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棲共住規約目錄
* 上集
* 一大堂
* 二西堂
* 三律堂
* 四法堂
* 五老堂
* 六病堂
* 七各房
* 八下院
* 下集
* 一直院事宜
* 二額定人數
* 三節省財費
* 四出應期會
* 五暫到客眾
* 六外住法眷
* 七十方雲水
* 八眾事雜式
* 別集
* 一十種僧約
* 二修身十事
* 三直院誡言
* 四堂銘
* 五庫銘
* 六廚房銘
* 七浴室銘
* 八定香銘
* 九受食偈
* 十誓神偈
* 十一老堂警策
* 十二病堂警策
* 十三生所警策
* 十四誦戒儀
* 十五聽講囑語
* 十六善罰例
* 十七免例
* 十八擯式
* 十九序禮式
* 二十年考式
* 二十一求住式
* 二十二剃髮式
* 二十三學戒式
* 附集各約式
* 一各執事條約當家 知庫 知眾 知客 書記 知山 知屋 直板 典座 飯頭 菜頭 茶頭 柴頭 火頭 碗頭 磨頭 園頭 淨頭 擔力 化飯 鋪堂 香燈 侍者 看病 看老 警策 山門 聽用 印房
* 二齋堂條示
* 三調理行人附藥方
* 四晚餐偈
* 五僧直凡例
* 六半月誓神說
* 七赴請三約
* 八雲棲流通藏本法寶條約
* 九藏經堂事宜
* 十水陸道場規約
* 十一水陸道場議
* 十二誦經禮懺不誠敬罰例
* 十三學經號次
* 十四僧籍式
* 十五求戒啟式
* 十六授衣式
* 十七受戒式
* 十八拾遺式
* 十九過犯懺悔式
[022-0157b]
* 二十責問帖式
* 二十一板帳清式
* 二十二津送式
* 二十三建塔式
* 二十四上方善會約
* 二十五魚池事宜
* 二十六建塔所費議
* 二十七勿納沈氏子孫出家議
* 囑語
* 再囑
雲棲共住規約上集
△一大堂
* 堂中四時止靜。三時禮誦。一時入觀。初五更為第一時。止靜香到。誦楞嚴咒。上品上生章。念佛千聲。小淨土文回向。次晨後為第二時。止靜香到。午齋畢。誦四十八願文。念佛千聲。同前回向。次午後為第三時。止靜香到。晚課彌陀經。懺悔。出生畢。念佛千聲。大淨土文回向。次入夜為第四時。止靜香到。念佛一百聲。歸單入觀。吉祥寢息。如是止靜禮誦入觀。為一日淨業。不繁不簡。永持無斁。大暑月。其中時禮誦。可移趲午前。
* 進堂考四事合式。方可送入詳具別集。
* 堂內四十八單。本眾客眾各二十四單。內除聖僧下二單虛位。
* 巡香置小旛一首。旛長二寸。柄長一尺二寸。昏者以旛拄其膝。不得亂打。有坐久者。以旛試眼。非昏者即念佛一聲。凡警昏三遍不醒。放籤。敲淨板覺之。不肯下單者。罰錢二十文。多次不改者出堂。巡香人虛應故事。不用心者。罰錢二十文。
* 定香照八節加減圖式。凡香先立一寸。次坐一寸。
[022-0157c] 次行坐隨意。晚立坐香二寸畢。唱云。老疾重務學經諸道友香到。欲出者出。自願隨堂者留。次香一炷畢。唱云。輕務香到。欲出者出。自願隨堂者留。
* 有事出堂。首座處討牌。無牌徑出。罰錢二十文。堂外直院以下一切人皆可查舉牌寫告出二字。
* 告假出山。春夏秋過限一日。罰錢十文。三日作缺。冬期告假即作缺。給假。隨路遠近為限。
* 挑米挑柴教經看病僧直等事俱免。惟警策巡照二事隨眾。
* 齋佛不得在本堂。移就法堂。估唱不得在本堂。移就齋堂估唱式具別集。
* 罰過事涉堂內者。首座悅眾書記出會直院等共於齋堂中處之。事畢即歸。不可久滯。其事在堂外與堂內無涉者不必出。
* 朔望雲集畢。又互拜。煩亂者罰錢十文。係師徒者不論。
* 晨後止靜。直堂人佛前一拜。兩單各一拜。巡堂問訊圓禮。餘二時但佛前問訊即已。新戒學禮。自於法堂。此重禪思。不宜煩擾。
* 剃頭聽梆而出。歸堂。止向佛前一拜。兩單不必問訊。沐浴同此。
* 晚報鐘鳴。堂外人入堂。佛前一拜。即便經行。陸續至者。陸續經行。不必取齊。其東倚西靠。聚頭雜話者。罰錢二十文。
* 近兩單經行路。不得縱意急走。其繞佛經行路一任排遣。
* 開靜後。不修正念。聚頭雜話。巡香警覺不止者。罰錢二十文。屢犯出堂。巡香人不舉。同罰。
* 有病掛幕。五日不愈入病堂。不肯掛幕。及不肯入病堂者。存不立看病人。亡不入普同塔。重病即入
[022-0158a] 病堂不論。
* 有疑即宜問明。不可隱忍。
* 熟情相看。堂中不得敘話。香燈寮略敘。亦不得久。久者罰錢十文。太久罰錢三十文。
* 佛制冬夏坐禪。春秋頭陀。則宜行乞食法。但聖世乞食。無上座闍黎。尚有魔撓。況茲末法。今稍為圓便。易乞食以作行。不得已。方行乞食可也。
* 今以四季分為四期。冬夏九旬。秋春稍減。大約七旬之數。期滿。客眾暫散。安期再來討單。本眾一期更班自有定式。期滿。堂中不肯出堂者。堂外強欲進堂者。俱不允。
* 眾中或有雖居淨業堂。而不修念佛三昧。作別行者。今本堂專一念佛。恐相耽誤。不敢強留。後儻發心念佛。可以再來無妨。
* 新刻古無量壽經四十八願。中時誦之。每誦一十六願。三日一週。夏期天暑免誦。
* 堂中各具淨土三經。一彌陀經疏鈔。二觀經疏鈔。三新刻古本大彌陀經。又新刻四十八願。西方願文。數珠。以上共六事。缺一不允進堂。借用亦不允。
* 月盡日各給錢十文。諸罰中取。作漿粉用。
△二西堂
* 本堂共二十四單。首座總於大堂。亦無西堂後堂。惟堂主領眾。悅眾輔之。
* 本堂惟客眾。
* 進堂考法同於大堂。或進大堂。或進本堂。若不定。鬮之。
* 五更隨大堂起。洗面訖。歸本堂止靜。開靜。入大堂課誦。日間止靜。夜間止靜。皆於本堂。
* 巡香每輪三人。一人大堂東單。一人大堂西單。一人西堂。
[022-0158b]
* 粥飯。本堂如大堂式。
* 誦四十八願。入大堂。列坐川堂誦之。
* 如上進出剃沐告假種種一切事等。悉皆依大堂規式。不必重贅。
* 月盡給錢如大堂式。
△三律堂法堂通用。無別堂
* 各具本受戒經。沙彌律儀。四分戒本。戒疏發隱。缺一。罰錢三十文。各具衣缽。缺一。罰錢三十文。
* 剃頭惟臘盡一行詳具別集。
* 求授衣者。衣不具足不授。
* 求比丘戒菩薩戒者。即白以 國禁。力卻之。有學戒式具別集。
* 新剃每誦戒前一日。考沙彌律儀。解義差者罰錢五文。背文差者罰錢十文。全不記者。退寄五戒班中。比丘戒菩薩戒考式倣此。
* 十戒者。五夏習律。未許出外聽講。不禁在山學經。輪出生。輪大堂。侍者輪行禮。無人看老輪看老。有退戒者。誦戒夜。戒首唱云。十戒某人全不習學。退寄五戒班中。三月後。納五十善。復。
* 比丘戒者。輪祈禱。輪教課經。輪誦五戒十戒比丘戒。輪責問。有退戒者。誦戒日。如上式。退寄十戒班中。三月後。納七十善。復。
* 菩薩戒者。輪誦菩薩戒。輪說法。輪教大經。輪布施。輪責問。輪直院。輪領衣。有退戒者。誦戒日。如上式。退寄比丘戒班中。三月後。納九十善。復。
* 誦戒不與。不先說欲者。罰錢十文。
* 半月誦戒。有舉犯十種僧約。及餘重過者。讀約人隨聲接舉。被舉者若心無愧。出眾云有辯。悅眾答云明日辯。即嘿然退。更喧擾者。罰錢五十文。
* 來誦戒者。於誦戒日至。路遠。或隔宿至。誦訖旋歸。
[022-0158c] 其來太早去太遲。非真來誦戒者矣。
* 正月朔日法堂序戒臘。三月朔日序法派。五月朔日序生年。七月九月十一月亦如之。每歲二序詳具別集。
* 欺官瞞眾。如匿稅隱糧。斗秤大小等。俱以盜論。上罰出院。
* 庫房及買辦放生經嚫等事。半月押字焚疏以表清白。下院附名。
* 假傳師命。欺誑大眾。及一切人者。罰錢五百文。事大。罰訖出院。
* 年未六十。而受婦女歸依者。罰錢五百文。出院。
△四法堂
* 堂中春夏秋列華嚴經六部。擇能誦者記名上牌。每日輪上誦經一卷。經完再起。冬三月止不誦。
* 學經依經次。不得跳越。跳越者。大經每部罰錢一百文。小部罰錢五十文。其錢請經施客僧。
* 教經即於經上票記某月某日某人教。
* 遺教警策崇行等。皆應熟記力行。半月抽考數人。
* 印房刻經造經。俱要帳目一一分明。如無誠信人專管。擇幾人輪管。
* 對經人。庫房給與小食。較出一字與五善。待他人較出一字。除五善。
* 講主輪講淨土經。一彌陀經。二觀經。次及法華楞嚴等諸經。週而復始。
* 習教分二。鈍者讀文。利者討義。討義又二。一者依教修行。二者明教作講。作講者不可泛濫。須擇根性大利持身不苟者。免致日後貽玷法門。
* 不白知私學燄口施食。及燄口白文者。罰錢五百文。
* 常住經典。華嚴二十四部為則。法華經梁皇懺四
[022-0159a] 十八部為則。餘供多佛閣待施。其原送永遠供養本山者。不在此限。
△五老堂
* 老堂年滿七十。在寺慎修無過者。方可送入。八十者量處。九十者不論量處者隨宜。不論者徑送。
* 堂內十單。除看老。實則九單。外附不論。
* 老人所需湯藥飲食等。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錢十文。實不該與。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罰錢一百文。
