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q0135 百丈清規證義記-清-儀潤 (master)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
唐洪州百丈山沙門 懷海 集編
清杭州真寂寺苾蒭 儀潤 證義
越城戒珠寺住持 妙永 挍閱


兩序章第六



「述曰。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因以提綱唱道。黼
黻宗猷。乃至司帑庾。歷庶務。皆所以輔弼門庭。
關係甚重。故夫世出世法。無不閑習。成已成物。
全體備用。尚矣。次之或守一材。效一能。盡執無
忝。叢林亦嘉賴焉。序列雖分。古每易位而交執。
無彼此之別。無崇卑之嫌。今則判然不相代謀。
又單異內外。班列祟卑。亦時會所趣。事雖不古。
理尚無舛。至於擅事權。結朋黨。獨斷而羣譁。岌
[006-0443b]
岌乎不相容。豈不謬歟。此在主者。慎擇所任。復
時申祖訓以戒之。納諸條約而善調之。庶幾眾
無棄材。人無廢事。或馳驅於僧務。或坐禪而勤
修。老祖風規當不遠於今日耳。」


執事單




* 東序

* 都監
* 監院
* 維那
* 副寺
* 知眾
* 知客
* 知事
* 悅眾
* 值歲
* 知浴
* 典座
* 監收
* 衣鉢
* 湯藥
* 請客
* 侍者
* 知屋帶知器
* 監修
* 知山
* 莊主
* 庫司
* 列執

* 化主
* 收供
* 化飯
* 庫頭
* 米頭
* 炭頭兼爐頭
* 担運
* 茶頭
* 行堂碗頭
* 門頭
* 貼案
* 飯頭
* 二飯
* 菜頭
* 火頭
* 水頭
* 磨頭
* 雜務
* 厨房香燈
* 巡山
* 柴頭
* 山寮香燈
* 淨頭
* 園頭
* 照客
* 知隨
* 西序

* 首座
* 西堂
* 後堂
* 堂主
* 書記
* 知藏
* 藏主
* 參頭
* 祖侍
* 燒香
* 記錄
* 聖僧侍者
* 列執

* 殿主
* 寮元
* 鐘頭
* 鼓頭
* 印房
* 夜巡
* 清眾
* 香燈
* 司水
* 法堂香燈
* 藏樓香燈
* 佛塔塔主
* 塔院塔主
* 祖堂香燈
* 耆舊
* 閒住
* 看病
* 打掃
* 行者
* 佛子
* 淨人
[006-0443c]


僧值此執不在兩序之內。當錄在單之正中央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古之清規。佛法為重。故先西而後東。今之
叢林。辦事為能。故先東而後西。其兩序執名。此據
大槩而巳。各家增減。先後隨宜。不以此為拘也。亦
名執事榜。實貼齋堂。每執若干。另用小條書人名
而加貼之。又客堂用大牌一塊。照齋堂單而具書
之。書法從中至邊橫列。上書序執。下書列執。字須
正楷。右之邊行書題。左之邊行。年月日。及住持某
甲重錄。葢叢林人眾。難盡知識。或有事舉。難以稽
查。一視斯單。人執了然。是故執事進退。先於此單
出沒名條。使一眾了了。不致錯誤也。他如律堂講
堂。另有執名。此不錄入者。原本無故。非敢遺漏也。
又凡充執事。無論崇卑。咸宜竭盡心力。輔翊常住。
不當以人我榮辱。自生分別。苟能取捨情忘。聖凡
念寂。搬柴運水。總是禪機。執㸑負舂。無非妙用。頭
頭顯唯心之三昧。法法了唯識之圓融。所謂智慧
了辦。行願無虧也。
○兩序分十寮。見首卷目錄。】


西序



首座



乃西序首領。表牽叢林。輔翊住持。分座說法。開
示後昆。坐禪領眾。謹守條章。齋粥精粗。勉諭執事。僧
行失儀。依規示罰。老病亡歿。垂恤送終。凡一眾事。皆
得舉行。如衣有領。如網有綱也。雖諸方尊宿。住持能
以禮致之。亦樂充此執。謂之退位為人。如文殊為七
佛之師。猶助釋迦揚化。為眾上首。故此執必擇其己
[006-0444a]
事巳辦。眾所服從。德業兼修者。充之在講堂。即都講之執。」


西堂



亞於首座。其才其德。可為班首者也。然雖居班
首之位。猶同參學之人。須循謹謙雅。不可我慢貢高。
貽譏大眾。在講堂。即科主之執。」

○後堂



位首後班。以
首座居前班。為前堂。故此為後堂。扶贊宗風。為眾模
範。不理常住雜務。方丈命則為之。」

○堂主



此執各堂
有之。以掌理其本堂之事。兼理病人。然為一堂之主。
亦須才德兼長。慈悲為眾者。充之。至於禪堂堂主。兼
有開示之責。同稱班首。所關尤重也。」


【證義曰。叢林以前四執。目之為四班首。然四中之
最重者。首座也。葢長老住持事繁。不無分心之處。
若其專事為人開示警䇿。勘辨勦絕。以不辜來學
者。全在首座之得人矣。昔靈樹之於雲門。待至多
年。方補此位。何其慎歟。若西堂諸位。既同其在。允
宜虗已從公。共勷厥事。庶幾祖燈。傳於無盡耳。】


書記



執掌文翰。一切書寫。當盡其心。不可麤率潦草。
并教初學經典。儒釋兼通者。可充此執禪堂貼單。」


【證義曰。古人惟以了脫生死為大事。間有拈弄文
字。皆了事後遊戲。以咨發後人眼目。非專以詞藻
為工也。乃近日僧中。竟欲以此見長。甚或留神書
畵。寄興琴棋。名為風雅。全忘清修。生死到來。毫無
用處。摭古云。峨嵋白長老。作頌古千首。以壓雪竇。
太和山主。面唾曰。此鴉臭當風。氣巳觸人。矧欲勝
人乎。愚菴頌曰。為僧僧醉文字酒。參禪禪在頌千
[006-0444b]
首。曾知文不在紙上。又道談元不開口。君不見。大
藏數千卷。書藏充二酉。文章末技耳。明道為樞紐。
孔子之見溫伯雪。飲光一笑無何有。秀上座。獦獠
叟。一是不識丁。一為文字藪。衣法是誰傳不朽。雪
竇百之我千之。野干鳴。獅子吼。噫。為書記者宜知
之。自長老以下。皆宜知之。】


知藏



兼通義學。藏主。乃其所屬。須協衷保護經藏。凡
函帙安置。修補殘缺。以及經本出入等事。俱知藏總
其綱。而藏主分其執也。」

○藏主



執經橱鑰匙。凡經書
不借出。以山門為限。夏季。風日暄明晾晒諸經。收橱
時。查理字號。不可紊亂。凡請看者。須登牌。某月某日
某人請某字函經。還則消賬。若其人告假。并餘事欲
去者。先查取。遺失者。罰抄賠巳。出院。凡交替執事。必
須客堂。庫房。及知藏到。一一檢點清楚。對眾清交新
執。缺少者賠二執禪堂貼單。」


【證義曰。法者。三寶之一。而佛以法為師。則法尤首
重也。二執掌理法寶。最當敬慎。】


維那



綱維眾僧。曲盡調攝。堂以內事。一人掌之。堂以
外事。二時功課。率眾領班。上堂說法。白椎示眾。又如
一切舉唱回向。以音聲為佛事。其任頗重。凡堂中失
儀。遵規舉罰。不得狥情。故須諳練正直之人為之。即
住持有犯。亦毫無私諱。若表和尚堂者。手拿堂規香
板。跪本位下表。」

○悅眾



乃維那之副。此執凡有數人。
以大二三四別之若維那不在堂。皆須帶管。堂中七期。輪流
[006-0444c]
料理。并二時課誦。外有事。二板赴客堂。報堂中人名。
朔望。查收堂中什物。教初參禮法。一切佛事。唱念分
明。禮儀熟諳之人。可安此執。」

○參頭



乃一堂參學之
首。看驗功夫。開示後學。護助參禪。不理餘事禪堂貼單。凡堂
中。自首座起。至參頭止。應說之話。俱可說。但不得越次。首座在。西堂巳下俱不得說。西堂在。後堂以下皆不許
說。乃至悅眾在。參頭則不說。」


【證義曰。按翻譯名義集。梵語維那。此翻次第。謂知
僧事之次第也。三寶感通錄云。劉宋時。太始中。揚
州瓦官寺。釋慧果者。少誦法華經。及華嚴十地品。
忽於圊廁。見一鬼出現。致敬云。某甲昔為眾僧作
維那。小不如法。墮地獄。今生噉糞鬼中。法師慈悲。
願助拔濟。昔有錢三千。埋在柿樹下。願取為福。慧
果告眾掘錢。為誦法華。設會後。夢見前鬼云。巳得
改生。大勝昔日之苦報也。其餘如僧護經。梁皇懺
等。並明感報。充斯執者。鑑之。慎之。其餘各執。例此
可知矣。】


清眾



有內外。在堂內名清眾。一切照堂規隨眾。不理
事務。唯坐靜香。禪堂貼單在堂外名聽用。即公務也不貼單。」


【證義曰。大約成佛作祖者。均從堂內清眾而出。古
則內外諸執。無不以參究為事。今雖不乏其人。而
收其發心辦道者。置之堂中。坐香結制。常住諸務。
不累絲毫。惟欲其人人成辦己事而巳。噫。此是選
佛場。為清眾者。當如何激昂奪發也耶。若藉此以
為偷安地。殊為可惜。甚或蕩檢踰閑。不受約束。尤
[006-0445a]
為可憐愍矣。然長老班首。祇宜常示其迷津。不得
故苛其香板。且勿強受執事以違其初心。多派經
懺以撓其正念。使之功勳間阻。日久而無成也。至
堂外聽用。凡常住差撥。無得推故躲避。差不公者。
對眾白。】


禪堂香燈



焚香。供水。點燈。息燈。晚課眾上殿時。掃地。
拭桌。照管堂師行李。吃二堂粥飯。半月到庫房取香
濁油紙。五日取草鞋鍋粑。七期散糕果。燒放參。遇上
堂。則掛牌。餘照堂規隨眾。禪堂貼單。」

○司水



每日清晨打
面湯。三時潄口水。出坡淨脚水。應時打掃前後丹墀。
及小淨溝。以洗面等水沖之。勿令作氣。堂中有事。相
帮。燒放參小食。收拾器皿等事。閒時採楊枝。倘侍寮
不在。早午齋堂出生。晚課殿上出生。餘照堂規隨眾
禪堂貼單


以上第一寮見下大眾章。」


【證義曰。香燈。司水乃專為禪堂執事之人。夫了畢
大事。清眾最便。為眾充執。實勢所不得巳也。然充
此執者。當知汲水焚香。儘可參究。掃塵洗脚。時露
消息。但須除心。何必執定除境動處薦得。反勝靜
中工夫耳。】


祖侍



兼影堂香燈。侍奉先祖。故為序位。影堂不時洒
掃。凡上供。入厨庫取供。朔望取香燭油。早晚點路燈。
開山祖塔上供。祖侍跪獻。茶果。箸。菜。點心。
湯。飯。清茶。其餘塔前上供。祖侍提茶。凡諸祖
忌辰。預白方丈上供。列祖忌辰單。實貼本寮。失誤祖
[006-0445b]
忌不白者罰。」


燒香



乃侍寮之首領。凡住持說法。如上堂小參等。鳴
三陣引磬時。出位拈香三瓣。展大具三拜。起具問訊
歸位。又上堂。上供。祈禱。掃塔。小參等事。當預燒爐候
用。雙手高捧齊眉。在住持前行。」


