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q0214 雲棲法彙(選錄)-明-袾宏 (master)



沙彌尼比丘尼戒錄要


菩薩戒弟子雲棲寺沙門袾宏輯


△沙彌尼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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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盡形壽不得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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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盡形壽不得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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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盡形壽不得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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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盡形壽不得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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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盡形壽不得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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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盡形壽不得歌舞彈箏。
[○@註]言箏。則簫。笛。琴。箜篌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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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盡形壽不得著香花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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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盡形壽不得臥高好刻鏤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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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盡形壽不得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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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盡形壽不得過中食。
[○@註]若不能持過午。當晚食時。須念餓鬼苦。發慈悲心。不美食。不多食。不得碗缽作聲。不得雜話喧笑。


△沙彌尼威儀七十內錄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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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著繒綵衣。亦不得作繒綵衣送人。
[○@註]謂紗羅綾絹。及紅綠色。艷麗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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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坐他婦女床上。開器視衣。言此好彼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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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未及十六歲女。作沙彌尼。須素無瑕穢。貞良完具。父母聽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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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比丘僧。同室宿。
[○@註]非但比丘。凡沙彌小兒。年十五以上者。即不可同室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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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授男子物。當置地令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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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獨至僧房問義。
[○@註]問義者。問佛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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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仰面臥。不得伸腳臥。不得裸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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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白衣舍。獨行至舍後。
[005-05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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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優婆夷共洗浴。不得與婢使共洗浴。不得與小兒共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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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傾洗衣水。於人走路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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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單巳獨行街市。


△比丘尼戒本



[○@註]有八波羅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薩
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過法。一
百應當學法。七滅諍法今錄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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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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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無根波羅夷罪。謗清淨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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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惡性。不受人諫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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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相親近共作惡行。共相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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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長衣。
[○@註]長。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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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手捉金銀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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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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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巳。
[○@註]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謀求入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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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檀越所施物。迴作餘用。
[○@註]如檀越施造經物。止可造經。施齋僧物止可齋僧。不得改易用。如磚錢不買瓦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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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畜玩器。
[○@註]謂精緻玩好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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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未受大戒人。說比丘比丘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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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子說法。過五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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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嫌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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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水有蟲。故用澆泥。澆草。澆樹。及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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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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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別眾食。
[005-059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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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觀軍陣。
[○@註]非但謂出兵。如教場操練。霜降迎旗。皆軍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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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故惱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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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比丘尼。有重罪者。為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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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子屏處共立共語。
[○@註]屏處者。靜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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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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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過五日。不搭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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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比丘尼。沙彌尼。摩塗身。及白衣婦女摩塗身。
[○@註]尼僧與婦女尚不可。況男子乎。雖幼童年十歲者。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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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婦女嚴身具。
[○@註]謂金銀首飾錦繡裙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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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學世俗伎術。以自活命。
[○@註]謂相面。看命。收驚。占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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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佛在下房。巳在上房。


△例補



[○@註]世律尚有條例。況佛戒乎。禮可義起。因例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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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年少沙彌尼。入白衣舍宿夜。
[○@註]非但宿夜。亦不宜單身到人家。須年近老者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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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應院誦經拜懺宣疏鼓樂等。
[○@註]如不禁。漸成赴應。女尼習赴應。大不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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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集眾婦女做會。
[○@註]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臘月八。做會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靜守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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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年巳長成男在菴中。
[○@註]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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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養貓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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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遠方比丘尼宿夜。
[005-0595a]
[○@註]止可留飯。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規。乃至本地尼僧。年輕不誠篤者。亦不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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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惡罵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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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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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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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洗面多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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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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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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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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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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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談說白衣家長短好惡。
[○@註]不但俗人家務。即一切世間閒談雜話。與修行人無干者。皆不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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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小事爭論。若大事當心平氣和。以理辯明。不可辯明。則辭而去。動氣發麤。非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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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臨食草草念供養。無恭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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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生飯過七粒。麵過一寸。饅頭過指甲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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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臨睡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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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碗缽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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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畢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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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禮佛人頭邊過。
[○@註]宜寬步向背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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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師並立禮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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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持經像為人作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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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經上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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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果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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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閱經人案前當案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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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註]受生經。血盆經。金剛纂等。如諸經日誦中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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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005-059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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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不濾過水。凡濾水。須密絹作囊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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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暑月盆盛水過夜。須倒水。仍覆盆。
[○@註]恐生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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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熱湯潑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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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掛鞋襪小衣高過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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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床上笑語高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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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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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僧送禮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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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比丘沙彌結拜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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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小兒結拜乾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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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無故數數入街市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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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街市上傍視東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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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沙彌小兒談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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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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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佇足看唱戲者。說詞話者。爭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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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遇官府過。不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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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白師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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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留有夫婦人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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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夜間有人敲門便開。須仔細審問。的係識熟婦女。方可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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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納媒婆。賣婆。烏龜筭命婆。相命。收驚。打水碗。伏陰。見神。見鬼。諸婆等。有來者。莫與相見。莫與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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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接說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齋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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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置田討租米。不得置屋討房錢。不得與人家絡絲。褙紙。紡績。扣繡等。
[○@註]田地房產。乃至人間雜務。悉皆累心廢業。招難惹非。如其貧乏。只守佛制。托缽乞食。以支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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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緣簿募化。
[○@註]廣行募化。興大緣事。自有男僧為之。非尼僧所
[005-0595c] 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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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晨昏禮誦。懶惰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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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豐富飲食。
[○@註]施主及道友到菴。俱隨常供養。不必過分整治餚饌。喪失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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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普陀天台等處。領眾燒香。及聚集婦女。湖船等處做會。
[○@註]尼僧守身。當比在家女人加倍謹慎。遠出他方。恐招譏謗。成群做會。或起風波。不可不戒。
尼戒錄要
[005-059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