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7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明-智旭 (master)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五破諸有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
初。】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三有為。即下文所云定
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
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
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攝盡一切有為
諸法也。有為相者。即生住異滅四相。謂色心瓶衣
[002-0315a]
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
聲中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

故。非生滅等能相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
地等故。若使生滅等有為相。異色心等所相則無生無
滅等。無為相。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又生等相。

體俱是實。應一切時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
以四相相違故。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相違。如何
俱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
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
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
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
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
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
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
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又
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
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
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
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
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
[002-0315b]
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
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能相。應無為法亦
有生合。以無為之恒有。與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
恒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
而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恒
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
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
既無為恒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
豈得為恒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
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
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
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
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
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
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
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002-0315c]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
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與有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必歸無。為
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
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
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
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巳相似相
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
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現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
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
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所見
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
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
聲。不別生名句文。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
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

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語聲能生名
等。如何不許唯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
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002-0316a]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並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
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二結
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
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所依。此名句文
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
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
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
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
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
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
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
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
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
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
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
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
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執隨
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002-0316b]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
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
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
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名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
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
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
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
行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
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
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
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比量而成。三有作
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
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應是無
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虗空無為。二擇滅
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
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
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002-0316c]
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
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
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
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
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
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
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應
虗空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
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
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
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
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
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
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處空無
為是一。故云。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
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
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
徧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
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
轉計云。虗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
[002-0317a]
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
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虗空無為。又
色等中若有虗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
無虗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
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
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
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
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
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
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
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
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
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
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
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
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
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
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
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虗空又應
[002-0317b]
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
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
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
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
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
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
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
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
法性。離諸障礙。故虗空。由簡擇力滅
諸雜染究竟證會。故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
淨。或緣闕所顯。故非擇滅。苦樂受滅。故
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
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
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
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
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
[002-0317c]
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
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是有法。亦不緣
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
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
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
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
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
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
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
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
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
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
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
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
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
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
[002-0318a]
總或別。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
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
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
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第六
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

自性等相。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
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性本
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
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
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
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
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
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
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三總結無實二。初
正明。二釋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
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
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
[002-0318b]
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
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
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
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
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
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
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
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
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
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二
釋妨二。初難。二釋。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
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
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
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
知。
△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初中三。初
總破。二別破。三結斥。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巳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
俱不成故。」


【△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類。二
破依實。今初。】
[002-0318c]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
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
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
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
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
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
依類成。」


【△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
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
所依異故。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
為似人正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
依實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
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
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
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二結申假說正義。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
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
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
施設一箇自相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詮。必依意言
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
[002-0319a]
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
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
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
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
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
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
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
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
為依矣。
△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
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
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並不依真也。二別破
竟。
△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二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
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
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
釋通別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類而言。則唯三。」


【△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
[002-0319b]
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
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
麤故頌中。及之一。顯合為了別境之一種。」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
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
我相。巳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二
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
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於第八。第八中三
性種子未生者巳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

二種現行。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
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因緣故。八識體

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
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
異熟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
。名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
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異熟果以其。果
。此所言異熟。第七我愛所執。及有持舍。持雜
有漏善惡因。能變二種異熟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002-0319c]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
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
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二廣明識相
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
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
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
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
今初。】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
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
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
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初中
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
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
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初中二。初正
釋三門。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阿賴耶。此識具有
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
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攝持因果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
名最先捨。又其失最重。是故。偏說。」
[002-0320a]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
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
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
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
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
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
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
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
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
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
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
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
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
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
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
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
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
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
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
惟此能。持種義。實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002-0320b]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
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
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
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
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
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
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
義。四明熏習義。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二。初
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
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
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
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
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
因無果。故不異也。
△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無。非可為
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

假非實答曰。若爾。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
[002-0320c]
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
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並可知。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三分。見分
恒取此種子以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
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善等。諸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
果。餘可知。
△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
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
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
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
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
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
一未知當知根。二巳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
根。初明種子相竟。
△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
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
新合論。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
[002-0321a]
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
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
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
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
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
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
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
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
漏根。是種子。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
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
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
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三結
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
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二難陀師等惟立新
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
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
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證。】
[002-0321b]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
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
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
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
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出世心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
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
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
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
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
流。
△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
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
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
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
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
。依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所說地獄成就
無漏種。依當來有可生義。巳有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
師等唯立新熏竟。
△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
正釋。二斥前。三結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
法爾而有十二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
[002-0321c]
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
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
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
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
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
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
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
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
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
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
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
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
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
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初又二
初斥非。二顯正。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
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今初。】
[002-0322a]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
。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

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
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
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
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
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
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
得互相為種乎。
△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
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
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
無因生。」


【△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汝謂。彼說何義耶。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
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
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
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心。汝若
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
惡無記心。仍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
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雜染便亦。如惡心等。性
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若許有漏為無
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若有漏性是

[002-0322b]
無漏者則應無漏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
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
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性雖無漏。而相
有染。不名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
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

漏種子。種子現行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
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具斯二義。名性本淨。
有漏。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初斥非竟。
△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
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
種字為因。無漏法現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

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內種
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
性。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
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
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
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
[002-0322c]
聞熏習。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
是能。感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
熏本有。無漏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

。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
上緣。方便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性義意。二傍破
當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意正要無漏種子之或
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
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彼
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
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
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無漏種子之或
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
可斷不可斷以顯性差別。不爾者。則有何
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
可害不可害之差。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
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
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可生之義。亦定非
理。」


【二通教竟。
△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
[002-0323a]
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
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
劣。非能熏故。伹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
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
可各有新本二種。巳上二明本新義竟。
△三明種
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
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
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
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
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
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
與果。有如是不俱二義。今但取因果現在時。可有
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巳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
生現者而立種子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
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002-0323b]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
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
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
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
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者。方成
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
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
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
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
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恒隨有
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
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
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亦計。有因
緣義。」


