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5 大乘廣百論釋論-唐-聖天菩薩 (master)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根境品第五



復次如上所言。後當廣破根境等者。我今當
說。根是了別境界所依。將欲破根先除其境。
境既除已根亦隨亡。迦比羅云。瓶衣等物唯
色等成。諸根所行體是實有。為破此計。故說
頌曰。


「 於瓶諸分中
 可見唯是色
 言瓶全可見
 如何能悟真」



論曰。汝宗自說眼等諸根各取自境不相雜
亂。眼唯見色。瓶通四塵。豈見色時全見瓶體。
[007-0222b]
此顯瓶體非眼所見。非唯色故。猶如聲等。豈
不瓶體亦是色耶。我不言瓶體唯非色。但言
瓶體非唯色成。故所立因無不成失。汝於現
事既有乖違。而言悟真。此何可信。如眼所見
唯色非瓶。香等亦然。故次頌曰。


「 諸有勝慧人
 隨前所說義
 於香味及觸
 一切類應遮」



論曰。鼻舌身根。其境各異。全取瓶體。義亦不
成。瓶非三根所取境界。一一比量如前應知。
聲既非恒。故此不說類其色等。聲亦應然。如
是一切瓶衣車等。皆非色根所取境界。非定
意識取於外境。必隨色根。瓶等既非色根境
界。意亦應爾。若不爾者。盲聾等人。亦應了
別色等外境。如是瓶等非根所行。皆是自心
分別所起。若言瓶等與色等法體無異故。眼
等諸根。如取自境。亦取瓶等。是故諸根。亦能
漸次取瓶等境。若爾瓶等應是一切色根所
行。即違諸根各取自境。或一瓶等體應成多。
或許諸根不取瓶等。唯色等體是根境故。色
等各別既非是瓶。如何合時成實瓶體。若言
瓶等眾分合成。見一分時言見瓶等。如見城
分亦名見城。此亦不然。城非實故。城體是假。
眾分合成。見一分時不名全見。瓶等若爾。是
假非真。汝等云何執實可見。又見一分言可
見者。其理不然。故次頌曰。


「 若唯見瓶色
 即言見瓶者
 既不見香等
 應名不見瓶」



論曰。若和合中有眾多分。由一分故全得其
名。謂於一瓶有色等分。由見色故言見瓶
[007-0222c]
者。所餘香等既不可見。應從多分言不見瓶。
亦不應言色體是勝。瓶一分故。猶如香等。色
等於瓶既無勝劣。應從香等名不可見。世間
立名。或從多分。或就最勝。色上全無。香等有
一。是故瓶等應從香等名不可見。是則外色
亦應非實。是可見性。是瓶衣等不可見法。一
分攝故。猶如香等世間共知。瓶色可見。云何
得立不可見耶。世間所知隨自心變。假說可
見非外實色。今遮心外實有可見。故不相違
不可見法。無所有故。應不可說。所以者何。可
見無故名不可見。無法都無如何可說。可見
之法以有體故。可為他說。此亦不然。無體之
法亦是說因。若不爾者。不可見言現應無有。
又見於色都無所益。何故說色以為可見。非
不可見。所以者何。非由能見及不能見。令色
有異。云何由見說色可見。非由不見說不可
見。如瓶上色是可見故。說瓶可見。瓶上香等
不可見故。亦應說瓶。為不可見其理等故。又
眼見時。說色可見。眼不見時。亦應說色為不
可見。其理等故。瓶之與色。既有可見不可見
義。何故今者。偏破可見立不可見。可見起執。
遮可見故言不可見。非立瓶色為不可見。又
色亦非全體可見。如何由色而說見瓶。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 有障礙諸色
 體非全可見
 彼分及中間
 由此分所隔」



論曰。有障礙色非全可見。彼分中間此分所
隔。如隔壁等所有諸色。雖見一分而不見
餘。故應如瓶名不可見。於諸分中此分非勝。
[007-0223a]
餘分為多。此應從多名不可見。麁色漸析未
至極微。常有多分。若至極微非色根境。是
故諸色皆不可見。豈不極微外面傍布無所
障隔。相隣而住全可見耶。眾微總相是假
非實。一一別相非色根境。有礙極微面有彼
此。如何得立色法實有全體可見。雖諸極微
總相是假。一一別住實不可見。然諸極微和
合相助。不可分析。面有彼此。故一一微其體
實有。全分可見。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極微分有無
 應審諦思察
 引不成為證
 義終不可成」



