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5 大乘廣百論釋論-唐-聖天菩薩 (master)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有為相品第七



復次已別分別根境無我。今當總辨有為相
空。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
生為首故。先當破生。生相既亡。住滅隨遣。有
說果體本無而生。為破彼言。故說頌曰。


「 若本無而生
 先無何不起」



論曰。種等諸因至變壞位。能引芽等諸果令
生。若諸因中本無諸果。何故芽等此位方生。
後位如先果應不起。先位如後果亦應生。又
從此因應生彼果。或應此果從彼因生。若此
彼因無彼此果而不生者。彼此因力應亦不
生同本無故。若爾一切因果皆無。便違自宗
所說因果。有說果體本有而生。為破彼言。復
說頌曰。


「 本有而生者
 後有復應生」



論曰。若諸因中本有諸果。何故芽等後不更
生。後位如今。果應更起。今位如後。果不應
生。又果本來因中有體。何故此位乃說為生。
[009-0236c]
若言今時方得顯者。顯不離體應本非無。今
位如先亦應不顯。先同此位顯應非無。顯本
非無今復顯者。後應更顯。是則無窮本有與
生義相乖反。言果本有。生必不成。既無有生。
果義便失。果義既失。便無有因。則違自宗有
因果義。


復次果先無論作如是言。果或違因。故非竝
有。此言非理。故次頌曰。


「 果若能違因
 先無不應理」



論曰。勝論者說。果或違因。或不違因。果違因
者。合違於業。合果後生。前業滅故。又相違法
略有二種。一能障礙。二能壞滅。後謂合德滅
壞業因。初謂合德障礙重等。令其所起墜等
業無。如是合德其體未有。應不能違先所起
業。世間未見無體能違。汝不應言。合德與業
如囚與膾。俱有相違。勿違自宗。因果不竝。若
許一念業與合俱。後亦應然。無差別故。便
違自論及世共知。故不應言。果先非有。


復次果先有論作如是言。一切因中果體先
有。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 果立因無用
 先有亦不成」



論曰。數論者說。一切因中果體先有。此亦不
然。生果顯果。故說名因。果體本來已生已顯。
因便無用。所以者何。體與顯生不相離故。應
如其體從本非無。本有顯生因義非有。因非
有故。果義不成。便違自宗。立有因果。


復次諸法生時義不成故。不應定執諸法有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此時非有生
 彼時亦無生
[009-0237a]
 此彼時無生
 何時當有生」



論曰。果已有時。其體有故。如本有法。應不名
生。果未有時。其體無故。如定無法。亦不名
生。又諸果法用起名生。其體既無。用依何立。
又能生果。故說名因。果體既無。因何所起。既
無所起因義不成。因義不存果從何出。除此
二位更無生時。故定無生如虛空等。又若執
法體恒是有。定不名生。無所起故。用雖有
起。此在未來。無故非生。現在已有。自宗不
許。除此二位無別生時。是故無生其理決
定。


或勝論執多實為因。積集共生一合德果。闕
眾緣時未有合德。由是故說。此時無生。具眾
緣時。已有合德。由是故說。彼時無生。以初合
時合體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生。後位已生。
不重生故。可不名生。初位不然。名生何咎。後
若不生果應違實。而汝不許。果實相違障破
相違合德違業。不違於實。前已略明。除此彼
時更無異位。是故合德決定無生。如是色等
依託實因。實未有時果體未有。由是故說。此
時無生。實已有時果體已有。由是故說。彼時
無生。以初有時色等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
生。離此彼時更無別位。是故色等決定無
生。如是合德障礙重等。令其不生墜墮等業。
此能障體有時無時。彼業不生。准前應說。離
有無時更無異位。故墜等業決定無生。或數
論執。乳等因變成酪等果。故說名生。因體有
時因性未變。由是故說。此時無生。若於爾時
因性已變便失因性。應不名因。果體有時因
[009-0237b]
即成果。由是故說。彼時無生。若於爾時果體
生者。應異法起非即因成。除此彼時更無異
位。是故酪等決定無生。自性等因成大等果。
准此推究。皆非有生。