【難曰。若恒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
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果之眾緣合功能殊勝。方
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
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
果。非恒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
[002-0323c]
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
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
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
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
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
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
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
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
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
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
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子。非餘
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
子。」


【△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
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
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
[002-0324a]
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
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
而巳。
△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子。必由熏習養。此種子親能生
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
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

本識中共相種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
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
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四明熏習義
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
生長。故名熏習。」


【△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
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
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
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
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002-0324b]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
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
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
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
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
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
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
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
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
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
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
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
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
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益。伏除令損减。攝藏培
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
[002-0324c]
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
劣。」


【問云。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
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
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
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
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
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
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
時也。】


「唯七轉識及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
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三結判二。初結。二
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
成。令所熏第八識之一切法種子生養。如熏
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
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
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
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
[002-0325a]
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因。
一切法之果是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
因緣。設有處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
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
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現第八卷中。二重
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
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門。二釋不可知門。初
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
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故。」


【△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
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
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浮塵身處。此二
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
[002-0325b]
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證分
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
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
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
領以為境二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
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
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
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廣
釋行相。二廣釋所緣。初中三。初略指見分。二通論
諸分。三結歸見分。今初。】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
見分所攝。」


【△二通論諸分三。初難陀立二分。二陳那立三分。
三護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
立自證分。三結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
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

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
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耳識緣聲等。名為自所緣境。若眼識無
相分色。則應不能緣色。耳識無相分聲。則應不能
[002-0325c]
緣聲。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則亦可無聲
香等而能緣聲香等。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亦
可以緣色矣。自境如餘境。自境無而可緣。餘境無
亦可緣。餘識如自識。自識可緣餘境。餘識亦可緣
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
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

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
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經。即密嚴經。所覺義皆無。謂實無外境也。能覺
所覺分。即見相二分也。初難陀立二分竟。
△二陳
那立三分二。初辨異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
出小乘偏義。二申大乘正說。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
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等。而
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謂自體。心數。即心所也。事雖數等。謂心王體是
見分。心所亦體是見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
說。】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
[002-0326a]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必不能
此則。心與心所。同所依所緣不過
似。行相便自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
事雖亦與心等。而其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
故。」


【憶。知也。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必不能知。則可
例知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
所緣相似者。謂心王心所。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
所緣故。言行相各別者。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
納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言事雖數等
者。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
也。初辨異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
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名為能量
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謂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
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
分。果即所依體義也。言彼三體無別者。同一識故。
可見離心別無境矣。二陳那立三分竟。
△三護法
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攝歸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
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002-0326b]
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見分或時非量攝
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
之。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諸能量者
必有果故者。謂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
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鏡影。見分喻鏡光。自證分
喻鏡面。證自證分喻鏡背。或以自證分喻鏡。證自
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云。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
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
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
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
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又相分有二。
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
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
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
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
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
分所攝。
○自證分者。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
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謂能親證第三自證
[002-0326c]
分。緣見分而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
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實義。體用既
失。量果全無。終被心境緣拘。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前相見是外用。自證及證自證是內體。
相分唯所緣。後三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分。但緣
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
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第二

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此更分別內體外用。能緣所緣。及
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無用。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
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則更須立證
證自證分。便有無窮之過。今由互為能所。譬如鏡
面鏡背。亦如人之與智。故無無窮之過也。四分差
別。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此先結成。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
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眾生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外二分為一也。內外
一切分者。內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纏者。所緣
相縛也。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
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
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
[002-0327a]
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此更釋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
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
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
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言。亦
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
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顯真理圓融。故第四可攝
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
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
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亦非
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
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
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隨拈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
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
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及唯
色唯香等也。二通論諸分竟。
△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二廣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
總結所緣。初中二。初明唯變處等。二明不變心等。
初又二。初正釋。二結示。初又二。初明業力所變決
[002-0327b]
定。二明定力所變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種子。三
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
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
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以不攝持令生覺受。
故名為外。非謂實在識外。不可不知。】


問曰。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
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
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
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
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
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少分說一切
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次義業同共變則可。然約現居則太狹。
約當生又不切。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
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
者。後雖當生。然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
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界。麤細不同。
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
[002-0327c]
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初成時。雖無有情。而
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
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別受用。即共
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見異者。宗鏡云。天見是寶莊
嚴地。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
火。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
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
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
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第八
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子。
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
相離。如真如即識實。不違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
色根。及根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名之為內。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
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他五
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
恨所。他之似色根於巳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
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耳。故生他
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002-0328a]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義非。次義是。並可知。故生他
地等者。以識能變他依處。故尸骸猶見相續。以不
變他人五根。故尸骸無復見聞也。然此尸骸相續。
一是彼自巳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變。故仍
名為不共中共。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二明定
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佛菩薩及
諸聖者以禪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

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
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則示淨示穢。身則示聖示凡。故不決定也。一期
利物。與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續。然亦有暫時者。
隨彼機緣現在擊起。故聲光多分暫時。然亦有相
續者。初正釋竟。
△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
處所現實色。」


【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十有色處。即五根五
塵也。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今
指定果色也。初明唯變處等竟。
△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
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
似境。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因緣變。必有
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非有實用。今。異熟識境。
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使心等。便
[002-0328b]
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所等。不能故。須彼
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
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

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鏡體澄淨
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云。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
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惟分別變
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
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
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
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初正明所
變竟。
△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
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厭離
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
。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為境。」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二釋不可知門。】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
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
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耶。答曰。
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
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
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以其行相極微細故。二所緣不可
[002-0328c]
知。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
微細故。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次立量以
顯第八識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第八識宗。因
云有情攝故。喻如有心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
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
哉。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