論曰。極微亦與餘物合故。應如麁物有分是
假。破常品中已辨極微有分非實。極微一一
既不可見。云何和合相助可見。若相助時。不
捨本相。不應相助若捨本相應非極微。以相
助時。若如本細應無助力。應不可見。若轉成
麁應非極微。應假非實審思極微。由有礙故。
有分非實不可全見。是故不可引證諸色實
而可見。如色由前所說道理。有分無實非色
根境。如是一切有質礙法。皆眾分成非色根
境。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 一切有礙法
 皆眾分所成」



論曰。諸有礙法以慧析之。皆有眾分相依而
立。析若未盡。恒如麁事。眾分合成是假非實。
析之若盡便歸於空。如畢竟無越色根境。諸
可見者皆眾分成。世所共知。並假非實。細分
障隔不可全見。極微相助。理復不成。諸有礙
物皆可析之。盡未盡時歸空是假。是故都無
真實色法可見可聞可嗅甞等。所詮色法既
[007-0223b]
非根境。能詮亦然。故次頌曰。


「 言說字亦然
 故非根所取」



論曰。一切所聞音聲言說。漸次分析至一字
名。此亦如前。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極微。
此非所聞。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都無。析
未盡來。是有礙故。常有細分。是假非實。又聲
細分前後安立。互不相續。體無合義。非實詮
表。非實可聞。其理分明。故復別說。若聲細
分同時而生。非前後立如色細分。薩羅羅薩。
如是等字。同時可聞。義應無別。如是已破色
等五塵。體是實有色根所得。


復次有說。形色是眼所見。今應徵問。如是形
色。為離顯色。為即顯耶。若離顯者。應非眼
見。離青等故。如樂音等。若即顯者。應如顯
色。亦非眼見。前已廣論。又說頌曰。


「 雖顯色有形
 云何取形色」



論曰。若離顯色別有形者。云何依顯而取形
耶。如離顯色有樂音等。自根取時不依於顯。
然依顯色而取於形。如遠見火。知煖總相。是
故形色決定應非色根所取。或非眼見。若復
有言。不依青等而取形者。應如是破。不動顯
處形色了別。必色根境。了別為先緣形相故。
諸緣形相必色根境。了別為先。如旋火輪形
相了別。或如闇中形相了別。有作是言。形顯
二色其體各別。能了異故。如香味等。現見世
間長等青等。能了各異。若爾世間諸大造色。
與金銀等能了異故。應有別體。因既不定。宗
義豈成。或復云何取形色者。若形實有是眼
所見。云何依觸而取形耶。不見青等依觸而
[007-0223c]
取。形既依觸而可了知。應如澁等非眼所見。
此因若言定依於觸而了形者。依於顯色。應
不了形。若言依觸定了形者。觸風水等應亦
了形。此難非理。我意但言。形可依觸而了知
故。非眼所見。不言形了依觸決然。若爾顯色
亦依觸了。應不可見。如依觸故。知火色等。此
必長等差別所隔。方可了知。故所立因無不
定失。所以者何。若依於觸了別青等。定是比
知。非眼所見。青等共相此必長等差別所隔。
非親依觸。不可難言。形亦應爾。以形於觸無
決定故。顯有決定。故不相類。如是已破離顯
有形。即顯亦非。故次頌曰。


「 即顯取顯色
 何故不由身」



論曰。形若即是青等顯色。顯色如形應由身
取。是則顯色身觸應知。即是形故。猶如形色。
身觸知形不知其顯。故知顯色非即是形。此
意說形非即顯色。不同知故。猶如樂音。形
若與顯非即非離。應如車等其體非真。形體
若實。如青色等。應與顯色或即或離。又諸形
類無別極微。一一極微無長等故。離顯極微
別有長等。極微自性難可了知。形顯極微。量
既無別。云何離顯別有實形。亦不可說。一一
極微有長等相。長等如麁體可分析。何謂極
微。又諸極微量無差別。彼此共許。今說極微
有長等相便違自宗。汝所學宗許極微量。無
差別故。亦應信受。離顯無形。若言極微雖無
長等而由積集成長等形。即顯極微集成長
等。何須別執有形極微。又長等形非如青等。
極細分析本相猶存。故長等形非色根境。無
[007-0224a]
實體故。猶若空花。若諸極微非實長等。如何
積集成長等耶。汝許極微體非麁大。云何積
集成麁大耶。是故長等非。實有性。但是青等
積集所成。


復次勝論宗中。離色等外別立實有同異性
等。彼由能依色等勢力為色根境。此亦不然
前說色等非色根取。故彼亦非色根境界。彼
宗有說。實等要因麁德色德合故方見。若無
二德。應如極微及空中風。雖有不見。此亦不
然。麁如長等。析即歸無。色非可見。並如前
說。如何因斯能見實等。彼復有說。所依實等
要由能依色故可見。如熱水中。水覆火色。雖
有火實而不可見。即彼論中有破此說。青等
染色染白衣時。不見白色應不見衣。不可說
言。由見染色見染所依。染所依實與衣合
故。亦得見衣。所以者何。水火二實既共和合。
由見水色即見於水。亦應由此見於火實。彼
宗二師俱不合理。且借彼一以破彼宗。為破
彼執。復說頌曰。


