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5 大乘廣百論釋論-唐-聖天菩薩 (master)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邊執品第六



如是已辨根境皆虛。復為滌除非真句義邊
執垢穢。故說頌曰。
[008-0230a]


「 諸法若實有
 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實有」



論曰。若一切法性相實有。應不依他而得成
立。既色等法必依他成。如此彼岸定非實有。
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
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又色
等法待自因緣。及光明等而得顯現。不見少
法自體為依。故色等塵皆非實有。若言相待
雖立別名而此彼岸其體實有。即色等故。同
喻不成。此說不然。色等相待體相無異。此彼
兩岸相待有殊。故此彼岸非即色等。其體非
實。同喻得成。又彼所宗實等句義。若無因立。
應似空花。若有因成。應同幻事。故不可執其
體實有。數論宗中色等諸法。不離樂等依樂
等成。樂等亦應依他而立。若不爾者。轉變應
無。有因無因類同前說。是故色等其體非真。
復次諸外道宗執有瓶等。即色離色皆不得
成。以必依他瓶等可了。如前同喻。其體非真。
不可說言。瓶等即色瓶依色了。故不依他。所
以者何。故次頌曰。


「 非即色有瓶」



論曰。非即色體可立有瓶。聲等亦成瓶自性
故。色非聲等為其自性。如何可立色即是瓶。
聲等亦應非即瓶體。義同色破。故不別論。又
一一瓶多法為體。色等不爾。如何即瓶。色等
即瓶應如瓶一。瓶即色等應如彼多。故不可
言瓶。與色等體俱實有相即而成。若謂色體
散時。體非瓶聚即轉為瓶。亦應色體散時。體
是色聚轉成非色。若色聚時亦瓶亦色。是則
[008-0230b]
一法應有二相。此前已破體應成多。是故瓶
等非即色等。有作是說。離色有瓶。德實異故。
應無此失。瓶依有等方可了知。是假非真已
如前說。又不可執離色有瓶。所以者何。故次
頌曰。


「 非離色有瓶」



論曰。非離色等別有實句。瓶衣等物為色等
依。所以者何。瓶衣等物若非色等。應如空等
非色等依。是則應無瓶衣等物。以不共德無
故如意。意必是無。非無常故。如先所破我
虛空等。是故瓶等非離色等。若即若離。義既
不成。瓶等皆虛。理應成立。


復次瓶等色等互相依成。理俱不然。故次頌
曰。


「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論曰。瓶等色等體皆非實。如何定立能依所
依。此中依言或表因義。欲顯實德。因果不成。
鵂鶹子執依瓶等因有色等果。此違比量。謂
非色等瓶等為因。是色等聲所詮表故。取色
等心所緣境故。如色性等常故無因。數論師
執依色等因有瓶等果。亦違比量。謂非瓶等
色等為因。不離彼故。樂等性故。即如色等彼
執色等。與其有性非即非離。非即有故。應如
兔角。非瓶等因。若言色等即是有性。應同有
性體無差別。若言色等樂等為性。既許體同。
無斯過者。此亦不然。違汝自宗根境別故。復
大過失。樂苦癡三有性亦同。應無異故。若
言樂等非是有性。應如兔角。其體都無。色等
亦應同彼非有。不相離故。如樂等三是即一
[008-0230c]
切皆非實有。故非色等為瓶等因。


復次勝論者言。彼立同性與諸法一。有斯過
者。我立同性與諸法異。由相異故。應無此失。
諸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名異。有
性該通。所以名同。通局既殊。故相有異。由相
異故。異外有同。若如是者。同異句義。應異性
外別立有同。有同異故。如所同法。若言不爾。
此同異性。境界異故。異外無同。其所同法。境
界一故。法外有同。若爾諸法應有異性。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 若見二相異
 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應離瓶有異」