復次所生無故生義不成。所以者何。故次頌
曰。


「 如生於自性
 生義既為無
 於他性亦然
 生義何成有」



論曰。說常有宗色等五蘊。數論外道樂等三
德。諸法生時不令自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
法未生時。一切生用皆未有故。生義不成。諸
法生時。不令他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諸法
生已。一切生用皆已息故。生義不成。不可說
言色等樂等相用有變故說名生。以於生時
性與相用。若一若異過等違宗。亦不可言色
等樂等自性有變故說名生。勿於生時色等
樂等變成受等苦等自性。有作是言。果先有
論。有前失故。生義可無。果先無論。因緣和合
果體將成。生義應有。果將成時其體未有。如
何可說果從緣生。知因有能當成果體。如言
煮飯故說果生。若爾生名應假非實。色等生
時猶未有故。如是假說理亦無違。以生時無
後方見故。若爾見位乃可名生。以於見時方
說生故。如何不了言理而問。雖見時說非見
時生。說因見生非因生故。何故生時無有此
見。以見無故。知生時無。如何不知義理而答。
豈不見無名為無見。何得以問而作其答。若
爾應有問答無窮。無見見無。言無盡故。又亦
不可說無為生。無似空花違生理故。至現有
[009-0237c]
位亦不名生。有似無為違生理故。所生無故。
生義不成。復次執有生者。作如是言。果有三
時。前後差別將成作用。及究竟時顯彼不成。
故次頌曰。


「 初中後三位
 生前定不成」



論曰。果先無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無無別
故。初中後位依有而彰。未生體無如何可立。
或應許果未起非無。見彼三時唯依有故。果
先有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有無別故。有體
無別相用未興。如何可言三時有異。又此三
位既不同時。生亦不成。故次頌曰。


「 二二既為無
 一一如何有」



論曰。初中後位相待而成。二二既無。一一豈
有。亦不可說三位同時。初中後名依時立故。
又不可說三時竝有。勿有此三相雜亂過。汝
亦不許三位同時。故有一時三定非有。若言
覺慧於色等法。觀二二時立一一位。是則三
位假有真無。違汝師宗三時實有。是故三位
唯假非真。不應定執果有三位。


復次色等諸法決定無生。能生因緣不成立
故。生者決定從自從他從俱因緣。三皆不可。
為顯此義。故說頌曰。


「 非離於他性
 唯從自性生
 非從他及俱
 故生定非有」



論曰。一法一時自為因果。理不成故。非從自
生。若一體中有二相別。說為因果。自義不成。
自言遮他。顯於自相果從因起。何謂自生。又
體如相應不成一。相如其體應不成二。是故
所言一體二相。說為因果。理必不成。又自生
[009-0238a]
言依義生不依義生者。則非自生。不依義生。
便同樹響何能定表。諸法自生。又自生言依
慧生不依慧生者。則從他生。不依慧生。應同
狂醉言無根系。難可信依。又自生言生他解
不生他解者。便失自宗。他解不生發言無益。
何緣強立自生論耶。現見世間法從緣起。言
自生者。與此相違。又若自生應違世法。刀不
自割。針不自縫。又自生言依汝生不依汝生
者。非謂自生不依汝生。應非汝說。哀哉愚昧
不識自言。又言自生同無因論。撥無一切生
果因緣。有作是言。自不生自生時無故。如已
滅無。若言生時其體已有。應如現在生用唐
捐。體顯名生。亦不應理。顯與體異便失自生。
顯與體同顯應本有。顯若本有生用應無。故
自生言定不中理。言從他起。理亦不然。以法
生時自體未有。既無有自熟對名他。因緣名
他。對於自果。自果未有。他義不成。若言生時
自果已有。因緣無用非謂他生。顯故名生。亦
不應理。顯不離體應本非無。又因名他對異
於果。果異因故。應亦名他。因果俱他。便無有
自。自非有故。他亦應無。從他生言便無有義。
又慧觀果說因為他。果之與因必不俱有。因
時無果。誰藉他生。果時無因。從誰他起。豈不
以慧觀後觀前。說從他生言無有失。謂觀當
果或念過因。因果俱成猶如父子。假名可爾。
理實不然。因果異時有無不竝。如何可執實
從他生。如父子言。亦不應理。世間父子多有
同時。雖復一無而可假說。因果不爾。法喻豈
同。若謂先時於異體物。以慧觀察取其異相。
[009-0238b]
次於因果觀後念前。建立自他二相差別。後
發語時不觸前二。但隨想說法從他生。故法
喻同無前過失。此救非理。所以者何。異物同
時無因果義。因之與果必不同時。父子不然。
何得為喻。又若假說此義非無。汝執為真。故
不應理。若言何為咀嚼虛空。現見因緣能生
於果。果相異彼。說彼為他。何假繁詞。固相徵
難。隨意勿說。他與非他。必有能生所生差
別。此足為喜。何藉多言。言隨欲生。無勞窮詰
恣汝常喜熟與相遮。憂喜自心妄想生故。汝
言必有能生所生。為假為真隨汝意答。若言
是假違汝所宗。若言是真。難詰何咎。所生未
有對何能生。能生已無所生何對。故就勝義
他生不成。依世俗論徒言無益。夫興諍論為
見不同。舉世咸知。何勞汎說。故不應執定從
他生。自他俱生。亦不中理。如前二失。積在汝
宗。別既不成。總如何立。由是諸法決定無生。
自他俱生皆非理故。