「 離色有色因
 應非眼所見
 二法體既異
 如何不別觀」



論曰。色所依實名為色因。如是色因若離青
等。應如味等非眼所見。色與色因性相若異。
如青黃等應可別觀。實既離色。不可別觀。應
如色體無別實性。實之與色亦可別觀。如見
青黃二解別故。如是二解非色根識。假合生
故如非實心。


復次或勝論者作如是言。諸色實有。而言聚
色非實有故不可見者。若執一處。有眾多色
[007-0224b]
可有此過。我說同類處必不同。故於一處唯
有一色。無此過者。此亦不然。若色實有應不
可見。無細分故。如虛空等。此因不定。以色性
等亦無細分而可見故。汝云何知離色體外
別有色性。復云何知色性可見。為破彼執。故
說離色有色因等。此中色性說為色因。色智
色言藉此生故。若此色性異色體一。周遍一
切離青等處。亦應可見離青等處。既不可見。
色性定應非眼所見。有作是言。若執色性其
體周遍。容有此失。我說色性隨自所依。各各
不同。無斯過者。此亦不然。若色性等隨自所
依體不同者。無青等處。青等欻生。有青等
處。青等欻滅。爾時色性與所依色。其處不同。
應各別立。而汝不許云何無過。若言色性有
遷動能。轉至餘處或復新起。是即此性非一
非常。既許一常體應周遍。還同前失。離青等
處亦應可見。既不可見。應非眼境。豈不中間
或餘法上無了因故不可見耶。何名為了因。
謂形量差別。若爾色性應不可見。所依諸色
無形量故。又此色性應非眼見。體周遍故。如
聲性等。色與色性體相若異。應可別觀如青
黃等。然此二種不可別觀。是色是性故無有
異。不可說言。見而不了。是色是性二相差別。
色性相異應如青黃。為緣發生似己見故。能
見既同。所見應一。故離色外無別色性。既無
色性離色可見。如何比量因不定耶。餘聲性
等隨其所應。一一研尋例如前破。


復次勝論宗中說。地水火有色觸故。皆為眼
身二根所得。世間共許。地等三大是眼所見
[007-0224c]
身所覺故。風唯身得。以無色故。此亦不然。已
破眼見。當破身覺。若隨世間共所許者。身唯
能覺觸德非餘。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身覺於堅等
 共立地等名
 故唯於觸中
 說地等差別」



論曰。世間身覺堅濕煖動。便共施設地水火
風。是故唯觸名為地等。非離觸外有別所依。
地等四實此義意言。地等四實不離於觸。身
所覺故。如堅等觸。若執地等非觸所攝。應如
味等非身所覺。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
諍。體無別故。若立地等是觸所依。非即堅等。
違此比量。頌中初半明地等大。自相身覺即
觸所攝。後半明彼地等共相。非觸所攝。身不
能覺。唯是分別意識所知。前色性等自相共
相。隨其所應類亦應爾。


復次地等諸大。於燒等時無異相生。故非根
境。如燒瓶等。於熟位中有異相生。謂赤色等。
此諸異相德句所攝。離此無別實句相生。如
何可言。離德別有地等實句身根所覺。為顯
此義。故復頌曰。


「 瓶所見生時
 不見有異德
 體生如所見
 故實性都無」



論曰。瓶等燒時有赤色等。諸德相起現見異
前。除此更無實句瓶體。與未燒位差別而生。
瓶等實句若別有體。應如德句有異相起。能
燒所燒和合等位。既無有別實句相生。應如
空等非實有性。亦非色根所取境界。但是分
別意識所知。世俗諦收假而非實。


復次外道餘乘。各別所執麁顯境相。我已略
[007-0225a]
遮。今當總破外道餘乘遍計所執一切境相。
謂彼境相略有二種。一有質礙。二無質礙。有
質礙境皆可分析。有質礙故。如舍如林。析即
歸空。或無窮過。是故不可執為實有。無質礙
境亦非實有。無質礙故。猶若空花。又所執境
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諸有無法從
緣生故。猶如幻事非實有體。諸無為法亦非
實有。以無生故。譬似龜毛。又所執境一一
法上。隨諸義門有眾多性。若是實有。應互相
違。復析歸空或無窮過。又所執色應非實色。
是所知故。猶如聲等。廣說乃至。所執諸法應
非實法。是所知故。猶如色等。由此道理。一切
所執若有若無皆非真實。諸有智者應正了
知。有無等境皆依世俗。假立名相。非真勝
義。復次已破其境。復為破根。先破餘乘。故說
頌曰。