論曰。若見諸法同異相異。即於法外別立有
同。既見諸法同異相殊。應於法外別立有異。
同異二相俱遍諸法。異應如同離法別有。設
許法外有異有同。此復應有餘同異性。如是
展轉同異無窮。則不可知二相差別。二皆遍
故。俱無窮故。異應如同名同非異。同應如異
名異非同。是故法外無別同異。又若實等與
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
審知。餘別相法。前已具辨。如何世間於非
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
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
體非真有。應說為無。如邊鄙人立飡立溺。
便痢不洗。不嚼楊枝。假號為牛。非真牛犢。
實等亦爾。假有真無。又汝應言。何者真有餘
與有合。假說有耶。若言有性是真有者。其理
不然。無差別故。有與實等齊有智緣。如何可
言一真一假。又真有假有應非一。智緣真假
[008-0231a]
相別故。如王與王使。又言實等其體各異。有
性是同。故與有別。此亦不然。實等真體亦無
有異。但可功能相等有別。有性亦爾。功用有
殊。云何定執有異實等。所以者何。俱所知故。
竝非無故。同有用故。應互相似皆異皆同。是
故有性非離實等。


復次今應問彼。法外有性以何為喻知實有
耶。若言如一所依實等。其相各別不生數智。
一數是同能生數智。法與數合名一瓶等。由
相異故。實等非一有與法殊。此為同喻。若爾
瓶等非一智知。體非一故。如二三等。若言瓶
等體雖非一而一合故名為一者。是則此一
雖非瓶等與瓶等合。應名瓶等。為顯此義。故
次頌曰。


「 若一不名瓶
 瓶應不名一」



論曰。譬如一數與實等合。不名實等。如是實
等雖與一合。應不名一。更互相合義無別故。
世間不應名一瓶等。或復實等與一合時。為
成一相。為當不爾。若成一相應捐實等。一數
相非實等體故。若捐實等。一數應無。以數必
依實等成故。若言實等不成一相。應非一智
一言所了。雖與彼合。體非彼故。如空合人智
言各別。若如槊等與人合故。雖與人異而得
人名。其理不然。彼假說故。若言實等名為一
者。亦是假說。理又不然。無真一故。若言一
數是真一者。理亦不然。智言同故。若言一數
遍該實等。實等不爾。故非真一。理亦不然。前
已破故。謂不應為一智所緣。實等亦應非真
有異。於實等上起數智言。既說為假。於其
[008-0231b]
數上實等智言。例亦應爾。相待智言二無別
故。如何可說一假一真。故立量言。所執實等
非真實等。數智數言所行境故。如一二等。所
執一等非真數體。實等智言所行境故。猶如
實等。是故一切其體非真。又數與實曾無合
時。云何乃言瓶與一合。說瓶為一。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 瓶一曾無合
 瓶應無一名」



論曰。實居空處一在實中。處既不同。豈得名
合。則應一數不表一瓶。由處不同如二等數。
若作是說。能依所依體互相遍。故名為合。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 若色遍於實
 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
 應申自宗義」



論曰。若色等德遍所依實。應如實體亦得大
名。地等處廣既得大名。色等亦然。如何非大。
又色等德應有形礙。稱地等故。猶如地等。是
則色等不依他成。有形礙故。如所依實俱有
形礙。處應不同。實之與德應非因果。如是等
類。過失眾多。汝所立宗。便為散壞。若言色等
德句所攝故無形礙。此亦不然。敵論非他。應
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我佛法中聰叡
勇猛。見真理者。於汝所宗六種句義。如狂
寱語無承敬心。徒引何益。或復色等依地等
時。為一分轉。猶如樂等。為遍轉耶。若一分
轉。應一實上有德無德有青無青。如是等過。
若言遍轉。色等諸德應亦名大。與實處同猶
如地等。實在空中德居實上。所據各別。如何
處同。我意不言。同依一處。但言德實其體
[008-0231c]
相遍據空量等。故說處同。德若名大。應更有
德。然德無德。故不名大。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或復此中言雖難德。
同實名大而意難實。同德無形以其處同。猶
如色等。我宗地等。皆有形質如何同德。無形
礙耶敵論非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
捐。或復色等與其果實同依因實和合而生。
諸因實中果體皆遍。處無別故。德應如實。亦
立大名。實應如德不立大稱。若言我宗實大
非德不可相類。其理不然。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或復彼宗極微量小。
眾微和合起麁果時。麁果與因處無別故。極
微與色應成麁大。色與麁果應成極微。若言
我宗因小果大色無形量。理亦不然。敵論非
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