復次能生所生同時前後。俱不應理。故定無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前後及同時
 二俱不可說
 故生與瓶等
 唯假有非真」



論曰。若所生法在能生前。既離能生所生何
有。此所生法設離能生。是則能生便為無用。
若所生法在能生後。無所依止何有能生。設
離所生能生何用。又此二法若不同時。能是
誰能所為何所。若所生法與能生俱。生既同
時。應不相待。如牛兩角互不相依。應無能生
所生差別。所生未有能生亦無。所生有時能
[009-0238c]
生何用。如是二法前後同時。理俱不成。故生
非有。隨俗說有。能生所生不可推徵。時分同
異。復次執果有生必依新舊。新舊無故生不
得成。由二俱非諸法自相。互相違反必不同
時。設許同時應離法有。若離法有誰舊誰新。
汝不應言異體相表。現見法外無舊無新。亦
不應言同體俱有。更相違故。如善惡心前後
亦非。故次頌曰。


「 舊若在新前
 前生不應理
 舊若居新後
 後生理不成」



論曰。現見世間前新後舊。不應蔽執前舊後
新。要前有新後轉成舊。舊若前有新則為無。
新名前生舊名後故。新若無者舊亦應無。新
舊既無生依何有。舊居新後。理亦不然。法新
起時既無有舊。體無別故。後亦應無。若言後
時別生舊體。是則新起。何謂舊生。後生嬰孩
赤色未變。而名耆舊。理必不然。若法初生
而名舊者。則一切法畢竟無新。新既為無舊
亦非有。舊必以新為前導故。若謂諸法念念
別生。恒名為新。都無舊者。舊既非有新亦應
無。簡舊名新舊無何簡。所簡無故。能簡亦無。
是故不應執有新舊。既無新舊生豈得成。然
諸世間見有為法。相似相續謂為一體。前盛
後衰說為新舊。聖隨彼說有舊有新。依此立
生假而非實。


復次果體若生。必依過去未來現在因體而
生。然皆不成。故次頌曰。


「 現非因現起
 亦非因去來
 未來亦不因
 去來今世起」


[009-0239a]


論曰。現在果法非現因生。因果同時理不成
故。雖形影等因果同時。是假非真隨俗而說。
去來二世已滅未生。體相是無因用非有。又
現在法體相已成。豈更藉他三世因起。未來
果法不因去來。已滅未生無因用故。豈不現
在將欲滅時。有體為因生未來果。未來無體
生何所依。若言未來生時有體。應名現在。何
謂未來。汝不應言生即是有。亦不可說有即
是生。有若即生。生應現在。生若即有。有應未
來。有在未來。未來應現在。生居現在。現在
應未來。則違汝宗世相揩定。亦違自說生在
未來。故不可言現在將滅。為因引起未來果
生。生時有無皆有失故。


復次有說。未來體相具有。由此生用得有所
依。生遷未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為破彼言故說頌曰。