* 七十老人無齒者。若生硬物不能隨眾。宜另與軟熟者供給諸罰中取。
* 警策半月一行。失行。罰錢二十文。
* 老人衰頹。早課來否不論。晚課必須隨眾。不至。依例罰。八十者量處。九十者徑免。其輪直日看香。八十九十同上。
* 在眾屢屢鬥爭。及外遊生事者。出堂。
* 每月盡各給錢十文諸罰中取。作漿粉用。
△六病堂
* 堂中長單安輕病。獨單安重病。紊亂。罰錢五十文。
* 掛幕式如大堂。
* 重病進堂者。佛前先備香燭。直院外書記後堂悅眾等送入。讀囑訖。即寫板帳。不照式寫隨意增減者。罰錢十文。不欲寫者不安單。其輕病。不必板帳。但佛前香燭。直院送入。
* 立誠實一人為堂主。作簿記某月某日某人進堂。後記某月某日身故。或某月某日病愈出堂。俱要明白寫記。其病愈出堂者。以能喫飯為則。失寫。罰錢十文。
* 輕病七日一警策。重病一日一警策。失行。罰錢二十文。
[022-0159b]
* 看病人。先於佛前。跪請發心。三請無人。捱單輪看。不能看。求免者。納錢例具別集。
* 看病須發大慈悲心。莫憎嫌病人。莫違逆病人。當如孝子奉事父母。
* 眾中有明曉醫理者。考過。立為執事。未明而妄自用藥。罰錢三十文。誤害人者出院。貪利者出院。
* 病人所需湯藥飯食。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錢二十文。不當與而不與者。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罰錢一百文。
* 重病入堂。便應囑付後事。放下萬緣。依警策語。一心正念。又看重病須二人。或三人。而常住亦要好調理看病者。
* 輕病人亦宜安靜念佛。其病不守病。外遊多事者。罰錢十文。出堂隨眾。
* 殯送亡僧。原曾直院首眾及有賢行者。多眾送。散眾及無賢行者。隨便送。其在眾多過人所厭惡者不送。惟扛抬及讀祝人而已。
* 普同塔。當中本山。左十方。右居士。本山不才多過者安左。或右。其居士婦。另有普同塔。中菴主。左本菴尼。右諸方尼。及優婆夷。
* 估唱。僧集齋堂。主估人取物在手。呼物掣籤。不買。再掣餘人。其買過一物者。去籤。不得重買。
△七各房
* 各房非正當行務忙冗。而不入大堂晨昏課誦者。罰錢二十文。晚香止靜不至者。罰錢十文。未唱老病香到。先出者。罰錢十文。中課隨便。
* 公事入堂。赴庫領牌。無牌不得放入。放入。直堂罰錢二十文。入堂閒話攪眾者。罰錢二十文。堂中與雜話者同罰。
* 各房上座一人。眾中雜話者。昏睡者。爭論者。外人
[022-0159c] 入堂攪擾者。上座即時打魚三下。高聲念佛。眾即齊聲和念。聞魚不采者。罰錢十文。上座容隱不舉同罰。
* 各房直日一人。即名看單。亦與一魚。共上座相參行事。
* 各房輪二人直夜。堂內一人。共三人。當舉事不舉。罰錢二十文。失事倍罰。
* 各房告假。春夏秋過限一日。罰錢五文。六日作缺。冬月過限一日。罰錢十文。三日作缺。直院不查理。同罰。
△八下院
* 上方半為擔力。半為放生。守院人宜體此意。一者好安頓擔力。使得寧息。二者護持生物。上防惡鳥。下防惡獸。乃至岸有崩缺。及時報知修整。不得拋入惡水惡汁。亦不得放草太多。以上守院不行其事。退換。
* 每晚定香一炷。不至者。記名送入山。守院不行。罰錢五十文。來宿者不依行。記名送入山。後不留宿。
* 無事閒遊者不留宿。假以醫病為名避懶者。記名送入山。
* 長壽專為放生而設。護持生物同於上方。不得留人宿。留宿。罰錢三十文。
* 二處守院人。無故出外閒遊。及應赴道場者。罰錢五十文。
* 梵村靜室。專為出入往來安頓米糧一切等物。定立二人看守。當心照管。不得私自留人宿歇。及與人寄放行李。違者。罰錢五十文。
* 天池山專為柴蔬。議立守院二人。知山一人。園頭二人。管顧山場。防恐小人竊取花利。失事者。罰錢五文。不得招攬熟情閒人等宿歇擺茶。混用常住
[022-0160a] 物者罰賠。違者出院。例如下院。每歲臘盡交代。聽憑更換。
* 晨昏課誦不得失時。偷懶違者。依例罰錢十文。
雲棲共住規約下集
△一直院事宜
* 囑語請解行具足人作叢林主。如無其人。姑循戒次權直。力綿者。二人共之。全無力者。納銀一兩免之。力堪而求免者。納銀四兩八錢免之。七十以上者徑免。直年不滿者。一月納銀四錢。雖當戒次。而其人素行不端。眾所厭惡者。置不用。不肯依誡言立誓願者。令照例納銀四兩八錢免之。
* 直院以後。所為悖理。諫勸不從者。眾議退之別換。
* 作一簿。前書誡文。後書逐年人名。不滿年者不書。病不能滿者亦書誡文具別集。
* 眾中凡事俱白直院。不白徑行者。事小罰錢三十文。事大罰錢一百文。誤事。罰已出院。而直院亦不得因而任意獨專。不與耆長眾執事共議。輕則罰。失事。罰已退換。
* 本山諸寮。乃至十方堂。各宜巡行看視。及下院。亦半月查理。自已有事。可差人代。以上安坐不理。輕則罰。失事。罰已退換。
* 事難獨成。功在夾輔。以一人之聞見有限故也。今將合山大眾。挨次輪日各陳其所欲言。名曰僧直。
[022-0160b] 又復關係叢林大事。不可遲誤者。無論僧行老幼一切人等。皆得即言無隱。不必要待輪該僧直方說。而直院人不受善言。當行不行。每一事。罰錢二十文。大事倍罰。失事。罰已出院。
* 每半月查各房上座。如法者。設茶與善。懶惰不如法者與罰。不查。罰錢三十文。
* 每早查直夜人勤惰。不查罰同前。失事倍罰。
* 直院年初一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滿。十六日。新舊相兼。及內外執事。共議叢林正務。至年盡夜。方始新管當事。舊管退休。
△二額定人數
*
堂內外人數俱額定如左。有缺方補。妄增一人。罰銀五兩。
*
大堂四十八單。老堂十單。
堂外 直院一庫頭四知客二書記一典座四飯頭二茶頭三碗頭二磨頭二火頭五淨頭二香燈二侍者四柴頭九園頭六擔力二化飯二鋪堂十八司山二司屋一印房一山門一生所八重用十輕用三十病堂一看老一下院八雜收一
*
輕用定數外。餘者都入小堂。晨昏課誦。晝日止靜。一依大堂行事。但晚聽教學經。出堂事訖。還堂入觀。
*
柴頭。八九月請發心者助事訖。還歸本執。因而添人。罰錢一千文。知客臥具等忙時請助同此。
△三節省財費
*
山不得再買。買一畝。罰銀三兩。
*
屋不得再造。理實應造。眾議定方可。若仍前妄自興造者。一間罰銀五兩。
*
廚樓封鎖。不得已。白眾議處。輒開。罰錢五百文。
*
茶品即用山物炒米鹽荳白果楊梅油灼之類。間
[022-0160c] 或市買。止可棗栗糕餅之類。故辦貴細物品者。罰錢三十文。其品以三四為常。五品為極。過五。每一品罰錢三十文。本山僧茶。分散各單。開桌羅列者。每桌罰錢五十文。施主特設不論。又單上擺茶雜話者。罰錢三十文。分散各單。不聚談者。不論。
*
設齋以四果四菜為常。五果五菜為極。過五。每一品罰錢三十文。
*
尋常日用。二日菜。一日腐。有齋不論。凡生菜乾菜乾瓜乾茄乾羊荳乾刀荳乾蘿蔔之類皆可置辦。乃至設齋。亦只用腐等常品。不必定買貴物如香菌蘑菇之類。其故為豐富者。罰錢五十文。採野菌食者。罰買菜三百斤。
*
輕藐黃米。必買白米者。每白米一石。罰錢三百文。湊買黃米。
*
過分用油醬等。計價罰錢。一倍二。
*
可生食物。故費柴湯煎煮者。計價罰錢。一陪五。如煮栗煮棗之類。
*
不得拗眾粥飯。年七十以上不論。病人不論。餘罰錢十文。
*
故不食腐渣。喂畜。及賣與養豬家者。罰荳。一陪五。僧食之餘。恐成壞爛。施放生所者。不論。
*
茶房取面湯無度。及二板後用壺取茶歸單喫者。俱罰錢十文。茶頭不舉同罰。身至茶房立飲者不論。七十老人并病人不論。印房不論。
*
夜間不得煎煮。大寒月止可作姜棗湯而已。烹炮。罰錢三十文。
*
善人來寺設齋者。齋佛訖。即引至禪堂佛前一禮。次兩單或一禮。或問訊。次引至齋堂韋馱前一禮。兩單問訊。其有許數齋僧若干員者。應為報數總記。完日回向。
[022-0161a]
*
燭不宜多點。夏月尤為不宜。油燈麤草單炷。細草方可用雙。又不宜以貴價買木頭作香。熏壞金像。反成過咎。
*
非期漿洗者。罰錢十文。重務不論。
*
穿著過分鮮好衣服者。罰錢一百文。裙幅太長者。割取作衣帶。施與十方。
*
銅盆洗面者。奪施。一切過分精巧器皿。奪施。
*
浴銘云。一月八浴。叢林罕聞。乃日日浴。雖重務。恐亦過分。今姑從之。而須庫房討籌。無籌不放入浴。強浴。罰錢十文。浴頭阿容不舉同罰。餘非重務。有故欲浴者。買籌。庫房審其可否。不審濫與。每一籌罰錢十文。用籌不用錢。浴頭收錢。罰錢五文。夏至起。至秋分。方日日大眾普浴。停籌。
△四出應期會
* 本山專修淨業。長期坐禪。乃法眷赴講者多。修禪者少。專業之謂何。自今見住本山。自願作講師者。必其教理大明。學問該博。堪能弘法者。且在本山。為新學講明戒律。次及淨土經論。或次及切要經論。諸方有來請者。須審彼會首實為弘法利生則可。否則勿應。