如是已說有。數色等離實有體多。諸過難其
同異性如有應遮共。德如數餘。不共德及業
差別。如色等破。於諸實中各別轉故。勝論所
執唯有爾所為心言因顯諸法有。以理推究。
皆不得成。故不應執。又說頌曰。


「 有數等能相
 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
 故諸法非有」



論曰。已辨有性數及色等不能顯有自所依
法。除此無有餘決定因。可證諸法其體實有。
不可無因立有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
不可言諸法實有。應隨世俗假說非無。唯此
無愆堪任推究。異此違越世俗己宗。鵂鶹所
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花。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虛。
[008-0232a]


復次數論者言。諸法不待有性數等而可了
知。故先諸失於我無過。為破彼言。復說頌
曰。


「 離別相無瓶
 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體亦非多」



論曰。色香味等體相不同。別根所行非餘根
境。離彼諸法無別有瓶。故如色等瓶體非一。
既不許一瓶體應多。一一非瓶如何多體。色
等性相展轉不同。豈得各成一類瓶體。若一
一法其體皆瓶。共和合時。可名多體。既無此
義。瓶體非多。亦不應言。瓶體實有。而不可說
為一為多。兔角龜毛非實有故。豈不色等合
成軍林。說名一多。瓶亦應爾。此唯世俗假說
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若執實有。應如瓶
破。汝亦不說別有軍林。又色香等無共合義。
故不可說和合為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非無有觸體
 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
 不可合為瓶」



論曰。合謂其體展轉相觸。此唯有觸。謂地水
等色聲香味。非觸所攝。如何相觸或觸觸耶。
既無有觸。合義不成。如無觸思。終無合義。若
言色等有相觸義。應觸所攝。猶如地等則唯
觸體同類相合色等諸塵。定無合理。合則便
失。色等性故。設許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
性終非實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色是瓶一分
 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為無
 一分如何有」



論曰。色等聚集總說為瓶。色唯一分。理非瓶
體。不可以瓶為瓶一分。如是聲等例亦應然。
[008-0232b]
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有分既無。分為誰分。色等一一其體非瓶。除
此更無真實瓶體。瓶體無故。瓶分亦無。豈色
等塵實為瓶分。軍林等物假說為有。分與有
分即離難思。應隨世間所見而說。不可委細
推究其真。又若色等體實是瓶。一切應瓶。故
次頌曰。


「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
 餘非有何理」



論曰。瓶衣車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無
別。若色等體皆實是瓶。衣等亦應皆是瓶體。
即色等故。如共許瓶。或所執瓶應非瓶體。即
色等故。如衣車等。色等不應同而有異。依之
建立瓶等類殊。汝宗更無同異性故。不由細
分安布差別。令其瓶等其相有異。同以色等
為自性故。瓶等不應異於色等。違自所執因
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異失。色等亦然。即
一瓶故。又不應說色異味等不異瓶等。故次
頌曰。


「 若色異味等
 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論曰。瓶等即用味等為體。應如味等與色有
異。故不可言色異味等。不異瓶等理相違故。
亦不應言味等一一與色等異不異瓶等瓶等
即用。色等諸法以為自體。無別性故。如是已
辨色等諸法與瓶等一其義不成。今當顯說
與瓶等異理亦不成。故次頌曰。


「 瓶等既無因
 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
 瓶等定為無」


[008-0232c]


