者獨坐
諸丁夫雜匠在役而監當官司私使及主司於
職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計庸準盜論即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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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防出城鎮者加一等
 䟽議曰丁夫雜匠見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監
 當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謂應判署及親監當
 兵防之人於職掌之所私使各計庸凖盜論
 謂從丁夫以下各計私使之庸凖盜論即雜
 使計庸不滿尺者從盜不得財笞五十兵防
 並據城隍内使者若私使出城鎮加罪一等
 謂計庸加凖盜論罪一等即强使者依職制律
 强者加二等餘條强者準此若强使兵防出
[016-27a]
 城者即亦於本罪加一等上累加雖稱丁夫
 雜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雜匠
 依上條日滿不放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兵防從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計庸重者若見是監
 臨官依役使監臨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
 應得為從輕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職制
 律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取借貸
 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非監臨官私使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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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盜論上減三等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