* 雖係法眷。原在外住。而赴講期來本山說知。須審其教理學問已全備否。如其不然。則應勸止。又年未老成而作講師者。亦應勸止。又年未老成而作施食法師者。亦應勸止。
* 以上權應末法。當知修禪為正。
△五暫到客眾
* 暫到三六九日。知客同外書記請問。若係求住。宜審其不可留者。即時善言辭卻。不必候缺。有當留者。記名上簿。請暫回。至誦戒日來。觀缺有無。缺少人多。拈鬮定之。若隨喜非求住者不論。如上三六
[022-0161b] 九不依期問。仍前頑賴者。罰錢五百文。退換。
* 晚止靜。二板鳴。巡照人請入堂。
* 暫到或僧或俗不曾面識者。無論高下。俱要誠心請問尊姓尊號上剎何處貴宅何處。曾與本師相會與否。不可怠慢。或有無賴之徒。又當外敬內防。不可一例輕信以致失事。
△六外住法眷
* 外住不守非理募化僧約。反來山中募化者。不允。
* 相託干求檀越布施者不允。相託干求宰官書柬封條手卷詩文告示扁額等事者皆不允。
* 外住不務修行。作世法齋會者。不往設供。作世法興造裝塑等事者。不助。
* 外住多年跡不進山者。應來誦戒而不來者。不認法眷凡誦戒。或半月來。或一月來。遠者或三月來。或半年一年來。曾不來者。不似法眷。故不認。
* 在外有過應責問者。往彼善言規勸不從者。集眾絕之責問。二人同行。
* 來誦戒者。唱名同本山一例。
* 晚止靜。俱入堂隨眾。直夜人催請。
* 雖在外住。而確守本山規約。及精勤道業者。當使人看望慰勞。貧乏應助。若年未老成。理未通達。而遽入關房者。來請問。應勸止。
△七十方雲水
* 十方堂供聖像琉璃香燭魚磬。安單有定位。勿亂。晚聽大堂開靜。輪數人出領眾課誦。課誦畢。俱至本單止靜。一一隨禪堂規式。乃至香畢。各於本堂入觀。事訖鎖門入觀文。大字寫貼堂前。
* 近午時到。候午齋。隨眾。近晚時到。候晚食。隨眾。纔飯畢到者。補飯。晚到。留一宿。次日早行。天雨。待雨住。有病。待病愈病愈以能飯為則。
* 輿疾至者。審其來歷分明方納。即寫板帳。另作一
[022-0161c] 簿記之。
* 若十方人看病。不可久長。計日酬勞遣發。若本山看者。記善如式。其湯藥等。與本山一例給與。執吝不與罰如前。
* 眾中有不守清規者。管山門人善言勸化。不聽。則白眾查明。跪香鳴鼓遣出。不白眾。徑自亂嚷亂罵者。罰錢一百文。亂打者。罰錢五百文。
* 與十方彼此交易。或彼此互相送物者。罰錢三百文。
* 散去時。察眾中有單身老弱可虞者。方便護送。
* 朝去暮來之輩。平常相待。有遠方初到本山者。齋堂具茶湯果餅待之。乃送歸單。毋得輕忽。
* 外東淨亦要燈火。及置大蒲鞋數雙。散去後。管山門人打掃乾淨。
* 牆垣低者。不謹慎者。以時整頓。延捱失事。山門庫頭罰錢一百文。
△八眾事雜式
* 挑運米柴竹木等。立一人領眾記過。出則貫珠。歸則散步。領眾不顧眾。罰錢二十文。
* 發梆則舉眾皆行。不去者納錢。立一人記名。亂發梆者。罰錢五十文。
* 經懺道場一概辭卻。或遇啟建水陸則可附行。萬不得已。亦可念佛代經懺。
* 凡遇一切處閒談戲語者。直院庫頭僧直知客皆可擊板三下。三次擊板不止者。不散去者。即舉入堂。不舉同罰。
* 彼此相罵者。先各罰錢四十文。後辯曲直。相打者。先各罰錢一百文。後辯曲直。罵打忍受不回者。與善如式。
* 食時。香燈讀食存五觀銘。雜語喧亂者。鋪堂人奪
[022-0162a] 碗箸。不奪者罰錢二十文。管事人不查者同罰大堂齋堂二處皆然。
* 浴室雜話喧嚷者。罰錢十文。浴頭不舉。罰錢二十文。
* 自至鍋邊取菜取飯者。罰錢十文。飯頭等不舉同罰。
* 非病人。非七十老人。另搬粥飯入房。不隨眾者。罰錢三十文。
* 典座不嘗味。罰錢十文。
* 典座等自入庫房取物不問者。罰錢十文。庫頭不舉同罰。無事人入庫房者罰同上。
* 庫頭當家兩不通知者。各罰錢一百文。
* 庫房不通眾知。獨自一人作帳者。罰錢二百文。
* 暫到房止安僧行善友。亂安轎人工人等者。罰錢一百文。
* 聽用牌挨次差遣。填記分明。徇私不公。一事罰錢四十文。
* 僧直舉事合宜。而管事人不行。一事罰錢二十文。失事重罰。
* 賣物人至。公府人至。非執事。群聚觀看。或胡亂發言。或爭競買物。俱罰錢一百文。
* 冬月圍爐。挨班進退。亂擠者罰錢十文。
* 常住物不問自取者。係公用。罰錢十文。若私入已者。罰錢一陪十。
* 廢壞常住物。一陪二。瞋心廢壞者。一陪十。碗頭洗碎。係麤率不仔細者。一陪一。原損欲碎者免陪。
* 亂砍竹木者。一陪五。破壞風水者。一陪百。擯出。亂掘山地者。罰錢五百文。破壞風水者。罰錢一萬。擯出。
* 放債取利者。每兩罰錢四百文。雖應人急。不取利
[022-0162b] 息者。亦須白常住可否。不白罰同。
* 舊有法名求改者。必本師已故。或本師是邪魔外道。或本師遠在三千里外。或本師命其來改。方可。若知客糊塗開入者。罰錢五十文。失事。罰錢五百文。不得已。或為作字。
* 在家單身來求法名。無人識熟者。亦不允。
* 放生所半月一警策。失誤。罰錢三十文。
* 看生人撾打生物致損者。罰錢五百文。致死者。罰已擯出。不加守護。致被惡獸傷害惡人盜去者。罰錢三百文。放牧損人花利者。計數雙分陪償。
* 土工及皮作鐵作等人久留山中至於四五日者。管事人計工罰錢。乃至十日者。罰工錢三倍。
* 免務及諸罰銀。不得仍前庫房亂用。其錢悅眾管匙。庫房收匣。庫頭即令書記登簿。直院面證。待作福事支用。亂用。一陪十。
* 集眾不至。罰錢十文。大集眾不至。罰錢三十文。
* 直夜人每夜察單。當舉不舉。罰錢十文。凡直夜。老者免。幼者亦免老者七十。幼者十六。
* 帖單。直院悅眾內書記同行。不得獨專。獨專罰錢五十文。
* 園中種菜。其多生蟲豸致傷物命者皆宜少種。可多種瓜茄刀荳羊荳豇荳芝麻等諸物。
* 黑夜入山。罰錢五十文。
* 臘盡行年考式具別集。
雲棲共住規約別集
△一僧約
捨俗入山。單求何事。遠離塵闠。專為修行。如或
不然。來此何益。今與眾約。能相體悉。乃可同居。
不肯遵行。毋勞共住。
*
第一敦尚戒德約
破根本大戒者出院。誦戒無故不隨眾者出院。不孝父母者出院。欺陵師長者出院。故違 朝廷公府禁令者出院。習近女人者出院。受戒經年。不知戒相者出院。親近邪師者出院。
*
第二安貧樂道約
飲食不甘淡薄者出院。著豔麗衣服者出院。泛攬經事者出院。爭嚫錢者出院。田蠶牧養者出院。聚集男女做世法齋會者出院。
*
第三省緣務本約
無故數遊人間數還俗舍者出院。習學應赴詞章笙管等雜藝者出院。習學天文地理符水爐火等外事者出院。習學閉氣坐功五部六冊等邪道者出院。好興無益工作者出院。
*
第四奉公守正約
[022-0163a]
非理募化者出院。侵剋信施者出院。擅用招提之物者出院。廢壞器用不陪償者出院。偏眾食者出院。不白眾動無主僧物者出院。臨財背眾苟得。臨難背眾苟免者出院。
*
第五柔和忍辱約
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出院。威力欺壓人者出院。侮慢耆宿者出院。
*
第六威儀整肅約
戲笑無度者出院。褻瀆經像者出院。衣帽故不隨眾者出院。高聲爭論。三諫不止者出院。
*
第七勤修行業約
無故屢不禮誦者出院。執事慢不行其事者出院。惡人警策昏沈者出院。試經久不通利者出院。不信淨土法門者出院。
*
第八直心處眾約
挑唆彼此鬥爭者出院。樹立朋黨者出院。機詐不實者出院。謗訕清規誣毀清眾者出院。情識私結不正之友者出院。
*
第九安分小心約
大膽生事者出院。謬說經論者出院。妄拈古德機緣者出院。無知著述誤人者出院。招納非人者出院。自立徒眾者出院。擅留童幼沙彌者出院。已自不明。好為人師者出院。哄誘他人弟子背其本師者出院。無大故擅入公門者出院。妄議時政得失是非者出院。輕心謗斥先聖先賢者出院。以常住產業與人者出院。侵占人產業者出院。另為煙爨者出院。
*
第十隨順規制約
令之不行禁之不止者出院。有過。罰而不服者出院。住寺。名不入僧次者出院。梗法。不容知事人行
[022-0163b] 事者出院。知事人更變成現者出院。凡事不白師友恣意妄為者出院。故與有過擯出人交往者出院。
△二修身十事
未論學佛。先學修身。今開十端。眾當諦聽。
*
一不欺心
謂盜常住物。騙施主物。裝佛印經。齋僧起會。造寺鑄鐘。修橋砌路。如是財物。私己用度。乃至瞞人瞞官。瞞天瞞神。暗昧等事。皆名欺心。
*
二不貪財
謂雖不盜騙如前所言。但好積財帛。慳吝不施。置產收息。放債取利。皆名貪財。
*
三不使奸
謂當言之事。隱忍不言。當諫之過。坐視不諫。外示癡獃。內藏譏貶。皆名使奸。
*
四不用謀
謂不安天命。惟運人謀。或謀住居。或謀徒眾。或謀經懺。或謀檀施。或謀作法主。或謀作戒師。乃至交結惡友。出入衙門。情識厚薄。私心好惡。策畫營為悖理等事。皆名用謀。
*
五不惹禍
謂輕人笑人。叱人謗人。妒人之能。揚人之惡。收人走失。占人產業。好興詞訟。不肯讓人。皆名惹禍。
*