論曰。地等大體攬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
量。謂攬聲量成於空大。更加觸量成於風大。
復加色量成於火大。又加味量成於水大。總
攬五量成於地大。大望瓶等同體相成。如量
能成。同類果故。若異色等。瓶等無因。既無
有因。體應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
言瓶等異色。即應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
如龜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無
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復應無瓶等
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兒。自性許因思我許
果。根所顯故。無不定失。如是數論所立瓶等。
若一若異皆不得成。


復次勝論者言。瓦等細分生瓶等故。瓶等有
因。既有其因。體即是果。有因是果。其體非
無。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瓶等因若有
 可為瓶等因
 瓶等因既無
 如何生瓶等」



論曰。瓦等細分依餘法成。何能為因生於瓶
等。不見世間依他而立。非自有法能作他因。
豈不種等雖依他立而能為因生於芽等。此
同有難。非救前失。世所共知何容致難。汝之
所執異世所知。故於此中同彼有難。世所知
法。依他生已。不復重生。不依他立。由自有
力。能作他因。汝執不然。依他成法乃至未滅。
恒依他住。因若滅無果即隨滅。故汝所執異
世所知。無體無能豈生他果。或有因法有體
有能。可能生他餘有因法。汝執瓦等極微為
因。或餘為因此竝非有。以無因故。瓦等體
無。無體無力何能生果。彼論宗中。因有二種。
[008-0233a]
俱能生果。謂常無常諸無常因。必依常立常
非有故。無常亦無。無無常因。果由何有。故彼
因果皆不得成。


復次有作是言。瓶等瓦等諸和合物。從本以
來同類因果展轉相續隨類不同。其體實有
一而可見。此亦不然。諸和合物漸次分析歸
於色等。色等如前已辨非有。云何依彼有和
合物。此和合物一及可見皆如前破。不應重
執。又色等法共和合時無有一體。故次頌
曰。


「 色等和合時
 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
 應如瓶等無」



論曰。色等合時。終不展轉變成香等。故雖和
合不成一體。勿捨別相失色等名。由是因緣
和合一體應如瓶等。其體實無。謂如瓶等離
色等法無別體故。一體不成和合亦然。非離
色等有別體故。體不成一。又和合時一一細
分非和合故。應如未合不合成一細分。不應
各名和合。勿一合內有多合體。是故和合體
非實有。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體尚無和合
焉有。色體無者。如次頌曰。


「 如離於色等
 瓶體實為無
 色體亦應然
 離風等非有」



論曰。應知。此中四大造色俱名為色變壞相
故。變壞色相大造合成故。離大造無實有性。
不可此中唯一是色。勿唯此一變壞非餘。又
亦不應一切是色。勿一切色皆同一體。體若
有殊應失色性。不可一性有眾多體。勿一切
法皆同一性。是故色名無實有體。唯依風等
[008-0233b]
假立色名。如色體虛。受等亦爾。領納等相推
體實無。唯有世間虛假名相。若無大造。如何
世間有火等物燒煮等用。又若一切皆無所
有。諸所安立應不得成。我不言無諸法體用。
但說汝論所立皆無。謂世所知色受等體燒
煮等用。一切非無。若諸愚夫分別倒見所執
體用。我說為無。非諸聖人見此為有。妄情所
執都無有故。


復次勝論者說。火是能燒。地是所燒。其體真
實燒煮等用。亦真實有熟變色等。現可知故。
今應詰問。火何所燒。為煖為餘。汝應審答。竝
許何失二俱不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煖即是火性
 非煖如何燒
 故薪體為無
 離此火非有」



