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4 大般涅槃經集解-梁-寶亮 (master)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七十憍陳如品第廿五



 釋滅無常色獲得常色
 破外道論闍提首那第一
 婆私咤第二 先尼第三
 迦葉第四 富那第五


憍陳如品第二十五



案。僧亮曰。第四流通分也。陳如是弟子之
長。先受偏悟。今得圓解。委以流通。不亦宜
乎。法瑤曰。說經將訖。外道悟解者眾。諸人
最後受悟者。故付囑最初悟者也。又一夫靡
不有初。尠克有終。有始有卒者。其唯聖人
乎。陳如最初。聞五陰無常。今最後聞常而悟
也。僧宗曰。因果佛性中道。備於前矣。是以故
命陳如。更定因果。說生死五陰無常佛果常
也。寶亮曰。上已三重說竟今此第四。次明付
囑流通。撿付囑之事。不似餘經。既顧問阿難。
并述已之德。而體為流通故。所以命篇。先對
陳如。論於五眾。欲以徒眾儀軌戒律法用付
囑有在也。又以文辭章句。一切經藏。囑累阿
難。以深理付弘廣也。智秀曰。廣明義中。第二
分也。重以說付傳法者。名付囑說也。尋之下
文經來不盡。何以知其然。文為證也。本為付
囑。命覓阿難。阿難至。乃使度須跋。付囑之
言。遂□□。以理而推。義在可知。凡付二事。
一者人。二者法。人者即是所度十外道。緣陳
如年高德尊。堪為師範。所以囑也。由阿難弘
廣。於傳化有緣。所以說種付之。一品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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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第一說常無常法。第二明外道無沙門
法。第三列外道來詣佛法。第四正破外道。道
慧記曰。陳如既居上生。又先親是外道。出家
已來。為外道所伏。故命以付囑。


爾時世尊告憍陳如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色即是縛者。說有為之過也。智秀
曰。第一意。略說因果常無常也。


憍陳如若有人能如是知者在大眾中作師
子吼。


案。僧亮曰。沙門婆羅門。二名皆是寂
靜之稱。法理常定。不知則亂。知則常。靜能知
常與無常。則具二法。若離佛法。不偏之人。及
悉皆無也。智秀曰。第二意。


爾時外道有無量人我若勝彼當事我。


案。
僧亮曰。無有靜法。終無靜人。身口之業皆是
假稱。乃因而集聚。議與諍道也。


爾時多有無量外道佛告王且止我自知時。


案。僧亮曰。外國法。欲大論義。先白國主
也。智秀曰。第三意。列外道來也。


爾時眾中有婆羅門所得涅槃亦應無常。


案。僧亮曰。外道說涅槃法異。謂不從因生。所
以難佛。若從因生。不應常也。僧宗曰。難意以
因無常故。果不得獨常也。寶亮曰。此十邪師。
蓋接化有緣。現迹歸降。以示大理源也。凡與
外道。論議往復之法。不得欵懷。要先於事中。
却令其心濡然。後言理也。此一外道。計二十
五諦。言性常者。是已所計世性也。此下正破
外道也。


瞿曇又說從因故生得解。脫者云何言常。


案。僧亮曰。以二道類之。第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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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曇亦說色從緣生是常是一遍一切處。


案。僧亮曰。涅槃是陰。是無常法。離陰是審。
不從因生。無因生涅槃。第三難。


瞿曇亦說從因生者涅槃即是常樂我淨。


案。僧亮曰。通難四義。第四難也。


若瞿曇說亦常無常佛即我身是也。是義云
何。


案。僧亮曰。難佛名也。謂言緣從生法。有
常無常。二言非佛自說。是佛義云何耶。第五
難也。


佛言婆羅門如汝所說法之因耶如是瞿曇。


案。僧亮曰。謂世性。亦名冥初。內眾生。外
非眾生。因常而果無常。


佛言婆羅門云何作因瞿曇從性生大從大生
慢。


案。僧亮曰。從性生大。從大生慢者。五大
慢是識也。先說二法。未是諦數明二十四法。
是色非色。大論色慢攝非色。互共相生。皆是
無常。性則不爾。百論云。從冥初生覺。說十一
根義。次其性從此麁說。義雖不以次。大義同
耳。彼覺此慢。互其辭也。僧宗曰。冥者八萬劫
外。冥然不見。此不改言性也。慢即我心。只計
我故。起慢於前人也。寶亮曰。從性生大者。是
覺也。覺萬法故。言大也。從大生慢者。即是從
覺。生我心也。