【證義曰。古人親近知識。多在侍寮。以長老尋常接
人機語。不離左右。可以隨處薦取故也。昔南泉垂
問。來日設馬祖齋。馬師來否。洞山對曰。待有伴即
來。雲居侍者持燈至。見影在壁上。僧問兩個相似
時如何。雲居曰。一個是影。今祖侍中。有此伶俐漢
否耶。溈山侍百丈次。丈云。汝撥爐中有火否。溈撥
云。無火。丈撥得少火。示云。此不是火。溈發悟。今燒
香中。有此伶俐漢否耶。】


記錄



外則書記。內則記錄。凡遇小參上堂等事。則傳
牌。出門。則執杖請拂。方丈說法。則寫法語實貼。班首
秉拂。則寫牌懸掛。一一皆其所執。故長老語錄。多出
其手也。此執以謹慎精細為要。」


【證義曰。叢林中得文字法味者。首推記錄。資須敏
達。品重恪恭。雲棲崇行錄云。唐。終南山。至相寺。智
正禪師。住山二十八年。不涉世諦。弟子智現。伏承
法教。正。凡有著述。瑞坐思惟。現。執紙立侍。隨出隨
書。常鎮日不坐。一日足疼心悶。不覺仆地。正曰。昔
人翹足七日。汝今纔立顛墜。心輕故也。噫。古人忘
軀為法。風規若此記錄之執。不當如是耶。】
[006-0445c]


衣鉢



外則監院。內則衣鉢。掌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
等事。故須老成者為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
下雍肅。故輕佻與拘執之人。俱不可用。所有寮規。當
執記取。凡七條。

* 莊嚴法器。出入清楚。
* 銀錢出入。隨登賬目。每月兩算。
* 果品食物。愛惜收藏。精潔奉客。
* 住持公出。內外照應。更須留心。
* 客至方丈。所為某事。自有知客交明。監院定奪。唯或點。或飯。見機欵待。香信禮物。不得私開。
* 待同寮。及行者等。須端嚴正直。不得言語嬉戲。
* 客房物件。或用。或藏。各得所宜。不致損失。


○年月日方丈示。」


【證義曰。衣鉢為住持心腹之人。行住相隨。財物重
托。凡住持名譽。資財損益。全在此執。不可不慎。摭
古云。石窗恭師。道行孤峻。優於才力。久依天童宏
智。細大執務。靡不歷試。歸省時。其母曰。汝為人主
事。苟不明因果。將累我於地下。恭曰。某於常住。毫
髮不欺。無足慮也。噫。充執務而能毫髮不欺者。斯
無愧矣。】


湯藥



外則典座。內則湯藥。應時供奉住持湯點。左右
應接。佐助衣鉢。撫恤行者。此執須豐儉得宜。尤嚴戒
背眾飲食。」


○請客



外則知客。內則請客。此執原在禪堂。輪日二
人在方丈。一為當值。不離丈室。凡客來。一面接待。遂
白住持。或須齋點。聽衣鉢語。報廚庫房。不得貽誤。或
有信物。清交衣鉢。粥飯過二堂。一為監值。早晚法座
[006-0446a]
焚香點燈。亦隨侍住持。不相離遠。以禮儀閑雅為要。」


【證義曰。按僧護經。梁皇懺等載。一沙彌盜果子七
枚。一人盜餅二番。一人盜石密漿少許。俱受三途
苦報。緣此是常住物。或私食。或私與人。俱犯盜戒。
又禪宗秘要云。僧照禪師。南嶽高弟。辯才無礙禪
定第一。嘗用眾鹽一撮作齋。飯後入定。忽見相起
計三年。增至數十斛。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
吁。可畏也。】


侍者



隨侍之義。有通。有別。通則自燒香起。至聖僧止
皆名侍者。別則此執。專侍住持。以勤謹為要。每日先
於方丈。及法堂內。佛前裝香換水。拭桌掃地。一切齊
潔巳。然後伺候住持。盥沐茶湯。收換衣履早晚問安
出入侍立。服勞執役。先意承迎客至奉茶齋堂出生
有事二板赴客堂議事。送執與客堂同安列執。領是
住持。上下通話。如孝子之事親則得矣。此執不得過
幼以年長者充之。」


【證義曰。古來一切高人。其初侍師側時。皆能忍難
忍之勞苦方可得無得之妙法。此乃重法輕身。自
古然也。具如律藏。及沙彌要略說。文雲棲崇行錄
云。唐。招賢通。少為六宮大使。因詣鳥窠。求出家。窠
不納堅求。乃為剃落執侍左右。勤劬不替。經一十
六年不蒙開示。欲辭去。窠問。何之。曰諸方學佛法
去。窠曰。佛法此間亦有少許。遂拈起布毛吹之。通
忽。大悟。因號布毛侍者。蓮池云。人見侍者於布毛
[006-0446b]
下悟去。不知一十六年忍勞之力也。匪多載辛勤。
焉有今日事。遇明師者幸無以躁心乘之。】


聖僧侍者



堂內安單。住持落堂。拂座。獻茶。拂拭竹篦
香板。打七照應住持面前香爐。及放參茶果等事。二
時過堂。及晚課出生。


○巳上侍寮共八執。俱禪堂貼
以上第三寮竟。」


【證義曰。聖僧。即禪堂中所供之神僧像也。禪堂古
名僧堂因眾僧共居一堂故。此僧堂中所供奉。是
阿若憍陳如大聖僧也。此聖僧侍者之執。專在堂
中。事奉聖僧之香火。住持落堂。兼事住持茶香等
事。故名聖僧侍者。邇來禪堂中多供佛。則聖僧之
像。寂無供者。又改僧堂之名為禪堂。而聖僧二字
之義。無著落矣。以上侍寮共八執。常與住持親近。
又邇時。多以青年者充之。故應遵守規範。不得在
住持前訟人之短。不得在同寮中戲笑。不得懈怠
偷安。此三事。尤當謹戒。摭古云。別峯印住雪竇。有
小師訴頭首過。峯厲聲責曰。汝是我小師。包含上
下則可。反暴人短。居左右。必敗吾事。杖逐之。聞者
歎服。又宏智在淳禪師為侍者。寮中與僧徵詰。智
不覺大笑。淳適過。聞之。至夜詢之。智曰。偶與僧語
話而麤。不禁發笑。淳切責之。又真如晢侍者。習坐
禪困。極以圓木為枕。睡。酣則枕轉。覺而復起。安坐
如故。率以為常。或謂用心太過。哲曰。我於般若緣
分素薄若不刻若勵志。恐為妄習所牽。況夢幻不
[006-0446c]
真。安得為長久計。噫。即此三事。當謹之前鑑也。

以上西序竟。行者淨人。
二列執。附前住持章。】


東序



都監



亦名都寺。上古無之。後因叢林人多事煩。故復
設此執。乃上輔住持下匡監院者也。雖不如監院之
勞苦理事。而大端則須總持。是故亦名總理。其位次
大殿站在東邊末。跪在維那並肩左。行在監院後。齋
堂坐位在監院上。在常住教十年監院之勞。方充此
執。乃酬勞安享之位。與首座平肩。在堂外也證義見後。」


監院

為東序首領。住持右肩執總庶務。如栽培田園
辦糧收租。出納錢米。會計賬簿大眾粥飯施主應酬
一切皆其執也。然凡事必會議。稟住持妥貼方行。勿
得任性自專。訓誨行單工人。無縱威暴。設使莊庫執
務。必須公平。無用私黨。總之必具五長。可充此執。一
者慈悲。恩顧大眾。二者公直。毫無偏私。三者謹慎。小
大無慢四者勤勞。不圖安逸。五者敏達。事無留難。如
此監院。常住所賴也。反此。則損可知。其位次。大殿站
在西班末。跪在住持後。」

○副寺



即監院之副。其所管
執。與監院同。凡事與監院和衷共濟。一切煩雜𤨏碎
之事。監院不及照管之處。賴副寺治理。財米出入。隨
上日記。收管支用。令庫頭每日。具收支若千。簽定飛
單。呈方丈。謂之日單。十日合次。謂之旬單。一月一結。
一年通結。或每月十四。三十。到客堂會兩序。逐一結
算。有無兼管。謂之日黃總簿。方丈庫房各一本。」

○知


[006-0447a]


亦名知糧。正理糧差。出入官府。兼管田地山場界
限等事。每年錢米。須早完納。不致差役入寺。為第一
要事。完糧串票。交住持藏貯。不可自藏。」


【證義曰。此之四執事既關重。因果亦重不可不慎
也。禪宗秘要云。昔天台拾得禪師。於國清寺莊牧
牛。寺僧說戒。拾得驅牛至僧堂前。撫掌大笑曰。悠
悠者聚頭。首座呵云。瘋人。何得喧礙說戒。拾得曰。
我不牧牛也。此羣牛者。多是此寺。執事僧人也。一
一各呼亡僧號。牛各應聲而過。舉眾錯愕。咸思改
過。噫。可不鑑哉。摭古云。昔寶壽師。在五祖寺庫房
充執。住持戒公。偶疾服藥。須生薑。行者就庫取。寶
叱之戒知之。令將錢回買。寶始與。後洞山缺人。郡
守書。託戒舉所知。戒曰。賣生薑漢去得。壽出世住
洞山。遂有寶壽生薑辣萬年之句。流傳於世云。】


庫司



料理庫房錢物茶果等項。以及公用醬菜等物
皆其料理。四要廉謹之人。並掌倉庫鎻匙。」


【證義曰。僧菴雜錄云。混源在紫籜為庫司。精勤充
執。於庫房規則。線毫無犯。然猶恐有過。復題其寮
壁云。滴水粒米。盡屬眾僧。務悅人情。理難支破。當
思披毛帶角歲旦久長。明因果人。幸宜知悉。】


庫頭



專掌支發。收檢一切食用等物。葢庫司下之任
力任勞者也。謹厚之人。可充此執。」


【證義曰。此執敘詞太略。今遵他本以補之曰。油鹽
等物槩不亂發。大眾食菜。鮮醃有異。照各家舊例。
[006-0447b]
以為準定。一切執事發油。並照常規。禪堂草鞋。五
日一發行單草鞋三日一發。朔望發各處油燭。茶
葉。線香。草鞋等。隨報而發凡上供。菜果俱五色。唯
影堂。祖塔。加湯點攢菜。有齋。發下院腐物。庫內有
事。相帮料理照管門戶。及諸器物。要秉公無私之
人。可充此執。】


米頭



米到過數上倉。篩淨沙穀。不時照看。勿使煤爛
此執。以勤力潔淨為主舂米精粗得宜。勿雜糠屑稻
顆。令人難食。又五穀糧食。及諸用器。俱務收晒如法。
庶不暴殄。客飯客麵。照例平發。」


【證義曰。古者內外諸執。原無大小。六祖為米頭而
得法。莫以外單而輕也而充斯執者。亦勿自小其
量焉。】


炭頭爐頭



預備柴炭。以禦寒事。或問化主。或出寺
產。須令足用。亦勿浪費。兼管圍爐。小心火燭。」


【證義曰。兼管圍爐者。葢公界圍爐。易於光陰虗度。
各宜修道。不得檢閱外書。及書畵等。不得談笑諍
論。不得烘焙鞋襪。及彈垢膩於火中。不得撥火飛
灰。不得久停亂擠。須挨班進。違者白客堂行罰。】


印房



掌理經書語錄等板。常要看視清理。不致壞爛
紊亂。不許人私刻印記。安板處。須明暗適中。近風日。
則易裂。太陰閉則易爛。凡裝印。用紙用墨。以及書面
釘線等項。俱以潔淨堅固為佳。不得私索銀錢。各種
定價。不得私意增減。應用流水簿。登記明白。或按季
[006-0447c]
按年。交白住持結算。此係流通法寶之執。各宜發心。
盡力料辦。因果不誣。慎之勉之。」