「 眼等皆大造
 何眼見非餘」



論曰。眼等五根皆四大種。所造淨色為其自
性。故契經言。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名眼等根。
此世俗言非勝義說。若執為實其義不成。所
以者何。同是造色。何緣見用。唯眼非餘。未見
世間二法相似。所起作用更互不同。豈不諸
根其相有異。謂各能作自識所依。此果有異
非相差別。相既無別。果如何異。用有異故。其
果不同。現見世間用殊相一。如諸藥草。損益
用別。堅等相同。相既是同。用應非異。又應
諸根即是大種。生識用別名眼等根。如即堅
等作用不同。得藥草名種種差別。此不應然。
相用體一。名有異故。由見等用有差別故。即
[007-0225b]
顯眼等相有差別。非有別用。依無別相。用既
不同相必有異。故離大種別有義成。若爾藥
草用既不同。亦應離大別有其體。許有別體
於義何違。若如見等全離大種。義可無違。然
非全離。何得無違。若言眼等性類雖同而相
有異。便違自宗。汝宗性類即法體相。性類既
同。相由何異。不可一體有同不同。二相差
別俱非假有。如一色上無有青黃二相差別。
若一法性可分二相。於中一一復應可分。如
是展轉應析至空。或至無窮。常非實有。又眼
等根體由何異。由見等因有差別故。豈非見
等同用大種。以為其因。云何有別。若由大種
有差別故。所生見等有差別者。即應依此差
別大種。眼識等生何用眼等。非唯大種是見
等因。如何可言。彼無異故。見等無別。復有何
因。謂善惡業。此業復由貪樂見等眾緣展轉
差別而生。由此業故見等有異。若多滿業別
感見等。其義可然。若唯一業總感一身。如何
有異。又色界身業無差別唯厭味等一業所
招。彼界諸根應無差別。若言一業有多功能。
故所感身諸根別者。業與功能俱是作用。如
何一用而有多用。不言一用復有多用。但說
一體有多功能。由此功能發生多果。如同分
眼。體雖是一而能生識及生自類。假說可然。
實云何爾。一即是多。理相違故。若許一業有
多功能。感多根者何不許業。唯感一根能生
多識。如是抑難於理何益。又一根處有損益
時。餘根亦應同有損益。又若一根身應鄙陋。
我不抑汝。令唯一根。但欲挫汝一業多用。
[007-0225c]
又業力故。無有諸根同時損益。如地獄中。雖
有猛火焚燒其身。而彼有情諸根不滅。又由
根處身相端嚴。如青盲人形非鄙陋。又若一
業能生多果。以生別識證有別根。如是比量
應不成立。此有彼有。此無彼無。但可成立差
別功能。不應證有差別體相。又即此業差別
功能。何不能生差別諸識。諸識生時業已滅
故。無能生用。若爾眼等應不從彼業用而生。
若業所引習氣猶存能生眼等。何不從彼業引
習氣諸識生耶。此不應然。生無色界眼等五
識。應亦現行業習所依。識體有故。立有色根。
無如是失。生無色界大種無故。造色亦無。何
緣生彼無大種耶。離色貪故。即由此因損害
識種。故眼等識於彼不生。此不應然。非於境
界離貪欲故。能緣識種亦被損害。勿於欲界。
得離欲者。或於三界得離欲者。能緣彼識畢
竟不生。若言所依由自地業所引發故能生
諸識。身生色界於欲界境應不能緣。若爾應
言。生無色界無境界故。彼識不生。何故不緣
下地境起。若言於彼已離貪故不能緣者。此
先已說。先何所說。謂生上地應不能緣下地
境界。若即業種能生五識。不應根處有損益
故。識隨損益。所以者何。非業習氣用彼為依。
彼變異故。識隨變異。由現彼識有損益故。令
業習氣亦有損益。所以者何。世間現有緣即
心境妄分別識。能令餘法損益事成。如在夢
心妄謂心等。若不覺知根處損益。能依之識
損益應無。此中必有微細覺受。如是等類問
答無窮。恐厭繁詞。故應且止。諸法性相微細
[007-0226a]
甚深。淺識之儔極難開悟。且應隨俗說有諸
根。非卒研窮能契實義。故次頌曰。