從慢生十六法所謂地水果是常者有何等
過。


案。僧亮曰。前云大生慢。此慢之與大。互
生義。次應色香。從麁說耳。從五法生者。次第
說也。色生火。聲生空。香生地。味生水。觸生
風。或說一塵生一。或云五塵共生。一塵偏多。
五知根者。火生眼。空生耳。地生鼻。水生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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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生身。身覺觸。此言觸也。或言一大生。或言
五大共生。一大偏多。次五業及意五大共。五
大共生。是多少。亦說意根。是色法二十一法。
色之差別。根本有三。三是慢之差別。皆從性
生者。言小隱。應說二十四法。有何等過者。汝
果無過。我果有何過耶。答初難也。寶亮曰。生
十六法者。謂從我心生五微塵。從微塵生五
大。從五大生十一作根也。此二十五諦。皆因
世性生也。


婆羅門汝等法中有二因不了因者如燈照
物。


案。僧亮曰。作果是生。不作是了。


佛言是二種因因性是一即同了不不也瞿
曇。


案。僧亮曰。生親了疏。因相以定。親不可
疏。疏不可親。是因相不者。疏不生果。雖不能
生果。故疏因之義。即用了不。不也瞿曇。因果
相。同與不同。生因則同。了因不同也。寶亮
曰。以此而言。不關論理。直是相折却耳。


佛言我法雖從無常乃至意法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從因生法。有常無常。所謂二也。
二語無二者。常亦有實。無常亦實。實故無二
也。曾從先舊以下。說諸佛無異語。同名無二。
非謂一佛也。雖名二語。了一語者。為說有無
空。上云有同說有。無同說無。俗諦辨相二語。
真諦三相一語。為了直說俗。俗無定相也。云
何二語了一語者。釋俗有假有。俗無假無二
也。真則非有非無一也。寶亮曰。三世諸佛。亦
說生因所得是無常。了因所得是常。


婆羅門言瞿曇善能分別佛言善哉已解。


案。僧亮曰。如是語義者。因二果一之義。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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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者。解未解所譬。說四真諦訖。亦二亦一。
說諸法因果。因果則無定性。著相則二。三相
一也。寶亮曰。心既欵伏。還請佛說法。佛直說
四諦。亦二亦一已。即領解云。凡夫見有彼此
苦之則。故言二。聖人觀苦即空。無彼此異。知
一不一。心會平等。


婆羅門言世尊我今聞法即於坐處得阿羅
漢果。


案。僧亮曰。既云理無偏悟。今既常無
常。雙解應成。菩薩何故。猶言得羅漢道。夫座
席未嘗無小乘小德小智。聖教有始終接下
愚之要。故假示小道。使物心稍開。所以十師。
皆悟近悟也。


復有梵志姓婆私吒無煩惱為涅槃耶如是
梵志。


案。僧亮曰。涅槃名滅。滅有二種。謂性
滅。相續滅。性是滅無。故言如是也。寶亮曰。
亦無所執。直捉常無常。以問佛耳。


婆私吒言瞿曇世間四種云何言有常樂我
淨。


案。僧亮曰。除煩惱之無。同於已滅之無。
已滅非常。何得獨稱常耶。


佛言善男子如是涅槃是故名為異相互無。


案。僧亮曰。涅槃之中。畢竟不滅。亦非滅無
也。寶亮曰。非三種之無。乃至有分同互無。涅
槃若有。豈無常耶。


婆私吒言瞿曇若以異無說言涅槃常樂我
淨。


案。僧亮曰。難意謂。若以無煩惱為無。而
涅槃非無。牛形馬為異。無牛亦無三。無皆無
常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所說是故得稱常樂我淨。


