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05 大乘中觀釋論-宋-安慧菩薩 (master)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
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說
[008-0153c]
此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
言。


「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
言。


「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
造器用。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
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
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
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此遣
法自相。


復次頌言。


「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
頌言。


「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
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
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
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
[008-0154a]
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
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
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
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
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
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
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
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
言。


「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
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
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
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
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
故。


復次頌言。


「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
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
[008-0154b]
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
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
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
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
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
起。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
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
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
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
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
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
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
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
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
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
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
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008-0154c]


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
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
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
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
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
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
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
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
故頌言。


「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
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
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
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
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
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
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
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
異。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


復次頌言。


「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
故。
[008-0155a]


復次頌言。


「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
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
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
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
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
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
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
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
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
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頌言。


「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
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
然。


復次頌言。


「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
[008-0155b]
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
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
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
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
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
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
言。


「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
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
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
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
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008-0155c]


復次頌言。


「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
義不成。


復次頌言。


「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
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
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
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
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
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
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
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
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
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
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
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
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
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
[008-0156a]
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
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
頌言。


「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
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
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
無火。故下頌言。


「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
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
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
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