「 若具即無來
 既滅應非往」



論曰。猶如現在。體相具故。未來不應來入
現在。或應未來。非現等故。體相不具。猶若空
花。又應未來非現在故。猶如過去不入現在。
又若未來體相已具。應無生用。猶如現在。或
未來世生用應無。以非現在猶如過去。色等
諸法雖居現在。定當滅故。亦名為滅。此現在
法不往過去。時定異故。猶如未來。又現在法
應如過去。不往過去。由非未來。又過去時。非
現所往如未來等。世所攝故。現在亦非。未來
所入。世所攝故。猶如未來。過去未來。非現等
故。應如兔角體相俱無。未來體無。生依何有。
故不應執色等果生。生既是無滅亦非有。但
[009-0239b]
隨俗說有滅有生。似有而無。猶如幻等。為顯
此義。復說頌曰。


「 法體相如是
 幻等喻非虛」



論曰。色等諸法。前後際無。現不久停。猶如幻
等。又色等法。若從緣生。如幻所為。皆非實
有。非緣生者。皆似空花。性相俱空。不應言
有。法既非有。生等定無。如何可說。生遷未
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復次生住滅相前後同時。理俱不成。故不應
執。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生住滅三相
 同時有不成
 前後亦為無
 如何執為有」



論曰。一體一時有眾多相。互相違反理必不
成。若執同時體應各異。既執體一。應不同時。
執不同時。亦不應理。所相體一。如何異時。法
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
體同。極為迷謬。若言前後相異體同。善惡色
心體應是一。然捨前相後相起時。體與相同。
應有捨得。如何可執前後體同。三體不同。亦
不應理。以生住滅遍諸有為。三體如何各唯
一相。許各一相。理亦不然。滅體無生應非因
起。生體無滅應性是常。住無滅生應非蘊攝。
若許一一。復有三相。有如前過。或復無窮。同
時前後。三相不成。更無異途。如何執有。


復次若離所相別有生等。應如色等有生等
相。則生等相應無異體。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若生等諸相
 復別有生等
 應住滅如生
 或生住如滅」



論曰。若生等相自所依俱。如自所依別有生
[009-0239c]
等。此生等相幖幟既同。其體如何。展轉有
異。若言生等如色等法。雖生等俱而體有異。
礙等相別。體異可然。生等相同。體如何異。生
等作用既有差別。應如色等其體各異。此因
不定如眼等根。用雖有多。而體一故。用有差
別不可例同。眼等用殊時同故體一。生等用
別時。異故體多。生等何緣用時有異。自體俱
起不待異時。作用如何待時有異。住滅二相
初既用無。後亦應然。體無別故。或復生等同
與法俱等有生故。應互相似。一一皆有他諸
作用。或自作用一一皆無。是故不應別有生
等。


復次色等諸法與生等相其體為異。為不異
耶。異且不然。故次頌曰。


「 所相異能相
 何為體非常」



論曰。色等諸法若異生等。如擇滅等應無生
滅。不應觀彼皆是無常。觀彼無常應成顛倒。
若言色等與生等合。雖觀無常而非顛倒。如
名杖角以作人牛。此不應爾。異生等故。應似
無為。非生等合。色等生等。體相若異。如何以
一心慧而觀。謂色等生色等住滅。故色等法
非異生等。不異亦非。故次頌曰。


「 不異四應同
 或復全非有」



論曰。若色等法不異生等。應如生等析一成
三。生等亦應混三成一。與色等法體不異故。
或生等相各失自體。與其住等體不異故。色
等亦然應失自體。與其生等體為一故。是則
應無所相色等。所相無故能相亦無。則無有
為。無為亦爾。相待立故。一切應無。故色等法
[009-0240a]
非異生等。


復次因果有無皆不可立。生依彼故。亦不得
成。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有不生有法
 有不生無法
 無不生有法
 無不生無法」



論曰。有生有法義不得成。生有同時。遞相違
故。有生無法亦不得成。如已滅無。非所生故。
無生有法理不得成。如未生無非能生故。無
生無法亦不得成。如前二無非因果故。或二
無法因果不成。如畢竟無非因果故。如是已
破因果異體。為破同體。復說頌曰。