「 故業果難思
 牟尼真實說」



論曰。此頌義言。諸業眼等異熟因果。不可思
議。唯有如來能深了達。非餘淺識智力所行。
應隨世間且說為有。非暫思擇能會其真。諸
法實性內證所知。非世尋思所行境界。若執
實有。理必不然。所以者何。違比量故。謂眼非
見。如耳等根。耳亦非聞。如眼根等。鼻不能
嗅。如舌等根。舌不能甞。如鼻根等。身不能
覺。如上諸根。一切皆由造色性故。或大種故。
或業果故。又眼等根皆有質礙。故可分析令
悉歸空。或無窮過。是故不應執為實有。但是
自心隨因緣力。虛假變現如幻事等。俗有真
無。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色等境界皆二根
取。謂眼等見及內智知。今應審察。見智於境。
為同一時。為有先後。設許先後。誰後誰先。先
後同時。皆不應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智緣未有故
 智非在見先
 居後智唐捐
 同時見無用」



論曰。見是智緣智隨見起。若未有見智必不
生。如生盲人無了色智。是故智起定非見
先。若居見後智即唐捐。見已了色智復何
用。汝宗法起必為我須。非但隨因任運起故。
若見已了復須起智。應一境上了了無窮。若
二同時見應無用。兩法俱有因果不成。如牛
二角。如苦樂等。汝應不許見為智因。若智
知境不由見生。盲聾等人應明了境。又不應
[007-0226b]
有盲聾等人。以皆分明了色等故。又不應立
五有情根。意獨能了色等境故。


復次有立眼耳境合方知。其理不然。故次頌
曰。


「 眼若行至境
 色遠見應遲
 何不亦分明
 照極遠近色」



論曰。眼謂眼光是眼用故。不離眼故。亦得
眼名。若此眼光行至色處。何故遠色見不淹
遲。如何月輪與諸近色。舉目齊見無遲速耶。
未見世間有行動物一時俱至遠近二方。由
是因緣應立比量。照遠色見不至遠色。照近
色見時無異故。如近色見。照近色見不至近
色。照遠色見時無異故。如遠色見。又若眼光
至色方見。極遠近色應見分明。與非近遠見
應無異。既有差別。故非至境。非鼻等根。於
香味觸有此遠近明昧不同。由是比知眼不
至境。於近遠境用差別故。猶如磁石。又眼
趣色先見不見。二俱不然。故次頌曰。


「 若見已方行
 行則為無用
 若不見而往
 定欲見應無」



論曰。本為見色行趣於境。其色已見。行復何
為見已方行。又違先立眼之與耳境合方知。
亦不可言不見而往。眇無指的行趣何方。如
瞽目人所欲趣向不定能至。此亦應然。不見
而往應無住期。或於中間遇色便止。期心
往者或果所求。或由力竭中塗而住。如是二
種理既不成。更無第三。故非境合。


復次有說。眼根不合故見。此亦不然。故次頌
曰。
[007-0226c]


「 若不往而觀
 應見一切色
 眼既無行動
 無遠亦無障」



論曰。不合體無相無別故。應見一切。或全不
觀。所以者何。緣無差別。從緣有法差別不成。
豈不諸色由遠由障而不見耶。眼既不行何
遠何障而令不見若眼與色不合而見。應無
遠近障無障殊。不合之因無差別故。有見不
見。理不得成。又極遠名無實有體。云何能礙
令見不生。非二中間諸法名遠。彼於見用不
能礙故。若執中間諸法名遠。礙見用者。遠障
應同。言眼趣色。亦有此過。謂極遠名無實體
等。執眼為常行趣於色。實有此過。所以者何。
執眼無常行趣於色。可言力竭不至遠方。若
執眼常用無變壞行趣於色。過與前同。行與
不行二俱有過。故眼見色非行不行。豈不光
明助眼令見光明被障故不見耶。夜分遠望
珠燈中色。既隔闇障應不能觀。若言眼根雖
不至色然同磁石遠近用殊。此亦不然。疑難
等故。世間共見。何疑難耶。此亦不然。真俗異
故。世間見俗汝執為真。世亦不知不合而見。
如何可說與磁石同。


前諸頌中雖正破眼。亦兼破耳。以義同故。謂
若耳根境合知者。不應遠近一時俱聞。聲從
質來。既有遠近。不應一念同至耳根。耳無
光明。不應趣境。設許趣境。過同眼根。又聲離
質來入耳聞。亦不應理。鍾鼓等聲現不離質。
遠可聞故。若耳與聲無聞而取。應如香等不
辨方維。若耳與聲不合而取。應無遠近一切
皆聞。不合體無相無別故。或應一切皆不能
[007-0227a]
聞。是故耳根聲合不合。實取自境二俱不
成。


復次若執眼根能見於色。應見自性。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 諸法體相用
 前後定應同
 如何此眼根
 不見於眼性」