論曰。煖非所燒即火性故。於自有用現事相
違。又汝宗中所燒非煖。故不應執煖為所燒。
亦不應言所燒是地。非煖性故。猶如水風薪
是所燒。所燒無故。薪體非有。薪體既無。火
依何立。火必依薪而得生起。所燒薪盡。火便
無故。能燒所燒既竝非有。熟變色等豈實有
耶。故執實有能燒所燒燒煮等用。皆不應理。
有說此頌不唯破彼勝論外道地是所燒。但
總破言地等諸法。非煖性故。非所煖體。此
說不然。非煖性故。既無同喻。應不成因。不可
說言。如未燒位。地等色聚。非是所燒。於彼聚
中常有煖性。異相隨故。亦名所燒。苦樂等法
隨所依身。由火變異亦名所燒。無色界法前
世下地所牽引故。亦名所燒。故非此因所引
同喻。設為同喻。理亦不然。燒非燒名。唯有觸
[008-0233c]
物。世間共許。非餘法故。此非燒名。雖通餘法
而局同類。如非實言。又小乘人不執實有所
燒等法。何用破為。若言破彼世俗所燒。便違
世間。何成比量。


復次離繫外道作如是言。地大極微及餘果
物。雖非是火而與火合。由雜火故。似煖相現。
然彼地等真實非燒。異煖性故。亦非非燒。似
煖相故。雖俱不可說而實是所燒。此亦不
然。故次頌曰。


「 餘煖雜故成
 如何不成火
 若餘不成煖
 由火法應無」



論曰。若地大等由火雜故真成煖性。應令成
火。煖觸攝故。如實火大。若彼火雜不成煖性。
由火為因所生熟變。異觸諸法亦應無有。如
火不能生餘煖觸。若無熟變色等諸法誰能
燒煮燒煮於誰。故燒煮等皆非實。有火非實
能燒。觸所攝故。如地大等。地非實所燒。觸所
攝故。如火大等。能煮所煮准此應破。故彼所
執。其理不成。


復次應重審問。食米齊宗諸火極微為有薪
不。無且非理。故次頌曰。


「 若火微無薪
 應離薪有火」



論曰。若火極微離薪而有。麁火同彼應不託
薪。若不託薪即應無有燒煮等用。如火極微。
若爾即應失於火性。無燒煮用。如地水風。不
見世間有如是火無燒煮用及離於薪。故火
極微必依薪有。如現見火依附於薪。或應信
知極微非火。無火用故。猶若龜毛。有亦不
然。故次頌曰。
[008-0234a]


「 火微有薪者
 應無火極微」



論曰。若火極微恒與薪合應名麁火。何謂極
微。於一切時與薪合故。應如麁火失極微性。
地與彼合亦不成微。餘亦應然。種類同故。則
應決定無一極微。色法既然心法亦爾。心與
心法俱生滅故。又一切法一體不成。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 審觀諸法時
 無一體實有」



論曰。諸有為法待因緣成。積集而生。積集而
滅。無有一法其體獨存。於一體中復漸分析。
乃至極細猶有眾分。若諸法體非一應多。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 一體既非有
 多體亦應無」



論曰。要先有一。後積成多。一體尚無。多體焉
有。又汝執一藉緣生多。一體既無。多體豈有。
一體非有。前已具論。是故定無真實多體。雖
彼所執一我獨存。而體周圓與多我合。又多
法合一體不成。一既不成。多由何立。豈不空
等獨一無二。世咸共了是一體耶。世共所知。
是假非實。汝所執實非世所知。如何得知空
等一體。唯是假有。故次頌曰。