六不侈費
謂廣造房屋。不知慚愧。豐富飲食。不知慚愧。華麗衣服。不知慚愧。多置產業。不知慚愧。精製器用。不知慚愧。輕賤五穀。不知慚愧。恣意佚遊。不知慚愧。畜養奴僕。不知慚愧。賄厚狂朋。不知慚愧。皆名侈費。
*
七不近女
[022-0163c]
謂年少尼僧。結為道友。人間婦女。拜作乾娘。數往族家。探親望眷。乃至母未七十。子與同居。不避譏嫌。皆名近女。
*
八不外騖
謂趨蹡富室。干謁貴門。或乞詩文。或求扁額。或假權勢。或索錢財。終日奔波。不思靜守。皆名外騖。
*
九不避懶
謂晨昏禮誦。屢至愆違。行務勤勞。慢不隨眾。皆名避懶。
*
十不失時
謂命存呼吸。時不待人。大事未明。寸陰可惜。漠然空過。是名失時。
如是前之九事。切宜戒之。最後一言。努力加勉。
△三直院誡言
直院須具四心。一者大慈悲心。恩顧大眾。無刻薄故。
二者大公直心。猶如明鏡。無偏私故。三者大謹慎心。
安分守己。無放肆故。四者大勤勞心。竭誠為眾。無貪
懶故。有如虛當重任。不發四心。苟且因循。耽誤大眾。
伽藍記過。龍天生瞋。折祿減年。悔之晚矣。慎之哉。
△四堂銘
東銘
「 一瓦一椽。一粥一飯。檀信脂膏。行人血汗。爾戒不持。爾事不辦。可懼可憂。可嗟可歎。」
西銘
「 一時一日。一月一年。流光易度。幻形匪堅。凡心未盡。聖果未圓。可驚可怖。可悲可憐。」
△五庫銘
「 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敬必憚。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差池。龍天較勘。凜凜遐風。賣生姜漢。」
△六廚房銘
「 雪峰飯頭。溈山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搬柴。毋忘這箇。堂內坐禪。堂外禪坐。誰信傳衣。不離碓磨。」
△七浴堂銘
「 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釜然火。效其勞勤。一月八浴。叢林罕聞。沙彌戲笑。沸湯交淋。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
△八定香銘并式
「 大眾慧命。係爾一人。爾不顧眾。罪歸爾身。」
冬至四炷立春三炷半春分三炷立夏二炷半
夏至二炷立秋二炷半秋分三炷立冬三炷半
△九受食偈
佛制比丘。食存五觀。散心雜話。信施難消。大眾聞磬
聲。各正念。
△十誓神偈
「 暗室虧心。神目如電。善惡報應。似影隨形。但有早遲。終無漏網。惟兢惟惕。戒之慎之。」
半月誓神。表清白也。清白與否。惟己自知。人不
及知。人雖不知。神實知之。儻有愚夫誑妄對神。
自謂神是泥木。或可欺瞞。欲望僥倖逃於惡報。
縱使暫時未報。終必受殃。無能逃者。可不懼哉。
△十一老堂警策
佛言人命無常。促於呼吸。少年亦爾。何況老乎。我今
慇勤來相警策。惟願大德。勿以人微而輕其語。當觀
此身目暗耳聾。髮白面皺。背傴腰曲。骨痛筋攣。步履
龍鍾。精神昏塞。譬諸夕陽西照。光景無多。衰草迎秋。
彫零頃刻。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門。前路茫茫。畢竟
何往。大德。誠如己事已辦。非愚所知。其或未然。可不
猛省無常。戰兢惕勵。諦思淨土。決志往生。放下萬緣。
[022-0164b]
一心念佛結撮回向。
△十二病堂警策
佛言人命無常。促於呼吸。平人亦爾。何況病乎。我今
慇勤來相警策。惟願大德。勿以人微而輕其語。當觀
此身四大不調。百骸欲散。飲食漸減。醫藥無靈。便利
床敷。呻吟枕席。譬之魚遊釜內。倏忽焦糜。燈在風前。
剎那熄滅。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門。前路茫茫。畢竟
何往。大德。誠如已事已辦。非愚所知。其或未然。可不
猛省無常。戰兢惕勵。諦思淨土。決志往生。放下萬緣。
一心念佛結撮回向。
△十三生所警策分畜食箴附
佛言情多想少。流入橫生。故知汝等昔以闇蔽愚癡。
不修正念。今則羽毛鱗介。受此劣形。水陸飛空。種種
不一。或投鉤矢。或入網羅。命在刀砧。魂飛湯火。幸逢
善士。財贖爾身。萬死得生。來此勝地。今乞諸聖假爾
靈聰。汝當一心歸命三寶。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三稱。
歸依三寶竟。令汝業障消滅。智慧開明。發菩提心。往
生西方極樂世界。蓮花化生。入不退地。現前大眾為
彼畜生一心念佛結撮回向。
分畜食箴 人上佛飯。佛濟狗饑。僧宜學佛。獨飽非
宜。大眾。發慈悲心。所食之餘。施放生所。
此文作牌掛放生所。及禪堂柱上。齋堂韋陀前。
普告大眾知之。
△十四誦戒儀
每月望日晦日晚課畢。法堂鳴鼓集眾。
誦戒僧至位正立唱云。五戒者出班。五戒眾等諦聽。
一不殺生云云。是諸眾等犯根本戒。首罪起單。如有小
過出眾懺悔。
次唱云。十戒者出班。十戒眾等諦聽。一曰不殺云云。是
諸眾等云云。
[022-0164c]
次唱云。習學比丘戒者出班。比丘戒眾等諦聽。稽首
禮諸佛云云。僧集否云云。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至七滅
諍法儀文詳具古本。茲不錄。
次唱云。習學菩薩戒者出班。誦戒人至位正立白云
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眾云云。白已。就座云云。至下座儀文
詳具古本。茲不錄。
△十五聽講囑語
不明教而率意修行者愚也。何以故。無燭夜遊。昧其
所向故。雖明教而不務修行者。亦愚也。何以故。說食
療饑。終不能飽故。爾今聽講。無忘此言。如謂不然。古
訓昭昭。姑證一二。
佛制出家。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
參禪。則知將入講筵。預必精心學戒。既明教理。速須
努力參禪。
經中種種譬喻。至謂如聾奏音樂。悅彼不自聞。於法
不修行。多聞亦如是。則知終世空談。不免耳聾之誚。
一回實踐。始成心得之功。
永嘉大師云。吾早年來積學問。亦曾討疏尋經論。分
別名相不知休。入海算沙徒自困。則知逐派尋枝。心
日勞而功日拙。窮源達本。守彌約而得彌深。
溈山和尚云。中流之士。未能頓超。且於貝葉留心。時
光亦不虛棄。則知曲為中根。且使漸通途徑。直求上
果。不宜終滯筌蹄。
如上所說。非敢揚禪抑教。但勸繇教入禪。為生死則
信是良言。志名利則翻興異議。今日佩比韋弦亦繇
爾。棄投水火亦繇爾矣。
△十六善罰例
善門
福善類 作福事。計用銀二分為一善。拾遺還主。或
錢或物。計銀三分為一善不依式掛牌無善。看輕病。一日為
[022-0165a]
一善。重病一日為三善。極重病一日為五善。被罵不
還罵為五善。被打不還打為十善。非執事。自效勤勞。
為二善重勞加倍。非執事。常住差出。四十里為二善。一百
里為五善。巡香用心為二善。
慧善類 梵網觀經行願成誦。每一事為八善。四十
八願成誦為三善。溈山警策成誦為三善。朔望祈禱
成式為二善。誦五戒十戒成式為二善。誦比丘戒成
式為二善。誦菩薩戒成式為三善。息爭事為一善。化
人改惡從善為十善。退一不肖為二善。進一賢才為
四善。開陳叢林利病。一事為二善大事加倍。講演經論一
小卷為三善。大卷為六善。極小卷為一善以上受嚫非善。問
經解義為一善深經加倍。問事能處為一善大事加倍。施食不
受嚫。一壇為四善。誦經不受嚫。一卷為一善。
罰門
上罰納錢五百文。無錢。跪香。一百寸。不跪。除一百善。
無善出院。此情輕者。若情重者必納錢。更重者仍跪
香十分之一。十分之一者。十寸香也。
中罰納錢五十文。無錢。跪香十寸。不跪。除十善。情輕
重同前。
下罰納錢五文。無錢。跪香十寸。不跪。除一善。情輕重
同前。
退戒人若自願加倍納罰以求早復。情輕者亦可量
准。情重不准。
△十七免例
免直夜錢十文。免挑米錢五文。免挑柴。隨路遠近。近
極錢二文。遠極錢八文。免輕用錢十文。免看病錢五
文。重病錢十文。極重錢三十文。免僧直錢五十文。免
教經錢五文。免責問錢五十文。以上納錢俱免一次。
下次倣此。唯直夜。輕用。許即以錢與代者。餘俱納錢
常住。
[022-0165b]
△十八擯例
擯出者。鳴鼓三通。掛名僧約邊。次誦戒畢揭去。其在
外改過遷善懺悔求住者。十僧保之方准。住後仍前
不改。再擯。
△十九序禮式
正月七月朔日序戒臘。
一菩薩戒。十年以上東立。十年以下。并具戒十。戒
五戒西立。眾共向東一禮。戒長向西答禮。
二具戒。十年以上東立。十年以下。并十戒五戒眾
等禮答同上。
三十戒東立。五戒等西立。禮答同上。
二月九月朔日序法派非本山法眷。不必來集。
一廣字輩東立。大字輩以下西立。眾共向東一禮。