論曰。法體相用前後應同。展轉相望無別性
故。眼若能見應如我思。於一切時以見為體。
是則眼根不對境位。應常能見如對境時。彼
位色無而有見用。應以眼體為其所觀。若無
色時眼不能見。應有色位亦不能觀。又若眼
根以見為體。應能自見如彼光明。即違自
宗。根非根境。若不自見。應不見他。如生盲人
都無所見。又汝宗言。眼等色等諸法相用樂
等所成。相用雖殊其體無別。眼見色體即是
自觀。亦違自宗。根非根境。又眼見色稱實而
觀。色與眼根體真是一。如能見色應見眼根。
既不見根。應不見色。不可眼色體實有殊。勿
違自宗。同樂等性不應說眼不稱實觀。勿違
自宗。現量所攝。若言自見世事相違。此亦不
然。體用別故。若言見用即是樂等。青等亦然。
應不可見。若言根境其體有殊。便違自宗。俱
樂等性不可一性。有眾多體轉變亦然。不離
性故。若言其體即別即同。除汝巧言誰能說
此。根境體一見境非根。如是宗言。極難信
解。如破眼見。耳等例然。根境皆同樂等性故。
又應一境一切根行。亦應一根行一切境。是
則根境安立不成。故不應言諸根實有。


復次鵂鶹子言。我宗根境其性有異。不同彼
[007-0227b]
失。所以者何。眼等五根隨其次第。即是火空
地水風實。眼見三實。謂火地水及見於色。身
覺四實。謂除其空。兼覺於觸。耳唯聞聲。鼻唯
嗅香。舌唯甞味。故我師宗不同彼失。若爾根
境有異有同。異且可然。同如彼失。眼等火等
其相不同。如何五根五實為性。地水火實。異
青等故。非眼所觀。地水火風若體異觸。應非
身覺。是故汝宗亦有多過。又彼宗執眼色
意我四法合故能見於色。此亦不然。故次頌
曰。


「 眼中無色識
 識中無色眼
 色內二俱無
 何能合見色」



論曰。眼色識二各別無二。非和合故。無見
用生。三法合時與別無異。如何可執有見用
生。有小乘說。此難不然。誰言合時與別無異。
諸法一一雖各無能。而和合時相依有用。若
和合位有異相生。與前不同。應非眼等。若和
合位無異相生。與前既同。應無見用。若言同
類有異相生。此亦不然。理相違故。類之與相
其體不殊。如何可言類同相異。同異二義互
相乖違。而言體一。必不應理。若眼等三能生
見用。爾時見用應亦生三。不可同時有因有
果。而三起見。非見起三。一剎那中彼此俱有。
如何相望有因非因。又應同時無因果義。果
體已有。豈復須因。若不同時應許先後。同時
不立先後豈成。果時無因。果是誰果。因時無
果。因是誰因。若爾應無一切因果。尚不許有。
況立其無。而說種種因果不同。此世俗言。非
為勝義。正破外道。兼破小乘。故此頌中唯破
[007-0227c]
眼等。我或已破。故不重論。如破眼等合故
見色。耳等亦應隨義而破。


復次耳所聞聲能成名句詮表法義勝色等
塵。故於此中重審觀察。令知詮表俗有真無。
為所聞聲能詮表義。為不爾耶。若爾何失。初
且不然。故次頌曰。


「 所聞若能表
 何不成非音」



論曰。所聞與音聲之異目。俱能顯義。表即是
詮。此中顯示聲不能詮。設許能詮。便失聲性。
以聲自相定不能詮。無分別識所了知故。如
餘自相。又聲自相定不能表。所欲說義。同喻
無故。如不共因。聲之共相非耳所聞。一一皆
依多法成故。有細分故。如非實等。此若能詮
便失聲性非所聞故。猶如樂等。非離聲性別
有所聞。猶如色等。非聲性故。後亦不然。故次
頌曰。


「 聲若非能詮
 何故緣生解」



論曰。若所聞聲不能詮表。不應由此名句智
生。唯句與名能詮表義。故於此處不說文身。
又若語聲不能詮表。應同餘響非義智因。若
爾不應聞聲了義。聞既了義應是能詮豈不
意識耳識後生。依所聞聲假立共相。此能詮
表引義智生。意識生時。聲與耳識二俱已滅。
共相何依。聲體既無。誰之共相。若謂念力追
憶前聲。心等依之假立共相。應心心法各別
所緣。不隨心緣應非心法。若謂共相不要依
聲。唯分別心假想建立。如何此相唯屬於聲。
若言因聲而得起者。耳根識等豈非此因。又
耳識生不緣共相。如何定作立共相因。若言
[007-0228a]
如色見已便增。此亦同疑。不可為證。若言諸
法功力難思。既爾云何強立共相。若言二相
同依一聲自相先聞後意俱了。聲相既異。體
云何同。心相既殊。體亦應別。不可意識二相
合緣。念唯記前所取相故。若聲共相念不由
聞。自相亦應不聞而憶二先別了後可合緣。
別了既無。合緣豈有。是故共相非實能詮。亦
非音聲。定不能表。雖廣諍論而理難窮。應
止傍言推尋本義。