【證義曰。印房掌理刻印。必須眼目明利。識書邪正。
緣近日。多有愛可癡僧。強引佛祖遺言。錮執邪見。
自以為是。編為語錄。輒化檀信刻行。倘若不識邪。
正。曲狥情面。一經刊傳。誤人不淺。山菴雜錄云。千
江炤。直指圓。休菴奕。三人俱是博地庸僧。絕無正
見。妄自刻語錄。又如暉藏主。將金剛經。每分析段。
妄為之頌。刻板流通。時恕中慍。在桐谷。暉來謁慍
慍問暉。此經以何為宗。竟矒無曉。此非欺世盜名
而何。當今名德尊宿。護法士大夫。遇有如斯疏錄。
切宜斥而止之。萬勿市情曲譽。為之序䟦。當思謗
大般若。報在阿鼻。凜之。至於邪教五部六冊等書。
久奉嚴禁。自不敢混行送入。或有續出之書。粧點
佛祖言句。雜入邪教妄謬之詞。如鍊丹出神等類。
或將心經金剛經等。荒謬註解。附印流傳。均難逆
料。尤當呵拒銷毀。扶護正法。以弭後患也。】


担運貼庫



庫房外買物件。并挑運柴米竹木等。必
要交收明白。遺失。照物數賠。庫房有事。閑即相帮。」


【證義曰。他本補云。若挑物人多。立一人領眾記管
出則貫珠行。歸則散步走。領眾失管缺物。罰照價
賠。凡路費泛濫混用者。查出一賠十。】


附常住財物出入規銘并條〔給〕共十八條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
[006-0448a]
無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
福基。銘曰。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敬必憚。
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差池。
龍天較勘。

* 監院。是大眾所倚。須發大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過日。只圖虗名。如所為悖理。眾勸不從者罰巳出院。
* 眾執。皆有人充。監院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巡行。莫誤眾事。若眾執有事。俱白監院。不白者罰。誤事者出院。若監院自專。不與兩序共議。輕則罰。誤事。罰巳出院。
* 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牽混不明者罰。凡田山等。花利銀錢至通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對眾開封。私開者罰。
* 庫司。管各色器物屬何務者。交付彼本務明白。彼退務時。同監院等。照前。一一點明交代。違者罰。若失壞者。記彼賬名令賠。若忘記即代賠。其賠銀仍買原物無混。違者罰。
* 庫頭。管諸物件。內外出入。當與而不與者罰。不應與而私與者倍罰。
* 給發香燭。油米果菜等。不照規例。狥私加減者罰。
* 買賣收租。暗中索利者罰賠。出院。
* 米麥等至。查收明白。即記賬聽用。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舖店貨賬及糶。如有違者。大眾公擯。
* 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挪借易換。不白明者。賠罰。
* 飲食背眾。及恣意多費油燭等物者罰。
* 飲食等。不時揀點。若以餿爛招病之物供眾者罰。朽壞者賠償。
* 亡僧物。不
[006-0448b] 得誤用。病人買物。必與。多寡從公。違者罰。
* 各處應用之物。如香燭之類。預時置辦。應時不齊者罰。
* 凡罰繳銀錢。俱歸公用。其免坡務。仍歸坡務用混用者罰賠。
* 監修。料理匠作器用。凡物件出入。隨手記明。不記者罰。失者罰賠。如偷安不監查工匠。及錯誤工賬不清者罰。
* 每月十四三十。集兩序算賬。書記報賬若失算者罰。
* 每年糧稅串票。呈方丈收藏。私藏者罰。
* 庫房執事。凡交執。須一一對眾點明。交付新執違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
以上第四寮竟。」


【證義曰。按律部。僧物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
僧舍宅什物。樹木田園。人畜米麥等物。以體局當
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許分賣。故重云常住。二
者。十方常住謂寺中供僧成熟之飲食等物體具
十方。非局本處善見律云。不打鐘食。犯偷盜罪。葢
明十方僧俱有分故也。三者。現前常住。此有二種
一。物現前。二。僧眾現前。但此物。唯施此處現前僧
眾故也。四者。十方現前常住。謂亡僧之物體同十。
方。以十方現在僧得分故。毗婆沙論云。盜亡僧物。
則於誰處得根本罪。答云。巳作羯磨者。於羯磨眾
處得。若未作羯磨者。普於一切諸善說法眾得。今
詳分。亡僧物。十方來僧。在羯磨數前。即得。羯磨後
來。不得也懶菴云。此四種常住之物。不可絲毫有
犯。其罪非輕。先聖後聖。叮嚀至切。山僧或出或處
[006-0448c]
未嘗不以此。切切介意。猶恐未至。作偈自警云。十
方僧物重如山。萬劫千生豈易還。金口共談曾未
信。他年怎免鐵城關。人身難得好思量頭角生時
歲月長堪笑貪他。一粒米。等閑失却半年糧。摭古
云。宏禪師。秀峯祥公之嗣。住啟霞山。有貴人卜葬
所親。比柩至。宏堅臥其穴。不克襄事。郡守仇待制。
遣人諭之曰。千年常住一朝僧。長老何苦爭耶。宏
曰。不可以一朝僧。壞千年常住。竟寢其事。】


僧值



原無實位。取僧眾輪值之義。亦取僧中最直之
意。充此執者。應不阿諛。不委曲。不回護。不偏黨。代方
丈監當其所不及。早晚出入。內外大眾。皆當嚴畏。故
亦名紏察。自班首起。至參頭止。凡五日一換。新舊交
執。在大殿晚課念佛畢。舊僧值先請竹篦。放佛座前
課畢。舊僧值行十方禮。禮畢。請竹篦下來。對新僧值
一舉。交過。一問訊。新僧值受竹篦。行十方禮。禮畢。各
歸本處。每早三板。催點路燈。從方丈。以及各寮。催眾
上殿。各處嚴查天明看開山門。大眾過堂上殿。照看
門戶。粥飯吃二堂。兼禁放逸。大眾出坡回。安置各物
如法。晚課催眾齊上殿。日沒少頃。看關山門上鎖。俟
堂內起香。催點路燈。及各處琉璃。二板有事。客堂議
事。無事則巳。止靜後各處巡查。四枝香開大靜後。禁
止點燈。六枝香完看息路燈。細看厨房茶房火燭。凡
遇禪七。堂外事事料理。此執母論住持。及諸執事。有
過則舉。有失即罰。不順私情。乃叢林公直之執。必須
[006-0449a]
居心如水。執法如山。方能使眾僧威儀次第。出入循
規。坡事不怠。坐香俱到。過堂上殿齊集無誤。鐘鼓分
明。內外有禮。倘方丈不遵。祖堂跪香。大眾不遵。上白
方丈。遵規處罰。此執得其人即。可恒充。不須更換。其
請。在齋堂粥飯時。知客先將竹篦。置齋堂中。住持案
前。新僧值向上展具。頂禮三拜。知客至座前。一問訊。
將竹篦一舉。下對新僧值。一舉。交過竹篦。對面問訊。
新僧值向上一問訊知客即將齋堂門外。預備僧值
燈籠。親持交與。其餘禮儀。仍照請執事條所行。」


【證義曰。所謂僧值者。叢林人眾。理須整肅。故擇眾
中之梗直不阿者為之檢點。於其間。事甚繁碎。恐
一人精力不及。難於久在。故令兩序挨次輪值。是
名僧值也。至若關係叢林大事。不可遲誤者。無論
內外執事。皆得隨時經管。有當言者。亦可各𡥅所
見。直言無隱。不必待輪僧值。即住持有犯。亦可在
齋堂粥飯時。對眾跪白。所謂君有諍臣。父有諍子
若細小事務。與眾無礙。不害常住者。即僧值亦當
善權處之。葢人人不免小過耳。禪宗秘要云。唯佛
一人。無有過失。餘人誰能無者。弟子見師之過。若
實若虗。其心自壞。不復能得法利。應作是念。我先
世福德不具足故不得值佛。今值是雜行師。我不
應念其過失。而自妨般若。師之過失。不著於我。我
但從師。受般若法。譬如狗皮囊盛好實物。不應以
囊故。而棄其寶。如弊人執燭照道。不可以人弊故。
[006-0449b]
而棄其明。自墜溝壑。所謂依法不依人也。若不可
依。勢難共處。一期住滿我可他去。胡用多言。】


知眾



為知客之首。外應檀那。內調大眾。既欲和光同
塵。又須任勞任怨。時察大眾賢否勤惰。舉直錯枉。不
得愛憎不公。凡客堂外單巨細事務。留心照管。凡送
新執。必開示彼本執所宜。令彼警心。以期稱執。」


【證義曰。他本補云。知眾正理客情。及一切牌面。有
齋散䞋。派理執事等。凡送新執。具茶。送單。問訊云
云。出坡催督避瀨并收理不盡坡務。】


知客



執典賓客。凡客到。或僧或俗。不曾識面者。無論
高下。俱要謙和盡禮。請問姓號居處。及其來意。不可
怠慢。或遇可疑之人。又當外禮內防。不可一例輕信。
以致失事。若遠僧求住。或生客寄宿。宜詳審來踪。看
光景體貌。不可留者。即好語却之。儻若緇素上客至。
一面接待。隨令照客通白住持。然後引上相見。次者
就客堂欵待。只宜閒談佛理。不可妄談世事。臧否人
物。餘見客堂規約所說。」


【證義曰。知客一執。須明曉世緣。兼通文墨。方可應
酬無礙。葢來往雅俗不一。故知客得人。不惟佛法
尊重。亦使僧眾無譏。不可忽也。】


附列執照客



料理外客房。潔淨整齊。客至。伺候茶飯。捧
香信禮物到方丈。交當值侍者。客宿。則照應單被等
項。並管客房行李燈火等事。執掌鎖鑰。若失物者罰
賠。凡侍客。不許私索客送等事。違者查出重罰。凡知
[006-0449c]
客陪客茶飯等事。須殷勤站侍。不得有失威儀。凡呼
喚即到前。合掌恭立。無事靜居本寮。不得離遠。茶點
客飯等。依知客語而行。」

○茶頭



三板。夜巡送燈。燒開
水。面湯。候殿主先打供水。粥罷止靜。燒開靜茶。及四
枝香燒開水。午飯罷燒二板茶。止靜燒開靜茶。四枝
足香。燒開水。晚課後燒開水。候二板茶。小靜茶。四枝
香茶。如打禪七。加六枝香八枝香開水。有佛事不定
照管洗面。至天明復取湯洗面者不許。除老病及尊
客。手巾宜洗潔淨。非時索開水洗衣服者不聽。」

○行


碗頭

凡粥飯未開梆前。齊鋪碗筯。值日案上焚
香。盛菜飯。不得粗蠢。致碗磕作聲。結齋畢。方許收碗。
值日者吃頭堂。候吃二堂人到。值日。行堂。食罷淨碗
筯。須留心收拾。失遺損壞者賠。遇普茶。到禪堂領茶
壺茶鐘。茶畢即還。遇齋。鋪蒲墩。拜過即收。齋畢。貼齋
單。地三日一掃。隨眾半坡。值日看寮。凡打禪七吃放
參。點柱燈。鳴小板三下。放參完。收碗畢。即息燈。凡值
日者。免晚課誦。餘隨眾。」


門頭



日夜照應門戶。以時啟閉。不得有誤。出入人等。
留心照看。防小人混竄。偷竊物件。或夜扣山門。先通
知同寮。然後同開。有尊宿官員士夫等將到。速報知
客。遠方僧俗隨喜者勿拒。值日者看寮。守門不移步。」


【證義曰。古有門頭偈云。凡為門頭者。見客便起迎。
切莫分貧富。皆當禮待人。門庭勤洒掃。語笑莫高
喧。鄰里宜尊敬。兒童須照看。叢林門大開。游人不
[006-0450a]
必忌。若故攔阻人。無私却有弊。黎明即早起。既晚
便關門。小心防火燭。定例不然燈。既巳充此執。身
不離山門。將晚須嚴察。休容生面存。凡有經懺事
照規給公䞋。若再私索化。察出定遷擯。少年諸婦
女。莫與共閒談。三寶清淨地。切須避疑嫌。乞丐匪
僧輩。休教入門來。恐生叢林事。亦恐不雅觀。日中
紛出入。尚要常著眼。夜靜若出入。更要細查點。莫
道此執小。門頭關係深。眼明心細者。方可掌山門。】