「 有不成有法
 有不成無法
 無不成有法
 無不成無法」



論曰。有成有法。其理不成。有法已成。成無用
故。成復成者。成則無窮。若成異相。其體應
別。相異體一。理必不然。相與其體不相離故。
有成無法。理亦不成。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
復有無應無差別。有無體一。與理相違。無成
有法。其義不成。如有成無所說過故。無成無
法。義亦不成。如前有無相成過故。或復無者。
即是數論所執自性。不依他成。雖有隱能而
無顯體。依彼所執故說為無。如是有無因果
同異。皆不成故。決定無生。


復次已生未生。生用已滅及未得故。俱無有
生。除已未生。有生時體不可知故。亦無有生。
若言生時二半為體。謂生半分。半分未生。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 半生半未生
 非一生時體
 或已未生位
 應亦是生時」


[009-0240b]


論曰。半生未生非生時體。生未生故。如已未
生。如已未生有二相別非生時體。生時亦然。
有生未生二種相異。如何可立為一生時。或
應已生及未生位。亦共合說為一生時。有生
未生二相異故。如汝所執半生未生。此顯生
時已未生位。皆失自性。故定無生。豈不生時
具有二相。已生半分半分未生。已生未生各
有一相。如何可難令互相成。一一別觀可生
時異。總觀二相豈異生時。若言生時體一相
二。已未生位體二相殊。故已未生與生時異。
如何體一二相相違。相既不同。體應成二。非
一有分從二分生。勿違生時。二半為體。若
半已起名作生時。半既未生應名未起。又半
生已生用已無。半復未生生用未有。如何二
半合立生時。若生用無名生時者。已未生位
應名生時。便失自宗三位差別。故離二位無
別生時。生時既無二位非有。是故諸法決定
無生。


復次應問。迷徒生時。自性為因緣起。為是自
然。初且不然。故次頌曰。


「 生時若是果
 體即非生時」



論曰。若生時體從因緣生。即非生時。已有體
故。未來將起故名生時。未來體無。說誰為果。
若言此位觀待當來。至現在時名為果者。亦
應說近。何立遠名。如是生時非已生故。如未
生位非實生時。又此生時時遠攝故。如已滅
位。何謂生時。若言生時體雖未有。眾緣會故
已得近名。同是未來。體俱非有。餘遠此近差
別何緣。亦違汝宗去來皆遠。故汝所執但有
[009-0240c]
虛言。後亦不然。故次頌曰。


「 生時若自然
 應失生時性」



論曰。若生時體非因緣生。應是無為失生時
性。若非緣起得名生時。一切無為應生時攝。
又非緣起應類空花。體既是無。豈生時攝。若
體非有名作生時。即一切無。應生時攝。是故
諸法無實生時。


復次有作是說。若無生時。已生未生亦應非
有。生時已過未至生時。建立已生未生二位。
生時無者二位亦無。又無生時二位應合。故
有二位。中間生時。為破彼言。故次頌曰。


「 已生異未生
 別有中間位
 生時異二位
 應別有中間」



論曰。若謂已生未生不合。由生時位隔在中
間。若無生時二位應合。如兩界首必有封疆。
是故生時定應有者。生時二位應有中間。未
生生時。生時生已。更相異故。如是中間復有
中間。展轉增長有無窮過。過無窮故。難立生
時。又已未生種類別故。如色聲等無別中間。
既無中間。生時何有。又生時位若在未來。即
名未生。未來攝故。若居現在。即名已生。現在
攝故。若非現未不名生時。如過去等。是故諸
法無別生時。


復次假許生時已未生位三分各別。而審推
徵。為捨生時得已生位。為當不捨得此位耶。
初不應然。故次頌曰。


「 若謂生時捨
 方得已生時
 是則應有餘
 得時而可見」



論曰。若捨生時得已生位。未得已得兩位中
[009-0241a]
間。應有得時如生時位。若許爾者。餘復有餘。
如前生時有無窮過。過無窮故。難立得時。若
捨生時得已生位。離此二位無別得時。從未
生時至已生位。應離二位無別生時。又捨生
時得已生位。體應有異。非一法生。後亦不然。
故次頌曰。