廣輩向西答禮。
二大字輩東立。智字輩以下西立。禮答同上。
三智字輩東立。成字輩以下西立。禮答同上。
五月十一月朔日序生年。
一七十八十以上東立。六十以下西立。禮答同上。
一五十六十東立。四十以下西立。禮答同上。
三三十四十東立。二十以下西立。禮答同上。
△二十年考式
合寺僧行內外眾等。分上中下三列。止開上列下列。
各不得過三五人。中列不必開。戒首開一紙。首座開
一紙。耆年開一紙。當家開一紙。私曲不公重罰俱臘
月晦前一日開送內外管事另考。
△二十一求住式
出家
* 一父母親送。如無父母。須係極親。
* 二審是淨器有八。一非忤逆不孝。二非犯罪脫逃。三非勢逼貧窮。四非心圖放逸。五非曾為惡事。
[022-0165c] 六非身屬大家。七非負債不還。八非家緣未了。
* 三讀誦麤知。謂晨昏課經。如心經彌陀經之類。
* 四頗通書字。謂書不必博學。亦曾少分讀習。字不必工好。亦能隨分書寫。以上四事合式方允。
進堂
* 進大堂考四事。一滿足五夏。二戒律嚴明。三曉了淨土。四麤通諸教。以上四事合式方允。
* 進西堂考六事。四事如前。更增二事。一教理精明。二志願真切。以上六事合式方允。
△二十二剃髮式
* 重先考出家四事無礙。次考晨昏課經俱已熟練。在眾無諸過失方允。
* 本山惟臘盡一行。外來剃訖即去者不論時。然必考審應否詳細。不可輕允。
* 女人求剃。必其父母翁姑夫主子孫親送。否則堅卻勿允。
△二十三學戒式
* 明旨既禁戒壇。僧眾自宜遵守。然止禁聚眾開壇說戒。不禁已身依戒修行也。茲議各各自辦二部戒經。各各自於佛前承領熟讀堅持。即是真實戒子。他日壇開。隨眾往受。證明功德。儻其久竟未開。亦何忝真實戒子。
* 十方有來求戒者。即送前文與看卻之。
雲棲共住規約附集各約式
△一各執事條約
當家
* 當家是大眾所倚。須發大好心扶持叢林。弊要革。利要興。不可糊塗過日。只圖限滿而已。
* 大小執事盡皆有人承受。當家管何事。須是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巡行。早晚用心。莫誤大眾修行大事。
知庫
* 出納常住錢米什物。登記明白。失記五下罰。
* 寫帳須次第清朗。糊塗二下罰。
* 大眾山糧銀。每季進堂後三日。同監寺知山眾等稱過。一併封記。取時白眾開封。擅取中罰。取畢登帳。擅取別用一賠十。
* 茶銀花利等。同監寺眾等稱明封記收貯。取用登帳明白同前。
* 各色器物屬何務者。交付本務明白。退務時。同監寺等照前一一點明交代。不點明交代者中罰。失耗不查一賠二。
* 諸凡齋銀經銀嚫銀等物。一一稱收明白。同監
[022-0166b] 寺酌議。照式買辦。及從公給散。獨擅自用中罰。事重出院。
* 眾中失壞常住器物。記帳催賠。不催。代賠。其賠銀依舊買辦本物。毋混。
* 粥飯小食。同知眾飯頭酌量多寡。不可妄費。不可慳吝。務在適中。誤事中罰。以餿惡招疾之物供眾者中罰。
* 擔運人米麵等到。一一查收明白。仍問是何施主。作何齋供。某日整辦。不可苟且。失事中罰。
* 諸物不時點簡。熟食等不可久放。以致腐爛。醬醋等物不可失蓋以致敗壞。失誤下罰。重物加罰。
* 衣服茶料等物。雨天黴蒸不烘焙者下罰。敗壞賠償。
* 不得泛為眾僧寄物。其亡僧物尤宜謹慎。不可誤用。
* 匠作器用。及一切來取物者。即記水板交還。勾銷明白。不記下罰。失事加罰。
* 籃擔索等用畢即收好歸原處。損失罰賠。
* 詣庫索物者。查究明白。該與則與。不與下罰。不該與。而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中罰。仍一賠二。
* 病人將錢庫房買物。或菜或果或醬醋等。不可不與。多寡從公。
* 各執事該用器物。如香燈香燭圊頭蒲鞋之類以時置辦。違慢下罰。失事加罰。
* 下院日逐支費定為額例。不得混亂。差記。失誤二下罰。大事重罰。
* 每季算帳一次。失算中罰。
* 每年糧稅串票次第黏簿上。失誤中罰。
* 交庫之日。一一點明付與代者。糊塗不交中罰。
[022-0166c]
* 庫銘貼壁。常自觀覽。
知眾
* 專司人眾。牌面進退。上名銷名。忘誤下罰。失事加罰。
* 派理執事。隨時添補。授一執事。必具茶送單禮拜。須開說本執事宜。苟簡五下罰。
* 察眾中賢否勤惰。情識不公中罰。
* 置魚板一十二處。雜話打板。
* 發化主。須具飯焚香禮拜。白方丈指授。逕遣者中罰。
* 常住錢米糧稅花息齋供等事。皆與庫房通共議處。
* 法堂大堂齋堂各處桌椅凳子。混亂失損。中罰
* 安禪結制。預整理鋪薦蓆床帳等。夏取風涼。冬糊窗牖。及爐火等。各要齊備。苟簡五下罰。
* 病房老房常宜點簡。分付臥具醫藥燈火齊備。怠緩中罰。
知客
* 客至茶湯點心單次一一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某處。不得疏慢。疏慢下罰。失事加罰。
* 凡人客初至時。禪堂未止靜。即請進堂禮佛。若已止靜。報言請安單。或暫隨喜。待堂內開靜時來。請進堂。即問一行幾眾。不得失記。
* 如要各處隨喜者。可引一看。
* 凡遇信施辦齋散嚫等事。同當家公議行之。如庫式中說。
* 齋供小食等。客情本山一例。私情厚薄中罰。
* 客眾及外住法眷到。預打疊外單安置。混送入堂下罰。堂中私自招攬三下罰。本執知而不舉中罰。
[022-0167a]
* 求單求戒等事。先接待審問。次日引見監寺。如前求單式中開說。草率中罰。
* 士大夫諸方書至。收好送入。回書交付來人明白。失誤五下罰。
* 客房床帳枕被蓆薦桌椅面盆手巾燈臺茶壺物等。俱簡點照料如法。失誤下罰。
* 常住錢米糧稅花息齋供等。同當家庫頭眾執事議處。
* 施主送來放生牛鹿豬羊等。白當家庫頭登簿。某施主送來。某物交付看生某人收管。
* 凡在此求住者。須先令看本寺規約。果能一一行持與否。次會眾執事察其來歷。審其立心。至詳至細。乃再乃三。的係穩當好人。無諸違礙。方可安單入眾。如或輕易容留。以致混雜非人者。一併出院。
書記
* 常住正事。施主疏文。書寫當盡其心。不可潦草苟且。
知山
* 山場地段。界限分明。不可侵混他界以致爭訟。每年盡。會眾觀山一次。
* 開墾竹園。種植茶樹。及楊梅等柴山。某處先伐。某處後伐。掛號挨次。不得混亂。不依指示者舉罰。阿容不理中罰。
* 夾笆打牆。開門塞戶。及時整理。誤事中罰
* 時或上山照料悄望。以杜小人側竊。
* 山糧花息等。同庫司議。
* 各處園地該下種者。同園頭及時下種。勿得失時。
知屋
* 殿堂寮舍廚廠各處屋宇。時時看視。或漏者。宜早修蓋。或該修者。或該造者。白監寺。及時整理。誤事中罰。
* 下院房屋應修。不理二下罰。失事中罰。
直板
* 日夜各處巡行。見雜話戲笑者。即鳴板念佛。十聲為率。不隨板攝心正念者舉罰
* 夜間禪堂前各寮前鳴板。睡中有人隨板念佛者舉善。
* 虛應故事。不舉罰不舉善者。查罰。
典座
* 凡廚下鬥爭者。先勸令止。不止。擊。木板五下。又不止。連擂一通。堂內外直日人查舉。阿容不舉下罰。大事中罰。
* 不得造偏眾飲食。與者受者俱下罰。除病人不論。
* 諸物未供佛者。不得與眾先食。與者受者俱中罰。除病不論。
* 造物不先嘗。致使鹹淡失宜。下罰。
* 油醬過分用者下罰。若施主特送。又不可吝惜。剋減者中罰。
* 齋供等造兩樣。私心厚薄者中罰。
* 無故用胡椒香菌者下罰。及採野菌食者罰同。
* 三時打板。
飯頭
* 暑月粥飯有餘。宜早調理香潔。以致餿惡供眾者。下罰。
* 飯食備。又添眾到。若缺少。須白直堂鋪堂人。留前待後。違者下罰。
* 眾中有自持碗缽上灶取物。不舉下罰。
[022-0167c]
* 燒鍋不與火頭招呼照應者。鍋壞共賠。
* 夏月水池。一日一換。水筧三日一掃。冬月水池三日一換。水筧七日一掃。失誤者下罰。
* 三時開梆。
菜頭
* 生菜須淨洗三易水。其醃菜須收蓋。違者下罰。
* 洗菜缸。每時用接淨水洗潔。不可混雜。違者下罰。
* 水筧夏月三日一掃。冬月七日一掃。違者下罰。
茶頭
* 五更燒鍋不得便傾水下。須先趕起蟲蟻。亂傾水者下罰。
* 小食。餿飯供眾者五下罰。
* 面湯已備。俱付香燈置廊下。其洗面不次第混嚷者下罰。不舉同罰。
* 面架手巾宜洗潔淨。違者下罰。
* 面盆凡取別處用者。仍即奪盆。罰買盆一箇。不肯賠者出院。
* 五更小食。量眾勿多勿少。待眾歸單。送入堂中。
* 該剃頭日。湯具。擊梆一長通。失誤者下罰。
* 天明復取湯重洗面者不得與他。與者受者俱下罰。除老病客情不論。
* 逢三六九掃水筧一次。失誤二下罰。冬月逢五逢十掃一次。
* 茶鍋內不可容人煮雜物等。不舉下罰。
* 凡入寮取茶湯者。須徑入徑出。攝心念佛。其有遲延語笑者。許茶頭舉罰。阿容不舉同罰。
* 漿洗日期。春秋冬月十二十三。廿七廿八。唯夏月初二初三。十二十三。廿二廿三。差誤下罰。
* 剃頭日期。每月初七十四廿二三十。月小廿九。
