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7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明-智旭 (master)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
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
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
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
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
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
一以貫之。紛而不雜。𧷤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
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
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
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
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
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
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
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巳明。觀道未
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
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
[001-0297b]
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
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
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
凡例。



*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巳。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巳。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巳。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001-0297c] 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
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
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
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
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
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
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
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
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
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
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
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
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
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
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
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
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伹名
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
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
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
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
[001-0298a]
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
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
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
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
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
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
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
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
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
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
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
所之劣。伹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
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
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
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
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
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
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
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
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
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
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
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
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
[001-0298b]
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
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
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
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
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
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
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
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
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
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
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
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
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
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
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
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
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
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
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
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
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
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
[001-0298c]
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
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
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
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
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
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
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
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
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
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
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
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
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
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
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
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
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
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001-0299a]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
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
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
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
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
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
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
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
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
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
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
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
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
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
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
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
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
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
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
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
[001-0299b]
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
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
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
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
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
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
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
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
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
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
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
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
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
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
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
他起性。四分皆有。伹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
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
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
[001-0299c]
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
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
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
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
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
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
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
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
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
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
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
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
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
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
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
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
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
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
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
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
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
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
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
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伹說
[001-0300a]
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
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
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
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
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
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
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
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
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
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
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
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
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
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
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
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
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
[001-0300b]
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
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
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
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
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
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
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
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
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
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
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
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
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
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
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
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
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
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
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
[001-0300c]
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
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
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
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
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
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
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
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
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
遂即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
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
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如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

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
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
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
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
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
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
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
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
[001-0301a]
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
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
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
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
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
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
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
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
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
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
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
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
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
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
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
[001-0301b]
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
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
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
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
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
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
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
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
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一我
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
應受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
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我更

相遍故。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有情
[001-0301c]
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所更無別故亦即。應
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
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
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
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
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
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所修證亦與
一切有情之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
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
卷。既有舒卷則便。如[索-糸/石/木]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大小
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
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
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
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
[001-0302a]
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
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
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
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
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
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
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
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
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
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
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
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
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
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
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
所為我而巳。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
[001-0302b]
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
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
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
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
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
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我又非即離蘊則所
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

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
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
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
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
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
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
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
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
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
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
[001-0302c]
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
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
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
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
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
應有我見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
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皆毀我見。稱讚
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
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
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
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
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
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
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
[001-0303a]
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
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
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
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巳。豈心外果有實我。
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
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
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
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
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巳。豈真有實
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
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
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
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
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
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
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
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
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001-0303b]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
以為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

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
中之影子以為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
。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

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為緣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
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分。分別計

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
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
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所顯
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
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
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
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
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001-0303c]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
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
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
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
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
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
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
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
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
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
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
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
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
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
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
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
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
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
[001-0304a]
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
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
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
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
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
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
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
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
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
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
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
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
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
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
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
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001-0304b]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
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
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
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
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
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
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
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
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
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
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
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問。我見未伏。秖成附佛
法之外道而巳。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
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
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
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
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001-0304c]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
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
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二十三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
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
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
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
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
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
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
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
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
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
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
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
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
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
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
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
[001-0305a]
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
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
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
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
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
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
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
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
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
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
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
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
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
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

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巳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
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則亦。顯然有三

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大等相。
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故。
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巳宗者。彼計薩埵
[001-0305b]
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
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
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應如未變時一般。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
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
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
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
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
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
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
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沓而知。故
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
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
能成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
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皆合成。展轉相望。應無
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二十三法之。果。唯量。諸大。諸根差
[001-0305c]
一一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
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
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
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
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
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
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
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
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
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現量所得
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
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
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
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
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
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
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
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
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
[001-0306a]
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
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
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
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
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
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
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
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
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
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
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
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
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
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
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
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
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
[001-0306b]
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
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
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
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
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
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
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
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
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
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
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
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
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
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
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
[001-0306c]
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
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
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
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
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
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
地等喻。應是無常。」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
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
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句攝之實等五句
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