「 若法更無餘
 汝謂為一體
 諸法皆三性
 故一體為無」



論曰。若謂諸法更無餘伴唯一獨存。說名為
一。空等諸法一一體上皆有三性。謂有一物。
有謂大有。一謂一數。物謂物類。即實德業三
中隨一。故虛空等一一法上皆有三性。若不
爾者。虛空等上有一智言。應不得起。由是無
有一法獨存。如何可言實有一體。若言有一
[008-0234b]
皆表實等。故唯實等名有一物。是則有一無
有一故。應不能起有一智言。若言假說無斯
過者。此亦不然。前已破故。謂智言等誰假誰
真。應竝為真。或俱是假。又一切法其相雖殊。
應得實名或德或業。是故假說。其過彌深。終
不能除。一成三失。一有三性一體不成。一既
不成三亦非有。是故諸法非一非多。而言一
多是假非實。或有異釋。一法成三。謂一法言
簡異非一非一極略。所謂二種。簡二及前即
成二性。根本法體以為第三。故一切法皆有
三性。今應徵問。簡二取一。乃是自心分別
有異。如何令法。成三性耶。又簡前二彌成其
一。非二非多名為一故。是則立一反破其
三。何名以三而破其一。復有異釋一法成三。
簡去來今三非有故。如無君等簡異立名。此
簡三無故成三性。此釋非理。所以者何。異類
無邊豈唯三種。簡無立有。無不唯三。簡有立
名有過千數。如何但說一法成三。又相簡別。
唯在自心。或在名言。何關法體。是故此釋於
破無能。復有釋言。常先已破。今此唯破執有
無常。所執無常皆有三性。謂生住滅。顯在諸
經。此亦不然。生住滅相。時分各異。如苦樂捨
必不同時。時既不同。體相亦別。何名一法其
性有三。又若說生無間即滅。應言二性。何得
論三。又生滅時前後各異。如去來世不名一
法。如何難言一法二性。是故此釋理亦不成。
復有釋言。諸有為法極於一念。於一念中有
多剎那時分性故。如臘縛等。言三性者。顯性
非一。不唯有三。此亦不然。時分前後非一法
[008-0234c]
故。如何可說一法有三。是故如前釋為最勝。
諸法一一非一非多。隨世俗言有多有一。世
俗諸法隨世俗情。假立為有。不任推究。諸有
智人於世俗法。應隨說有勿固尋思。若有尋
思世俗諸法。求其性相不異有人。手執燈炬
入於闇室。求闇性相。所以者何。世俗諸法猶
如幻闇。眾緣所成不任思求。求即散壞。


復次為顯世間所執諸法皆非真實。及顯外
道所執不同。故次頌曰。


「 有非有俱非
 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
 智者達非真」



論曰。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
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
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數
論外道執有等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
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
性其體皆同。五樂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
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亦應爾。眼等諸根與
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取一
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性
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
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
立差別皆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真。勝論
外道說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
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
非眼所行。聲等亦然。異聲等性應如色等。非
耳等境。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
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
宗。豈不有性非即諸法。法雖非有而有有耶。
[008-0235a]
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有性上無別有性。應
不名有所餘諸法。雖有有性非有性故。其體
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撥
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真。無慚外道
執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
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
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
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
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即一故如一。一異既
不成。有非有焉立。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
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無一相何有。一異二
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不同名一異者。
即應一異二竝非真。或隨一假一法二相。互
相乖違。俱言是真。必不應理。故彼所執決定
非真。邪命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非一非
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
若有等性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非異。同
數論失。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
間失。又汝所說非一異言。為但是遮為偏有
表。若偏有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
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無表無遮言成戲論。
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說雙非。但為避過此
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相故。若諸
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應說。舉言必
有俱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
自論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語默俱失。一
何苦哉。誰有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
非真。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虛妄推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
[008-0235b]
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增
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


復次外道餘乘弊魔惡友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於其世間虛偽諸法。種種思搆妄執為真。
於相續假謂是真常。積集假中執為實有。為
顯此義。復說頌曰。


「 於相續假法
 惡見謂真常
 積集假法中
 邪執言實有」



論曰。有為諸行前滅後生。無始時來展轉相
續。生滅變異微細難知。因果連綿其狀如
一。愚夫惡見謂是真常。邪執糺紛遞相誹斥。
色等諸法恃託因緣。虛假集成都無實體。微
細積聚密合難分。眾分和同冥然似一。愚夫
僻執言有實體。各據一途互興諍論。又於相
續積集假中。不達諸門分位假有。橫計種種
義類不同。執一法中有多實性。如是所迷自
性差別。皆由惡見邪執而生。緣此輪迴諸趣
諸有。備受眾苦未有出期。是故應除惡見邪
執。信解諸法因緣集成。是假非真。無顛倒
理。