[022-0168a] 差誤下罰
柴頭
* 天晴宜早辦柴以備陰雨。失誤中罰。
* 忙時白知眾入堂普請。臨期擂梆三通。差者下罰。
火頭
* 灶下不得積薪太多。每晚收拾打掃乾淨。違者下罰。
* 煙衝每月掃理一次。失者罰錢十文。
碗頭
* 各處碗碟。時時尋簇行巡收拾。失誤下罰。其取碗碟者。隨時送還。淹留下罰。缺少不查。本執賠償。
* 眾中有打碎碗碟等器者。一賠二。若瞋惱故碎者。一賠十。故不肯賠。出院。
* 本執洗次。因而破碎者。下罰。麤糙洗破二下罰。除係病損免。
* 水桶夏月洗過即傾倒。久積者下罰。
* 供佛碗碟混用者中罰。
磨頭
* 凡磨事。本執為主。須用。收拾潔淨。違者下罰。
* 不當心以致腐敗者。罰賠。
園頭
* 各處園地以時灌溉。該下種即下。該收種即收。失誤中罰。仍買賠。
* 除大寒月。不可燒地。冬至起。立春止。違時中罰。
淨頭
* 東淨等處。每日五更開靜時點燈。天明時息。至晚開靜時點。入觀時息。失時下罰。當掃地面潔淨。廁板前放火盆燒木屑。
[022-0168b]
* 木屐不時查理。損壞。白知事人備辦。
* 手巾冬月三日一洗。夏月一日一洗。違者下罰。
* 每月初七十四廿二三十日。月小廿九日。四次普浴。初三初十十八廿六此四日小浴。餘日辛苦行人有牌準浴。乍到客情不論。差誤不嚴下罰。混浴阿容俱下罰。
擔力
* 諸物擔人俱要交付庫內明白。含糊下罰。
* 宿處就用所挑米做飯還船錢。因而泛濫混用者。查出。一賠十。知而不舉者罰同。
化飯
* 出入當徑去徑回。不得管人家務事。違者下罰。
* 到人家。不得屏處與女人說話。寄物往來等。小事中罰。大事出院。
鋪堂
* 行飯及羹須要致敬。不得碗缽作聲。違者下罰。
* 食時有雜話。聞靜魚不止者。本執奪碗收箸。容隱。罰錢二十文。
香燈
* 各處香燈宜各整齊。供桌時時拂拭。違者下罰。
* 琉璃繩一年一換。至期。白知事人辦。不白下罰。致使失壞。罰賠。
* 燈罩用心整治泯縫。蓋時緊掩。恐傷物命。違者下罰。
* 每夜燈火。看視仔細。違者下罰。
* 每日換水掃地。東廁木屐缺壞。白知事人買辦。違者下罰。
* 堂中淨手水日換一次。暑月二次。冬月熱水。手巾宜洗潔淨烘曬。違者下罰。
* 佛前燈燭。有混用亂點。一賠十。不舉罰同。
[022-0168c]
* 鐘鼓不得遲早失時。下罰。擊鐘不得太重。致損法器。違者罰。
* 鼓不得近塗壁。每季一換。
* 剃頭日。聽梆聲入堂。看牌。請首剃者觸禮一拜。以後擊梆二聲。則次剃者出。亂出不舉者下罰。
侍者
* 每朝當早起。先自洗漱竟。當戶開三彈指。或小欬聲。
* 進戶先剔燈。或剔明琉璃。不得將燈炷遺地上。天明時息。
* 詣師床座。當問訊夜睡安適否。
* 備師火缸滾水面湯。及拭面手巾必須烘燥。
* 摺疊衣被。拂拭床蓆。
* 粥飯時。預緩白師。後奉師食。食時出生。
* 收拾什物衣服。記得安處。
* 換佛前淨水。裝香拭桌。打掃房地。
* 客至奉茶。侍立一處。待茶後畢接鍾。
* 調和浴水。持師浴巾。
* 洗浣衣服。漿摺如法。
* 晚然點琉璃。隨處燒香。
* 晚課隨堂畢。定香。已上違者各下罰。
* 自或坐禪。或學經。香到入觀。
* 書信往來。傳言當記收明白。糊塗下罰。大事量罰。
看病
* 看病者。凡病略重。即普請發心。如無發心。依戒輪看。三日一換。
* 須發大願。起慈悲心。莫厭疲勞。病人言語傷觸。莫起瞋心。莫貪病人衣缽。但生作福心想。是名看病。若無心顧管失調者。下罰。
[022-0169a]
看老
* 每早然燈進房。天明息。
* 面湯小食火缸滾水俱要齊備。
* 三時粥飯菜蔬宜軟適口。
* 打掃房地拭桌。
* 佛前燒香換水。
* 藥食隨宜。
* 洗浣衣服。漿摺如法。
* 不得偷安坐視。
* 三時課誦隨堂。
* 晚點燈燭須要仔細。睡時息。
* 應答不得發瞋。應當忍辱。敬之至也。
警策
* 輪警老病。每次一行二人。不行者各罰銀二分。
* 警策老堂。每月十五三十。月小廿九。誦警老文畢。念佛三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回向念佛。功德殊勝行云云。
* 警策病堂。每月初八十五廿三三十。月小廿九。重病須日日警策。不論日期。誦警病文畢。如前念佛回向云。上來念佛功德。伏願抱病比丘沙彌某人。諸緣未盡。早遂痊安。大限難逃。徑生安養。十方三世一切佛云云。
山門
* 十方雲水到。引進廚房。問訊畢。待茶。茶畢。送單。安頓行李。請上單隨坐。勿使放逸。放逸者善言規之。鬥爭者和言解之。甚者白眾。依叢林清規斷之。輒自發麤者中罰。要各處隨喜。令看勿拒。
* 見任官員至。預報知客。若士夫鄉宦亦同。違者下罰。大事量罰。
* 人客出門。有人送者勿拒。無送者待送。違者下
[022-0169b] 罰。大事量罰。
* 遠方信心師德要各處隨喜者。引看勿拒。
* 齋供小食等。十方本山一例。私心厚薄者中罰。
聽用
* 常住差撥。毋得推故躲避。如其偏差不公。自應直舉。
* 不得因差方便自營利
印房
* 各項經板常要看視。不致壞爛紊亂。
* 有私刻印記者。不舉。中罰。
△二齋堂條示
* 小集眾。擂鼓一通。不到者二下罰。
* 大集眾。擂鼓三通。不到者中罰。
* 知事人動氣爭鬥者。先各罰銀五分。散眾。先各罰銀四分。次鞫曲直加罰。
* 閒話喧雜者。知事人不擊板。下罰。
* 爭鬥不擊板。中罰。
* 臨齋雜話。鋪堂人奪碗收箸。
* 禪堂打過堂板畢。齋堂方鋪堂。先後失次者。中罰。
* 一切賓客及雲水道友至時。非執事人。亂言冒突者。中罰。
△三調理行人附藥方
* 挑擔者。不可走到便脫衣服。乘風捉蝨。做重務者同。
* 風雨陰天不可開懷
* 夜睡不可露背腹受寒
* 挑擔風雨雪中回來。不可將熱湯洗赤腳。即宜溫水洗腳。少頃沐浴必須洗透方好。若衣溼時。烘燥方著。
* 挑擔回。不可便喫麵飯冷物。宜先飲滾水茶湯。少
[022-0169c] 頃喫食。重務亦同。
* 喫飯麵。食飽時不可便睡。
* 略覺四大不安。便要禁食。
* 略覺惡心頭疼寒熱。便可括沙。或腿腕放沙。喫五果湯。禁食。違者中罰。失事加罰。
附藥方
麥芽 紫蘇 陳皮 甘草 神麴 生薑
山查各等分水二鐘。煎至八分。熱服。汗出為度。
又 略覺惡心。用鹽一撮。半熱湯五六七碗。和
成淡鹽水。大口連喫吐出為度。若不吐。再喫
數碗。盡吐出不妨。
△四晚餐偈
僧食二時。晚餐非理。權名藥石。正念宜修。雜話散心。
奪碗收箸。大眾。聞磬聲。各正念。
△五僧直凡例
* 依巡照牌以次輪流。堂內不在輪數。
* 老疾廢疾帶髮童幼俱免。自發心願輪者聽。餘求免者納銀五分。
* 早課畢交簿。先佛前問訊。次伽藍前證明。
* 叢林大事。及眾中賢否是非。儻不平心不合理等。俱要一概至公無私。直言無隱。若欺善怕惡。畏首畏尾。明知而隱忍不言。私心而偏曲不公。上罰出院。
* 三箇月輪得一次。若猶然虛應故事。豈有人心者哉。
* 若一事不言者。罰銀五分。
* 月日頂頭寫。所舉事低一字寫。不依式。罰銀一分。每日早。舉事畢錄上簿。先送堂內點取。後送外管事再議。取當行者登事宜簿。不依式者。罰錢十文。
△六半月誓神疏
娑婆世界。一四天下。南贍部洲。
大明國浙江杭州府錢塘縣雲棲寺職事僧。
知庫某押 直院某押 知客某押 司山某押
經書某押 買辦某押 乃至凡財帛經手一切
人等。為表白心行。以肅戒律。以式後人事。特發誠
心。真實不欺。上告於
一十八位護伽藍神。本寺
華光之神。
周宣靈王之神。
關聖之神。合寺威靈日遊夜遊掠剩使速報司諸位
神眾。以今萬歷 年 月 日。充當本寺庫司諸
職事等。至本月 日。凡一切錢財布帛米麵蔬果
種種諸物。若有侵欺苟且等情。自招見生之內。折
祿減壽。惡疾纏身。或遭惡難。示報大眾。臨命終時。
墮落地獄餓鬼畜生諸惡趣中。惟
神鑒臨。以警來者。
萬歷 年 月 日職事僧 謹疏
△七赴請三約
* 傳本寺講經。立誓不受會首請禮謝禮。及聽眾財物。
* 傳本寺二部戒法。終身不得受戒子財物。
* 傳本寺瑜伽施食。不得接受施主嚫禮。
△八雲棲流通藏本法寶條約
流通佛法。非細事也。自夫裁梵夾為方冊以便流
通。於是雙徑楞嚴漏澤姑蘇新安諸勝地名剎協
心共舉者。各有條例行焉。而未及致詳於收支請
發軌則。夫收支請發正流通要務。苟不嚴為之防。
久而弊生。為害滋大是法未流通。而流通法者先
已沈淪矣。安得漫然無處乎。且流通有二。一曰真
實流通。二曰市販流通。市販流通者。聚經為貨鬻
[022-0170b]
貨為息。積息為富。如今之書肆然。是商賈之道也。
真實流通者。其設心以為非傳法無繇度生。非傳
法度生無繇報佛恩德。唯冀佛法展轉弘揚於無
量界無量世。而外無他圖。是之謂真實流通也。真
實乃稱功德。市販祇益過愆。兩者似同而異。可弗
慎歟。乃定約六章。而獨於收支請發諄諄焉。司是
任者。幸勿以予言為非。尚永持無渝以垂未來。庶
幾乎不負檀越造法。不負王臣護法。不負先佛世
尊今古諸賢聖師說法演法。
第一慎寫錄