復次執聲與耳合不合聞。多同色破。又聲與
耳合故能聞。理必不然。故次頌曰。


「 聲若至耳聞
 如何了聲本」



論曰。本謂說者。聲起源故。若聲離本來至耳
聞。如何得知能發聲者。既了發處聲必不來。
亦不應言耳往聲處。用無光質。何以知行。又
詮表聲不可全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聲無頓說理
 如何全可知」



論曰。名句細分漸次而生。耳不頓聞。如何全
了。亦不應說追念故知。念必似前具如先
辨。不可離念率爾能知。應不藉聞意別能
了。若爾聾者應自了聲。或能說人言音無用。
若言聞聲次第緣力引故全了。此亦不然。次
全了心不必生故。若言全了必次聞生。此亦
不然。天耳通後必隔定心。方全了故。又餘意
識從聞聲後。亦經多時方全了故。不可執有
實詮表聲。先耳能聞後意能了。但是虛妄分
別識心。變現言音謂為詮表。


復次應審推徵聲名何法。其體實有。是耳所
聞。若爾不然。故次頌曰。
[007-0228b]


「 乃至非所聞
 應非是聲性
 先無而後有
 理定不相應」



論曰。未來聲體非耳所聞。眼等五根取現境
故。則未來聲應非聲性。非所聞故。如色等塵。
若未來聲與現同類。現可聞故。彼亦名聲。應
現在聲與彼同類。彼非聲故。現亦非聲。又從
未來流入現在。現可從彼說為非聲。未來不
從現在流入。如何由現說彼為聲。若現可聞
是聲性者。應此聲性本無而生。則違汝宗。先
有聲性。聲性先有。應非始生既非始生。後應
無滅。無生無滅聲性應常。又過去聲應非聲
性。非所聞故。如未來聲。若未非聲。流入現
在。現是聲故。說彼為聲。應現在聲流入過去。
過非聲故。現亦非聲。若爾則應三世聲性相
待而立。皆非實聲。又現在聲從未來至得名
生者。應過去聲從現在至亦說名生。則過去
聲應名現在。後應更滅。若過去聲從現在至
得名滅者。應現在聲從未來至亦說名滅。則
現在聲應名過去。後應不滅。未來無二應說
為常。有滅有生應名過現。如是推徵聲性散
壞。色等亦爾。如理應思。


復次有數論者作是執言。心往境處方能了
別。此亦同前根往境破。又不應說心離於根
獨能了境。故次頌曰。


「 心若離諸根
 去亦應無用」



論曰。心若離根定不能了。色等諸法去亦唐
捐。若不待根心獨了境。盲聾等類應了諸塵。
或復應無盲聾等類。此前已辨。無假重論。
又養諸根心則明利。是故決定心不離根。有
[007-0228c]
執內心其體周遍。用依各別往所了塵。用即
是心現境行相。起即了境。去復何為。不可執
言別現別了。勿現色等了聲等塵。又心不應
離用趣境。汝執體遍行趣何方。又不應然。故
次頌曰。


「 設如是命者
 應常無有心」



論曰。心若趣塵。體則不遍。心常往境。我應無
心。然微細心身中恒有。睡眠悶等諸位常
行。有息等故。夢可得故。勞倦增故。引覺心
故。任持身故。觸身覺故。又若內身恒無心
者。如死屍等。害應無愆。供應無福。則與空見
外道應同。有執心體不遍不行。但用有行亦
同此過。心用心體不相離故。又若心體往趣
前塵。有觸內身應無覺受。應勤思慮不損內
心。若執其心非自境合。應如餘境。亦不能
知。應一一心知一切境。或一一境一切心知。
如是諸宗執實根境。皆不應理。應信非真。豈
不大乘亦同此過。設許少實。此過應同若爾
應無世間諸事。想顛倒故。謂彼非無想者是
何。而由顛倒令謂世事是有非無。想謂想
蘊。故次頌曰。