案。僧亮曰。牛馬互無。則無性無常。不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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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不得稱常。涅槃對病為譬也。


婆私吒言世尊如來為我復當勝彼瞿曇沙
門。


案。僧亮曰。云何無常者。未識無常之法。
不知對治之義。所以請解也。


爾時眾中復有梵志亦如是問佛皆默然。


案。僧亮曰。假名無定執之問者。常置答也。寶
亮曰。欲令其先立義故。所以默然也。


先尼言瞿曇若一切眾生瞿曇何故默然不
答。


案。僧亮曰。立義謂定有。不宜答也。是
一。是遍是作者。以三義證有也作者是立義
之本意。遍之與一。證常耳。何者。不遍則有
分。不一則有數。物有分數。是無常也。


佛言先尼汝說是我一切智人亦如是說。


案。僧亮曰。智同則說有。明說無則非智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周遍修諸善法為受天身。


案。僧亮曰。生死因果。心作心受。眾生皆有
五道之業。一心不並起。不一時受。汝謂。我作
我受。我遍五道。應一時受報也。寶亮曰。若五
道有報。何為修善。以滅惡耶。


先尼言瞿曇我法中我修諸善法生於天上。


案。僧亮曰。後云。未得道時。是作得道。則
常身二故。說我二耳。我不二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所說若作身無云何言遍。


案。僧亮曰。遍者遍三世也。若先無常後常
者。作身則有身。我滅則身無也。


瞿曇我所立我亦在作中是故我我亦遍亦
常。


案。僧亮曰。謂在作不失遍。在滅不失常。
以舍譬身。以舍主譬我。舍燒主出。主常舍無
常。何咎。寶亮曰。以世喭為證。世人亦言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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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言燒主也。


佛言善男子如汝說我是則違背世出世法。


案。僧亮曰。世間虛空是遍。常無常色非色。
皆有空也。若使此我。則應遍常無常色非色。
云何以人舍不遍。為譬耶。


先尼言我亦不說一切眾生乃說一人各有
一我。


案。僧亮曰。外道計我。有二種。一謂
共。一謂遍。而先尼不計共。而言遍也。以終始
不變。為一耳。寶亮曰。救義意謂。各有一我。
不傷遍也。


佛言善男子若言一人若不遍者是則無常。


案。僧亮曰。若各有自在之主。見聞應同。如
令遍者。草樹亦應見聞也。


先尼言瞿曇一切眾生佛得聞時天得應聞。


案。僧亮曰。救義云。我遇法則善。遇非法則
惡。不得等也。


佛言善男子法與非法何以故業平等故。


案。寶亮曰。將欲為難。先定其法是業非業耶。
答云。是業所作。言若是業作。即是同法。云何
言異耶。


先尼言瞿曇譬如一室其明無差喻眾生我。


案。僧亮曰。救義云。百燈同室。明遍而炷不
遍。不可以明遍。責炷亦應遍也。百人百我。我
雖遍。而法非法不遍。


佛言善男子汝說燈明何得復以炷明為喻。


案。僧亮曰。炷是明。離炷無明。汝所言法及
非法。則不如是。云何以一譬異耶。


善男子汝意若謂炷之與明法非法我三事
即一。


案。僧亮曰。上受異炷之明。今說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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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炷。於汝非譬。於我是譬。何者。炷是假名。
以色觸為體。色即是明。明不異炷。我是假名。
以二法為體。我不異二法也。寶亮曰。以即事
為難。若謂炷明不相關者。現見炷大明盛。離
炷無明也。