* 先查雙徑楞嚴漏澤姑蘇新安等處未刻者方可寫錄。庶免重刻。
* 諸本較勘或有差殊。以理定奪。理長則就。如不能定。姑從一本。毋以臆見輒自更改。
* 字畫俱要壯實方整。慎始如終。毋前善後略。
* 字體必依洪武正韻。及士人自幼所習四書五經。毋得險僻破體。使人難識。流通法寶。要在智愚皆能通曉故。
* 寫時須注目專心。勿令他想。庶免差失。即與五種法師功德齊等。
* 或謂經文必須句讀。但恐各以臆見句讀。或反有誤。不若仍舊為是。
* 或謂偈頌宜與長行一片寫錄。不宜另作段句。但恐相沿已久。皆便之。亦只仍舊為是。
第二慎對較
* 寫過即照原本兩人用心細細對讀較勘。無差無失。方可付刻。慎勿草草。其對較人。須用通達文理者。又須一人精於教法者為主。
* 刻成更須對較一遍如前。
第三慎刊刻
* 刻手既擇本藝精鍊。又須信心恭敬。肯心齋素。伏心安靜者方可。如其不然。雖有薦書。不敢承允。
* 安板處須明暗適中。近風日則易裂。太陰閉則易爛故。
第四慎印裝
* 唯用太史簾一色。刷墨不得大濃。不得大淡。務在清明潔淨。
* 印過板即宜上架。歸其原位。不可苟且亂安。
* 黃面線釘如常式。線勿太細。
* 用麵糊毋得多入水。
第五慎收支
* 本山素無化主。有善信自來樂助者。其經貲慎收慎支。必誠必信。除刻經外。不得妄用分毫作種種雜費。或借辦衣缽。或私厚親族。或餽獻賓客等。乃至雖亦刻經。而所刻係藏外雜集。非藏原有。及用刻僧人自已著述。皆所不應。蓋信施專為刻藏。悖亂因果。罪報非細。戒之戒之。
第六慎請發
* 參酌諸方經直。計紙若干。殼面線糊工食等費若干。以為其價。刊成定式。不得以私意增減。
* 簿記某日某人請某經。收價銀若干。每季一小算。每歲一大算。除貲本若干外。生利息若干。記簿明白。積貯封識。其貲本仍舊印裝。其利息或刻或修諸敝壞。不得妄用分毫作種種雜費。如上所云。因果赫然。報應無爽。可不懼哉。可不慎哉。
△九藏經堂事宜
諸方藏經。所以久而散失。以至壞滅者。其故有二。
一者借出。謂借者或不能切切送還。管者又不能
[022-0171a]
勤勤取討。年月漸深。不知誰借。其故一也。二者失
管。謂應曬時不曬。取出時不記帳。收入時不勾銷。
看閱時不細行展卷安頓。其故二也。今將合行事
宜開具於後。
計開。
* 經不借出。以山門為限。雖朝借暮還。亦決不借。借出罰銀三兩。
* 六月曬經。但取晴明。不必拘定初六。每曬一百函。不得多少。近山廚。九月再曬一次。
* 取看即記簿。某月某日取某函。某人取。後空一行。待收入時填寫。失寫。罰銀一錢。
* 開廚取經。及入經訖。即鎖。失鎖。罰銀一錢。
* 每年另題標某年某月某日藏主某人承管。
△十水陸道場規約
* 誦經人先日沐浴。次早誦經。要眼到口到心到。不得經中夾以閒雜言。不得經住便說閒話。
* 念佛人不得回頭轉腦看人看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
* 主法人不得散心妄想。宜一一依文精誠作觀。
* 表白人不得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宣誦。其鼓鈸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 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咒作觀三處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者亦然。又不得法事未周。先收器皿。
* 內外作行人俱要誠敬莊潔。小心謹慎。
* 庫房要用心打點整理合用諸物。不得苟簡。
* 水陸堂中行人尤宜加倍至誠。
以上須信心聽受。用心行持。若不至誠。自取災禍。
悔之晚矣。
△十一水陸道場議
為停減水陸以免過咎事。有言水陸道場不宜頻作。
予思之。實有五過。頻作則勞。勞則倦。種種當辦之事
或不周備。其過一也。偶一為之。生難遭想。兢兢業業。
頻作則視為尋常。或虧於誠敬。其過二也。春夏秋時。
送聖化紙。供具繁廣。燒害蟲蟻。其過三也。燄口太多。
或有過差。因而反致招鬼惹祟。其過四也。不惟僧眾
怠慢。亦或齋主不恭。其過五也。更有覺察不到處。難
以悉知。茲者本山當家忽爾病亡。彼齋主家亦遭喪
事。本以求福。乃更得禍。古書所載。水陸不誠。隨感惡
報。歷歷有徵。可不懼哉。今議止於冬三月中一舉二
舉。餘月斷乎不可。餘日斷乎不可。嚴恪守之。慎勿徇
情順從以致彼此兩傷。至囑至囑。
△十二誦經禮懺不誠敬罰例
* 嚴淨時不至者。罰錢二十文
* 誦經懺過一葉方至者。罰錢四十文。經要少刻加倍補誦。
* 雜談戲論當經懺中者。罰錢一百二十文。在經懺歇時者。罰錢六十文。
* 鬥爭者。罰錢六十文。大爭失威儀者。罰錢一百二十文。
* 不出聲者。罰重念過。
△十三學經號次此篇疑他人竄改。今分註於後
法字號 晨昏課經全 佛祖三經有以四十二章。佛遺教及壇經
彙集者。有不列壇經。易之以溈山警策者。未知此中用何本也。 沙彌要略 四
分戒本 梵網戒經 十六觀經 大彌陀經
金剛經 圓覺經 維摩經 楞嚴經此後應添楞伽經
法華經 華嚴經 起信論此論為入大乘之初門。不應列於華嚴以
後。應移置金剛經前。
報字號 晨昏課經 沙彌要略 遺教經 四分
戒本 梵網戒經 十六觀經 大彌陀經 金
[022-0171c]
剛經 圓覺經 普門品 行願品。
化字號 晨昏課經 彌陀經此經在晨昏課經之內。不應別標。又漏寫
沙彌要略。想係錯誤。并應添遺教經。 梵網經前二號皆有戒字。此中獨無。不應此號兼
誦上卷。 觀經上品上生章 四分戒本此本應列梵網經前。
已上三號。俱依經次。學完一經。再進一經。跳越
學者。罰銀一錢。課經不完。不得剃頭。要略不知。
不得進具戒。具戒不知。不得受菩薩戒。年滿六
十量處。晨昏課經未熟剃頭者。缺一事。罰銀一
錢。
△十四僧籍式
某甲字某。年幾十幾歲。係某省某府某縣某籍某氏
第幾子。以何為業。於某年月日在某處出家。禮某人
名下為徒。在彼同住幾年。今於某年月日特來求住。
或進堂。或作務。
△十五求戒啟式
求戒弟子某甲。年幾十幾歲。係某省某府某縣某都
人。或軍匠民灶籍。姓某氏。於某年月日在於某處某寺出
家。禮師某人名下。今於某年月日。幸遇大慈悲父接
引苦海眾生。某發大乘心。懺去無始罪愆。求授某戒。
故啟。
計開。
大衣全 菩薩戒經全 瓦缽全
某年某月某日。求戒弟子某甲具啟。
△十六授衣戒
佛制三衣不可缺一。今衣未全。補足再授。復衣必苧。
綿布非宜。後宜改作。
佛制圓頂方袍。則知戒衣乃剃髮者之服。在家居士
及居士婦俱不必受衣。必欲受衣。但宜頂戴供養。勿
得披搭。披搭反有罪過。不得不明以告。
△十七受戒式
* 求受戒時。一月前。常住具威儀俵禮香燭。同合山大眾執香詣方丈求請授戒。
* 求受大戒者。備菩薩戒經。四分戒本。沙彌要略。各出香燭小食拜蓆銀三分。付常住辦用。
* 求受具戒者。備四分戒本。沙彌要略。出香燭等銀三分。
* 求受戒者。必須衣服等項件件皆新方可。如實無辦。浣洗亦可。小衣草蒲鞋等必須要新。三衣經書不得苟簡。
* 求受戒者。預於知客處報名。知客引進堂中。書記處登簿。不得疏慢失記。臨時有誤。
* 求剃頭者。五戒不知。課經不熟。不得剃頭進沙彌戒。沙彌戒不知。不得進具戒。具戒不知。不得進大戒。
△十八拾遺式
* 凡得一切失物。即報當家。送庫房收貯。翻轉拾遺二字向外。以便失物人知之。如拾物不送庫房者。重罰出院。
* 失物者。貼票上書某人於某日失某物。如見拾遺二字。即赴庫房審對認明。然後付還。冒認者。重罰出院。
△十九過犯懺悔式
輕過
十戒
犯坐高廣大床 歌舞觀聽 過午不精進
金銀不行施。
各納病房銀一分。無銀。禮佛五十拜。
具戒
犯僧殘。
納重務銀一錢二分。無銀。禮佛六百拜。
[022-0172b]
犯薩耆波逸提。
納病房銀四分。無銀。禮佛二百拜。
犯二不定法 九十波逸提 四悔過法。
各納病房銀二分。無銀禮佛一百拜。
犯一百應當學法 七滅諍法。
各折病房銀半分。無銀。禮佛二十五拜。
菩薩戒
犯十重中 第六說四眾過戒 第七自贊毀
他戒 第八慳惜加毀戒 第九瞋心不受
悔戒。
情輕者準僧殘例。
犯四十八輕垢。
或五日。四三二一半日。量處此指重務日期。
重過
* 犯根本戒。造大惡業。擯出。復來求住者。查審真實悔改。內外二十眾保舉。准容入眾。作重務半年。原重務者。加至三年。不得依班次行立。不得著褊衫戒衣。不得稱表字。每夜跪讀戒文。不作重務。納銀一兩八錢。每夜跪讀所受戒文。夜禮佛一百拜。三月懺滿入眾。雖原受大戒者。重受五戒。有百善方許進戒。又百善進十戒。又百善進具戒。又百善進菩薩戒。
* 過應出院。情可容者。許以善準。一上罰乃至十上罰。每一上罰除一百善。准入眾依班行立禮佛。
△二十責問帖式
云云家云云爾既歸依三寶。受某戒。應當謹守清規。