「 若至已生位
 理必無生時
 已生有生時
 云何從彼起」



論曰。已生生時必不俱有。時分異故。猶如去
來。若已生位有生時者。或應同體。或異體俱。
則非已生從生時起。自從自起。世現相違。俱
有非因。如牛兩角。若言一體二相不同。得說
為因無斯過者。二相前後體不應同。二相俱
時應非因果。又若同體生時已生。於自他性
應失應得。相不離體。如體應同。體不離相。
如相應別。體同相別。理必不然。法之與時體
無有異。故不可說時異法同。一法一時有同
有異。說為因果。理必不成。如從生時至已生
位。進退徵責過難多途。從未生時至生時位。
研覈詰問如理應思。是故生時非別實有。


復次立有生時已生位別。此無實義。但有虛
言。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未至已生位
 若立為生時
 何不謂無瓶
 未生無別故」



論曰。若立生時非已生位。將至此位名作生
時。瓶名已生。生時未至。已生位故。瓶體定
無。瓶體既無。生依何法。不可無法名作生時。
勿一切無皆名生位。故應於有立生時名。若
謂生時其體已有無斯過者。此亦不然。未至
[009-0241b]
已生與未生位無差別故。有義不成。若謂生
時是未來世。最後位故非體全無。此不應理。
同未來攝等非已生。無前後故。若未來世。半
有半無。有同已生。世應雜亂。故生時位。但有
虛言。生時既無。生亦非有。


復次若謂生時體雖未滿。而用起故非是全
無。非有非無不同兩位。是故諸法別有生時。
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非生時有用
 能簡未生時
 亦非體未圓
 別於已生位」



論曰。未生生時無用有用。二位差別。理不可
然。生時體無。用應非有。生時體有。應是已
生。設許生時有能起用。而體未有。應名未生。
非未生名別有少法。但遮已起名未生時。既
名未生。何能簡彼。若少有體。應名已生。既非
已生。應無少體。不可一法半有半無。有無相
違不同體故。若許體別。有即已生。無即未
生。生時豈有。故離二位無別生時。


復次或應生時即已生位。非無有故。如已生
時。為顯此因。故說頌曰。


「 前位生時無
 後位方言有
 兼成已生位
 故此位非無」



論曰。未起用時名為前位。於此前位未有生
時。正起用時。名為後位。於此後位方有生時。
是則生時成已生位。有異前故。如已生時。非
體全無。可與前異。所言兼者。謂捨全無。即未
生時。名全無位。生時捨彼。是有非無。由此兼
前成已生位。若捨無位必至有時。有即已生
中無異位。依何而立別有生時。是故生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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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位。非無有故。如已生時。又此生時應許
有體。若無有體生用應無。體用並無。生時豈
有。若無體用而有生時。則一切無。皆應頓起。
無無異故。如此生時。又若生時體用非有。因
緣和合應無所為。有不生無。如前已說。故生
時位是有非無。有即已生。更無異位。故不應
立別有生時。


復次無別生時理應信受。愚猶固執。略復推
徵。如是生時為無為有。有即已起。無即未生。
除此孰為生時位體。為顯此理。復說頌曰。


「 有時名已生
 無時名未起
 除茲有無位
 誰復謂生時」



論曰。所執生時推徵其性。不過二種。謂有及
無。如是有無二位所攝。除此無別中間生時。
汝等何緣非理橫執。此極麁淺。而汝尚迷。況
復幽微。汝能思測。故應信受無別生時。生時
既無。生如何有。是故諸法理實無生。生既實
無。住滅亦爾。生為先故非有義成。故不別遮
住滅二相。