「 令心妄取塵
 依先見如焰
 妄立諸法義
 是想蘊當知」



論曰。初心生時取青等相。如立標幟為後
憶持。取越色根所行境相。故名為想。由此
想故。後時能憶境相分明。雖一切心皆有其
想。而果位勝故說依先。以後分明顯先是有。
此想妄立一切世間有情無情諸法義相。如
依陽焰有水想生。誑惑自心亦為他說。由此
[007-0229a]
妄想建立根塵及餘世間諸事差別。為顯此
想依多法成是假非真。故說想蘊。又顯世間
法義差別。皆由想立。故說當知。豈不五識緣
實有塵。隨五識行。意識亦爾。想與諸識境界
必同。何得定言想為顛倒。誰言諸識緣實有
塵。而妄為難。故次頌曰。


「 眼色等為緣
 如幻生諸識」



論曰。如諸幻事體實雖無而能發生種種妄
識。眼等亦爾。體相皆虛。如矯誑人。生他妄
識想隨此發。境豈為真。根境皆虛。如先具述。
此所生識亦復非真。所現皆虛猶如幻事。非
諸識體即所現塵。勿同彼塵。識無緣慮。亦不
離塵別有識體。離所現境識相更無。如何可
言識體實有。如有頌曰。


「 彼能緣諸識
 非即所現塵
 亦不離彼塵
 故無相可取」



有說幻事皆實非虛。呪術功能加木石等。令
其現似車馬等相。此相或用聲等為體。或體
即是識之一分。為破彼救。故次頌曰。


「 若執為實有
 幻喻不應成」



論曰。若幻是實聲等為體。如餘聲等應不名
幻。若言幻事迅速不停。如化所為。故說名
幻。此亦不然。體既實有。如餘聲等。何不名
真。迅速不停亦非幻相。勿電光等亦得幻名。
若言誑惑世間名幻。幻相非虛。何名誑惑。若
言能生常等倒故。即應餘法亦得幻名。又不
應言幻是識分。非解了性。豈即是心。或應
異名。說唯識義。應信諸法皆不離心。如何一
心實有多分。或應信受識體非真。若識是真
[007-0229b]
而許多分。應一切法其體皆同。若識體一而
現二分。如陽焰中現似有水。則不應言幻是
識分。其體實有識無二故。非所執水是陽焰
分。如何喻識體一分多。若爾大乘說何為幻。
我所說幻。如世共知。覺慧推尋諸幻事性。實
不可得。言豈能詮。故一切法皆如幻事。其中
都無少實可得。如有頌言。


「 以覺慧推尋
 諸法性非有
 故說為無性
 非戲論能詮」



是故諸法因緣所生。其性皆空猶如幻事。若
法性空而現似有。何異羂索籠繫太虛。法性
理然汝何驚異。世事難測。其類寔繁。為證
斯言。故次頌曰。


「 世間諸所有
 無不皆難測
 根境理同然
 智者何驚異」



論曰。如一思業能感當來。內外無邊果相差
別。極善工匠所不能為。是名世間第一難測。
又如外種生長芽莖。無量枝條花葉根果。形
色間雜嚴麗宛然。是名世間第二難測。又如
婬女身似糞坑九孔常流種種不淨。而貪欲
者見發婬情。是名世間第三難測。又如花樹。
名曰無憂。婬女觸之。眾花競發枝條垂拂如
有愛心。是名世間第四難測。又如花樹名好
樂音。聞作樂聲舉身搖動。枝條裊娜如舞躍
人。是名世間第五難測。又如花樹名好鳥吟。
聞鳥吟聲即便搖動。枝條裊娜如喜抃人。是
名世間第六難測。又如生上經無量生。退下
生時便求母乳。騰躍嬉戲寢食貪婬。是名世
間第七難測。又如欣樂無上菩提。應正勤修
[007-0229c]
微妙善法。而行放逸撥法皆無。是名世間第
八難測。又如厭捨迫迮居家。至道場中而營
俗務。貪著財色無悔愧心。是名世間第九難
測。又如淨定所發神通。妙用無邊不相障礙。
隨心所欲一切皆成。是名世間第十難測。如
是難測世事無邊。根境有無方之甚易。世俗
故有。勝義故空。諸有智人不應驚異。為顯諸
法俗有真空。故於品終。復說頌曰。


「 諸法如火輪
 變化夢幻事
 水月彗星響
 陽焰及浮雲」



論曰。如旋火輪變化夢等。雖現似有而實皆
空。諸法亦然。愚夫妄執分別謂有。其體實無。
離妄執時都無所見。如淨眼者不覩空花。無
為聖智所見乃真。能緣所緣行相滅故。如是
善順契經所言。有為識心所行非實。是故根
境皆俗非真。由識所行如火輪等。諸外道輩
所見非真。由執有無如眩瞖等。欲求聖智除
妄契真。應順如來圓淨法教。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