廣修善法。云何不念佛祖度脫。經典開曉。師友勸誨。
父母生成。而乃昧心恣意。作此非法云云。 爾今非
佛弟子。真世罪人。速宜生大慚愧。發大勇猛。實心悔
[022-0172c]
過自新。不然。內有僧律擯罰爾。外有王法拷治爾。死
後有地獄斬斫燒煮爾。乃至墮落餓鬼。復為畜生。可
不懼哉。
某年某月某日。第幾次遣菩薩戒某某行。
△二十一板帳清式
抱病比丘沙彌某。字某。年幾十幾歲。係某府某縣人。姓某
氏。於某年某月某日出家掛搭本寺。在眾辦道。於某年某
月某日偶值病緣。恐風火不停。於某月某日入涅槃
堂所有隨身衣缽。請公界抄錄板帳以便後事。伏幸
眾悉。
計開。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
某年某月日首座 監院 西堂 知庫
悅眾 知客 書記 看病以上各要押字
△二十二津送式
* 入龕誦彌陀經一卷。往生咒三遍。回向云。上來念誦功德。奉為新圓寂某上座入龕之次。莊嚴報地十方三世云云。
* 龕前念誦。每日挨單四人。誦心經一卷。往生咒三遍。念佛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舉西方讚回向。
亡靈所造諸惡業
皆繇無始貪瞋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
一切罪根皆懺悔
惟願亡靈神不亂
正念直往生安養
面奉彌陀值聖眾
修行十地證常樂
願以此功德云云。
* 起龕誦彌陀經一卷。往生咒三遍。變食真言甘露真言普供養真言各三遍。維那舉云。欲舉靈龕。赴茶毗之盛禮。仰憑大眾。誦諸聖之洪名。用表攀違。上資覺路。大眾執香念佛。送至化壇。
* 茶毗維那舉云。是日即有新圓寂某上座。既隨緣而順寂。乃依法以茶毗。焚百年弘道之身。入一路
[022-0173a] 涅槃之境。仰憑大眾。資助覺靈。念佛百聲。觀音勢至清淨海眾各三聲。舉西方讚回向。上來稱揚聖號。資助往生。惟願慧鏡分輝。真風散彩。菩提園裏。開敷覺意之花。法性海中蕩滌心塵之垢。茶傾三。奠。香爇一爐。奉送雲程。和南聖眾。
* 茶毗淨人舉云。是日即有新故某淨人。既隨緣而有盡。乃依法以闍維。焚百年苦行之身。入一路莊嚴之境。仰憑尊眾。資助一靈。如前念佛畢。上來稱揚聖號。資助往生。惟願草盡街頭。花生碓觜。選僧堂裏。無見頂相常圓。古佛園中。有漏塵軀永脫。茶傾三奠。香爇一爐。奉送雲程。和南聖眾。
* 估倡。舉香讚畢。維那唱云。浮雲散而影不留。殘燭盡而光自滅。今茲估倡。用表無常。仰憑大眾念清淨法身毗盧遮那佛云云。白大眾。倡衣之法。用表常規。新舊短長。各宜照顧。錢須足百。毋以新錫相兼。磬聲斷後。不許返悔。倡畢。念佛回向云。上來念誦倡衣功德。奉為圓寂。某上座莊嚴報地十方三世云云。
△二十三建塔式
釋氏要覽載寄歸傳云。壘磚石為之。上無輪蓋。凡聖
有等。初果一級。二果二級。三果三級。四果四級。辟支
佛十一級。佛十三級。凡夫比丘有德行者亦得立塔。
即無級。觀此。則塔不宜高大。
△二十四上方善會約
茲會讀誦大乘戒經。兼之放生念佛。是諸上善人
同會一處。故名。
一定期
比丘半月誦戒。今居士雖不出家。而梵網乃王臣
庶民僧尼同稟之戒。茲議每月一會。定以月晦前
一日聚於上方。願者書名簿上。
[022-0173b]
二讀誦
人齊。即於佛前誦戒經一卷。念佛或五百聲或一
千聲。一僧掌魚領眾。
三治供
誦經畢。餅果三色作茶供。念佛畢。飯菜三色作齋
供。每位各出銀五分。付守院僧治辦。
四議論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宣聖所呵。今者群居。或經論
疑滯處。或修持切要處。各各平實商量片時。
五放生
梵網第二十輕戒有放生之文。茲議各各隨便具
放生銀。不拘多寡。不拘有無。或自買生來亦得。
六主會
依次掌簿作主。其會既定。晦前一日不必發帖。其
資亦只隨眾止是五分。但具香燭茶湯。寫錄交代。
來先去後而已。無事勞費。人可作主。庶幾永久。
△二十五魚池事宜
* 宜放魚蝦蚌蛤螃蟹蟛𧑅等。
* 池中不可放黑魚鯰魚汪剌黃鱔團魚等。要害好魚故。
* 池內不放螺螄。以內有青魚要食螺螄故。
* 不得以洗刮油膩及糟糠等物入池中。魚食之多泛死故。
* 不得多買草料。宜少少與之。
* 防獺及惡鳥。要爪魚故。
△二十六建塔所費議
墳墓事。計眾道友所施。共三十七兩有奇。據我自作。
十金盡足矣。今已浪費二十九兩。止存八兩。但具得
石料而已以後此八兩完事則可。此外不得更受在
家道友分文。不得更受出家道友分文。不得募化生
[022-0173c]
熟人等分文。我自衣缽亦不更出分文。何以故。我衣
缽應作福。不應效世俗富貴人莊嚴自己墳募。取笑
識者。吾決不為。預白。
史魚暴棺。古今謂之屍諫。今我先無益於眾。理應暴
龕。葬亦幸矣。而復為厚葬可乎。更費八金。數窮理極。
八金之外。不可增益分文。即欲開萬馬明堂。七層寶
塔。亦憑眾等。但八金之費。則斷斷乎一定而不易也。
△二十七勿納沈氏子孫出家議
異姓。及同姓而非親者。自依出家四事定式無論矣。
至於宏本宗子姪等。一概勿留。有真心學道。可別求
良師。另入善會。故留者。罰銀十兩出院。或難曰。羅云。
佛子也。阿難。佛從弟也。難陀。佛親弟也。佛固與其進
矣。此何執焉。予曰。不聞魯男子卻鄰婦乎。其言曰。柳
下惠則可。在我則不可。或又難。坐懷處嫌疑之間。卻
之誠是也。出家乃盛美之事。卻之似為不可。予曰。坐
懷而亂。罪止一身。出家而非。禍延大眾。其人而羅云
也。阿難也。難陀也。則可。苟為不然。卻之為是。古人有
言。易子而教。請借以為式。
囑語
祩宏以老病日增。向有預立遺囑一紙。已而失之。其
囑尚未盡欲言。置不論。茲別囑如左。吾以三十有二
出家。一缽一衲。多載風塵。後住此山。自分孤孑終身。
草木同腐。不意重興廢剎。皆諸檀信道友湊椽累瓦。
補敝築殘。逐間接起。以成叢林。雖乏壯觀。儘可棲息。
然本意專為與眾真實進修而已。今老矣。四大尪羸。
兩足痿痺。殘陽逝水。光景須臾。當隨所便安處。以終
餘年。雖死期未定。死所未定。死後依吾言不依吾言
未定。叢林之或存或廢未定。然理所當然。今言之固
[022-0174a]
無害。爰念出家以來。虛消信施。生已多慚。豈以亡軀。
更為妄費。身謝入龕。內著浣過舊服。外搭常用七衣。
上圓頂。下趺足。數珠掛手。坐具疊前。入已。即用灰漆
封固。雖親族至。不得更開。不得張羅孝堂。不得廣陳
供養。不得披麻帶白。不得四出報訃。不得糾合施主
眷屬多作俗格道場。但照常估倡。隨例念誦。衣缽之
類。盡以作福。留龕一七二七或至七七。無人火化。扶
龕入塔。塔高五尺。不得過量。違背佛制。不得侈靡石
工。及舉殯無益之事。如銘旌冥器綵亭音樂指路掛
真題主等。俱不應為。止依常規。眾僧念佛導引即得。
吾平素守愚抱拙。未曾有大徹大悟。未曾作大緣大
福。未曾具三明六通。但老實念佛。求生淨土。眾等不
得裝虛捏怪。設為神奇。以誑一時。欺後世。重吾不德。
復次此雲棲與城內上方長壽二放生所。其始末根
因各有碑記。不俟多贅。第此中山地屋宇。經書什物。
并吾室中所有若巨若細。咸出十方信施。眾僧勤力。
屬之常住。與吾私家若他家毫忽無涉。從來並無綾
羅齊整衣被。亦無安居精致房舍。亦無華美床榻桌
椅。亦無值錢古董玩好。亦無積畜金帛產業。亦無人
借貸我一分一文。我亦不欠少人分文債負。凡此招
提之物。龍天鑒臨。一土一石。一草一木。一針一紙。不
得私與。不得私取。與者受者厥罪惟均。折壽招殃。死
墮地獄。因果赫然。不可不慎。吾見本境出家為僧者。
僧故。而親族索取亡者資物。習為常套。索而不遂。甚
至興詞。亦有本僧自以恩愛牽纏。私其親族。不顧徒
眾者。吾深恥之。吾祖父相傳廉潔忠信。諒不有此。而
事未可知。不得不預為之說。又外住法眷。有歷年不
至本山。事體多所未諳。日後忽起異言。眾勿憑信可
也。至於相繼住院者。必推行解可重之人。如無其人。
則推戒次姑守。以俟後賢。力綿者二人共之。素履有
[022-0174b]
疚者置之。已任事。而所為多過者。會眾公議易之。十
種僧約。始終確執。六和聖訓。彼此互修。安眾宜少不
宜多。作事宜小不宜大。甘貧樂澹。毋恣貪求。忍辱行
慈。毋好爭訟。痛念生死。決志往生。力究本參。期臻妙
悟。不依吾言。非吾徒也。萬歷三十六年重九日。老僧
祩宏力疾識。時年七十四歲。
再囑
本山與城內上方長壽孝義庵一切事體俱詳載預
囑。今乙卯歲七月初三日。宏老病瀕危。再面囑現前
宰官居士徐裕湖等十二位。日後儻有內外魔眷紊
亂僧約侵損常住者。惟望諸護法永念三寶。合力護
持。在大眾只宜安分守已。老實念佛。毋得自玷清規
諄切再囑。祩宏伏枕力疾和南。
菩薩戒弟子劉慧聞率子性澤施資敬刊
光緒二十五年夏五月金陵刻經處識
[022-017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