附客堂規約二十七條



「担囊負鉢。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
宜禁喧囂。諸事安排。百凡隨眾。動靜凜乎人表。閒忙
卓乎眾先。有法可嚴。有儀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
所有規約。幸相共鑒。

* 客至。茶湯點心單被。一一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疎慢失誤。違者罰。
* 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必須客堂靜候。失候者罸。
* 早晚上殿。若無僧值。即知客照應。路燈。及大殿蒲墩。並照管諸師站立行列。如不到者。查問公事有無。誤者罰。
* 聞梆聲。諸師過堂。若無僧值。即知客照應打板。接滾板。及站齋堂照應。誤者罰。
* 遇班首秉拂。或八節犒勞。或兩序公幹出寺等。須知客自請一次巳。然後使照客請。
* 官員來往。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為侍陪奉茶。乃至跟住持候送。誤者罰。
* 凡二板。客堂議事。副寺舉買賣用費事。值歲舉坡事。悅眾報堂中事。侍者舉白住
[006-0450b] 持。上下通事。知客開時節人情當作一切大小等事。議畢。同白住持。
* 內外諸師。有事白客堂。值日知客理直。置不理者罰。若口角相爭白客堂者。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倘再不遵。公擯出院。若徇私情。斷事不公者。一併議罰。
* 外遊閒雜人。在寺閙事者。知客協勸。如值日坐視。畏縮不前者罰。
* 知客無事。過堂上殿出坡不到者罰。除有疾病。
* 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者。及在外閒遊放逸。執事人知而不舉者同罰。
* 客堂一應事務。或有專權自任。或同寮互相嫉妬。及私情偏袒者。白眾同寮議罰。
* 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閒遊。違者罰。
* 禪客至。不得一例。諸方耆德。安上客房。舊執回來。素有功於常住者。安上客房。五日作客。次安賢者寮。遠來禪衲。及久住者。三日作客。初參晚學。一日作客。即隨眾行事。至於江湖混雜之輩。早到一食。晚到一宿。即請別行。不安客房。混誤者罰。
* 別剎。長老至。請淨面。更衣。吃茶。即報住持。然後領見。乃至齋畢巡單。客方丈後。安侍者一位。餘安客房。彼若參堂巡寮。大眾齊禮。法堂右設一座。若看兩序。另外看單。彼不參堂巡寮。大眾不禮。唯兩序看單。彼亦回看兩序。
* 施主設齋散䞋等事。副寺協同知客。公議如式。
* 齋供小食。除客堂待賓客。內外一例。散䞋。單䞋雙䞋照規。
* 客眾及法眷道友到者。俱客寮暫住。然後斟酌送堂。如混送入堂者罰。
* 凡
[006-0450c] 求住者。令先看共住規約。欲進堂者。先看禪堂規約私商眾執。察其立志。的係參學好人。可許安單。若邪知邪見。或麤野頑劣人。皆不許入堂妨眾。混送者罰。
* 客房牀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撿點如法。不得私借一切外單。及諸閒住。如有以舊兌新者。照一賠二。不能賠者。責巳遷單。
* 凡有佛事。命照客預掛牌。失誤者罰。
* 凡書信至或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登簿。或當時收送交代。仍將回書付來手。失誤者罰。
* 客堂眾執犯諍閙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是非。或恃強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不肯和同商議。有礙常住事。倍罰出寮。
* 凡起單者。細查單物。防錯携常住物件如失誤者罰。
* 凡求戒者。問其來歷。并經律衣鉢。香信席銀等。俱齊備。引彼見書記登簿。若不如法而誤許者罰香信等。見第七卷戒期條說。俱如法巳。引見住持。即送進堂。先自禮佛。行十方禮已。次招求戒進堂。禮佛三拜巳。次呼作禮諸師三拜。拜巳。引禮呼求戒。禮謝引進師三拜。答云禮佛一拜即出堂
* 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節等。須兩序同商議。若執巳見而行者罰。失誤重罰。
* 僧值條例見前執事中明。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施主往來。銀錢進出。多從客堂手。善惡因
果。昭然不爽。行護云。昔揚州。白塔寺道昶。掌知僧
物。自在侵用。忽冥官數人。白日入寺。曳昶下地。欲
斷其頭。昶驚呌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
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
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鉢一衲
[006-0451a]
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故寶梁經
云。寧自噉身肉。不得盜三寶財物。洞山价云。常住
須憑戒力扶。莫將妄用恣貪圖。掌他三寶門中物。
惜似雙親兩眼珠。暗裏縱能機巧算。冥中自有鬼
神誅。絲毫若也無私取。免至來生作馬驢。
○以上
第五寮竟。】


典座



古云首座調性。典座調命。掌眾飲食。勿視等閒。
一切供養。務在精潔。護惜常住。不得暴殄。就厨粥飯。
不得異眾。粥飯上桶。先望齋堂。焚香拜巳。方發過堂。
餘如厨房寮規所說。下皆同此。」

○貼案



凡上供供菜。須製
熟得味。不得先嘗。不得用生菜等填底。褻瀆佛神。罪
咎不小。不得私造偏眾飲食。若大眾菜。及客菜。應先
嘗味。使調和得宜。不得粗心失味。亦不得私做人情。
與者受者俱罰。除病人要不罰。此執兼打呼板。滾板
若無典座。俱屬帶管。」


【證義曰。按僧護經佛言。汝見第二瓨者。乃至為僧
當厨。軟美供養。在先食噉。粗澀。惡者。僧中行付。以
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汝見第三瓨者。迦葉佛時。是僧淨人。作飲食時。好
者自噉。或與婦兒。粗澀。惡者。持僧中行。以是因緣。
在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飯頭



香到開梆。打粥飯先盛供。次齋堂。客堂。山寮。園
房。塔院。老堂。病堂。餘外私給者罰。夏季粥飯。宜量人
眾之去來。扣水米之加減。如有餘。宜早調理。不得致
[006-0451b]
餿惡。」

○二飯



即客飯頭每日料理小食。飯頭相帮。或客堂。
或侍寮。報客數巳。八庫取米。小食鍋粑歸庫房。俟行
單發心用。客飯鍋粑。照單三處輪日發。一。客堂。二。禪
堂。三。方丈。」

○菜頭



三時菜。俱商之典座。料理清潔。切
大眾菜。一齊相帮。勿使狼藉。」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瓶者。迦葉佛時。是出
家人。為僧當厨。應朝食者。留至後日。後日食者。至
第三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瓶。火燒受苦。
至今不息。】


火頭



分大小執。」

大火頭



每早。三板後。燒粥鍋禪堂板香止
靜。燒飯鍋。熟後。仍坐管。不許諸人取火。開梆後。無阻。
小食客飯。亦大火燒晚粥同。」

○小火頭



候禪堂送香。
燒菜鍋。小食客菜。小火燒。有齋煎腐。若蒸饅頭。一齊
相帮。凡除火。即掃竈前。謹防火燭。竈下不得積薪。每
晚收拾。打掃乾淨。烟惚內。每月朔。掃一次。」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肉樹。迦葉佛時。是出家人。
為僧當薪。以眾僧薪。房中自然。或與知識。以是因
緣。入地獄中。作大肉樹。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又禪
宗秘要云。西域。達摩密多尊者。智慧深遠。功德具
足。善能通達三昧定相。南天竺國。有二比邱。心意
柔和素樂善法。聞尊者坐禪第一。即共相將。往詣
其所。於其住處。有三重窟。爾時二人。至下窟中。見
一比邱。著弊壞衣。形貌醜陋端坐竈前。為僧然火。
時二比邱問言。長老。達摩密多。為在何處。答言。今
[006-0451c]
在最上窟中。汝等宜可急往見之。爾時二人。進至
上窟。見向比邱。巳於中坐。時一比邱。語其伴曰。此
老比邱。云何乃似向所見者。時伴比邱。聰慧機悟。
即語之曰。今此尊者。尚能流布名聞。豈不能至此
而坐。即前為禮。問曰。大德威名。世間希有。何故自
屈。為僧然火。達摩密多曰。子今當聽。我念生死。受
若長遠若使頭手。可得然者。吾當為僧。而盡然之。
況餘身分。及以然火。何足為難。吾念往昔五百世
中。常受狗身。飢窮嬴乏。未曾再飽。乃於昔時。值一
人醉。嘔吐委地。我食得足。又昔曾。有夫妻二人。糜
熟出外。我見無人。頭入器中。食糜得足。頭不得出
夫妻回家。瞋食其糜。即斷吾頭。於五百世。受斯狗
身。雖一飽滿。而失身命。以是思惟。生死長久。週遍
五道。受苦無量。故吾今者。不憚勤勞。躬為眾僧。而
自然火。時二比邱。聞是語巳。深觀生死無量過患
應時逮得須陀洹道。】


水頭



掌理厨房。茶房。及各堂缸水。常令盈滿清潔。所
應需用。勿使缺乏。亦不得慳護不與。或更嗔怒。水桶
挑畢即覆。夏月用濾水囊置傍。以便濾用。隨眾過堂。
尊客往來。兼挑行李。須親交明。力金照常住舊例。私
索校量者罰。」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水中立人。迦葉佛時。是出
家人。為僧掌水。見僧用水。小復過多。逐可意處。即
足其水。餘者不給。以是因緣。入地獄中。水中獨立。
[006-0452a]
唱言。水。水。受其大苦。至今不息。】


磨頭



有乾。有水。乾者。磨米麥等。隨庫房使用水者。作豆腐
等。凡磨事。須收拾潔淨。不得狼藉踐踏。或私與人者
罰。」

○雜務



兼桶頭。淨齋堂桶。收供飯桶。淨器皿。淨鍋
大眾油醬。客菜作料。聽典座貼案語。入庫聽發。厨房
人吃飯。雜務行堂菜頭行菜。凡厨下應做之務。不得
推委。及勤換洗器水。」

○香燈



打掃厨房內外。打茶。催
本寮人課誦上殿。除公事若止靜不到者。白典座。朔
望到庫房。取厨神供果香燭。及厨用茶葉。


○厨房十
執。須壯徤。有公忠道心者充之。」


附厨房條規凡十條



「寸薪粒米。當知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
非易既不肯暴殄於天物。更當思調和夫眾口。酸醎
適味。香軟得宜。慎重烹餁。勿生輕忽。以供養為懷。不
貪果腹。雖隨眾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三時。不得一朝
失誤。晨昏二課。何妨數刻清修。銘曰。雪峯飯頭溈山
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
搬柴。母忘者箇。堂內坐禪。堂外禪坐誰知傳衣。不離
碓磨。故此行門。佛天所喜。求福則得造業則失。勤謹
廉隅求福之本。偏眾懈怠。造業之基謹遵規銘。為汝
良師。

* 厨房共住者。粥飯小食俱在厨下。同眾甘苦。一槩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者罰。早課不上殿者罰。竊取常住油米食物者。倍罰出院。
* 菜頭。洗切大眾菜。聽典座調理。辦齋等事。一齊相帮。
[006-0452b] 不到者罰。
* 飯頭煑大眾粥飯。洗鍋。二飯相帮擡飯器。俗呼。飯匾飯器亦飯頭洗。有齋開大鍋。飯頭三人。隨宜分派。推諉失事者罰。
* 貼案。收拾客菜。小火頭燒火。雜務洗鍋。留私菜者重罰照應開梆接板。及神前點香。失誤者罰。
* 雜務。到庫房取客菜。偷取私留者重罰出院。
* 除當值。坡課不隨眾者罰。
* 厨房高聲大呌者罰。飲酒賭博者。重罰出院。新增吃烟者罰。
* 設齋日頭堂所剩腐菜。晚粥再供大眾。不得棄擲。違者罰。
* 不得將滾湯潑地上。傷蟲蟻命。違者罰。
* 香燈照看眾人行李。失則罰賠。