復次已別廣破果先有無。為總略遮果先有
等。故於品後。復說頌曰。


「 諸有執離因
 無別所成果
 轉生及轉滅
 理皆不可成」



論曰。數論所執。果不離因。果同其因。體本
實有。如是果體生滅不成。果不離因同因常
故。因果體一差別理無。諸法性常無增無減。
是則所作唐設其功。少有所為便違自論。有
不可滅無不可生。大等亦應無生滅義。即自
性故。如樂苦癡。又大不應從自性起。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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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自。世現相違。是則世間現見因果。生滅作
用一切皆無。世現所知。汝尚誹毀。況能信受
深隱義耶。如是觀生都非實有。生無實故。
滅亦實無。但隨世間說有生滅。隨世所說是
俗非真。勝義理中無生無滅。一切法性非斷
非常生滅既無。法應常住如前廣破。常性實
無。若爾應無一切法性。不爾我說俗法非無。
豈不我宗說一自性。轉變力故無所不為。雖
有所為而無生滅斷常等過。所以者何。果起
不生性變成故。果謝不滅歸本性故。果性非
常前變滅故。果性非斷後變生故。轉變非恒。
故非定有。自性不易。故非定無。此亦不然。
諸法生滅理既不立。汝宗所執轉變豈存。又
轉變言及自性等。前已廣破。無宜重執。故汝
所說理必不然。有作是言。我經部等。因緣和
合無間果生。果起酬因復能生後如是展轉。
無始時來。因果連綿相續不絕。無有生滅斷
常等過。所以者何。相續無始。故無有生。未得
對治相續不盡。故無有滅。相續改轉。所以非
常。相續連綿。所以非斷。非一性故亦非轉變。
此亦不然。若有生滅可有相續。生滅既無。相
續何有。無生滅義。前已廣論。相續有終。是
則為斷。相續無始。是則為常。相續體一。即有
轉變。故立相續。過失彌多。有作是言。我說諸
法常有部等。一切有為。從本以來性相實
有。酬前起後三世遷流。無有斷常生滅等過。
所以者何。體恒有故。無生無滅。有為相合。所
以非常。果起酬因。所以非斷。念念別故。非變
非續。此亦不然。說常有宗先已破故。色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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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若恒有。應似無為離有為相。便同數論
一切皆常。不可說言用有生滅。用不離體應
同體常。體不離用。應非恒有。若用本有。應不
名生。若用本無應非可起。用未生位生用未
有。不可名生。用已生位。生用已息。亦不名
生。除此二位無別生時。前已廣說。故不可執。
諸法用生。生既是無。滅亦非有。又若色等有
為相合。故是無常。此有為相無餘相合。應非
無常。若言此相與餘相合。是則無窮。若言有
為有大小相。展轉相相非無窮者。此亦不然。
如色等法。餘相合故。不名能相。生等亦然。
與餘相合。應非能相。又如大相。不以所相色
等諸法為其能相。小相亦爾。不應所相大生
等法以為能相。若別有相應至無窮。若別無
相。應成常住。又有為相定非實有。若實有者。
與理相違。所以者何。如無為法。有無為相。離
法實無。此亦應然。同三相故。無為實有。前已
廣遮。一切有為亦非實有。以慧分析便歸空
故。又對無為立有為法。無為無故。有為亦無。
有為無為若從緣起。即同幻事。若不藉緣便
似空花。故不應執以為實有。如契經言。有為
無為皆是世俗。分別假立其體俱空。除為無
為。更無別法設復說有。但是虛言。有為無為
攝一切法。此二空故諸法皆空。空中都無分
別戲論。虛通無礙即聖慧明。故契經言。一切
諸法從本皆空。空即無性。由無性故。即是般
若波羅蜜多。其中都無少法可說。為生為滅。
為斷為常。為一為異。為來為去。天帝當知。若
有淨信諸善男子或善女人。能如是說。不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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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羅蜜多。異此說者。皆名為謗。若說常
空應墮斷滅。遮常有故。不墮此邊。執常不空
應墮斷滅。常無因果名斷滅故。我諸所說皆
是遮言。遮謂遮他生滅等執。無生非滅。唯為
遮生。無滅非生。但為遮滅。非斷常等。類此應
知。雖涅槃時生死斷滅。此方便說是假非真。
如說天中有常樂等。是隨俗說。非稱實言。應
以前說諸句文詞隨其所應破諸妄執。我等
皆妄。誰復為真。謂畢竟空心言路絕。分別戲
論皆不能行。唯諸聖賢內智所證。是故智者
應正勤修。證此真空捨彼妄執。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