先尼言瞿曇汝引燈喻於我則吉於汝不吉。


案。僧亮曰。外道謂。法有定性。吉則定吉。
不吉則一切不吉也。佛破之云。我無定執。教
汝離執也。


先尼言瞿曇汝先責我以是推之真是不平
等。


案。僧亮曰。反難云。若佛以執為非。不報
為是。即不平。


佛言善男子如我不平同諸聖人得平等故。


案。僧亮曰。生死以執著為累。我以無報為
是。汝以無執為非。今破汝非。即是兩吉。豈不
平乎。


先尼言瞿曇我常是平云何言我是不平耶。


案。僧亮曰。以己所計遍為平等。


善男子汝亦說言當受地獄何因緣故說我
作耶。


案。僧亮曰。我以自在為義。云何造惡
不作善耶。


善男子眾生苦樂實從因緣乃至身根亦復
如是。


案。僧亮曰。作從我而作者。我即無常
也。


汝意若謂我雖能見汝立我見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火因花燒。非花燒也。識因眼見。
非眼見也。


先尼言瞿曇如人執鎌一切煩惱亦應如是。


案。僧亮曰。鎌人各異。能有所作。離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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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事可驗。


先尼言瞿曇我有二種既滅壞已終不更生。


案。僧亮曰。又立苦樂之我作我。若無知時。
作煩惱受苦也。知時則修道斷結也。


佛言善男子所言知者一切畜生何故不得。


案。僧亮曰。我則本來清淨。不為苦縛。不應
為樂。而修諸善。而求解脫。若謂不從因緣者。
畜生亦應得。


先尼言瞿曇若無我者及有我所我作我受。


案。僧亮曰。先尼三事證我。義可立極此也。


先尼言瞿曇說無我我所何緣復說常樂我淨。


案。僧亮曰。及諮所疑也。


佛言善男子我亦不說我今宣說常樂我
淨。


案。僧亮曰。先尼心樂四法。以我為常樂。
若我從倒說。內外皆無。故問云。瞿曇何緣。復
說常耶。今答云。滅內外入。名之為淨。非求無
常也。汝以內外入是常。所以是倒也。


先尼言世尊唯願大慈一切煩惱先當離慢。


案。僧亮曰。先尼慢重。先令離重。輕者自滅
也。


先尼言世尊如是如是清淨梵行證阿羅漢
果。


案。僧亮曰。雖離諸見。於諸陰中。愛心未
盡。起眾生想。今觀諸陰。無自性。無他性。法
心滅故。眾生想滅。


外道眾中復有梵志瞿曇何故默然不答。


案。寶亮曰。迦葉計。身則異命。命則異身。身
雖無常。其命是常。命是常故。中間所以不
斷也。


善男子我說身命皆從因緣一向而說身異
[070-0608b]
命異。


案。僧亮曰。一切皆從緣生。是無常法。
所以言即是者。不離身有命。不離命有身也。
身異命異者。身當法體。命談始終如此。


梵志言世尊唯願為我經五日已得阿羅漢
果。


案。僧亮曰。聞法反迷。悟道證也。


外道眾中復有梵志名曰富那非如去非不
如去。


案。寶亮曰。富那計六十二見。就五陰
上。計一陰作四句。四五凡二十也。如去不如
去。亦如此。應三法成六十。此妄計。皆以斷常
為本。所以成六十二見。


佛言富那我不說世間虛實不得說有東西
南北。


案。寶亮曰。若虛懷於萬法。則明識四
諦。離生死繫縛。


富那言請說一喻唯願聽採漏盡證得阿羅
漢果。


案。寶亮曰。便開悟也。大村譬四諦。娑
羅林喻二十五有生死。夫生死是理外之法
故況之外也。中有一樹。喻佛昔凡夫時也。先
林而生者。喻昔二十五有眾生。後修十地無
漏法也。足一百年者。謂十地行也。是時林主
灌之以水者。過去諸佛。為己外緣。進生己善。
或授之別記也。其樹陳朽。下譬佛斷煩惱障
盡也。唯貞實在者。虛偽生死。五陰既盡。唯餘
神明妙本。無為法性。真實法在也。外道設譬。
領悟如此。況復學者。而不仰信者耶。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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