○年月
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六寮竟。」


【證義曰。三世佛祖。皆從行門而出。如雪峰義存禪
師。初在德山會下。充飯頭。後主雪峰。為一千五百
人善知識。潭州溈山。靈祐禪師。初在百丈會下。為
典座。後居溈山。亦領眾一千五百。故今規銘。舉此
二人。以為行單勸發。并見古人序列。原無上下內
外之別也。雲棲法彚云。邇來年少。十指不點水。百
事不干懷。坐香則曰腿酸。行行則曰腰痛。早夜勤
修。則曰吾體弱多病或詰之。則又曰。愚者用力。智
者用心。愚修福。智修慧噫。果若是言。將見迦葉以
頭陀愚。六祖以米頭愚雪峰溈山。以飯頭。典座愚
至佛不捨穿針之福。得無佛亦愚耶。又崇行錄云。
宋。雲居簡。初謁膺。膺與語三日。大奇之。而誡令刻
若事眾。於是簡。操井曰。司樵㸑。遍掌寺務。不妨商
[006-0452c]
略古今。噫。古哲高風如此。聞之。令人興起。然此不
獨為厨房十執勸。一切行單。皆當知此義。】


值歲



正理坡務耕種。收租等事。有事。二板赴客堂議
事。兼管常住竹木。或修房屋。必須用大材料者。果眾
議僉同。上白方丈。奉命。然後斫伐。若私伐一株。罰賠
出院。或私行售賣及私情與人者。倍罰出院。於一切
坡務。耕種。收租等。怠惰偷安。不實心辦理者。罰出院。」


【證義曰。他本補云。夏備梅雨一月之柴。冬備陰雪
數旬之㸑。最為要緊。斫伐柴薪。須要擇地。并留樹
秧以俟長發。凡柴頭上山斫柴。大眾出坡等。皆要
親到不得偷安刀斧繩索匾挑等物。時時檢點。慣
住深山者。可安此執。】


知山



管田名知田總管名知產須識常住產業。界限分明。不得侵
混他界。以致爭訟每年春季。會兩序眾執。同清理界
限一次。田畝應時開懇種植。怠慢者罰。若有私弊。倍
罰出院。花息成交。親到庫房。交收明白。凡新受斯執
客堂庫房及前執。領看界限認熟。吃二堂粥飯。以防
偷竊。若拿獲偷者送至客堂辦理。不得私行拷打。致
釀事端。」

○巡山



隨知山行事。竹木茶筍等。皆所照管。
凡有偷竊竹木之人。不得私自放走。查出重罰。粥飯
亦吃二堂。」

○柴頭



即小工每日斫柴。若干為定。多則加
錢。少則除賬。全日不斫。扣除飯錢。若開山斫柴。商之
值歲知山。不得硬自作主。柴薪不得私賣。查出罰賠。
刀繩傢伙。俱自辦。遇亡僧輪流擡棺。收力金。并辦應
[006-0453a]
用柴薪。此執多俗人為之。」

○山寮香燈



打茶水粥飯
火缸。越三日到庫房取草鞋。朔望取香燭茶葉。上供
入厨庫取供。打掃本寮。看行李。如有失誤者賠。」


附山寮規約凡七條



「夫山阜為一寺之龍脤。林樹為一寺之庇蔭。木竹花
菓。僧坊所資。土嶺石峯。風水攸賴。一切無損。則合寺
興隆。僧眾適悅。而安於居矣。所以一切竹木。不可忽
亂砍伐。一切土石。不得任便採取。此山寮大綱也。其
餘規條。開列於後。

* 巡山。不論風雨。時在山中。四圍上下巡查。不得偷懶。致有盜取等事。如懶惰偷安者。察出重罰。
* 山中竹木花果柴草。不得私賣。如犯者。重罰出寮。
* 小工須聽知山吩咐。砍伐柴木枝條。不得任意伐去樹頭。或伐盡不留遺種。違者罰。
* 小工。若常住有事。即聽呼喚。如違者罰。
* 山寮賭錢。不論僧俗。犯者出寮。
* 山寮相打相罵。不論僧俗。犯者出寮。
* 知山管理山寮諸人。須賞罰均平。如偏私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山寮。」


【證義曰。凡附近叢林竹木。與山門作景致。宜畜培
茂盛。護持龍胝蔭藏風水。則叢林日茂。山氣日靈
不惟人傑。亦壯觀矣。】


知浴



正理浴堂兼管病人湯藥等事。或但管浴室中
什物。所用柴草等。須預備乾燥此屬序執。」


附浴堂規銘凡十三條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
[006-0453b]
未達色空。秪道塵來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
果有一絲不掛底禪客。正好向這裏摸索。銘曰。山巍
路遠。致其柴薪。瀹金燃火。効其勞勤。昧者不知。浴事
偏緊。年少嬉笑。沸湯交淋。凡此暴褻。永宜自箴。洗心
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
規銘。

* 凡浴日。淨頭挑浴水深五寸。知浴料理然火。水熱。設監浴公位巳。焚香。默禱聖僧臨浴。少頃。先請住持。次請尊客。擊梆三下。頭首兩序。鳴頭通梆。禪堂等堂師。鳴二通梆。列執。鳴三通梆。客舊普浴。不候梆聲強入者罰。
* 尊客至。或為經懺等燒浴者。先尊客。次懺師。及香燈。并作用人。次重務担力人。後普浴。
* 自穀雨至夏至五日一浴。夏至至處暑。一日一浴。處暑至秋分。五日一浴。秋分至穀雨。半月一浴。
* 浴室內掛小板一塊。湯冷。鳴板二下。湯熱。鳴板三下。須添水。鳴板一下。不得高聲大喚。違者罰。
* 凡浴者各宜聽梆次序。不得參差。其執單年幼者在最後違者罰。
* 左右顧視及談笑嚷鬧涕唾等罰。
* 脫衣。穿衣。各宜回互。不得肆縱。違者罰。
* 浴時。各宜自諒。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 用皂角者罰。
* 有瘡癬。各宜回互後浴。不得在前。違者罰。
* 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罰之。失照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浴室外牆。」


【證義曰。佛制浴室。濯其色身。堪以載道。佛敕布薩。
沐其戒身。定慧發生。倘臨浴放逸。則身垢未淨。心
[006-0453c]
垢先生。是無慚愧人也。又為僧者。遺尿。澡浴。須避
天光。洗浣下裳。勿晒當路。按佛祖統紀。僧如寶。在
霅川覺華寺。聞古德有以浴僧功德。回向淨土者。
遂治浴室供眾僧至年八十一。請眾啜茶。言別而
逝。據此。可見知浴一事。功德良多。或從慕化。或出
常住。隨宜施設。不可缺也。】


淨頭



三時過堂時。關鎖後門。四板點路燈。課誦上殿
時。挑各處淨桶。北方多不用淨桶。只用圊房。須打掃潔淨勤換洗手水。洗
晒手巾。晚課罷。送各處淨桶。凡浴日。若無知浴。即行
代辦。照浴室規約燒浴鍋。或園頭帶此執亦可。」


【證義曰。圊廁最穢。而淨頭稱者。兼有事理兩義。事
則律中。多以破戒懺罪比邱為之。謂其常打掃穢
處潔淨。能令眾僧歡喜。以除破戒垢穢。而還得清
淨戒也理則大乘止觀云。凡大小便利。亦有止觀
所言觀者。當於穢處。作是念言。此等不淨。悉是心
作。有即非有。我今應當變此不淨。令作清淨。即想
此穢處。作寶池寶渠。滿中清淨香水。或滿酥酪。自
想巳身。作七寶身。所棄便利。即香乳酥密等。復知
此淨相。唯是心作。虗相無實。是名觀門。所言止門
者。知此不淨之處。及身所棄不淨之物。唯是過去
惡業熏心。故現此不淨之相可見。然此心想。有即
非有。唯是一心平等無念。即名止門。問曰。上來所
有淨不淨法。雖是心作皆由過去業熏所起。何得
現世假想變之。即從心轉。答曰。心體具足一切法
[006-0454a]
性。而非緣不起。是故溷中穢。由過業而得現。寶池
酥酪。無往緣而不發。若能加心淨想。即是寶池酥
酪之業熏心故。淨相得生。厭惡之心。空觀之心。即
是除滅不淨之緣。淨熏心故。穢相隨滅。此葢過去
之業。定能熏心起相。現世之功。亦得熏心顯妙用
也。如此於大小便處。假想熏心而改變之其餘一
切淨穢境。須如是假想熏心。以改其舊相。故得現
在除去憎愛云云。蕅益云。便利穢作淨想。則能除
憎受食淨作穢想。則能除愛。憎愛悉除。便成漏盡
假想純熟。法隨念轉。出世方便。孰過於此。若能悟
此淨穢本源。則可以悟大千世界。不在心外。從此
垢盡心淨。不知吾身之為法界。法界之為吾身。我
身法界。非一非二。則三毒自去。罪法自除也。此非
唯為淨頭者。當作是觀。一切人皆可作是觀。】


知屋知器



凡殿堂寮舍厨厰。各處屋宇。時時看視。
或漏者宜早修葢。或修。或造。預白監院。及時整理。老
祖塔及塔院。下院。乃至道路沖塌。器皿朽損。商之監
院客堂。速為修理。凡遇修造。一切門向。皆須慎重。不
宜輕改。若實不得巳須請高明堪輿。看過方可。凡池
井不得亂填。亭閣不得亂造。竹木不得亂斫。地土不
得亂掘。若故意執抝。填掘造斫。破風水者。知屋與主
事執。同罰出院。若住持硬作主者。兩序統同內外法
眷公議。若剛愎者。另換住持。」

○監修



乃知屋之副執
若無知屋。則監修正理修造。督管匠人。及諸工賬財
[006-0454b]
物木料等事。此執須習於工作。老成練達者充之此二
皆序執


此條證義見前住持章修造僧坊條說。」


化主



種種不同。凡叢林淡薄無產。或遇荒年糧不足
當請米麥化主。或係。大修殿宇。當請修造化主。此外
更有菜化主。鹽化主。草鞋化主。香燭化主等。凡化主
募化財物。各認地方。弗使重疊。惟須隨喜樂助。不可
勉強。如下順人心。即上合佛心矣。語言應對。切宜大
方。若有私毫苟且。倍罰出院。總之必不得巳。始行募
化。若其可巳。即不必立此執。如有私在外。冐名募化
者。立擯出院以上第七寮竟。」


【證義曰。邇來叢林。多安化主。廣給募疏。住持。讚美
牢籠。執事獎勞崇敬。遂至矜功欺眾。把持當家。或
畜私財。大錯因果。退息檀信。佛世有諸弟子。自遠
遊歸。所過聚落。望而閉戶。問其故。謂畏眾僧之募
化也。噫。可以鑒矣。不知所謂化者。以德化人之謂。
非只募人財物之謂。故宜顧名思義。華嚴淨行品
云。見不捨人。當願眾生。常不捨離。勝功德法。見能
捨人。當願眾生。永得捨離。三惡道苦。據此二偈。於
不捨人尚發慈心豈肯於巳捨財存利巳意。作化
主者其知之。】


化飯



此執與前化主不同。此但化飯也。猶有乞食之
遺意。化允作記。以交收供。此執多與人熟識。不可因
此閒遊閒語。或管人事務。或到他家屏處與女人說
話。寄物往來等。犯者罰。」
[006-0454c]