。」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大有性
無故因。如實德等喻。大有性實等有法。應非是大
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
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
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
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
[001-0307a]
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
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
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
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
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
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
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
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
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
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
有性。唯妄計度而巳。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
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非實德業上之同異。異實等之體別有
同異性。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
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
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
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異實等同異性故。如德業
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
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
[001-0307b]
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
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
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
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
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
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
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
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
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
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
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
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
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
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
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
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
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
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
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
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
[001-0307c]
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
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
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
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
攝故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
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
實有耶。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宗。彼自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句之是有法。是果能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宗。但與法和因。
智等喻。廣說乃至緣和合句之是有法。非緣離識和
合自體現量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
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
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001-0308a]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
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
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
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巳唯大自在天為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
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
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
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
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
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
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
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
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
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明論論是以其。能為不易之
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
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001-0308b]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是有法。既許能詮
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一切是有法。
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
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能生
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
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
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
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
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
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
蟻行等喻。體應非實。」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
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
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
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
正破。二破救。今初。】
[001-0308c]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便。應如極微。不名麤色。
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
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
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
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
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
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
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
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體之極微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
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
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
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
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
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
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
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
[001-0309a]
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
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
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
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
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
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
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
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
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
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
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
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
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
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
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
分體是一故。彼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體一之
[001-0309b]
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伹是隨
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
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
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
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相各異。亦違世間
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
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
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
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巳滅無。體不可得。
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
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
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巳
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
[001-0309c]
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
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體
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
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
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
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
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
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
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
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
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
[001-0310a]
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避過。諸有智者
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
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
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
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
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伹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
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
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
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
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
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
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
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
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所執
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
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
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
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
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
標列。二別破。今初。】
[001-0310b]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
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
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
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
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
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
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
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
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
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
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
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
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
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觸壁等物時。唯得
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
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
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
既無質礙。應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
[001-0310c]
。執所成有對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有對色亦

無障隔。若。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
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
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
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
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
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
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
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
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
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
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
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001-0311a]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
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
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
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
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
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
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
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
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
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
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
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
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
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
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
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
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伹能生之一義也。若但
[001-0311b]
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
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
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
和合物。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
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
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
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
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
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和合可與五識各作
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

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一般
色等極微。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
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
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
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
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001-0311c]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
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
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
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
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

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緣極微
細相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
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
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
巳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
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
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
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
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
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五識真所緣緣
託彼似色而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
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
[001-0312a]
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
多極微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
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
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
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
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
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
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
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
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
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
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
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
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
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001-0312b]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
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便非實
有。可分析故。長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
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義故。有為
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
一種法。青黃等色。長短等色。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
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是動。

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表示。不
應名表。又風是觸微。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
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
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
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
而巳。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
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
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
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
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
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巳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
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
[001-0312c]
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
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惡思
所熏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止身語
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
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
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
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
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
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
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
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
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身語業。豈不違
。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伹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
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審
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
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二種異熟果故。亦名
為道。故前身口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
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
名業道。」
[001-0313a]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
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
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
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
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蘊攝故
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
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
有體。」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
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
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
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
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
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
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
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
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
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
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
[001-0313b]
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
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
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
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
之為。顯得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
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
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
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
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
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有一法耶。若謂七
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
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
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巳前
先明得無體。巳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
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
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巳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
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巳失善法而後得者。謂未得巳失。雖無現得。由有
俱生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
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
[001-0313c]
惡無記應頓現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
無用。若更計云。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惡等法然而。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
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
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
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
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邪惑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
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巳入見道。現證無漏聖
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
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
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
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同智
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
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於同分起同

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起同事。知同分是實有者。
[001-0314a]
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
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巳成
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離識無別命根。又若
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
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
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
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
識足為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
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
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
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
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
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
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
一精進。約修斷巳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
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001-0314b]


「然依親生此第八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
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
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
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
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
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
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
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
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
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
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
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
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
。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
[001-0314c]
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
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
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
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
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伹是假立定名。然
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
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
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