復次為顯諸法眾緣所成。非一非常無我無
法。猶如幻化。情有理無。是俗非真。復說頌
曰。


「 諸法眾緣成
 性羸無自在
 虛假依他立
 故我法皆無」



論曰。諸法虛假眾緣所成。起住依他體無自
在。念念生滅眾分集成。非一非常猶如幻化。
愚夫執有。智者達無。故於其中無我無法。一
切外道及所餘乘。計一計常為我為法。一常
[008-0235c]
非有我法定無。故辨緣成顯二無我。


復次有作是言。字名句合詮表自心。所欲說
義一一各別。雖不能詮而和合時。能有所表。
若義非有。詮亦應無。既有能詮。定應有義。為
破彼執。故次頌曰。


「 果眾緣合成
 離緣無別果
 如是合與果
 諸聖達皆無」



論曰。此頌意言。諸無為法非緣成故。猶若空
花。體用都無。如前廣說。諸有為法眾緣所
成。如幻所為無實體用。緣合成果果不離緣。
如樹成林林非異樹。攬緣成果順世俗言。勝
義理中無如是事。故諸聖者了達皆無。所以
者何。名之與句竝字所成。字復攬於眾分為
體。字一一分多剎那成。前後剎那無和合義。
要前念滅後念方生。生有滅無其理決定。無
之與有合義不成。前後二時有亦不合。時分
異故。猶如去來。合義既無。字分焉有。尚無字
分。字體豈成。字體既無。名句非有。無字名
句。合義不成。如何可言字名句合能詮表義。
然諸世間隨自心變。謂有眾字和合為名。復
謂眾名和合為句。謂此名句能有所詮。能詮
所詮皆自心變。諸心所變情有理無。聖者於
中如實知見。云何知見。謂見彼法皆是愚夫
虛妄識心分別所作假而非實俗有真無。隨
順世間權說為有。是故一切能詮所詮。俗有
真無不應固執。


復次於諸所緣空無我見。能速成辦自利利
他。所以者何。愚夫於境執我我所。生死輪迴。
聖者於中達空無我。速證常樂。能巧利他。是
[008-0236a]
故應修空無我見。令自利滿妙用無窮。為顯
此見是利自他正真要道。故說頌曰。


「 識為諸有種
 境是識所行
 見境無我時
 諸有種皆滅」



論曰。識能發生諸煩惱業。由此三有生死輪
迴。故說識心為諸有種。能牽後有得識食名。
如是識心緣色等起。無所緣境識必不生。若
能正觀境為無我。所緣無故能緣亦無。能所
既亡眾苦隨滅。證寂無影清涼涅槃。至此位
時名自利滿。諸有本願為利益他。住此位中
化用無盡。亦令有識證此涅槃。是故欲求自
他勝利真方便者。應正勤修空無我見。復有
別釋。識為諸有種者。謂宅識中種種熏成諸
業習氣無明有愛所隨增故。能感三有生死
輪迴。識為所依。故說為識。境是識所行者。識
中習氣由執色等境界熏成隨縛境界。是所
依故。名曰所行。見境無我時者。謂無我見觀
一切境性相空時。諸有種皆滅者。由無我見
永斷一切無明有愛二種隨眠。由此二種是
發業因。及能潤業令生果故。斷此二種業果
不生。爾時所有諸戲論事及煩惱事。種子俱
斷。故名皆滅。非一切種識等皆無。所以者何。
由聖道起但滅一切虛妄分別戲論習氣。令
有漏法畢竟不生。一類有情。諸無漏法無所
依故。亦皆斷滅。一類有情。由本願力所任
持故。無漏諸識相續不斷。能為殊勝廣大甚
深無礙辯等無邊功德所依止處。又由識等
增上力故。圓滿究竟神通作用。窮未來際任
運相續。如是皆由本願行力所引發故。自利
[008-0236b]
利他功德無盡。令諸有情成熟解脫。盡未
來際妙用無窮。是故應修空無我觀捨諸邊
執。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