【證義曰。化飯。亦名化主。此執多近俗人。故誡其不
可屏處與女說話。外避譏嫌。內護自心。法華經云。
若有因緣。須獨入時。但一心念佛。若為女人說法。
不露齒笑。不現胸臆。乃至為法。猶不親厚。況復餘
事。此金口切誡又。華嚴淨行品云。見嚴飾人。當願
眾生。三十二相。以為嚴好。見無嚴飾當願眾生。捨
諸飾好。具頭陀行。乃至云。見端正人。當願眾生。於
佛菩薩。常生淨信。見醜陋人。當願眾生。於不善事。
不生樂著。夫嚴飾端正於女。相為多。故此四偈為
化主者。所當切記。非唯化主。乃至一切僧眾。亦當
切記也。】


收供



即收擔此巳化之飯。人以此飯供僧。僧即以此
飯供佛。故謂之收供。此執多係發心苦行之人充之。
亦有兼利而為者。蓋今叢林中。多係將此飯計觔給
錢若干。假如收供每日能擔三四十觔。即可得錢若
干。錢因力取。尚無大礙。況因此供養大眾。即有功德。
唯當實心。實力行之。餘見下規約說。收圓滿飯。客堂
請大眾師帮挑。或小工挑元旦日每人領監院單帖若干。
初二日清晨。上方丈吃飯菜六色。銀六分。出門送帖
賀施主年。凡常住秤飯。單銀。每觔二分半算。每季首。
初十內外。請僧值客堂。衣鉢。監發。庫房。知客登賬。每
月散給草鞋豆腐錢。一人六十文。初二一半。十六一
半。有齋俱到齋堂隨眾。」


【證義曰。既充收供之執。以代眾僧乞食之勞。當因
[006-0455a]
收供之事。而究自巳修性之義。夫佛世芳規。唯乞
食為正命食。梵語比邱。此云乞士。所謂乞者。內乞
法以養性。外乞食以資身。乞食資身。見下分衛條
說。乞汝養性者。我。乞即通於彼乞。華嚴淨行品云。
入里乞食。當願眾生。入深法界。心無障礙。到入門
戶。當願眾生。入於一切。佛法之門。入其家巳。當願
眾生。得入佛乘。三世平等。據此三偈。則事顯義幽。
正好參究。所云入深法界者。即俗顯真。即事明理。
法界即眾生身心之本體也。從本巳來。靈明廓徹
廣大虗寂。唯一真之境而巳。無有形貌。而森羅大
千。無有邊際。而含融萬有。昭昭于心目之間。而相
不可覩。晃晃於色塵之內。而理不可分。非徹法之
慧目。離念之明智。不能見自心如此之無障礙也。
此謂入於一切佛法之門。此之謂得入佛乘。三世
平等。如是乞法養性。終日收供。而不見所收之供。
終日勞苦。而不見勞苦之相。其於福慧。豈可思議。
此所謂收供之義也。】


附收供寮規凡十八條



「三世諸佛。皆從行門而出。況收供一執。帶水拖泥。衝
寒冐暑。誠非真心供眾。常懷道念者難任此執。古人
云。收十方施主之供。增。彼福慧齋十方僧侶之眾。成
其道業。非發大願者不能。既發願行此。須要豎精進
幢。被忍辱衣。乘久遠輪。懷利濟心。則將來福報。自然
過人。第恐日久弊生。放逸念起。將成佛因。為地獄案。
[006-0455b]
悔之晚矣。故須清規。以保其志。今特派寮首二人。早
晚出入。秉公警察。有過必舉。小則白客堂。大則白方
丈。若寮首。知而容隱被餘執察出者同罰。規條如左。
各宜遵守。

* 在外誹謗常住者。重罸出院。
* 收供回。洗足歸寮靜坐。不得閒談闖寮。違者罰。
* 同行。人互相吵閙者重罰。
* 飯桶。每年新正一修。如任意損壞屢索修整者。罰。
* 挑唆鬬爭。攪羣亂眾者。出院。
* 凡有事務。先白頭單。轉上方丈。違者罰。
* 私募財物。或以飯易錢米者。出院。
* 因辦私務致荒廢飯者。罰。
* 風雨寒暑。失飯擔者。罰。
* 在外與人爭鬬生事者。罰。
* 將常住竹木花果等物送人者罰。
* 飯食不隨眾。過費。常住薪水。及私運柴薪。寮內私造飲食者。罰。
* 無故一日不收供者。罰如飯數。若有病。自請人代。至半月不愈交擔。違者罰。
* 私留僧俗寮內食宿。及私行在外過宿。或將飯與人者。罰。
* 寮外高聲語笑。夏月赤膊拖褲。違犯寮規。頭單不舉者。同罰。
* 不候開梆。擅打粥飯。及三飡餘食菜飯。不即回厨房。過時回出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在收供寮中堂。」


【證義曰。佛世分衛乞食。乃為正制。惟今東土。所施
甚微。數家不足供一僧之食。又僧眾多雜。漫無威
儀。若齊遊乞。未免駭眾。且妨道業。故立斯執。代眾
行乞也。然收供既代眾勞。眾僧何以安享。故律制
受食。須存五觀。五觀者。
。計功多少。諒彼來處。

[006-0455c]
忖巳德行。全缺應供。
。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正
是良藥。為療形枯。
。為成道業。應受此食。
由是五
觀相應增進道業可成。所謂身依食住。道由身修
也。如此庶不虗消信施。不然。難免償還。禪宗秘要
云。昔提婆尊者得法後。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梵
摩淨德。一日園樹生耳。如菌。味甚甘美。唯長者。與
第二子。羅睺羅多取食。取巳隨長。餘親屬皆不能
食。提婆知其宿因。遂至其家。長者問其故提曰。汝
曾供一比丘否。然此比丘。道眼未明。虗沽信施。報
為木耳。唯汝與子。精勒供養故得享之。提問長者
年多少。答七十九。提曰。學道不通理。轉身還信施
汝年八十一。此樹不生耳。後如其記。梵網經云。寧
以此口。常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
以此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飲食云云。此諸
佛誠言。僧受供者。宜自思之。】


莊主



亦名靜主。乃靜室之主也。俗呼下院當家。凡莊
田一切事務。俱其專主。田界莊舍。農具。悉屬檢點。修
理。些小事體。隨時分遣。或關大體。須白常住定奪。收
納租例。一以公平。勿致主佃互虧。如更換佃戶。先要
查明佃人好歹。白常住商定。始令領田。勿得貪小利。
而以私心俵給。致貽後患。」

○監收



凡出入租息糓米
等物。詳細交納。勿得舛錯。以多報少。以少報多。凡收
租事皆其執此莊主監收二執。其弊最多。須廉正耆
舊發心輔佐住持者充之古規莊主。監收。皆係列執。今改為序執矣。」
[006-0456a]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地者。迦葉佛時。是出
家人。眾僧田中。為巳私種。不酬僧直。時持律比丘
依戒呵責。汝今云何不酬僧直。是人爾時。依恃王
勢。不受教誨。答諸比丘。我是汝奴。汝若有力。何不
自種。以是因緣。受火地獄苦。至今不息。汝見第二
地者。迦葉佛時。是白衣人。在僧田種。不酬僧直。以
是因緣。墮地獄中。作大肉地受諸苦惱。至今不息。】


園頭



經理園地。四季栽種。不可荒蕪。一切物產。以時
灌溉。勿致有名無實。不濟大眾。凡時鮮瓜菜等。不得
私行先食。或將園菜私賣私送。查出重罰。」


【證義曰。華嚴淨行品云。見修園圃。當願眾生。五欲
圃中。耘除愛草。據此一偈。即事顯理。為園頭者。非
唯盡力耘種。亦可發大心。而致於悟大道。按禪書。
昔梁山觀和尚會下有個園頭。參得禪眾中多有
不信者。一日有僧去撩撥他。要其露個消息。乃問
園頭。何不出問堂頭一兩則話結緣。園頭曰。我除
是不出問。若出。須教者老漢下禪牀立地在。比及
梁山上堂。園頭果出問。家賊難防時如何。山曰。識
得不為冤。頭曰。識得後如何。山曰。貶向無生國裡。
頭曰。莫便是他安身立命處也。無。山曰。死水不藏
龍。頭曰。如何是活水龍。山曰。興波不作浪。頭曰。忽
然傾湫倒嶽時如何。梁山果然從法座上走。下。把
住曰。闍黎莫教濕著老僧袈裟角。大慧杲曰須知
悟底人。與悟底人相見。自然縱奪可觀噫。彼亦園
[006-0456b]
頭也。出語令人可與。邇來胡為不然。】


附園房寮規凡九條



「捨身勤勞。如法栽種。園有四時不斷之蔬。地無三尺
未墾之土。日日勤力灌溉。朝朝黽勉耰鋤。上供三尊。
積來多少功德。下充眾口。結就普遍因緣。當思盡執。
毋自怠荒。所有寮規。允宜遵守。

* 私賣蔬菜等物者責擯。私情送人。及私食者罰賠。
* 遺失器具傢伙種子等物者賠。
* 頭單領眾種作如有躲懶偷安。或出外遊蕩。或不聽調遣者。責擯出寮。
* 除頭單。每人輪值日。打粥飯茶水若推諉者罰。
* 澆灌失時。有名無實者罰。
* 各寮私取菜瓜等物。頭單容情。不白常住私許者。同罰。
* 招留僧俗到寮內。私與粥飯者罰。
* 吃葷酒賭錢等事者。責擯。
* 如上條約。若有犯。頭單應舉。知而不舉者同罰。


○年
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園房。」


【證義曰。按律中。自種田園。殊違佛制。然末法之際。
資生艱難。有不得不然者。惟既領此執當思大眾
色身攸賴。即慧命所關。實心管理。實力勤作。庶幾
無愧。福報亦多。若能以此田地喻我心田心地。則
福慧可兼。如華嚴經。第七十七卷。彌勒贊善財偈
云。善財見眾生。心田甚荒穢。為除三毒剌。尊求利
智犁。今仍以偈釋。我心如田園。諸種靡不納。青黃
與白黑。隨其所種生。菩提譬嘉禾。種之即有秋。持
戒為彊理。忍辱勿忘助。布施以糞溉。精進以耘[耒*予]。
[006-0456c]
智慧為雨露。及時資潤澤。治心如治田。荒廢芽乃
焦。若不違斯喻。是名知田園。】


附下院執事約即莊主園頭。另住之處。就稍遠者言。故名下院。凡九條



「夫下院雖係行。行之地。亦宜不忘薰修。庶不辜負出
家之心。莫謂執事之外。更無所營。須知運水搬柴。無
非佛事。舂米作飯。正好參求。古來。行單中。知識高人
不少。即稟性愚魯。念佛個個皆能須各努力。莫負初
心。既為一家法屬。即應恪守祖訓。幸相體悉無忝家
風。

* 施主到。一切物件。下院當家細心經理。一一照數暫停。即使工人通信。一面照應施主。如法禮待。
* 共住規約與常住同。一例遵守。如違者罰。
* 莊主。貼案。園頭火頭水頭雜務。共六執。每一執。每月鹽米若干。每季單銀若干。隨各家定式。有齋雙䞋。
* 莊主。凡下院大小事。俱其專管。責任綦重。除公事。不許出外。早晚領眾課誦。不得放逸。不許私情留客食宿。一切執事人等有過。輕則教訓。重則白常住議罰。
* 貼案料理下院大眾菜飯。開梆打板。洒掃厨下。與水火頭。俱隨眾課誦。
* 園頭料理園地。應時種植。不得怠惰荒蕪兼帶淨頭。并燒浴鍋。
* 火頭息炭謹慎火燭雖寒槩不許取火。違者白莊主罰。
* 水頭兼破柴。雜務兼行堂。及諸洗掃。并管門戶。聽往常住取物。
* 常住執事。唯監院。副寺知客監收等。有事許在下院食息。其餘槩不許攪擾違者莊主白常住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下院。」
[006-0457a]


【證義曰。下院路隔稍遠。同其艱辛。雖未廣納眾賢。
實乃大小一體。或曰。下院既充執作。心無二用。清
規中令其熏修。何謂也。答曰。若以靜坐默觀為是。
舉止執作為非者。未免觸途成滯。雲棲崇行錄云。
宋圓照本禪師。參永安昇。昇道崇重。衲子歸者如
雲。本。敝衣垢面。操并曰。典炊㸑以給之。夜則入室
參道。昇曰。頭陀荷眾良苦。亦疲勞乎。本曰。若捨一
法。不名滿足菩提。必欲此生親證。豈敢言勞。蓮池
師云。掌眾務。而不礙商量古今。典炊㸑而不妨入
室參道。今沙門袖手受供。曰。吾辦道者也彼行務
者也。是何其與古異也。故道日衰矣。
以上第八寮竟。】


寮元前之各寮列執。各附序執後。今此一科。不涉諸寮故另列於此



「古者掌眾寮之經文什物。茶湯柴炭。請給供需。洒掃
浣濯。剃髮椸巾之類。今則。專主旦過堂。亦名雲水堂凡客
師到。以禮相接。一東一西送單。指示客師規約。常住
道風。住人臧否。皆在寮元。須擇老參修行者為之。」


附旦過堂規即雲水。堂凡十三條



「者裏放得下。不妨當處知歸。明日又担去。依舊石頭
路滑。暫投一宿。賓主歷然。入眾三飡。精粗須辦。溪山
各異。終非究竟因緣。雲月雖同。未是到家消息。個中
不了。寸香聊供同參。白業兼修。二課切須共到。可住
即住。慎勿虗延。欲行便行。毋勞擬議。須知負笈擔簦。
為明巳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
禪堂。要具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所有
[006-0457b]
規條。謹列於左。

* 本堂安單。一東一西。凡課誦坐香止靜等。並隨禪堂規式。早午二時板香。晚間四枝香開大靜後放參。違者罰。日逐祇圖在外閑遊者罰。睡眠時談笑者罰。
* 近午到。午飯隨眾。近晚到。晚粥隨眾。時過始到。補吃。晚到一宿。次日午飯即行。天雨待雨止。有病待病愈。
* 輿疾至者。審其來歷分明。方納。即寫板帳。另簿記。
* 眾中有不守清規者。寮元善勸。不聽。即白眾查明。跪香。不服者白客堂遷單。若不白眾。徑自亂嚷。亂罵者罰。亂打者重罰。
* 本堂香燈師。照應客師茶水。如無寮元。即為帶管。
* 隨喜出外。久不歸堂者罰。
* 聞普梆。不隨眾出坡者罰。
* 威儀不整肅者罰。
* 吃烟者罰。新增吃酒者出院。
* 議論諸方知識長短好惡者罰。好逞機鋒者罰。
* 過堂上殿。不搭衣者罰除未受戒
* 若去時。察眾中有單身老弱可虞者。白客堂方便護送。
* 遇有來踪詭異。言辭閃爍人。即須縱細查問。恐有匪徒托跡。致啟禍端。顢頇失察者罰。


○年月日○住
某甲重錄。」


【證義曰。十方衲子。有依止行脚兩種。依止者。棲以
禪堂。行脚者。安置雲水。其中有明徹大事。隨緣行
脚者。有巳事未明尋師訪友者。有機緣不對。另參
知識者。有朝山進香。隨喜結緣者。有性喜雲遊。不
專為道者。既到此地。總須接待。充寮元者。當盡心
照應。所謂有緣共住。理合和平寬厚。方能接度同
[006-0457c]
參。如果真為生死。發心辦道者。領向客堂討單。客
堂即通白住持。送入禪堂。或餘寮盖叢林與衰。唯
在得人。則六和共住。外無間言。至於堂名旦過者。
取其晚到二宿。次日午飯即行之意。今改名為雲
水者。則取其去留無定之象也。】


閒住



即空住寮房。無執事之閒僧。乃耆舊之人。耆則老年。舊則曾久充執事。有功常住者也。須
全坡老年則免。凡課誦隨眾。若進堂坐香。照堂規行。齋堂
受食。及課誦繞佛。在禪堂執事後。無事不得亂闖。葢
古之叢林。無單寮獨榻。故此寮房。只許年老無歸。或
久充執事。而力疲告退者居之。然亦必閱藏念佛禮
拜者方准。否則不准也。」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肉𤬪者。迦葉佛時。是
眾僧上座。不能禪誦。不持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
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在先飲食。以是因緣。入地
獄中。作大肉𤬪。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附耆舊堂規耆舊。與耆宿異。舊。乃年老久住之人。宿。是長老有德之類



「叢林耆舊堂者。古之東堂也。俗呼老堂凡進此堂。須生慚
愧。當想此身。目暗耳聾。髮白面皺。背傴腰曲。骨痛筋
攣。步履龍鍾。精神昏塞。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門。前
路茫茫。畢竟何往。若果巳事成辦。何勞多言。其或未
然。守規念佛。

* 年滿七十。在寺慎修無過者。方可送入。八十者量處。九十者不論量處者隨宜。不論者徑送
* 老人所需湯藥飲食等。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實不該與。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者罰。
* 老
[006-0458a] 人無齒。若生硬不能隨眾。宜另與軟熟食物。
* 老人衰頺。早課來否不論。晚課隨眾。不到者罰。八十者量處。九十者徑免。
* 在堂中屢屢諍嚷。及外遊生事者出堂。
* 老堂香燈。較別處為辛苦。除點燈打水。洒掃浣濯。更加扶老煎藥等事。故須精壯力徤。發心事老者充之。既充而怠惰偷安者罰。


○年月日○
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九寮竟。」


【證義曰。耆宿。德高臘。長之稱也。此處只可稱耆舊
唯臘。長耳。毗尼母論云。從無夏至九夏名下座。十
夏至十九夏。稱中座。二十夏至四十夏。號上座。五
十夏以上。僧眾所尊。總稱耆舊。此依受戒年次論
准二十歲方受戒。故年七十。耆舊位也然叢林之
設。原為老病。禪林寶訓中。高菴云。貧道嘗閱藏教。
諦審佛意。不許比丘坐受無功之食生懶惰心。起
吾我見。每晨持鉢乞食。不擇貴賤。均可植福。後稱
常住。本為老病不能行乞者設非少壯可得而食。
逮佛滅後。至我中國。推能者為之。即收供也。所得
利養。聚為招提。以安廣眾。今聞數剎住持。不識因
果。不安老病背戾佛旨。削弱法門。苟不住院。老將
安歸。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請。遍巡僧房。看視老病。
一一致問。仍勸比丘。遞相恭敬云云。此即慰老病
楷模。】


殿主



早四板供淨水。焚香。聽大鐘完。點燭開梆供粥。
鳴磬三下。粥罷拂拭塵埃。嚴潔几案。洒掃佛殿。及廊
[006-0458b]
下丹墀。香客香燭有餘留備課誦應用不得私賣私
送。午梆供飯。晚點琉璃。朔望及節日早課。預送鐺鈸
小鼓在殿。凡上供取供回供。有經懺到衣鉢寮領莊
嚴法器。一一點明。舖設整齊。小心照管燈燭。經懺畢
一一點明。交還原處。出半坡。佛聖像半月一拂拭。一
年一浴。依浴佛規見前。若帶鐘頭見下第九法器說。」


○法堂香燈



打掃法堂。內外潔淨。住持行禮舖蒲團
早晚。焚香然燈。晚點兩廊路燈。開大靜熄。早晨四板
點。天明熄。遇上堂。掌擂大鼓。坡事半坡。隨眾過堂課
誦。」

○藏樓香燈



早晚焚香然燈。打茶水。洒掃。看閱藏
諸師行李。吃二堂。遇上堂。鳴大鐘凡上供。取供回供
餘與法堂香燈同。」

○內塔主



唯管佛塔香火洒掃等
事。隨眾上殿過堂。有薰塔者。一切料理。無佛塔處無
此執。」

○外塔主



打掃一切祖塔。及時拔草。晨昏勤事
香火。凡清明等上供。例與前諸香燈同。凡亡僧入塔。
料理如法。倘外方入塔。須白客堂而行。若受私禮而
偷入者罰。」

○祖堂即賢者寮香燈



每晚定香止靜等事。與
禪堂同餘與藏樓香燈同。


餘處香燈。事雖各異。然燈燒香。禮敬皆同。早晚
焚香。潄口洗手。次誦爐香乍爇香讚巳。接誦呪曰


唵。什筏栗多末你。阿鉢羅
句吒。蘇破囉尼。毗迦知。虎𤙖。三遍。次誦献香呪曰


唵。薩婆怛他
揭多。杜婆。布闍瞋伽。三慕達囉。窣癹囉拏。三末曳。𤙖。
三遍。敬香誦呪。想此香雲。遍滿十方佛剎。一切聖賢。咸起。護念。所謂爐香乍爇法界蒙熏。諸佛海會悉遙聞。隨
處結祥雲。誠意方應。諸佛現全身。若先然燈。或焚燭。當誦献燈呪曰


唵。薩婆怛他揭多。
你婆。布闍瞑伽。三慕達囉。𥦑癹囉拏三末曳𤙖三遍敬油
[006-0458c]
燈。或燈燭。亦誦呪想起燈雲。至各聖賢之前。所謂玉燭乍輝法界普光。誦此三呪。則然香焚燭。能滅罪消灾。增
福無量。若不誦呪觀想。又無誠心。雖焚香燭。恐三寶天神。亦不受矣。」


【證義曰。殿主。為眾香燈之首領。代眾僧勤事佛陀
者也。餘處香燈。義亦同此。香花燈塗果樂。六種供
養中。以香燈為名者。五濁穢世。臭不可聞。當夜暗
時。黑不可見。欲求三寶天神。常居於此。護念我等。
故常焚妙香。以解其穢。遇暗然燈。以明其物。使無
臭暗之障。而成微妙之香。光明之臺。此香燈之義
也。故此執。全在心誠。方成敬獻所謂香從心生。心
由香達。不居三際。可遍十方。燈照佛慧照心。易明
至理。又必賴誦呪心想而成。方盡敬獻。乃充香燈
之大要也。此不獨香燈為然。一切人皆宜如是。不
但三寶如斯。凡敬天神皆宜如斯。金光明經四天
王品云。是妙香氣。於一念頃。即至我等諸天宮。其
香即時變成香葢。其香微妙。金色晃耀。照我等宮。
釋宮。梵宮。乃至諸佛世界。於諸佛上。虗空之中。亦
成香葢。金光普照。亦復如是。華嚴經賢首品云。又
放光明香莊嚴。種種妙香集為帳。普散十方諸國
土。供養一切大德尊。又放光明未香嚴種種未香
聚為帳。普散十方諸國土。供養一切大德尊。據此
全賴誠心觀想。以為供養。則一瓣香。遍滿十方。成
光明毫。奏天音樂。焚天寶香。呈天餚饍設天寶衣。
演大法義。一一互遍。彼彼無礙。唯誠心觀想所成
如是朝夕進香。如是朝夕課誦。如是念誦禮拜。如
[006-0459a]
是懺悔求願。則三寶天神。感應如響。是以每日。恒
用香花燈水。朝夕承事。當極誠敬。其所得福報不
可思議。又凡誠心然燈。以感勝報者。如闍王受決
經云。王請佛飯巳。曰。更復何宜。耆婆言。唯宜燃燈。
王敕具百斛麻油膏。從宮然至祇洹。時窮母感激。
乞得兩錢買油。主曰。母大貧。何不買食。母曰。今見
王作大功德。雖實貧窮。欲燃一燈。作後世本。主嘉
益三合。凡得五合。計不足半夕。誓言。若我後世得
道如佛。膏當通夕。光明不消。明旦。目連以次滅燈。
母一燈三滅不盡。乃以威神。引隨嵐風吹燈。燈更
熾盛。佛告目連。此當來佛光明。非汝威神所滅。此
母宿命。務以經法。未暇脩檀。故今貧窮。却後三十
劫。當得作佛。號須彌燈光如來。又施燈功德經云。
若人於佛塔廟。施燈明巳。臨終得三種明。一者。臨
終時。先所作福悉皆現前。憶念不失。心生踊悅。二
者。因此便能念佛。能行布施。得欣喜心。無有死苦。
三者。因此便得念法之心。又臨終時。更得四種光
明。一見日出。二見月出。三見諸天。四見佛坐菩提
樹。及見自身。合掌敬佛。見四種巳。便生三十三天。
華嚴賢首品云。又放光明名照曜。映蔽一切諸天
光。所有暗障靡不除。普為眾生作饒益。此光覺悟
一切眾。令執燈明供養佛。以燈供養諸佛故。得成
世中無上燈。據此。香燈一執。速能成就無量功德。】


巡照



有日夜之別。」

日巡



是序執。正管常住雜事。相帮
[006-0459b]
僧值。不時勤催各處打掃潔淨。不許僧眾在山門外
遊戲。凡官長至。預白客堂。隨吃二堂。」

○夜巡



是列執。
日暮定香。候香到鳴三板。送茶房燈。開水好。鳴四板。
點厨房燈。停一寸香。五板。定香須準。如遲早失時者。
早粥過堂時。罰跪齋堂。日課。聞大鐘三下。打催板。普
佛亦然。晚課。聞禪堂報鐘三下。打催板。課誦隨眾上
殿。晚開大靜後。打催板一轉。暇時仍帮殿主作事。若
帶鼓頭。見下第九法器章說。」

○打掃



每日洒掃上下
東西內外路道。及前後廊廡丹墀。俱要拔草潔淨。兼
帶天王殿香燈之事以上第十寮竟。」


【證義曰。根本部律云。給孤長者。每於晨朝。往逝多
林掃地禮佛異日。長者他緣。不遑入寺。世尊見地
不淨。即自掃地。特舍利子等。悉皆掃地。遍掃除巳。
入堂共坐。佛告諸苾蒭。凡掃地有五勝利。一因地
掃自心清淨。二他見地無塵垢。令他心淨。三諸天
歡喜。地淨無塵。即去憍慢塵也四植端正業。調伏
心故。五因掃寺地。功德增長。命終之後。當生天上。
禪林寶訓云。入寺路徑開闢。廊廡脩整。以此知其
為好長老也。】


清兩序執請列執。不用此禮



「凡請序執。預日客堂與維那。開眾僧名冊。及各所宜。
呈住持閱。住持若許。即留維那知客。另差侍者請悅
眾。同受執之師。進方丈。行禮巳。命坐。敘話。量才安執
取其所宜。次日早粥過堂。齋堂內念供。請執事。送位。
[006-0459c]
四班首。及監院。都監。副寺。住持送位。其餘知客送位預先掛牌。牌云奉和尚命。請
某甲師。為某某執事云云 二板後。鳴序板。新請序
執。搭衣。持具。舊執不搭衣。齊到客堂。知客即依次宣
執單。云云宣畢。白眾云。恭喜諸位師傳普禮一拜。舊
執先到方丈。兩邊站班。次知客領新執到方丈。前云。
新請執事展具。頂禮和尚。三禮畢。新執退廊下。舊執
出位。向座排班。舊執首眾云。頂禮和尚。禮畢。住持云。
參堂。舊執先至堂兩邊站班。知客鳴報板三下。云。新
請執事師。參堂行禮。乃至禮圓。四班首住持送位巳。
住持即退出其餘維那接具。依次照執送位。一一送畢。維
那云。恭喜諸位師傅。一拜。拜畢。各照本位調單。次第
而坐。是日晚課。大殿送蒲團位。送寮。課畢。維那云。新
請執事師。出位行禮。禮畢。班首秉拂見下。云云維那
云。新請執事師。上祖堂禮祖。不鳴鐘次上方丈。禮畢。知
客領新執巡寮鳴引磬云。新請眾執事師巡寮。問訊
某某師。乃至巡畢。各回巳。客堂鳴序板。眾集看單。回
堂。方丈請茶。茶畢。回堂。依位坐香。將到止淨前。散香
坐畢維那云。新請執事師。出位行十方禮。若係班首。
則行禮時。諸序執應下單。在本位立。獨清眾。不隨諸
執還禮因此禮。葢為序執而設也。禮畢。維那復云。兩
序師傅代諸位師傅看單。白巳維那同眾執。看本堂單。
東西各一拜。禮畢。各照本位坐止靜。


○所請執事。堂
內貼單者。進堂行禮。若侍寮只記錄參堂。影堂侍者
雖貼單。而不參堂。又如都監監院。知客等。俱不參堂。
[006-0460a]


○凡安列執。監院。維那。知客。侍者。其四人同送進寮。
送單巳。客堂請新執茶飯。


○又四班首名聖執。佛世
文殊普賢等。皆為輔弼故。監院知客維那等。名賢執。
佛世一切賢聖皆為故。書記。侍寮。典座等。名能執。能
辦世出世間諸佛事故。是等皆須力竭為人。推心護
眾。彼此互益。不負所執矣。」


【證義曰。叢林充執。佛法不通。難調慧命。世法不諳。
難理常住。故要恰當。然後為美。大凡選執。如初到
客師。不能深知其人。可安為兩序閒執。日久自見
底裏。知之無疑。方可重託。至受執之人。唯當勉盡
巳執。不可畏難推諉。三寶地果能盡心竭力。不愁
無好處也。摭古云。雲峯悅禪師。初到大愚。入室請
開示。愚令作街坊化主。化訖。又以雪寒令為眾乞
炭。師亦順命。事罷。岩復以堂司缺人。今以煩汝。師
黽勉受之。偶坐後架。桶箍忽散。自架墮落。忽開悟
頓見岩用處之妙。披衣入室。岩笑曰。維那且喜。師
再拜不及吐一辭而出。噫。易三執而桶底脫。執豈
負汝耶。】


班首秉拂分二


一新請受執



「首座叢林標榜。人天眼目。坐禪領眾。提唱宗風。其人
難得。凡請首執。住持預日齋堂表眾云。今有某甲大
或某和尚才德兼備。眾所推服。知見高明。慧命所寄。佇
俟法雨普沾。少刻。大眾師恭請。伏望悲𠃔。午後二板

鳴寮板。眾集。客堂恭請。請儀見前請畢。上方丈。禮畢參堂。
[006-0460b]
住持送位。眾禮畢。送寮。是晚課時。侍者傳秉拂牌。牌
右上貼紅簽。簽上寫云請某首座和尚。或稱大師。餘執隨改住持命
侍寮傳爐。紅衣。拄杖。到首座寮。課畢。首座搭衣。侍者
執杖隨後。維那云。迎請首座師。鳴引磬。迎至座前。首
座行禮。禮圓登座。侍者侍立兩傍。維那舉贊首座拈
香畢。維那云。頂禮首座師。師云。不消即止。說法竟。維
那云。頂禮首座師。禮畢下座。眾送歸寮。辭送即止。首
座上方丈。禮住持。呈稿巳。謝侍者一拜。方丈待茶。記
錄寫法語牌懸掛。次日首座出巳資。請庫房設煎點
供眾。若首座淡薄。常住代資凡朔望及時節。先禮住持。次禮首
座。或新請班首。受執秉拂。儀同此。課畢在大殿設平
座香案為異。」


二八節奉命



「若四時八節。請班首秉拂者。預日住持命都監。知客。
侍者往某班首寮請。明日上午。為眾秉拂。正日早粥
二板後。都監等。賚牌拂。再至彼寮。都監敬香。與眾作
禮巳。侍者白云。方丈和尚慈命。令某等謹賚牌拂。專
此拜請。即午為眾秉拂。班首即同侍者上方丈。禮座。
受命巳。復酬禮眾執。即回寮。使本寮行者掛牌。法堂
正中設平座。又另設一座在左邊上首。為方丈位。時
至。鳴鐘三下。都監執香。同兩序至寮。一觸禮。迎至法
堂。班首行十方問訊禮。復至方丈位前一觸禮。轉身
登座。都監上香。大眾一觸禮。班首不酬禮。燒香侍者
上香。若十方名德為班首。方丈至秉拂座前問訊。秉
[006-0460c]
拂人起身側立。仍復座云。侍者請和尚趺坐。說巳就
坐。悅眾鳴引磬三陣。乃至說法畢下座。復至方丈位
前一觸禮。即禮兩序及侍者。兩序送班首歸寮辭送即止。班首上方丈
謝秉拂。回寮。都監令庫司。送茶菓一桌至彼寮。是日
客堂。請秉拂班首。用客飯一日。即晚二板。方丈待秉
拂茶。」


【證義曰。首座古稱頭首。亦號座元。或請名德。須稱
和尚。或是法嗣。應呼大師。山菴雜錄云。饒州永福
寺。浩靈江為首座秉拂。僧問。進一步時如何。答。撞
墻撞壁。問。退一步時如何。答。墮坑落壍。問。不進不
退時如何。答。立地死漢。或曰。首座答三轉語。盡赴
來機。好。住持古林曰。好在什麼處。不見道。一句合
頭語。萬劫繫驢橛。雖然。切不得便恁麼。又翔鳳山。
湛天淵為首座秉拂云。翔鳳山前。行看白雲。乍舒
乍捲。禺泉亭上。坐聽流水。或抑或揚。眼處作耳處
佛事。耳處作眼處佛事。便見非唯觀世音。我亦從
中證。住持一源曰。有便見二字。是與別人說話。無
此二字。方是自家說話。天淵云。還丹一粒。點鐵成
金。堂頭之語也。觀此二則秉拂。住持與秉拂人。點
撿贊美。互相舉揚。毫無諛諂。貢高之意。是秉拂之
芳規也。】


請齋茶



「凡方丈請齋。或請茶堂中首眾預表堂云。今日方丈和
尚請齋。或請茶諸師各具威儀。外諸寮執事。集至客堂。
[006-0461a]
候侍者請。會齊堂師。照執次序。同上方丈排立。住持
臨座。維那云。大眾師頂禮和尚。禮畢。分次序座。各具
威儀。勿得言語。杯盤碗箸。不得作聲。齋畢。或茶畢若住
持有說。聽畢。一齊起立出位。向上排立。維那云。大眾
師禮謝和尚。禮畢。各回本處。又兩序。為內外綱維。大

眾領袖。互相體重。綱領振矣。凡結制。解制。冬至。除夕。
元旦等。大節。住持當請方丈齋。及犒勞兩序新舊茶
湯。點菓五色。凡退執隔一期者不預。一表常住禮。一
表酬勞也。其餘諸小犒勞。有功必酬。須隨意合宜而
巳。其外單列執犒勞俱在客堂。或隨其本寮。若果真
淡薄。有真道心者。雖清眾外單。亦須另眼犒勞衣物。
使其一心脩行。不致起妄念也。」


【證義曰。方丈請齋請茶。事非一端。此只言節序普
請序執之規也。或新安單。或新請執。或別有事。均
有齋茶之設。大約住持之待眾也。慎以擇之。誠以
推之。各執之匡主也。忠以襄之。和以商之。即有意
見不同。總以理長則就。唯冀利益於常住而巳。】


兩序辭執



「凡兩序。有辭執者。午後先上方丈。作禮辭執。至晚。參
堂。列執。期滿要退到客堂辭執。不上方丈。亦不參堂。
堂內清眾告假。在維那前先辭。維那𠃔。午後到方丈。
及客堂禮辭。至晚參堂。今多改在晚課畢。告假。次日
起單行。清眾一齋。客堂茶飯。序執。方丈茶飯。茶飯畢
候送。至期滿告假。還伊進堂香信。以作路費。」
[006-0461b]


【證義曰。執事辭退。須看其人。如係可有可無之人。
不妨聽其辭退。如其人為可靠之人。不應輕聽。葢
人才難得。有關常住。往往因一人之去就。而常住
之興衰隨之。正不妨委曲攀留。當以常住為重也。
必其人實有不能不辭之勢。始聽之。】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